实物资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实物资产业务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实物资
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维护医院实物资产安全、
完整、依据《行政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医院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物资产业务相容岗位包括:
(一) 实物资产购置/投资预算的编制、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 实物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审批:
(三) 实物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四) 实物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 实物资产的取得、保管及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二章 岗位职责划分
第三条 院长职责:
(一)对实物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审核:
(二)负责对医院实物资产重大工作事项的进行决策。
第四条 院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实物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关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
(二) 负责固定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采购计划的审批:
(三)负责医院实物资产的统计报告、资产评估、清查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后勤科职责:
(一) 组织做好医院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构建、调拨、转让、报废、
报损等工作;
(三) 对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 组织做好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工作,并提出处
理意见。
第六条 资产管理员的职责: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进行登记;
(二) 办理实物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三) 负责保管实物资产,并参与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四) 年终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清理工作,与财务科和实
物资产使用部门对账。
第七条 财务科负责人职责:
(一)参与医院实物资产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二)指导本部门工作人员做好实物资产付款、账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 出纳人员职责:
根据审核通过采购审批单、验收入库单、采购发票等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会计人员职责:
(一)登记实物资产的总分类和明细分类簿;
(二)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等实物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三)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物资产的清查工作。
第十条 实物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部门实物资产的使用申请或使用计划,向实物资产
管理部门提出实物资产的调拨、使用、维修、处置申请;
(二)组织做好实物资产的保养、报废、转移、处置等工作的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 2013 年 07 月 01 日起施行。
实物资产授权批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物资产授权审批管理,明确医院实物资产授权审批
的方式、权限、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依据《行政医院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事业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及所属单位实物资产授权审批管理均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实物资产管理责权医院:
(一) 后勤科为实物资产的管理部门;
(二) 实物资产的使用部门为实物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护部门;
(三) 财务科为实物资产各类账务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 实物资产授权审批管理
第四条 实物资产预算审批:
(一) 实物资产年度预算由医院财务提出,经院长审阅,报主管部
门批准后执行;
(二)调整年度预算,按原预算批准程序审批。
第五条 实物资产请购审批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交请购申请;
(二)院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采购申请。
第六条 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审批:
(一)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发现固定资产
需要维修时,应及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联系安排固定资产的
维修与保养;
(二)当固定资产进入大修状态时,使用部门应及时向院办提出申请,
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由后勤负处安排维修和保养。
第七条 实物资产的报废和出售审批:
(一)使用部门根据实物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提出报废或出售审批;
(二)使用部门向单位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后,经院长审批,然后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审批。
第八条 实物资产的出租或出借审批:
(一)由租用或借用医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相关情况,送资产管理
处;
(二)院办公室、财务科拟订出租或出借方案,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
核批准,审批通过后方可对外出租、出借。
第九条 授权审批人或医院不得越权审批,超越授权审批范围的实
物资产业务,经办机构或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级授权部门报
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 2013 年 07 月 01 日起施行。
实物资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购置,有效减少未产生效益的固定资产增加,
避免造成资金的使用不当,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及所属单位实物资产的 预算管理均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实物资产预算编制应由财务科会同后勤科、院办公室审核实
物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测算经费额度、
进行充分论证后编制资产购置预算;预算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编入医院年度预算。
第四条、实物资产预算编制应由资产使用部门、财务科、资产管理部
门的人员共同参加,以减少预算错误发生的可能性。
第五条、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
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医院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
造成严重损失。
第六条、对于价值较高的实物资产预算项目,应有填报详细的文字材
料,经院长和同级行政部门审核后,按需要和可能列入医院预算。
第七条、实物资产预算支出编制中,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
医院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各项预算支出。
第三章 预算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预算审批权限:
(一)实物资产年度预算由院办公室提出,经院长审阅后,报主管医
院审批后执行;
(二)调整年度预算,按原预算批准程序审批。
第九条、预算审批报告中应有审批人签字及建议,以有效防止出现因
决策失策而给医院带来不必须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条、实物资产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在执行中影
响预算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预算时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预算在执行中,因突发事件、政策调整等,对实物资产预
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依照有关程序,经批准
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医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实物资产相关支出,
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十三条、实物资产预算编制实行问责制,在预算编制时出现无正当
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要追究预算编制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 2013 年 07 月 01 日起施行。
实物资产请购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实物资产请购部门和审批部门职责权限,规范实物资
产请购与审批程序,确保实物资产购置决策科学合理,依据《行政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及所属单位实物资产的请购审批均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固定资产请购
第三条、部门职权划分: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交请购申请;
(二)院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论证与评估,编制固定资产
采购实施方案;
(三)医院主管领导负责固定资产请购单的最终审批,其中在采购目
录上的,报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未在采购目录
上的,经医院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列入部门预算采购。
第四条、请购审批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固定资产请购单》;
(二)请购单经使用单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
理处依据请购单对医院固定资产进行查核;
(三)经查核无法调配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医院查卷部门进行技术
经济论证,论证结束后,经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上报医院主管领
导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经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上报后勤科统一组织购买(纳入政府采
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五条、请购环节控制:
(一)请购单上应详细填写拟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
预算金额以及购置原因等相关内容;
(二)编制预算外。因特殊需要请购的固定资产,应详细说明购置原
因及添购效益;
(三)一般固定资产采购,应由资产管理处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
况,采取比制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应
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请购
第六条、部门职权划分:
(一)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门提交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低值易耗品请购申请的审批,应依据实际需求,
分批分期购置;
(三)财务科负责办理低值易耗品请购借款手续。
第七条、请购审批程序:
(一)低值易耗品请购由使用部门提交申请,填写《低值易耗品请购
单》;
(二)请购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批;
(三)资产管理外批准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分批分期进行购
置。
第八条、请购环节控制:
(一)低值易耗品应严格按照请购单所列的规格、数量、品牌、价格
购买,确保货真价实、保证质量;
(二)使用部门急需、零星、专用物品,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由本
部门自行购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 2015 年 06 月 01 日起施行。
实物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医院实物资产数量、质量符合使用要求,依据《行政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及所属单位实物资产交付使用均依本制度执行(纳入政
府采购的除外)。
第二章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
第三条、职权范围划分:
(一)单价以及批量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固定资产的最终验收,
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监察、审计、财务、专家、资产使用医院、供应商
等各方进行验收;
(二)单价在 万元以上(含 万元) 1 万元以下,以及批量
在 万元以上(含 万元) 1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最终验收,
由院办公室组织验收,医院委派人员全程参与验收过程,做好相应验
收记录,准备随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三)单价在 万元以下,批量在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最终
验收,由医院组织,院办公室全程参与,做好相应验收记录,准备随
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外购固定资产验收规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送达时,由相关部门予以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
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外购固定资产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品种、规格、型号、
数量与请购单是否相符,运转是否正常,使用状况是否良好,有关技
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等;
(三)外购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使用部门应协同资产管理部门按合
同规定条款及时向供应商货或索赔。
第五条、自行构建的固定资产验收规定;
(一)自行构建的固定资产主要是工程项目,对于重要的工程项目应
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决算报告;
(二)自行构建的工程项目验收中的监督、测试工作应当加以文字记
录,作为工程验收合格证书的附件妥善保管,验收合格证书应由指定
的授权人审核签字;
(三)自行构建的固定资产资产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由资产管理处
监督建造部门返工。
第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调配
等手续,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
第七条、参与验收的各类人员,应于验收工作完成后在验收单上签字,
以落实验收的责任与监督责任。
第八条、对国家投入、接受捐助、医院合并、非货币资产交换、其他
医院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
收手续。
第九条、对经营租入、借入、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产登记簿记录检查,
避免与医院其他财产混淆,并在使用结束后及时归还。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交付使用验收
第十条、医院低值易耗品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先入库,在入库时组织进
行验收,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需专业人员协同资产管理员进行
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按照有关
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及时办理退、补、赔手续。
第十二条、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员应按规定填写入库单,经院办公
室负责人核审签字后赋予财务科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实物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的使用管理,维护实物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
实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
资等。
第二章 实物资产的使用
第三条、实物资产的使用应遵循因公、规范、安全的原则,使用者应
按技术性能要求。规范操作使用,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条、后勤科应建立实物资产账和统计台账,坚决杜绝账外资产,
对于暂时无法入账的实物资产,应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统计台
账及统计报表。
第五条、使用者在领用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时须在台账中进行登记。
当使用者离职时,所用物资应当按规定交回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资产出库时,资产保管员应及时进行记录。
第七条、医院实物资产使用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报表填写要做到
及时、准确、齐全、规范。
第三章 实物资产的保管
第八条、实物资产实施。区别对待、分级保管",具体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使用者单一的,该使用者即为保管人;
(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使用者为某一部门的,该部门负责人或
指定专人为保管人;
(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使用者为一个部门以上的,后勤科负责
人为保管人;
(四)库存物资由后勤科指定专人保管。
第九条、财务科负责确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并制定和实施固定资
产目录制度。
第十条、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电子数据库、动态信息平台及管理网络,
及时将实物资产变动信息录人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对医院实物资产实
行动态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保管人应维护实物资产的完好,发现实物资产丢失、报废、
毁损、短缺或其他不能正常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实物资产管理处汇报,
实物资产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支付已经核销、实物形态依然存在的办公用品,资产
管理处应做好登记、保管、盘查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当实物资产的保管人员发生变更时,院办公室、财务科应
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资产盘存、交接等工作,并进行保管人变更
登记。
第十四条、每年末对实物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确保实物资产账与财务
账一致、实物资产账与设备卡片一致、实物资产账与实物一致,做好
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在实物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院有权责
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管理实物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实物资产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处理实物资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
(四)以各种名目侵占医院实物资产或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原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物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实物资产领用交回管理,确保实物资产安全、完
整,依据《事业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制度以及医院
《实物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等,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及所属单位所有实物资产的领用交回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医院内部领用交回管理规定
第三条、实物资产的领用,需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实物资产领用(或借用)人需根据实际需求,填写物品领用单,
经本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到后勤科领取;
(二)资产管理员办理领用无误后交付所借物品,并按规定填写《领
用借还登记簿》,并由领用人(或借用)签字;
(三)做好实物资产的使用监控,确保领用(或借用)人在物品使用
过程中无丢失和损坏,否则依据《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予以赔偿;
(四)对于超过万元的固定资产,需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领用(或
借用)对于超过元的低值易耗品,除提供物品领用单外,还应提供原
旧损物品。
第四条、实物资产交回,需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实物资产领用(或借用)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交回所用物品,
资产管理员必须认真检查清点,并做好记录,填好《领用借还登记簿》
由领用人(或借用)签字;
(二)资产管理员应面对借用人,清点借用实物资产的数量、检查借
用实物资产的质量,若发生丢失或损坏,应做好记录,若属于贵重实
物资产还应填写《维修保养记录》;
(三)对于超过借出期限的实物资产,资产管理员应予以追回,否则
依据《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每年年底由财务科、后勤科组织实物资产清查一次,确保资
产数量清、质量清、规格清。
第六条、因机构调整变动,人员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各部门领
用(或借用)人所领取的实物资产应及时办理调拨、变更、退库等手
续,不得擅自调换转让。
第七条、医院的领用(或借用)人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实物资产
的性能要求,做好“防潮、防霉、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
防腐、防爆、防盗”工作,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八条、后勤科应定期与财务科相关人员进行账目核对,以确保账账
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三章 医院外部借用交回管理规定
第九条、实物资产原则上不向外医院或个人接触,如遇特殊情况拟向
外出借的,应报医院主管领导审批;相关文件需送上级医院批准的,
应事先上报审批核准。
第十条、实物资产外部借用交回,需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借用医院提交《借用申请》,详细说明借用资产原因、用途、
归还期限等
(二)院办公室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核,报医院主管领导或同级财政部
门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后勤科依据申请项目办理借用手续,并填好《领
用借还登记簿》由借用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
(四)后勤科应做好借用时间的监控,及时催还到期应交回实物资产,
对于超过借出期限的实物资产,后勤科应予以及时追回;
(五)外借实物资产若有丢失损坏,由借用医院按财产价值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医院外借实物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发生变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 2013 年 07 月 01 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维修与养护,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
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均依照本制度执行(纳
入政府采购的除外)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医院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
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
1.医院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
备;
2.医院在 1500 元以上(含 1500 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
备;
3.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
第二章 职责部分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
第五条、后勤科权责:
1 负责固定资产大修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2 负责对固定资产使用中出现的紧急情况采取修理措施
3 协调使用部门难以完成的日常维修工作
4 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进行记录等。
第六条、财务科权责:
1 在授权范围内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行使审批权限;
2 负责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资金支付工作;
3 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得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形式:
1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时指单次维修费用在 1000 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维修;
2 固定资产大修时单次维修费用在 5000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维修。
第八条、固定资产日常维修的申请和审批:
1 使用者发现固定资产需要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及时报请本部门负责
人;
2 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使用者联系安排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
第九条、固定资产大修的申请和审批:
1 当固定资产进入大修状态时,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应及时提出申请,
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后勤科。
2 后勤科汇总资产大修申请,编制固定资产大修计划,交医院主管领
导审批;
3 后勤科依据审批通过后的大修计划,组织按安排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应全部计入当期和分期
摊入各期费用中,并有非记录房屋设备明细账的其他人员监督。
第十一条、财务科应逐日编制固定资产维修和保养费用表,分析各月
之间费用发生重大波动的原因,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资产管理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
性论证分析,经审议审批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处附则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 2013 年 07 月 01 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医院固定资产安全,做到防范于未然,医院依据国家
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的投保管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保遵循自愿投保,保障为先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年底固定资产的账面数为投保范围,具体包括:房屋,
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单笔记本电脑,
照相和摄影器材,公务交通车辆除外。
第五条、所有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火灾,爆炸,盗窃,人
为恶意破坏)所造成投保资产的顺坏,丢失,均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偿。
第六条、投保审批程序
1 财务科依据医院投保需求,明确投保范围和费用,报医院相关负责
人审批;
2 审批通过后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投保理赔程序
1 医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立即向医院保卫处报案,经保
卫处确认后立即通知财务科和保险公司联系(最长不超过 24 小时,
特殊情况除外);
2 保险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计算损失并进行理赔
3 财务科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具体索赔事宜。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保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并同意由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医院超过 5 万元的重大固定资产项目投保,应采取招标方式
确定保险公司,做好医院固定资产的投保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与所有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物资产清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物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医院各项实
物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
政部关于开展医院清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及所属单位所有事物资产的清查管理工作均依照本制度
执行
第二章 实物资产的清查范围
第三条、实物资产是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医院实际拥有的实物资产
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与固定资产账务,低值易耗品及库存物资台账核
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库资产。
第四条、实物资产的清查范围:
1 使用权归医院所有的实物资产
2 医院租借资产的资产,在清点时应单独摆放
3 医院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必须列明清单,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
清点。
第三章 实物资产清查程序
第五条、实物资产清理的程序:
1 由院长,财务人员,院办公室、后勤科相关人员组成资产清查小组,
具体负责清查工作;
2 由资产清查小组对本医院拥有的实物资产进行清点,填写《实物资
产清查盘点表》;
3 将盘点项目内容与固定资产账,低值易耗品及库存物资台账进行核
对,填写《实物资产清查盈亏/盘盈明细表》;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清查
报告,报请清查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4 按照惯例权限上报使用部门、院办公室、及医院主管领导核准后,
由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
5 固定资产清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实物资产清查报告需应写明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结果,存在
的问题以及措施等内容,对盈亏,盘盈的实物资产、务必分别逐项说
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清点后的实物资产不得随意变更存放地点,如确实需要变更,
需向清查小组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实物资产清查要求
第八条、实物资产清查时间要求
1 医院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判断,至少应当于每年
末对医院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一次,以确保账、卡、物相符。
2 实物资产年度清查于 12 月 20 日前完成,年中清查视具体需要确定。
3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物资产清查:
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赵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医院使用实物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设计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资产清查中,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给
国家财产造成各种损失的,必须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惩处,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医院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
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先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附则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07 月 01 日起施行。
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实物资产的处置管理,有效避免私下交易
等损害医院利益的现象出现、确保实物资产得到合理利用,依据《医
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及所属单位实物资产的处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
等。
第二章 实物资产的报废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物资产,可申请报废:
1 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
2 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继续使用无法满足保证质量要求,且易发生
危险的;
3 主要结构部件损毁、维修费用过大,不如报废后更新经济的;
4 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失误严重破坏无法修复
或丢失的;
5 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无法继续利用改造价值
的;
6 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第五条、实物资产报废申请程序如下:
1 由资产使用部门对拟报废实物资产进行清点和检查,经本部门负责
人同意后向后勤科提交《报废申请表》;
2 后勤科接到报废申请后,会同财务科、院办公室等部门所组成的清
查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对不符合报废标准的实物资产予以剔除;
3 后勤科对清查小组鉴定通过后的报废资产进行清点和审查,查明和
分析资产报废的原因和责任,报废申请表经清查小组审批通过后,报
主管领导批复;
4 经批准后,后勤科对实物资产进行处理,处理后讲处理结果书面通
知财务科;
5 财务科依据报废申请和资产处理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报废申请单应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审批人留存备案;一份
作为执行报废工作的授权证明,一份交还财务科。
第七条、报废实物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
理。
第三章 实物资产出售管理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物资产,可进行出售:
1 实物资产未使用或不再继续使用或长期闲置的;
2 实物资产使用时间长,损耗严重,修理后性能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标
准。
第九条、实物资产出售审批权限:
1 须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的;
土地、房屋、行政办公车辆等;
第十条、实物资产出售审批程序:
1 后勤科对拟出售资产进行清点和审查提出售申请,报院办公室负责
人审批;
2 后勤科将审批通过后的出售申请及相关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医院主
管领导及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对出售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
量、已使用时间、现状等内容进行说明。
3 经本代为主管领导及上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资产管理处邀请有
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价值作为食物资产出售的有效依
据。
4 财务科根据资产出售申请、出售相关票据和收款,做好相应的财务
处理.
第十一条、在实物资产出售中,若拟出售资产低于评估价格,则应在
出售前报请医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房屋、土地的出售原则上应挂牌交易,专用设备、一般设
备、仪器仪表的出售,应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章 实物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物资产,可进行出租:
1 连续停用一个月以上且技术状况完好的实物资产;
2 未连续停用,但使用率不高的实物资产。
第十四条、实物资产出租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
出租、出借;出租原则上应先满足医院内各部门的需求,医院内无需
求时,方可对外出租。
第十五条、医院出租实物资产,起所有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实
物资产出租所形成的收入应列入医院财政专项账户。
第五章 实物资产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实物资产捐赠必须报医院主管领导审核,
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
明确调拨时间、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后勤科负责人
审批通过后,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不得将实物资产对外出租、出售、对外投资、
提供担保等。
第十九条、医院重大实物资产的处置,应采取集体审批制度、并做好
集体审批记录。
第二十条、实物资产处置中设计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
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内部审计考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产内部审计和考评工作,加强医院对实物资
产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避免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依据《中华
人名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等规定,结
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内部已发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额各种实物资
产审计与考评均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医院设置审计小组负责内部资产额审计和评估工作,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有效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专业知识、
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熟悉国家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
方针、政策;熟悉医院资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在工作中不断更新其专业
知识,增强业务技能,切实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素质。
第三章 实物资产内部审计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资产内部审计考评内容包括
1 主要审计或审计调差资产管理情况,包括账面资产的数量,金额。
实际资产的数量,金额,资产购置,保管,盘点和清查等各项管理制
度、程序及手续;
2 检查资产的使用情况,包括资产的利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
和担保等情况。
3 审查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效益情况,看资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损
失浪费等。
第七条、资产内部审计程序:
1 审计小组依据国家规定,在充分考虑资产内部审计风险和管理需求
的基础上,制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做好实物资产内部审计和评估的
准备;
2 在实施资产内部审计前的 15 个工作日,向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
书,对突击性内部审计,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实施时送达;
3 实施实物资产内部审计工作时,应采取盘点与核查会计资料相结合
的方法对实物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4 审计工作完成后,提交审计报告;
5 医院根据资产内部审计和评估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审计
部门对整改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确保整改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被审计科室申诉:
1 被审计科室收到审计处理、出发决定后 10 日内向审计小组提出申
诉;
2 审计小组在接到被审计科室提出的申诉后 10 日内做出处理,对不
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九条、除日常审计安排外,医院主要负责人、后勤科负责人调离、
离任时,应进行资产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内部审计和考评工作应认证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将审计工
作的开展与医院相关负责人额考核和经济责任相结合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谨细
致,切实保障审计和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在资产内部审计和评估工作中,如发现隐瞒、执法违法、
徇私舞弊的行为,讲按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被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 2013 年 07 月 01 日起施行。
实物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物资产监督制度,及时掌握实物资产相关个情况,
维护医院实物资产安全和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物资产
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及所属医院实物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医院主要负责人对实物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后勤科会同财务科做好实物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确保实物资
产统计高爆各项数据资料完整,真实。
第五条、后勤科负责对实物资产统计报告相关资料的管理、并做好归
档管理、建档建库、保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实物资产统计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实物资产统计报告应包含实物资产统计报表和实物资产使用
情况报告
第七条 实物资产统计报表依据编报时间不同,分为年度资产统计报
表、月度资产统计报表、不定期资产统计报表等。报表具体包含实物
资产基本情况表、各项实物资产明细表、实物资产变动情况表等。
第八条、实物资产使用情况报告是实物资产使用情况的说明书,包含
资产使用情况,处置和管理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等。
第四章 实物资产统计报表的编制
第九条、实物资产统计报告应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的
要求,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使用、变动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统计的格
式、内容、指标口径进行编制。
第十条、实物资产统计报告应达到以下标准:
1 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无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
2 对实物资产的变动、使用、结存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3 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实物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
露。
4 对以往错报、漏报、不报的实物资产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第十一条 为确保实物资产统计报告服务上述标准,相关部门应对报
告进行审核。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
1 编制范围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
2 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制度,报告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
3 报告中相关指标间、数据间、表间是否衔接一致;
4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章 实物资产统计报告的报送
第十二条、后勤科定期(半年或年度)向医院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反应医院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十三条、医院工作人员依照本制度,认真做好实物资产统计报告工
作,违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被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 2013 年 07 月 01 日起施行。
实物资产内部领用流程
关键节点说明:
关键节
点
相关说明
关键节
点 1
对于超过 500 元的低值易耗品审批,领用部门除应提供实
物资产领用单外,还应提供原旧损物品
关键节
点 2
资产管理处交付所借物品后,应做好实物资产的使用监控,
确保领用人在使用过程中,无损坏或丢失
固定资产维修保养流程
关键节点说明:
关键节
点
相关说明
关键节
点 1
固定资产日常维修是指单次维修费用在 1000 元以下的固定
资产维修;固定资产大修时单次维修费用在 5000 元以上的
固定资产维修
关键节
点 3
2 万元以下的大修计划由院长审批, 2 万元以上的大修计
划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依据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执行
实物资产的出售流程
关键节点说明:
关键
节点
相关说明
关键
节点 1
在提交资产出售申请时,应对拟出售资产的名称、规格、型
号、数量、已使用时间、现状等情况进行说明
关键
节点 2
土地、房屋、行政办公车辆以及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出售、
应交由院长审核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关键
节点 3
若拟出售资产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则在出售前须报请主管领
导审批
实物资产的报废流程
关键节点说明:
关键
节点
相关说明
关键
节点 1
报废申请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审批人留底备案;一份作为
执行报废工作的授权证明,一份交由财务科
关键
节点 2
后勤科接到报废申请后,会同财务科、院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清查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剔除不符合报废标
准的实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