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场研究
目录
1. 碳交易市场背景介绍
2.碳交易市场形成的理论基础
3. 国际碳交易市场概况
4. 碳交易市场与中国
一、碳交易市场背景介绍
美国宇航局2007年12月卫星资料显示,北极冰层的厚度比以前减少了23%。航海资料则显示北极冰层比1950年代减少了50%。气候科学家齐瓦利博士预测:北极冰层将在2012年夏天融冰季节结束前完全融化。
碳交易市场背景——气候变暖
碳交易市场背景——气候变暖
据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尼克霍拉斯(Nicholkas)估算,如果气候变化不改观,它所带来的损耗成本将达到万亿美元,占世界经济产出的20%,几乎等同于大萧条时期的经济损失。
碳交易市场背景——京都议定书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1997年《京都议定书》在联合国通过。《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对成员国分配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它在限定碳交易机制的同时,也为全球创造出了一种新的公共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权。
碳交易市场背景——碳排放交易
由于各国在减排成本上存在差异,为完成减排目标,温室气体产生了价值,于是以CO2为主要交易产品的碳市场逐渐形成。
二、碳交易市场形成的理论基础
碳交易市场理论基础——外部性理论
“某种外部性是指在两个当事人缺乏任何相关经济交易的情况下,由一个当事人向另一个当事人所提供的物品束”。
——马歇尔、庇古
碳排放交易归根结底是要使二氧化碳排放空间成为非公共物品,成为一种生产过程中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得到的资源,具有在使用过程中的可分离性和专有性。
碳交易市场理论基础——科斯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 :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科斯第二定理” :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初始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科斯定理在碳交易中的应用:
环境介质容纳污染物的能力(即环境容量)是环境所提供的基本功能之一。容量资源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要建立容量资源的市场,就必须明确不同经济主体对环境容量的权利,即产权。产权界定之后,不同经济主体对该权利的价值评价(支付意愿)的差异就会促使该权利在不同主体间交易。随着碳排放权的界定,碳交易市场逐步成长起来。
碳交易市场理论基础——科斯定理
三、国际碳交易市场概况
(一)碳交易市场主体
(二)碳交易市场机制:配额交易
配额市场基于“总量控制与交易(cap-and-trade)机制,即市场内的每一成员都被设置温室气体排放量上限,某一成员可根据单位减排成本用自己的减排量额度与其他成员进行交易。这一市场主要包括各自独立的3个体系: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 ETS)、新南威尔士市场(NSW)和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CCX)。其中,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下,欧盟根据各成员国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排放现状和发展趋势,每年分配给各成员国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EUA),各成员国可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配额(EUA)用来交易。
主要的配额式交易市场交易量和年交易额(2008-2009)
(二)碳交易市场机制:项目交易
基于项目的市场是将某一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交易。这一市场主要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和联合履约(JI,在发达国家和中东欧经济转型国家之间进行)。其中,CDM最具代表性,其所占全球碳市场份额仅次于欧盟排放贸易体系 。作为议定书非附件B国家(即发展中国家)成员,中国尚未承诺量化的减排目标,所以目前只能参与国际碳市场中CDM项目开发,并将所获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出售给有减排要求的政府或机构。
主要的项目式交易市场交易量和年交易额(2008-2009)
(三)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和价格
国际碳市场上已有的产品主要以碳现货、碳期货和碳期权为主,近年来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迅速发展。受交易市场不完善、供求关系、世界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较为剧烈,碳价格经常出现巨大的涨跌幅度。
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
各个碳交易市场的产品有所侧重,欧洲能源交易所、奥地利能源交易所以欧盟排放配额的现货交易为主,每天公布欧盟排放配额的现货交易价格;欧洲气候交易所是新型碳金融工具—欧盟排放配额期货、期权的交易龙头,主要交易品种是2005~2012每年12月交货的欧盟排放配额合约;欧洲气候交易所、北欧电力库还推出了二级核证减排量现货交易和核证减排量期货交易,其中欧洲气候交易所于2008年3月推出核证减排量期货合约后,仅一个月交易量就高达1600万吨CO2。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和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也推出了碳期货、碳期权的交易。欧元是碳现货和碳衍生品场内交易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
碳交易市场价格
从短期来看,碳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机制决定了碳价格的高低。在化石燃料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全球经济下,碳市场价格主要受到排放限额和技术因素的影响。排放限额决定了碳排放权的需求,设置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制越高,对排放权的需求也就越小,若供给不变,则碳价格下降,2006年碳价格暴跌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欧盟接收了更高的排放限额。从技术层面来看,技术意味着减排的机会成本,在传统技术下要为减排支付成本,清洁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得到额外的补偿,因此这对清洁技术的研发和使用起到了激励作用。
(四) 主要碳交易市场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 气体减排体系
英国排放配额交易体系
政府分配排放额度体系
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新兴的环境交易所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排放贸易体系(The EU EmissionsTrading Scheme)建立于2003年10月25日,于2005年1月开始正式运行,是由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法国电力交易所(Powernext)、北欧电力库(Nord Pool)、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和奥地利能源交易所(EXAA)和环境交易所(Bluenext)等一系列碳排放交易所组成的体系,其中欧洲气候交易所的交易量占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总交易量的%,是欧洲最大的交易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引擎,是全球最早多个国家、多个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也是目前发展最大的碳市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碳交易量占到全球交易额的3/4以上,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Exchange)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是京都机制以外的碳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会员公司自愿限制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维护大气环境的稳定,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提高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其他碳交易市场
(1)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于2003年1月正式启动,也是最早强制实施的减排体系之一,交易量仅次于欧盟排放贸易体系;
(2)英国排放配额交易体系(The UKEmissions Trading Scheme)成立于2002年4月,是全球第一个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由公司通过购买配额或出售排放权的方式自愿参加减排,于2007年1月加入欧盟排放贸易体系。
(3)政府分配排放额度体系(Assigned Amount Units)诞生于2008年,是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附件1缔约方国家之间协商确定的排放配额,这些国家根据各自的减排承诺被分配各自的排放上限,并视本国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对超出其分配排放数量的部分或者短缺的部分通过国际市场出售或者购买,目前日本是主要买方国家,卖方主要是捷克和乌克兰。
其他碳交易市场
(4)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egional GreenhouseGas Initiative)是由美国纽约州前州长乔治·帕塔基(George Pataki)于2003年4月创立的区域性自愿减排组织,已经成功吸收了康涅狄克州、缅因州、马塞诸塞州、特拉华州、新泽西州等美国东北部十个州郡的加入,旨在2009~2019年间减少10%的二氧化碳排放,作为新兴市场在碳市场中占据了重要一席。
(5)此外全球还有一些新兴的环境交易所,如2006年7月成立的加拿大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2008年7月初成立的新加坡贸易交易所、具有拍卖性质的巴西商品期货交易所、2008年11月成立的新西兰排放体系等。
四、碳交易市场与中国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概况
碳交易在我国仍处于市场起步和发展阶段,作为“以市场手段推动节能减排”的一种探索,各地都在积极尝试。自2008年以来,上海环交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等相继成立。截至目前,成立不到3年的上海环交所已累计实现项目挂牌金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我国CDM开展现状
1998 年5 月,中国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 年8 月正式核准《京都议定书》,这意味着中国全面启动CDM 运作。为加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管理,保证其项目有序进行,中国政府于2004 年6 月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10月又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政府以积极态度,逐步建立CDM管理机制,大力推进项目的建设,近年已取得较大进展。
我国碳交易所现状
目前我国主要的环境交易所分别是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目前这三大环境交易所的业务多集中在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北京环交所是以会员制为基础的从事环境权益交易的机构,交易所的核心目的和出发点是提供一个专业化的市场化平台,使各类从事环境权益的买家、卖家和中介机构等各方在一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平台上共同参与交易。天津交易所除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参与外,引进中石油和芝加哥交易所, 三者的持股比例分别是53%、22%、25%,分别以资金和无形资产等形式入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作为联交所环境能源产权的平台,为环境能源领域各类权益人、各类企业、科研机构提供节能减排咨询、项目设计、项目价值评价、基金运行、项目投融资以及技术支撑等各类资本、经营、信息与技术服务。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市场机制不完善
区域经济发展失衡
法律保障不健全
政府监管不足
1.市场机制不完善
碳交易市场有效运作以市场经济以基础。我国经济处于市场化的初期,存在区域市场化水平差异、区域市场分割、基础性资源配置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优化环境容量资源功能。
2. 区域经济发展失衡
碳交易市场以实体经济为依托。传统工业依赖能源和资源,能源和资源的不平衡分布造成区域差异、进出口贸易的因素导致的海陆交通枢纽地区的发达、产业主导因素的转移导致地域发展水平的变化,由此造成沿海与内地、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省区之间、南北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给我国建立全国统一市场造成障碍。
3.法律保障不健全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现行法律法规基本都是针对环境和人体有害气体制定的,而 对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及约束大多从政策角度进行管理。碳交易主体属于自愿参与,法律上没有确认合法的碳排放权,也没有具体规定排放权实施中一些关键而具体的问题。另外,对于违反相关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行为没有确立有效的惩罚机制,使得法律责任缺失。
4. 政府监管不足
碳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标的审核交易指标的折算都需要有关行政部门的参与。虽然碳排放交易是一种自愿的市场交易行为,但也要接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对环境监测标准和监测技术设施的开发利用上,政府存在很多不足,监管制度尚不完善,导致企业碳排放交易市场上存在着很大障碍,难以建立起完善的交易平台。
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的支持策略
观念创新支持
政策、制度和法律支持
金融支持
技术支持
信息服务支持
市场机制支持
1.观念创新支持
政府决策部门创新
政府相关决策部门应对实施低碳经济、发展碳交易市场和碳定价权的重要性有深刻认识,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价值观念注入政府的基本运行轨迹。改变官员政绩考核标准,扭转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将经济发展战略与环境的总量控制相结合。国家环保产业要发挥导向作用,使排污企业认识到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性。
公共媒体的观念创新
公共媒体应增强环境忧患意识,把提倡低碳经济放在宣传的重要地位,尤其是碳交易市场、碳定价权相关知识的普及,使企业和广大民众认识其重要性。
2.政策、制度和法律支持
建立和完善与碳交易市场相关的财税、环保及外汇管理等各项配套政策。要针对各地开展的CDM项目中技术引进与利用情况,有差别地实施相关税收优惠;外汇管理部门应配合CDM机制研究并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并将跨境“碳资本”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成立碳基金或担保公司,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分担。
完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的运行置于法律的框架下。创立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奠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加强与碳交易有关的其他配套制度建设。
3. 金融支持
首先,发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的宏观指导作用,制定与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相关联的信贷规模指导政策,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货币政策环境。
其次,商业银行要健全组织机构为碳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服务,通过引进专业人才和对现有人力资源的重组和培训,逐步构建碳金融业务团队,组成专门机构负责碳金融业务的开展。
再次,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碳金融的发展。可将能耗和碳排放量标准作为公司上市必须达到的强制性指标之一,以此形成对上市公司节能减排的硬约束;鼓励和扶持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并予以资本支持;允许符合发债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以获得债券市场的资金支持。
最后,努力开展低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探索开展碳交易和气候衍生品交易,提高交易的规模和相关金融资产的流动性。
4. 技术支持
首先,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从技术上解决排污总量确定的难题。主要是通过能源或燃料的转换,用低碳的燃料如天然气和氢燃料等替代煤和石油等,或从化石燃料转向非化石燃料(如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无碳的能源),改善能源结构和降低单位能耗的CO2排放强度。
其次,要开发新的技术路线、方法学,挖掘新的碳交易资源,引导国内外投资企业在新的工业节能、城市低碳发展等领域发。CDM项目。
再次,积极构建作为碳市场雏形的碳交易试验平台,即在目前排污权交易(主要是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试点交易)不断完善和推进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节能量等其他创新产品的交易,然后在这种交易平台的技术基础上,加快与国外先进交易体系的合作。最后,研究和执行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测量、报告和核实体系、目标承诺与减排和交易体系,以企业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的方式,进行碳交易。
5.信息服务支持
碳交易市场是与虚拟资本、金融创新、绿色技术(产权)、低碳信息咨询、新经济所需人力资源和教育培训等相关的信息经济市场,也是与低碳经济的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市场相关的企业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市场。因此,要建立强大的信息服务体系,通过为相关方提供交易信息,最大限度地规范交易行为,提高我国在国际碳排放交易中的地位,改变过去交易不透明的现象,解决国内碳交易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的问题,最终构建完整的碳交易市场。
6.市场机制支持
一是从理论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系统地分析、研究。在原有对国外排污权交易研的基础上,加强国际间碳排放的研究工作,加快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
二是大力培育我国自己的能够完全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化主体。建立环境中介组织或咨询公司,由专业化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发展环境金融事业并规范企业的碳融资行为,允许有碳金融知识和能力的金融机构成为国际碳买家。
三是加强价格调控。不断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的价格政策和资源性产品的定价机制,逐步使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污染损失成本。
四是成立有关部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资源的战略投资。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资源进行一定战略储备,由国家收购碳排放权交易资源,随行就市,灵活买卖,用资源储备来掌握一定的定价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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