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
案例又名: 土耳其对纺织品和衣物制品进口限制
案例英文名称: Turkey-Restriction an Imports of Textile and Clothing Products
涉及国家: 土耳其
1996 年 3 月 21 日,印度提出要求,声称土耳其对大范围的纺织品和衣物进口实施数量
限制与 GATT 第 11 条、第 13 条以及纺织品协议第 2 条不符。在早些时候,印度还要求加
入香港与土耳其之间的磋商。1998 年 2 月 2 日,印度提出了设立专家组要求。1998 年 3 月
13 日 DSB 设立了专家组,泰国、香港、菲律宾和美国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专家组裁定
土耳其的措施与 GATT1994 第 11 条、第 13 条不符,也因之与纺织品协议第 2 条第 4 款不
符。专家组的报告于 1999 年 5 月 31 日分发。7 月 26 日,土耳其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维持
了专家组的结论:GATT 第 24 条不允许土耳其在与欧共体结成关税同盟时采取被裁定与
GATT1994 的第 11 条、第 13 条不符,也因之与纺织品协议第 2 条第 4 款不符的数量限制。
但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对第 24 条的解释的法律推理中出现错误。上诉机构的报告于 1999
年 10 月 21 日分发。DSB 于 1999 年 11 月 19 日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修订
的专家组的报告。
基本事实
1963 年 9 月 12 日,土耳其和欧共体理事会及成员签订《安卡拉协议》,该协议于 1964
年 12 月 1 日生效。安卡拉协议构成了土耳其和欧共体之间的罗马条约第 228 条意义上的联
合体的基础,通过三个渐进阶段建立关税同盟来实现其目标:预备阶段、过渡阶段 和最后
阶段。安卡拉协议对土耳其加入欧共体的可能性并没有规定。安卡拉协议本身也含有联合体
的预备阶段的模式。实施过渡阶段的条件规定在 1970 年的附加议定书和 1971 年的中期协议
中。这些文件规定了延长的过渡期,并预期在 1995 年底建立关税同盟。由于各方的发展水
平的不平衡,附加议定书规定了非对称的内部贸易自由化:欧共体从 1971 年 9 月始对来自
土耳其的工业产品的进口取消所有的关税和数量限制,而土耳其则据一个时间表在一个过渡
期内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该议定书也有旨在保障土耳其在许多领域与欧共体政策一致的规
定。
1973 年土耳其与欧共体签订补充议定书,含有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后的调
整和过渡措施。从 1973 年始,土耳其开始逐步将其关税与欧共体共同关税保持一致。由于
石油危机后土耳其出现经济危机,土耳其产生于与欧共体的联合体的义务两次被打断。1987
年当土耳其要求加入欧共体时,完成关税同盟被视为旨在帮助土耳其准备其成员身份的一揽
子措施中的一部分。1988 年土耳其恢复了关税减让和与欧共体共同关税的一致。
安卡拉协议及以后在联合体的框架下缔结的文件,据 GATT1947 第 24 条第 7 款向缔约
方作了通知。GATT 授权三个独立的工作组对不同的协议进行审查。1965 年、1972 年和 1974
年分别通过了工作组的报告。
在 1992 年土耳其与欧共体联合体的会议上,双方同意开始完成关税同盟形式的谈判,
即联合的最后阶段的谈判。1993 年至 1995 年进行了这些谈判。1995 年 3 月 6 日,土耳其一
2
欧共体联合会通过了 1/95 决定(Decisionl/95)(1996 年 1 月 1 日生效),规定了土耳其与欧
共体间关税同盟的最后阶段的实施规则。其中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根据 GATT 第 24 条的
要求,土耳其从本决定生效起在纺织品部门适用与欧共体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包括纺织
品贸易的协议。为了适用被视为与欧共体在纺织品贸易上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从 1996
年 1 月 6 日起,土耳其对从印度进口的 19 类纺织品采取数量限制。
土耳其和欧共体之间的关税同盟的最后阶段的生效于 1995 年和最后阶段。安卡拉协议
对土耳其加入欧共体的可能性并没有规定。安卡拉协议本身也含有联合体的预备阶段的模式。
实施过渡阶段的条件规定在 1970 年的附加议定书和 1971 年的中期协议中。这些文件规定了
延长的过渡期,并预期在 1995 年底建立关税同盟。由于各方的发展水平的不平衡,附加议
定书规定了非对称的内部贸易自由化:欧共体从 1971 年 9 月始对来自土耳其的工业产品的
进口取消所有的关税和数量限制,而土耳其则据一个时间表在一个过渡期内取消关税和数量
限制。该议定书也有旨在保障土耳其在许多领域与欧共体政策一致的规定。
1973 年土耳其与欧共体签订补充议定书,含有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后的调
整和过渡措施。从 1973 年始,土耳其开始逐步将其关税与欧共体共同关税保持一致。由于
石油危机后土耳其出现经济危机,土耳其产生于与欧共体的联合体的义务两次被打断。1987
年当土耳其要求加入欧共体时,完成关税同盟被视为旨在帮助土耳其准备其成员身份的一揽
子措施中的一部分。1988 年土耳其恢复了关税减让和与欧共体共同关税的一致。
安卡拉协议及以后在联合体的框架下缔结的文件,据 GATT1947 第 24 条第 7 款向缔约
方作了通知。GATT 授权三个独立的工作组对不同的协议进行审查。1965 年、1972 年和 1974
年分别通过了工作组的报告。
在 1992 年土耳其与欧共体联合体的会议上,双方同意开始完成关税同盟形式的谈判,
即联合的最后阶段的谈判。1993 年至 1995 年进行了这些谈判。1995 年 3 月 6 日,土耳其一
欧共体联合会通过了 1/95 决定(Decisionl/95)(1996 年 1 月 1 日生效),规定了土耳其与欧
共体间关税同盟的最后阶段的实施规则。其中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根据 GATT 第 24 条的
要求,土耳其从本决定生效起在纺织品部门适用与欧共体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包括纺织
品贸易的协议。为了适用被视为与欧共体在纺织品贸易上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从 1996
年 1 月 6 日起,土耳其对从印度进口的 19 类纺织品采取数量限制。
土耳其和欧共体之间的关税同盟的最后阶段的生效于 1995 年 12 月 22 日据 GATT 第
24 条通知了 WTO。
案件评析
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
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3
GATT1994 第 11 条 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1.任何成员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
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2.本条第 1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a)为防止和缓和输出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
制出口;
(b)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实施的禁止进出口
或限制进出口;
(c)对任何形式*(注释)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如果这种限制是为了贯彻:
(i)限制相同国产品允许生产或销售的数量,或者,相同国产品若是产量不大,限制能
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内产品的允许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政府措施;或
(ii)通过采取免费或低于现行市场价格的办法,将剩余品供国内某些阶层以消除相同国
产品的暂时过剩,或者相同国产品若是数量不大,以消除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产品的暂
时过剩的政府措施;或
(iii)限制生产系全部或主要地直接依赖于进口而国内产量相对有限的动物产品允许生
产的数量的政府措施。
成员按照本款(c)项对某项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公布今后指定时期内准予进口的产
品的全部数量或价值及可能的变动,同时,根据上述(i)项而实施的限制,不应使产品的进口
总量与其国内生产总量间的比例,低于若不执行限制可以合理预期达到的比例。成员在确定
这个比例时,对前一有代表性的时期的比例以及可能曾经影响或正在影响这个产品贸易的任
何特殊因素*,均应给予适当的考虑。
*注释:第 2 款(c)项所称"任何形式",包括初步加工但仍属易腐状态的同一产品,它与
新鲜产品直接竞争,如准其自由进口,对新鲜产品的限制将因此失效。
第 2 款最后一项所称"特殊因素",包括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之间或外国生产者之
间在相对生产效率方面的变动,但采取本协定所不许可的方法而人为造成的变动,则不包括
在内。
第 13 条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1.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的输出同样予以禁
止或限制以外,任何成员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
品向另一成员领土输出。
4
2.各成员对任何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旨在使这种产品的贸易的分配尽可能与如果
没有这种限制时其他成员预期可能得到的份额相接近。为此目的,各成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可能时,应固定准许进口的配额(不论是否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并应按本条
第 3 款(b)项的规定,公告其数额;
(b)如不能采取配额办法,可采用无配额的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方式实施配额:
(c)除为了按本款(d)项分配配额以外,各成员不得只规定从某一特定成员或来源输入有
关产品须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
(d)如果配额系在各供应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实施限制的成员可谋求与供应有关产品有
实质利害关系的所有成员就配额的分配达成协议。如果不能采用这种办法,在考虑了可能已
经影响或正在影响有关产品的贸易的特殊因素的情况下,有关成员应根据前一代表时期供应
产品的成员在这一产品进口总量或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将份额分配给与供应产品有实质利害
关系的成员。除这一份额应予配额所定的限制内进口以外,有关成员不得设立任何条件或手
续来阻碍任何其他成员充分利用其从这一总额或总值中所分得的份额*(注释)。
*注释:第 2 款(d)项没有把"商业上的考虑"作为分配限额的一条原则,因考虑到由政府
实施这条原则未必全部可行。而 和自由贸易区
4.各成员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成员之间经济的一体化,对扩大贸易的自由
化有好处。各成员还认为,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同盟或自由贸
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他成员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
5.因此,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
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但是
(a)对关税同盟或过渡到关税同盟的临时协定来说,建立起来的这种同盟或临时协定对
未参加同盟或临时协定的各成员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
于未建立同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
6.在实施本条第 5 款(a)项要求的时候,一成员所拟增加的税率如与本协定第 2 条不符,
则本协定第 28 条的程序,应予适用。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联盟的其他成员在
减低相应的关税方面已提供的补偿。
7.(a)任何成员决定加入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员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
临时协定,应当及时通知成员全体,并应向其提供有关拟议的联盟或贸易区的资料,以便成
员全体得以斟酌向各成员提出报告和建议。
(b)经与参加本条第 5 款所述临时协定的各方对协定所包括的计划和进程表协商研究,
并适当考虑本款(a)项所提供的资料后,如成员全体发现:参加协定各方在所拟议的期限内
5
不可能组成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认为所拟议的期间不够合理,成员全体应向参加协定
各方提出建议,如参加协定各方不准备按照这些建议修改临时协定,则有关协定不得维持或
付诸实施。
(c)本条第 5 款(c)项所述计划或进程表的任何重要修改,应通知成员全体。如果这一改
变将危及或不适当地延迟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成员全体可以要求同有关成员进行
协商。
8.在本协定内,
(a)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因此,
(i)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
已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本协定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4 条、
第 15 条和第 20 条规定准许的,可以除外)。
(ii)除受本条第 9 款的限制以外,同盟的每个成员对于同盟以外的领土的贸易,已实施
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四、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一)程序性裁定
土耳其向专家组提出了程序性问题,要求专家组驳回印度的指控。
第一个程序性问题是土耳其提出印度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不具体,没有具体指明争议措
施和受措施约束的产品,被诉方的权利因而受到损害。专家组认为,印度的设立专家组的申
请虽然没有指明公布的时间和地点,但具体指明了措施的类型(数量限制)、生效的时间、产
品范围(纺织品和衣物)。专家组认为这一申请已满足了上诉机构在欧共体香蕉案和计算机设
备案中解释的具体性的最低要求。即使专家组认为印度的申请可以更详细些,但专家组认为
土耳其已获得争议的措施和包括的产品范围的充分通知,专家组的权限也已明确,因而拒绝
土耳的要求。
第二个问题,土耳其认为印度的要求仅仅针对土耳其,而争议措施是据土耳其和欧共
体间的区域贸易协议采取的,欧共体也应该是争端的一方,专家组应驳回印度的要求。
专家组指出,欧共体拒绝作为第三方参加专家组程序。DSU 并不允许不是争端方的成
员以第三方之外的形式参与。在缺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做法,并注意到欧共体的
态度,专家组认为其没有权利指示 WTO 成员成为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专家组程序。
专家组还指出,DSU 的任何规定都不阻止印度对土耳其发起专家组程序。并没有适用
于产生于双边或多边协议的争端措施的一般原则,禁止一成员仅对该协议的一方发起争端解
决程序。因此,专家组拒绝土耳其的这方面的主张。
6
专家组进一步指出,根据 GATT1994 第 23 条和 DSU,任何成员都可以对另一其他成
员发起争端解决程序,只要其认为其权利被该其他成员损害或丧失。DSU 中并没有特殊的
涉及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另外,土耳其一欧共体关税同盟不是
WTO 的成员,不能作为 DSU 程序的主体,因为它缺乏 WTO 的法律人格。
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审查了欧共体据洛美协定采取的措施与 WTO
协定的一致性问题,尽管欧共体主张其是据洛美协定要求采取的,洛美协定的其他方不是争
端方。在这方面,专家组还考虑了国际法院的判例法。在相同的情况下国际法院也不拒绝行
使管辖权。
专家组还强调 WTO 中不存在"实质当事人"(essential par-ties)的概念。专家组不认为欧
共体是本争端的实质当事人。欧共体可按其意愿利用 DSU 的规定。根据 WTO 规则,土耳
其和欧共体是具有平等的独立的权利义务的成员。
土耳其提出的第三个程序性问题,是印度没有据纺织品协定(ATC)穷尽特殊的争端解决
程序,因而专家组没有适当的设立。专家组注意到,在措施据 ATC 实施时,纺织品监督机
构(TMB)的特殊的额外的争端解决程序适用,TMB 对有关措施据 ATC 进行审查。而在本案
中印度据 ATC 提出的要求是据 GATT 提出的要求的反映。土耳其自己也表明其新的限制措
施应据 GATT 第 24 条获得正当性,并据该条款采取的措施。专家组认为本案的裁定依赖于
专家组对土耳其抗辩的评估,而土耳其是据第 24 条提出的抗辩。专家组认为这不是 TMB
的问题,其管辖权仅由 ATC 第 8 条第 1 款限于据 ATC 采取的措施的审查及与该协议的一致
性的审查。
土耳其提出的第四个程序性问题是土印之间没有进行充分的磋商。专家组同意韩国酒
类税专家组的报告的结论:WTO 法律迄今 不承认"充分"磋商的概念。专家组的权限不是由
磋商请求及磋商的内容确定的,而是由设立专家组的申请确定的。磋商是 DSU 的重要的不
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专家组的职责仅限于核实是否适当提出了磋商、申诉方是否愿意磋商、
在要求设立专家组之前是否已经过了 60 天的期限。专家组通过对有关过程的分析,认为印
度满足了这些要求。
(二)据 GATT 第 11 条、第 13 条及 ATC 第 2 条第 4 款的要求
1.GATT 第 11 条和第 13 条
第 11 条是对一般原则的规定,WTO 成员不应对进口或出口使用数量限制。第 13 条规
定 GATT/WTO 允许使用数量限制时,必须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
禁止使用数量限制构成了 GATT 制度的一个基石。作为 GATT 制度的基本原则,关税
是优先使用的可接受的保护形式。通过相互减让,关税应以独立于产品的原产地的非歧视的
方式适用(即最惠国条款)第 1 条要求最惠国待遇,第 2 条具体规定关税不得超过约束税率,
这些构成了 GATT 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规定了其他的有关义务,确保成员不规避第一部
7
分的义务。第二部分包含了两个基本义务,国民待遇条款和禁止数量限制条款。禁止数量限
制反映了关税是 GATT 选择的边境保护。数量限制对进口施加了绝对的限制,而关税却不
是这样。与允许最有效的竞争者供应进口的最惠国关税相比,数量限制通常具有贸易扭曲的
效果,其分配充满问题,并且其实施可能不透明。
尽管存在这一对数量限制的广泛禁止,GATT 缔约方多少年来并没有完全遵守这一义
务。在 GATT 前期,在诸如农业部门,数量限制得以维持,甚至提高到了限制使用数量限
制的需要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心议题的程度。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数量限制通过多种纤
维协定来维持。一些缔约方甚至认为数量限制已经逐渐被容忍、被接受为可谈判的,第 11
条不能且从来没有被视为禁止这种限制的规定,无论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形如何。但这一观点
被通过的欧共体从香港进口案的专家组报告所拒绝。
乌拉圭回合的参与者认识到非关税边境限制的总的危害效果(无论适用于出口或进口),
认识到基于价格(关税)的更透明的措施的必要性;为实现这一目的,他们设计了在农业和纺
织品部门逐步取消数量限制的机制。这种认识反映在取消数量限制的《对 GATT1994 收支
平衡的谅解》、《保障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及到 2005 年最终取消数量限制的《纺
织品协议》中。
本案中,表面看来,争议措施对进口施加了数量限制,仅适用于印度。专家组认为,
由于土耳其没有对印度提出的土耳其实施了歧视性进口限制的要求提出辩护,印度初步确立
土耳其违反 GATT 第 11 条和第 13 条。
2.ATC 第 2 条第 4 款
印度主张受审查措施违反了 ATC 第 2 条第 4 款,因为他们构成了 ATC 没有授权的新
措施,该措施不能据 GATT 取得正当性。土耳其声称受审查措施不是新措施,因为当土耳
其和欧共体结成关税同盟时,欧共体存在相似措施,该限制据 GATT 第 24 条取得正当性。
(1)ATC 的管理框架
ATC 提供了长达 10 年的过渡期,统一以前的多种纤维协议维持的现在仍存在的对纺织
品的数量限制。第 2 条是 ATC 的核心,包括了两项对过渡程序的要求,导致纺织品重新统
一到 GATT1994 的一般规则中。第 2 条第 1 款要求所有以前的多种纤维协定或类似限制,
为了能够在 ATC 中执行,应向纺织品监督机构(TMB)通知。第 6 款到第 11 款规定了 ATC
包括的产品逐步统一到 GATT 规则和纪律的程序。ATC 规定了 GATT 第 11 条和第 13 条对
歧视性数量限制的一般禁止的例外,允许一些成员(仍存在有效的多种纤维协议措施的成员
和在 WTO 生效后 60 天内通知 TMB 的成员)最长可以维持 10 年的限制措施。在这一意义上,
多种纤维协定界定了纺织品领域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范围。
据第 2 条第 1 款通知的限制措施的名单,规定了以前多种纤维协议体制下实行的限制
待遇的起始点。4 个 WTO 成员通知了 TMB:加拿大、欧共体、挪威和美国。专家组认为 60
8
天的通知期限,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强制性的。第 1 款使用的用语"应"(shall)也
表达得非常明确。另外,由于 ATC 的目的是在截至 2005 年 1 月 1 日完成的统一期内对
GATT 第 11 条和第 13 条一般适用提供例外,这些例外应从严解释。惟有上述 4 个成员有权
维持源自多种纤维协定的数量限制。在缺乏 ATC 例外或 GATT 正当性的情况下,成员在 60
天后采取的任何新的数量限制措施都不能从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例外中受益。
第 2 条第 4 款规定,除 ATC 或 GATT1994 的相关规定外,任何产品或成员都不得采取
新的限制。WTO 生效后 60 天内没有通知的限制应终止。专家组指出,该款中对新限制的禁
止的解释,必须考虑该款的前一句的规定:据第 1 款通知的限制,构成了有关成员在 WTO
生效前使用的该限制的全部。这表明 WTO 成员旨在从 1995 年 1 月 1 日始降低 ATC 限制的
使用。任何现有的限制可以提高而不构成新措施的法律幻想都会使 ATC 的降低限制范围的
目标落空。除了据 ATC 第 2 条第 4 款提到的例外和正当性的可能性外,据第 1 款通知的与
ATC 一致的数量限制的提高,构成了"新"措施。
欧共体 1995 年 2 月 28 日向 TMB 通知了限制措施,该通知仅适用于欧共体境内。60
天后,禁止欧共体通知新的或改变现有的已通知的限制,除非据 ATC 或 GATT1994 适用。
在 ATC 生效前土耳其成为多种纤维协定的成员,但并没有维持数量限制措施,因而也没有
向 TMB 通知。因此,土耳其采取的纺织品限制表面上是"新"的。
(2)ATC 允许的数量限制
ATC 允许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采取新的限制,或在一成员没有遵循该协议的要求时,
据第 2 条第 14 款和第 7 条采取新的限制。ATC 并没有规定一般例外或安全例外,也没有对
区域贸易协议的规定。
土耳其于 1995 年 2 月 27 日通知 TMB 第一阶段的统一计划。据 ATC 维持源于多种纤
维协议的数量限制的权利和分阶段的统一过程没有联系。ATC 规定得很明确:没有重新统
一到 GATT 一般规定的产品,并不意味着有权据 ATC 对该产品采取新的进口限制措施。通
知的主要利益在于据 ATC 使用特殊保障机制。ATC 的保障规定与据 ATC 第 2 条第 1 款采
取新的数量限制的权利没有关系。1996 年 12 月 27 日土耳其通知了第二阶段的统一计划,
并提前通知了第三阶段的统一计划。所有这些通知都与进口到土耳其的纺织品有关。
(3)土耳其据 ATC 的措施--新措施
第 3 条第 3 款规定了新措施的通知和现有措施改变的通知。由于土耳其于 1995 年 1 月
1 日没有数量限制措施,其措施只能是新措施。不能因为欧共体有类似的措施而认为土耳其
的措施不是新措施。可以想象的是,地理范围的改变可以构成现有措施的改变,但由于本案
中的争议措施是土耳其采取的,不是欧共体的措施,土耳其的数量限制不能视为对现有欧共
体的限制的改变。
9
当然需要审查 ATC 第 2 条第 4 款例外或正当的可能性,审查土耳其的措施是否可以据
GATT 第 24 条类型的协议的适用而合法化,因而摆脱 ATC 第 2 条第 4 款的禁止。由于土耳
其没有要求据 ATC 的正当性,考虑到第 3 条第 3 款通知中提到第 24 条,该措施的正当性似
只能据第 24 条提出。
(4)TMB 与专家组的管辖权的关系
专家组指出,为了对印度的 ATC 第 2 条第 4 款的要求进行审查,有必要解决 TMB 与
专家组的管辖权之间的关系。根据上诉机构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对 DSU 和反倾销协议的关
系的解释,ATC 的规定和 DSU 的规定可以一起适用。因此,即使 TMB 有权裁定 ATC 意义
上的新措施、是否违反 ATC,专家组仍然相信,在确定土耳其是否依据 ATC 的规定从对印
度据 GATT 第 11 条和第 13 条的要求的抗辩中受益的必要范围内,专家组有权解释 ATC。
专家组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受审查措施不是据 ATC 本身适用的措施,因此 ATC 不
能提供抗辩。ATC 授权 GATT 第 11 条和第 13 条一般禁止进口限制的例外(如,经通知的现
有的多种纤维协定限制,据 ATC 第 6 条的特殊保障措施以及据 ATC 第 7 条、第 2 条第 14
款采取的措施)。
表面上土耳其的措施与上述情形并不一致。ATC 并没有包括任何处理区域贸易协议的
规定或任何其他的一般性或具体的例外。 专家组得出结论,在本案件中,争议措施不能从
ATC 具体规定的可能阻止 ATC 第 2 条第 4 款或 GATT 第 11 条或第 13 条适用的情形中受
益。在土耳其的进口限制措施的通知中,明确提到据 GATT1994 采取的新措施或改变。ATC
第 3 条第 4 款表明,ATC 预计到了非 ATC 措施应据 GATT 的有关规定或适当的 WTO 机构
的程序处理。土耳其并没有主张其利益来自 GATT 第 11 条和第 13 条禁止豁免,而是主张
来自第 24 条。这似乎表明争议措施涉及 GATT 的规定而不是 ATC 的规定。受审查产品是
纺织品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只有 ATC 处理这一争议措施。事实上 GATT 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
纺织品,通过例外,ATC 主要是适用于在有限的期限内维持源自多种纤维协定的措施及特
殊保障机制的使用。
土耳其的主要抗辩是其措施在缔结关税同盟的框架下采取的,与惟一相关的规定第 24
条相一致。很明显,第 24 条的解释不是 ATC 包括的问题,不是 TMB 的专属管辖范围。专
家组认为,ATC 并没有对 GATT 第 11 条和第 13 条包括的数量限制禁止提供任何例外。
专家组的结论:除非受审查措施据 GATT 第 24 条获得正当性,该措施与第 11 条和第
13 条的规定不符,也必然违反 ATC 第 2 条第 4 款的规定。
(三)土耳其据 GATT 第 24 条的抗辩
土耳其主张第 24 条不应视为正当性、抗辩、例外或豁免。第 24 条的特殊性质由该条
属于第三部分而不是第二部分及其他商业政策规定的事实所证实。第 5 款至第 9 款应视为在
缔结区域贸易协议时成员的 WTO 权利义务的特别法。土耳其主张,印度指控的措施与 WTO
10
的一致性依赖于欧共体一土耳其关税同盟的 WTO 的一致性,而关税同盟与其措施的 WTO
的一致性,应据第 24 条第 5 款至第 9 款的规定而不是其他的 GATT 规定来确定。
印度主张所有的 GATT 规则都限制 GATT 的适用性。如果接受土耳其的主张,则结成
关税同盟的成员可以合法地规避 WTO 对数量限制的程序和实体要求,而这是 WTO 签字成
员同意仅在例外的情形下允许的。对这样的成员,WTO 协议不再作为提供有效的市场准入
保证的法律框架运作,WTO 争端解决程序也失去效力。
对于上述主张,专家组首先考察了争端解决程序中适用的基本的解释规则,其次一般
性审查第 24 条的规定,再次审查了第 24 条第 5 款的含义,最后是构成土耳其主张核心的
第 8 款的含义。
1.解释原则和规则
(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和第 32 条
专家组应先据上下文和 WTO 有关协议的目标和宗旨检查第 24 条的通常含义,该条由
"关于 1994 年总协定第 24 条的谅解"进一步地阐释。如果必要,再考察其制定历史,也注意
缔约方全体过去的决定、程序和习惯做法的指导。
(2)有关冲突的 WTO 规则
作为一般原则,WTO 的义务是累积性的,除非存在正式的冲突,成员在所有时候都必
须遵循所有的义务。这从 WTO 协定是一单一承诺的事实可以得出。关于冲突的界定,专家
组引用了《不列颠国际法年鉴》中的定义:制定法条约的冲突,惟有不可能同时遵循不同法
律文件的义务时才能产生。如果一项文件的义务比另一项文件的义务更严格但不是不符,或
者如果通过限制行使另一文件给予的特权或酌情权可以遵循一文件的义务,则不存在冲突。
专家组指出这一原则与一般的国际法有关冲突的推定是一致的,上诉机构在加拿大期刊案和
欧共体香蕉案中在处理 GATT、GATS、TRIPS 和 SCM 的适用范围可能重叠时,都适用了
这一推定。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上诉机构讨论了 DSU 与反倾销协议冲突的可能性:只有在
坚持一项规定将导致违反另一项规定时,即冲突时,特殊的或额外的规定才能优先于 DSU
的规定。
印度尼西亚汽车案中专家组就 SCM 是特别法因而是惟一的适用法(排除其他规定的适
用)的主张作出如下裁定:首先记得国际公法中存在避免冲突的推定。①这一推定在 WTO 框
架中尤其相关,
①冲突存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有关条约具有相同的成员;第二,条约必须包
括相同的实体事项;第三,规定必须施加了相互排斥的义务,即不能同时履行义务。内容的
不容性是冲突的一个必要条件。 因为所有的 WTO 协议都是在同一时间、由相同的成员在
相同的场合谈判的。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有效解释的原则(所有条款都有意义)。
11
根据上述一般原则,专家组对第 24 条是否授权第 11 条和第 13 条及 ATC 第 2 条第 4
款禁止的措施进行审查。考虑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承认的关于冲突的推定,尽可能避免冲突
的解释。
(3)有效解释原则
据该原则,条约的所有规定应尽可能给予全部的含义,以便条约的缔约方能够有效履
行义务,行使权利。上诉机构在多个场合中提及这一原则。①专家组认为这一原则制止得出
否定一方的权利或义务的结论。
2.GATT 第 24 条概况
自 GATT1947 生效以来,区域贸易协议的数量和重要性都增大了,在世界贸易中占重
要比例。专家组注意到第 24 条的用语并不是令人满意的明确,在个别缔约方和成员中存在
多种观点甚至是相反的观点。专家组也认识到第 24 条起草时的政治经济现实已发生变化,
区域贸易协议远远广于 1948 年的情况。作为扩大自由贸易的一种方法,第 24 条承认在某种
条件下成员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是需要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第 24 条规定了成立关
税同盟的成员按照第 24 条的规定可偏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可能性。一系列规定表明,作为
扩大自由贸易的方法,.第 24 条的协议存在广泛的需要性。如第 24 条第 4 款、关于解释
第 24 条的谅解的前言、新加坡部长决定第 7 款,都对区域贸易协议作了规定,肯定了区域
贸易协议的作用。
对区域贸易协议的需要的承认并不是没有限制的。第 24 条第 4 款似也承认这种协议可
能有不利效果,规定不得提高该区域与其他成员的贸易壁垒。1994 年关于第 24 条的谅解也
重复了这一点。因此第 24 条确认 WTO 成员拥有缔结区域贸易协议的权利,该权利是有条
件的。这表现于第 5 款的规定。第 5 款一开即用了"因
① 美国汽油案、日本酒类税案、美国棉织品数量限制案。 此"(accordingly)一词,表明
有条件的缔结区域贸易协议的权利应据第 4 款(第 5 款之前惟一解决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的条款)规定的标准来理解、解释。区域贸易协议的目的应促进构成领土间的贸易,并不得
提高该区域与其他成员的贸易障碍。另外,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8 款包含了这些协议应满足
的条件。第 7 款规定成员应监督该区域贸易协议的缔结。1994 年的谅解第 7 款也规定对关
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审查。
专家组也考察了 GATT 过去对区域贸易协议的审查。在 GATT 下由工作组对区域贸易
协议进行审查。在 WTO 中这种协议由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CRTA)审查。在 GATT 的历史
中除了 1994 年捷克和斯洛伐克间的关税同盟外,缔约方全体从来没有对一区域贸易协议是
否全部符合 GATT 作出结论。在 WTO 下成员仍须对区域贸易协议是否全部符合 WTO 协定
作出结论。过去所有对区域贸易协议的工作组报告实质上都不是结论性的。
12
专家组也注意到第 24 条第 10 款规定了 WTO 成员批准与第 24 条并不完全一致的区
域贸易协议的可能性,只要该拟议的区域贸易协议遵守第 24 条的关键条款。
3.第 24 条第 5 款(a)项
(1)各方的观点
土耳其主张,只要满足 24.5(a)的要求,第 5 款授权成员缔结关税同盟。5(a)应理解为
在完成关税同盟时允许对第三国的贸易采取限制性商业管制,只要总的关税和其他管制措施
不高于或严于以前的水平。而土耳其在这方面没有高于或严于以前的水平。土耳其认为第 24
条不禁止成员采取新的限制,这由 1994 年的谅解第 2 款最后一句所确认。土耳其认为如果
成员的意图是禁止实施新的数量限制,则第 24 条第 5 款中的"其他商业管制"就没有意义。
土耳其进一步主张第 5 款预想的偏离并不限于某一具体的 GATT 规则,而是包括了允许缔
结关税同盟所必要的所有规则。
印度则认为,第 5 款并没有提供可以与 GATT/WTO 规则不符的抗辩法律基础。该条
款仅仅是授权而没有其他,仅对缔结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内部措施豁免 GATT 义务。
(2)5(a)的分析
1)通常含义
1994 年谅解规定得非常明确,成员在据 5(a)评估时应考虑"适用关税"水平,与第 6 款
的约束关税不同。适用关税水平在 WTO 框架中是不受权利义务约束的。既然对适用关税水
平的评估是评估实际边境措施对贸易机会影响的基本工具,专家组认为基于适用关税水平的
关税总评估的要求,明确指向据 5(a)的评估的经济性质。这一结论在与其他商业管制(非关
税)的评估的关系上也适用。1994 年对第 24 条的谅解第 2 款作了规定。
因此经由 1994 年谅解阐释的第 24 条 5(a),规定了评估一具体关税同盟是否与第 24 条
一致的经济标准。在评估潜在的贸易影响时,在一个或多个构成领土间存在的关税和所有管
制都必须予以考虑。尽管成员间对"其他商业管制"的概念的范围没有一致的观点,专家组认
为,这一概念包括了数量限制措施。这一用语应更广泛地理解为包括对贸易有影响的任何管
制。鉴于区域贸易协议的活力,专家组认为这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
5(a)的语言是一般性的而不是具体性的。在授权缔结关税同盟的同时,它并没有具体授
权或禁止同盟的各方采取与 GATT/WTO 不一致的进口限制,例如,它没有授权或禁止第
6 款涉及的约束性关税。相反,5(a)规定了来自关税同盟的适用关税和其他商业管制的总影
响的经济评估。其用语推定适用的关税可能高于以前或其他商业管制可能严于从前,但它并
没有具体规定这种情形是否可以通过与 GATT/WTO 一致的措施实现或通过不一致的措施
实现。简言之,5(a)规定新的区域贸易协议的贸易措施和政策效果不应比构成领土以前的贸
易政策更具有限制性。
13
专家组认为,5(a)并没有解决成立新的关税同盟可采取的具体措施与 GATT/WTO 一
致性的问题。CRTA 审查区域贸易协议所使用的权限证实在总评估时,CRTA 不应确定具体
措施的一致性。5(a)仅规定适用关税和其他商业管制的总的效果不应比以前更具限制性。
这一解释并不使 5(a)无效。其在保证关税同盟不被用于提 高贸易壁垒方面继续发挥重
要的作用,即使各方以前的减让允许这种提高。通过使用"适用"关税而不是约束关税强调了
这一目的。
2)5(a)的直接上下文
5(b)。其有关自由贸易区的用语也支持了对 5(a)的解释。自由贸易区的构成成员实施的
关税和其他商业管制不应高于或严于以前的水平。这一规定非常相似于 5(a)的规定,但在自
由贸易区中,不要求构成成员协调他们对第三国的其他贸易管制。构成成员不能主张 5(b)授
权他们在协调其外部贸易政策中违反 WTO 协定的规定。因此,看不出 5(a)的授权构成成员
采取与 GATT 不一致的措施的依据。5(a)和 5(b)使用的相同用语不能导致不同的解释。
第 4 款。该款规定关税同盟的目的不能提高对其他成员贸易的壁垒。第 4 款虽没有明
确表示为一项义务,但该款(及 1994 年的谅解前言第 5 段)反对将 5(a)理解成为禁止具体贸易
壁垒的 GATT 规则的例外。通过"因此"一词,该款与第 5 款规定的适用和解释具体相关,反
对有利于例外或偏离 GATT 的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解释。
第 6 款。如果成员意在提高任何与第 2 条的规定不符的税率,第 28 条规定的程序应当
遵循。因此在采取关税同盟的共同对外关税时,如果超过了以前的约束性关税,则必须进行
补偿。对采取数量限制的成员,并不存在平行的补偿规定。这是因为数量限制是 GATT/
WTO 一般禁止的,而经重新谈判提高约束性关税是与 WTO 一致的。
专家组认为,第 24 条提及第 28 条提供了 GATT 其他规定适用于成立关税同盟采取措
施的证据。该具体指向的目的是允许在第 28 条(包括 1994 年对第 28 条的谅解)的时间和以
前的通知限制之外,对约束性关税重新谈判。
第 8 款。定义成员如何成立关税同盟的 8(a)(ii)的范围和通常含义应针对第三国。
GATT 第三部分中的第 24 条。第 24 条规定于第三部分,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分离。
第一部分规定了 GATT 的主要义务:最 惠国待遇和关税承诺或约束。第二部分规定了一整
套的纪律,其目的主要确保关税承诺的有效性。这从禁止数量限制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可以明
显看出。还应注意,第 24 条没有列入第二部分的一般例外或安全例外中。
土耳其由第 24 条在第三部分这一情况认为,第 24 条构成了自我包容(self-contained)的
体制,即如果满足第 24 条的要求,GATT 的其他规则不适用于与成立关税同盟有关的措施。
专家组注意到第三部分包括了不同类型的规定,其中一些更具制度性(如第 25 条),一
些则处理成员的基本权利,如第 28 条和第 24 条。第 24 条本身处理不同的因素,如 GATT
14
的区域适用、边境交通、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对制定历史的考察没有发现这方面的指导
意义。与第三部分有关的条文没有表明其根本不同于第二部分,尽管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在
不同的日期生效。有关区域贸易协议的规定在哈瓦那宪章中规定于特殊规定的商业政策一章
(还包括现在第 20 条的一般例外)。哈瓦那宪章对关税同盟的规定并没有根本不同于 GATT
的规定。可以理解起草者认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具有例外的性质,但对该规定的范围和
性质以及其在 GATT 中的独立地位的讨论却不清楚。
专家组认为,土耳其提出的与"成立"关税同盟有关的措施待遇的标准的解释是有问题
的。这一概念的时间和实体的广度(tem-poral and substantive breadth)对土耳其提出的对第 24
条的解释是关键的,但 GATT 第 24 条并没有定义这一概念。联系本案的情况审查时,对"
成立"的解释存在重大困难。专家组拒绝土耳其的这一解释。
专家组根据上述条文和上下文的分析,认为 5(a)并不具体规定在成立关税同盟时是否
可采取具体措施。第 4 款对 5(a)作了规定,应据第 4 款进行解释。5(a)中并不存在采取与
GATT/WTO 不一致的数量限制的法律基础,其用语并不授权成员在成立关税同盟时偏离
GATT 第 11 条和第 13 条或 ATC 第 2 条第 4 款的禁止。5(a)禁止关税同盟的成立比构成成员
的贸易更严格。
4.第 24 条第 8 款
(1)对 24.8(a)的分析
专家组指出,本案中的数量限制是 8(a)的"限制性商业管制"。8(a)(i)调整构成成员间的
内部贸易,8(a)(ii)调整构成成员与第三国的贸易。8(a)(i)对构成成员提供了关税同盟的某种
灵活性。这一标准就是构成成员间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必须充分自由化。8(a)(i)与本案并不直
接相关,印度的主张并不关心欧共体与土耳其间的优惠待遇,而关注与非成员的贸易待遇(土
耳其对印度纺织品实施数量限制)。因此,这一问题主要应据 8(a)(ii)及二者间的关系进行审
查。
现在应予审查的问题是,GATT 第 11 条(和第 13 条)与 8(a)(ii)是否可以避免冲突地解释。
8(a)(ii)具有的灵活性允许协调性的解释。这一解释与 8(a)(ii)的上下文及与 WTO 的目的和宗
旨是一致的,同时也充分尊重了土耳其与其他成员成立关税同盟的权利。
在同盟的成员与非成员间的关系上,8(a)(ii)没有明确授权同盟的成员违反 GATT 规则,
也没有明确要求这种结果,而是允许共同商业政策的灵活性,其标准是同盟成员适用"实质
上相同的关税和其他的商业管制"。专家组也意识到 GATT 的缔约方全体和 WTO 成员对"实
质上"(substantially)一词的解释从来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该词的通常含义似乎既规定数量
成分也规定质量成分。同盟成员适用"实质上相同的关税和其他的商业管制"似包括数量和质
量两方面的因素,在与关税的关系上更强调数量方面。
15
8(a)(i)和 8(a)(ii)解决不同但相互联系的政策。将某一部门包括在同盟范围中,即取消该
部门产品的所有贸易壁垒。并不必然意味着构成成员必须适用相同的壁垒或对来自第三国相
同产品的进口具有相同效果的壁垒。
就 8(a)(i)来说,仍存在同盟成员对彼此间的贸易维持某种商业限制(包括数量限制)的可
能性。这意味着即使是包括产自同盟成员的实质上所有贸易,也可以保持与 WTO 一致的限
制。这也意味着,只有一个同盟成员对来自第三国的进口实施限制的情况下,内部数量限制
也可以在使用。如果该以前存在的进口限制与 WTO 一致,在成员间维持内部进口限制可保
证原来的与 WTO 一致的配额提供的保护不被规避。维持这样的内部限制可以消除相同的外
国贸易政策的需要。专家组也注意到这两款使用用语的通常含义,意味着内部贸易自由化的
方法与对第三国的对外政策间的方法存在不同。前者明确允许维持数量限制,而后者没有具
体授权维持数量限制。
专家组认为,作为一般原则,在与第三国的贸易方面,同盟成员具有相似效果的"可比
"贸易管制,通常能满足 8(a)(ii)的要求的质的方面。在广泛的政策领域存在趋同而在有限的
领域存在不同的例外的可能性也存在。政策分歧的程度越大,可能出现的灵活性就越小,反
之亦然。专家组认为其对 8(a)(ii)的解释允许成员成立关税同盟,一成员有权根据特殊的过
渡体制实施数量限制,而其他成员却无权实施。
这一解释似为土耳其一欧共体同盟的有效的做法所确认。在诸如农业、钢铁等部门,
构成成员没有实施相同的贸易政策。1/95 决定也预计到了欧共体会继续适用原产地证书制
度,如果土耳其没有与第三国达成其他国家已与欧共体达成的协议。欧共体和土耳其存在许
多行政方法,尤其在原产地方面,确保不会产生贸易转移,尊重 8(a)(i)和 8(a)(ii)的标准。两
款间的两套政策是不同的,其关系是灵活的。
专家组的解释并不使土耳其成立关税同盟的权利丧失。如果土耳其想利用同盟的优惠,
仍可以据 8(a)(i)利用。专家组的权限是,努力确保专家组的解释不阻止土耳其行使其成立同
盟的 WTO 权利。
专家组认为,构成成员可以同意某些对外贸易政策不同,而 8(a)(ii)并没有解决与 WTO
不一致的进口限制是否可以在成立同盟时在相同或不同的政策中的使用问题。8(a)(ii)没有规
定授权成立同盟的成员违反 GATT 第 11 条、第 13 条和 ATC 第 2 条第 4 款的规定。
8(a)(ii)的上述解释为对其上下文 5(a)、尤其是第 4 款和第 6 款的解释所支持。
通过上述分析,专家组认为,在同盟成员对第三国的实质上所有的关税和商业管制方
面,8(a)并没有明确解决关税同盟成员采取的措施与 GATT/WTO 的一致性问题。8(a)(ii)没
有授权土耳其在成立同盟时对纺织品采取本与 GATT/WTO 不相符的措施,也没有要求土
耳其对纺织品进口采取与 WTO 协定的其他规定不一致的限制。
(2)第 24 条第 5 款和第 8 款的更广的上下文以及协议的目标和宗旨
16
GATT 前言表明其全球性目标是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来扩大贸易。使用区域贸
易协议实现这一目的为第 24 条第 4 款第一句合法化。当时,缔约方全体也清楚 GATT 的总
目标和区域贸易协议目标不应提高贸易壁垒,第 24 条第 4 款第二句以及 GATT 前言都有反
映。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成员在对于第 24 条的谅解中及 WTO 协定前言中再次重申了同
一目标和原则。新加坡部长会议决定也提到这一点。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出本案的两个一般性结论:第一,区域贸易协议的目标和 GATT/
WTO 的目标总是互补性的,应按相互一致的方法进行解释,以旨在扩大贸易而不是扩大贸
易壁垒,这与在成立同盟时允许采取数量限制的解释相对立;第二,这些平行目标中承认
第 24 条的规定不应构成 GATT/WTO 其他禁止的盾牌,或不应对一般视为与 GATT/
WTO 不符的措施提供正当性。第 24 条的规定不应视为使同盟成员免受首要(primacy)的
WTO 规则的约束。新加坡部长宣言指出:"再次确认多边贸易制度的重要性(primacy)"。
(3)GATT/WTO 的做法
专家组引用了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类税案的陈述。上诉机构指出,对 GATT/WTO 做法
的审查,很明显对第 24 条并没有达成一致,也没有一致的做法。丹麦、爱尔兰、英国、意
大利、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和瑞士加入欧共体时,都据欧共体的共同商业政策采取的新的
数量限制。这些做法并没有为缔约方全体一致接受。专家组认为,很难认为存在"嗣后做法"
授权或要求在成立同盟时采取与 GATT/WTO 不一致的措施。另外,从 1995 年 1 月 1 日始,
ATC 对纺织品施加了新的纪律,该部门的数量限制水平只能降低。
(4)土耳其数量限制的暂时性
土耳其主张,即使其措施与 GATT/WTO 不符,但考虑到其暂时性,考虑到 2005 年
所有的数量限制措施都予以终止,应授权维持这一措施。
专家组指出,数量限制的期限并不改变该措施的性质。GATT/WTO 禁止数量限制不
允许考虑短期的数量限制或类似的时间考虑。本案中,与 WTO 协定不符的措施不能仅仅因
为其期限有限而成为与 WTO 相符的措施。ATC 的过渡性及据第 24 条同盟分阶段的可能性
都反对偏向暂时性措施的例外。
(5)缺乏据第 24 条第 7 款的建议
土耳其主张,对关税同盟成员从来没有提出改变或废除进口限制的第 24 条第 7 款的建
议,尤其是对以前的土耳其一欧共体贸易协议从来没有提出这样的建议,这表明该措施与
WTO 相一致。土耳其进一步主张,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缔约方或 WTO 成员指控过类似受审
查的措施。
专家组忆及在欧共体从香港进口案中欧共体也提出相似的主张,认为数量限制已为缔
约方接受,其违反可以谈判,这等于对此容忍。但该主张被该案专家组拒绝:专家组认为,
17
将一措施长期没有受到第 23 条的约束的事实解释为等于缔约方默示接受,是错误的。欧共
体提出的源自情形的造法效力原则(the law-creating forcederived from circumstances)与该案无
关。受审查的事实应严格据 GATT 的规定审查。
本案专家组同意上述裁定。直到 1994 年谅解通过,成立同盟时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否可
以据第 22 条和第 23 条指控,并不明确。对第 24 条的解释,由于涉及问题广泛、许多成员
是不同区域贸易协议的成员、第 24 条的用语不明确,获得确定性的解释的困难,可以解释
这一指控的缺乏。但不能基于过去没有指控而得出争议措施与 GATT/WTO 相符的结论。
(6)提供谈判
第 6 款规定了关税提高的重新谈判的特殊程序。但这一规定不指任何形式的采取数量
限制措施的补偿。就与 GATT/WTO 不一致的数量限制,成员不能被迫进行谈判或接受补
偿。欧共体从香港进口案中专家组也得出 GATT 禁止的数量限制不能谈判的结论。
(7)土耳其一欧共体关税同盟协议本身的要求
专家组认为,成员间的双边协议不能改变争议措施的法律性质或 GATT/WTO 相关规
定的适用。1/95 决定第 12 条第 2 款也表明土耳其有某种灵活性。在欧共体香蕉案中欧共
体也提出了类似的主张:其措施是洛美协定的要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洛美协定进行了审
查,认为除非明确豁免,洛美协定的规定不能改变 WTO 成员的权利义务,包括欧共体的权
利义务。
专家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41 条,认为即使关税同盟要求土耳其采取所有的欧共
体贸易政策,这一要求也不足以免除土耳其在 WTO 协定下的义务。
(8)权利继承
有主张认为,在成立关税同盟前构成成员所享有的 WTO 权利,在成立同盟时该成员
可将该权利转给或扩大到(pass or ex-tend)其他成员。专家组认为这样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第 24 条、WTO 以及国际公法中并没有包含这样的法律概念。WTO 的权利义务制度在
某些情形下提供了满足成员具体情况的灵活性。如 ATC 保留了源自多种纤维协议的权利,
GATT 第 12 条、第 19 条和第 21 条授权成员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利用特殊的贸易措施。专家
组认为,即使成立同盟是构成成员采取相同政策的情形,作为成员行使该具体权利的法律基
础的具体情形也不能突然被视为对其他构成成员存在。成员成立同盟的权利应以确保尊重第
三方成员的 WTO 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行使。
对于土耳其的主张,"土耳其被要求采取欧共体一样的贸易政策,从而第 24 条的规定
并没有对旨在成立同盟的成员提供选择"。专家组指出,如果假设第 24 条完全没有灵活性,
土耳其必须完全立即与欧共体的外贸体制相同,这意味着欧共体必须将其纺织品体制与土耳
其的体制一致并立即取消其进口限制。这与第 24 条的明 确的用语相违背,这将阻止土耳其
18
成立同盟的权利,因为实际上很难想像欧共体以取消已向 TMB 通知的数量限制的代价成立
同盟。
5.结论
专家组不认为第 24 条是特别法,是与 GATT/WTO 协定相独立的自容(self-contained)
的体制。相反,第 24 条与 GATT/WTO 的关系从第 24 条的条文和上下文来看是很明显的。
第 4 款指向第 24 条的目标,GATT 前言也使用了同样的词语,同样的目标在 1994 年
的谅解和 WTO 协定的前言中得以重复。第 6 款也指向第 28 条的规定,规定了约束性关税
重新谈判的具体程序,证实了 GATT 其他规定的适用性。专家组认为,这确认了 WTO 协定
作为单一承诺的性质,第 24 条的规定与 WTO 协定的其他规定一起而不是单独地适用。上
诉机构也在多个场合重复 WTO 协定包含了必须同时遵循的多个义务,除非所指规定之间存
在冲突。另外出现在 GATT1947 的第 24 条第 4 款的用语"不应提高贸易壁垒",继续决定第
24 条的标准,1994 年的谅解及新加坡宣言证明这一点。
对于第 24 条和第 11 条、第 13 条(及 ATC 第 2 条第 4 款)的具体关系,第 24 条并没有
授权偏离上述条款包括的义务。第 24 条确立的是有条件的权利。
第 5 款和第 8 款规定了关税同盟的建立和评估标准,但同时又允许在成立关税同盟时
采取措施的选择灵活性。"实质上所有贸易"及"实质上同一关税和其他商业管制"中什么构成
及如何构成"实质上"(substantially),尽管并不明确,但都证实这一标准不是全部。这些规定
并没有解决成立关税同盟时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问题,重要的是没有授权违反第 11 条、第
13 条及 ATC 第 2 条第 4 款。第 24 条第 6 款规定了成立同盟时提高到高于约束关税以上的
关税重新谈判的具体程序,对数量限制却不存在该种规定。专家组认为,如果在成立同盟时
采取与 WTO 不一致的数量限制可以谈判,则对 GATT 建议的贸易壁垒形式的变化应存在明
确的程序,而没有对实施与 WTO 不一致的措施有关的补偿谈判程序,这就很 奇怪了。专
家组由此得出结论,即使在成立同盟时成员也不应实施不符的数量限制措施。
第 24 条允许的灵活性并不允许采取与 WTO 协定不一致的措施。专家组认为,与成立
同盟的具体情况相关的保障土耳其的目标的方法,还存在数量限制外的可供选择的方法(如
提高关税、原产地规则、提前逐步废止、关税分类),因而解释第 24 条应以避免与 WTO 其
他规定相冲突的方法。专家组对 8(a)(ii)的解释允许各方成立同盟,一个构成成员有权据特
殊的过渡制度实施数量限制而其他构成成员却不能。
专家组认为,禁止纺织品部门的数量限制构成了 WTO 协定的一个主要根本特征,强
烈反对在该部门引进新的数量限制。考虑到第 24 条"中间协议"的可能性提供的灵活性,以
及纺织品部门中数量限制的内在过渡性质,专家组裁定土耳其违反了 GATT 第 11 条、第 13
条和 ATC 第 2 条第 4 款。
(四)利益丧失或损害的缺乏
19
土耳其要求,即使专家组裁定土耳其的措施违反了 GATT 和 ATC 的相关规定,但印度
的要求仍应拒绝,因为土耳其-欧共体关税同盟生效后土耳其从印度的纺织品进口增加。
土耳其认为,DSU 第 3 条第 8 款意味着:(1)申诉方提起的违反 WTO 规则的程序是基
于并仍然基于保护免于丧失或损害的利益的目的;(2)违反 WTO 规则本身并不是申诉成员利
益的丧失或损害。很多国内法域存在"起诉利益"的要求,即申诉方必须证明违反之外的情况。
同样,在国际法中申诉方也必须表明其法律利益。土耳其进一步主张,WTO 法律要求违反
成员权利的指控必须具有对申诉成员的经济影响。
土耳其要求专家组不考虑美国 supeffund 案专家组的结论及上诉机构在欧共体香蕉案
中的结论。土耳其主张,丧失或损害的推定,在 GATS、SCM 中并不存在,因而不是 WTO
法的一般原则。
土耳其认为,应该拒绝印度要求的另一理由是实施数量限制后印度的纺织品对土耳其
的出口增加。印度拒绝接受土耳其提出的重新谈判双边限制,印度因而中断了指控措施与利
益的丧失和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法律的一般原则是,一方不能因为其自己没有采取措施避免
或至少没有减轻另一方造成的损害而寻求救济。
印度一方面反驳土耳其提供的数据不准确,另一方面指出 DSU 第 3 条第 8 款的推定,
不能因为没有实际的不利影响而被推翻。印度要求专家组注意 GATT 法中这一原则的发展,
1960 年缔约方全体决定与 GATT 不一致的措施推定为造成丧失或损害,而应由被诉方证明
不存在丧失或损害。这一原则在东京回合结束时通过的争端解决程序所采纳,并反映在 DSU
第 3 条第 8 款。印度还要求专家组注意通过的日本皮革案的专家组报告。在该案中日本主张
由于配额没有完全使用,因而没有限制贸易、没有造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专家组拒绝了这
一主张:数量限制应作推定为造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不仅仅是因为其对贸易数量的任何影
响,还因为其他理由,如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或产生影响投资计划的不确定性。印度认为,
这一裁决表明没有对贸易的不利影响的证明不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禁止数量限制的合理性还
在于要求证明将来没有潜在的影响。印度要求专家组注意美国 superfund 和上诉机构在欧共
体香蕉案中的裁定。
专家组认为,美国 superfund 和上诉机构在欧共体香蕉案中的裁定与本案最相关。专家
组认为,不可能割断数量限制与其他因素的影响。即使承认印度的出口增加,也不足以推翻
利益丧失或损害的推定。至少可以说,出口的增长是否没有限制时本应产生的增长。专家组
认为土耳其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来推翻这一推定。
对于土耳其提出的印度没有充分利用配额的主张,专家组引用了日本皮革案专家组的
报告,数量限制的存在仍可被推定这造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因为可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和
影响投资的不确定性。
20
至于土耳其主张的印度拒绝接受补偿,专家组指出任何解决办法都是双方相互接受的
办法。当一成员认为其权利因另一成员措施而丧失或损害时,其有权提起 DSU 所预期的争
端解决程序。
三、专家组的结论
专家组根据上述分析,得出下述结论:土耳其对第 19 类纺织品采取的措施与 GATT
第 11 条、第 13 条不符,因而与 ATC 第 2 条第 4 款不符。拒绝土耳其提出的采取与 GATT/
WTO 不符的措施而为第 24 条允许的主张。
根据第 3 条第 8 款,在所有的侵犯有关协议承担的义务的案件中,该措施被视为初步
构成该协议下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因而,在土耳其与有关协议的规定不符的范围内,申诉
方在有关协议下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
专家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土耳其将其措施与其据 WTO 承担的义务相一致。
四、上诉中提出的问题
该上诉涉及土耳其对从印度进口的第 19 类纺织品实施的数量限制问题。土耳其在与欧
共体结成关税同盟时采取的这些数量限制措施。专家组认为这些数量限制措施与 GATT1994
第 11 条和第 13 条以及纺织品协议第 2 第第 4 款不符。土耳其在上诉中提出这些数量限制措
施是否据 GATT1994 第 24 条获得正当性。
五、上诉机构的分析和裁定
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其报告中只是不经意地提到第 24 条第 5 款前言,该前言不是专
家组分析的中心,而上诉机构认为该款前言是解决面前的上诉问题的关键条款。
前言明确规定 GATT 的规定不得阻止成立关税同盟,这即是说 GATT 的规定不应使成
立关税同盟不可能。因而前言明确第 24 条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证明与 GATT 的其他规定不一
致的措施的正当性,并且可作为不一致裁定的可能抗辩。
"不应阻止成立同盟"表明,只有在成立同盟时采取的措施,并且只有在不允许采取该
措施成立同盟将被阻止的范围内,第 24 条可以证明与 GATT 的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措施的正
当性。
这必然得出第 5 款的前言条文不能脱离参考"关税同盟"的定义来解释。这一定义规定
于第 24 条第 8 款(a)项。8(a)(i)确立了为满足"关税同盟"的定义构成成员间内部贸易的标准。
它要求构成成员在"实质上所有贸易"方面消除关税和其他的商业限制管制。GATT 缔约方全
体和 WTO 成员从来没有对"实质"一词的解释达成过一致。但很明显"实质上"所有贸易不是
全部贸易,而是超出一些贸易的贸易范围。8(a)(i)规定同盟成员必要时可以在内部贸易中维
持 GATT 第 11 条至第 15 条及第 20 条允许的商业限制管制。上诉机构因而同意专家组的意
21
见,8(a)(i)对同盟成员在据本款规定实行内部贸易自由化中的灵活性。但上诉机构也提醒这
种灵活性受到在实质上所有内部贸易方面消除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管制的要求的限制。
8(a)(ii)确立了同盟成员为满足"关税同盟"的定义与第三国贸易的贸易标准。它要求成员
在同第三国的外部贸易中适用实质上相同的关税和其他商业管制。要求成员在关税方面和其
他商业管制方面适用共同的外部贸易体制。但 8(a)(ii)不要求每一成员在与第三国贸易方面
适用与其他成员相同的关税与其他商业管制,相反它要求应适用实质相同的关税和其他商业
管制。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看法:"实质"一词在 8(a)中的通常含义看起来提供数量和质量
两方面的因素。每一成员适用实质上相同的关税和其他商业管制看起来包括数量和质量两方
面,在关税方面更重数量方面。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对 8(a)(ii)的提供灵活性解释是正确的,
但上诉机构也提醒这种灵活性是受到限制的。"实质"是用来限定"相同"的。上诉机构不同意
专家组的下述分析:"作为一般原则。同盟成员具有对与第三国的贸易有相似效果的可比贸
易管制,一般会满足 8(a)(ii)的质的方面的要求"。上诉机构认为,有相似效果的可比的贸易
管制不能满足 8(a)(ii)的要求。
前言规定 GATT 的规定不应阻止成立关税同盟,"如果……"。 该"如果"的要求是前言
条文的必要因素。该但书条款规定于 5(a)中。上诉机构认为,据此但书,第 24 条只能用作
一措施与 GATT 的某一规定不符的裁定的抗辩,该措施是成立关税同盟时采取的、满足第 24
条第 5 款(a)项有关成员在与第三国的贸易方面适用的关税和其他商业管制的要求。
对于关税,5(a)要求在成立同盟后成员适用的关税总体上不应高于关税同盟成立前每个
成员适用的一般水平。1994 年的谅解第 2 款要求据 5(a)对成立前和成立后的关税一般水平
的评估应基于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收取关税的总体评估。在该谅解之前。缔约方对适用 5(a)
标准时是否应考虑约束性税率或适用税率没有一致的意见。而这一问题由谅解第 2 款解决,
该款明确规定必须使用适用税率。
对于其他商业管制,5(a)要求在成立同盟后成员适用的税率总体上不应比成立同盟前每
一个成员适用的商业管制的一般水平更具有限制性。谅解第 2 款明确承认关税外的商业管制
的数量化和总量计算可能困难,因而规定为评估之目的,可以要求对个别措施、管制包括的
产品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进行审查。
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意见,根据由谅解第 2 款进一步阐明的 5(a),新的区域协议贸
易措施和政策的效果,与构成成员以前的贸易政策相比,总体上不应更具限制性,经济标准
是与第 24 条相符的。 第 5 款前言的含义应据上下文来解释,而第 4 款则是其重要的上下文。
根据第 4 款,关税同盟的目的是促进构成成员间的贸易,并不对与第三国的贸易提高壁垒。
这一目的要求构成成员间必须达到一种平衡。第 24 条的谅解再次明确确认了这一目标,规
定在成立或扩大关税同盟时构成成员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贸易的不利影响。第 4
款使用了目的性的而非运作性(not operative)的语言。它并没有规定单独的义务本身,而是规
定了第 24 条的争根本目的,这一目的通过第 24 条其他规定的具体义务的运作性语言显示出
来。第 4 款规定的目的是第 24 条其他各款(包括第 5 款前言)的指导原则。正是由于这一原
22
因,第 5 款的前言以及规定了建 立第 24 条的抗辩的条件,必须据第 4 款规定的关税同盟的
目的来解释。不参考这一目的,该前言就不能正确地解释。
因此,基于条文和上下文的分析,上诉机构认为,第 24 条可以作为与 GATT 的其他规
定不符的措施的正当性的理由。但在涉及成立同盟时的情况下,该抗辩惟有在符合两个条件
下才能获得:主张抗辩利益的一方必须证明该措施是在成立同盟时采取的全部满足第 24 条
第 8 款(a)项和第 5 款(a)项的要求;该方必须证明如果不允许采取这一措施,成立同盟会被
阻止。
上诉机构期望专家组在审查这样的措施时,要求当事方确立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如不
确定第一个条件是否满足,第二个条件则并不总能确定。在本案中专家组推定第一个条件得
以满足,在本上诉中也没有提及这一问题,因而上诉机构对这一问题也不进行审查。
对于第二个条件,土耳其主张如果其不对印度的纺织品采取数量限制,欧共体会将这
些产品从土耳其-欧共体关税同盟中的自由贸易排除。为阻止贸易转移,欧共体会这样做。
土耳其强烈怀疑,如果土耳其对欧共体出口的 40%被排除之后,8(a)(i)的要求是否能够满足。
土耳其主张,除非允许它对印度的纺织品采取数量限制,它将会被阻止满足 8(a)(i)的要求,
因而被阻止与欧共体成立关税同盟。
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意见,土耳其不采取欧共体采用的相同数量限制,也不会阻止
土耳其和欧共体满足 8(a)(i)的要求,因而成立同盟。8(a)(i)对同盟的构成成员在使其内部贸
易自由化时对成员提供了灵活性。对土耳其和欧共体来说还存在其他选择以阻止可能的贸易
转移,同时又满足 8(a)(i)的要求。如土耳其可以采取允许欧共体区别产自土耳其的纺织品和
产自第三国的纺织品的纺织品产地原则,对于前者可据同盟的条件免税进入欧共体。事实上
土耳其和欧共体本身似乎已承认产地规则可处理可能的贸易转移问题。欧共体一土耳其联合
会的 1/95 决定第 12 条第 3 款,具体规定了适用产地证书制度的可能性。产地证书制度可
以是数量限制的合理替代措施。而土耳其却使用了数量限制。
上诉机构得出结论,土耳其事实上没有被要求适用数量限制为与欧共体建立同盟。因
而土耳其没有满足有权利用第 24 条提供的抗辩应满足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第二个条件。土
耳其没有证明如果不允许采取这些数量限制成立关税同盟会被阻止。第 24 条提供的抗辩对
土耳其不适用,第 24 条不能对土耳其采取的数量限制提供正当性。
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其法律推理中仅集中于 8(a)和 5(a)而没有承认第 5 款前言的关
键作用,出现错误,但支持专家组的结论,第 24 条不允许土耳其在与欧共体建立同盟时对
印度的 19 类纺织品采取与 GATT 第 11 条、第 13 条和 ATC 第 2 条第 4 款不符的措施。
上诉机构强调,上诉机构没有就与第 11 条、第 13 条不符的数量限制将永远被第 24 条
证明正当的问题作出裁定,而只是裁定本上诉中数量限制没有获得正当性。同样也没有就 24
条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作出裁定。
23
上诉机构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土耳其将其与第 11 条、第 13 条及 ATC 第 2 条第 4 款
不符的措施与其据这些协议下的义务相一致。
六、案件评析
(一)对关税同盟的审查
本案表面上是对纺织品的数量限制问题,但本案的争议点却是 GATT 第 24 条。这是
GATT/WTO 框架下对第 24 条进行了充分探讨并得出确切结论一个案件。
正如专家组在报告中所指出的,GATT 框架下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是否符合第 24
条的要求,进行过许多审查,却几乎都没有得出结论,除了捷克和斯洛伐克之间的关税同盟
之外。即使像欧共体这样的关税同盟,其政策是否符合第 24 条的要求,也是多次审查,多
次没有结果。这次专家组对土耳其加入欧共体采取的措施进行了审查,其结论也得到上诉机
构的支持。这表明 WTO 的纪律确实增强了。
在 GATT 的实践中,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是否总协定意义上的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
区,并没有得出结论。法律问题常常被忽视或无结论地被搁置,或据豁免条款给予豁免。虽
有大量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协议被总协定审议,但极少获得大会的正式批准。例如,大
会从未对欧共体或其三次扩充表示立场。总协定批准的协议有东南亚同盟、曼谷协议。1962
年大会关于意大利与欧共体的关税同盟协议的报告指出,专家组的一些成员觉得,协议不适
用于煤钢产品使得协议是否包括"实质上所有贸易"留有疑点。总协定不允许除了第 14 条规
定的理由外为收支平衡的原因实施歧视性限制,雅典协议的规定,如果实施,会违反总协定
成员的义务。对国营贸易企业能否完全按总协定第 17 条要求按商业利益运作持有怀疑态度。
但同时又同意了协议方对内对外关税的看法。协议各方认为总协定第 24 条对关税同盟的成
员国施加了尽可能消除它们之间存在的数量限制的义务,该限制并不必然地扩展到同盟的非
成员国。协议规定在协议的伙伴中完全取消数量限制是与总协定的规定一致的。在与第三国
的贸易方面,协议并没有规定取消限制,而是协议各方声明继续它们的自由贸易政策是它们
的意向。
总协定 1960 年大会通过了对欧洲自由贸易同盟(EFTA)一斯德哥尔摩条约的审查报告。
1960 年不是欧共体成员国的 7 个欧洲国家缔结了该条约。建立了欧洲自由贸易同盟。专家
组遇到了条约是否符合第 24 条第 8 款(b)项的"实质上所有的贸易"的要求。有关消除自由贸
易区内的贸易壁垒的条约的有关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农产品,因而并没有对"实质上所有贸易"
消除关税和其他限制性管制。成员国却认为,数量限制方面,即自由贸易的百分比,不是考
虑的惟一因素。另外就数量和质量来说,农业部分被排除在自由贸易区之外是不正确的,条
约满足第 24 条第 5 款至第 9 款的要求,有权在第 5 款允许的必要限度内偏离总协定义务。
有些工作组成员认为第 24 条并不适用而应适用第 25 条。考虑到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所表达
的多种观点,专家组不能据总协定规定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建议大会应延迟就条约采取行
动。
24
1966 年 4 月 4 日总协定大会通过关于欧共体与非洲、马尔加国家和海外属地的协议
(Yaounde Convention)的专家组的报告指出,原始协议预见到由欧共体和一些非洲和马尔加
领土组成的自由贸易区的设立,欧共体要求建立 18 个自由贸易区,每个由欧共体和一个非
洲或马尔加国家组成。双方代表解释这种新的安排是由于这样的事实,即成员国几乎在同时
获得独立,它们的关系不应由该协议包括。工作组成员认为多个自由贸易区互相联系,在每
一个自由贸易区都受其他 17 个自由贸易区的影响的意义上,它们受外部的控制,这一事实
使它们的法律身份值得怀疑,而这是总协定第 24 条的前提条件。协议的代表认为它们之间
是互惠待遇,而第 24 条并没有涉及这一问题,同时协定也满足了第 24 条第 5 款至第 9 款的
要求。自由贸易区不同发展阶段应是不同的。总协定的审查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
本案专家组通过对 GATT/WTO 做法的审查也表明,对于第 24 条从来没有达成一致,
也没有确立一致的做法。GATT 工作组 1957 年对欧共体成立的审查及以后历次扩大的审查,
对成员在成立或加入时新采取的限制措施,都没有一致的意见,一些成员认为新措施与
GATT 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由于没有对成立或加入关税同盟时的新限制措施提出指控,有的成员认为这种新措施
已被默许。本案专家组已指出,在 1994 年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24 条的谅解之前,对具
体措施是否可据第 22 条和第 23 条指控,并不是很清楚。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涉及的问题多;许多成员都是这个或那个区域贸易协议的成员,不易得出统一的认识;第 24
条用语本身不明确,等等。
本案确立了这样的一个原则:第 24 条可以作为与 GATT 其他规定不符的裁定的抗辩。
换句话说,第 24 条可以构成其他义务的一种例外。但第 24 条不是相对于 GATT 其他规定
的特别法,第 24 条的适用要受到其他规定的限制,要与其他规定一起适用。
总的来说,区域贸易协议的成员,对与第三国的贸易采取的限制措施,不应高于以前
实施的关税水平,或不应严于以前的其他商 业限制。缔结区域贸易协议的权利是 WTO 成
员的 WTO 权利。这一权利不应被剥夺。GATT 的其他规定不应阻止成员缔结区域贸易协议
的权利。
第 24 条可以作为与 GATT 的其他规定不符的措施的正当性的理由。但在涉及成立同盟
时,该抗辩需满足两个条件:利用第 24 条提出抗辩的成员必须证明其采取的措施在成立同
盟时全部满足第 24 条第 8 款(a)项和第 5 款(a)项的条件;该成员必须证明如不允许采取这一
措施,成立同盟会被阻止。如果有关成员在缔结或加入协议时采取了与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措
施,或更具体地说,与第 11 条或第 13 条不一致的措施,如果不采取这一措施即不能缔约或
加入区域贸易协议,则该不一致的措施可据第 24 条获得正当性。
(二)争端主体
在我国的诉讼法中,如果诉讼主体不合格,法院可以更换,可以追加当事人(包括第三
人)。在 WTO 的争端解决程序中是否也存在类似的规定呢?
25
本案中,土耳其与欧共体签订建立同盟的协议,印度对土耳其的措施提出申诉。土耳
其提出,土耳其的措施是为了实施同盟协议而采取的,欧共体应是争端一方。但欧共体明确
拒绝作为第三人参加该程序。因此,土耳其要求专家组驳回印度的要求。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印度是否有权只对土耳其申诉而不对欧共体申诉,换句话说,成
员对某一多边协议的成员提起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是否受到与其他成员有关的限制?专家
组是否有权追加第三方?
提起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是成员的一项根本权利。许多案例已经明确,申诉方不必因
被诉方的措施而受到损害,不要求有经济利益或法律利益的存在。本案专家组指出,DSU
的任何规定都不阻止印度对土耳其发起专家组程序。也并没有一般性的原则适用于双边或多
边协议的争端,禁止只对协议的一个成员提起争端程序。DSU 中并没有专门涉及关税同盟
的争端解决的规定。这表明,成员有权决定被诉的对象,这一决定权不受任何限制。而且对
谁提起磋商要求、提起争端解决程序,与是否友好无关。DSU 明确规定: 请求调解和提起
争端解决程序不应意味着或被视为引起争议的行为(contentious act),并且发生争端时,各成
员应善意地参与这些程序以解决争端。这与我国的传统观念似有不符。要求解决争端,或对
一国的产品采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尤其是在 WTO 框架下,是正当行使权利的问题,而
不是对某一国家不友好的问题。在我国许多人的头脑中,提起诉讼表示双方的诚意已断,被
诉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影响案件的解决。正当行使权利当然并不表示成员可以滥用这
一权利。DSU 明确规定:在提起一项争端前,各成员应对按照这些程序采取行动是否有效
作出判断。就目前的案件来看,除危地马拉水泥案因没有适当提起而被彻底驳回外,其他案
件都以申诉方的申诉成功结案。
本案专家组指出,在 WTO 中不存在"实质当事人"(essentialparties)的概念。欧共体不是
本案的实质当事人,欧共体和土耳其是 WTO 两个地位平等的成员。一成员是否(以第三方
的身份)参加争端解决程序取决于其自己的意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仅对争端当事人
有约束力。专家组的这一观点考虑了国际法院的做法。根据国际法院的观点,作为一般原则,
法院仅对向其提交的事项(包括被诉方)进行裁决,裁决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其他国家如认
为对其有影响,可以另行提起程序,或利用参与程序。无论是立法中还是国际法庭的实际做
法中都不存在"不可缺少的当事人"规则("indispensable parties"rule),国际法院并不享有指示
第三个国家作为争端一方的权力。专家组认为,国际法院的做法表明,如果不用审查第三方
(即 WTO 的成员)的情况能够在争端方之间作出裁定,只对争端方行使管辖权。而在本案中,
印度并没有对欧共体提起申诉。
上诉情况表明,我们需要注意国际法庭案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与国内法案件审理的不
同。由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经常参考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做法,而我们对这一方面的研究相对
薄弱,这就需要我们补上这一方面的缺陷并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七、本案引用的其他案例
26
欧共体牛肉(荷尔蒙)措施(加拿大和美国分别申诉)(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8-02-18)
欧共体计算机设备海关分类(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8-06-22)
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经销体制(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7-09-25)
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专利保护(美国申诉)(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8-01-16)
日本酒类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6-11-01)
韩国酒类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9-02-17)
巴西影响脱水椰果的措施(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7-03-20)
美国汽油税(US-Superfund)(1987-06-17)
欧共体零部件(1990-05-16)
美国麦芽酒案(1992-06-19)
美国对虾和虾产品的进口限制(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8-11-06)
美国影响羊毛衫进口的措施(上诉报告)(1997-04-25)
危地马拉对墨西哥水泥的反倾销调查(上诉报告)(1998-11-25)
澳大利亚影响大麻哈鱼进口的措施(上诉报告)(1998-11-06)
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和其他物品进口的措施(1998-04-22)
欧共体对从香港进口产品数量限制案(1983-07-12)
印度尼西亚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1998-07-23)
加拿大与期刊有关的措施(上诉报告)(1997-07-30)
美国精炼汽油和传统汽油标准(上诉报告)(1996-05-20)
美国限制棉织品和人造纤维内衣进口(上诉报告) (1997-
02-25)
欧共体影响家禽制品进口的措施(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8-07-23)
日本皮革进口措施(1984-05-16)
27
印度对农产品、纺织品和工业产品进口数量限制(上诉报告)(1999-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