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内部
管理制度
二〇一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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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制度·················································1
2、劳动监察大队 AB 角岗位责任制··········································2-3
3、监察大队学习制度·····················································4
4、案件集体讨论制度·····················································5
5、办公办案设备管理制度·················································6
6、错案责任追究制度·····················································7
7、大事汇报和大案报告制度·············································8-9
8、劳动监察大队首问责任制度·········································10-11
9、监察大队一次告知制度················································12
10、劳动监察、工伤认定案件限时办结制度···································13
11、劳动监察大队服务承诺制度············································14
12、劳动监察大队安全卫生制度············································15
13、劳动监察大队失职追究制度·········································16-17
14、劳动监察大队印章、介绍信管理制度····································18
15、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19
16、预防处置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预案·····························20-25
17、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管理办法················································26-27
18、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28-31
19、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考核暂行办法···································32-34
20、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35-42
21、劳动监察大队形象建设规范·········································43-47
22、劳动监察原则························································48
23、劳动监察工作职责····················································49
24、劳动监察内容························································50
25、劳动监察员权利······················································51
26、劳动监察员、工伤处理员准则···········································52
27、劳动监察办案准则····················································53
28、监察大队接听电话规定················································54
29、劳动监察文明用语·················································55-56
30、劳动监察忌语························································57
31、劳动监察、工伤认定“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58-59
32、劳动监察员、工伤处理员廉政八不准·····································60
33、劳动保障监察、工伤处理员六条禁令·····································61
3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62-64
35、劳动监察工作程序流程················································65
36、劳动监察工作五结合···············································66-67
37、劳动监察大队综合工作分解表··········································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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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制度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制观念,减少劳资纠纷,建立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二、劳动监察人员应该经常深入街道和用人单位,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有关情况,对有违反《劳动法》现象
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登记立
案,并按照《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三、在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工作中,必须指定专人做好巡查记
录,巡查记录内容必须详细、真实、全体巡查人员在巡查记录上
签字,需登记立案的由经办人提出,填写好有关法律文书,经科
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四、按劳动监察的内容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五、劳动监察日常工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按
照全年的考核目标分解为季、月、周计划,全年每位劳动监察员
平均巡查用人单位不少于 70 家。
六、为保证劳动监察巡查工作的质量,要做好巡查前的准备
工作,并确定巡查地段,巡查对象,深入到用人单位开展巡查。
七、劳动监察人员在巡查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监察员准
则》,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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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AB 角岗位责任制
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举报办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案效
率,不因大队工作人员不在岗位而办不成事或造成当事人来队无
人接待,结合本大队工作实际,特制订大队办事 A、B 角岗位责
任制。
要求大队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串岗,不离岗。A 角为
主办人员,B 角作为辅助,A 角和 B 角互补。当 A 角不在岗位
的时候,B 角履行 A 角的职责;当 B 角不在岗位的时候,A 角
应履行 B 角的职责。A 角或 B 角要离开岗位的,应向办事对方
予以说明。A 角和 B 角都要离岗的,必须把工作移交给其他在
岗监察员后,方可离开。如果 A、B 角因故都不在岗的,在岗监
察员应自觉承担起相应的工作,不得以实行 AB 角为理由推诿不
办;今后凡在监察大队接待过程中,发生 A、B 角都不在岗位时
(因公外出除外),被来访投诉的,由 A 角承担责任,A 角已经
交办给 B 角的,由 B 角承担责任;AB 角都不在岗时,在岗的监
察员推诿不办,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 A 角或 B 角推诿、扯皮
等造成失职,被群众有效投诉并造成极坏影响的,将按局有关规
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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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角岗位责任制工作表
内容 A 角 B 角
劳 动 监 察 投 诉 案
件处理
工伤认定处理
劳 动 用 工 书 面 审
查
劳动监察登记、统
计、报表
工伤认定登记、统
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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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大队学习制度
一、为了加强大队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思想政
治和业务水平,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形成
一个学习型的大队,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习内容。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上
级部门的重大方针、政策;学习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
相关业务知识;探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疑难案件
和典型案例;交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验。
三、学习形式。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和平时自学相结合,
及时总结学习心得。采取学习、讨论、座谈、交流、现场参观分
析、调研等多种形式。
四、学习时间。每周五下午为学习时间,如遇特殊情况的,
可临时调整。
五、学习要求。全体监察员必须自觉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
务学习,并做好笔记,记录学习心得体会,结合工作实际,积累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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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行政处罚、工
伤认定案件质量,维护法律的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案件指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本制度所称集体讨论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起草调查报
告前,组织大队监察员、工伤处理员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四、案件集体讨论由案件主办监察员、工伤认定主办人员提
出。
五、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讨论的案件由主办劳动案件和工伤案件的主办
人员
(二)讨论会由大队长主持;
(三)经办人员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涉及法律关系,各
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依据;
(四)与会人员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五)由主办人员对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并在与会人
员中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六)讨论过程由主办案件人员作好记录,并经全体人员签
名。
六、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写调查报告和对用人单位处罚的
依据,并报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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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办案设备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办公办案设备,是指有本局统一购置,交付
大队使用,在办公办案过程中作为办公和取证记录使用的物品工
具。包括汽车、电脑、数码相机、录音笔等。
二、办公办案设备实行专人负责管理,专人负责操作。其中
汽车管理按局的规定进行,电脑按岗位由个人管理;录音笔按办
案情况由主办案件人员管理,数码相机由大队负责人管理。
三、办公办案设备主要用于办案过程中的取证活动及本局或
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办公办案设备一般不得外借使用,本局其他科室如工作
需要确须借用的,报大队负责人同意。录音笔等易损坏品原则上
不得外借。不得将办公办案设备借到本局以外的单位。
五、其他科室要使用大队办公办案设备时,应填写借用表格,
并按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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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行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所称执法错案系指
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损害了行政
客体的合法权益和政府机关名誉的事件。
二、追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
罚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局长是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
是直接负责人,主办科室负责人要负主要责任。
四、错案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一)行政客体以错案提出申诉、控告;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错案;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错案;
(四)其他途径发现的错案。
五、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负责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
错案的,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责任。因错案导致国家赔偿,有故
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一)由于直接承办人的过失,导致领导无法识别而造成错
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集体研究、决定导致错案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负
责,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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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汇报和大案报告制度
一、根据本局《预防处置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预案》
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大事和大案,按下列分类:
(一)一般突发紧急事件:5 人以上 30 人以下,到县(含)
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
(二)重大突发紧急事件:30 以上 100 以下,到县(含)以
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 30 人
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较大,或牵涉到几家单位共同发生的事
件,或有申请罢工、游行行为,或有可能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
法等行为。
(三)特大突发紧急事件:100 人以上,到县(含)以上政府
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 100 人以上,
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或涉及到本地区本系统共同发生的事件,
或有非法罢工、游行行为,或有引发阻碍交通、阻碍执法需出动
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四)有新闻机关介入,有可能引发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并由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事件案情报告按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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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突发紧急事件,由首始接待人员立即报告监察机
构负责人,监察大队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并了解基本情况,
根据所反映的内容,做好处置准备。情况紧急可以越级报告。涉
及多个科室的,由分管领导、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科室处理。
(二)重大突发紧急事件,由首始接待人员立刻报告监察机
构负责人,监察大队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情况紧急可以越级
报告。涉及劳动监察和工伤认定的案件,劳动监察大队人员要和
局领导、局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到场处
置,并立即向主管政府分管政府领导报告。针对具体情况,要采
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 8 小时内电传报上级相关部门,
必要时请示上级相关部门派人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特大突发紧急事件,局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工作领
导小组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
扩大。请求县政府有关领导小组要立即报告区相关部门、乡镇领
导到场配合处理,并应在 2 小时内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必要时请
示上级相关部门派人到现场协助处理。
(四)其他案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监察大队负责人,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四、时间或案件处理结果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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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干部
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自觉维护人社部门“廉洁、勤
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方便、
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人社部门办理问讯
事务以及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触、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在听清问讯后,凡属职责范围内的,要
认真回答。凡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范围或对所问讯事项不清楚
的,对来问讯者,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联系,并告知要
去的部门、地点电话;对电话问讯者,要告知其应去的部门、地
点及电话。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具体要求:
(一)、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
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二)、接待来访。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热心、耐心问事
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三)、凡服务对象询问事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解释
政策要清晰;需要前来办理的,要明确告知所需材料、手续及办
事程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缺少相关手续的,要一次性对其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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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原因。
(四)、凡属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体工
作人员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
问责任或敷衍问讯者。
(五)、无论首问责任人还是个体承办人员在服务过程中,
不准对应提供的服务搪塞,推诿扯皮;不准态度生硬,拖延刁难。
(六)、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
问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做好工作。
第五条、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发现
属实的和被领导检查发现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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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大队一次告知制度
1. 服务对象前来咨询或办理事情,承办人应按照政策法规
及有关规定一次告知。
2. 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的,要清楚
地告知应找哪个科室、哪位人员。
3. 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相关业务时,必
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所需资料,所需材料较多时要填写一次
性告知卡。
4. 能一次性告知而未告知清楚,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
按失职追究制度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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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工伤认定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提高查办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工伤认定案件工作效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制度。
二、 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工伤案件一经明确办案人员,批
准立案,承办人员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案情查明后,写出包
括处理(罚)建议的正式调查报告,与案卷一并报大队审批。在
定案后,按要求依照法定程序进一步处理。
三、 一般劳动监察案件应在立案后 60 个工作日办结,如案
情复杂或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经分局负责人批准,适当延
长办案期限,一般延长期不得超过 30 工作日。工伤认定应当自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按法定程
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并自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
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四、 对上级交办有明确期限要求的,要如期办结,及时上
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要在上级要求期限以前,向交办
单位汇报情况,经交办机关批准后,可延长办案期限。
五、 劳动监察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签发之日
后七日内,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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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制度
1. 严格按照委托授权范围履行职能,不越权,不塞责。
2.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建筑法
律法规,作风严谨,公正廉明;秉公办案,不徇私情。
3. 现场执法检查,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执法人员须主
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态度端正、讲话文明,避免简单粗
暴。
4. 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耐
心听取相对人意见,严禁因相对人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加重
处罚。
5. 办结案时限:调查结束击需要立案的,立案时间不超过
五个工作日天;《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
后 7 个工作日内送达;一般案件 60 个工作日结案,重大复杂案
件经分管领导批准 90 个工作日内结案。
6. 群众举报案件,执法人员应在 24 小时内到现场踏勘,处
理结果及时通报举报人。
7. 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和办事同志,杜绝态度冷淡、语言粗
俗、行为端,严禁与来访群众和办事同志争吵;无特殊原因,原
承办人应主动接待办事同志;原承办人不在的其他工作人员要予
以接待,尽可能给予详尽的解答。
8. 违反服务承诺制,受到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或因违反服
务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经重,按局党组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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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应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意
外事故的发生。
二、下班前要做好一镒安全保卫检查,及时关闭电器设施和
抽屉、门窗、整理好放在桌上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各种案卷。
三、要严格执行其他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
四、本大队办公室应每天打扫一次,每星期进行一次卫生重
点清扫和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做到文件、书刊、办
公用品堆放有序,桌面玻璃明亮,地面干净。
五、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要保持整洁,不乱堆杂物,不
乱丢烟蒂、纸屑等,每天要清扫。
六、禁止乱拉电线。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正常检查,发现破损
或接触不良应立即修理,消除火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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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失职追究制度
1. 失职追究制度是指大队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不按规定(制度)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群众利益受
损失,影响大队形象,应追究其责任。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举报后核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后
果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和处理。
(1)违反“四条禁令”,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2)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
知制、AB 岗工作制等有关规定。
(3)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门难
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
(4)利用职权以杈谋私,假公济私,工作中“吃、拿、卡、
要”的。
(5)对群众举报或人民来信来访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
果的。
(6)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3. 对失职追究的科室和个人作以下处理;
(1)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
一次告知制、AB 岗工作制等有关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给予
批评教育,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取消评比先进资格;造
成重大影响的,年度大队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受到市通报批评
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订评定为不称职。建议局调整工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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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2)大队领导违反作风建设年各项制度,或因教育督导部
署不力,致使大队工作人员违制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报请上级组
织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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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介绍信管理制度
印章和介绍信是本大队合法权益的标志和证明书,为了加强
对印象,介绍信使用的严肃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章
1.本大队的印章有静宁县劳动监察大队、静宁县劳动监察大
队财务专用章、劳动用工备案等三枚。年检章、局劳动用工年审、
大队章由负责年检的同志负责保管。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2.执法人员要严格把关,严禁加盖无原则的人情章。遇重要
的请示、报告、批复、证明等需要加盖公章时,必须经大队领导
同意后可进行。如当事人擅自加盖印章而造成大队利益和名誉损
害的要从严查处。
3.不准随意携带公章外出。如确实由于工作需要将公章外带
时,必须经大队领导同意,避免发生意外的责任事故。
二、介绍信
1. 本大队的介绍信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开具和保管。
2. 对外出人员需要携带的空白介绍信,要在存根栏内注明
信用人,回单位后要及时进行核销。未使用过的空白介绍信必须
及时交还,以免发生意外情况。
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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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文书由大队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领用加盖印章执法文书,须填写领取审批表,经大队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领取。
三、填写执法文书,一律用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日
期填写完整,内容规范、准确。
四、发送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先由大队负责人审核,方
可发送。行政处罚案件经先由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发
后,方可发送。
五、送达执法文书,须由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参加,执法文
书送达后,须办理被执行单位签收手续。
预防处置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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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妥善处置本区域内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影
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突发紧急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最大限度的降低危害和损失,根据
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静宁县预防处置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
工作预案》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的等级和分类
(一)等级划分。根据《静宁县预防处置劳动保障突发紧急
事件工作预案》的规定,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三
个级别。
1、一般突发紧急事件:5 人以上 30 人以下,到区(含)以
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
2、重大突发紧急事件:3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到区(含)
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 30
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较大,或牵涉到几家单位共同发生的
事件,或有申请罢工、游行行为,或有可能引发阻断交通、阻碍
执法等行为。
3、特大突发紧急事件:100 人以上,到区(含)以上政府部
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 100 人以上,但
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或涉及到本地区本系统共同发生的事件,
或有非法罢工,游行行为,或有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需出动
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二)事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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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纠纷类。主要有因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拖欠,企
业改制、破产等方面原因引发的突发紧急事件。
2、社会保险待遇类。主要有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
育等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引发的突发紧急事件。
二、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原则
(一)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在区、街道办两级党委、政府
和处理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科、
室、下属单位要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二)稳定情绪,控制事态。在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要按
照宜解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的思路,通过说服教育,
稳定群众情绪,避免矛盾激化,控制事态扩大。
(三)快速处理,减少损失。以最快的速度,尽最大的努力
处理问题,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
(四)依法办事,把握政策。要依据法律法规办事,注意把
握政策界限,讲究工作方式方法,避免乱开口子引起更大的矛盾。
(五)分级负责,就地解决。根据局机关职能科室的职责,
就地处理问题,不把矛盾上移。
三、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处理程序
(一)发生前的预防工作
1.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自
觉性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2.及时处理日常上访,对涉及劳动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要依
法明确答复,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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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与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沟通,建立企业信息报告
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掌握信访动向;
4.涉及劳动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要明确答复、及时处理。对
存在的问题隐患要及时化解,指导帮助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问题;
5.职能部门、街道政府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
6.建立重点信访登记备案制度和排查制度;
7. 建立预警机制,采取预警监控措施。
(二)发生时的接待工作
1.查清并登记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2.人员多时要求当事人推选代表 3—5 人;
3.了解反映的问题力求具体详细;
4.分析事件严重性并采取有效措施;
5.电话通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共同接访、处理;
6.越级到市、省或进京的,协同有关部门和街道负责人共同
劝返。
(三)发生后的处理工作
1.一般突发紧急事件,属监察管辖的事件,由首始接待人员
得信息源后,立即报告大队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了解基本情况,
根据所反映的内容,做好出监的准备。涉及多个科室的,由分管
领导统一协调相关科室处理。
2.重大突发紧急事件,属监察管辖的事件,由首始接待人员
立即报告大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劳动监察大队人员同局领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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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立即到场处理,并
立即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针对具体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防
止事态扩大。在 8 小时内电传报上级相关部门,必要时请示上给
相关部门派人到现场协助处理。
3.特大突发紧急事件,局处理劳动保障突发发事件工作领导
小组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
大。请求县政府有关领导到场处理,劳动监察大队和各相关部门、
街道领导到场配合处理,并应在 2 小时内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必
要时请示上级相关部门派人到现场协助处理。
四、具体处理措施和途径
(一) 本局建立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二) 对突发事件要采用现场办公的形式处理。各相关科
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处理。
(三) 现场办公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纠
纷,劝散人员;
(四) 现场办公未能解决的问题,且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
要告知当事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问题的程序、途径,
并向当事人作出承诺。要求当事人选派代表 3—5 人,依照法定
的程序和途径申诉。具体按以下途径办理:
1.引发突发事件的事由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规章的,由劳动监察立案查处;
2.引发突发事件的事由属劳动争议、标的明确、且未超过申
25
诉时效的,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通过劳动争议
仲裁途径解决;
3.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但牵涉面广、影响重大的
突发事件,由仲裁部门请示县政府领导,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4.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且比较一般的事项,转信访
部门督办处理;
5.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是属于对改革中政策理解不当或者
政策落实滞后引起的,由相关职能科室通过政策解释、思想教育
等劝导方法解决;
6.对于知法违法,故意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经教育引
导不听劝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 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和上级部门。上报事项
由局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上报。
五、责任追究
劳动监察大队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担负起预防处理劳动保
障突发事件相关工作责任。对在处理事件中工作突出的个人予以
惩处。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 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
成任务、没在产生不良后果的;
2. 及时准确报送突发紧急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
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
3. 为处置紧急情况献计献策,成交显著的;
26
4. 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纪律处
分
1. 在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谎报
或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紧急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
果和重大影响的;
2. 首接科室对发生的紧急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采取
措施不力或者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3. 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
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4.接到县处理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处置
事件的通知没有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
静宁县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管理办法
27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工作责任
心,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25 号),制定本办法。
一、 主办监察员是指在劳动保障案件办理中,对调查处理
作过程及办案质量承担第一责任的劳动保障监察员。
二、 主办监察员职责:
(一)负责拟定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工伤认定的调查处理方
案;
(二)负责调查取证和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
指导其它协助办案人员;
(三)负责对主办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的执行、违法整
改情况的追踪。
三、主办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秉公执
法、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保障政策法
规及监察业务;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
能力;
(四)专职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在办理立案审批时,应当确定两名以
28
上的承办人,并指定一名为主办监察员。
五、对一般违法案件,主办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
人指定。
六、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及日常巡视检查中,可以由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负责人口头指定主办监察员。
七、因主办监察员的过错,造成错案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中败诉的,主办监察员承担主要责任。
八、主办监察员履行公务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报局党
组处理。
九、工伤认定处理员参照上述规定。
静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
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充实劳动
保障监察力量,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维护广大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以下称监察协管员)由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管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辅助
力量。监察协管员在县劳动监察大队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协
助劳动监察大队对用人单位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监察协管员的日常管理,组织监
察协管员开展监察协管工作,并进行日常工作考核。
第四条 监察协管员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能够运用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解答和处理问题;
(三)热爱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
任感;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道德品质好;
(五)文化考核合格,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身体健康;
(六)经过劳动保障法律和监察协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监察协管员职责
30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协助劳动监察大队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
格化监管,分片定点巡视用人单位,采集和及时更新用人单位有
关资料,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档案,为劳动保障监察提供
各类用人单位信息服务;
(三)协助劳动监察大队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专
项检查和年度审查,协助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反映、传递和受理群众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的举报投诉;
(五)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执
行工作时间规定、工资支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发放以及执行就业
准入规定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发现违
法行为应及时反映;
(六)开展维权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映执法维权方面存
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大队布
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监察协管员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
察协管标志,持静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证》上岗。
第七条 监察协管员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及劳动监察大队制定的规章制度;
31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不得利用
工作之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遵守保密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为举报者
保密;
(五)注意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礼仪规范;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遵守的
工作纪律。
第八条 监察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随时解聘:
(一)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包片管辖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
现,监察协管员负直接责任的;
(三)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工作态度差,引起群众和用人单位投诉,造成不良影
响,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协管员工作的。
第九条 监察协管员在被聘用期间,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
不得流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监察协管员发生减员出现岗位空缺和需要新增人员
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考试招聘 。
32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考核和培训制度。对劳
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从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考核并评定考
核结果, 考核结果作为使用的依据。同时,应制定培训计划,
按岗位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监察协管职业技能和法律专业知识
培训,不断提高监察协管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新任劳动保障监察
协管员应进行不少于 15 天的业务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监察协管员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
制发。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静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考核暂行办法
33
为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管理, 根据《静宁县劳动
保障监察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全面
科学,注重实绩,奖惩挂钩,激励为主,实行谁管理,谁考核,
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考核工作由县劳动监察大队和乡镇
( 街道 ) 、社区劳动保障站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是
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以工作实绩考核为重点,其基
本内容为:
德:主要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
社会公德、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秉公办事、维护团结等情况。
能:主要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等。侧重从完成职责范围内
的业务工作、协调管理、开拓创新能力等方面考核。
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侧重从出勤情况和工作表
现两个方面考核。
绩: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
贡献。
廉:主要指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
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三、考核标准
34
以被考评者所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分
为业务学习、工作纪律、信息采集、协助办案和廉政建设等 5 个
方面。考核总分为 100 分。考核的结果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被考核对象
总数的 20%以内。具体标准:
1、优秀: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突出,遵纪守
法,模范执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会议决议,依法开展对用人单
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监督,熟悉业务,服务热情,
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满意。
2、合格: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较好。遵纪守
法、能较好地执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会议决议,依法开展对用
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监督,熟悉业务,服务热
情,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满意。
3、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
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够;群众观念、
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不高;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评价一般。
4、不合格: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较差或政治
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不遵章办
事,违法违纪,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的投诉并查实。
四 、考评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35
1、被考核人提供个人总结,填写《劳动保障协管员考核登
记表》。
2、被考核人进行述职。
3、考评委员会在听取个人述职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
实际情况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4、考核结果于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
考核结果须在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同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备案。
劳动保障协管员绩效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
12 月底。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的依据。
考核得分在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80 分-89 分为合格, 6 0 分-79
分为基本合格,59 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予以表
彰奖励;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静宁县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36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
用档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档案的特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是指劳动保障监
察机构在办理监察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
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以下统称文书材料)等
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集中统一的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遵循一案一卷、分类
保管、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劳动监察大队应明确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具体承
担案卷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县档案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由案件承办
监察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大队应就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职责进行具体分工,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 案卷档案管理职责:
(一)收集、整理案卷材料;
37
(二)立卷编目并装订卷宗;
(三)对案卷进行分类和统计;
(四)办理案卷的查阅、借阅手续,有效利用案卷档案;
(五)做好案卷档案的保管和防护工作;
(六)领导交办的其它案卷档案工作。
第三章 立卷和归档
一、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八条 劳动监察大队在立案后,承办监察员即开始收集
有关本案从受理立案到结案执行各阶段的各种文书材料,着手立
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
齐全,若发现文书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
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九条 入卷的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
的材料除外),重复的材料一律剔除。本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盒内备用。
第十条 入卷的文书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二)各类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必须使用 A4 办公纸,并用毛笔、
钢笔(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或喷墨、激光打印机打印,禁
用铅笔、圆珠笔和其他墨水书写、签发或色带打印机打印。
二、文书材料的排序
38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
要求是按照办案程序的客观进程及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
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理举报登记表(附举报材
料)、检查登记表、移送通知书、指定管辖通知书等案件来源材
料;(4)立案审批表;(5)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材料;(6)调查取证材料(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笔录等各
类证据材料);(7)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有关材料(案件办理报批表、
送达回证、改正情况材料);(8)处理、处罚文书(劳动保障监察决
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有关材料(案件办理报批表、讨论案件笔录、听证程序材料、送
达回证、当事人申辩材料);(9)结案审批表;(10)执行手续材料(罚
款收据、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裁定书等);(11)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材料(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起诉状副本,答辩
书(状)、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书等);(12)卷内备
考表及卷底。
第十三条 回避申请书(含答复意见)、延长办案期限报批
表、中止及恢复办案期间报批表等文书材料,在办案过程中的形
成时间不固定,应根据形成的具体时间排序。
三、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
第十四条 案件文书材料可根据利用需要分为正卷和副卷,
一卷一号, 副卷案卷号与正卷相同,在案卷号后加注“副”字。
39
正卷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可以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副卷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内部工作情况等不能对外公开的文
书材料。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文书材料中没有不宜公
开材料的,可以只立正卷。
第十五条 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及卷底不编号。
第十六条 卷内目录应按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或打
印。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没有题名的文书材料要拟定题
名,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
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或打印。字迹
要工整、规范、清晰。
四、卷宗装订
第十八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
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
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
折叠均以 A4 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
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需要附卷保存的
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
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十九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 20 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
应按顺序分册装订,其中办案过程材料和主要证据材料列入第一
卷,其他证据材料按顺序装订证据卷,案号相同。
40
第二十条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 160 毫米
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
理人员加盖骑缝章。
五、卷宗归档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三个月内,承办监
察员应将案件全部文书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排列,并及时向
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
办法要求的,应退回重新整理。
第二十二条 案卷归档时,卷内文书材料有需要说明的问
题,应填写在备考表内,并由立卷人、检查人分别签名,注明立
卷时间。
第二十三条 案件中形成的录音、录像材料按磁性载体档
案的管理办法另行管理。同时应当编制说明,注明名称、数量、
内容摘要等,归入同案案卷。另行保存的录音、录像材料档案每
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当事人、案由、案号、案卷号、承办人、录
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证物材料,能附卷的随卷
归案。不便附卷的证物作为实物档案另行管理,同时应拍摄照片
并编制说明,注明证物名称、数量、主要内容等归入同案案卷。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分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A
类)和“未作出处理处罚决定”(B 类)两类。A 类案卷保管期限为定
期 15 年,B 类案卷保管期限为定期 8 年。档案保管期限,从结
案时间的下一年起算。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从复议
41
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二十六条 归档后的案卷,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
时间(以结案时间为准)排序,并按保管期限(案卷类别)分别编辑
案卷目录。案卷目录中“案卷号(档案室编)”共 8 位数,前四位为
年度,后四位为本年度该类案件归档的流水号。“案卷题名”由涉
案单位与案由组成,备注栏填写该案卷的立案号,该案不止一卷
的同时注明。
第二十七条 编目完成后,应按案卷号顺序将卷宗装入卷
盒。一个卷盒可装入多个卷宗,并在卷盒上注明本盒内存放案卷
的案卷号。
第二十八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
增添文书材料的,应经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同意后,按立卷要求
办理。
第四章 利用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劳动监察大队应当建立档案保管数量、保管
情况登记制度,并根据各类档案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的检索工具
和方法,以提高档案利用和保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条 劳动监察大队应设置档案室,配备档案装具,
采取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定
期检查门窗、电灯、开关等,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
阅档案,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出档案,须经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期限退还,一般不超过 7 日。
42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
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
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外单位及人员查阅档案,应持介绍信或其它有效
证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与承办监察员一同查
阅。凡涉及投诉举报人利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
密的事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密,卷内材料除行政处理
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三十四条 档案利用人对借阅、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
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
秘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按国家有关档案销
毁的规定办理。确定销毁的档案,应把其中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卷号的顺
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
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法情节轻微,在 7 日内及时纠正或经初步
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等没有进入立案查处程序的文书材料,可作
为 C 类案卷,参照本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同一事由的数份材
43
料用不锈钢钉书钉在文书材料左上角装订,按照受理顺序装入卷
盒,保管 5 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静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劳动监察大队形象建设规范
为了不断深化劳动监察大队的行风建设,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为配合作风建设年工作,特制定
本规范。
44
一、整体形象规范
团结、拼搏、廉明、创新。
(一)团结:坚持政治方向,树立全局、全队观念;紧贴中心
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克服本位主义,加强协调配合;反对推诿
扯皮,加强沟通合作;襟怀豁达坦荡,心底真诚无私;相互尊重
理解,团结互助互谅。
(二)拼搏: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技能;树立远大理想,
坚定必胜信念;敢于正视矛盾,正视压力、正视困难,勇于克服
困难;反对骄傲自满,提倡居安思危;鼓励趁势而上,迎难而上;
弘扬拼搏精神,摒弃裹足不前;努力争先创优,工作实现一流。
(三)廉明: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调查研究,科学决策;言
行一致,表里如一;作风扎实,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力求实效;
多办实事,多办好事;杜绝虚夸,反对浮夸;作风正派,廉洁自
好。
(四)创新:不因循守旧,敢于超越过去;不抱残守缺,敢于
突破现在;不畏首畏尾,敢于创造未来;不浅尝辄止,敢于深层
探究。
二、外在形象规范
(一)办公场所标识设计规范
1、办公室内涉及劳动监察工作流程示意图。
2、办公室按照方便、高效、有序的要求设计。
3、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胸牌。
(二)工作人员仪表仪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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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不穿奇装异服,服饰做到简朴、整齐、
洁净、端庄,不穿拖鞋、不理怪发、男同志不得留胡须、留长发;
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穿过于裸露服饰、佩戴不适宜的饰物挂牌
上岗。
2、举止大方,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首问负责。
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保持良好地工作秩序。
(三)环境规范
1、办公室整洁卫生,物品资料摆放整齐。办公室为服务对象
提供查询服务,配置座椅,免费提供有关政策宣传资料及表格、
纸笔等用品。投诉电话、意见箱等监督投诉载体设置齐全。
2、办公室布置统一合理,桌上及台板下严禁放非办公用品及
资料,桌上资料物品摆放整齐,橱内整齐,报纸上架,不得摆放
在办公桌上,室内饮水机、抹布等物品摆放到规定位置。
(四)卫生规范
1、办公室内物品摆放统一有序。
2、办公室内窗明几净,做到无痰迹,无蛛丝尘吊,无杂物,
无吸烟。
3、讲究卫生,防止疾病,每天、每周定期打扫环境卫生。
三、工作形象规范
(一)岗位规范
1、必须有严格的时间观念,严守作息时间,提前进入岗位。
2、上岗后抓紧时间搞好门、窗、桌、几等室内卫生,达到统
一有序、洁净无尘。
46
3、检查、整理岗位所有文件、用品,摆放整齐,方便使用。
4、做好岗前其他准备工作,集中精力,精神饱满的进入工作
状态。工作中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办公区内部大声喧哗,不
食零食,不吸烟,不乱扔杂物,上班时不窜岗,不上网聊天,不
上网炒股票,不听音乐。
5、落实全日制办公制度,办公时间人不离岗,未到下班时间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待。
6、每天下班前,将一天的文件、资料、材料整理放到橱里,
关好办公室内的照明、微机,门窗方可离岗下班。
(二)工作质量规范
1、规章制度健全,业务程序规范,审批符合规定,遵守时限
承诺。
2、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正确使用法规,杜绝违法
行为。
3、提高办事效率,精简会议文件,减少无要应酬,推广电子
政务,实现快捷高效。
4、强化服务意识,推行政务公开,尊重服务对象,提倡文明
办公,杜绝“四难”现象。
5、文档记录清晰,基础数据准确,保存完整有序,杜绝错漏
现象。
(三)办公接待规范
1、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时,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
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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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待来访。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热心、耐心问事情,
清楚讲解不马虎”。
3、凡服务对象询问事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解释政策要
清晰;需要前来办理的,要明确告知所需材料、手续及办事程序。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缺少相关手续的,要一次性对其讲明原因。
4、凡属人社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体工作人员一律
不准一“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敷衍问
讯者。
5、不准对应提供的服务敷衍搪塞,推诿扯皮;不准态度生硬,
拖延刁难。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承办
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做好工作。
四、工作人员形象规范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的
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公正执法的的意识,服务意识。
(二)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作风扎实,办事认
真,讲究实效。
(三)办公接待态度谦和,服务人情,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四)执行廉政各项规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吃、拿、
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
(五)团结协作,关心集体,爱岗敬业,维护人社部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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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原则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 坚持群众举报、群众监督与依法监察相结合;
三、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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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
五、 准确、及时的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
为。
劳动监察工作职责
一、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教育;
二、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
50
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三、 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监察内容
一、 监察用人单位遵守招用职工规定的情况;
二、 监察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
集体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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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四、 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五、 监察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六、 监察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七、 监察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八、 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 监察职业介绍机构遵守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十、 监察用人单位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监察员权利
一、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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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
况和资料;
五、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
检查措施;
七、 人社执法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监察员、工伤处理员准则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
二、 依法监察,依法认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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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和工伤认定工作。
四、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保障监察证件,工伤取证要出示我局的介绍信,说明身份,
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不准接受
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
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
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
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六、 严格执行罚款规定,合理使用裁量权,做到公正、公平。
七、 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
业秘密。
八、 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 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
和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劳动监察办案准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办案负责人应将案件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在队务会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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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重在教育的原则。
四、监察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虚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
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确保执
法的公正性。
大队接听电话规定
一、为了保障劳动者举报咨询服务渠道畅通,及时解答劳动
者和企业的政策咨询,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室来电在振铃三声内必须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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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听电话须用普通话;
四、在接听电话过程中,先用“您好,静宁县劳动监察大队”
的规范语,交谈要做到文明礼貌;
五、要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或咨询者的问题,对涉及
到的问题要给予正确的、规范的解答,并告知具体有关规定和注
意事项;
六、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内容的投诉,应当耐心做好解释
并告知其有关救济渠道;
七、对投诉举报的来电内容都必须登记,并记录答复处理情
况;
八、来电投诉涉及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按案件处理程序进
行。遇到重大或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当报告大队领导,并做好
出监应急准备。
劳动监察、工伤处理文明用语
1、 您好!
2、 请坐!
3、 请问……?
4、 请您不要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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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请您慢慢说!
6、 请您稍等!
7、 我们很理解您的心情!
8、 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将尽快调查核实!
9、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
们一定依法查处。
10、谢谢您提供的线索!
11、谢谢您的举报!
12、请留下您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13、请大家先回去!
14、请不要采取过激行动!
15、欢迎您再次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16、我们会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7、对不起!
18、请原谅!
19、没关系!
20、很抱歉!
21、不客气!
22、我们是静宁县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员,依法对您单位进行
例行检查。
23、请依法配合检查!
24、请您出示……
25、请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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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请您解释。
27、请回答问题!
28、请您说!
29、我们要巡视劳动场所,请提供方便。
30、请您回避一下!
31、我们愿意帮助您熟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32、请予配合。
33、请不要拒绝检查!
34、请不要阻挠检查!谢谢合作!
35、谢谢合作!
36、我们将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37、如果您(单位)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请您签名!
39、请您签收!
40、再见
劳动监察、工伤处理忌语
1、不知道!
2、不管!
3、这是别找我们!
4、该找谁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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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你爱找谁找谁!
6、真烦人!
7、随便!
8、我就这态度!
9、自己看着办!
10、急什么!
11、你等着吧!
12、我现在没功夫!
13、走开!
14、你说话利索点!
15、你以为你是谁!
16、你怎么这么不知趣!
17、把材料都搬来!
18、你叫你们老板出来!
19、我没时间和你废话!
20、你不服去告去哦呀!
工伤处理、劳动监察“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在受理举报、立案、实施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过程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正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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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杜绝违法行为。
工伤认定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令)规定,
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程序。
二、工作场所环境优美、清洁卫生、设施布置合理,规章制
度公开上墙。
三、监察人员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廉洁奉公,禁止以权谋私、
徇私舞弊。进入用人单位检查做到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接受群
众举报和提供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时,耐心听取陈述,解释政
策清楚准确,在工作中语言规范,使用文明用语。
四、按规定建立劳动保障案件(包括劳动投诉举报、工伤、
年检)档案,内容完整,卷面整洁,存放有序。
五、公布电话,接受群众和企业的咨询。凡符合立案条件的
举报投诉和当事人的工伤认定要求,劳动监察大队应该在规定的
时间依法受理,并从受理之日起立案调查,并按规定的期限完成
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和工伤的认定工作。
六、做好对群众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案件的受
理和查处工作,接受群众举报不推诱,案件调查不拖拉,按时完
成工作任务。
七、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转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案件,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完成调查和
处理工作,查处结果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八、处理突发事件及时,措施得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稳定。努力做到当事人不离开不下班,案件不清楚不离场,
60
员工情绪不稳定不断人,问题不解决不罢手。
九、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加强日常巡视监察,每个专职劳动
保障监察人员年巡视检查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 70 户。
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伤处理人员单位管理,促进政治
和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
工伤处理员、劳动监察员廉政八不准
一、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宴请;
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在被检查单位搞吃、拿、卡、要等以
权谋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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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
券和信用券及其他支付凭证;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私自减免对违法单位的经济处罚;
七、不准在企业从事有营利的活动;
八、不准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违反规定使用监察专用车。
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伤处理员六条禁令
一、禁止接受监察对象的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在监
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二、禁止工作日中饮酒和酒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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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在监察单位就餐、接受监察单位宴请和高消费娱乐
活动;
四、上班期间不准上网聊天、网上玩游戏、炒股票及其他与
工作无关的事;
五、禁止泄露举报人情况和被监察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禁止监察办案弄虚作假、拖延不办、私自减免处罚和利
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违法上述禁令,情节轻微的,一次警告,两次通报批评,
三次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报局支部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
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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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
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
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在 2 日内报所属行
政机关备案。
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一)登记立案。劳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
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
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处理。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
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
动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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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
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2、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处罚的特殊案件使用的一个中间程序,它介于处罚
告知之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属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环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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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机关告知后三日内书面提出
申请;
2、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
时间、地点;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
举行;
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
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
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或者盖章。
劳动监察工作程序流程
举报、专项、巡视监察检查,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案
件
符合立案条件
案外处
理
登记立
案
按劳动争议处
理
66
指 定 承 办 人
员
调查取证,发《询问通知书》 发《限期改正指令
书》
写出调查报告、提出案件处理
意见
案件处理报批
表
情节轻微、主动纠
正
移送
撤销案件
处罚告知
书
3 日内报批
制作处罚决定
书
7 日内送达
送达被处罚单
位
自动履行 申请强制执行 按复议诉讼程
序
劳动监察工作五结合
监察检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把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作
为劳动保障监察检查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在一定会方式上,采取
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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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心式、介绍式、讨论式。即与经营管理者面对面谈心,介绍劳
动管理经验教训典型案例,研究探讨劳动法规执行中和劳动管理
中碰到的具体问题的方法。改变过去我讲你听的说教方法。
监察检查与帮助整改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发
《限期改正指令书》后,着力于帮助用人单位整改和提高。与用
人单位一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的方法,站在保护
劳动者权益和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提出改进劳动管理的建议意
见,帮助制订具体的整改方案。
监察检查与倾听企业意见建议相结合。监察大队既是劳动者
的卫士,又上企业管理的谋士,大队的每个监察员,在监察执法
中,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行
为同时,又了解企业需求,倾听企业呼声,尽好服务、宣传、指
导的义务。
监察检查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凡被劳动者投诉举报的用人单
位都列为劳动保障监察检查的对象,是用人单位的过错都列入信
用不良记录,把监察检查与行政处罚结合起来,更得利于用人单
位吸取教训,接受教育。
监察检查与发现、推广先进相结合。大队在监察检查中不仅
是检查用人单位的存在问题,同是也重视发现,发掘用人单位自
觉守法的亮点,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学法、
守法、懂法的氛围。
68
劳动监察大队综合工作分解表
名
称
人
员
职
能
岗
位
任务分解
69
大
队
长
对大队的业务和行政工作负责。协调本队与局
内部各科室的工作;负责劳动监察机构、劳动关系
协调机构建设;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前瞻性调研和实
践性总结;审批劳动投诉、举报案件和工伤认定案
件;安排大队年度和月度工作,布置各类专项检查;
处理重大劳动投诉、举报案件。
监
察
员
遇案出监;按照程序受理劳动案件;监察车的
驾驶维护;负责出监台账的记录;专项行动的总结。
监察案卷的归档;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日常的管理;
劳动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劳动法律法
规的宣传;疑难案例的收集。大队交办的其他任务
工
伤
处
理
员
负责对工伤案件认定。对受理的工伤案件按照
程序处理。负责工伤案件的调解。负责有关工伤政
策的宣传和咨询。负责工伤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应诉。负责工伤各种问题的调研。完成大队
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
察
员
负责劳动保障书面的审查工作,建立和管理劳
动保障书面台账。年检中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督促其改正。完成年检各种数据的整理和上报,做
好年审的总结。负责年检材料整理归档保存。负责
企业的信用工作。遇案出监。大队工作日志的记录。
完成大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监
察
员
负责举报投诉台账的建立与管理,负责劳动监
察方面的各项报表和数据统计。负责劳动监察大队
的信息工作,负责劳动监察大队月度总结等内部事
务。遇案出监,按规定程序受理劳动案件。负责劳
动监察案卷的归档。大队会议、学习的记录,完成
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
动
监
察
大
队
工
伤
处
理
员
负责工伤的接待,协助其他同志做好工伤认定
前的各项前置工作。做好工伤台账的建立和管理,
负责工伤方面的各项报表数据统计和上报,负责工
伤认定各种文书电脑上的制作,各项工伤政策的宣
传和接受咨询。负责工伤疑难案例的收集。负责工
伤收集信息。完成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