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2015年 2月
(总第 403期) 法制与经济·法治论坛
NO.2,2015
(Cumulatively。NO.403)
浅析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张延涛
(天津南开大学陈省身数学研究所,天津 300071)
【摘 要】合理使用是现代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调整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起着平衡作用。我
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用的立法模式过于僵化,已不能适应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采
用一般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以期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立法模式;立法建议
一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通常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就
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但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一
些对著作权没有危害或影响较小的行为,著作权法不
视其为侵权,而是被称为合理使用。我国著名著作权法
学家吴汉东教授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为:在法律
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
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
作品的合法行为阻]。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绝不是完全舍弃著作
权人的利益,~方面,国家通过立法保护作者对其作品
享有著作权,从而激励他们创作更多好的作品;另一方
面,著作权人的创作不是凭空产生的,往往是吸收前人
的优秀成果产生的,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所利
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保证著作权人利益和作品
能够正常传播利用的前提下,从法律上规定了著作权
人放弃其享有的一部分权利,提供给公众无偿使用,省
去了每次使用作品都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麻烦,
减少了创作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从而实现了著作
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与 《送审
稿》的进步意义
我国对著作 权合理使 用采取具体列举 的立法模
式,即在 12种情形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
以不用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
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种立法模式的法律规范
非常具体,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之内,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的优点。但缺点是
过于僵化 ,使得其中有些内容明显滞后 ,面对司法实践
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法官往往束手无策。
2012年,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修改草案)》并继续进行几次修改,于 2014年 6月
最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送审稿》涉
及了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较大修改,体现了立法者
听取民意、顺应社会发展潮流、与国际接轨的决心。
1.《送审稿》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在保留具体
列举合理使用情形的前提下,引入源自《伯尔尼公约》
的“三步检验法”作为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即以前款
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
不得不合理地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修改不
仅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国际化的要求,而且有助于发挥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功效。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修
改草案》第一稿分别在第 39条和 40条制定了~般条
款和对合理使用情形的具体列举,明晰地体现出一般
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而《送审稿》却将具有一
般条款意义的文句附于具体列举之后,并未实现一般
条款的独立价值。希望《著作权法》正式修订时能够单
独制定一般条款放在具体列举之前起统领作用。
2.《送审稿》中的“一减一增”顺应了社会和科学技
术发展的需要。“一减”是指个人使用的目的减掉欣赏,
只保留学习和研究的目的。因为允许个人学习和研究
的合理使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是个人欣赏一般
是为了满足个人兴趣或者娱乐要求,无关公共利益。例
如使用者以欣赏为目的,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属于合理使用,如果公众都以此
项规定为理由,那么很多人就会不愿意为看电影而买
票了,会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一增”是指
《送审稿》对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第三、四、五项中的
媒体范围进行了扩容 ,在原来的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
电视台等传统媒体 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近年来 ,网络
技术迅速发展,因其在信息传播方面的独特优势,大有
超越上述传统媒体的趋势,肯定网络与传统媒体同等
的权利 ,十分具有时代感和进步意义。
3.《送审稿》较好地处理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极
具争议性的第二项条款,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
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因为引用多少为“适当”法律并没有明确说 明,造成法官
裁量的自由度较大,面对处于合理使用与侵权临界点的
纠纷,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送审稿》借
鉴了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四要素”的第三项规定,把
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作为判断标准,对“适
当”进一步明确为“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
或者实质部分”,遵循这一规定 ,大量地引用原作或原作
的核心内容不能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4.《送审稿》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第九项“免费表
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
演者支付报酬”进行了完善。现行规定把免费表演等同于
非直接营利,而没有排除间接营利的目的 有些企业进行
的表演,虽然不向顾客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
是 目的是为了宣传产品或招揽顾客 ,最终还是为了营利。
《送审稿》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也未以其他方式获得
经济利益”,可以将这部分间接营利的行为排除在外。
三、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
的立法建议
《送审稿》虽然顺应了《著作权法》国际化的要求,
建议修改的项 目也十分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对合理使
用具体情形的修改还是有所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笔
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考虑:
(一)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
1.对以个人学习、研究为目的合理使用的使用方
式,无论用“使用”还是“复制片段 ”都不甚严谨。改编、
表演和翻译也是学习、研究的重要方式。因此,把此项
的使用方式完善为“复制、改编、表演、翻译他人已经发
表的作品的片段”更为合理。
2.对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合理使用方式
规定为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但是不同学校设置的专业、
教学方式、研究内容各不相同,需要使用作品的方式也
是多种多样的。如果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仅限于翻
译或复制,很难满足现代教学活动的要求。而且教学、科
研针对的对象不同,对作品使用的需求及合理使用的程
度也不同,所以应将二者区别规定。建议适当扩大教学
目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除了翻译或少量复制,可以
增加播放、表演、录制或者演绎等方式;因科研而进行的
合理使用的范围仍应限定于翻译或者少量复制[2]。
3.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第七项“国家机关为执
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表述也
比较含糊,如表演、改编等使用方式就不应该属于合理
范围内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方式应
仅限于复制和翻译等最基本的形式。
(二)应该明确规定合理使用都必须是非营利的
美国《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四要素”中,第一项就
是看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商业行为,就不构成合理使用。
1.对于课堂教学中合理使用的规定,我们要区分教
学的目的和性质。当前名目繁多的私立学校或培训机构
的教育活动也可以划为学校课堂教学范畴,但却是以营
利为目的的。这些机构通过无偿使用他人作品而获得利
益的行为如果合法化,必然会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
成极大的损害,国外立法对于带有商业目的的教学活动
通常是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的,值得借鉴。
2.《送审稿》把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第十项完善为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
绘画、摄影、录像并复制、发行以及向公众传播,但不得以
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此修
改肯定了这些作品再利用的合理性,也限定了再利用的
范围,更加合理。但是如果使用者以上述方式复制作品是
以营利为目的,必定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建
议修订法律时本项应明确限定于非营利目的。
(三)应以财政拨款或设立专项基金的形式支付
少数民族翻译使用汉语言文字作品的报酬
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关于汉族文字作品翻译
成少数民族文字的情形,其立法本意是国家有义务帮
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貌似并无
不当。但是这项规定只是片面限制了作者的著作权,而
作品的翻译者、翻译作品的出版者、表演者的权利都是
完整的,这样的差别待遇显失公平。而且从容观讲这种
直接取消著作权人基于其创造性劳动而享有的著作权
以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做法 ,实质上是将国家应承担
的义务转化为著作权人的负担,其公平性与合理性有
待商榷,建议将来《著作权法》修订时(下转第 65页 )
59
检”,内容包括企业知识资产应用及管理状况、资产价
值分析、行业专利地图、商标地图、知识资产风险管控。
资产货币化建议等。
最后,企业应召开定期知识产权管理会议,跨部门对
重大知识产权事项进行讨论及决策 ,寻找推动企业发展
的空间。对于知识产权的工作,可参考针对销售人员的年
会模式,积极奖励发明、奖励创新、奖励知识产权资产管
理目标的达成,从而形成企业长远的核心竞争力。
四、总结
随着高通反垄断案步入尾声,国内智能手机专利战
也即将打响。小米、魅族、酷派等后来者究竟将会用多少
钱为知识产权埋单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那么相关企业
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的管理者也应当扪心自问:日后会为
知识产权花多少钱埋单?“现代经济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
识产权的竞争”。中小企业作为市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小企业如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
竞争中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应对挑战并获得竞争优势,对
企业自身来说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企业内部应建立
管理机制,及时对企业的创新成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
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将知识产权与企业生产经营有
机统一。企业的管理者对于基本知识和信息的掌握通常
比较熟练,故可以以此为切入点让他们积极参与知识产
权工作,发挥其已有知识及经验的优势;同时,让其他专
业成员或机构与其合作形成互补,从而推动企业的知识
产权资产管理向前发展。这样能够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
保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建立,促进企业创新成果的转化,
实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
参考文献
[1]胡学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问题 比较分析与研究伽.中国科技
论坛 .2007(7)90—95.
[21王渊,康建辉.知识产权预诊 一培养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
制度创新Ⅱ]冲 国科技论坛,2008(8):71—74.
[3】门玉英,颜慧超,盛建新等.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
1"3题及对策研究——以湖北省为例[『].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07—
11O.
[4]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 出版社,2008.
[5】5陈乃醒,傅贤治.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2007—2OO8)一 中小企业
发展及品牌 ·专利·商标·竞争力[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8.
f61高富平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Mq.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钟敬恒(1970一),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专利运营、专利诉讼、创新管理与技术转移。
(上接第 59页 )予以删除。国家对于帮助少数民族地
区发展的义务,应当以财政拨款或设立专项基金的形
式支付少数民族翻译使用汉语言文字作品的报酬[ 。
四、结语
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与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性是
一 对固有矛盾,立法者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永远不可
能穷尽所有的情形。所以我们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应
当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在完善现行的具体列举合理
使用情形的前提下,坚持一般条款的独立价值,实行一
般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比较
灵活又相对准确的理论规则。此外,现行《著作权法》第
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与《送审稿》第七章“权力
的保护”中都只涉及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没
有规定如果合理使用不能实现,法律应当给予的救济
措施。因此,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应该完善此项,明确
规定如果著作权人明知使用人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
情形,而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故意阻止这种使用时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钔。让合理使用制度真正成为激励作
品创作,促进知识和文化传播,平衡著作权人和作品使
用者利益的最有力工具。
参考文献
【1]昊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1996:144.
【2】李庆保 ,张艳.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Ⅲ.知识产
权,2013(07):47—53.
[3】昊玉霞.略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 用制度的不足与完善Ⅱ】.山东
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8(01):83-86.
[4]卢海君.著作权 中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 讨U].科技 与法
律,2007(O2):38—47.
【作者简介】张延涛(1980一),河北滦南人,馆员(中级职称),管理学
学士,研 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