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时空大厦
管理公约
目 录
前言
1
第一章
定义
1
第二章
总则
4
第三章
业主
4
第四章
发展商的权利
8
第五章
管理
9
第六章
大厦全部或部分受损不能正常使用的规定
18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18
第八张
其他事宜
21
附件一
承诺书
23
附件二
装修管理协议书
24
附件三
车位管理协议书
26
附件四
防火安全协议书
28
附件五
绿色环保协议书
29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世纪时空大厦』(以下简称“大厦”)的实际情况,为促使大厦的物业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对大厦全体业主、住户及管理公司均具约束力,公约内涉及发展商、管理公司及业主均包括:其受让人、继承人、合伙人、接办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公约泛指本公约及其中之附件,及依据本公约赋予之权利而订立的各项守则。
定 义
公约及附加文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将作以下解释:
地块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房地资(2002)出让合同第145号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上海市字(2002)第006518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局出让,位于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199号、207号共约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之土地。
大厦 指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199号、207号地块上『世纪时空大厦』之建筑物。
发展商 指上海昌辉置业有限公司。
共用部位 指提供大厦内全体业主与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中包括:大厦的各进出口、通道、大堂、电梯大堂、楼层电梯厅、走廊、消防通道、垃圾房、电表房、水表房、电话机房、弱电机房、水泵房、升降机房、外墙等,供全体业主使用人使用及为公众利益而安装的设备用房及为大厦的业主、租客和访客而设立的其它部位或区域,但不包括任何业主独自拥有或使用权的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指提供大厦内全体业主与使用人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其中包括:道路、绿化区域及相关装置、停车场、窨井、电线、电缆、沟渠、指示牌等设施,及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升降机、污水处理系统或化粪池、电视天线、信报箱、避雷装置及其它机械、卫生等设备。以上所列各类设施设备,不论是设置于共用部位或非共用部位(如会厅),均属共用设施设备之一部分。共用部位以外,属于业主、租户自用的设施设备不包括在内。
维修资金 指管理公司根据政府及公约有关规定收取用于大厦保修期满后,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大厦隶属商务性质大厦,该资金将在大厦业主委员会成立予以定夺此资金之来源。
绿化区域 指根据项目规划在大厦所属地块上种植的绿化园地。
保留部位 指发展商拥有或仅供发展商使用之大厦保留部分,包括会所和其它大厦内非销售单元及非共用部位。
管理公司 指发展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全权委托大厦前期物业管理的企业。
物业管理处 指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所派驻大厦直接从事大厦物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处”)。
管理规则 指公约及《住户手册》、《装修手册》内之一切条款或规则及发展商或管理公司,按公约授权而制定的各项用于大厦管理的规章制度。
业主 指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之土地使用权人和房产所有权人,既为该房屋单元的业主。
租户 指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业主或发展商之单元的租用人。
业户 指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租户
单元 指业主在大厦拥有房屋所有权的物业或其中部分。
外墙 指大厦建筑物的所有或部分外墙。
管理份额 指各业主公平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各业主名下单元的建筑面积而分配的份额。
业权份额 同管理份额。
土地出让合同 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有偿出让大厦所占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住户手册 指发展商或其授权的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而制定供业主、住户及租户,使用其所拥有的单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
大厦图则 指存放于大厦管理处的,有关大厦及各单元结构、电气、管道之施工图纸,各业主如需查阅可于办公时间至管理处查阅。
总 则
公约是为维护全体业主之利益而编制,各业主均须遵守和履行公约内所刊载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受公约的约束。各业主均对其名下单元拥有绝对所有权,包括使用、出售、转让、抵押、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之权利,但其上述处理行为须就其承让人或使用人承诺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而向其他业主负责。
业 主
业主的权利
可全权处分其名下所有的业权及权益,例如使用、居住、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而无需其他业主的同意;
按照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处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管理处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对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在不影响大厦承重结构、外貌及本公约相关规定下,可对其名下单元进行装修工程(但应事先向大厦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施工申请);
可与其他业主按本公约规定,共同使用大厦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可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公约条款监察大厦管理处及管理人员的工作,惟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人员,任何投诉可向管理处提出,由管理处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行动;
对大厦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投票权。
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其名下单元时,须遵守本公约的规定;
业主须依照公约的规定,负责及按时缴纳其名下应分担的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物业服务款项;商业住户另须缴纳其享用的中央空调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在管理费中);
业主须共同负责维修大厦内与其业权有关的建筑物的主要结构、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业主须按时缴纳其名下单元须缴付的公用事业费用如: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
业主须遵守发展商或其授权的管理公司所订立的《住户手册》、《装修守则》及其它大厦规章制度;
遵守公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大厦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业主行使本章第(一)条第1款权利时,必须要求承受人在处理有关单元的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履行及遵守本公约和《住户手册》、《装修手册》,并在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大厦管理处:有关承受人的姓名、地址及处理日期。否则原业主将对承受人的违约行为负连带责任。
业主的责任
不得改变大厦承重结构,不得更改承力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大厦任何部分的外貌,不得在大厦外墙上安装任何空调器室外机、雕刻品、遮光帘、遮蓬、花架、天线、旗杆、悬挂旗帜、横幅标语、广告牌、招牌、灯箱或其它任何伸出物,亦不得堵塞或封闭任何窗户;
单元外露之窗户不得改变原有的色彩、设计及材质等,以维护大厦外貌整齐美观;
负责其单元内部整洁及维修,保持浴室、厨房等排水系统畅通完好,以免溢水或对其他住户造成损失;
不得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大厦任何共用部分之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供应及排水道、暗渠、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
各单元的业主,只能将其单元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将其名下单元做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单元内进行任何妨碍或侵扰其它业主及政府法律、法规不许可的事项;
业主如欲在单元内饲养宠物,必须在政府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及遵守相关饲养规定;
不得在单元内举行葬礼、宗教仪式、舞会、音乐会或其他类似足以妨碍或侵扰其它业主的一切相关活动;
不得在物业内进行任何足以引致影响大厦已投购之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不得在单元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任意占用和变更、损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在共用部位晾晒衣物或弃置垃圾杂物及妨碍与阻止因房型不同,须经其单元而进入之公共部位进行维修等工作;
向管理处书面申报并获批准前,任何业主、租户及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和空调的装置与负荷;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业主、住户及租户,或业主家属、雇员就其所引致的损失应负责赔偿及支付一切有关开支,该单元业主应负连带责任;
发展商的权利
发展商保留以下的权利:
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大厦的名称,而无须就各业主或其它拥有该大厦权益的人士,因大厦更改名称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赔偿、费用或开支负责。但发展商需于更改大厦名称前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给各业主;
为检查、维修及保养大厦,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为履行管理处对大厦的管理责任,发展商或管理公司及其各自的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人士有权携带一切必须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大厦任何部分进行修缮、更换;如有必要,可进入大厦的任何单元,但应事先通知有关的业主或其使用人,并在得到许可后进行(紧急情形除外);但发展商在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除紧急情况外,发展商或管理公司在发出合理通告后,有权暂时终止任何设施的运行以进行维修;
对大厦任何产权并未转让的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保留部位,安装、架设、更改、翻新、保养或招牌(包括霓虹灯管招牌)、广告、天线、桅杆、照明及其它各种固定设施;在事先给予各业主书面通知及约定后(紧急情况除外)于一切合理时间带同或不带同工人或设备进入大厦任何部分,以便进行上述有关工程或批准或授权其它人进行上述工程;惟上述工程不可不合理地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而任何安装于天台或大厦其它部位之招牌,不可阻碍或干扰升降机之升降,并就进行上述工程时造成之破坏负责赔偿损失;
可授权管理公司向大厦各业主收取管理费及其它管理服务费用;
更改大厦管理的实际情况,发展商有全权自行或授权管理公司订定及修改有关管理大厦的规则,所有管理规则及其修改,应张贴大厦告示栏;
指定或委托专业机构为大厦之管理公司,发展商可全权与管理公司签署管理合同,订定管理的职责范围、年期及酬金等,但管理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本公约条款;
可委派代理人行使本公约给予发展商之任何权利;
发展商可根据其名下《房地产权证》明确的范围,有出售、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大厦任何部分,但不包括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已出售的部分;
可就大厦管理事宜另行订立细则或规章制度,但不得抵触本公约的条款。
为了发展商可以有效地行使本章第(一)条给予发展商的权利,各业主于此共同及各自授权发展商,代表各业主行使上述权利或代表各业主签订一切必要的文件。
管 理
一般事项
发展商按本公约第四章第(一)条第7款所指定或委托的管理公司,享有以下的权利,但同时需要遵守和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责任及权利与义务;
在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管理公司将被视为全体业主之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
管理公司的权利及责任
在不抵触发展商、业主的权利情况下,管理公司有权对大厦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并为此负责,其中包括下列事项:
巡视、检查大厦,必要时包括所有单元的内部(但应与有关业主事先约定);
每一位业主或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装修守则》的各项规定,实施其单元的装修工程。如果管理处发现该业主聘用的承包商或其工人违反《装修守则》,管理处有权拒绝让该等人士进入大厦,或在管理处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将其逐出大厦。装修期间,管理处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单元,以检查并确定是否违反装修规则。所有直接或见解因装修工程引起的诉讼、索赔、要求及费用完全由该业主单独负责,与其它业主及管理处无涉。管理处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装修守则》进行修改。
根据大厦之日常运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保障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作;
根据公约,制订大厦《住户手册》、《装修守则》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之形式督促业主、租户及物业使用人遵守;
对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使之保持良好的状态,如维修主要结构、外墙、大堂、门及玻璃、设备、器材的更换、修理、涂漆等;
负责管理处人事管理工作,并培训、指导和监督所招聘之员工完成各项管理工作;
根据大厦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编制大厦管理预算,收取管理费和代收水、电、电话等市政公用事业费用及对管理费用的追讨;
处理所有对于大厦管理的投诉及各项维修,并协助协调业主、租户及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与争执;
协助公安机关和治安管理部门履行大厦的保安工作的职责,保持大厦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业主或住户免遭骚扰;
对各项管理职责定期做出检讨和总结并对改善大厦管理或增加服务项目等事项向发展商递交报告及做出建议;
清除及拆除任何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摆放之货物及杂物,并向应负责人征收及追索清除费和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控制大厦内所有车辆(包括机动或非机动车)停放、行人交通及拖离所有违反管理规则停泊的车辆,并向该等车辆之车主收取因拖离车辆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在所有有关大厦之法律诉讼中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大厦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
防止任何人未经管理处书面同意或未按本公约的规定而占用或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防止任何人对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有害的变更或损坏,并对损坏者进行索赔;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政府各主管部门对于大厦的各项要求;
节日期间可装饰大厦包括灯光及其它饰物。如管理处认为必要,可以组织大厦内的主题活动;
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商、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承建商、工人、代理人、清洁工人或其它工作人员;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出及进行诉讼)防止各业主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住户手册》、《装修守则》及其它有关的大厦管理规定。
若业主向管理处提出投诉,则管理处必须于24小时内做出答复,若不能在24小时内解决的,管理处须事先书面告知业主,并承诺解决期限。
若业主有书面事实依据证明管理处未尽本公约中约定之责任,或管理处未能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则业主有权向发展商提出书面投诉。
管理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安排保养和维修大厦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确保所有大厦业主、租户及物业使用人,依照大厦公约规定的用途正确使用其所使用之部分,如有违反,管理处应尽量使用可行的方法制止此等违约行为,并向违约者追讨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定期每年或在有需要时,对大厦共用部位涂漆、铺砌及大厦外墙清洁或视情况而实行适当之维护工程;
更换共用部位的破损玻璃、墙地砖、灯泡灯具等设施设备;
保持共用部位的照明系统运作良好;
保持大厦中密闭的共用部位之通风系统运作良好及作适当维护;
保持大厦的共用部位环境清洁、卫生及美观;
阻止任何废物弃置于大厦之共用部位,负责清除大厦共用部位之垃圾及安排适当的间隔时间为业主、租户及物业使用人收集垃圾;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大厦任何共用部位受阻塞;
确保所有公用污水渠、排水渠、管道及水管无淤塞情况;
保持大厦的所有共用设备、机械和器材(包括大厦消防系统、弱电系统、保安系统、空调系统、电话系统、电梯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当有需要或在方便情况下,经发展商批准后,管理处可与第三者订立合约维修上述设备、机械和器材(惟在大厦管理预算中已批准者及在紧急情况下除外);
在可能的情况下,阻止大厦任何垃圾或其它物体弃置、排出、侵蚀或抛出于道路、暗渠、污水管或水沟,或把已弃置、排出、侵蚀或抛出之垃圾或物体移走。确保管理处所进行之维修或其它工程不会对毗邻的排水管、行人道、水沟、生活水管、电缆、共用设施造成损害。如有损害,应及时补救,令有关人士或政府部门满意;
安排大厦保安、管理员及维修工人的日常工作程序。根据大厦公约或《住户手册》、《装修守则》之条款,管理、保养、维修及监督使用以下的设施:装卸货区、垃圾收集处、垃圾车停放处、花坛、水池及其它共用设施、车辆出入口、车道、车库、共用阶梯、行人路、街灯、栏杆、围墙、及共用空地。
管理大厦财务
负责财务管理及帐务处理;正确地运用大厦管理帐户收取管理费及支付款项,定期复审结存以确保有足够资金维持必要开支。
财务管理包括编制每年之管理大厦预算及尽可能使大厦之开支及运作控制在此预算范围内。每年的年度预算须于该年度前一个月提交于发展商审批,并在批准后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年度管理预算不足以应付所有管理开支时,管理处应提交修订预算予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审核批准。
每月定期向各单元业主、租客或住户收取管理费及其他应付之费用,并定期复核征收情况,以确保所有业主/住户/租户准时履行其财务上的责任。如遇业主、租户及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管理费,按规定程序实行催讨直至提出法律诉讼。
管理维修资金
大厦全体业主应于所购买单元收楼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维修资金,该资金由大厦管理处代为收取,并缴纳上海市房地局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代为管理,该基金之归集收取,见第一章第6条款协作;
所有缴纳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根据政府规定不可退回,但可以在出售、转让、馈赠、遗赠其名下单元时转至承受人名下,并由承受人向转让人支付上述费用。
帐目审核与保存
管理处接受发展商或业主大会指定的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或企业为大厦审计年度财务收支帐目和报表;
管理处须妥善地保存管理收支帐目,并于每半年大厦告示栏定期管理费收支情况;
管理处于管理合同终止时,须移交所有有关大厦之文件、记录、图册、管理帐目予发展商,与接管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管理处根据本公约作出的决定及任何合理行动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管理处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主、租户及物业使用人负责:
为履行本公约所进行之一切管理工作,但涉及刑事案件、蓄意或恶意行为而造成的人为损失不包括在管理职责之内。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及更换;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引致中断服务;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空调短缺;管理处所无法控制的其它一切不可抗力之因素。
管理处应尽全力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履行其对大厦的管理和维护职责。
管理费
各业主及租户应于每月5日之前,缴纳其单元当月应付之管理费。
7F~24F各单元月管理费金额为:人民币元/平方米;1F~5F月管理费金额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此项费用不包含享用中央空调和停车场地之费用),管理费按照单元建筑面积计算。
根据已获发展商批准之年度预算,管理处可从大厦管理帐目中支付有关管理大厦之一切支出费用。上述所提及的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保养及维修大厦外墙、绿化区、电梯、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话系统、弱电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它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和设施等;
各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养、修理及购买、租用所有必须的机械及器材之支出;
管理处所认为需要购买之保险、共用设施设备的各种责任保险费用;
聘用管理人员的开支,包括薪金、假期、津贴、住宿、制服及装备等;
管理公司的管理酬金;
共用部位环境卫生费及绿化养护费;
各有关政府单位征收之费用,以及聘请法律、会计、工程、机械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管理处日常杂项开销;
大厦公共水、电及其它费用;
垃圾清理费;
清洁大厦共用部位、外墙或落地玻璃之费用;
大厦外墙装饰之费用;
行政办公支出;
其它为管理大厦的支出(包括大厦完成前,筹备管理期间之一切开支)等;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不论单元是否空置、被使用或出租等,该单元业主/住户/租户均须负责缴纳管理费及其它应付之费用。
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追收及欠款利息
业主欠缴管理费或其它根据公约规定的费用时,管理处应向业主发出书面催讨通知,详列所欠款项及清还期限,若逾期未付,管理公司可采取法律行动向业主追讨欠款。
所有其它根据公约或其它管理规则应付的款项,均需以人民币缴清。任何业主如果未能于应付款项到期日起十五天内支付应付的款项,则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附加费用;
收取未缴付的款项自应付之日起至支付日的滞纳金,并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
管理公司有权对欠缴管理费或其它根据公约规定的任何费用和款项的业主提出诉讼或做作出其它追讨行动,如限制该欠款或违约之业主/住户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可于大厦告示栏张贴欠款业主单元及详情,直至欠款业主清偿全部欠款为止,而为追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该业主负责;
管理酬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公司履行本公约的职责而由大厦全体业主付给管理公司的报酬,该项酬金以每月不超过大厦物业管理总收入的15%来提取;
管理酬金中不包括管理公司支付因招聘任何员工,作为该大厦管理、运作、会计等的一切直接用于管理开支的费用;
管理酬金于每月由管理公司从大厦管理费收入中提取。
大厦全部或部分受损不能正常使用的规定
大厦任何部分如失火、台风、地震或其它原因损毁而导致无法使用,而重新修复受损部分在建筑上或法律上可行时,在保险金或维修资金不敷使用的情况下,管理公司可根据发展商或业主大会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向全体业主重新筹集维修款项。
大厦如因前条所述原因而毁损,如重新修复受损部分又因建筑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而成为不可能时,管理公司将根据政府有关物业灭失的处理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发展商应与大厦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大厦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由大厦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单元所有权面积占大厦总业权面积之份额确定。
1、 业主大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制定、修改大厦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2、 业主大会相关规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每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列明开会时间、地点及讨论事项,并须将通知张贴于大厦告示栏内;;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须以书面委托之形式;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管理企业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大厦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亦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大厦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会任期等事项作出决定;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大厦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大厦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1、 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2、 业主委员会相关规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由各业主根据政府有关法规于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并于第一次业主大会举行时决定人数;
任何业主均有资格参与业主委员会之委员的选举,业主大会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分配选票。
主委员会表决议案时,每位委员一票;
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管理处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职责。
其它事项
若本公约内有任何条文与现行法律条文抵触,则以法律条文为准修改公约相应之条款,本公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无效。
所有受本公约约束的业主或业主因本公约条款发生争执,应首先用协商办法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大厦所在地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约所规定之任何发给大厦各业主的通知,以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所知业主的最后通讯地址为准;如通过邮局挂号信投送的,则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准;所有不以其单元为通讯地址的业主,应将其有效通讯地址事先通知管理处。
本公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条例所编制。
本公约以中文书写,无论印刷及书写部分皆属有效。
本公约及其附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公约附件:
附件一:《承诺书》
附件二:《装修管理协议书》
附件三:《车位管理协议书》
附件四:《防火安全协议书》
附件五:《绿色环保协议书》
附件一
世纪时空大厦
管理公约承诺书
为维护及促进『世纪时空大厦』的物业管理,上海昌辉置业有限公司已向业主充分解释了本公约的条款,本人同意遵守本《管理公约》内的一切条款。
本人亦同意在转让上述物业任何部分时,于有关买卖合约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使用变化情况以书面通知上述物业的物业管理者,并应取得本人的承让人签署与此相同内容的承诺书,并交于物业管理者,以确保本人的承让人遵守该物业管理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文件。
在物业管理者收到本人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本人的承让人有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法律责任将由本人及承让人共同承担。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1F~5F 元/ m2•月;7F~24F 元/ m2•月
上海昌辉置业有限公司(世纪时空大厦开发商):
日期:
物业买受人:
日期:
上海世纪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附件二
世纪时空大厦
装修管理协议书
房 号: 业 主:
建筑面积: M2 委托装修公司:
本人因装修需要,现就有关装修事宜同大厦管理处协议如下:
申请施工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装修期间,每日施工时间为:8:30—18:00;
本人及装修公司将共同遵守有关大厦《管理公约》、《住户手册》、《装修守则》、《防火安全协议书》及《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等管理规定;
装修公司应于装修进场前,向大厦管理处提供营业执照、公司资质复印件及装修方案,并在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业主需向管理处交纳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 元/单元;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于施工前应详细阅读大厦《装修管理规定》,服从大厦管理处管理。如违反管理规定和本协议条款或给其他房屋设备或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及装修公司应负责相关赔偿责任;
装修方如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违章装修或不服从管理的,在大厦管理人员劝阻或制止仍无效的情况下,管理处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如勒令停止装修工程及清退装修施工队伍,其后果由业主及装修公司负责;
发展商对业主由于装修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管线走向而造成的住房质量问题,不承担保修义务;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定之日生效。由大厦管理处、业主及装修公司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 主 :
日 期 :
装修公司(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日 期 :
『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代表):
日 期 :
附件三
世纪时空大厦
车位管理协议书
单 元: 业 主:
车位号: 车牌号:
车 型: 车位性质:口购买 口租赁
本人就车辆停放事宜,同大厦管理处对有关车位管理事宜协议如下:
一、 管理/租金费用交付
1、 车主应于每月5日之前交纳当月的车位管理费/车位租金: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月;车位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
2、 逾期交纳车位管理/租金的,大厦管理处将按每日3‰加收滞纳金;
3、 车位租用期满需续租的,应于到期之日前一个月申办续租手续;
4、 对于逾期一个月仍未交纳车位租金或管理费的,作为车主方自动终止租用协议。管理处将取消车主的停车位使用权,并向车主催收所欠费用。
二、 车位管理
1、 车辆进出应自觉遵守停车库管理规定,并服从停车库管理人员合理指挥与管理;
2、 车辆进出停车库,驾驶人员应根据交通指示牌、警告牌的规定和指引,限速行驶确保安全;
3、 车辆驾驶者泊车之后切勿将贵重物品留于车内。务必摇起车窗,锁住车门,并仔细检查后再离去。如发生遗失、受损,责任将由车主自负;
4、 车辆应停放于本协议内指定车位上,不得占用其它车位及公共场地;
5、 车辆停放期间,如损坏停车场内设施/设备或其它车辆,应承担全部责任;
6、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乱扔垃圾及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7、 如于停车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责任方负责,双方如有争议,可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 停车场内禁止车辆清洗、维修及加油等行为;
9、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三、特别声明:
本停车库仅向车主提供停车所用场地租赁,管理处提供停车库日常保洁和维修保养服务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不对车辆在停车库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人员伤亡等承担责任。管理处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及车辆钥匙、车牌等车主均应自行妥善保管。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业主与大厦管理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租户: 『世纪时空大厦』管理处: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附件四
世纪时空大厦
防火安全协议书
本人『世纪时空大厦』 层 室的业主/租户。本人明白为确保大厦及其他业主、租户的公共安全,本人须对自己所使用的单元做好防火工作,并愿意遵守《世纪时空大厦管理公约》、《世纪时空大厦住户手册》和《装修守则》内的一切防火条文。如果因本人的疏忽或故意而引起的火灾,本人愿意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及对其他因此受损的人员或财产做出赔偿。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业主/租户、物业管理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租户 : 日期:
『世纪时空大厦』管理处: 日期:
附件五
世纪时空大厦
绿色环保协议书
本人『世纪时空大厦』 层 室的业主/租户,本人明白为确保大厦的环境保护,本人需对自身所使用的单元做好环境卫生保护工作,对产生的垃圾进行有机垃圾和无机垃圾的分类。将废旧电池等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物品,投入专用垃圾箱。本人愿维护大厦的环境和绿化,并对破坏环境绿化、卫生的行为予以制止,大厦管理处将对垃圾分类和废旧电池提供专用垃圾箱,双方尽心尽力一起做好『世纪时空大厦』的环保工作。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业主/租户、管理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租户 : 日期:
『世纪时空大厦』管理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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