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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保险与事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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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风险管理与保险
一、风险和风险管理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的严重程度乘积。
风险即是损失的不确定性(Risk is uncertainty concerning
loss)
风险是在一定条件下财务损失的不确定性(Risk which is
defined as uncertainty of financial loss is a normal condition
of living)
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损失(Risk is defined as the uncertainty
of loss)
“不确定性”包括事故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
发生状况不确定和发生结果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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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中风险的概念:
第一,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说风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着的某种自然现象、
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
第二,社会性。所谓社会性,是指所有上述各种现象必须对人们的生命或财
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即风险是指自然或社会现象对人身及其财产的危害而
言的。
第三,客观不确定性。所谓客观不确定性,是指某种现象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在总体上具有必然性,是可知的;在个体上是偶然的,是不可知的。
第四,可经营性。所谓可经营性是指那些可以由保险企业经营的风险。
保险学的风险定义一般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
理现象和社会现象是否发生,及其对人类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
全是否造成损失和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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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和“Danger”的比较:
•相同点:二者都是尚未发生而又可能发生的现象;二者发生后
的可能性的后果是可知的、确定的。
•区别点:事故一旦发生,危险只有一种后果,因而是事先可知
的;风险则有几种可能的后果,是事先不可知的。
风险、事故和损失的关系
•风险是发生事故的隐患,是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事故则是风
险的可能性变为现实的结果。
•事故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则是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
•风险→事故→损失的因果关系;各个环节需要一定的外部条
件,是一定外部条件下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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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的种类
1.按风险产生的根源划分
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2.按风险标的划分
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誉风险。
3.按风险的后果划分
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4.按风险管理的标准划分
风险可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
5.按风险的状态划分
风险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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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组织(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通过
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减少风险
损失负面影响,而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形式
和过程。
三个要点:其一,指明风险管理的主体是经济组织及个
人、家庭、企业或政府。其二,指明风险管理是以选择最佳
风险管理技术为中心的。其三,指明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取得
最大的安全保障,在损失发生前作为经济之保证,损失发生
后有令人满意的复原。
四种形式,即预防风险、自担风险、转移风险和回避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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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和保险及安全管理的关系
人们在同各种风险斗争的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步总
结了对待各类风险的不同处理方法, 如表12-1所示。
表12-1 各类风险的处理办法
风险类型 发生频率 危险程度 处理方式
1 低 小 自担风险
2 高 小 加强管理
3 低 高 商业保险
4 高
高 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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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一般定义
1.经济补偿制度说
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
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
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2.经济补偿合同说
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危险,当
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
3.互助共济制度说
保险是多数经营单位,以合理计算的共同分担金作为经济补偿的手
段,保障经济安定的互助共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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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制度和给付合同统一说
保险的含义,可由两方面来予以说明:一方面保险是为达到某种效能的经
济制度;另一方面保险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行为。
5.转移风险财务手段说
从企业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规范保险如下:所谓保险系指不可预期损
失之转移和重分配之一种财务手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
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
保险责任的保险行为。
本质是一种互助行为,是一种社会化安排,是面临风险的人们通过
保险人组织起来,从而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由保险人组织保
险基金、集中承担。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则可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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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一些特性:
与保险有相似之处的制度或行为进行简单比较。
(1)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它们的区别
是: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而救济是施舍行为;保险是以被保险人
缴付保险费为前提,而救济是单方面行为。
(2)保险与赌博和投机
保险与赌博确有一点相似之处,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与其
赔偿所得并不保持等价交换关系。然而,保险与赌博有着本质区别:
赌博产生一种新的投机性风险,而保险是对付纯粹风险的一种办法;
赌博是非生产性的,赢者是以输者的损失为代价,而保险人和被保
险人在防损方面有着共同利益。
保险与投机也不同:保险包含可保风险的转移,而投机是对
付不可保风险的一种办法;保险能减少风险,而投机却不能减少任
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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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尤其是有
些人寿保险带有长期储蓄性质,但两者还是有不同的经
济范畴。
首先,保险是以众人的储蓄补偿少数人的损失,
体现互助合作性质;而储蓄总是使用本金及利息的公式,
对每个储户保持这种对等关系,它是一种自助行为。
其次,保险的目的是对付意外灾害事故损失,而
储户的心理主要是把存款用于预计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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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实施方式来分类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2.按保险的对象来分类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寿险”和“非寿险”两类:所谓寿险,仅指与人的生存与死亡有关的
保险,其范围较人身保险较窄;而非寿险则比财产保险广泛。除各种财
产保险之外,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3.按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四大类
4.按保险关系的层次、保险经营的目的分类
• 按保险关系的层次分类,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 按保险经营的目的分类,可分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和非盈利性的社
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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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 商业性保险是指保险业务具有商业性,由保险公司举办,采用合同方式,
按照商品经济原则、商业惯例和市场经济规范进行的保险业务活动,带有
赢利性。
• 社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的、强制性的保险。它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
劳动者所在单位、社区或政府多方共同筹资,在遭遇工伤、疾病、生育、
年老、死亡和失业等风险时,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或遗属物质帮助,以保
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和最基本
的内容。
• 两者具有互助共济、分担风险、保障生产、安定生活的功能
•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举办,通过立法形式强制推行的一种社会制度,带有
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补偿性、储蓄性等特征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疾病(包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和失业(待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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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意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
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
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
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
而提供的救助和补贴。也就是国家采取立法形式,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
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对由于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
他灾难而导致生存因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
活需要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以及公共医疗卫生
保健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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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1.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职工基
本权益的重要条件
2.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
容。
3.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促进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防范机制的重要手段。
4.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工伤保险与康复相结合
5.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
产,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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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保险发展概况
工伤保险由工伤而起,因工伤而设,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待遇支付和
职业康复,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提高社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为目标。
1951年颁布实行,195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
险条例》;1995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法》 ; 1996年8
月12日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375号,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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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
主要是指因工负伤、残疾和死亡事故的确认标准、法定的
职业病名单及鉴定标准,以及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级
的标准等。
(3)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及费率的确定
主要包括基金筹集的模式、统筹的地域范围、缴费的对
象、费用的主要来源、计提基数、费率种类等。
(4)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主要有给付项目、给付标准、给付期限、计算方法、给付
途径及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等。
(5)工伤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的行政机关、业务机构及监察、仲裁机
构的设置,各管理与监察机构的权限划分、人员的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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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原则
•无过责任原则:一旦发生意外,实行补偿不追究过失,无条
件的进行经济补偿。
•损害补偿原则:即不仅是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来本人及其家庭
基本生活,进行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最直接、最重要的费
用来源的损失外,同时还要考虑伤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
康复和激励等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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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工伤保险的发展
•工伤保险的管理形式
1881年,德国《社会保险宪章》就规定了事故保险。1884年,德国颁布
了《工人灾害赔偿法》
管理形式大致可归纳为雇主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类型。
•保险待遇范围
1952年国际劳工局(ILO)《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享受
工伤待遇的条件是:(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工伤医疗待遇 ;
(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工资的2/3或75%,周期半年或一年) ;(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
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
贴(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工资的66%或75% );(4)由于供养者
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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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1.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特性
要保证职业伤害社会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必须有一个稳定的基
金制度作保障,所以建立职业伤害社会保险基金是实行职业伤害社
会保险的核心问题。
1)职业伤害保险和康复的给付需要
从职业伤害社会保险需要给付的金额出发,逐一考虑职业伤
害和康复的给付需要:
(1)工资劳动者因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需要给付的医药、体
检、诊治、手术、住院、修养、疗养等费用;
(2)因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劳动者必须赴外地接受诊断、手
术、治疗、休息、疗养而需要给付的往返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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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劳动者住院接受治疗,住休
养所、住疗养院的护理费支出和膳食补助;
(4)因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劳动者,在接受治疗期间必
须享有的生活费;
(5)劳动者因患职业病和因工伤残而需享有的一次性赔
偿和定期补助;
(6)劳动者伤残后的康复费用;
(7)职业伤害致死后的善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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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费用指标
从需要出发,工伤保险基金可对下列具体指标进行量的管理。
(1)医疗服务费;
(2)医疗期间赴外地费用;
(3)医疗期间生活费用;
(4)暂时负伤一次性补偿;
(5)永久性残障定期补助和一次性赔偿;
(6)康复费用;
(7)丧葬费;
(8)一次性遗属抚恤金;
(9)遗属定期补助。
3.确定基金来源的原则
• “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 “按风险程度征收”原则
4)基金使用原则
•第一,机动原则;
•第二,全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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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方式
由于目前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存在雇主责任制和社会保险制两大类
型,因此在基金筹集模式上的选择也有不同的思路。
1.雇主责任制下的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的三种具体办法:
(1)企业自保办法
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对职工负责工伤赔偿的责任,对工伤保险的待遇
的给付做出原则规定,但是对待遇的标准并无统一规定,是由用人单位
在政府原则的指导下,据自身的经济赔付能力,自行确定待遇给付标准,
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
(2)由企业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办法
由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必须强制开办工伤事故赔偿保险,并由企业负
担全部费用开支。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必须符合国家的最低标准。
(3)由政府征收工伤保险准备基金的办法
由政府规定企业必须开办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部负责,并指定
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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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制度下的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1)社会统筹办法
由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时、
足额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并
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进行工伤待遇的给付。
(2)政府规定统一待遇项目与标准,由企业行政自行
支付的办法
这种方法不同于企业责任制之处在于给付项目和
标准由政府统一规定,企业无权更改,也不能向商业
保险公司“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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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的提缴,绝大数国家都是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按照规定的比例缴费。
•统一费率制
统一费率制即按照法定统筹范围的预测开支要求,与相同范围内企业的
工资总额相比较,求出一个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企业都按这一比例
缴费。
•差别费率制
差别费率制即对单个企业或某一行业单独确定工伤保险费的提缴比例。
工伤保险差别费率=(行业或企业预测工伤保险费用需求×调节系数)
/计划期行业或企业工资总额×100%
•浮动费率制
浮动费率制是在差别费率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卫生
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主管部门决
定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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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机制的建立
一、工伤保险和事故预防的结合
1.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
通过调整企业缴纳保险金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激励和督促企业从经济
效益立场改善安全健康状况,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造成的损失,达
到干预工伤预防的作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工伤预防必要的费用,直接支持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
的预防活动。
2.工伤预防促进工伤保险的发展
通过工伤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也就减少了工伤赔付,企业缴纳工伤保险
的费率也因此而降低,激发了企业加入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成
功的工伤预防减少了社会整体资源的破坏和事故费用代价,促进了社会健
康持续发展,树立了政府的良好形象;第三,对职工而言,保障了工伤职
工获得赔付和康复的权利,有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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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管理体制的意义
• (1)建立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管理体制是工伤
保险自身发展的需要。
• (2)建立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管理体制是劳动
安全监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 (3)建立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管理体制是国内
外实践的成功经验。工伤保险机构的首要任务是事故
预防,而不是补偿,这是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工伤保险
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所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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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工伤预防为工伤保险的重点(赔偿、康复、预防)
德国主要的工伤预防管理措施包括:
(1)制定、公布、印刷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
德国在劳动保护监察方面实行双轨制:国家制定劳动保护规范的框架,
同业公会据此制定细节,这些具体的细节就形成了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
规定(总计约130个)。所有费用由工伤预防经费承担。
(2)劳动保护监察和咨询服务
工商业同业公会中的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监察和提供
咨询服务(2000名监察员,20多个检测检查站,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同时政府部门也有一支安全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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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医疗
劳动医疗只是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发现职业病,在工伤预防中,它主要
针对职业病的防治。劳动医疗由同业公会所属的170个检查中心进行。劳
动健康检查费用由雇主承担。
(4)安全教育培训
同业公会设立了22个培训中心。培训费用由工伤预防经费中列支。对工
伤与职业病开展科研活动,设有劳动保护研究所(BIA)等科研机构。
法、美等国设立了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
法国的社会保障机构建立了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
员。工伤预防基金一部分来源于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来源于对不遵守职业安全卫生的雇主的罚款。基金主要用于为企业提供
安全技术咨询,提供安全专家,监督实施安全条例和工伤统计分析等工
作。
在美国,俄亥俄州的保险计划委员会实施了许多工伤预防工作,这
些工作由安全和健康基金会资助,该基金会拿出其财政收入的1%作为工
伤预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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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结合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职能尚未能发挥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的主动作用,另外我国工伤保险在安全监察、技能培训、社会宣
传、危险源普查等有关工伤预防工作方面开展还不够。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方面还存在的问题有:
(1)工伤保险管理机制决定了“重待遇,轻预防”的模式;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较难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
(3)工伤保险支出不合理造成了严重的基金结余;
(4)我国工伤保险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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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结合的模式构想
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作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和吸取国外的
经验,有关专家提出如下模式:
(一)建立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综合管理机构,即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设立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综合管理机构。
1.综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
安全监察及事故预防;工伤事故的赔偿和补偿;受伤人员的康复及为
再就业创造条件。
2.综合管理机构的主要部门设置
(1)工伤事故稽查机构。主要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监察,工伤
事故的调查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审批结案等工作。
(2)工伤认定与评残机构。
(3)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收缴,基金的日常管理及工
伤事故的理赔及其档案管理等。
(4)工伤事故统计分析中心。
(5)劳动安全卫生检验检测机构。
(6)法规宣教与职业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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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工伤保险与安全监察机构密切配合、协调工
作的运行机制
1. 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制度
2. 联合确定及调整差别费率、浮动费率
3. 协同运作事故预防基金,促进安全检测检验
4. 共同开展宣传教育和奖励惩处
5. 定期进行联合调研,加强工作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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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保险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结合
•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后国家制定的又一部保障从业人员人身权
利的重要立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纳
入了法制轨道。
• 《合同法》虽有关于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但没有关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事项的规定。
• 《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同时,规定了
生产经营单位有为从业人员投保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
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与《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工伤保险条例》对参加工
伤保险的单位、人员、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就从
立法上实现了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的有机结合,为保障职工或者雇
工的人身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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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