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术语词典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1.重商主义 mercantilism 重商主义是十八世纪在欧洲受欢迎的政治经济体制。它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上:即一国的国力基于通过贸易的顺差--即出口额大于进口额--所能获得的财富。是封建主义解体之后的16~17世纪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一种经济理论或经济体系,反映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体系。 2.绝对优势理论 Theory of Absolute Advantage 又称绝对成本说(Theory of Absolute Cost)、地域分工说(Theory of Territorial Division of Labor)。该理论将一国内部不同职业之间、不同工种之间的分工原则推演到各国之间的分工,从而形成其国际分工理论。绝对优势理论是最早的主张自由贸易的理论,由英国古典经济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创立。 3.比较优势理论学说 Comparative advantage theory 大卫·李嘉图在其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提出了比较成本贸易理论(后人称为“比较优势贸易理论”)。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是生产技术的相对差别(而非绝对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对成本的差别。 4.国际经济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自然人 Natural Person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6.法人 Legal person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7.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跨国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
第二章 国际经济组织
1.世界银行(集团) World Bank (group) = WBG 世界银行(WBG)是世界银行集团的俗称,"世界银行"这个名称一直是用于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IDA)。这些机构联合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低息贷款、无息信贷和赠款。 它是一个国际组织,其一开始的使命是帮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破坏的国家的重建。今天它的任务是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2.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2011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宣布批准俄罗斯成员身份。2012年8月22日,俄罗斯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56个成员。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成立的。与世界银行同时成立、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我们常听到的"特别提款权"就是该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它管理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24项(16部关于工业产权,7部关于版权,加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国际条约。直到2007年6月15日为止,成员国有184个国家。
第三章 国际经济的自由与限制
1.最惠国待遇 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 2.国民待遇原则 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3.关税壁垒 Barrier of Tariff 关税壁垒是指用征收高额进口税和各种进口附加税的办法,以限制和阻止外国商品进口的一种手段。贸易壁垒的一种。 这可以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起到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的作用。它还是在贸易谈判中迫使对方妥协让步的重要手段。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极力反对,并通过谈判将其大幅削减。 4.非关税壁垒 Non-tariff Barrier 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来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就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 5.反倾销 Anti Dumping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6.反补贴 Anti-subsidy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洽商 Negotiation 洽谈商量。 3.询盘 Inquiry 询盘(inquiry)也叫询价,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4.买方发盘/递盘 Buying offer = Bid 卖方发盘 Selling offer 交易的一方为了销售或购买一批商品,向对方提出有关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按这些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这种意思表示的行为称作发盘。 5.要约 Offer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6.要约邀请 Invitation for offer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7.报价单 Quotation 报价单主要用于供应商给客户的报价,类似价格清单。 如果是交期很长的物料或是进口的物料,交期(delivery time)和最小订单量(minimun quantity order)很重要,因为进口的物料需要报关,交期会很久,所以需要注明,交期一般用"周"(week)表示,最小订单量一般用"千个"( k pcs)表示,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备注说明,如:12天是指工作日,需要7天报关等等。其中英文报价单和中文报价单略有区别。 8.承诺 Acceptance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9.对流条件 Concurrent Condition 对流条件,或称"共存条件",指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一方的义务履行与对方的义务履行互为条件。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合同对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则按某些国家的法律,卖方交货与买方付款是对流条件,买卖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卖方不交货,买方即无付款义务,反之,如买方不付款,卖方亦无交货义务。 10.反要约/还盘 Counter Offer 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11.违约 Breach of Contract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
1.船舶所有人 Ship Owner 船舶所有人是指对船舶本身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 2.二船东 Disponent Owner 以船舶所有人身分与他人订立运输合同,而实际上以租用或委托经营的船舶履行合同的租船人、定期租船人或航次租船人。所以有时又称"租船船东"。他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接受委托经营船舶的经营人。他不仅受到与第二租船人或货主订立的转租合同或有关运输合同的约束,还受到他与法定船舶所有人订立的租船合同或委托经营合同的约束。在法定船舶所有人和第二租船人或货主之间,原则上没有合同关系。 3.班轮运输 Liner Trade 班轮运输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的水上运输方式。班轮运输适合于货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旅客运输一般采用班轮运输。 4.租船合同 Charter Party = C/P 租船合同是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达成的协议,规定承租人以一定的条件向船舶所有人租用一定的船舶或一定的舱位以运输货物,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等各项以条款形式加以规定,用以明确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租船合同分为定程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简称程租约(Voyage-Charter-Party)和期租约(Time-Charter-Party)。 5.绕航 Deviation 绕航是指未经货物利害关系人同意,海上货物的承运人偏离约定的或习惯的地理上的航线。 在普通法中,绕航将使货物丧失保险,而承运人将被视为货物的保险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第4条第4段,任何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饶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但是不合理的地理上的饶航可能被认为"根本违反"合同而使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package or package/kilo limitation),并也可能使其失去根据公约或合同的其他抗辩权。 6.海运单 Seaway Bill 海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海运单的正面内容与提单的基本一致,但是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有的海运单在背面订有货方定义条款、承运人责任、义务与免责条款、装货、卸货与交货条款、运费及其他费用条款、留置权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首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内容。 7.航空货运单/空运单 Airway Bill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8.铁路运单 Railway Bill 铁路运输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通往港澳的国内铁路运输,分别使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和承运货物收据。 当通过国际铁路办理货物运输时,在发运站由承运人加盖日戳签发的运单叫"铁路运单"(Rail Waybill)。铁路运单是由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是收、发货人同铁路之间的运输契约。 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International Cargo Multimodal Transport 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交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10.联合运输 Combined Transport 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 简称联运,是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完成一项进出口货物运输任务的综合运输方式。 11.多式联运合同 Multi Modal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保险单 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2.海上保险/水险 Marine Insurance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3.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开始计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火车和汽车为限,其主要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货物为保险标的,当投保了航空货物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保险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5.保险利益/可保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6.保证 Warranty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7.一切险 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第七章 国际支付
1.国际支付 International Payment 国际支付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支付工具和方式,清偿因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国际债权债务的行为。通常它是在国际贸易中所发生的、由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 2.外汇 Foreign Exchange 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凭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解释为: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和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汇管制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外汇管理。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外汇管制分为数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通过控制外汇总量达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后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调节进口商品结构。 4.远期外汇交易 Forward Exchange Transaction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期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 5.票据 Bill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6.出票人 Drawer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7.受票人/付款人 Drawee = Payer 付款人(或称受票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 8.汇票 Bill of Exchange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9.本票 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10.支票 Check = Cheque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1.出票 Issue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
第八章 国际技术贸易
1.国际技术贸易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de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件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它由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这两方面组成。简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的商业行为。 2.国际许可合同 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 许可证合同是指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国际许可证合同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 3. "协议" WTO《TRIPS》 "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的简称。这个文件将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4.授权条款 Enabling Clause 授权条款,是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缔结国通过的一项协议。该条款规定,缔约国可能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而无须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国,也无须得到总协定的批准。
第九章 国际服务贸易
1.国际服务贸易 International Service Trade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间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一种贸易方式。贸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称为服务出口或服务输出,购买他人服务的一方称为服务进口或服务输入。国际贸易狭义的概念是指传统的为国际货物贸易服务的运输、保险、金融以及旅游等无形贸易。而广义的概念还包括现代发展起来的、除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以外的新的贸易活动,如承包劳务、卫星传送和传播等。 2.《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门协议,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 3.跨境提供 Cross-border Provision 跨境提供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成员的国民、商用运输工具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它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之一。 4.《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TPRM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由目的、国内政策透明度、审议程序、报告、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际收支条款的关系、对机制的评审、国际贸易环境发展综述等7条组成。 5.日落条款 Sunset Clauses 日落条款,又称落日条款,指的是法律或合约中订定部份或全部条文的终止生效日期。通常订定日落条款的目的是在该条文终止其效力前有缓冲期可先行准备及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与日落条款相对应的是日出条款。 6.实质损害 Material Injury 实质损害是指对进口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进口方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及其产业发展。
第十章 国际投资
1.外商独资企业 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2.稳定条款 Stabilization Clauses 是指一国通过合同,向外国私人投资方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府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适用范围:稳定财产权;稳定税收;稳定外汇管理缺席 稳定进出口缺席;稳定与合同有关的一般法律结构。 3.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东盟的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东南亚国家联盟成为政府间、区域性、一般性的国家组织。1967年8月28-29日,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东南亚联盟。 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 NAFTA 1989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1991年2月5日,美、加、墨三国总统同时宣布,三国政府代表从同年6月开始就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展开谈判。经过14个月的谈判,1992年8月12日,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签署了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5.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 ICSID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根据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 of Other States,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该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截止2008年12月,该公约的签署过已达到155个,其中14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第十一章 国际金融
1.国际清算银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 BIS 国际清算银行是英、法、德、意、比、日等国的中央银行与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和芝加哥的花旗银行组成的银团,根据海牙国际协定于1930年5月共同组建的,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刚建立时只有7个成员国,现成员国已发展至45个。 国际清算银行最初创办的目的是为了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赔偿支付及其有关的清算等业务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结算机构,该行的宗旨也逐渐转变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便利,并接受委托或作为代理人办理国际清算业务等。国际清算银行不是政府间的金融决策机构,亦非发展援助机构,实际上是西方中央银行的银行。 2.世界银行集团 World Bank Group = WBG 世界银行集团是联合国系统下的多边发展机构,它包括五个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中国是世界银行创始会员之一。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中长期资金和智力的支持,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长期、稳定的经济发展。 3.国际金融公司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 国际金融公司也是世界银行下属机构之一。1956年7月正式成立,总部也设于华盛顿。它虽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但它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通称"世界银行"(World Bank)。世界银行(WBG)是世界银行集团的俗称,"世界银行"这个名称一直是用于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IDA)。这些机构联合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低息贷款、无息信贷和赠款。它是一个国际组织,其一开始的使命是帮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破坏的国家的重建。今天它的任务是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5.国际开发协会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国际开发协会成立于1960年成立,是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也是世界银行的无息贷款(软贷款)和赠款窗口。协会通过向生产性项目提供贷款,促进欠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协会成立以来,对于促进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6.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 MIG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于1988年,是世界银行集团里成立时间最短的机构,1990年签署第一笔担保合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是向外国私人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包括征收风险、货币转移限制、违约、战争和内乱风险担保,并向成员国政府提供投资促进服务,加强成员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从而推动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 7.硬贷款/世界银行贷款 Hard Loan 向国际性银行借贷的、偿还期较短、利率较高的一种贷款,一般用于利润率较高的兴利工程。 8.软贷款/国际开发协会援助贷款 Soft Loan 向国际性银行及外国政府借贷的、偿还期较长(如30—50年)、利息很低或无息带有援助性质的,一般用于贫困地区救济性项目的一种贷款。 9.混合贷款 Blend 向国际性银行借贷的一部分属于硬贷款,一部分属于软贷款的一种贷款。 10.转贷款 Sub-loans 转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既作为债务人,对外签订贷款协议,借入资金;又作为债权人,将此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转贷款多属于国际融资贷款。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是由30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成立于1961年,目前成员国总数34个,总部设在巴黎。 2.国际双重征税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国际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跨国公司大量发展以后,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多层子公司独立经济实体之间的重叠征税,在一定条件下也视为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3.免税法/豁免法 Method of Tax Exemption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意味着居住国政府完全放弃对其居民来自外国所得的征税权利,而将这种权利无条件地留给这笔所得的来源国政府。但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各国实行的所得税制,是采用比例税率还是累进税率,以及是否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免税方法,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和累计免税两种形式。 4.直接抵免 Direct Credit "间接抵免"的对称。税收抵免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方法。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包括同一跨国自然人和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直接抵免一般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总公司所属的外国分公司所缴纳的外国政府公司所得税,允许总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内给予抵免。 5.间接抵免 Indirect Credit "直接抵免"的对称。居住国政府对视同本国居民公司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所给予的抵免。间接抵免是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6.逃税 Tax Evasion 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无意采用非法手段减轻税负的行为,包括隐匿收入、虚开或不开相关发票、虚增可扣除的成本费用等方式逃避税收。 7.避税 Tax Avoidance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8.资本弱化 Thin Capitalization 资本弱化 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
1.调解 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2.仲裁/公断 Arbitration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3.国际仲裁/国家间仲裁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 Inter-state Arbitration 解决国际争端方式之一.国际法上简称"仲裁"或"公断"。一般适用于解决两国间关于法律性质的争端,通常由当事国根据事先或事后签订的仲裁协定或某些条约中的仲裁条款,将争端交由双方选定的仲裁人所组成的仲裁法庭依照一定的程序审理,审理的结果(即裁决)为最后决定,双方均应服从。除上述为解决专案而组成的临时性仲裁法庭外,国际间尚有常设仲裁法庭。 4.国际商事仲裁/跨国仲裁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 Trans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5.客体 Subject-matter 法律上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品、行为等。 6.斡旋、调解和调停 Good offices, Conciliation, Mediation 斡旋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但斡旋者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在外交实践中和国际公约中,从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国家,也可以是组织或个人。其程序有时是争端当事国一方委托第三方,有时是第三方自愿进行斡旋。任何国家都没有委托第三方进行斡旋的权利,而第三方也不负有为他国进行斡旋的义务。斡旋的作用是进行劝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7.全体一致原则 The Principle of Consistency 全体一致原则最先是由1920年成立的国际联盟采用的议事原则。即国联所做决议需由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方可生效,若有任何成员否决则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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