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章程系列 编号:FS-ZC-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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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章程系列
西南政法大学招生章程范
例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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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招生章程范例
Example of admission regulations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说明: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并通过所有股东
共同一致认可,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特此制定。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南政法大学(微博)全日制普通本
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招生秩序,
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
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依据《西南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 20xx 年普通本科招
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遵循“德智体美综合评价、公平竞争、择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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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公正选才”的录取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西南政法大学
第五条学校代码:10652
第六条办学性质和类型: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
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
点大学,是教育部和重庆政府共同重点建设的高校,是由重
庆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
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西南政法大学
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西南政
法大学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学校办学条件优良,占地总面积约 2599 亩,分为渝北
校区和沙坪坝校区,校舍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基本设施齐备,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 亿元。
学校现有教职工 2500 余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万
余人,全部安排在渝北校区学习生活。
学校图书馆是重庆市首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馆藏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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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资源 204 万册,中外文数据库 64 个。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第八条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 301 号。
第九条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备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
动员、港澳台侨生、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中外合作办
学法学专业、内地西藏班考生、内地新疆班考生、新疆民族
预科生及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别考生的资格。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
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
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
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
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
策和规定的落实。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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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
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
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
招生计划。
20xx 年学校面向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
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4500 名(不含港澳台侨考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
育公平的原则,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编制学校分
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 45 名,
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五条学校将经教育部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
的时间内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向考
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不录取无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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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
般控制在 1: 以内,生源好的省份可适当扩大比例。
其它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原则为 1:
以内;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在投档
前根据生源情况与学校商榷后确定。
提前批公安学类专业由于有身体条件及性别限制,调档
比例控制在 1: 以内。
第十七条侦查学、治安学专业于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执
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
业及其余普通本科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用技术本科
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
具体录取批次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
室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
通知》(教学〔2003〕3 号)的规定。
同时,针对部分专业的特殊性,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的公安学类专业考生,我校不单独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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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面试和体能测试,但考生原则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
印发〈中国政法大学(微博)、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微博)、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
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
号)中有关政治及身体条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本科提前批次的公
安学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 15%以内。
第二十条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加、降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录取时相关科目要求:本科第一批次所有专
业原则上要求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及格;我校英语专业、中
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中中外合作办
学法学专业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 100 分(满分
150 分),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
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经济学类、
工商管理类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及格。
第二十二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同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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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的方式进行。
即按投档成绩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
其第一专业志愿未满额,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如已满额,
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再视
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
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录取: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
部称号;
(二)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特别是田径、排球项目);
(三)获得全国(高中)奥林匹克竞赛(单科)二等奖以上;
(四)参加北大(微博)、清华(微博)艺术冬令营获二级证书
以上的艺术特长生。
第二十四条对高考(微博)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份,除执
行以上条款规定外,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一)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为:选测科目最低成
绩要求为 B+B+,进档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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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蒙古自治区采用“分数优先”录取规则,即按投档成
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计专业级差。
(三)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青海省,学校录取采取志愿
清的方式,即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经青海省招生考试机构
批准投档的考生,我校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
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严格按青海省投档原则及我
校录取原则录取。
第二十五条被录取到工商管理类、经济学类、新闻传播
学类专业的考生,进校后按学校各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规定进
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六条录取到法学专业的考生,随机分配至民商法
学院、经济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五个
学院学习,适用学校同一培养方案。
第二十七条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要求,我校制
订了面向全国开展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高校专项计划招
生及面向重庆市开展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的招生简章,详情
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八条录取结束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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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九条在学校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
构提供的正式录取审批名册后,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学
校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
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
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
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三十条收费标准: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
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
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
学费。
2016 级各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如下(供参考,20xx 年收
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为准):
(一)英语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 6800 元;我校与英国考(微
博)文垂大学合办法学专业在我校每年学费 28000 元,在英
国考文垂大学学费由英方决定;其他本科提前批次、第一批次
录取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 5600 元;应用技术本科法学专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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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每学年学费 10000 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年 1200 元。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
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奖助学金制度:为了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学校
设立了新生奖学金(特等奖 3 万元、一等奖 2 万元,二等奖 1
万元,三等奖 5000 元);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争优
创先,学生除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外还设立了包括国家奖助
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及多种社会捐资奖学金,
具体情况详见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教育
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招办电话:023―,
招办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 301 号本科招生办公
室
邮编: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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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
事宜,有关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联系。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
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处本科招生办
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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