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带 来 知 识 信
息 的 网 络 化 。网 络 技 术 又 改 变 了
信 息 传 播 、知 识 扩 散 的方 式 和 速
度 ,而 这 一 切 都 深 刻 地 体 现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的变 革 上 。在 版
权 制 度 中 ,许 多 原有 的 概 念 发 生
了扩 展 ,技 术 保 护措 施 就 是 在 这
样 背 景 下 孕 育 的 新 事 物 。
O 技术保护措施的产生
传 统 版 权 人 对 于 受 版 权 保
护 的文 学 、艺 术 、科 学 作 品 ,本 来
是 以 印 刷 出 版 的 形 式 向 公 众 传
播 、复 制 、发 行 的 ,由于 作 品使 用
传 播 方 式 有 限 和 技 术 手 段 不 高 ,
很 少需 要依 靠技 术 措施 来 控 制
作 品 超 出 自 己许 可 范 围 的 传 播
利 用 。 但 是 随 着 高 新 技 术 的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和 知识 传 播 的关 系
日益 密切 ,新 媒 介 层 出 不穷 ,版
权 人仅 仅依 靠传 统 版权 法 律保
护 ,已远 远 不 能 跟 上 技 术 飞 速 发
展 的步 伐 ,法 律 因 本 身 固有 的 特
点 决 定 了 其 要 滞 后 于 技 术 发 展
出现 的新 情 况 ,于是 版 权 人 也 利
用 技 术 发 展 的 成 果 作 为 维 护 自
己 权 利 的新 手段 。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根 据 功 能 的
不 同主 要 包 括 预 防 和 制 裁 两 类 。
版 权 人 预 防 措 施 一 般 目 的 在 于
控 制 访 问作 品 和使 用 作 品 ,前 者
是 指 在 网 络 上 的 某 个 信 息 发 出
端 (如 zr维 网 网 站 ),或 者 某 种 信
息 接 收 端 (如 解 码 装 置 或 者 机 顶
盒 )上 实 施 技 术 措 施 ,使 用 户 只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周娴纹
有 通 过 密 码 或 付 费 等 才 能 访 问
某 个 网 站 或 者 网 站 中 的 某 个 作
品 ,如 果 用 户 不 与 其 签 订 电 子 合
同 ,支付 费用 ,获得授 权 ,则 不能
访 问 其 中 的收 费 内 容 ;后 者 指 被
用 来 控 制 用 户 使 用 、复 制 及 传播
作 品 的措 施 。连 续 性 版 权 管 理 系
统 (SCM S)就 是 一 个 被 广 泛 采
用 的 控 制 数 字 化 复 制 的措 施 ,该
措 施 能 够 限 制 用 户 多 次 复 制 某
个 数 字 化 作 品 的行 为 ,其 他 控 制
使 用 的 措 施 ,还 包 括 电子 文 档 指
示 软 件 、电 子 签 名 以 及 电子 水 印
等 。而 制 裁 措 施 则 包 括 识 别 非 法
访 问 、使 用 者 和 利 用 技 术 手 段 对
非 法 访 问 、使 用 者 进 行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的破 坏 。 如 1997年 江 民公
司 在 KV300软 件 设 置 逻 辑 炸
弹 ,锁 死 盗 版 者 的 电脑 硬 盘 ,迫
使 电脑 停 止 工 作 ,硬 盘 数 据 暂 无
法 使 用 。
但 是 技 术 保 护 的措 施 总 是
不 断 被 更 新 的技 术 所 战胜 。保 护
技 术 与 反 保 护 技 术 相 互 制 约 ,而
且 对 于 权 利 人 而 言 ,其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必 须 经 受 来 自不 知 明 “暗
处 ”的 挑 战 ,也 就 是 黑 客 是 无 法
预 知 、无处 不在 ,因 而仅依 靠 不
断 提 高 自身 的 技 术 水 平 是 不 能
达 到 权 利 人 的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设
置 的 初 衷 的 。
● 护措施白勺法律依提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版 权 条
约》、《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表 演和
2004.8 F科斌37
维普资讯
法说服极嗣搜术保妒
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知识信
息的网络化,网绵技术又改变了
信息传捕、知识扩散的方式和速
度.而这一切都深刻地体现在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变革上。在版
权制度中,许多原有的概念发生
了扩展,技术保护措胞就是在这
样背景下伊育的新事物。
。技术保护措施的产生
俯恍版仪人对于受版权保
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本来
是以印刷刷版的形式向公众传
捕、复制、发行的,由于作品使用
传播方式有限制技术子段不荫,
很少需要依靠技术捕胞来拉制
作品脑出自己许可破围的传播
利用。但是随着南新技术的发
腿,科学技术和知识传捕的
日益痛切.新蜘介应出;;:j'ζ帘,版
权人仅{又依靠传统版机怯律保
护,巳远远不能跟上技术飞速发
展的步伐,陆律剧本身阳有的特
决定了其要附后于技术发展
出现的新'情础,于是版机人也利
用技术发展的成果作为她护自
己机和l的新乎段。
技术保护措施根据功能的
不问主要包括预防和制就附类。
版机人跚防措施一般囚的在于
控制访问作品和使用作品,前苦苦
是指在闷络上的某个信息发出
端(如力三位闷闷站) ,威者某种信
息接收端(如解码装置或者机顶
盒)上实施技术措施,使用户只
1:梅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周娴钱
有通过密码戒付费等才能访问 弹,锁死瓶版者的电脑帽撮,迫
某个网站或者网站巾的某个作 使电脑停止工作,明授在数据暂元
品,如果用户不与其签订电子合 陆使用。
间,支付费用,获得授权,则不能 但是技术保护的措施总是
访问其中的收费内寄:后者指被 不断被更新的技术所战胜。保护
用来控制用户使用、复制及传播 技术与反保护技术相互制j约,而
作品的情闹。连镇性版权管理系 且对于权利人而言,其技术保护
统 (SCMS) 就是一个被广泛采 捕腑必须结受来自不知明"睛
用的技制数字化复制的措施,该 处"的挑战,也就是黑容是无法
情腑能够限制用户多次复制某 预知、无处不在,因而仅依靠不
个数字化作品的行为,其他指制 晰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是不能
使用的措施,还钮括电子文柑指 洁制权利人的技术保护措胞设
示软件、电了a签名以及电子水印 捷的初衷的。
。而叶剑就措施则包括识别非挫
访问、使用者和利用技术予段对 。报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侬据
非法访问、使用者道行计算机软
制件的破坏。如 1997 年证民公
司在 KV300 收件设竣泼辅炸
<t改界知识产舰也织版权条
约》、《世界知识产权姐织表t赏和
~叫M. 37
HANQUAN
誊鬻藜 ≥ 曩0 ≤擎
唱 片 条 约 》,这 两 个 条 约 是 在 新
技 术 的 发 展 下 为 了 解 决 应 用 数
字 技 术 产 生 版 权 保 护 的 新 问 题 ,
而 由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主 持 制
定 的 ,它 们 明 确 要 求 各 成 员 国 在
相 关 的 法 律 中 必 须 规 定 对 于 技
术 措 施 的 保 护 ,制 止 规 避 由作 者
为 行 使 本 条 约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而
使 用 的 、对 就 其 作 品进 行 未 经该
有 关 权 利 人 许 可 或 未 有 法 律 准
许 的 行 为 加 以 约 束 的 有 效 技 术
措 施 。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作 为 版 权 领
域 的 一 项 制 度 必 然 体 现 着 版 权
领 域 的利 益 平 衡 。全 部 版 权 法 的
内 容 被 认 为 是 平 衡 作 品 创 作 层
面 上 一 次 作 者 和 二 次 作 者 之 间 、
真 正 的 作 者 和投 资 商 之 间 、作 品
传 播 层 面 上 版 权 人 与 使 用 人 之
间 、作 者 与 投 资 产 业 商之 间 的 利
益 。
法 律 的 利 益 平 衡 机 制 的 建
立 ,首 先 要 满 足 最 重 要 的 和需 要
优 先 考 虑 的利 益 ,然 后 使 其 他 利
益 最 少牺 牲 。法 律 所 承认 的 知 识
产 权 是 个 人 所 享 有 的 垄 断 性 权
利 ,是 一 种 私 权 ,这 一 点 不 容 置
疑 。但 是 对 于 这 种 私 权 的 保 护 是
需 要 与公 众 利 益 加 以平 衡 的 。因
为 私 权 保 护 不 足 和 保 护 过 度 都
会 阻碍 作 品 的 创 作 和 传 播 。
私 权 保 护 是 利 益 平 衡 的 前
提 ,利 益 平 衡 是 私 权 保 护 的 不 可
缺 少 的制 约 。就 技 术 措 施 调 整 的
利 益 关 系 而 言 ,也 应 基 于 上 述 利
益 分 析 方 法 ,即 版 权 人 可 以 出 于
保 护 自 己 合 法 版 权 的 目 的 设 置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但 是 必 须 同 时具
有 不 得 将 这 一 措 施 扩 展 到 侵 害
原 版 权 法 给 予 非 版 权 人 合 理 使
用 的权 利 范 围 内 。 然 而 ,对 于技
术 措 施 的 制 度 设 置 能 否 做 到 以
38 F斟妓2004.8
上版权法 中的利益 平衡 ,是值得
探 讨 的 。
首 先 ,这 是 由于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完 全 不 同 于 传 统 版 权 人 权 利
的 法 律 保 护 ,其 将 技 术 和 法 律 紧
密 的结 合 ,并 且 将 技 术 作 为 了基
础 。版 权 法 保 护 技 术 措 施 的本 意
在 于 制 裁 为 侵 犯 他 人 版 权 而 破
坏 保 护 作 品 的 技 术 措 施 的 行 为
和 有 意 为破 坏 技 术 措 施 提 供 设
备 和 服 务 并 以此 牟 利 的 行 为 。但
是 由 于 技 术 措 施 锁 住 的 是 版 权
人 的无 形 财 产 ,无 形 财 产 的特 殊
性 使 得 版 权 人 在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j-可 能 危 及 两 方 面 的 合 法 利 益 :
一 方 面 ,技 术 措 施 直 接 威 胁 了公
众 依 据 版 权 法 享 有 的 某 些 使 用
作 品 的 自 由 ;另 一 方 面 ,制 造 能
被 用 于 破 解 技 术 措 施 的 软 件 和
硬 件 的 生 产 厂 商 面 临 侵 权 责 任
的巨大威胁 。单纯依靠技术措施
存 在 最 大 的 漏 洞 是 其 无 法 判 断
出 版 权 使 用 人 是 合 理 使 用 还 是
侵 权 ,所 以事 实 上 它 是 将 未 经 权
利 人 许 可 的使 用 都 排斥 在 外 。因
此 ,如 果 没 有 x,d于 技 术 措 施 的规
避 ,技 术 措 施 实 质 是 取 消 或 削 弱
本 应 x,d法 定 权 利 的 限 制 ,使 合 理
使 用 成 为 权 利 扩 张 的牺 牲 品 。正
是 由 于 技 术 措 施 不 能 完 全 解 决
版 权 中 的 利 益 平 衡 ,所 以 需 要 规
避 技 术 措 施 来 x,d版 权 人 信 息 垄
断 不 当利 益 进 行 制 约 。
其 次 ,技 术 措 施 保 护 的着 眼
点 是 使 用 的 装 置 而 不 是 侵 权 行
为 ,这 也 是 技 术 措 施 不 同 于 以往
版 权 人 版 权 保 护 手 段 的 特 点 。传
统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范 都 是 针 x,-J侵
权 行 为制 定 的 ,这 种 制 约 方 式 有
其 x,-J于 不 法 侵 害 打 击 准 确 性 的
优 点 ,但 是 相 比之 下 x,-J于 非 法 使
用 装 置 该 如 何 准 确 地 加 以 规 范 ,
是 否 之 前 x,d于 侵 权 行 为 制 定 的
条 文 都 能 适 用 于 规 避 技 术 措 施
的 规 范 上 ,这 些 都 有 很 大 的 疑
问 ,在 法 律 上 都 存 在 需 要 调 整 空
间 。
再 次 ,如 果 规 避 成 为 以后 使
用 版 权 作 品 合 理 使 用 的手 段 ,那
么 x,d于 没 有 规 避 技 .-'F-的 广 大 公
众 而 言 ,只 有 两 个 可 能 :一 是 不
使 用 该 作 品 ,即 没 有 网 络 空 间公
有 领 域 的信 息 自由 ;二 是 去 购买
或 依 其 他 方 式 获 得 破 解 技 术 措
施 的软件和硬件 。在技术措施取
得 合 法 保 护 的 制 度 下 ,第 二 个 可
能 的 实 现 需 要 基 于 有 开 发 解 密
技 术 的 软 件 厂 商 。但 是 像 诸 如 美
国 <<1998数 字 化 千 年 之 际 的版 权
法 案 》(DMCA) 中 对 于 制 造 、提
供 用 于 破 解 技 术 措 施 的 装 置 和
服 务 的行 为 的 限 制 规 定 ,使 得 制
造 商 被 置 于 不 可 预 见 的 责 任 风
险 之 中 ,从 而 为避 免 生 产 这 样 的
“风 险 产 品 ”,其 很 可 能 停 止 技 术
创 新 并 最 终 影 响 到 经 济 发 展 和
公 众 福 利 。所 以公 众 即使 有 了规
避 技 术 措 施 作 为 合 理 使 用 的 手
段 ,实 际 上 这 种 “合 理 使 用 ”形 同
虚 设
O 肇9
一 旦 没 有 了 对 于 版 权 人 权
利 的 利 益 平 衡 制 约 ,其 权 利 就 变
成 了 “可 以 滥 用 的 权 利 ”,违 背 了
民法 中“禁 止 权 利 滥 用 原 则 ”,这
种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不 合 理 的 。x,-j-~ ,美 国 DM CA 的
规 定 ,提 供 了一 定 的借 鉴 作 用 。
首 先 ,该 法 将 控 制 访 问 的技
术 措 施 和 控 制 使 用 的 技 术 措 施
分 开 , 给 予 不 同 范 围 的 法 律 保
护 ;同 时 还 将 破 解 技 术 措 施 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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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条约},这两个条约是在新
技术的发展下为了解决应用数
字技术产生版权保护的新问珊,
而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
定的,它们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在
相关的法律中必须规定对于技
术措施的保护.制止规避由作者
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
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结该
有关权利人许可或未有法律准
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嗷技术
措脚。
技术保护措施作为版权领
城的一项制度必然体现辛苦版权
领城的利益平衡。全部版权法的
内容被认为是平衡作品创作愿
丽上…次作者和工工次作者之间、
真正的作者和投资商之间、作品
传播居丽上版机人与使用人之
间、作者与报资产业商之间的利
益。
附体的利梭子衡机制的建
立,首先要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
优先考虑的利益,然的使其他利
益最少牺牲。法律所承认的知识
产权是个人所卒有的袭晰性权
利,是…种私权,这…点不容置
蜒。但是对于这种私权的保护是
需要与公众利益加以平衡的 O 因
为;f"Á悦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都
会阻碍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租权保护是利益平衡的前
提,利益平衡是;f"Á权保护的不可
缺少的制约。脱技术措施调整的
利益关系而言,也应基于上述和j
益分析方法,即版帆人可以出于
保护自巳合法版权的目的设置
技术保护措施,但是必须问时具
有不得将这一措施扩展到侵害
原版极法给予非版极人合理使
用的权利沮罔内。然町,对于技
术措施的制度设景能沓做到以
38 坊,码或
‘
上版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是值得
探讨的。
首先,这是由于技术保护措
施完全不用于传统版权人权利
的浩律保护,其将技术和法律紧
密的结合,并且将技术作为了基
础。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本意
在于制截为侵犯他人版权而砸
坏保护作品的技术措腑的行为
和有意为破坏技术措施提供设
备和服务并以此牟利的行为。但
是由于技术措施锁住的是版权
人的无形财产,无形财产的特殊
性使得版权人在采取技术措施
时可能危及两方面的合法利益:
一方面,技术措施真接威胁了公
众依据版权法事有的某将使用
作品的自由:另一方面,制造能
被用于帧解技术措施的软件相
硬件的生产厂商面临僚机责任
的日大戚胁。单细依靠技术措施
存在最大的漏洞是其无睹判晰
出版机使用人是合理使用还是
僚机,所以事实上它是将米组权
利人许可的使用都排斥在外。网
此,如果班有对于技术措施的规
避,技术措脚实质是取消戒削剧
本应对怯定权利的限制,使合理
使用成为权利扩张的牺牲品。正
是否之前对于侵权行为制定的
条文都能适用于规避技术措施
的视范上,这些都有很大的疑
问,在法律上都存在需要调整空
间。
乎每jk ,如果规避成为以后使
用版权作品合理使用的予段,那
么对于没有规滋技术的广大公
众而言,只有两个可能 γ 倒是不
使用该作品,即没有网结空间公
有领城的信息自由;二是去购买
或依其他方式就得破解技术措
腑的软件和破件。在技术措脂取
得合法保护的制度下,第工个可
能的实现需要燕子有开发解密
技术的软件厂商。但是像诸如羡
国{1998 数字化千年之际的版权
陆案}(口MCA) 中对于制造、提
供用于融解技术措腑的装置和
服务的行为的限制规定,使得制
商被置于不可预见的责任风
险之中,从而为避免生产这样的
"风险产品\其很可能停止技术
制新并最锵影响剧组济发脱和
公众汹利 O 所以公众即使有了蛐
避技术措施作为合理使用的
段,实附上这种"合理使用"形同
虚做O
是由于技术措施不能完全解决 。 借鉴。MCA
版权巾的利益平衡,所以晦要规
避技术措施来对版权人恼息垄
断不当利益进行制约 o
其次,技术措施保护的辛苦眼
点是使用的装置闹不是使极行
为,这也是技术措施不附于以往
服极人版权保护孚段的特点。传
统法律制度的规乎也都是针对债
权行为制定的,这种制的方式有
其对于不法侵害打击准确性的
优点,但是相比之下对于非法使
用装景该如何准确地加以规泡,
一段没有了对于脱脱人帆
利的利益平衡制的,其拙和j就变
成了"可以槛用的极利违背了
民法中"禁止极利槛用服则这
种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是
不合理的。对此,美国 DMCA 的
规定,提供 r一定的借鉴作用 O
首先,该法将控制访问的技
术措施和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
分开,给予不同班围的法律保
护;问时还将破解技术措施的行
-。 毒荤《鏊势 ≥; 鎏 蔓 。lIl
为 和 制 造 、提 供 用 于 破 解 技 术 措
施 的 装 置 和 服 务 的行 为 分 开 ,区
别 对 待 。该 法 案 从 两 个 基 本 方 面
来 规 定 对 于 技 术 措 施 的保 护 :一
是 他 人 若 是 访 问 已 采 取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的 网络 作 品 ,也 不 得 对 版
权 人 所 实 施 的 有 效 控 制 他 人 访
问 自己 作 品 的 技 术 措 施 进 行 破
解 或 破 坏 ,即 他 人 须 按 照 经 版 权
人 授 权 的 信 息 、程 序 和 方 式 访 问
作 品 ;二 是 从 版 权 人 保 护 自 己权
利 的 角 度 而 言 ,即 使 版 权 人 允 许
他 人 访 问其 作 品 ,然 而 如 果 版 权
人 设 置 了一 些 技 术 措 施 以 防 止 、
限 制 或 限 定 他 人 行 使 版 权 人 权
利 ,那 么 ,他 人 不 得 对 该 技 术 措
施 进 行 破 解 或 破 坏 。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第 46条 第
(六 ) 款 规 定 的 侵 权 行 为 认 定 包
括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权 利 人 许 可 ,故 意 避 开
或 者 破 坏 权 利 人 为 其 作 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等 采 取 的 保 护 著 作 权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权 利 的 技
术 措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其 没 有 就 技 术 措
施 对 公 众 利 益 可 能 产 生 的 妨 碍
作 出规 定 。只 是 简 单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将 规 避
技 术 措 施 等 同适 用 以 往 法 律 对
于 权 利 人 合 理 使 用 的情 况 ,这 显
然 是 不 合 适 的 。对 此 ,笔 者 认 为 :
对 于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适 用 条 件 应
明确 。从 《版 权 条 约 》第 11条 看 ,
“有 效 技 术 措 施 ”,在 目的 方 面 应
当是 “为行 使 本 条 约 或 伯 尔 尼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而 使 用 的 ”,在
范 围 方 面 应 当 是 “对 就 其 作 品 进
行 未 经 该 有 关 作 者 许 可 或 未 由
法 律 准 许 的 行 为 加 以 约 束 的 ”,
有 效 的 标 准 是 指 网 络 用 户 只 有
经 权 利 人 即 著 作 权 人 授 权 才 能
获 得 访 问 密 码 等 ,才 能访 问 被 采
取 技 术 保 护措 施 的 作 品 。如 果技
术 措 施 的 设 置 能 够 被 无 需 专 业
知 识 的 普 通 人 突 破 ,那 么 这 样 的
技 术 措 施 是 无 法 主 张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对 于措 施 的后 果应 规 定 不
能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
或 “影 响计 算 机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
总 之 ,权 利 的 实 施 必 须 遵 循 法 律
合 理 的 界 限 。
第 二 ,对 于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的
例 外 规 定 。 美 国 DMCA 中 正 是
基 于 版 权 的 私 权 与 广 大 公 众 利
益 平 衡 而 规 定 了 一 系 列 例 外 条
款 ,“合 理 使 用 ”是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一 贯 对 于 权 利 人 权 利 制 约 的 方
式 ,在 技 术 保 护措 施 的制 度 设 计
中也 不 应 遗 漏 。否 则 ,必 将 导 致
公 众 利 益 被 漠 视 。
第 三 ,法 律 不 应 禁 止 并 追 究
不 违 反 版 权 法 保 护 的 解 密 技 术
制 造 、传 播 、销 售 行 为 的存 在 。
“不 违 反 版 权 法 保 护 ”情 况 是 指
适 用 技 术 措 施 例 外 规 定 的 使 用
解 密 技 术 的 研 发 、传 播 ,以 及 其
他 不 能 应 当 知 道 解 密 技 术 使 用
者 会 违 法 使 用 的 情 况 。 也 就 是
说 ,解 密装 置 的 制 造 经 营 者 或 服
务 提 供 者 只 有 在 知 道 或 有 理 由
知 道 装 置 或 服 务 将 被 用 于 侵 权
时才 承担责任 。
第 四 ,对 于 设 置 技 术 措 施 不
当 所 要 承 担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规 定 。
法 律 给 予 了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以 合
法 的 地 位 、合 理 的 范 围 ,但 是 若
权 利 人 超 出 了 法 律 保 护 的 范 围 ,
不 当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使 得 法 律 允
许 的 或 者 权 利 人 允 许 的 合 法 使
用 者 不 能 使 用 并 且 其 合 法 利 益
受 到 了损 害 ,甚 至 使 得 其 网 络 设
备 等 遭 到损 坏 ,那 么 权 利 人 就 必
须 对 于 自 己不 合 法 设 置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的行 为 ,甚 至 包 括 自身 技
术 原 因 过 失 导 致 他 人 合 法 利 益
受 损 的情 况 承担 责 任 。
版 权 人 对 数 字 技 术 革 命 深
感 忧 虑 是 可 以理 解 的 ,用 技 术 手
段 保 护 自 己 的权 利 也 无 可 厚 非 ,
但 是 不 能 以损 害 经 济 发 展 和 技
术 进 步 为 代 价 。版 权 产 业 坚 持 用
制 裁装 置 制 造商 而 不是 制 裁 直
接 行 为 人 的方 式 保 护 技 术 措 施 ,
是 因 为 查 处 单 个 行 为 人 困 难 大 、
成 本 高 、整 体 效 果 不 明 显 ,而 单
个 行 为 人 多 半 无 力 赔 偿 权 利 人
的 巨 额 损 失 。然 而 ,既 然 把 技 术
措 施 保 护 作 为 版 权 保 护 的 一 部
分 ,就 必 须 符 合 版 权 保 护 的 基 本
规 律 。 版 权 保 护 的 重 心 在 于 权
利 ,而 不 在于技 术 ,版 权侵 权 责
任 制 裁 的 是 侵 犯 版 权 的 行 为 ,而
不 是 破 解 技 术 措 施 的装 置 。现 要
将 以 “装 置 中 心 论 ”的 技 术 措 施
与 版 权 保 护 嫁 接 ,必 然 会 有 相 互
磨 合 的过 程 ,这 就 需 要 在 法 律 的
制 定 上 , 首 先 从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 “给 予 版 权 人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权 利 ”开 始 ,通 过 对 于 原 则 条
款 适 用 中 的 具 体 经 验 来 不 断 丰
富 在 原 则 条 款 下 的具 体 内 容 ;其
次 ,法 律 对 于该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建
立 完 善 之 前 ,不 应 过 多 追 究 破 解
装 置 制 造 、经 营 者 的 责 任 ,因 为
广 大 公 众 的 合 理 使 用 需 要 这 些
制 造 、经 营者 的 技 术 提 供 。版 权
人 在 有 了 法 律 和 技 术 两 把 尖 锐
的护 卫 武 器 ,而 广 大 公 众 则 还 是
赤 手 空 拳 ,因 此 ,适 当 的 放 宽 司
法 上 的 执 法 力 度 ,给 予 技 术 层 面
和法 律 层 面 对 于 “技 术 措 施 ”制
度 合 理 有 效 完 善 的 时 间 是 很 有
必要 的 。 ■
(本栏编辑 吕国昌)
2004.8 -井斌39
维普资讯
为和制造、提供用于晒解技术措
施的装置和服务的行为分开,眨王
别对于夺。该法案从网个葱本方面
来规定对于技术措腑的保护:一
是他人若是访问已采取技术保
护措施的网锵作品.也不得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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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进付破解或础郎。
找凶著作中义怯第 46 条第
(六)款规定的侵权行为认定包
括米经著作仪人政者与著作
极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
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
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
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走的除外。"其设有就技水措
施对公众利益口I能产生的妨碍
作出规定。只是简单用"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规避
技术措施等同适用以往法律对
于权利人合王婴使用的情况,这显
然是不合适的。对I此比'笔者认为:
对于技术保护措施适用条件庇
明确。从《版权条约》第 1川1 条看'
"有效技术措施
当是"为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
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在
班回方面应当是"对就其作品进
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
法律樵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
有娥的标准是指网络用户只有
经权利人即著作权人授权才能
获得访问密码等,才能访问被采
取技术保护措施的作品。如果技
术措施的设置能够被元需专业
知识的普通人突礁,那么这样的
技术惜施是无法主张受到法律
保护。对于措施的陌果脱规定不
能"吃窝计算机借息系统安全"
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卫生.权利的实施必须遵循、法律
合理的界限
,对于技术保护措施的
例外规定。荧闺口MCA 中注
基于版帆的私权与广大公众利
益平衡而舰烧了一系列例外条
合朋使用"是知识产权制度
贸对于权利人权利制的的
式,在技术保护措施的制度设计
中也不应遗漏。否则,必将导致
公众利益被烧视o
第兰,法律不应禁止并追究
不违反版权法保护的解密技术
制造、传播、销售行为的存在。
"不应反版权法保护"情况是指
适用技术措施例外规定的使用
解密技术的研发、传播,以及其
他不能应当知道解密技术使用
者会违法使用的悄况。也就是
说,解密装置的制造经营者或服
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或有理由
知道装置或服务将被用于借极
时才承拥责任。
第四,对于设置技术措施不
当所要承拙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法律给予了技术保护措施以合
法的地位、合理的范围,但是若
权利人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圈,
不当采取技术措施,使得法律允
许的或者权利人允许的合法使
用者不能使用并且其合法利益
受到了损害,甚至使得其网络设
备等遭到损坏.那么权利人就必、
须对于自己不合法设置技术保
,吧?叹:1直砸跚脏
护措施的行为,甚至包括自身技
术原闹过失导致他人合法和IJ ;梭
受损的情况承拥责任。
版权人对散宇技术革命深
感忧虑是可以珊解的,用技术手
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氓无可厚非,
但是不能以损害照济发展和技
术进步为代价。版权产业坚持闸
制裁装置制造肉'而不是制裁
接行为人的方式保护技术措施,
阴沟查处单个行为人困难大、
成本商、整体放果不明黑.而直在
个行为人多半无力赔偿权利人
的E翻损失。然而,既然把技术
情脆保护作为版权保护的一部
分,就必须符合版权保护的
规律。版权保护的重心在于权
利,而不在于技术,版权侵极
任制j载的是侵犯版权的行为,而
不是破解技术措施的装置。现要
将以..装置中心论"的技术措施
版机保护蝉楼,必然会有相互
膳含的过程,这就简要在法律的
制定上.首先从服则性的规
定…一一"铺子版机人采取技术措
施粗制"开始,通过对于服则条
款适用中的具体经验来不断
商在服则条款下的具体内容;其
次,法律对于该校和l保护机制建
立完善之前.'不应过多迫究脏解
装置制造、经营者的责任,因为
广大公众的合理使用需要这些
制造、经营者的技术提供。版权
人在有了法律和技术两把尖锐
的护卫武器.而广大公众则还是
赤手空拳,因此,增当的放宽叫
法上的执法力度,给予技术层面
和法律层面对于"技术措施"制
度合理有效完善的时间是很有
必要的。.
(本栏编辑 目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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