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葡萄牙共和国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随着“一带一路”和国际合作不断深化拓展,中葡两国经贸往来日益
密切,越来越多内地企业积极参与对葡语系国家的投资活动。葡萄牙
共和国(以下简称“葡萄牙”)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国家、葡语
系国家的核心成员与重要经济伙伴,备受“走出去”企业青睐。为服务
好“走出去”企业,提示企业赴葡萄牙投资税收风险,我们编写了《中国
居民赴葡萄牙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概述了葡萄牙的投资环境,主要对葡萄
牙的基本情况、经济体系特点以及投资环境优势进行阐述。第二章主要
介绍了葡萄牙现行税制。葡萄牙现行税制将适用税种在大类上划分为所
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三类,本章列举了葡萄牙现行征收的 17 种税费
(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特别博彩税、关税、市政房产转让
税、市政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酒精和酒精饮料税、石油和能源
产品税、烟草税、车辆税、单一循环税、社会保障缴款、社会保障供
款、能源行业特别捐税、银行业缴款)中的一些主要税种。其中,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不仅是葡萄牙的主要税种, 也是与赴葡
萄牙投资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第三章介绍了葡萄牙税收管理机构、税
收居民及非居民的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流程。第四章介绍了葡萄牙特别
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包括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等
法律法规。通过解读葡萄牙反避税法规和程序,帮助企业降低境外被调
查补税的风险。第五章介绍了中国和葡萄牙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通过详细解读税收协定,助力企业全面了解并正确运用税收协定,消除
税收歧视和重复征税,解决税收争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六章主要
针对中国企业在葡萄牙进行经营活动时可能会遇到的税收风险,按照不
同类别分别进行提示。
综上,本指南较为全面地涵盖了企业在葡萄牙投资经营过程中需
要了解且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的税收问题,希望能切实为“走出去”
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引。
本指南仅基于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收集的信息编写而成,敬请各位
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变化
与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践中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
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
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
造成的损失。
若本指南在编写过程中存在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葡萄牙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支柱和重点产业 .............................................................................................3
经贸合作 .........................................................................................................4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情况 ..................................................................4
与中国的经贸关系 ..............................................................................5
投资政策 .........................................................................................................6
投资门槛 ..............................................................................................6
投资形式 ..............................................................................................7
投资主管部门 ......................................................................................9
贸易法规体系 ....................................................................................11
外汇及银行管制 ................................................................................12
投资退出 ............................................................................................13
第二章 葡萄牙税制简介 .............................................................................................15
税制概览 .......................................................................................................15
税收法律体系 ...............................................................................................16
最新税制变化 ...............................................................................................18
企业所得税 ...................................................................................................20
纳税主体 ............................................................................................21
境内所得 ............................................................................................25
纳税期间 ............................................................................................27
税收优惠 ............................................................................................28
应税收益及其税率 ............................................................................32
应税利润的计算 ................................................................................35
国际法律性双重征税的税收抵免 ....................................................49
简易课税制度 ....................................................................................49
其他纳税人应课税事项的确定 ........................................................50
源泉扣缴 ..........................................................................................52
清算所得 ..........................................................................................55
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56
个人所得税 ...................................................................................................57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57
征税范围 ............................................................................................62
免税待遇 ............................................................................................71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73
税率 .......................................................................................................75
课税模式与申报 ................................................................................78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1
非居民纳税人 ....................................................................................85
增值税 ...........................................................................................................87
增值税概述 ........................................................................................87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87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91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地 ................................................................9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98
增值税税率 ........................................................................................99
税额的抵扣 ......................................................................................105
计税价值 ..........................................................................................107
增值税免税制度 ..............................................................................110
应纳税款的支付及其申报 ............................................................115
其他税(费) ...............................................................................................118
印花税 .................................................................................................118
能源行业特别捐税 ..........................................................................125
银行业缴款 ......................................................................................127
市政房产转让税 ..............................................................................128
市政房产税 ......................................................................................132
欧盟间接税 ......................................................................................135
社会保障缴款和社会保障供款 ......................................................137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138
税收管理机构 .............................................................................................138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138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140
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 .................................................................................143
税务登记 ..........................................................................................143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47
纳税申报 ..........................................................................................153
税款的结算 ......................................................................................161
税款缴纳 ..........................................................................................163
税务检查 ..........................................................................................166
税收违法行为 ..................................................................................169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 .............................................................................172
自然人纳税人的一般管理事项 ......................................................172
非居民企业的一般管理事项 ..........................................................176
源泉扣缴 ..........................................................................................177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181
关联交易 .....................................................................................................181
关联关系 ..........................................................................................181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182
关联申报管理 ..................................................................................183
同期资料 .....................................................................................................184
一般纳税人的同期资料管理 ..........................................................184
大企业关联交易申报 ......................................................................185
国别报告 ..........................................................................................186
简易档案 ..........................................................................................188
转让定价调整 .............................................................................................189
原则 .....................................................................................................189
转让定价调整适用的方法 ..............................................................189
应税利润或收入的调整 ..................................................................193
预约定价安排 .............................................................................................194
适用范围 ..........................................................................................195
预约定价安排的分类 ......................................................................195
程序 .....................................................................................................195
初步评估阶段 .........................................................................................196
费用及主管部门 .................................................................................198
期限 .....................................................................................................199
后续程序 .............................................................................................199
受控外国企业 .............................................................................................199
标准 .....................................................................................................199
税务调整 .............................................................................................200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200
主要内容 ..........................................................................................200
税务调整 ..........................................................................................201
集团内部服务提供 .....................................................................................202
主要内容 ..........................................................................................202
税务调整 ..........................................................................................202
重组交易 .....................................................................................................203
主要内容 ..........................................................................................203
税务调整 ..........................................................................................203
融资费用扣除限额 .....................................................................................204
主要内容 ..........................................................................................204
税务调整 ..........................................................................................204
旨在消除混合错配的规则 ........................................................................205
主要内容 ........................................................................................205
税务调整 ........................................................................................206
法律责任 ...................................................................................................208
第五章 中国和葡萄牙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209
中葡税收协定 .............................................................................................209
中葡税收协定 ..................................................................................209
协定适用范围 ..................................................................................209
常设机构认定 ..................................................................................210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212
税收抵免 ..........................................................................................214
无差别待遇原则 ..............................................................................215
相互协商程序 .............................................................................................215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216
适用条件与申请流程 ......................................................................216
转让定价争议的特殊协商规则 ......................................................217
第六章 在葡萄牙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219
信息报告风险 .............................................................................................219
登记注册制度 ..................................................................................219
信息报告制度 ..................................................................................221
纳税申报风险 .............................................................................................222
在葡萄牙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222
在葡萄牙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222
在葡萄牙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223
调查认定风险 .............................................................................................223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224
其他风险 .....................................................................................................224
共同申报准则的含义 ......................................................................224
共同申报准则的作用机制 ..............................................................226
共同申报准则的影响 ......................................................................227
附录一 葡萄牙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229
附录二 葡萄牙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230
附录三 葡萄牙签订税收信息交换协定一览表 .......................................................234
参考文献 ....................................................................................................................236
第一章 葡萄牙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葡萄牙位于伊比利亚半岛西南部,地处欧洲大陆西端,西南濒临
大西洋。除大陆地区外,其领土还包括大西洋中的亚速尔群岛和马德
拉群岛。
截至 2023 年底,葡萄牙全国人口为 1, 万人。葡萄牙是单一
民族国家,根据 2024 年数据,葡萄牙人约占总人口的 %。据葡萄
牙移民局数据,截至 2023 年底,中国在葡萄牙的移民合计 27,839 人,占
在葡萄牙 59 万移民的 %。华人华侨主要分布在里斯本和波尔图地
区。
葡萄牙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葡萄牙语是世界第六大、欧洲第三
大被广泛使用的语言,大约有 亿使用者。
根据《葡萄牙宪法》,葡萄牙的行政区划分为行政区(Distrito)、市
政区(Concelho)、民政区(Freguesia)三级。全国共有 18个行政区以
及马德拉群岛、亚速尔群岛两个海外自治区。2003 年,葡萄牙政府设
置了五个区域协调发展委员会,又称地方大区(CCDR),分别是北部
大区、中部大区、里斯本和特茹河谷大区、阿连特茹大区、阿尔加维
大区,将中央的部分行政和财政权力下放地方。
在欧盟国家中,葡萄牙属于经济中等发达水平,经济总量排名中
下游,2024 年GDP 相当于德国的 6%、法国的 7%。近年来,葡萄牙主
要经济指标呈现低速增长态势,复苏动能相对不足。
财政方面,2023 年葡萄牙财政收入达 1, 亿欧元,支出为
1, 亿欧元,依据《超额预算程序》核算,当年实现财政盈余
亿欧元,盈余率为 %。物价方面,2024 年全年消费者物价指
数(CPI)平均上涨 %,通胀压力较往年有所缓解。
葡萄牙失业率问题仍待改善,2024 年 12 月总体失业率为 %,
与2023年同期持平;青年失业率(16-24岁)虽仍处于高位(%),但
得益于政府推行的“+人才”和“+就业”计划(通过提供实习岗位和就业奖
励等措施),2024 年青年失业率较2023年同比下降%1。
2024 年,葡萄牙实际 GDP 同比增长 %,增速较 2023年(%)
回落 个%;名义 GDP 初值达 2, 亿欧元,人均名义 GDP 为29,177
美元。经济结构方面,旅游业消费总额达 472 亿欧元,占 GDP 比重
%;商品出口名义增长 %,进口增长 %,贸易逆差进一步扩
大。葡萄牙央行于 2025 年 6 月初大幅下调 2025 年经济增长预
期至%(较3月预测值%下调个%),这一增速低于 2024年实际
增速(%)。2
葡萄牙公共债务长期负担较重,截至 2023 年底,外债总额达
3, 亿欧元,为GDP 的 %。不过,在财政整顿与经济增长推
动下,债务规模有所下降。2023 年公共债务总额降至 2, 亿欧元,
占 GDP 比重由 2022 年的 %降至 %,是 2009 年以来首次低于
GDP 的 100%。债务结构上,内债 1, 亿欧元,占 %; 外债
1, 亿欧元,占 %。期限方面,短期债务(一年期以内)
亿欧元,占 %;中期债务(一年至五年期) 亿欧元,
占%;长期债务(五年以上)1,亿欧元,占%。
为缓解短期偿债压力,2023 年 10 月,葡萄牙财政部和公共债务管
理局(IGCP)调整部分国债偿还期限。2024 年 3 月起,国际评级机构上
调或维持葡萄牙评级,标准普尔上调至“A-”,惠誉维持“A-”,穆迪维持
A3,评级展望多为“稳定”。
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葡萄牙在 190
个国家中排名第 39 位。此外,葡萄牙在跨境贸易指标上表现尤为突出,
位列全球第一,这得益于其高效的物流体系和贸易便利化措施
3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大使馆,访问自
2
经济数据智能分析平台,访问自
3
世界银行,《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英文:Doing Business 2020)。
支柱和重点产业
葡萄牙产业体系较为多元,在欧洲乃至全球产业格局中呈现出独
特的地位与特色。
在传统优势产业领域,葡萄酒是最重要的传统出口产品之一。葡
萄牙全境葡萄种植面积约达 27 万公顷,葡萄品种多达 340 种,在
2023/2024 产季,葡萄酒产量高达 亿升。葡萄牙是全球排名第
10 位的葡萄酒生产国,也是全球第 9 大瓶装葡萄酒出口国,其酿制的
葡萄酒中,有 %用于出口。目前,葡萄牙正积极加大在中国市
场的推广力度
4
。
橄榄油产业方面,葡萄牙同样成绩不俗,是世界第七大、欧洲第
四大橄榄油生产国。其橄榄种植面积约 38 万公顷,2023 年总产量达
万吨,出口额为 亿欧元5。
软木加工业是葡萄牙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葡萄牙是世界最
大的软木生产和出口国,素有“软木王国”之称。软木种植面积约
万公顷,年产量约占全球总量的近一半。全国拥有 640 家软木加
工厂。2023 年软木及制品出口额达 亿欧元,中国是第 8 大出口
目的地。葡萄牙对中国出口软木发展迅速。
制鞋业是葡萄牙在欧洲的传统优势产业,主要集中在北部地区。
2023 年,葡萄牙鞋类出口额为 亿欧元,皮鞋产品不断向高端化
发展,不仅拥有本土知名品牌,还为众多世界名牌进行贴牌生产。
在新兴与高技术产业领域,葡萄牙制药业在欧洲占据一定地位,
全国设有 31 个生物研究机构。2023 年,葡萄牙药品出口额达 亿
欧元,同比增长 %。葡萄牙模具制造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截至
2023 年底,全国共有 472 家模具制造企业,总产值 亿欧元, 约 85%
的产品用于出口。
葡萄牙的可再生能源行业在欧洲清洁能源领域的占据领导地位,
约 60%的电力来源于可再生能源,2023 年发电装机容量持续增长,葡
萄牙电力公司(EDP)是该行业的领先企业。
4
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等《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葡萄牙(2024 年版)》,第 16 页。
5
同上。
旅游业是葡萄牙的重要支柱之一。2023 年,旅游业总收入达 251
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 %。葡萄牙拥有丰富的旅游
资源,在 2023 年世界旅游大奖评选中荣获 22 项奖项。
在其他产业方面,钢铁产业 2023 年总产量为 200 万吨;建材产业
已形成一定规模;铁路设备产业规模较小,主要以修理维护业务为主;
化工产业规模相对较小;纺织和制衣产业占葡萄牙出口总额的10%;
汽车制造是支柱产业之一,2023年产量为万辆,其中%用于出
口;航空航天产业规模虽小,但在部分零部件生产方面具备较强竞争
力;船舶制造产业专注于中小型船舶的生产与修理;在绿色发展领域,
葡萄牙政府提出到 2030 年将可再生能源电力目标比例提高到 93%6。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情况
葡萄牙政府始终秉持开放积极的外交与经贸合作理念,已与全球
约 190 个国家或地区建立外交关系,并同众多国家和地区签署了涵盖多
领域的经贸合作协议。
作为欧盟成员国,葡萄牙深度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依据欧盟相
关协议,其货物、服务、资本及人员可在欧盟境内实现自由流动。在
国际多边层面,葡萄牙不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自 1995 年 1 月 1
日成立以来的创始成员,还积极参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框架下的政策协调与规则制定。
葡萄牙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巴西、佛得角、几内亚比绍、莫
桑比克、安哥拉、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东帝汶等葡语国家和地区有着特
殊的历史和文化渊源,与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有着密切的经贸关系, 其
中安哥拉和巴西是葡萄牙重要的贸易和投资伙伴。
近年来,葡萄牙将绿色转型与数字经济发展作为核心战略方向,
不仅加入了国际能源署(IEA)和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
更
6
《葡萄牙国家投资计划 2030》Plano Nacional de Investimentos 2030,访问自 。
与 IRENA 深化合作,重点推进太阳能、波浪能等本土优势能源的技术
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助力实现 2030 年可再生能源占比达 80%的国家
级目标。
与中国的经贸关系
葡萄牙语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言之一。葡萄牙因此成
为了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的重要成员。作为该论坛
的创始成员,葡萄牙借助澳门平台,不断深化与中国在贸易、投资及
产业等领域的合作,重点合作领域涵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
以及蓝色经济。
同时,作为欧盟成员国,葡萄牙曾积极推动欧盟与中国的双边投
资协定(BIT)谈判,主张在协定中纳入市场准入对等和可持续发展相
关条款。
1980 年,中葡两国签订《中葡贸易协定》;2005 年,两国签署《中
葡经济合作协定》;1998 年,两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协定》,并重签《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在澳门回归前的 1999 年,葡萄牙与中国澳门地区签订《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的协定》;澳门回归后的 2006 年,葡萄牙
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
牙共和国关于对其代表处及职员适用的税务特权协定》。
中国是葡萄牙重要的贸易伙伴。2024 年,中葡双边贸易额达到
亿美元,同比增长 %。其中,中国对葡萄牙出口 亿美元
(同比增长 %),自葡萄牙进口 亿美元(同比增长 %)。与
此同时,葡萄牙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节点。截至 2024
年,中国对葡萄牙的直接投资存量达 亿欧元,同比增长 %, 已
连续 14 年实现正增长,相较于过去十年增长了 倍。中国对葡萄牙的
投资广泛覆盖能源、金融、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等核心领域。例如,
三峡集团收购葡萄牙电力公司 %的股权,国家电网收购葡萄牙电
网公司 25%的股权,有力推动了葡萄牙的能源转型。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在葡萄牙开展投资活动,需遵循 2014 年颁布的《大型投资项目
支持、鼓励特别合同制度》,该制度适用于葡萄牙对外投资贸易局职能
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符合以下条件,且对葡萄牙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战略意义的投资项
目,可被认定为适用于特别合同投资制度(RCI)的大型项目:
(1) 投资额超过 2500 万欧元的项目,不受项目业务所属行业、规
模,以及投资者国籍与法律性质的限制;
(2) 设立项目的企业与其所属经济集团的总营业额超过 7500 万
欧元,或者设立项目的非企业实体(比如科研机构)年度预算超过
4000 万欧元,不受投资金额的限制。
在特别合同投资制度框架下,葡萄牙设立了包括财政激励、偿还
奖励、无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在内的各项特别补贴制度。
7
葡萄牙还将鼓励投资类项目纳入《符合国家潜在利益项目(PIN)》
和《符合国家长远战略利益项目(PIN + )》8。
2012 年,葡萄牙修订《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及驱离的法律制
度》,允许第三国投资者申请投资居留许可。“第三国”即任何非欧盟成员
国、非《申根协定实施公约》缔约国或未实施该公约的国家。
申请葡萄牙投资居留许可,申请人需有生活来源、办理葡萄牙社
保登记,并满足创造 10 个就业岗位,或购置规定金额的不动产,或进
行规定金额的资本转移等条件,且需要在首次入境葡萄牙之日起90
天内提出申请。此外,申请人还须指定一名葡萄牙纳税居民作为税务
法人代表,由其负责与税务局联系相关事务
9
。
外国投资的监管规定与本国投资基本类似。除从事特种经营活动
须进行强制性登记外,外国投资者无需办理任何特别登记手续,也不
必向任何机关备案,但需要办理葡萄牙纳税人识别号。
7
见中葡论坛秘书处《葡萄牙投资指南》第 32 页。
8
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等《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葡萄牙(2024 年版)》,第 49 页
9
见中葡论坛秘书处《葡萄牙投资指南》第 33-34 页
投资者需依据投资活动所属行业取得相应执照,例如餐饮行业执
照、民宿行业执照等。部分经济活动还要求取得工业执照,此类经济
活动的代码详见 2012 年《工业活动制度》附件一表格。此外,《工业活
动制度》还对工业责任体系作出了规范。
2014 年起,葡萄牙实施外国投资分析机制,该机制针对涉及国防、
国家安全,以及能源、运输、电信等关乎国家利益的基本服务供应且具
有直观重要性的战略资产设立了保障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上述战
略领域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管控。与此同时,2020 年正式实施的《第
2019/452 号欧盟条例》建立了欧盟首个外国投资审查分析制度,这一
制度也对葡萄牙的外国投资分析实践产生了约束作用。
投资形式
葡萄牙公司的非葡萄牙居民股东必须取得葡萄牙纳税人识别号
(NIF)。欧盟居民可以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识别号,而非欧盟
居民必须委任葡萄牙居民或住所位于葡萄牙的实体作为其在葡萄牙
的税务机关的代表。
葡萄牙《商法典》及《公司法典》允许投资者开展不同类型的独
资或合资投资形式。其中,独资可以采用如下形式:
(1) 个人企业主;
(2) 个体有限责任公司;
(3) 一人有限公司;
(4)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法人为单一股东);
(5) 分公司。
合资可采取的形式包括:
(1) 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3) 欧洲股份有限公司;
(4) 企业联合体;
(5) 联营企业;
(6) 一般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7) 无限公司。
由于难以符合投资者的需求,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
司较为少见。
在葡萄牙,最常见的企业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 万欧元,且至少需有5 名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则要求不少于 2 欧元,股东人数至少为
2 名 。
公司注册的传统方式是投资人前往登记与公证处办理。2005 年
起,葡萄牙推出了两项便利投资者的简易公司注册方式:
(1) 一小时成立公司
一小时成立公司制度于 2005 年核准通过。投资者可在一个小时内
完成公司注册程序,且无论公司办公室设在何处,所有程序均可在葡萄
牙境内任何一个“一小时成立公司”柜台办理。在办理过程中, 成立中
的公司还可以获得与公司商标类似的预核准商标。
一小时成立公司服务只能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一
人有限公司这三种类型公司的成立手续,且步骤包括:
①选择公司名称;
①选择经有关部门预先核准的公司章程范本;
①赴受理柜台进行办理;
①订立公司章程以及办理商业登记;
①缴纳注册资本;
①开业申报。
(2) 在线成立公司
在线成立公司的特别制度于 2006 年通过。投资者可借助企业注
册门户网站来设立公司,线上注册流程由登记与公证处统筹负责,且
不受公司所在地限制。
投资者能够通过企业注册网站(Portal da Empresa)在线办理股
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相关手续。但若股东选择实物出资,
则无法通过线上方式办理。
若公司选用预先核准的公司章程范本,在其登记注册申请提交后,
审查手续将即时完成。
相较于传统方式,线上成立公司的手续费更低,具体费用如下:
①若选择已核准的公司组织章程或公司成立文件范本,收费为
220 欧元;
①若选用自行起草的公司组织章程或公司成立文件,收费为 360
欧元。
投资主管部门
(1) 葡萄牙对外投资贸易局
葡萄牙对外投资贸易局是具有国有企业性质的公法人,成立于
2012 年,由外交部国际化国务秘书分管。其主要职责是吸引、落实
和跟进国内外投资项目,借助投资者的投资资本和经营规模在葡萄牙
国内建立企业,或者助力本国企业实现业务扩张,以此促进葡萄牙经
济发展,增强葡萄牙经济的活力与竞争力。其具体职能如下:
①代表葡萄牙负责接收、分析、谈判和签订申请特别合同投资制度
的大型投资项目相关事宜;
①对大型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特别合同投资
制度的适用条件;
①跟进、管控和监督适用特别合同投资制度的大型投资项目的执行
进度,并核实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①吸引、推动并跟进各类投资项目,提升葡萄牙的国际形象。
(2) 葡萄牙中小企业局
葡萄牙中小企业局由国务部长兼经济部长分管,其职能包括提升
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推动创新、创业及商业投资,同时作为
投资者辅助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政策制定。
(3) 移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移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是内阁政府直接领导的公共部门,专门负
责与移民事务相关的公共政策执行。
(4) 葡萄牙融合、移民和庇护局
2023 年 10 月 29 日起,葡萄牙融合、移民和庇护局(AIMA)取
代原边境及外国人管理局,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
(5) 葡萄牙税务和海关总署
葡萄牙税务和海关总署是葡萄牙财政部直属的中央级行政机构,
葡萄牙税务和海关总署承担国家税收与海关事务的全流程管理,其核
心职能包括:
①负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VAT)等 15 类主要税
种的征收与稽查;
①运营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平台(e-Fatura),实现 95%以上纳税
申报的线上化处理;
①监管葡萄牙全境 22 个主要海空港口的货物进出口,执行欧盟统
一关税政策;
①代表葡萄牙参与 OECD、欧盟等国际组织的税收政策制定;牵
头实施CRS(共同申报准则)与 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
计划,打击跨境避税。
(6) 葡萄牙环境和能源部
葡萄牙环境和能源部是环保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指导、执
行和评估环境、水、废弃物、气候、沿海保护、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
能源和地质等领域政策,以推动可持续发展与国土和社会融合, 并在
其职权范围内开展业务规划。
环境和能源部下辖环境署,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执行和监督环
保政策;分析评估环境并提交专业报告;参与国际合作;推动环境可
持续发展。
(7) 葡萄牙工业产权局
葡萄牙工业产权局是负责专利事务的主管部门,企业可向该机构
申请专利。
(8) 登记与公证处
登记与公证处是司法部下设的职能公共部门,负责执行和跟进与
登记服务相关的政策,确保向公民和企业提供民事身份资料领域的服务
以及民事登记、国籍登记、物业登记、商业登记、动产登记和法人登
记等服务。
(9) 葡萄牙央行
葡萄牙央行是负责规范外汇市场、监管外汇交易和外汇行为(如
外币买卖和以外币订立的款项的汇入境内和汇出境外等行为)的外汇
机构。
贸易法规体系
葡萄牙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规包括《商业法》《商法典》《破产守
则及企业重整》《公司法典》《商业登记法》等。
从贸易政策上看,葡萄牙奉行自由贸易原则,1986 年加入欧共
体,贸易规定执行欧盟统一政策,对欧盟以外第三国进出口贸易实行统
一海关疆域、统一海关法规、统一关税的贸易政策。近年来,受新兴国
家冲击,葡萄牙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在欧盟发起的反倾销、反补
贴等案件中,一般支持欧盟采取保护措施。
为保护经济秩序、国家安全、消费者健康及当地物种,葡萄牙规
定个别产品或物种不得进口或限制进口,部分产品进口需取得配额或
受特殊协定限制。除海关限制外,部分商品进口还应遵循葡萄牙政府
相关部门法律规定,包括禁止进口、配额项下商品、限定物品运输路
线、需进行特殊处理、加注标识、特许加工等。
绝大部分商品可自由进入葡萄牙市场,但钢材、纺织品、服装等商
品受欧盟整体监控,需进行进口统计、综合汇总。部分涉及人身健康、
公共安全、易产生商品欺诈的产品采用进口许可证管理。农产品、具备民
用和军用双重用途及战略意义的产品、源自特定国家的部分工业制成品
进口也需许可证。
葡萄牙政府部门根据技术特性、销售目的地、用途、购买者等因
素确认是否签发出口许可证。对于特种产品,采用出口许可证制度限
定出口,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办理出口许可证,由葡萄牙海关具体实
施限制手段。管制产品包括:军火,化学品,濒危物种,国防物资及服
务,核能材料,用于燃料、药品、医疗用品生产加工的技术和设备,
具备民用和军用双重用途及战略意义的产品。
向葡萄牙出口植物、种子、活体动物、肉类、毛皮、渔业产品、
甲壳类海产品、软体动物等商品需办理动物、植物卫生检疫证书。葡
萄牙执行欧盟统一海关及关税政策,进口货物需交纳进口税和
增值税后才可进入欧盟市场。对于源自发展中国家的货物,欧盟实行
普惠制原则,凭借原产地证明可享受优惠关税。
货物进入欧盟报关时,通常需提交海运提单、商业发票或形式发
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根据产品类别,欧盟海关还需查验许可证
(仅对限制类产品)、申报单(用于监控类产品统计)、证书(包括产
品质量证书、动植物卫生检疫证书、农产品类卫生证书)、单一管理
文件(包括欧盟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证明性文件,主要用于货物在
欧盟境内流通查验,由进口方办理)。
葡萄牙现有贸易形式还包括海关免税仓库、来料加工、境外加工
再进口、临时进口等。
外汇及银行管制
2003 年颁布的《对外经济、金融活动与外汇兑换的法律制度》对
葡萄牙境内的外汇兑换活动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涵盖了针对外汇
和黄金买卖的具体规定。受管制的外汇和黄金买卖活动具体如下:
(1) 任何会引发或可能引发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收入和支出变动,
或导致资本向境外转让、从境内转出的行为与交易;
(2) 金币、金条以及其他未加工形态黄金的进口、出口及再出
口行为;
(3) 具有法定流通能力、在相应发行国正常流通的纸币或铸币,
以及其他支付媒介的进口、出口和再进口行为;
(4) 葡萄牙《证券法典》所界定的凭证,或国内外机构发行的
其他类似证券;
(5) 从事买卖外国货币的外汇兑换活动;
(6) 通过转入或转出外国货币来清偿对外经济、金融活动所产
生的费用;
(7) 以非居民身份在本国境内经授权机构登记开立账户;
(8) 以居民身份在本国境内经授权机构登记开立的使用外币的
账户,以及用于国际支付和结算的账户。
根据 2012 年《葡萄牙银行指引》,所有葡萄牙银行机构或设于葡萄
牙的其他经济代理机构都有义务定期向葡萄牙央行汇报对外交易的
相关信息。
葡萄牙当地主要的商业银行,包括葡萄牙储蓄总行(CGD),是
一家国有独资银行,也是葡萄牙第一大银行,在葡萄牙银行业务领域占
据最高的国内市场份额;葡萄牙商业银行(BCP),作为葡萄牙最大的
上市商业银行,在当地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以及葡萄牙新银行
(Novo Banco)和葡萄牙投资银行(BPI)。
外国企业在葡萄牙开设当地银行账户时,在程序和要求方面与葡萄
牙本土企业并无差异,银行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一系列材料,包括公司
注册文件、税务注册文件、近年财务报告、公司章程、关于开设账户的
董事会决议、公司及业务介绍、开户目的说明、股东结构和最终受益人
信息,及账户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地址信息和签名样本等
10
。
投资退出
当投资者在葡萄牙进行投资并同时申请葡萄牙投资居留身份时,
其投资退出会受到投资居留时限的制约。例如:部分投资居留项目要
求投资者在特定投资领域维持一定期限的投资,在该期限内若提前退
出投资,可能会影响其投资居留身份的续签或维持。
在资本流动方面,葡萄牙在资本项目下具备一定程度的开放度。
原则上,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外国投资者
能够自由汇回因出售股份、被投资企业清算或清盘等投资退出行为所获
取的收益,通常无需事先获得葡萄牙央行的特别批准。但这并非意味着
毫无限制,投资者仍需满足反洗钱、反恐融资等一系列相关规定,以确
保资金来源和流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另外,投资退出所引发的外汇交易须遵守葡萄牙央行的管制规定。
投资退出产生的资本利得通常需要按照葡萄牙的税收政策缴纳相应 的
税款。此外,负责受理资金汇出业务的银行,有义务定期向葡萄牙
10
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等《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葡萄牙(2024 年版)》,第 40 页。
央行汇报与投资退出相关的信息,以便央行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和风
险防控。
第二章 葡萄牙税制简介
税制概览
1986 年税制改革前,葡萄牙依据生产要素进行划分,针对劳动
要素、地租要素、营业资产要素,分别课征职业税、城市房屋税、农
村房屋税、营业税和农业营业税。此外,在生产要素的基础上,以调
节财富为目标,设立了所得补充税以进行综合调节
11
。
随着葡萄牙加入欧洲共同体(即后来的欧盟),其税制遵循欧盟
指令要求,以OECD 税制思想为指引进行了重构,在大类上将税种划
分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三类
12
。
基于上述分类,葡萄牙现行税制的框架如下
13
:
表1 葡萄牙现行税种分类表
类别 税种 征税对象(通用参考)
个人所得税(IRS) 个人从受雇工作、经营和专业活动、资本收益、房地产
收益、财产收益和养老金等类别中获得的年度收益。
企业所得税(IRC) 法人实体的年度利润或全球净收入,无论这些实体是否
主要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
所得税
特别博彩税(IJ) 初始运营资本和毛利润。
市 政 房 产 转 让 税
(IMT)
在葡萄牙境内,以有偿方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类似权
利时所涉及的交易价值。
市政房产税(IMI) 位于葡萄牙境内的农村和城市房产的财产价值。
财产税
印花税(IS) 文件、文书、合同行为。
增值税(IVA) 在国内领土上进行的货物销售和服务供应。
酒精和酒精饮料税
(IABA)
啤酒、葡萄酒、其他发酵饮料、中间产品和烈性酒。
消费税
石油和能源产品税
(ISP)
石油产品和其他用作燃料或烃类产品的消费或投放市
场的产品,泥炭和用作燃料的天然气除外。
11
参考汪清阳等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法》,第 242 页。
12 TEORIA GERAL2015《葡萄牙税法》第二版,第 99 页。
13
参考 TEORIA GERAL2015《葡萄牙税法》第二版中的分类方法,见第 100 页。
烟草税(IT) 烟草制品:雪茄、香烟、卷烟纸。
车辆税(ISV) 将某些类别的车辆注册为葡萄牙车牌。新税收
单一循环税(IUC) 车辆所有权(由国家登记证明)的目的在于覆盖这些车
辆在道路和环境领域产生的成本。
社会保障缴款 雇主实体、独立工作者、合同实体和自愿社会保障受益
人为实现社会保障权而支付的货币给付。
其他
社会保障供款 工作者为实现社会保障权而支付的货币给付。
税收法律体系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对税收立法权的设立作出如下规定:共和国议
会立法权限的相对保留事项涵盖税收的创设和财政制度,即税种的设
立以及基本财政制度方面的法律由共和国议会制定。自治区有权行使
自身的税收立法权,并且可以调整国家税收制度以适应地区特点。因
此,在马德拉自治区和亚速尔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适用
了与葡萄牙本土不同的税率。
葡萄牙本土的地方自治机构并不具备立法权,但依据法律制定规
章行使自身特定的税收权力。
在葡萄牙共和国的税收法律架构中,税收法律体系被明确划分为
两类。一类为具有程序法性质的税收法典,该法典涵盖了各税种在实
施过程中需遵循的税收行政程序原则、税收执行原则以及税务诉讼原
则;另一类则是针对各税种制定的具体法典。
表 2 葡萄牙税收程序法
法律标题 法律编号 内容
税法总则 第 398/98 号法律 阐明了葡萄牙税法的一般原则及税务机关的权
力与纳税人的保障。
税收程序法 第 433/99 号法律 规范(1)税务程序;(2)税务司法程序;(3)
税务执行程序及(4)司法救济。
税务检查法 第 413/98 号法律 规范税务与海关检查程序,以观察税务现实, 验
证税务义务的履行情况,并预防税务违法行
为。
税务仲裁法 第 10/2010 号法律 在葡萄牙法律体系中引入税务仲裁,作为解决
税务领域争议的替代司法手段。
税务违法行为法 第 15/2001 号法律 建立新的税务违法行为一般制度。
税务优惠法 第 215/89 号法律 规范明确指向的财政优惠制度,且经适当调整
后,适用于其他财政优惠。
投资税法 第 162/2014 号法律 规范(1)生产性投资合同税收优惠制度;(2)
投资支持税收制度;(3)企业研究与开发税收
激励制度 II,以及(4)留存和再投资利润扣除
制度。
金融账户汇报制
度
第 82-B/2014 号法律 规定了金融机构在识别特定账户和向税务和海
关总署报告信息方面的义务。
表3 葡萄牙主要税种的税法
法律标题 法律编号 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 第 442-B/88 号法律 规范公司法人在纳税期间取得的收益的课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 442-A/88 号法律 对个人源自 A 类、B 类、E 类、F 类、G 类以及 H
类所得,在经过相应扣除和减免处理后的年度 收
益进行课税规范。
增值税法 第 42/83 号法律 对纳税主体在葡萄牙境内以有偿形式开展的货 物
转让、服务提供活动,以及货物进口行为和 共同
体内部交易中所产生的增值额所课征的税
种进行规范。
印花税 第 287/2003 号法律 对依据《印花税总表》所规定的各类行为、合
同、文件、票据、纸张以及其他法律事实或情
形,其中包括无偿转让资产的情况,所课征的
印花税予以规范。
能源行业特别捐
税
第 83-C/2013 号法律 通过设立基金,为促进能源行业系统可持续性
的机制提供资金,帮助减少电价债务,并为能 源
行业的社会和环境政策提供资金支持。
单一循环税 第 22-A/2007 号法律 遵循等价原则,根据纳税人造成的环境和道路
成本征税,以实现税收平等。
车辆税 第 22-A/2007 号法律
(注:与单一循环税一
同立法)
将某些类别的车辆注册为葡萄牙车牌,目的是 覆
盖这些车辆在环境、道路基础设施和道路事
故领域产生的成本。
市政房产税 第 287/2003 号法律 以位于葡萄牙境内的农村和城市房产的应税财
产价值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款构成房产所 在
市政当局的财政收入。
市政房产转让税 第 287/2003 号 法 律
(注:与市政房产税一
同立法)
适用于市政房产税所指的房地产的交易。
银行业缴款 第 55-A/2010 号法律 构建针对以下三类主体的特别缴款制度:一是 主
要管理总部实际坐落于葡萄牙境内的信贷机 构;
二是主要管理总部实际不在葡萄牙境内, 但在葡
萄牙设立分行的信贷机构;三是主要管 理总部实
际位于葡萄牙境外,且在葡萄牙设立
分支机构的信贷机构。
最新税制变化
近两年,葡萄牙企业所得税发生较大变化,重点立法事项包括:
() 《2025 年国家预算法》
2024 年 10 月 10 日,政府向议会提交了《2025 年国家预算法提
案》,实施如下税收优惠措施:
①将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1 个%,降至 20%。
①中小企业和小型中盘股企业的前 5 万欧元应纳税所得额按 16%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
①公司资本化激励措施。
() “支柱二”立法
在“支柱二”(Pillar Two)立法方面,葡萄牙通过 2024 年第 41 号
法律将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EU 2022/2523)转化为国内法,
建立了全球最低税立法框架,适用于年度合并收入不少于 亿欧元的
跨国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
该框架以经合组织GloBE 规则为基础,核心内容包括:一是收入
纳入规则(IIR),当集团成员在低税辖区的有效税率低于 15%时,由
母公司层面缴纳补充税(自 2024 年起适用);二是低税利润规则
(UTPR),在 IIR 未能充分征税时,由其他辖区实体分摊征收(自 2025
年起适用);三是设立合格国内最低补充税(QDMTT),确保葡萄牙
境内利润的最低税负优先在当地实现。
此外,葡萄牙立法还引入了过渡性安全港规则,主要参照经合组
织支柱二的统一安排,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集团暂时免于进行完整、复
杂的最低税计算。例如,如集团在某一辖区基于国别报告(CbCR)的
指标显示不存在低税风险,可在过渡期内视为符合最低税要求,从而
降低初期合规成本。这一安排对首次适用支柱二规则的“走出去”企业
具有一定的缓冲和简化作用。
(3)第 290/2025/1 号法令
2025 年 9 月 2 日颁布并刊登于《政府公报》的第 290/2025/1 号
法令,批准了第 62 号表格及其相应说明。该表适用于葡萄牙第二支柱
制度“全球最低税制度”(GloBE),旨在让受上述制度约束的企业集团
履行对位于葡萄牙的组成实体进行登记的义务,同时通知大型国内集
团和处于国际活动初始阶段的多国企业集团开始适用该制度。
下表为葡萄牙最近三年的税制变化情况:
表 4 近三年葡萄牙重大税制变化
税种或程序法 修订的法律编号 主要内容
第 24-D/2022 号法律 增加加密资产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第 45-A/2024 号法律 附带报酬、修改社会支持指数(IAS)值。
第 24-D/2022 号法律 补充亏损弥补的制度。
第 20/2023 号法律 在确定应纳税利润时,可扣除因转让或临时使 用
以下已注册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合同所产
生的收益;增加对工资增值的税收激励制
度;增加净创造就业岗位的税收优惠。
第 82/2023 号法律 降低初创企业所得税税率至 %。
企业所得税法
第 49/2025 号法令 证明资产减值。
增值税法 第 12/2022 号法律 为适用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自治区运输服务
增值税税率的目的,运输服务的提供视为从常
设机构所在地纳税。
第 33/2025 号法令 若服务的直接接受方在本国领土内实际存在是
服务提供所必需的条件,尤其在电话亭、向 公
众开放的商店、酒店大堂、餐厅、网吧、无线局
域网接入区域以及类似场所提供服务的情况
下,则认定服务的实际使用或开发发生于
葡萄牙境内。
第 49/2025 号法令 临时定期申报表未包括全部应缴税款的纳税
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定期申报表。
第 24-D/2022 号法律 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或其客户居住地、总
部、实际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常设 机
构位于国家领土内,则需缴印花税。
第 12/2022 号法律 取消信贷机构、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再保险 公
司或法律上与之等同的其他实体印花税豁
免。
印花税
第 48-A/2024 号法律 豁免年轻人购买房产印花税。
第 82/2023 号法律 新增就业人口的税收优惠。
第 24-D/2022 号法律 废止留存和再投资利润的扣除。
投资税法
第 21/2023 号法律 健全企业研发和投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
现行葡萄牙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并于 1988 年立法,并于
1989 年同时施行,以取代所得补充税、营业税、农业营业税、资本
税、资产增值税、不动产税。更早之前,葡萄牙税法并不根据个人和
法人区别设置不同的税种,而是混用税种。
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一方面考虑生产要素对税基的意义,一方
面考虑国际社会常用的全球管辖(对居民纳税人)和来源地管辖(对
非居民纳税人)。特别是在非居民纳税人课税方面,采用了一个惯用
的常设机构概念,并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了所谓的引力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实际收益为课税对象,这与原先以工商业利润为课
税基础的营业税有本质区别。在营业税方面,很多时候采用常规收入
课税原则。
原有的营业税和所得补充税并未受困于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即
企业所得税和股息预扣税之间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企业所得税参
照了欧盟委员会向欧洲共同体理事会提交的推荐协调方案——“税收抵
免”法,以解决这个问题。
原则上,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结算。仅在个别类型的收入中,
企业所得税引入了预扣税。
纳税主体
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葡萄
牙境内、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商业企业,或是采用商业形式的民事企业、
合作社、公共企业,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或私人法律地位的实体。
然而,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也成为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其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若其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葡 萄
牙境内,且其收入既无需以个人所得税的形式由个人所有者缴纳, 也无
需以企业所得税的形式由法人所有者缴纳,则属于此类纳税主体。典型
情况包括:未分割的遗产、已被宣告无效的法人实体、不具有法 人资格
的协会和民事企业,以及处于最终注册之前阶段的商业企业或 采用商业
形式的民事企业(即成立前的企业)。
其二,无论实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只要其总部和实际管理机构 均
不在葡萄牙境内,且在葡萄牙境内取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
规范的就是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情形。非居民企业取得葡萄牙境内 的所得,
若具有法人资格,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具有法人资格(例如合伙企业),
同样会被视同法人实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就企业所得税法而言,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葡萄牙境内的法
人实体及其他实体被视为税收居民。
总部(Sede)可被理解为法律上正式注册的地址,是企业开展管
理与行政活动的主要营业场所或法定地址。它通常记载于商业登记处
和企业章程之中,是企业法律身份的核心要素,决定了企业在葡萄牙
的法律管辖范围。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则被定义为进行管理决策且
具备充足实体要素(包括人员和不动产等)的地点。
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即作出关键决策的地点)位于葡萄牙,
即便其总部(Sede)设在国外,该企业仍可能被视为葡萄牙税收居民。
对于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葡萄牙境内的法人实体和其他实
体而言,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它们的全部收入,涵盖在境外取得的收入。然
而,直接源于需缴纳博彩特别税的活动所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课征
范围。
居民纳税人需就其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缴纳税
款,同时,其非因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和资本利得
收益也需纳税。其中,利润是指纳税期间结束时与开始时净资产价值的
差额,且需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经济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服务,均被视为商业、工业或农业性质的活动。
税收透明实体
税收透明实体是居民纳税人中的特殊类型,它指的是这样一种企 业:
即便该企业未进行利润分配,其利润也应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计 入合伙
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IRS)或企业所得税(IRC)应税收入 中(具体
视合伙人或股东的身份,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税收透明
实体包括以下几类:
(1) 非以商业形式设立的民事企业(类似合伙企业)。
(2) 专业人士企业,具体涵盖以下情形:
①律师行、会计师行等为开展特定专业活动而设立的企业,且所
有自然人合伙人均为该活动的专业人士;
①其收入超过 75%来自特定专业活动的联合或单独开展的企业,
需满足以下条件:在纳税期间超过 183 天的时间内,合伙人数量不超过
五名,其中没有任何一名是公法法人,并且至少 75%的注册资本由通
过该企业全部或部分开展上述活动的专业人士持有。
(3) 单纯资产管理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①其注册资本在企业会计年度超过 183 天的时间内,直接或间接大
部分归属于一个家族集团;
①或者其注册资本在企业会计年度的任何一天归属于不超过五
名合伙人,且其中没有任何一名是公法法人。
其中,单纯资产管理企业指将其活动限于管理作为储备或供使用
而持有的资产或价值,或购买供其合伙人居住的房产的企业;以及同
时开展其他活动,且其与这些资产、价值或房产相关的收入在过去三
年的平均值超过同期其总收入平均值 50%的企业。
家族集团指由婚姻、收养关系以及直系或旁系血亲或姻亲关系
(至第四代,含第四代)联结的个人组成的群体。
(4) 在葡萄牙境内设有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互补集团。
企业互补集团是葡萄牙法律中一种特定形式的企业联合组织,成员企
业之间通过某种协作或互补关系形成集团,以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
(5) 在葡萄牙境内设有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的欧洲经济利益集
团。欧洲经济利益集团是依据欧盟法规(第 2137/85 号指令)设立
的超国家法律实体,旨在简化成员企业间的跨境经济合作,促进业务
活动发展,同时保持成员的独立经济与法律地位。
利润的归属应按照上述实体的设立文件规定向合伙人或成员分
配;若设立文件无相关规定,则按均等份额进行分配。
适用税收透明制度的企业及其他实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IRC),
但归属于成员自行课税的除外。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总部和实际管理机构均不在葡萄牙境内的法
人实体及非法人实体。这类实体仅需就其在葡萄牙境内取得的收入缴
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葡萄牙境内的所得,存在两种模式:其一,为位
于葡萄牙境内常设机构的应计利润;其二,为实体未设立常设机构, 或
者虽设立常设机构但相关收入及资本利得不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的各类所得:
(1) 常设机构的利润
就上述第一种情况而言,非居民纳税人在葡萄牙境内构成常设机
构,其计税基础为应税利润。在课税模式上,将其视同居民纳税人进
行管理,并针对经调整的会计利润征税。
常设机构所取得的利润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是通过该常设机构
取得的任何性质的收入;其二,是虽并非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但被
视同为常设机构利润组成部分的收入,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引力
原则所涵盖的情形,具体包括:
①向居住地、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葡萄牙境内的个人或实体出
售与通过该常设机构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或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①在葡萄牙境内通过开展与该常设机构所从事的相同或类似活
动取得的其他收入。
(2) 未构成常设机构或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或资本利得
就上述第二种情况而言,非居民纳税人在葡萄牙境内未构成常设机
构,或者虽构成常设机构,但相关收入或资本利得(体现为增值) 不
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则这些收入或资本利得将作为计税基础。从这个
角度看,第二种情况并非采用视同居民纳税人的课税模式对非居民纳税
人进行管理,而是采用预提所得税的课税模式。
常设机构
任何用于开展商业、工业或农业性质活动的固定场所,均被视为
常设机构。
除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外,葡萄牙对常设机构的界定还涵盖以下
情形:
(1) 建筑工地、安装或装配场所,以及与之相关的协调、监督
和管理活动,若该场所或活动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则构成常设机构。对
于建筑工地、安装或装配场所,这一期限自活动起始之日(含前期准备
工作)起算,且对每个场所单独计算,期间临时中断、工程由多人委托
或存在分包情况,均不影响期限计算。
(2) 用于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的设施、平台或船舶,若其活动
持续时间超过 90 天,则构成常设机构。
(3) 企业通过其雇员,或为开展特定活动而雇用的其他人员,
在葡萄牙境内提供的服务活动(包括咨询服务),若在一个纳税期开
始或结束的 12 个月内,此类活动累计持续超过 183 天,则构成常设机
构。
(4) 独立代理人代表企业在葡萄牙境内行事,且满足以下任一
条件时,该代理人被视为构成常设机构:
①拥有并惯常行使代表企业进行居间和签订具有约束力合同的
权力,特别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或转让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货物所有权(或授予使用权的合同),或企业提供服务的合同。
①惯常为企业签订上述合同发挥决定性作用,且合同签订具有常
规性且无重大变更。
①在葡萄牙境内为企业保留一个货物或商品仓库,用于代表企业交
付这些货物或商品,即便该人通常不就这些货物或商品签订合同, 也
不参与合同签订。
若企业仅通过佣金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葡萄牙境内
开展活动,且这些代理人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行事并自行承担商业风
险,则该企业不被视为在葡萄牙境内设有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一词不包括以下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的活动:
(1) 仅用于存放或展示企业货物的设施。
(2) 仅用于存放或展示企业货物的仓库。
(3) 仅用于由其他企业对企业货物进行加工的仓库。
(4) 仅为企业采购货物或收集信息而设立的固定场所。
(5) 仅为企业开展任何其他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立的
固定场所。
(6) 仅为开展上述活动的任意组合而设立的固定场所,前提是
该固定场所通过这种组合开展的整体活动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
境内所得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葡萄牙领土除涵盖葡萄牙本土、马德拉群岛 和
亚速尔群岛外,还包括依据葡萄牙法律和国际法以及葡萄牙对海底、底
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勘查和开发主权权利的区域。
在葡萄牙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源自上述葡萄牙领土范围内的所
得,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与葡萄牙境内不动产相关的收入,包括因有偿转让该不动
产而获得的收益。
(2) 转让实体资本代表部分及相关证券取得的收益。因有偿转
让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葡萄牙境内实体的资本代表部分而取得
的收益,涵盖因减资所进行的资本返还与摊销,以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被认定为增值并分配给股东的价值,或者由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葡
萄牙境内实体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价值。若不满足上述条件, 当相
关收入的支付来源于葡萄牙境内同一区域的常设机构时,也涉及该常
设机构所对应的资本部分或其他有价证券的价值。
(3) 特定支付义务人或常设机构相关的收入
以下所列收入,若其支付义务人在葡萄牙境内设有住所、总部或
实际管理机构,或者其支付可归属于位于葡萄牙境内的常设机构,则
视为在葡萄牙境内取得:
①知识产权及经验信息相关收入:来自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以
及提供在工业、商业或科学领域获得的经验相关信息的收入(例如特
许权使用费)。
①设备使用相关收入:因使用或准许使用农业、工业、商业或科
学设备而产生的收入。
①其他资本运用所得:其他资本运用产生的收益。
①法人实体成员报酬:作为法人实体和其他实体法定机构成员获得
的报酬。
①博彩相关收入:博彩、彩票、抽奖、乐透及相互投注的奖金,
以及在任何抽奖或竞赛中获得的款项或奖品。
①中介收入:促成任何合同订立的中介收入。
①境内提供或使用服务所得(特殊情况除外):除运输、通讯和
金融活动相关服务外,在葡萄牙境内提供或使用的其他服务所得。但
是,如果其产生的服务完全在葡萄牙境外提供,且不涉及位于葡萄牙
境内的资产,也不涉及任何领域的研究、项目、技术支持或管理、会
计或审计服务以及咨询、组织、研究和开发服务,则不视为在葡萄牙
境内取得。
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收入: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相关的收入。
(4) 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活动收入。在葡萄牙境内从事演艺人员
或运动员活动所得的收入。
(5) 无偿取得资产增值相关所得。因无偿取得而产生的资产增
值,涉及以下方面:
①境内不动产物权:对位于葡萄牙境内不动产的物权。
①境内注册动产:在葡萄牙注册或须在葡萄牙注册的动产。
①境内实体发行的证券:发行实体在葡萄牙境内设有总部或实际管
理机构的资本代表部分及其他有价证券。
①境内注册工业产权等:在葡萄牙注册或须在葡萄牙注册的工业产
权、版权及相关权利。
①境内实体债权:对在葡萄牙境内有住所、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的
实体的债权。
①特定境外企业资本份额: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不在葡萄牙境内,
但资产主要由位于葡萄牙境内不动产构成的企业的资本份额。
①转让特定资本份额或权利的收益:在转让企业或其他实体的资 本
份额或类似权利时产生的收益,如果在转让前 365 天内的任何时间, 这
些资本份额或权利的价值直接或间接超过50%来自位于葡萄牙境内 的
不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但用于非房地产买卖的农业、工业或商业 活动
的不动产除外。
纳税期间
除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消极所得适用预提所得
税等课税方法,否则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按年课税,其纳税期间
通常与公历年度一致。
葡萄牙居民纳税人,以及虽为非居民纳税人但在葡萄牙设立常设机
构的纳税人,可以采用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纳税期间,不过,该纳税期
间应与其会计年度一致,且至少应连续保持五个纳税期间。然而, 若纳
税主体加入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集团,且母公司采用的纳税期间
与该纳税主体不一致,则该纳税主体可免受连续保持五个纳税期间的限
制。
在以下情况下,纳税期间可以少于一年:
(1) 在纳税起始年度,纳税期间为自活动开始之日、总部或实
际管理机构迁至葡萄牙境内之日,或者开始获得应税所得之日(视具
体情况而定)起,至该纳税年度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2) 在活动终止年度,纳税期间为自该纳税年度开始之日起,
至活动终止之日止的期间。
对于处于清算中的企业和其他实体,纳税期间可以超过一年,其
时长与清算期间一致。
对于以下非居民实体取得的、不可归属于位于葡萄牙境内常设机
构的以下所得,不按年度期间课税,而是按交易事实发生日课税:
(1) 不动产有偿转让所得,其应税事实视为在转让之日发生;
(2) 源泉扣缴且为最终纳税的所得,其应税事实视为在产生源
泉扣缴义务之日发生;
(3) 资产增值所得,其应税事实视为在取得之日发生。
税收优惠
国家、自治区、地方自治实体、其公共法社团和联合会,以及社
会保障机构,还有不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的市镇协会、联合会
和教区协会,以及社会保障和福利机构及其所管理的资本积累基金
(涵盖公共债务利息),均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主体豁免待遇。
然而,上述主体所取得的资本收益、商业活动收益,以及武装部
队非国防安全相关活动产生的收益,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不过,国家
财政与公共债务管理局(IGCP)在掉期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和证券展
期交易中产生的资本收益可享受免税待遇。
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公益性质的法人实体,在向税务和海关总署提
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然而, 该
法人利用免税收益所开展的商业或工业活动,不得超出其章程规定的目
标范围;并且,其至少 50%的全球净收益需用于实现章程目标, 且应
在获得收益后的第四个纳税期结束前完成分配。此外,该法人实体的
机构成员不得从相关经济活动中获取直接或间接利益。
依法成立的协会,其直接源于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的所得可享受
免税待遇。不过,前提是该协会不得分配利润,且机构成员不得从中获
利。同时,这些协会需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以供税务部门审查。
对于从事海上或航空运输的非居民实体而言,其因经营船舶或飞
机所取得的利润可享受免税待遇,但前提是该非居民实体须对葡萄牙
居民企业给予对等待遇。
另外,企业所得税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可享受免税待遇的情形,具
体如下:
(1) 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继续适用。
(2) 北约共同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商或中标商在葡萄牙境内取
得的利润,可享受免税待遇。
(3) 葡萄牙居民实体向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与
葡萄牙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实体分配利润或储备金时,可予以
免税,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受益实体需缴纳类似企业所得税的税种;
①分配实体需持有受益实体至少 10%的股本或表决权,且持有时
间持续一年以上。
(4) 葡萄牙与瑞士之间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在满足特
定条件时可享受免税待遇。
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免税情形,若相关交易安排的主要目的是
获取税收优惠且缺乏经济实质,则相关免税规定不予适用。
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典外,其他单行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待遇归结 如下表:
表5 其他单行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名称 优惠方式 主要要求
科研及创新
优惠 II
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扣除,扣除金额
最高为与2014 至2025 纳税期间开展且未
- 适用主体为主要从事农业、工
业、商业和服务业活动的葡萄牙
(SIFIDE
II)
获得国家无偿资金支持的研发活动合格
费用相对应的数额,扣除采用双重比例:
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以及
在葡萄牙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
(1) 基础税率:已发生费用的 %;
(2) 增量税率:相对于前两个纳税期间
民主体。
- 申请须在申请所涉纳税期间
平均费用而言,费用增加部分的 50%,最
高限额为 150 万欧元。
次年 5 月底前提交。
- 受益实体可能接受国家创新
若因应纳税额不足,费用无法在发生当年
扣除,可在后续纳税期间扣除,2024 年 1
局的技术审计。
- 对基金的投资须至少持有 5
月 1 日起进行的投资,最长可延至第 12
个纳税期间扣除,此前投资最长可延至第
年,否则将减少激励措施,且须
证明按法律规定条件和数量进
8 个纳税期间扣除。
该制度规定,参与研发机构资本投入,以
行了基金投资。
及对公共或私人投资基金的出资(这些基
金对主要从事研发的企业进行股权和准
股权投资,包括对其研发成果转化进行融
资,且其研发资质得到国家创新局认可)
可作为相关应用。
专利盒
(Patent
专利及其他工业产权收入:对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中来自专利、工业设计或模型、
- 受让人将工业产权用于从事
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 受让
Box) 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或临时使用收入的部
分免税(85%)。
人使用工业产权所产生的结果,
不会导致向转让方或与转让方
同属一个企业集团的实体交付
货物或提供服务,且这些交付或
服务不会在转让方或相关实体
产生可税前扣除的费用,除非转
让方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特殊关
系;- 受让人不是位于税收明显
更优惠国家、地区或区域的实
体;-纳税主体具备能够识别直
接归属于转让或临时使用对象
的研发活动收入、费用和损失的
会计组织。
投资税收支
持制度
(RFAI)
预计对应纳税额进行扣除,最高扣除比例为
50%:
(1) 投资不超过 1,500 万欧元,扣除相
关投资的 30%;
(2) 投资超过 1,500 万欧元,扣除相关
投资的 10%。
对于初创企业,扣除在经营活动开始纳税期
间及后续两个纳税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额全额内进行。
若因应纳税额不足无法全额扣除,在满足上
述限额条件下,可在后续十个纳税期间进行
扣除。
对构成相关投资的房产,还给予市政财产
税(IMI)、房产交易税(IMT)和印花税
减免。
- 投资须在特定行业进行,特别
是加工制造业。
- RFAI 适用于对特定有形和无
形固定资产的相关投资。
RFAI 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对于相同的相关投资,RFAI 不
得与任何相同性质的合同税收优惠同
时享受。
生产性投资
合同税收优
惠
可给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0%至 25%的
税收抵免,并对特定投资项目给予房产交易
税(IMT)、市政财产税(IMI)和印花税
减免或降低。
- 投资项目价值须等于或高于
300 万欧元。
- 项目须对被认为对国家经济
具有战略意义且有助于减少区
域不平衡的行业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能够创造就业机会,推动
国家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改善
环境,或增强竞争力和生产效
率。
合同税收优惠制度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应税收益及其税率
葡萄牙企业所得税,依据纳税主体的类型,区别了应税收益的确
定方法和税率。
主要从事商业、工业和农业活动的居民企业
(1) 应税利润及其确定
主要从事商业、工业和农业活动的居民企业,其应课税事项为应
纳税利润扣除以下金额后得出的余额:
①税务亏损;
①可能存在的、表现为从该利润中扣除的税收优惠。
这一类纳税人的应税利润原则上依据纳税主体的申报来确定,但
这并不妨碍税务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
会对这一类纳税人的应税利润采用间接评估方法,且需在通过间接方
法确定应纳税利润并作必要调整后适用该方法。
(2) 葡萄牙大陆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商业、工业和农业活动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一般
税率为 20%。然而,如果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营业额低于 5,000 万欧
元),则应纳税利润中前50,000 欧元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超出的
部分则适用 20%的税率。
当中小企业根据第 21/2023 号法律被认定为初创企业,适用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为 %。
上述企业,应税利润超过 1,500,000 欧元的部分,还应就超额利
润缴纳国家附加税务:
表 6 超额利润国家附加税表
应税利润区间(欧元) 基本国家附加税 亚速尔群岛 马德拉群岛
1,500,000 < 应税利润 ≤ 7,500,000 3% % %
7,500,000 < 应税利润 ≤ 35,000,000 5% 4% %
应税利润 > 35,000,000 9% % %
(3) 亚速尔群岛适用的税率
对于在亚速尔群岛主要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的居民实体,
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4%。其中,若实体被认定为中小企业,则其应
税所得中前 50,000 欧元适用 %的税率,剩余应税所得适用 % 的
税率。
此外,对于上述实体应税利润超过 1,500,000 欧元的部分,需按以
下税率缴纳国家附加税,详见表 6。
(4) 马德拉群岛适用的税率
对于在马德拉群岛主要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的居民实体,
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若该实体被认定为中小企业,则其应税
所得中前 50,000 欧元适用 %的税率,剩余应税所得适用 %
的税率。
对于上述实体的应税利润超过 1,500,000 欧元的部分,需按以下税
率缴纳国家附加税,详见表 6。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获准在马德拉群岛自由贸
易区运营的实体,就其在符合条件的活动范围内取得的收入, 可享受 5%
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且该优惠税率适用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不过,此项优惠受应税所得最高限额以及特定条件的限制, 例
如需进行投资或创造就业岗位等。
(5) 地方附加税
各地方政府有权在上述基础上,根据应税利润加收最高税率为
%的地方附加税。
非主要从事商业、工业和农业活动的居民企业
(1) 应税收益及其确定
非主要从事商业、工业和农业活动的居民企业,其应课税事项为
从其总收益(包括无偿获得的资产增值)中扣除以下金额得出:
①与应税且非免税收益相关的共同费用和其他可扣除费用;
①可能存在的、表现为从该收益中扣除的税收优惠。
其申报机制、应税收益的确定及评估方法,与主要从事商业、工
业和农业活动的居民企业基本一致。
(2) 适用税率
对于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在葡萄牙境内,但并非主要从事商业、
工业或农业活动的实体的总收入,税率为 20%。
这一类纳税人,并不需要再行缴纳国家附加税、地方附加税。
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1) 应税利润及其确定
在葡萄牙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其应课税事项为从归
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应纳税利润中扣除以下相应金额得出:
①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税务亏损,以及因总部和实际管理机构不
再位于葡萄牙领土而在停止经营前产生的亏损,按该常设机构受影响
资产的市场价值比例计算;
①可能存在的、表现为从该利润中扣除的税收优惠。
这一类纳税主体,其申报机制、应税收益的确定及评估方法,与
主要从事商业、工业和农业活动的居民企业基本一致。
(2) 适用税率
对于在葡萄牙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
构,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国家附加税的适用税率与主要从事商
业、工业或农业活动的居民企业相同,同时,大多数城市还会额外征
收最高达 %的地方附加税。
同样,在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的非
居民企业常设机构,与当地居民企业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国家附加税税率和地方附加税税率。
不过,在葡萄牙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常设机
构,不适用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
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1) 应税收入或资产增值的确定
在葡萄牙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或者虽设立常设机构但所得与该
常设机构无关的非居民企业,其应征税事项由各类收益以及无偿获得
的资产增值构成。
对于居民主体或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主体,应税收益原则上根据
纳税主体的申报确定。然而,在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所
得的多数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并扣缴税款。
与前述应税收益可采用间接方法评估不同,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
企业的应税收入或资产增值,不适用间接评估法。
(2) 适用税率
对于总部和实际管理机构均不在葡萄牙境内,且在葡萄牙不存在
可归属相关收入的常设机构的实体所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但以下收入不适用该税率:
①抽奖、乐透、彩票奖金,以及在任何抽奖或竞赛中获得的款项或
奖金,税率为 35%;
①资本收益方面,若款项支付或存入以一个或多个名义持有人开户、
但由未识别的第三方拥有的账户时,税率为 35%,但若能识别实际受
益人,则适用一般规则;
①非葡萄牙境内居民实体取得的资本收益,若该实体位于税收明
显更优惠的国家、地区或区域(见个人所得税第 ),税率为
35%。
应税利润的计算
以下应税利润的计算方法,主要适用于主要从事商业、工业和农
业活动的居民企业,以及设立了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应税利润的会计核算
主要从事商业、工业和农业活动的居民企业,其会计期间的净结
果,与该期间发生但未在该净利润中反映的资产正负变动(这些变动
依据会计核算确定,并可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的代
数和共同构成应税利润相关的基础数据。
为此,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 依据会计规范以及适用于相应业务领域的其他现行法律规
定来组织,且不得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 完整反映纳税主体开展的所有交易,并以恰当方式组织,
以便清晰区分适用企业所得税一般制度的交易结果及资产变动,与其
他交易结果及资产变动;
(3)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核算工作。
收入
任何性质交易产生的收入和收益,无论行为正常或偶然、主要或
次要,均视为收入和收益。具体包括:
(1) 与销售、提供服务及相关折扣、奖金等相关的收入和收益。
(2) 不动产收入。
(3) 金融性质收入和收益,如利息、股息、贴现等。
(4) 工业产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收入。
(5) 科学或技术性质的服务收入。
(6)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增加产生的收益。
(7) 非多年生林业消耗性生物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产生的收益。
(8) 已实现的资本利得。
(9) 赔偿金。
(10) 经营补贴。
特殊情况下的收入认定:
(1) 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石油生产税以实物交付产品对应的价
值视为收入。
(2) 按份额合伙时,合伙人因参与合伙获得与应向其他合伙人
提供出资价值相当的收入,不参与应税利润形成。
(3) 因减少注册资本向股东交付金额与相应股本购买价值之间
的正差额视为收入。
(4) 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债务或其他次级证券的债务资本价值
全部或部分不可撤销减少的金额视为收入。
未反映在纳税期间净利润中的正向资产变动,同样应计入应税利
润,但以下情形除外:
(1) 资本投入,涵盖股票或份额的发行溢价、资本持有人以任
何名义进行的亏损弥补,以及发行实体因股份、份额和其他权益工具
交易产生的其他正向资产变动,其中包含因分配应确认为权益工具的
衍生金融工具而产生的变动;
(2) 潜在或隐性增值,即便已在会计记录中列示,包括依据税
务相关立法进行重估所产生的储备金;
(3) 出资,在按份合伙和份额合伙的框架内,涉及合伙人对其
他合伙人承担亏损的分担情况;
(4) 与所得税相关的金额;
(5) 因合并、分立、资产注入或股份置换等业务致使受益企业
净资产增加的情形,但不包括对应于该企业注销其在被合并或被分立
企业中所持股份的部分。
为确定应税利润,对于无偿获得的资产增值,其取得成本应视同
市场价值,且该市场价值不得低于依据《印花税法典》规定的应税价
值确定规则计算得出的金额。
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时点
(1) 收入和费用确认时点的原则
依据经济分期制度,收入、费用以及应税利润的其他正项或负项构
成要素,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其取得或发生的纳税期间, 而不
论款项是否已实际收付。
对于被认定为属于以前期间的正项或负项构成要素,仅在其应归
属的会计期末日期无法合理预见或者明显不可确定时,方可计入当前
纳税期间。
(2) 不同业务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规则
①销售业务
通常情况下,销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视为在相关货物交付或
发运之日实现,相应的费用应视为在该日发生;若存在所有权转移日
期早于货物交付或发运日期的情形,则收入和费用应视为在所有权转
移之日实现和发生。对于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销售业务,无论其条
款如何约定,均应视同存在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所有权转移
条款的租赁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①服务业务
一般而言,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视为在服务完成之日实现,
相应的费用应视为在该日发生。对于由多项行为构成,或者持续、连续
提供的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服务的实际执行进度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摊
核算。
①建筑合同业务
建筑合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进行分期核算。
即按照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以准确反映建筑业务在不
同纳税期间的经济成果。
①自营建造分批销售业务
对于自营建造并分批销售的工程项目,其经营成果应当在工程完
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予以确定。即便在交付时尚未确切知晓该工程的
总成本,也不影响此时点对经营成果的确认。
①权益法及比例合并法相关业务
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者在合营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
形下采用比例合并法而确认的收入、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资产变动, 不
得参与应税利润的计算确定。从分配利润中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取得
相应权利的纳税期间。
①公允价值计量调整业务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所产生的资产、负债价值调整,不参与应税利
润的形成。应在导致该调整的资产、权益发生转让、行使、消灭或清
算的纳税期间,将相关调整金额作为收入或费用进行核算。但以下情
形除外:涉及按公允价值通过损益确认的金融工具,若该金融工具为
权益工具,其市场价格应在受监管市场形成,且纳税主体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本不超过相应企业股本的 5%。
费用和损失
(1) 费用和损失确定的一般规则
为确定应税利润,纳税主体为获取或保障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
入而发生或承担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均可予以扣除。可扣除的费用和
损失,包括以下各项:
(a) 与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获取相关的费用,例如所用材
料、劳动力、能源,以及生产、维护和修理产生的其他一般费用;
(b) 与销售和分销相关的费用,涵盖运输、广告以及商品和产
品投放市场的费用;
(c) 金融性质的费用,如经营中使用的外部资金产生的利息、
贴现、溢价、转让费用、汇兑差额、信贷业务费用、债务催收费用、
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费用、提前还款溢价,以及对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
融工具采用实际利率法产生的费用;
(d) 行政性质的费用,如薪酬(包括作为利润分配的薪酬)、费 用
补贴、日常消耗材料费用、运输和通讯费用、租金、诉讼费用、保 险费
用(包括人寿、疾病或健康保险费用以及“人寿”险业务费用)、养老储蓄
基金缴款、养老金基金缴款以及任何社会保障补充制度缴款, 还有解雇
福利和员工其他离职后或长期福利费用;
(e) 与分析、合理化、研究、咨询和开发项目相关的费用;
(f) 税务和准税务性质的费用;
(g) 折旧和摊销费用;
(h) 准备金;
(i)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减少产生的损失;
(j) 非多年生林业消耗性生物资产公允价值减少产生的损失;
(k) 已实现的减值损失;
(l) 因不可保风险事件导致的赔偿支出。
可扣除的费用,无论用于证明这些费用的文件性质或载体如何,
均须有文件予以证明。若纳税主体为购置货物或接受服务而发生或承担
费用,证明文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①货物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以及购买方或接受方的姓名或企业
名称;
①若货物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以及购买方或接受方在本国境内
有住所或固定营业场所,则需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码;
①所购货物或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常用名称;
①对价金额,特别是价格;
①货物购置日期或服务提供日期。
若货物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根据《增值税法典》的规定有义务开
具发票,则货物或服务购置证明文件必须采用发票形式。
根据现行会计标准被归类为金融负债的无投票权优先股相关费
用,包括这些证券的发行费用,在确定发行实体的应纳税利润时,可
予以扣除。
(2) 流动资产的计量及损失
存货的计量,是依据现行会计规范所规定的计量标准计算得出的,
这些标准包括:
①购置或生产成本。购置或生产成本中能够包含所获得的贷款成 本,
以及按照专门适用的会计规范可直接归属于这些成本的其他费用。
①根据适当会计技术计算得出的标准成本。
①扣除正常利润率后的销售价格。此处所指的销售价格,是官方
文件所载价格、纳税主体在正常情况下实际执行的最新价格,或者纳
税期结束时市场上通行的价格,前提是这些价格被认定为合理或可明
确掌控。
①生物资产收获时所获产品的销售价格,该价格需扣除销售点的
估计成本,但不包含运输成本和将产品投放市场所需的其他成本。
在计算应纳税利润时,允许扣除在同一纳税期间或以前纳税期间
已确认的存货跌价损失。不过,扣除金额以存货的采购或生产成本与
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当该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之间的差
额为限。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纳税主体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预估的销售
价格,减去完成销售所需的各项成本后的金额。若存货跌价损失出现部
分或全部转回的情况,转回的金额将构成应纳税利润的一部分。
在同一纳税期间或以前纳税期间入账的应收账款跌价损失,可在
计算税款时扣除:
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含未履约产生的逾期利息)相关损
失,若纳税期结束回收存疑且会计记录有体现;
①保险公司确认的应收票据损失。
若跌价损失和其他价值调整因客观条件变化而不应存在,应视为
相应纳税期间应纳税利润的增加项。
就债券跌价损失而言,以下情形的债权可被视为回收存疑之债权,
即无法收回的风险有充分理由:
①债务人正在进行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特别重整程序或根据第
178/2012 号法令批准的《非司法企业恢复制度》进行的非司法企业恢
复程序;
①债权已通过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主张;
①债权自到期日起逾期超过六个月,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跌价
情况,并且已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获允许扣除的年度累计债权跌价损失金额,不得超过逾期债权的
以下百分比:
①逾期超过 6 个月但不超过 12 个月的债权,为 25%;
①逾期超过 12 个月但不超过 18 个月的债权,为 50%;
①逾期超过 18 个月但不超过 24 个月的债权,为 75%;
①逾期超过 24 个月的债权,为 100%。
(3) 非流动资产的计量及损失
因损耗需折旧或摊销的资产项目,其折旧和摊销费用可作为支出
予以扣除。此类项目涵盖:
①有形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①非消耗性生物资产,以及按购置成本入账的投资性房地产;
①被确认为会发生损耗的资产的组成部分、重大修理和改良支出,
以及改善支出,同样可进行摊销。
因使用或时间推移而系统性地产生价值损耗的资产,被视为会发
生损耗的资产。仅影响资产账面价值的波动情况,不会影响将相关项
目认定为会发生损耗的资产这一判定。
除非存在正当理由且获得税务和海关总署的认可,否则资产项目
仅在投入使用或运营之后,才会被视为会发生损耗。
资产折旧和摊销通常用直线法,依使用寿命计算。其折旧和摊销
的计税基础是:
①资产购置或生产成本;
①根据财税法规进行重估得出的价值;
①对于为此目的进行评估的资产,若购置或生产成本未知,则采
用初始确认日期的市场价值。
不过,非以使用状态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非建筑物、特定车辆
(用于公共交通服务运营或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出租的车辆除外)、家
具和社会设备等有形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如果纳税主体不采用直线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应在纳税期间
结束前提交申请说明方法及其理由,最终是否适用需要税务和海关总
署的批准。
在连续纳税期间应统一采用同一折旧和摊销方法,但是,如果出
于经济或技术原因有正当理由且得到税务和海关总署认可,可变更方
法及资产使用寿命。
因已证实的异常原因,尤其是灾害、自然灾害、异常迅速的技术
创新,或法律环境发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变化,所导致的非流动资
产减值损失,可作为税务费用予以确认。
当涉及无形资产,或者资产的实物报废、拆除、弃用或失效并非发
生在同一纳税期间时,纳税主体必须在导致特别减值情况出现的纳税期
间结束后的下一个纳税期间首月月底前,向税务和海关总署提交有充分
依据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以获得税务和海关总署的认可。这些证
明文件包括确认相关情况的相关管理机构的决定、对相应金额
的说明以及资产处置去向的说明。对于有形资产,若导致特别减值的情
况以及资产的实物报废、拆除、弃用或失效发生在同一纳税期间, 经
调整可能的可收回金额后,资产的计税净值可作为该期间的费用予以确
认,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通过由两名证人签字的相关报告,证明资产的实物报废、拆除、弃
用或失效情况,并确认和证实导致特别减值的原因;
①该报告应附有涉及资产的详细清单,清单内容涵盖每项资产的
描述、购置年份和成本,以及账面净值和计税净值;
①应至少提前 15 天向资产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或大企业管理部门通
报资产实物报废、拆除、弃用或失效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其计
税净值总额。
未获税务认可的可折旧或可摊销资产的减值损失,应在该资产的剩
余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作为费用处理;或者在资产实物报废、拆除、弃
用、失效或转让之前的期间内处理。
以下情况的开支,不得进行折旧及摊销:
①非易损耗资产项目本身不应再作折旧和摊销处理;
①不动产中土地价值部分或非易损耗部分的折旧;
①超出规定限额的折旧和摊销;
①轻型客运或客货两用车(包括电动车)的购置成本或重估价值
中,超出负责财政领域的政府成员通过法令所确定金额部分的折旧,
以及休闲船只和旅游飞机的折旧,但前提是这些资产既不用于公共运输
服务,也未在纳税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中用于出租。
(4) 准备金
以下准备金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①为应对因特定事实引发且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所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而计提的准备金,前提是这些事实会导致相关费用在纳税期间
确认需要支出;
①为应对销售合同和服务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对客户的担保费用
而计提的准备金;
①为应对运营场所因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在运营停止后必须进行
的环境损害修复工作而计提的准备金,即环境损害修复准备金。
(5) 其他费用
获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
①无法收回的债权可直接确认为纳税期间的费用或损失,即便其
会计确认时间在以前的纳税期间。若因以下情形导致债权无法偿付,
可直接认定该债权无法收回:处于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之中;债权已过
诉讼时效;债权金额不超过 750 欧元;已签订并在商业登记处备案了符
合《企业非司法重整制度》规定的协议。
①纳税期间发生的费用,涵盖折旧、摊销以及房产收益等,若这些
费用是用于自愿维护托儿所、幼儿园、小学、食堂、图书馆和学校, 以
及其他经税务和海关当局认可的社会公益设施,并且这些设施是为企业
员工、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利益而设立的,则此类费用可予以扣除。不
过,扣除的前提是这些设施具有普遍性,且不具有雇佣劳动所得的性质;
或者即便具有该性质,仍难以或无法对每个受益人进行明确区分。
①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会员按照章程规定向商业协会缴纳的会
费总额的 150%,应被视为该纳税期间的费用,但不得超过企业营业
额的 %。
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
因有偿转让而获得的收益或遭受的损失,以及因意外事故或资产
永久用于非经营活动目的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视为已实现利得或损
失。涉及以下情况:
(1) 有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消耗性生物资产和投资性房
地产,即便其中任一项已重新分类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2) 金融工具,但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利得和损失为实现价值(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额)与取得价值的
差额。实现价值指:
①交换时,为收到货物或权利的市场价值,视情况加减同时收到或
支付的货币金额;
①征收或资产因意外事故受损时,为相应赔偿金额;
①资产永久用于非经营活动目的时,为其市场价值;
①合并、分立、资产注入或股权置换时,为转让资产的市场价值;
①转让债务证券时,为交易价值,扣除自上一次到期日或发行日、首
次发售日或背书日(若未到期)至转让日的应计利息;若证券收益部
分或全部由赎回价值与发行价格之差构成,则还需扣除该期间对应的差
额;
①其他情况,为相应对价金额。
以下情况视为有偿转让:
①存在买卖或交换承诺,货物交付完成时;
①对税务有重大影响的估值模式变更,尤其是因会计重分类所述
假设变更而产生的变更;
①合并、分立或资产注入交易中,被合并、分立或出资公司的资产
转移;
①合并、分立或股权置换交易中,股东注销或交付被合并、分立
或收购公司代表股本的股份;
①因合并或分立交易,受益公司注销其在被合并或分立公司持有的
股本份额;
①减资时对股权的冲销和摊销;
①公司为弥补亏损减资注销股本份额,且相应股东因注销不再持
有该公司任何股份的情况。
以下情况不再视为资产利得或损失:
①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金融租赁标的资产的结果;
①有偿转让债务证券或永久性处分债务证券的结果,此类债务证
券的收益部分或全部由偿还或摊销价值与发行、首次配售或背书价格
之间的差额构成。
公司分立交易中的有偿转让,将受让公司分配给分立公司股东的
股本份额市场价值或划出资产价值,与分立公司股东持有的对应于划
出资产的股本份额购置价值部分的正差额或负差额,视为股权利得或
损失。
亏损弥补
某一纳税期间核算的税务亏损,可从后续一个或多个纳税期间
(无亏损弥补期限制)的应纳税利润中扣除。
每个纳税期间可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应纳税利润的 65%,但
这并不影响在相同条件下,未扣除的那部分亏损在后续纳税期间的扣
除。
在采用间接方法核算应纳税利润的纳税期间,不得扣除税务亏损,
但这并不影响其在后续纳税期间的扣除。
当对纳税主体申报的税务亏损进行更正时,已进行的扣除应作相
应调整。然而,即使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若自应纳税利润所属年度起
已超过四年,则不得进行任何企业所得税的冲销或结算。
若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部分免税或减免政策,其在相应经营活
动或业务中产生的税务亏损,在每个纳税期间均不得从其他经营活动
或业务的应纳税利润中扣除。
若在进行扣除的纳税期间结束之日发现,相对于亏损所属年度,
公司注册资本的所有权或多数表决权发生超过 50%的变更,则亏损弥
补规定不再适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交易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并
非逃税,则不在此限。
上述变更比例的计算,不包含以下变更内容:
①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所有权或表决权从直接持有变为间接持有、
从间接持有变为直接持有,以及在多数注册资本或表决权由同一实体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之间进行的所有权转让;
①根据企业重组特别制度进行交易导致的变更;
①因死亡继承导致的变更;
①若收购方自亏损所属纳税期间开始时起,持续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超过 20%的注册资本或多数表决权;
①若收购方至少自亏损所属纳税期间开始时起,即为公司员工或
公司机关成员。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收益
在确定应纳税利润时,若符合研发收益扣除条件和限额,可扣除
因转让或临时使用以下已注册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合同所产生
的收益:
(1) 专利;
(2) 工业设计或模型;
(3) 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
因以转让或临时使用权利为标的的合同而产生的收益,是指相关
纳税期间获得的收益和利润,与纳税义务人在同一纳税期间为开展研
发活动而产生或承担的费用或损失之间的正差额。这些研发活动产生
了相关权利或使相关权利受益,且该收益应归属于该权利。
扣除收益的规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受让方将相关权利用于开展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
(2) 受让方使用相关权利的结果不以提供货物或服务为导向;
(3) 受让方并非位于经负责财政事务的政府成员以部长令批准
的清单中所列的、税收制度明显更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实体;
(4) 纳税主体应具备会计记录,这些记录应能清晰区分此类收
益与其他收益,并能识别为实现直接归属于转让或临时使用的权利的
研发活动而产生或承担的费用和损失。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收益扣除不适用于合同中包含的附带服务
提供所产生的收益。就此而言,这些收益应与因转让或临时使用相关
权利而获得的收益分开核算。
应纳税利润的扣除额不得超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得出的金额:
DQ/DT×RT×85%
“DQ”表示“为开发受保护资产而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费用”,此类费
用对应纳税义务人开展自身所实施的研发活动而产生或承担的支出
与损失,这些研发活动产生了相关权利,或者使相关权利受益。
“DT”表示“为开发受保护资产而产生的总费用”,此类费用对应纳
税义务人为开展研发活动而产生或承担的全部支出与损失,这些研发
活动产生了相关权利,或者使相关权利受益。
“RT”表示“源自该资产的总收益”,即收益的正差额金额。
消除股息分配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分配给在葡萄牙境内设有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的、作为企业所得
税纳税义务人的公司的利润和储备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不纳
入应纳税利润计算范围:
(1) 纳税义务人直接或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分配利润或储备金
的实体至少 10%的股本或表决权。
(2) 前述提及的股权需在分配上一年度连续持有;若持有时间
不足一年,则需在分配后继续持有至满一年。
(3) 纳税义务人不适用税收透明制度。
(4) 分配利润或储备金的实体需缴纳且未获豁免企业所得税,
或者缴纳与企业所得税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种,且该实体适用的法定
税率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的60%(即12%)。
(5) 分配利润或储备金的实体不得在经负责财政事务的政府成
员发布政令批准的清单中所列的、实行明显更优惠税收制度的国家、
地区或区域设立住所或居所。
若前述最低持股情况在满一年期限之前不再满足,则必须对已进
行的扣除进行调整,但不影响给予国际双重征税抵免。
消除股息分配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制度,需通过由分配利润或储备
金的实体的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公共当局确认
并认证的声明或文件来实施。
当分配利润或储备金的实体的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以下地
区时,税务和海关总署有责任证明前款所述声明或文件或其中所载信
息不真实:
(1) 欧盟成员国;
(2) 与葡萄牙在税收领域建立的行政合作等同于欧盟范围的欧
洲经济区成员国;
(3) 葡萄牙与之签订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公约或税务信息交换
协定的国家、地区。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有充分迹象表明声明或文件或其中所载信息
不真实,纳税主体有责任通过任何其他证据手段证明自身符合要求。
国际法律性双重征税的税收抵免
当纳税主体取得境外收入时,可获准进行税款抵免。其抵免限额
为以下两者中的较低金额:一是在境外已实际支付的所得税;二是依
据葡萄牙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款。
当葡萄牙签订消除双重征税的协定后,按照抵免限额法计算得出
的可扣除金额,不得超过该协定所规定的在境外已支付的税款(具体
视是否采用税收饶让制度而定)。
若因在将境外取得的收入纳入应纳税事项的纳税期内,税款征收
不足,导致无法完成抵免,则剩余未抵免的部分可在后续五个纳税期
的税款征收过程中进行抵免。
倘若采用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方法对分配的利润和储备金进
行扣除,则不得再采用国际法律性双重征税的税收抵免方法。
简易课税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的葡萄牙居民纳税主体(非免税主体且不适用特殊
税收制度,主要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可以选择应税事项简
化确定制度:
(1) 上一纳税期间取得的年度毛收入不超过 200,000 欧元;
(2) 上一纳税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 500,000 欧元;
(3) 无进行法定账目审计的法律义务;
(4) 其注册资本直接或间接由不符合前款所列任何条件的实体
持有的比例不超过 20%,但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者除外;
(5) 采用第 36-A/2011 号法令批准的微型企业会计规范化制度;
(6) 在申请适用该制度之日前三年内未放弃适用该制度。
在开业期间,若满足其他条件,是否适用应税事项简化确定制度,
应根据开业申报中预估的年度化收入金额来确定。
纳税主体选择适用应税事项简化确定制度,应通过以下方式正式
作出:
(1) 在开业申报中;
(2) 提交变更申报,该申报应在其希望开始适用应税事项简化
确定制度的纳税期间的第二个月月底前提交。
若纳税主体未履行《增值税法典》规定的发票开具和报送义务,
应税事项简化确定制度将终止,且不影响适用其他处罚措施。
适用简易制度时相关的应征税事项,通过适用以下系数确定:
(1) 商品和产品销售,以及餐饮服务、酒店及类似活动中提供
服务所得收入的系数为 ;
(2) 专业活动所得收入的系数为 ;
(3) 其他服务收入和用于经营的补贴的系数为 ;
(4) 非用于经营的补贴的系数为 ;
(5) 加密资产挖矿所得收入、以转让或临时使用工业产权或知
识产权为标的的合同所得收入、提供在工业、商业或科学领域获得的
经验相关信息所得收入、其他资本收益、正的房产租赁收入、正的盈
亏差额以及其他资产增值的系数为 ;
(6) 无偿取得的资产增值的购置价值的系数为 ;
(7) 以住宅或公寓形式经营的当地住宿场所经营所得收入中,
位于管控区域的,系数为 ;
(8) 以住宅或公寓形式经营的当地住宿场所经营所得收入中,
系数为 ;
(9) 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收入(不包括挖矿所得、不视为资本收
益且并非来自正的盈亏差额及其他资产增值的收入)的系数为 。
其他纳税人应课税事项的确定
非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的居民企业
(1) 应纳税总收入
非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的居民企业,其应纳税总收入,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IRS)所规定的各类净收入的总和构成,其中包括
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无偿取得的资产增值部分。
①针对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核算得出的税务亏损,仅可依照企
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一个或多个后续纳税期的同类收
入中进行扣除;并且,此类扣除仅能在后续五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类
别收入中实施。
①已被宣告无效的法人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协会、民事公司, 以
及处于最终注册前阶段的商业公司或采用商业形式的民事公司(即成立
前公司),可扣除相当于葡萄牙境内居民实体分配利润所对应的应纳
税基数中包含收入的 50%,以及作为合伙人从所参与的合伙中取得且
已实际缴纳税款的收入。
(2) 共同费用及其他费用
对于有证据表明是取得所得所必需的费用,若在确定总所得时未 被
考虑在内,且与取得无需缴纳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无特定关联, 则
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部或部分从该总所得中扣除,具体规则 如下:
①若该费用仅与取得需纳税且不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相关,则应
将该费用全部从总所得中扣除;
①若该费用既与取得需纳税且不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相关,又与
取得无需纳税或免征的所得相关,则应从总所得中扣除共同费用中可
合理归属于需纳税且不享受免税政策所得的部分。
合伙人依据章程规定支付的份额,以及用于资助实现章程规定目
的的补贴,应被视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为直接且立即实现章程规定目的而无偿取得的资产增值,应被视
为免税所得。
有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应课税事项的确定
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实体的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经过必
要调整后,应依照主要从事商业、工业和农业活动的居民纳税人的相
关规定来确定。
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归属于常设机构的一般行政管理费
用作为费用予以扣除。不过,其扣除所依据的条件和条款,应与独立
实体在正常业务经营中通常订立、接受和履行的条件和条款基本一致,
并且这些标准应在各个纳税期间保持统一遵循。
若无法依据常设机构对与一般行政管理费用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的使用情况来进行分摊,则尤其可采用以下标准作为分摊依据:
(1) 业务规模;
(2) 直接成本;
(3) 有形固定资产。
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实体取得的、无法归属于位于葡萄牙境内常设
机构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IRS)相应类别所规定的规则来确
定。
若城市房产既未出租也未用于经营活动,且该房产所有者为位于 经
负责财政事务的政府成员以政令批准的清单中所列、实行明显更为 优惠
税收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实体,则就前款规定而言,在相关纳税 期间,
该房产的毛租金收入应被视为相当于其资产价值的十五分之一。
若拥有该房产的非居民实体能够证明,该房产未被位于葡萄牙境
内的实体使用且处于闲置状态,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一般制度
对于在葡萄牙境内取得的以下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IRC)
的规定进行源泉扣缴:
(1) 来源于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所得,以及提供与在工业、
商业或科学领域所获经验相关信息的所得;
(2) 因使用或许可使用农业、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而产生的
所得;
(3) 不属于前款所列的资本投资所得,以及根据个人所得税
(IRS)规定定义的租金所得。当支付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或者这些所得构成拥有或应拥有会计账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的商业或专业活动费用时,需进行源泉扣缴;
(4) 作为法人团体和其他实体的法定机构成员所获得的报酬;
(5) 博彩、彩票、抽奖和互助投注的奖金,以及在任何抽奖或
竞赛中获得的款项或奖金;
(6) 促成任何合同订立的中介所得,以及在葡萄牙境内提供或
使用的其他服务所得,但与运输、通信和金融活动相关的所得除外。
源泉扣缴的税款在性质上属于预缴税,但在以下情况下为最终税:
(1) 全部或部分资本所得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
(2) 在非租金所得的情况下,若所得所有人为在葡萄牙境内没
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实体,或者虽设有常设机构但这些所得与其无关,
则该税款为最终税;
(3) 资本所得支付至以一个或多个所有人名义开设的账户,但
由未识别的第三方承担费用时,除非确定了实际受益人(在此情况下
适用一般规则),否则该税款为最终税。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税率为 25%,但作为法人团体和其他实体
的法定机构成员所获得的报酬,适用 %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义务的发生日期,与《个人所得税法典》规定
的相同义务的发生日期一致;若《个人所得税法典》无相关规定, 则
为所得可供支取的日期。扣缴的款项应在扣除当月的次月 20 日前上缴
国家,上缴方式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典》或补充立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由葡萄牙境内居民实体发行的、需登记或托管的有价证券所
得,源泉扣缴义务由登记机构或托管机构承担。
对于由根据第 163/94 号法令规定在登记机构或托管机构开设账户
的葡萄牙境内居民资产管理企业支付或可供支取的所得,源泉扣缴义
务由该资产管理企业承担。
对于实物所得,源泉扣缴的金额为该义务发生日期相关货物或权
利的市场价值与应扣缴税款的总和。
欧盟特别源泉扣缴制度
若某公司设立于葡萄牙境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未获豁免,当
该公司向欧盟其他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的居民实体(就欧洲经济区而
言,需存在与欧盟规定相当的税务行政合作义务)支付或分配利润时,
对于所扣缴并缴纳的税款中超出按一般税率和国家附加税率计算出
的部分,可予以退还。
对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若因未满足相关规定中持有最低股权
的时间要求而进行了源泉扣缴,则在受益实体向税务和海关当局的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可退还截至连续持有股权满两年之日所扣缴的税款。
该申请应在满足前提条件之日起两年内提交,且需证明已遵守为此所
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免于源泉扣缴
对于居民企业取得的具有预扣性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扣缴义务
人并无进行源泉扣缴的义务。
境内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所得,一般适用源泉扣缴
制度。然而,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所得,
以及提供与在工业、商业或科学领域获得的经验相关信息而取得的所
得,若依据旨在消除双重征税的公约、约束葡萄牙共和国的其他国际法
律协定或国内立法,对于在葡萄牙境内既无总部也无实际管理机构,
且无与之相关的常设机构的实体所获收益,未将征税权赋予来源国,
或仅有限度地赋予来源国,则无需对该收益进行全部或部分企业所得
税的源泉扣缴。
受益所有人应在规定的缴纳本应扣除税款的期限内,向有义务进
行源泉扣缴的实体提供以下证明:
(1) 通过提交由负责财政事务的政府成员批准格式的表格,并
附上收益受益人所在居住国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其在相关期间的税
务居民身份以及在该国应缴纳所得税的文件,以证明其符合避免双重
征税公约、其他国际法律协定或适用的国内立法所规定的前提条件;
(2) 通过提交由负责财政事务的政府成员批准格式的表格,该
表格应包含以下内容:受益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受益实体满足受益
所有人测试的要求;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受益企业需证明其符合实际受
益方资格;核实参股比例和参股期限;说明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支
付的合理性。
清算所得
一般规则
对于处于清算中的公司,其应纳税利润应参照整个清算期间来确
定:
(1) 解散的公司应按照解散日期结清账目,以此确定从发生解
散的纳税期开始至解散日期这一期间对应的应纳税利润;
(2) 在清算期间,直至清算结束前最后一个纳税期结束时,每
年都应确定相应的应纳税利润。该利润具有暂定性,需根据整个清算
期间应纳税利润的确定情况进行调整;
(3) 在发生解散的纳税期内,应分别确定(1)项中所述的利润以
及(2)项第一部分所提及的利润。
当清算期超过两年时,按照(2)项规定每年确定的应纳税利润
不再具有暂定性。
若清算期不超过两年,解散前的亏损可从整个清算期间的应纳税
利润中扣除。
在确定清算结果时,若股东对公司资产进行分配,则这些资产的
实现价值应被视为其市场价值。
住所转移境外转移的清算
对于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葡萄牙境内的实体(包括欧洲公司
和欧洲合作社),在其因将住所转移至境外地区而停止经营活动的纳
税期间,确定应纳税所得时,截至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该实体资产的
市场价值与税收相关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便未在会计账目上体现),
应作为正向或负向组成部分予以计入。
若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葡萄牙境内的公司将住所转移至欧
盟其他成员国,或转移至签署了《欧洲经济区协定》且与葡萄牙签订
了相当于 2010 年 3 月 16 日理事会第 2010/24/UE 号指令所规定的税收债
权征收互助协定的第三国,对于上款所述正向和负向组成部分中
的正差额部分对应的税款,可按以下任一方式缴纳:
(1) 立即缴纳;
(2) 按等额年度分期缴纳,每年缴纳金额为自住所转移发生的
纳税期间起算的应纳税款总额的五分之一。
常设机构业务终止
清算所得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确定位于葡萄牙境内的非居民企业
常设机构的应纳税利润,具体情形如下:
(1) 该常设机构在葡萄牙境内的业务终止;
(2) 出于任何实际或法律原因,将与该常设机构相关的资产转
移至葡萄牙境外。
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须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方式提交,同时需提
交定期收入报表(第 22 号表格),且应在收入所属年度的次年 5 月最
后一天前完成提交。若纳税年度结束日期不是 12 月 31 日,则年度企业
所得税申报表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五个月最后一天前通过电子
数据传输方式提交。定期收入申报表还应附带会计报表以及月度薪酬
申报(第 30 号表格)等。
税款实行分期缴纳。在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当年 7 月、9 月以及12
月 15 日前,纳税人需缴纳三笔预缴税款,其金额相当于上一年度企业
所得税评估额的 95%(若纳税人营业额超过 50 万欧元;若低于此金
额,则为 80%)若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评估额低于 200 欧元,则无需
缴纳预缴税款。若申报本年度不再欠税,可暂停缴纳第三笔预缴税款。
最后一期税款(或退款)在次年 5 月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通
过自行评估方式缴纳。
若纳税年度结束日期不是 12 月 31 日,则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第
12 个月的第 7 日、第 9 日以及第 15 日前缴纳临时税款。
年度纳税申报表与最后一期税款一同提交的时间为纳税年度结
束后的第五个月。
由大企业税务部门监管的纳税人需在纳税期间结束后的 7 月 15
日前(对于纳税年度与日历年度不同的实体,为纳税年度第 7 个月的
第 15 天前)向税务和海关总署提交税务档案,其中包括转让定价档
案。
适用源泉扣缴的申报缴纳,详见第 部分。
个人所得税
现行葡萄牙个人所得税法自 198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葡萄牙废
除了此前在所得税领域按生产要素分类征收的各类税种,诸如职业税、
所得补充税、营业税、农业营业税、资本税、资产增值税、不动产税等;
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个人所得税(IRS)和企业所得税(IRC) 制度。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葡萄牙自然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全部收入,包括在葡萄牙境外
所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仅
适用于其在葡萄牙境内取得的收入。
葡萄牙居民纳税人
在相关纳税年度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将被认定为葡萄牙
居民纳税人:
(1)183 天居住规则:在一个公历纳税年度的 12 个月内,于葡萄
牙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 183 天;
(2) 永久性住所规则:即便在葡萄牙境内的居住时间未达到上
述 183 天的标准,但在一个公历纳税年度内的任意一天,该个人在葡萄
牙境内拥有住房,且有相关迹象表明其目前有意将该住房作为惯常居
所长期持有并居住;
(3) 船员/机组人员规则:担任在葡萄牙境内设有住所、总部 或
实际管理机构的实体的船舶或航空器的船员或机组人员;
(4) 公共职能规则:在境外为葡萄牙国家履行公共职能或担任
公职的个人,担任欧洲议会议员的履职行为亦视为履行公共职能或担
任公职。
税收居民身份应针对每个纳税主体进行判定。
为计算居住时间,在葡萄牙境内居住的任何一日(只要包含在该
国境内过夜的情况,无论完整日或部分日)均应被视为在葡萄牙境内
居住的一天。
符合 183 天居住规则或永久性住所规定的个人,自其在葡萄牙境内
居住的第一天起即被视为税收居民;除非个人于上一年度任何日期已
经是葡萄牙税收居民,否则该个人应自满足所列任一条件的当年度首
日起即被视为葡萄牙税收居民。
符合 183 天居住规则或永久性住所规定的个人,自其在葡萄牙境内
居住的第一天起成为税收居民;但是,如果他们在上一年度的任何一
天已经是葡萄牙税收居民,则该个人应自满足所列任一条件之年的首
日起被视为葡萄牙税收居民。
除非特别情况,否则个人自其在葡萄牙境内居住的最后一天起丧失
税收居民身份。然而,如果满足以下累积条件的情况下,该纳税主体在
丧失税收居民身份的当年仍将被视为葡萄牙全年税收居民:(1)该年
度内在葡萄牙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2)在该年度内,且在
离开葡萄牙境内的最后一天之后,取得任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IRS)且无免税待遇的所得。但是,如果纳税主体证明该项所得已
根据以下情况征收了与葡萄牙个人所得税相同或者性质相似的所得
税,则不会被视为葡萄牙税收居民:
(1) 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国家(若为欧洲经济区国
家,须存在税收信息交换且有税收行政合作规定);
(2) 在其他非前款所述国家,且这些所得在该国适用的税率不
低于其作为葡萄牙居民时适用税率的 60%。
若纳税主体在丧失居民身份后的次年重新获得居民身份,则其在
丧失居民身份的当年仍视为全年为葡萄牙境内居民。
葡萄牙公民将其税收居民身份转移至经负责财政事务的政府成
员以部长令批准的清单中所列的、税收制度明显更为优惠的国家或地
区后,在转移当年及随后四年内仍视为葡萄牙居民,该个人能证明此
次转移有合理理由的除外,如:受葡萄牙境内雇主委托在该地区从事
临时性活动的情况。
表7 优惠税收制度国家和地区清单14
国家/地区 国家/地区 国家/地区
安圭拉 圭亚那 海峡群岛
安提瓜和巴布达 洪都拉斯 太平洋群岛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中国香港 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
岛)
阿鲁巴 关岛 斐济群岛
阿森松岛 基里巴斯岛 马尔代夫群岛
巴哈马 马恩岛 北马里亚纳群岛
巴林 纽埃岛 马绍尔群岛
巴巴多斯 皮特凯恩岛 圣诞岛
伯利兹 格什姆岛 帕劳群岛
玻利维亚 圣赫勒拿岛 所罗门群岛
文莱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 斯瓦尔巴群岛
哥斯达黎加 托克劳群岛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吉布提 诺福克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
多米尼克 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 美属维尔京群岛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图瓦卢岛 牙买加
冈比亚 百慕大群岛 约旦
直布罗陀 开曼群岛 科威特
格林纳达 科科斯(基林)群岛 纳闽(马来西亚联邦直辖区)
列支敦士登 库克群岛 黎巴嫩
毛里求斯 阿曼苏丹国 利比里亚
摩纳哥 汤加 蒙特塞拉特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瑙鲁 乌拉圭
巴拿马 法属波利尼西亚 波多黎各
卡塔尔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瓦努阿图共和国
美属萨摩亚 西萨摩亚 圣卢西亚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马力诺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塞舌尔 斯威士兰
自治区域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就应税所得所属年度而言,在葡萄牙境内居住的个人,若在某一
自治区(含马德拉群岛或亚速尔群岛)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
天,则应被认定为该自治区的税收居民。
认定居住事实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个人的惯常居所位于该自治区;
(2) 该个人已在该自治区完成税务登记。
若无法依据居住天数判定自治区归属,对于在葡萄牙境内居住且 其
主要利益中心位于某一自治区的个人,亦应视为该自治区税收居民。主
要利益中心指取得大部分应税所得的地点,具体按以下规则确定:
(1) 劳动所得:按提供劳务的实际地点确认;
(2) 经营所得/专业所得:按经营场所或通常开展专业活动的地
点确认;
(3) 资本所得:按支付义务机构所在地确认;
(4) 不动产所得/增值所得:按不动产物理所在地确认;
(5) 养老金所得:按实际支付地或可领取地确认。
按照前述规定,若家庭成员的主要利益中心位于自治区域境内,
则该家庭成员视为该自治区域居民。
马德拉群岛或亚速尔群岛自治区的税收居民,可以享受适用于自
治区的税务减免优惠。
非惯常居民(RNH)制度
葡萄牙非惯常居民(RNH)制度于 2009 年正式实施,旨在通过税
收优惠政策吸引全球高技能人才、投资者及退休人员,以此激发葡萄
牙经济活力。
15
作为葡萄牙税务居民的特殊类别,非惯常居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 住所要求:在葡萄牙境内拥有永久性住所并具备实际居住
意图;
(2) 居住时限:每年在葡萄牙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
183 天。
符合条件的非惯常居民可享受为期 10 年的特殊税收待遇,具体
包括:
(1) 对源自高附加值活动的境内所得,按 20%统一税率征收个
人所得税(较标准累进税率显著降低);
(2) 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如养老金、股息、特许权使用费
等),依据葡萄牙与收入来源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或适用优惠税率;
(3) 免征对直系亲属的赠与/遗产税。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原 RNH 制度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更具
限制性的科学研究与创新税收激励制度。对于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已获得非惯常居民身份的纳税人,仍可在原制度剩余有效期内继续享
受相关税收优惠,最长不超过 10 年。
科学研究与创新税收激励居民(IFICI)制度
科学研究与创新税收激励居民(IFICI)制度旨在接替非惯常居
民(RNH)制度。然而,其适用范围显著收窄,仅面向为开展科学
研究与创新活动而成为葡萄牙税收居民的个人。
申请该制度需提前登记,且须在成为葡萄牙居民次年的 1 月 15
日前完成。登记时须向葡萄牙税务和海关总署提交完整证明文件。此
外,还需获得相关雇主单位或服务委托方的资质认证。
此外,申请登记需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在变更居住地前 5 年内未
在葡萄牙境内居住,且已对以下符合条件的领域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
于:高等教育教学与科研活动;符合条件行业企业中的专业岗位; 初创
企业员工及管理层成员等。
通常情况下,该制度自纳税人成为葡萄牙居民的首年起生效,有
效期为 10 年。
根据该制度,纳税人在葡萄牙境内取得的受雇所得及专业服务所
得,按 20%的统一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科研成果转化收入可享受额
外 50%的税收减免。此外,除养老金及特定避税地来源所得外,境外
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欧盟成员国税收居民的可选制度
倘若为欧盟成员国的税收居民,且其居民国与葡萄牙有税务信息交
换协议的,如果他们在葡萄牙境内取得的收入占其全年收入的90%, 则
可以选择参照葡萄牙税收居民制度、也可以选择参照葡萄牙非税收居民
制度进行纳税。
征税范围
葡萄牙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六类所
得课征的税,这六类所得分别为:劳动所得(A 类所得)、企业经营
和专业活动所得(B 类所得)、资本所得(E 类所得)、不动产所得(F
类所得)、财产增值所得(G 类所得)以及养老金所得(H 类所得)。
A 类所得:劳动所得
A 类所得即劳动所得,具体涵盖以下内容:
(1) 一般劳动所得情形:
①个人依据劳动合同或类似合同,为他人提供劳动获取的报酬。
①个人按服务采购合同或类似合同提供劳动,在处于主动地位的
个人或实体权威指导下取得的报酬。
①个人担任公职、提供公共服务或担任公共职务所获取的报酬。
①个人处于提前退休、提前养老或保留职位状态时,在符合适用 的
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退休条件之前,以任何名义获得的福利。
上述报酬包含工资、薪金、薪酬、奖金、提成、佣金、分红、津
贴、出勤费、酬金、罚款分成及其他附带报酬,无论支付方式是定期还
是不定期、性质是固定还是可变,以及是否具有合同性质。
(2) 特殊劳动所得情形:
①法人及等同实体管理机关成员所获报酬。
①附随性报酬。附随性报酬指因提供劳动或与劳动相关而获得,
且未包含在主要报酬之内的所有权利、福利或特权,构成相应受益人
的经济利益,具体如下:
A.超过法定限额的家庭津贴及其补充福利。
B.超过法定限额的餐饮补贴。
C. 雇主实体为雇员强制或自愿支出的商业性质保险或补充社会
保障缴费。
D.住房补贴或等同补贴,或使用雇主实体提供的住房。
E. 雇主实体提供或承担的无息或低于相关业务参考利率贷款的
收益。
F. 雇主实体为雇员支付的与雇员为该实体履行职责无关的旅游
及类似的旅行和住宿费用。
G.基于为雇员或公司管理机关成员设立的股票期权计划、认购计
划、分配计划或其他等效计划而获得的收益。
H.源于为雇员或公司管理机关成员设立的认购计划、分配计划或
其他等效计划所取得的金融证券固有收益权的收入或这些证券或权
利的财产增值收益。
I. 若雇主实体为雇员强制或自愿支出的商业性质保险费用、补充 社
会保障缴费未被课税,那么在以资本形式收取相关款项时需进行征 税,
即便满足适用的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进入退休状态的条件, 或者
已经进入退休状态。
①工作中需经手现金的人员,其获得的错算补贴中超过固定月薪酬
5%的部分。
①使用自有车辆为雇主服务所获成本补贴超出法定限额的,或者
在会计年度结束时未提交相应凭证的差旅、旅行、交际费用补贴。
①因建立、终止或变更可产生受雇劳动所得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任
何赔偿。
①仅从事劳动作业的渔民参与渔业公司经营应得的份额,加上构
成受益人负担的社会保障扣款。
①非由雇主实体发放,但因提供劳动或基于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奖金。
①不属于劳动关系赔偿,旨在补偿劳动所得的损失且不属于社会福
利给付的赔偿。
不视为A 类所得(劳动所得)的情形:
(1) 强制性社会保障款项:雇主实体为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支
付的款项,若该款项的唯一目的在于确保在员工退休、残疾或遗属等
情形下提供福利,则不视为劳动所得。
(2) 社会公益与休闲设施福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典》第 43
条规定的标准,员工因使用和享受雇主实体维持的社会公益和休闲设
施而获得的福利,不属于劳动所得范畴。
(3) 职业培训相关款项及社会通行证费用:仅与员工职业培训
活动相关的款项,无论此类培训由雇主实体、公共法律机构,还是经
主管部委认可在职业培训和康复领域具备资质的实体提供,均不视为
劳动所得。雇主实体为其员工购买社会通行证所承担的费用,也不属
于劳动所得。
(4) 健康或疾病保险费用:雇主实体为其员工或其家属购买健
康或疾病保险所承担的费用,不视为劳动所得。
(5) 工作地点变更相关费用补偿:因员工工作地点变更(新工
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距离超过 100 公里),雇主实体在搬迁当年以货
币或实物形式支付的费用、补偿或赔偿,其中不超过年度报酬 10%且
每年上限为 4,200 欧元的部分,不视为劳动所得。但需注意,纳税主体
每年仅能享受一次该等不视为劳动所得的待遇。
(6) 劳动合同终止后所得:若根据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
合同终止后获得的所得,获得者处于等同于退休的状况,则该所得不
视为受雇劳动所得。
B 类所得:企业经营和专业活动所得
B 类所得即企业经营和专业活动所得,指自然人(含自然人商业
企业主)通过开展以下活动取得的所得:
(1) 商业、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活动。
(2) 各类服务提供活动,含科学、艺术、技术性质活动。
(3) 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所有者凭借权利持有,或提供相关领
域经验信息获得的所得。
加密资产挖矿、交易验证等操作业务,亦被视为商业活动。
以下几种类型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包括
狩猎,对天然牧场、水源等自然产物的开发(可由自身直接开发,也
可委托第三方开发);盐田经营、养蜂业;以及依赖上述活动开展的
动植物新品种研究和培育。这些活动的经营和专业所得可免征个人所
得税,不过,每个家庭联合体所享受的免征额度上限为年度社会支持指
数(IAS)的四倍半(收益或收入无论单独计算还是累计计算均适用此
标准)。
一般而言,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资本利得,亦属于企业经营和专业
活动所得。
当企业经营和专业活动所得不依会计核算确定时,以预收款等名
义收取用于支付客户费用,且截至收款次年年底未提交最终账目的,
该款项视为收款次年所得。
以下情形,并不认定为企业经营和专业活动所得:
(1) 不动产收益:归入产生经营和专业所得活动的不动产衍生
收益。
(2) 资本收益:产生经营和专业所得活动的资本方面收益。
(3) 补偿款项:因活动规模缩减、中止、终止或地点变更等获
得的补偿。
(4) 经营场所转让款项:临时转让经营场所相关款项。
(5) 补贴、补助及偶发性交易所得:商业等活动获得的补贴、
补助或偶发性交易所得(非源自可预见或反复交易)。
E 类所得:资本所得
资本所得(E 类所得)的认定,既不取决于其性质或名称,也不
受货币或实物形式的限制。只要是直接或间接源自具有动产性质的资
产要素、财产、权利或法律状况,且因这些要素、财产、权利或法律状
况的变更、转让或终止而产生经济利益,均应被视为资本所得。但是,
已在其他类别中征税的收益和其他所得,不在资本所得范畴之内。
资本所得涵盖的具体形式包括:
(1) 信贷合同收益:涵盖贷款、授信、延期合同等所产生的利
息及其他收益。
(2) 金融机构业务收益:包含活期或定期存款、存款证等业务
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收益。
(3) 证券投资收益:涉及公共或私人实体发行的证券所产生的
利息、摊销或偿还溢价等。
(4) 股东资金收益:包括股东提供资金、补贴或预付款所产生
的利息及其他收益。
(5) 货币债权收益:指货币债权因延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或信
贷增加额。
(6) 利润分配收益:包含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储备金以及预支
的利润款项等。
(7) 参股收益:即股东在参股公司所获得的收益。
(8) 知识产权收益:涵盖转让或临时使用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权利所产生的收益。
(9) 设备使用收益:包括使用或授权使用农业、工业、商业或
科学设备所产生的收益。
(10) 其他利息收益:指未列入其他项的存入任何往来账户的利
息及其他运用资本所产生的收益。
(11) 金融交易收益:例如利率互换交易所产生的收益等。
(12) 信托相关收益:包括信托结构支付或提供的款项。
(13) 加密资产收益:与加密资产交易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收益。
个人所得税法典第六条对E 类收益(资本所得)规定了推定规则:
(1) 借据和票据的来源推定:若借据和票据并非源自商业交易,
则推定其产生于借贷合同。
(2) 贷款和信贷额度的收益推定:推定信贷合同是有收益的,
贷款利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3) 存款资金的性质推定:推定交付的存款资金为贷款,除非
有相反证据。
(4) 公司往来账户款项的用途推定:推定合伙人在往来账户中
的贷记款项为利润分配或预支利润。
然而,上述资本所得的推定,可基于司法判决等情况被推翻。 如
果涉及特定保险及基金收益的,则人寿保险业务在发生赎回、
预支或到期支付时,正差额视为资本收益;在养老基金等制度下,正
差额同样被认定为资本收益。
F 类所得:不动产所得
当农村、城市及混合房产的业主未选择在 B 类所得(企业经营和
专业活动所得)范畴内就其房产收入申报纳税时,支付给业主或可供
业主支配的此类房产收入,应被认定为F 类所得(不动产所得)。值
得一提的是,葡萄牙个人所得税法对先前房屋税相关规定进行了优化
调整,改变了过去即便未取得实际租金,仍需缴纳税款的状况。
F 类所得(不动产所得)包含的具体收入类型有:
(1) 房产使用权转让及相关服务金额:与房产或其部分使用权
转让,以及与该转让相关服务有关的款项。
(2) 出租房产内设施相关金额:出租房产内安装的机器设备和
家具等设施产生的相关款项。
(3) 转租收入差额:转租人收取的转租收入与支付给业主租金
之间的差额部分。
(4) 特殊目的使用权转让金额:不动产全部或部分使用权转让
用于任何特殊目的(尤其是广告目的)所获得的款项。
(5) 分层所有权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权转让金额:与分层所有
权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款项。
(6) 有偿临时用益物权相关金额:农村、城市或混合房产设立
有偿的临时用益物权(包括终身用益物权)所产生的相关款项。
(7) 收益损失赔偿金:用于补偿此类房产收益损失的赔偿款项。
根据 F 类所得相关规定,任何在同一地点放置超过 12 个月的动产,
均视同建筑物处理。
G 类所得:财产增值所得
G 类所得包括以下财产增值:
(1) 由个人所得税法典特别定义的G 类所得中的资本利得。
(2) 特定赔偿金:非财产损害的赔偿金。
(3) 因承担不竞争义务获得的金额,无论来源或依据如何,均
属于G 类所得。
(4) 无法解释的财产增值,直接确认为G 类所得。
(5) 特定有偿放弃权利的赔偿金:因有偿放弃不动产合同中的
地位或其他相关权利而应得的赔偿金属于G 类所得。
(6) 其他法定财产增值。
个人所得税法典第 10 条明确列举了作为 G 类所得的各项资本利得。
此类所得不属于经营和专业所得、资本所得或不动产所得,且源自以
下情形时,被确认为 G 类所得(财产增值所得)中的资本利得项目:
(1) 不动产物权的有偿转让所产生的所得。
(2) 股份及有价证券转让:包括股份减资赎回、公司合并分立
等情形。同时还包括信托结构拆分、清算、撤销或终止时,归属于设 立
该信托的纳税主体的价值;以及债务和其他债务凭证的偿还的所得; 和
投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基金的清算。
(3) 知识产权等转让:非原始权利人的有偿转让所得。
(4) 不动产合同权利转让:有偿转让不动产合同权利所得。
(5)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相关交易产生的所得,不包括E 类所
得项目。
(6) 独立认股权证交易:相关交易产生的所得。
(7) 特定凭证交易:赋予持有人获得特定资产权利的交易所得。
(8) 债权等转让:有偿转让债权、从给付和额外给付所得。
(9) 个人财产用于商业活动:将个人财产中的任何资产(不动
产除外)用于其所有者以个人名义开展的经营和专业活动所产生的所
得。纳税主体有偿转让与自身经营和专业活动相关的不动产的物权所
获得的收益,若转让发生在该不动产转入纳税主体个人财产后未满三
年,则按照B 类所得规则征税。
(10) 信托结构权利转让:有偿转让信托结构权利所得。
(11) 加密资产转让:有偿转让加密资产产生的所得。
G 类所得中的资本利得原则上在相关行为实施时确认,但存在例
外情形:
(1) 买卖预约或交换情形:当涉及买卖预约或交换时,推定收
益并非在实施预约或交换行为时取得,而是在合同标的物完成交付或
占有转移时方视为获得。
(2) 个人财产用于个人名义商业和专业活动情形:若将个人财
产中的任意资产用于其所有者以个人名义开展的商业和专业活动,收 益
的确认不以资产投入使用为节点,仅当相关资产后续进行有偿转让, 或
者发生其他可类似确定盈亏的情形时,才将收益视为已取得。
(3) 现物交换未来物合同情形:对于以现物交换未来物的合同,
收益征税时点并非在合同签订时。仅在正式订立能够取得未来物的合同
时进行征税;若未来物的实际交付时间早于正式订立取得未来物的合同
时间,则在该物交付时征税。
涉及不动产转让所得,满足一定条件可享受免税待遇,包括再投
资要求、时间限制和意向声明。再投资须在转让日期前 24 个月至转
让日期后 36 个月内完成。
股权置换、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满足条件的股东不对其新股权
进行征税,但不影响对可能分配给这些股东的现金金额征收税款。
倘若纳税主体享受了上述股权置换、公司合并分立等重组个人所
得税优惠,然后在享受优惠期间丧失了葡萄牙居民身份,则未予征税
的价值应视为资本利得,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G 类所得中的资本利得
金额。
G 类所得(财产增值所得)里的资本利得,其收益构成依据不同
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 一般转让情形。在不动产物权转让、股份及有价证券转让、
知识产权转让、个人财产用于商业活动、信托结构权利转让以及加密资
产转让等情形下,资本利得的收益为资产实现价值与购置价值之间的差
额,但需扣除已被认定为资本收益的部分。
(2) 不动产合同权利转让情形。针对不动产合同权利转让,收
益为转让方所获得的金额,减去其可能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和资产而
支付的价格。
(3) 金融衍生工具及特定凭证交易情形。金融衍生工具及特定
凭证交易的净收益,是指每年从该类交易中获取的净收益金额。
(4) 独立认股权证交易情形
独立认股权证因权证类型不同,收益计算方式存在差异:
①认购认股权证:收益为行使日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按相关规定
调整后的行使价格之间的差额。
①认沽认股权证:收益为行使日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行使价格与标
的资产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
然而,在行权之前就转让认股权证的,其收益:
①若认股权证是通过认购获得后进行转让,收益为实现价值与认
购溢价之间的差额;
①若认股权证是在认购后通过再次转让获得,收益为实现价值与
购置价值之间的差额。
此外,在认购认股权证时,上述相关价值应加到行使价格上;在
认沽认股权证时,上述相关价值应从行使价格中扣除。
(5) 债权等转让情形。在债权等转让的情况下,若为首次转让,
收益为转让方所获得的金额,减去债权、从给付或额外给付在首次转让
时的票面价值;若非首次转让,则减去购置价值。
(6) 信托结构相关情形。就信托结构权利转让而言,纳税主体
在设立信托结构时交付的资产金额视同购置价值,信托结构清算、撤
销或终止的结果视同实现价值。在计算收益时,需扣除应纳税但此前
未分配的金额。
H 类所得:养老金所得
自支付或可供其权利人使用时起,纳税主体须就养老金缴纳 H 类
所得税款。以下所得视为养老金:
(1) 国家、地区或地方自治体及其相关机构支付的款项:国家、
地区或地方自治体及其任何服务部门、机构或团体(涵盖公共机构和
公共基金)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残疾金、遗属金,或是任何其他具有
类似性质的款项,无论这些款项是否依据特定计划支付,以及作为对该
类收入损失进行赔偿的款项,均被视为养老金。
(2) 补充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内支付的款项:保险公司、养老基
金或任何其他实体,因雇主实体缴款而在补充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内所
支付的款项,若不被视为受雇工作所得,则也被视为养老金。
(3) 其他养老金和补贴:不属于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
提及范围的养老金和补贴,同样被视为养老金。
(4) 临时或终身年金:临时年金和终身年金均被视为养老金。
(5) 旨在补偿收入损失的赔偿金:旨在补偿该类收入损失的赔
偿金,被视为养老金。
提前支取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提前获取上款所述所得,不改变其作
为养老金的性质。
免税待遇
个人所得税免税事项如下:
(1) 特定赔偿金及养老金,包括:
①伤害、疾病及死亡赔偿金:因身体受伤、患病或死亡而支付或分
配的款项。
①服兵役相关所得:包括服兵役获得的养老金和赔偿金。
①特定法令分配款项:依据 1972 年 12 月 9 日第 498/72 号法令批准
的《退休制度章程》分配的款项。
①军人残疾养老金转付:按 1998 年 8 月 7 日第 240/98 号法令, 转付
给幸存配偶或事实伴侣的军人残疾养老金。
(2) 文学、艺术或科学奖项
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奖项免征个人所得税,需满足:不涉及版
权临时或永久转让;通过公开公告明确颁奖条件的竞赛授予;参赛条
件与奖项性质相关。
(3) 演艺及运动员所得
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活动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典》缴企业所得税
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4) 特定机构支付的生活补贴等
区域社会保障中心、里斯本慈善总会或相关私人社会互助机构,
在开展家庭接纳及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少年等社会行动中,
支付的生活补贴及医疗教育特殊费用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5) 体育类奖项等款项
高水平运动员及其教练奖学金:葡萄牙奥委会或残奥委会依奥运
会等筹备计划合同,以及拥有体育公益地位的体育协会依 2009 年 10 月
1 日第 273/2009 号法令,授予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体育培训奖学金:拥有体育公益地位的体育协会为运动员、裁判
员和仲裁员等非职业体育人员授予的奖学金,经财政和体育领域政府
成员签署命令认可,每年最高 2,375 欧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裁判员和仲裁员补偿:体育协会因裁判员和仲裁员非职业履职给
予的补偿,每年最高 2375 欧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认可体育成就和功绩的奖项:依 2009 年 10 月 1 日第 272/2009
号法令和 2014 年 5 月 15 日第 103/2014 号部长令,为认可体育成就和功
绩颁发的奖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6) 需缴纳印花税的无偿资产转让
需缴纳印花税的无偿转让行为引发的资产增值部分,免征个人所
得税。
(7) 消防补贴
国家民防局、市政当局及市际联合体向消防员提供,由拥有消防
队的实体支付的与志愿活动相关的补偿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 学生收入免税
被视为受抚养人的学生,通过劳动合同获得的 A 类收入及提供服
务合同(含单项服务)获得的 B 类收入,每年总额不超过社会支持
指数(IAS)5 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需在纳税年度次年 2
月底前,通过财政门户网站提交就读官方或经认可教育机构的证明文
件。
(9) 可再生能源相关收入免税
自消费能源生产单位交易收入:装机功率不超过 1 兆瓦的自消费
能源生产单位,交易多余自消费能源产生的年度收入,不超过 1,000
欧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小型可再生能源生产单位交易收入:装机功率不超过 1 兆瓦的小
型可再生能源生产单位,交易能源产生的年度收入,不超过 1,000 欧元
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以下各类收入均被视为在葡萄牙境内取得:
(1) 受雇工作收入:若收入是因在葡萄牙境内开展工作而获得,
或者由在葡萄牙境内设有住所、总部、实际管理机构或固定营业场所, 且
需承担支付责任的实体所支付,则该收入视为在葡境内取得。
(2) 法人团体等管理机关成员报酬:由在葡萄牙境内设有住所、
总部、实际管理机构或固定营业场所,且负有支付责任的实体所支付的
法人团体及其他实体的法定管理机关成员报酬,属于在葡境内取得的收
入。
(3) 船舶飞机工作收入:当在船舶和飞机上提供工作所获收入
的受益人,是为在葡萄牙境内设有住所、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的实体
提供服务时,此收入视为在葡境内取得。
(4) 知识产权等收入:涵盖来自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的收入,
提供在商业、工业或科学领域经验相关信息的收入,使用或许可使用农
业、商业或科学设备(非不动产收入)的收入,以及技术援助所得收
入。若这些收入由在葡萄牙境内设有住所、总部、实际管理机构或固定
营业场所,且需承担支付责任的实体支付,则视为在葡境内取得。
(5) 经营和专业活动收入:能够归属于葡萄牙境内固定营业场
所的企业经营和专业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在葡境内取得的收入。
(6) 专业活动和服务收入:除运输、电信和金融活动相关外,
在葡萄牙境内开展或使用的专业活动和其他服务提供(包括科学、艺
术、技术性质的服务以及促成任何合同订立的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收
入,若由在葡萄牙境内设有住所、总部、实际管理机构或固定营业场
所,且负有支付责任的实体支付,则视为在葡境内取得。
(7) 资本运用收入:由在葡萄牙境内设有住所、总部、实际管
理机构或固定营业场所,且需承担支付责任的实体所支付的资本运用
收入,属于在葡境内取得的收入。
(8) 境内不动产收入:与位于葡萄牙境内的不动产相关的收入,
包括因不动产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均视为在葡境内取得。
(9) 资本份额转让增值收益: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葡萄牙
境内的实体,其资本份额有偿转让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包括因减资而 进
行的资本返还和摊销,以及根据相关规定视为增值收益的合伙人分 配所
得,或由葡萄牙境内实体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均视
为在葡境内取得。若不满足上述条件,但相关收入的支付可归属 于位于
葡萄牙境内的固定营业场所的资本份额或其他有价证券所产 生的增值
收益,同样视为在葡境内取得。
(10) 养老金:由在葡萄牙境内设有住所、总部、实际管理机构
或固定营业场所,且负有支付责任的实体所支付的养老金,属于在葡境
内取得的收入。
(11) 财产增值:对于前述未涵盖的财产增值情况,若相关财产、
权利或法律状况位于葡萄牙境内,包括来自金融衍生工具相关交易的收
入,且由在葡萄牙境内设有住所、总部、实际管理机构或固定营业场所,
且需承担支付责任的实体支付或应付,则该财产增值收入视为在葡境内
取得。
(12) 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活动收入:在葡萄牙境内从事演艺人员
或运动员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使该收入归属于不同的人,也视为在
葡境内取得。
(13) 公司等资本份额转让增值收益:非上述第 9 点所涵盖的公
司或其他实体的资本份额或类似权利的有偿转让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若在转让前 365 天内的任何时间,这些资本份额或权利的价值直接或间
接超过 50%来自位于葡萄牙境内的不动产或不动产上的物权(但用于
非以买卖不动产为目的的农业、工业或商业活动的不动产除外),则
该增值收益视为在葡境内取得。
(14) 信托权利转让增值收益:对信托结构的任何性质权利进行
有偿转让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若在转让前 365 天内的任何时间,该信托
结构的价值直接或间接超过50%来自位于葡萄牙境内的不动产或不动
产上的物权,则该增值收益视为在葡境内取得。
税率
一般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一般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形式,如下表所示:
表 8 个人所得税正常税率表
税率(百分比)
应纳税所得额(欧元)
正常税率(a) 平均税率(B)
不超过 8059
超过 8059 至 12160
超过 12160 至 17233
超过 17233 至 22306
超过 22306 至 28400
超过 28400 至 41629
超过 41629 至 44987
超过 44987 至 83696
超过 83696 –
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8059 欧元时,需将该所得额拆分为两部分进
行计税:其中一部分金额等于该所得额所在税级的上限值,此部分按
照该税级B 列所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剩余部分为超出该税级上限的金
额,这部分则按照紧邻的上一税级A 列所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应纳税所得额各税级的金额,需根据上一年度
国家统计局(INE)在《国家预算法》生效前第三季度公布的数据, 计
算得出国内生产总值平减指数变化率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变化率, 并
运用这两个变化率对上述税级的上下限金额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为(1+
国内生产总值平减指数变化率)×(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变化率)。
对于已婚且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未依法分居或处于事实婚姻状态
的纳税主体,若选择家庭联合课税,其适用税率按照可征税收入除以
二后所对应的税率确定,再把该结果乘以二,以此确定个人所得税
(IRS)的应纳税额。
额外附加税
葡萄牙个人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80,000 欧元的部分,
再适用超额累进额外附加税:
(1)超过 80,000 欧元但未超过 250,000 欧元的部分,适用 % 税
率;
(2)超过 250,000 欧元的部分,适用 5%税率。
在家庭联合课税的情形下,先以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半作为计税基
数来计算上述额外附加税,最后将计算得出的额外附加税额乘以 2,
从而得出最终的额外附加税款。
预扣税率
以下所得按照 28%的预扣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1) 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于葡萄牙境内取得的资本所得,由在
葡萄牙设有总部、实际管理机构或固定营业场所并应承担支付责任且
设有或应设有规范会计账目的实体支付或通过其支付;
(2) 支付给葡萄牙居民纳税人的有价证券所得,若由在葡萄牙
境内无住所且本不应承担支付责任的实体,通过受债务人或持有人委
托、或代表债务人或持有人行事的实体进行支付或交付;
以下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源于葡萄牙的所得适用25%预扣税率
进行源泉扣缴:
(1) 受雇工作所得以及所有经营和专业所得,即使是由单独行
为产生的(不超过最低工资保障额的部分不进行源泉扣缴);
(2) 源自转让知识产权或许可适用只是产权所取得的资本所得;
(3) 养老金;
(4) 旨在赔偿非财产性损害的赔偿金、因承担不竞争义务而获
得的款项。
取得源于葡萄牙境内的所得且需要源泉扣缴的,若为欧盟其他成
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的居民,且选择按葡萄牙居民纳税制度扣
税,可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已扣缴并缴纳的税款,退还金额为已扣缴
税款超出按一般税率表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款的部分。
以下情形将按照 35%的预扣税率实施源泉扣缴:
(1) 以一个或多个账户持有人名义开立账户,却由未明确身份
的第三方支付款项,或将款项存入该账户供其支配的收入(除非能够
确定实际受益人身份)。
(2) 由设立在低税率地区(且在葡萄牙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
的居民实体处所取得的资本收入。
独立税率
以下所得按 28%的独立税率征税:
(1) 非居民纳税人在葡萄牙境内取得的、不能归属于其在葡萄
牙境内的固定营业场所且不适用最终源泉扣缴税率的其他所得;
(2) 有偿转让公司股份、有偿转让知识产权且转让人并非原始
权利人、取得金融衍生证券交易所得、独立权证的交易、资产证券化交
易、有偿转让债权交易、非证券类加密资产的交易所取得的所得;
(3) 不适用源泉扣缴的E 类资本所得;
住宅租赁产生的不动产所得,按 25%的独立税率征税。
另外,以下情况同样也适用按 25%的独立税率课税:
非居民纳税人从位于葡萄牙境内的常设机构取得的应归属该常
设机构的收益;
非居民纳税人在葡萄牙境内取得的受雇劳动所得以及所有企业
经营所得和专业服务所得;
因提供劳务而获得的酬金,若并非由雇主实体或与雇主实体存在
集团、控制或单纯参股关系的实体支付,无论其地理位置如何,均按
10%的独立税率课税。
未作合理解释的财产增值,金额超过 10 万欧元的部分,按 60%
的特别税率征税。
以下所得按 35%的独立税率征税:
(1) 对于由在葡萄牙境内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实体支付的 E 类
所得,若这些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被列入经负责财政事务的政府成员以
政令批准的清单,且这些国家或地区税收制度明显更优惠,同时该所
得不适用源泉扣缴时的情况。
(2) 当证券发行人是在葡萄牙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且所在国
家或地区被列入经负责财政事务的政府成员以部长令批准的清单、税
收制度明显更优惠的非居民实体时,因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的偿付、
投资基金份额的赎回及此类基金的清算而取得的资本利得与资本损
失的正差额。
(3) 因信托结构分割,以及信托结构清算、撤销或终止而分配
给设立该信托结构的纳税人的相关价值,信托结构相关权利(包括受
益人地位)的有偿转让所取得的所得中,与位于经负责财政事务的政
府成员以部长令批准的清单中所列、税收制度明显更优惠的国家或地
区的信托结构相关的收益。
(4) 在葡萄牙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且所在国家或地区被列入
经负责财政事务的政府成员以部长令批准的清单、税收制度明显更优
惠的非居民实体,因不动产物权的有偿转让而获得的资本利得。
课税模式与申报
在 1989 年以前,葡萄牙对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具
体而言,依据职业收益、房屋收益、营业收益,分别征收职业税、房
屋税、营业税等。同时,在调节财富分配的基础上,加征所得补充税。
自 1989 年起,葡萄牙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发生转变,由分类
所得课税模式改为单一所得课税模式,以实现对个人全部所得的全面
覆盖
16
。
在单一课税模式框架下,葡萄牙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与单项
所得课税相结合的复合征税方式。其中,综合所得课税部分充分考虑
不同纳税主体的实际情况(主要根据婚姻及事实婚姻状况),特别区
分了纳税人单独申报和按家庭联合申报两种具体方法。
在家庭联合申报方面,葡萄牙采用分割计税(splitting)方法, 即
将家庭总收入仅在负责家庭管理的两名成员之间进行分割计税。
立法者经过审慎权衡,最终选择分割计税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几
方面考量:一是从税收公平性角度出发,分割计税制度能有效减轻合
并计税可能导致的累进性问题,使税收负担分配更合理;二是出于对
夫妻平等地位的尊重,无论夫妻双方实行何种婚姻财产制度,在家庭
财产的维护和增值过程中,双方都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分割计税
制度能更好地体现这一平等关系;三是在对待基于婚姻的家庭和事实
伴侣关系方面,力求实现政策的一致性。
需要指出的是,源泉扣缴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税收征管方法,
在葡萄牙个人所得税体系中依然占据重要地位,并未被摒弃。
单独申报和家庭联合申报
夫妻或事实伴侣,可以选择单独申报,也可以选择家庭联合申报。在
单独申报的情况下,每一方配偶或事实伴侣,除非获豁免,应
提交一份申报,其中列明其名下的收入以及家庭户中受抚养人收入的
50%。
在家庭联合申报的情况下,配偶或事实伴侣应提交一份申报,其
中列明家庭户所有成员获得的全部收入。
在家庭联合申报的情形下,税款的计算,可以按每位配偶或事实
伴侣的应纳税款单独计算,也可以选择联合纳税。
家庭联合申报成员包括:
(1) 未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司法分居的配偶或事实伴侣,以
16
见 442-A/88 号法律序言。
及他们的受抚养人;
(2) 在人身和财产司法分居、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的情况下 ,
分别为每位配偶或前配偶,以及他们的受抚养人;
(3) 单身父母及其受抚养人;
(4) 单身收养人及其受抚养人。
为此,在收入申报中通过纳税人税号明确标识的以下人员视为受
抚养人:
(1) 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以及受监护的未成年人;
(2) 成年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以及在成年前受家庭联合申
报负责人监护且年龄不超过 25 岁、年收入不超过月最低工资保障标
准的人员;
(3) 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和受监护人,因无劳动能力
和生活来源而需要抚养的;
(4) 在成年前受家庭联合申报负责人监护且年龄不超过 25 岁、
年收入不超过月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的民事被收养人。
收入申报
纳税主体必须每年提交一份官方格式的申报表,申报上一年度的
收入以及与其具体税务情况相关的其他信息要素。
若纳税主体死亡,遗产管理人有义务代表该纳税主体提交申报表,
申报从 1 月 1 日起至死亡之日期间的收入。
在共有权益的情况下,对于 B 类收入,负责相关管理的共有人有
义务在其收入申报中,按照前述各节的规定,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所
需的全部会计要素,并在申报中注明其他共有人及其应得份额。
若申报被认为不清晰、存在遗漏或缺失,税务和海关总署应通知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表,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少于 5 天且不超
过 15 天)以书面形式提供必要的解释。
若纳税义务人在同一年内在葡萄牙有两种居民身份,应就每种身
份分别提交一份收入申报,但不影响按一般规定获得豁免的可能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还应在收入申报中,注明其在税收制度明
显更为优惠的国家、地区或区域持有的以下资产:不动产权益、交通
工具、账户存款和证券、股权和资本份额、集体投资机构权益、债券
和其他金融工具、贷款和资助、保险和年金合同、通过特定实体持有
的资产。
如果在纳税年度中,纳税主体仅获得如下收入的,可免予申报:
(1) 适用预扣税率或独立税率课税的收入,且法律允许其不选
择将其纳入综合申报的;
(2) 受雇劳动收入或养老金,只要这些收入的总额等于或低于
8500 欧元,且未被源泉扣缴。
选择家庭联合申报的,不得适用上述收入申报豁免。
收入申报需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在每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期间提交,此期间不论是否为工作日均需按时提交。
对于已完成的收入申报,若出现导致已申报收入发生变更的任何
事实,或涉及过往年度且有申报义务的事实,纳税主体应在相关事实
发生后的 30 日内重新提交申报。
当纳税主体取得境外来源收入且有权享受国际双重征税抵免时,
若在 6 月 30 日前,来源国尚未确定该抵免金额,则第一款规定的申
报期限将延长至该年度 12 月 31 日,且不论此日是否为工作日。纳税
主体必须在 6 月 30 日前向税务及海关局报告相关情况,明确说明收入
的性质及其来源国。
申报提交地点
申报及其他相关文件,纳税主体可选择提交至任意财政部门,或
提交至指定的特定地点;亦可通过邮政方式,寄送至纳税主体税务住
所地所在区域的财政部门或者财政管理部门。此外,为履行本法典所
规定的申报义务,纳税主体还可采用经授权的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所提
供的方式进行申报。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综合所得之收入的合并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
各类所得合并计算后的金额。在进行合并计算时,需扣除各类所得对
应的扣除项目和减免项目。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所取得的收益,除涉及不动产的物权有偿转让
所得以及不动产合同权利转让所得外,其余收益无需纳入综合合并计
算范围。
葡萄牙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按照预扣税率和独立税率课税的所得,
可不进行合并计算;但是,居民纳税人也有权自主选择合并计算。
若纳税主体取得可享受国际双重征税抵免的收入,该收入应按照
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未清金额来计算(此处指税前所得)。
各项所得的确定
劳动所得为劳动收入扣除以下项目后的余额,具体涵盖 倍
的社会支持指数(IAS)值、不超过毛所得 1%的工会会费、社会保障
制度供款、对补充社会保障制度的供款,以及从事高损耗职业的纳税
主体为购买疾病保险、个人意外保险和人寿保险所支出的金额。
企业经营和专业活动所得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照系数计算
的简易制度规则确认所得;二是按照会计核算确定所得。若选择适用
简易制度规则,则要求毛收入未超过 20 万欧元;若采用会计核算方式,
其扣除规则与企业所得税的原理基本一致。
简易制度确认的经营和专业所得的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 商品及产品销售收入,以及酒店、餐饮及饮料服务活动产
生的服务收入,按销售额的 15%计算;
(2)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活动分类表中明确列示的专业活动所
得,按收入的 75%计算;
(3) 其他专业活动所得,按收入的 35%计算;
(4) 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转让或临时使用合同产生的收入、提
供工业、商业或科学领域经验相关信息的收入、其他不动产所得、资
本利得与损失的正余额及其他资产增值所得,按收入的 95%计算;
(5) 非经营性补贴或补助,按金额的 30%计算;
(6) 经营性补贴及其他企业经营及专业所得,按金额的 10%计
算;
(7) 合伙人向适用税务透明制度的公司,或纳税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至少 5%股权的公司,或纳税人及其配偶、事实伴侣、直系尊亲
属与卑亲属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25%股权的公司提供服务产生的
所得,按 100%全额计税;
(8) 位于限制发展区域的地方住宿设施产生的所得,按收入的
50%计算。
在资本所得方面,对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未获豁免的法人实体
所分配的利润,若纳税主体选择合并计税,则仅按该利润价值的 50%
计算,以此避免经济型双重征税。
不动产所得允许扣除维护费用、保养费用、房产税和印花税等相
关费用。
财产增值所得中,除资本利得外,其他被认定为财产增值的收入
不得进行任何扣除;而财产增值所得中的资本利得,为同一年度内实
现的资本利得与资本损失相抵后的差额。
H 类养老金所得的年度总收益,在扣除 倍的社会支持指数
(IAS)值、工会会费,以及对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定医疗子系统的强
制性供款后确定。
征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以扣除了各项所得的扣除项目后计算
出来的合并所得为基础,还可作如下征收扣除:
(1) 家庭成员相关扣除:
家庭团聚成员的受抚养人以及与纳税主体共同居住的长辈:每位
受抚养人可扣减固定金额 600 欧元;若共同居住的长辈收入不超过一
般制度的最低养老金,可扣除固定金额 525 欧元。
(2) 家庭开支相关扣除:
①家庭一般开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可扣减一笔相当
于任何家庭成员所承担费用 35%的金额,每位家庭成员的全球扣减上
限为 250 欧元。
①医疗费用和健康保险费用:可扣除相当于任何家庭成员承担的
医疗费用的 15%的金额,全球限额为 1,000 欧元。
①教育和培训费用:可扣除相当于任何家庭成员为教育培训(包
括职业培训)所支出费用金额 30%的款项,家庭总扣除限额为 800 欧
元。
①房产负担:可扣除相当于任何家庭成员承担费用金额 15%的款
项,可扣除金额上限为 800 欧元。
①发票要求相关金额:可抵扣一笔相当于任何家庭成员承担的增值
税 15%的金额,每个家庭的全球限额为 250 欧元。
①住房负担: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中扣除一笔金额,该金额相当于其实际承担的住房费用的 25%,但全
球扣除限额为 欧元。
①支付家政服务报酬的负担: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征收
时可扣除一笔款项,该款项相当于任何家庭户成员为家政服务支付报酬
金额的 5%,但全球限额为 200 欧元。
(3) 特殊人群相关扣除:
对于每个残疾纳税人,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相当于社会支持指数
(IAS)4 倍金额的款项;对于每个残疾的受抚养人和残疾的长者,
可扣除相当于社会支持指数 倍金额的款项。
此外,还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残疾纳税人或残疾受抚养人的教育
和康复总费用的 30%,以及专门保障死亡、残疾或老年退休风险的人
寿保险保费或向互助协会缴纳的会费总额的 25%。
(4) 其他扣除项目:
其他扣除项目包括:
①国际双重征税扣除;
①税收优惠的扣除;
①市政房产附加税扣除。
扣除项目仅适用于葡萄牙税收居民,非居民纳税人不可享受。 若
选择单独征税,且征收扣减额是根据家庭整体情况来确定时,
对于每一位配偶或事实伴侣,允许扣除的金额仅为该额度的一半。
消除国际性双重征税
葡萄牙居民纳税人获得境外不同类别收入时,有权获得国际法律
双重征税的税收抵免。抵免采用限额抵免法:
(1) 如适用独立税率时,抵免的最高税率为该独立税率;
(2) 若采用合并收入计税方式,最高抵免额度按照与净收入成
比例的征收部分来确定。
抵免限额为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与扣除项目后净收入对应的、扣除
前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部分的较低者。
当葡萄牙签订了消除双重征税的协定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的扣
除金额不得超过该协定所规定的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
若因纳税期间的征收额不足,导致无法完成上述规定的扣除,剩
余未扣除部分允许在随后五个纳税期间内进行扣除。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
一般而言,葡萄牙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
一:
(1) 在一个公历纳税年度的 12 个月内,于葡萄牙境内连续或累
计居住时间不超过 183 天;
(2) 在葡萄牙不拥有永久性住所;
(3) 不得担任在葡萄牙境内设有住所、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的
实体的船舶或航空器的船员或机组人员;
(4) 不为葡萄牙国家履行公共职能或担任公职。
适用非惯常居民(RNH)制度、科学研究与创新税收激励居民
(IFICI)制度的居民纳税人,允许采用非居民纳税人的课税方法进
行纳税。此外,欧盟其他成员国的税收居民,即便不属于葡萄牙税收居
民,也可选择采用葡萄牙税收居民的课税方法进行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结合上述分析,非居民纳税人的一些常见所得所适用的预扣税率
或独立税率。
表9 常见的非居民纳税人所得的适用税率
所得类型 预扣税率或独立税率
受雇劳动报酬 25%
法定机构成员报酬 25%
提供服务所得 25%
特许权使用费及版权费 25%
佣金 25%
存款利息 28%
人寿保险业务所支付的保险金 28%
债务凭证利息 28%
股息 28%
来自利率、汇率互换及远期外汇交易的收益 28%
设备租赁所得 25%
不动产所得 25%
养老金 25%
其他资本所得 28%
赔偿金 25%
以一个或多个账户持有人名义开立账户,但由未识别的第三
方支付或存入可供其支配的收入(实际受益人被识别的情况 除
外)
35%
低税率地区(在葡萄牙无常设机构)居民实体获得的资本所
得
35%
申报及其他
除各项所得明确规定的可扣除项目外,非居民纳税人不得进行其
他税款扣除,即不适用抚养人、赡养人、医疗费用、双重征税等扣除
项目。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收益,除不动产物权有偿转让所得以及
不动产合同权利转让所得需纳入计税考量外,其余收益均无需纳入综
合计税范围进行合并计算。
鉴于非居民纳税人需按照预扣税率或独立税率模式缴纳税款,通
常情况下,可免于履行收入申报义务。
增值税
增值税概述
葡萄牙的增值税制度于 1985 年 7 月 1 日生效,取代了先前的交
易税、旅游税、铁路税等税种,而涉及货物转让的纳税义务于 1986
年 1 月 1 日生效。
增值税是针对所有有形商品消费及服务征收的税种,其征税范围
贯穿经济循环的各个环节,涵盖从生产至零售的各个阶段。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涵盖从生产至零售的各个阶段。以下情形需缴纳
增值税:
(1) 纳税主体在葡萄牙境内有偿转让货物或提供服务;
(2) 货物进口;
(3) 在葡萄牙境内开展的欧盟内部交易(其定义与规定遵循《欧
盟内部交易增值税制度》)。
境内及欧盟境内的概念
根据葡萄牙宪法第 5 条对领土的定义,《增值税法典》中“本国境
内”的范围涵盖了葡萄牙本土、亚速尔群岛、马德拉群岛,以及这些群
岛下属的所有岛屿。
在《葡萄牙增值税法典》中,“欧盟境内”的范围,是依据《建立欧
洲共同体条约》第 299 条所划定的各成员国领土来确定的。不过, 以下这
些虽属欧盟、但实行特殊政策的区域不被包含在内:德国的黑尔戈兰岛
和比辛根地区、西班牙的休达和梅利利亚以及意大利的利维
尼奥。
此外,法典还将以下欧盟成员国的特定区域视同欧盟以外的地区
(即“第三国领土”):
西班牙的加那利群岛、法国在《欧盟运行条约》第 349 条和第
355 条第 1 款中提及的海外领土、希腊的阿索斯山、芬兰的奥兰群岛、意
大利的坎皮奥内及卢加诺湖国家水域。
货物转让
增值税法典所指的货物转让,是指以转让所有权的方式,有偿转
让有形货物。电力、天然气、热能、冷能及类似资源均被视为有形货物。
货物转让的情形还包括下列情况:
(1) 融资租赁合同
基于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明确约定所有权转移条款的
租赁合同,在货物已实际交付时构成有偿转让。
(2)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依据合同约定,在买方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前卖方保留货物所有
权的买卖合同,于货物实际交付时视为所有权转让。
(3) 委托售卖合同
根据《葡萄牙商法典》规定的委托合同进行的货物转让,包括:
①委托销售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货物交付;
①委托采购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货物交付。其中,销
售委托中受托人视为买方,采购委托中委托人视为买方。
(4) 寄售货物未退还
寄售货物自交付收货人之日起一年内未予退还的,视为所有权转
移。
(5) 受托加工提供材料
若受托生产或组装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全部原材料,则按订单
完成货物生产或组装时,视为货物已交付并转移所有权。
(6) 税款抵扣后消费或无偿转让
除另有规定外,若企业已就货物或其构成要素全部或部分抵扣增
值税税额,从下列情形均构成所有权的转移:
①将货物永久性用于其所有人或员工个人消费;
①将货物用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用途;
①无偿转让货物的。
(7) 已抵扣税款货物用于免税或自用
纳税义务人将已抵扣税款货物用于其免税经营活动,视为有偿转
让。
(8) 进口货物的远程销售
进口货物的远程销售属于“B2C”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若货物
是从非欧盟国家发运或运输至欧盟成员国消费者地址,且每次发货的
货物价值不超过 150 欧元,则应确认销售相应货物。
(9) 欧盟内部货物的远程销售
欧盟内部货物的远程销售,是指供应商在一个欧盟国家(例如葡
萄牙)借助电子界面向另一个欧盟国家的非纳税个人(即消费者)开
展货物销售的行为。在此过程中,货物由供应商或其代表从非购买者所
在(货物发运或运输抵达)的成员国发运或运输至购买者处。在此种
情形下,该行为同样被认定为货物的转让。
以下情形不视为转让货物:
(1) 营业转让中的货物转让
无论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商业机构,或转让全部或部分可能构
成独立经营业务的财产,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认定为增值税法典
规定的货物转让情形。
(2) 农业合作社向社员转让特定货物
农业合作社向社员转让货物,若有正式文件证明,且所转让货物
为社员交付的原材料经首次加工所得、未作商业目的包装,同时转让
数量未超出社员家庭消费需求的,该转让行为不认定为货物转让。
(3) 不用于后续销售的样品
纳税义务人无偿转让货物,若该货物不用于后续商业销售,且因
其自身特性、大小或形状与构成销售单位的产品存在差异,而作为样
品用于展示或推广自身生产或销售的货物的,不认定为货物转让。
(4) 符合条件的赠品
若赠品单价等于或低于 50 欧元,且全年总价值不超过纳税义务
人上一公历年业务额的千分之五(此情形符合商业惯例),则该赠品
转让行为不认定为货物转让。
服务提供
以有偿方式又不构成货物转让,且不属于欧盟内部取得或进口货
物的交易,被视为提供服务。
以下情形同样被视为有偿提供服务:
(1) 企业将已作税款抵扣处理的货物用于免税服务领域;
(2) 企业为其所有者、员工的特定需求,或基于通常与企业无
关的目的而无偿提供服务;
(3) 交付按订单生产或组装的动产,其材料由工程所有者提供,
无论承包商是否提供了所用产品的一部分,均视为有偿提供服务。但在
税务机关确认的情况下,可将委托人提供材料的交易认定为不构成实质
性交易,进而不将其纳入服务提供范畴。
(4) 在运动员与原俱乐部的合同有效期内,经运动员同意,俱
乐部之间进行的运动员临时或永久转让,以及依据体育从业者劳动合同
法律制度规定,在合同终止后应支付的补偿金,均视为服务提供。若
服务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提供,该代理人同时被认定为服务取得者和提
供者。
欧盟内部交易
欧盟内部交易,即在葡萄牙境内进行的欧盟内部货物及服务采购,
通常被定义为:采购的货物从欧盟另一个成员国发运或运输至葡萄牙 境
内,且卖方是在另一个成员国依法登记并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主体。简言
之,即货物起运地和到达地位于欧盟不同成员国境内。“起运地” 指运输实
际开始的地点,不考虑前往货物所在地所经过的路程;“到 达地”指货物
运输实际终止的地点。
货物进口
在葡萄牙增值税法体系中,货物进口主要界定为将货物从欧盟以
外的国家或地区引入葡萄牙领土的行为。
原产于欧盟以外国家的货物进入葡萄牙,一般会被认定为进口。
例如,从中国、美国等非欧盟国家直接运输至葡萄牙的商品,被视为货
物进口。
若货物原产于欧盟以外国家,已依据关税同盟协定在其他欧盟成
员国完成清关手续并进入自由流通状态,后续进入葡萄牙时,则不被
视作进口。反之,若货物原产于欧盟以外国家,在途径欧盟任何国家但
尚未完成清关手续、未处于自由流通状态,当其进入葡萄牙时,则构
成进口。
当货物处于特殊海关监管制度下,比如存入保税仓库、进料加工
保税、临时进口、外部或欧盟内部过境等,只有货物进入消费环节时
(即脱离特殊监管状态、进入葡萄牙国内市场流通或使用),才被视
为货物进口。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葡萄牙增值税纳税主体一般为货物的销售方或服务的提供方。但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货物的购买方以及服务的接收方也会成为增值税
的纳税主体。
销售方、服务提供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1) 以独立且惯常的方式从事生产、贸易或提供服务活动(包
括采掘活动、农业活动和自由职业活动)的个人或法人;独立开展仅一
项应税交易的个人或法人,只要该交易与生产、贸易或服务提供活动相
关(无论交易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对于其他独立的应税交易,只要
其产生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IRS)或企业所得税(IRC),相关
的个人或法人也适用本法规。
(2) 依据海关法规进口货物的个人或法人;
(3) 在发票中不当注明增值税的个人或法人。
(4) 根据欧盟内部交易增值税制度进行欧盟内部交易的个人或
法人。
(5) 在葡萄牙境内作为废物、残渣和可回收废品领域的货物和
服务的购买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抵扣税款,相关货物转让方或服务提
供者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6) 在葡萄牙境内设有总部、常设机构或住所的个人或法人,
因业务性质有权享受全部或部分税款抵扣,以承包或分包形式提供民
用建筑服务(包括不动产的改造、维修、保养、维护和拆除)时,应
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服务接收方、购买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1) 当个人或法人接受一般应税服务时,相应服务提供商在葡
萄牙境内没有总部、常设机构,且没有提供服务的住所时,接受一般
应税服务的个人或法人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2) 当个人或法人在葡萄牙境内没有总部、常设机构、住所,
且未按照规定设有税务代理人,接受该个人或法人所进行的货物转让
或服务提供的购买方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3) 提供管道天然气、电力、热力、制冷的购买方,若相关转
让方在本国领土内没有总部、常设机构,且没有提供服务的住所时,
则该购买方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4) 在葡萄牙境内设有总部、常设机构或住所的个人或法人,
其所开展的业务使其有权享受全部或部分税款抵扣,当其作为承包或
分包形式提供的民用建筑服务(包括不动产的改造、维修、保养、维
护和拆除)的购买方时,则其应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5) 在葡萄牙境内设有总部、常设机构或住所的个人或法人,
因业务性质有权享受全部或部分税款抵扣,当作为以排放权、经认证
的减排量或《12 月 14 日第 233/2004 号法令》中提及的温室气体减排单
位为标的的服务接收方(购买方)时,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6) 若在葡萄牙设有总部、常设机构或住所的个人或法人,其
交易行为享有全部或部分进项税抵扣权,当作为带皮软木、木材、松
果和松子的购买方时,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7) 在葡萄牙境内设有总部、常设机构或住所的个人或法人,
当他们是由装机功率等于或小于 1 兆瓦的自用生产装置所生产的电
力的购买方,且这些电力的出售方仅因进行此类电力转让而适用正常
税收制度时,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国家或公法法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原则上,国家及其他公法法人在行使职权时的收费行为,只要不
扭曲市场竞争,便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当国家或其他公法法人,在开
展下列任何一项活动时,应成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1) 电信业务;
(2) 水、燃气和电力的供应;
(3) 货物运输;
(4) 港口和机场服务的提供;
(5) 旅客运输;
(6) 转让用于出售的新生产货物;
(7) 农业组织的经营活动;
(8) 商业性展会的举办;
(9) 仓储服务;
(10) 食堂经营;
(11) 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广播。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地
葡萄牙增值税对于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主要以交易类型作为核心 判
定依据,这一规定与葡萄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及其管辖权紧密相关。
涉及货物转让
(1) 境内货物销售
在葡萄牙境内进行的货物销售,无论货物是否发生运输,货物在
葡萄牙境内的交付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
(2) 欧盟旅客运输上的货物转让和服务提供
在欧盟内部进行旅客运输,若船舶、飞机或火车上发生货物转让
或提供服务,只有当旅程的出发地在葡萄牙且目的地在其他欧盟成员
国领土范围,该纳税义务发生地才被认定为葡萄牙。
(3) 天然气、电力、供热、制冷的转售
从事天然气、电力、热力或制冷转售业务的纳税主体(自身消耗
可忽略不计的自然人或法人),若注册地址或能源接收地在葡萄牙,
相关交易被视为与葡萄牙相关。
若受让方并非天然气、电力、热力或制冷的转售商,相关能源的 实
际使用和消费完全发生在葡萄牙境内,即使受让方的总部或接收货 物的
固定经营场所位于葡萄牙境外,应认定纳税义务发生地为葡萄牙。
若购买方是管道天然气、电力、热力或制冷的转售商,且其总部、
接收货物的常设机构所在地,或者在没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其纳税义务
发生地位于葡萄牙境外时,该输送行为不征税。
当购买方实际使用和消耗这些货物的行为发生在葡萄牙境外,并
且该购买方未在葡萄牙境内设有总部或接收货物的常设机构,该输送
行为不征税。
涉及服务提供
葡萄牙增值税法对提供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判定,主要根据接
受服务的对象类型分别遵循B2B(business to business)规则与 B2C
(business to customer)规则。
(1) B2B 规则
若接受服务的对象为企业,且该企业的注册地址、常设机构所在
地,或者接受服务的具体地点位于葡萄牙境内,则认定纳税义务发生
地在葡萄牙境内。
在下列情况下,B2B 规则不适用,需遵循以下规则来确定纳税义
务发生地:
①不动产所在地规则:若服务与不动产相关,包括建筑师、工程
监理公司、鉴定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所提供的服务、为筹备或协调房地
产工程施工而开展的服务、授予不动产使用权的服务,以及在酒店业
务或其他类似功能(如露营地)活动中提供的住宿服务,交易的地点
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
①客运服务:对于客运服务,若服务发生在葡萄牙领土内,则需
确认葡萄牙增值税;若发生在葡萄牙领土之外,则无需确认。
①餐饮服务:除共同体内部客运过程中提供的餐饮服务外,若餐
饮服务在葡萄牙领土之内提供,则属于葡萄牙增值税征税范围;若在
葡萄牙领土之外提供,则不属于征税范围。
①欧盟内部客运中的餐饮服务:在欧盟内部客运船舶、飞机或火
车上提供的餐饮服务,若运输的出发地在葡萄牙领土内,则属于葡萄
牙增值税调整范围;若运输的出发地在葡萄牙领土之外,则不属于调
整范围。
①活动入场服务:对于亲身参与的文化、艺术、体育、教育等活
动(含展会及附属服务),若在葡萄牙领土内举行,则属于葡萄牙增
值税调整范围;若不在葡萄牙领土内举行,则不属于调整范围。
①短期租赁运输工具:若短期租赁运输工具交付给承租方的地点在
葡萄牙领土内,则属于葡萄牙增值税调整范围;若交付地点在葡萄牙
领土外,则不属于调整范围。
(2) B2C 规则
当向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时,若服务提供方在葡萄牙领土内设有
开展业务的总部、常设机构,或者在未设立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存在提
供服务的场所,那么该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视为在葡萄牙。
当接受服务的对象为企业时,在以下特定情形下,B2C 规则不适
用,需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葡萄牙的纳税义务发生地:
①非欧盟内部货物运输服务:对于非欧盟内部货物运输服务,按
照其在葡萄牙境内行驶的距离来计算增值税纳税义务。
①欧盟内部货物运输服务:若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在葡萄牙境内,
则该纳税义务发生地应确认为在葡萄牙。
①运输附属服务:对于运输附属服务,若这些服务实际在葡萄牙境
内执行,则纳税义务发生地应确认为在葡萄牙。
①对有形动产的相关鉴定服务:当提供涉及对有形动产的相关鉴
定服务时,若这些工作全部或主要在葡萄牙境内执行,则纳税义务发
生地应确认为在葡萄牙。
①中介服务:若中介以他人名义并为他人利益提供服务,且中介
所涉及的交易发生在葡萄牙境内,则纳税义务发生地应确认为在葡萄
牙。
①文化、艺术等性质服务(非虚拟访问):对于在葡萄牙境内现
场提供的文化、艺术、体育、教育等服务(含活动组织及附属服务,
但不含线上直播等虚拟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地应确认为葡萄牙。
①非短期的运输工具租赁服务:对于非短期的运输工具租赁服务,
若承租方为居住在葡萄牙境内的个人,则纳税义务发生地应确认为在 葡
萄牙。
①电信等服务: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以及通过电子方式提供
的服务,若接受方为居住在葡萄牙境内的个人,则纳税义务发生地应
确认为在葡萄牙。
①文化、艺术等性质服务(虚拟访问):若以虚拟访问、连续流
传输(直播)等虚拟方式提供文化、艺术、体育、教育等服务(含活
动组织及附属服务),且服务接受方为在葡萄牙境内设立或居住的个
人,则纳税义务发生地应确认为葡萄牙。
当服务接受方为欧盟之外居住的个人消费者时,在以下特定情形
下,不属于葡萄牙增值税纳税义务范畴:
(1) 著作权、专利、许可证、制造和商业商标及其他类似权利
的转让或授予;
(2) 广告服务的提供;
(3) 顾问、工程师、律师、经济学家和会计师的服务提供,以
及所有领域的研究机构服务,包括组织、研究和开发;
(4) 数据处理和信息的提供;
(5) 银行、金融和保险或再保险业务,但保险箱租赁除外;
(6) 人员派遣服务;
(7) 有形动产的租赁,但运输工具除外;
(8) 天然气网络或与其相连的任何网络、电力网络、供暖和制
冷网络的接入权的转让或授予,以及通过这些网络进行的运输或发送
服务及与之直接相关的服务提供。
欧盟内部的远程销售
对于向消费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广播或电视服务、电子服务,以 及
上述服务所涉及的欧盟内部货物远程销售,在满足特定条件时,需 分别
依据 B2C 规则或交付地规则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其中,B2C 规则适
用于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且服务提供方在葡萄牙设有总部、常设机
构,或是提供服务的所在地为葡萄牙的情况。具体条件如下:
(1) 服务提供者或货物转让人在葡萄牙境内设有总部、常设机
构;若不存在此类机构,则需在本国境内提供服务,并且未在其他成
员国设立总部、常设机构或住所。
(2) 服务或货物提供给在其他成员国居住的消费者,或者货物
被发运或运输至其他成员国。
(3) 上一日历年度或当前日历年度内,电商业务的增值税不含
税总额不超过 10,000 欧元。
“电信服务”是指借助有线、无线电、光学或其他电磁手段,实现
信号、文本、图像和声音或任何类型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的服务。
该服务涵盖与此类传输、发射或接收设施的使用权转让或授权相关的
服务,以及提供全球信息网络接入的服务。
然而,如果向消费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广播或电视服务以及电子
服务,以及上述服务中提及的欧盟内部货物远程销售,在满足以下条
件时,不属于葡萄牙增值税纳税义务范畴:
(1) 服务提供者或货物转让人仅在另一个成员国境内设有总部、
常设机构或服务提供地;
(2) 服务提供给前述成员国外居住的消费者,或货物被发运或
运输至前述成员国外;且
(3) 上一日历年度或当前日历年度内,上述业务的增值税不含
税总额不超过 10,000 欧元。
若在当前日历年度内,倘若上述远程销售阈值被超过,则前述规
定自超过之日起不再适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一般规则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如下:
①涉及货物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交付给购买方之时;
①涉及服务提供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之时;
①涉及货物进口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关税确认之时,无论是否
应缴纳该等关税或其他规定的税费。
(2) 若货物转让涉及销售方的安装义务,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视为货物安装完成并交付给购买方之时。
(3) 在连续性的商品转让或服务提供中,如果合同导致连续支
付,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视为在每次支付所涉及期限结束时货物交付
或服务完成之时。若未规定支付周期或支付周期超过 12 个月,则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 12 个月结束之时。
(4) 当货物或服务被用于企业所有者自用、员工自用、或用于
企业经营之外目的,或用于免税经营活动(即货物或服务的视同销售
情形)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商品或服务提供之时。
(5) 在应视同增值税销售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
的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人将商品提供给其购买方之时。
(6) 寄售货物若一年内未予退还,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到期
日。
(7) 当商品在合同生效前提供给合同方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合同生效之时,但融资租赁合同(附带所有权转让条款)和保留所
有权的买卖合同除外。
(8) 当货物被置于特殊海关监管制度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于这类货物不再受特殊海关监管制度约束之时。
(9) 在车辆转让、欧盟内部购买或进口后,如果因车辆的改装 、
排量或底盘变更而应缴纳车辆税,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装或变更发
生之时。
(10) 在经销商进行的燃料委托销售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
托人每周至少一次的泵表读数日期。
(11) 在进口货物的远程销售及欧盟内部的远程销售中,向消费
者进行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付款被接受之时。
根据葡萄牙《增值税现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货物转让或服务
提供时,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开具发票的期限,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于
发票开具之时产生。若销售方未遵守合同约定的开具发票期限,则增值
税纳税义务在合同规定的开票期限届满之时产生。此外,若在货物转
让或服务提供时,购买方于开票前完成了款项支付,那么增值税纳税
义务在销售方收到该支付款项之时产生。
增值税税率
葡萄牙大陆的税率
(1) 对于增值税法典附件一清单所列的货物进口、转让和服务
提供,适用低税率,即为 6%,有关适用的清单类别如下:
表10 适用低税率的清单
一级类别 二级类别
谷物及谷物制品
新鲜或冷冻的肉类和可食用内脏
鱼类和软体动物
牛奶和乳制品,禽蛋
脂肪和油脂
水果、蔬菜、园艺产品和藻类
水,不包括泉水、矿泉水、医疗用水和餐桌用水、碳酸水或添
加二氧化碳或其他物质的水。
蜂蜜和传统甘蔗蜂蜜
盐(氯化钠)
水果、藻类或园艺产品的果汁和花蜜,以及不含酒精的谷物、
杏仁、腰果和榛子饮料
食品
用于肠内营养的膳食产品和针对乳糜泻患者的无麸质产品
基于坚果、谷物、谷物制品、水果、蔬菜或园艺产品的无牛奶
和乳制品的类似奶酪产品
用于婴儿和幼儿的食品,包括过渡配方,以及根据欧洲议会和
理事会 2013 年 6 月 12 日第 609/2013 号法规规定的特定医疗
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的全膳食替代品。
书籍、报纸、一般信息杂志和其他主要涉及科学、教育、文学、
艺术、文化、娱乐或体育主题的定期出版物(纸质或电子形式),
不包括完全或主要包含视频或音乐内容的出版物、被相关法律
视为淫秽或色情的出版物或书籍,以及用皮革、丝绸或其他类
似材料装订的书籍。
报纸用纸
药品及类似产品及其活性物质
矫形器具、医用外科腰带和医用袜子、轮椅和类似的手动或机
动车辆,用于残疾人的假肢或补偿设备,用于替代人体任何肢
体或器官或治疗骨折的装置,以及视力矫正镜片,以及由政府
规定的处方开具的矫形鞋。
由医院、诊所、药房和类似机构提供的医疗和卫生服务及其紧
密相关的操作,前提是这些机构已根据《增值税法典》第 12
条第 1 款 b 项放弃豁免。
其他 胸罩、泳衣或其他用于医疗用途的服装,包含内部口袋,用于
放置乳房切除术后使用的假体,以及为癌症患者开具处方的假
发。
专门为残疾人设计的用具、设备或物品,前提是它们列入了由
财政、社会保障部以及卫生部联合批准清单。
专门或主要用于救援和救生操作的用具和其他设备,由人道主
义协会、消防队、海上救援志愿者协会、国家紧急医疗研究所、
地区民防服务、亚速尔群岛民防和消防服务、市政当局和跨市
实体购买。
在劳动性质的法律程序中,向失业者和工人以及享受司法援助
的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服务。
乘客运输,包括带司机的车辆租赁。包括运输服务、行李和座
位预订的附加费用,以及在海事旅游活动范围内的人员运输。
酒店类住宿。
经济住房、成本控制住房或可负担租赁住房的建造或修复工
程。
由地方政府、市政公司、市政府协会、负责公立中学网络的公
共公司或消防协会直接与承包商签订的房地产修复工程。
露营和房车公园的专用区域租赁,包括与之密切相关的服务。
里斯本塔霍河公路桥的通行费。
与公共道路清洁以及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回收和处置相关
的服务。
位于城市修复区域(城市恢复和改造的关键区域、城市修复公
司干预区域等)内的建筑修复工程和公共集体设施的建造或修
复工程,或在公共利益的重新规划和修复操作范围内进行的工
程。
由住房和建筑合作社及其联合会作为开发商进行的房地产建
造工程及相关服务合同,只要这些住房符合社会住房政策,特
别是成本控制住房的概念和参数。
由住房和建筑合作社拥有的住宅物业的维护、修理和改善工
程,无论其集体所有权的模式如何。
住宅物业或其独立部分的改善、翻新、修复、修理或维护工程,
不包括清洁、绿地维护以及涉及游泳池、桑拿、网球场、高尔
夫球场或类似设施的工程。减税不适用于材料,除非其价值不
超过服务总价值的 20%。
向儿童、老年人、吸毒者、病人或残疾人提供的家庭护理服务,
以及向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提供的远程护理服务,无论是向最
终用户还是向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
用于汽车或自行车上儿童运输的专用座椅和其他固定装置。
假肢、设备、器具、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租赁、维护或修理服务。
自行车的购买和修理。
不享受《增值税法典》第 9 条第 13 款规定的豁免的歌唱、舞
蹈、音乐、戏剧、电影、斗牛、马戏团、展览、动物园、植物
园和水族馆的入场费,不包括色情或淫秽表演的入场费。
电力供应中接入网络的固定费用,适用于合同功率不超过
kVA 的情况,以及天然气供应中低压消费不超过每年 10,000
立方米的情况。
处理过的废水。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
购买、交付和安装、维护和修理专门或主要用于太阳能、风能、
地热能和其他替代能源的设备和机器的服务。
电力供应,不包括固定费用,适用于合同功率不超过
的情况。
访问剧院、展览会、游乐园、音乐会、博物馆、电影院或其他
类似活动的现场直播。
供应和安装标称热功率不超过 50 kW 的固体生物质环境加热器
和标称热功率不超过 500 kW 的固体生物质锅炉,包括由固体
燃料锅炉、辅助加热器、温度控制装置和太阳能装置组成的混 合系
统,这些系统已获得欧盟能源标签的最高两个能效等级之
一,并符合生态设计特定要求中的参考值。
由生物质生产的颗粒和煤块。
肥料、土壤改良剂。
主要用于农业劳动、屠宰或繁殖的活体动物。
面粉、谷物和种子,包括食品工业的混合物、残渣和废料,以 及
任何其他适合牲畜、家禽和其他动物食用的产品,参考《食
品法典》,无论其品种和功能,包括用于人类消费的养殖鱼类。
植物保护产品。
种子、球茎和繁殖体。
饲料和稻草。
森林、果树和藻类的活体植物。
橄榄渣和其他油籽渣、葡萄籽和葡萄皮。
硫酸铜、硫酸铁和硫酸铜铁。
通常用于农业和水产
养殖活动的物品
升华硫。
在农业、森林管理和火灾预防范围内进行的清理和干预服务。通常用于农业和水产
养殖活动的服务 有助于农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服务。
实际种植
与土地开发相关或土地具有重要性的动物饲养
养蜂业。
林业。
在以下农业生产活动
中进行的物品转让和
服务提供
农业生产者对其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的农产品进行的加工活动,
使用通常用于农业和林业生产的手段,同样被视为农业生产活
动。
特别立法规定的艺术品进口和转让。
(2) 对于增值税法典附件二清单所列的货物进口、转让和服务
提供,适用中等税率,即为 13%,有关适用的清单类别如下:
表11 适用中等税率的清单
一级类别 二级类别
泉水、矿泉水、医疗用水和饮用水,碳酸水或添加二氧化碳的
水,但不包括添加其他物质的水。
简单的谷物和豆类压制片,未添加糖。
鱼类和软体动物罐头。
动物或合成肠衣制成的香肠,以面包为基础,由肉类(猪肉、 家
禽、兔肉、野兔、鹧鸪)或其他馅料组成,并通过熏制工艺
保存。
可直接食用的植物油及其混合物(食用油)。
即食餐,包括即食和外卖或送货上门的形式。
人类食品产品
普通葡萄酒。
彩色和标记的柴油,在法定条件下销售并用于法定用途,以及
燃料油及其混合物。
农具和农业设备,移动筒仓,耕作机,水泵,电动泵,农业拖拉
机(如其说明书中所分类),以及其他专门或主要用于农业、
畜牧业或林业的机器和设备。
乐器。
其他
电力供应用于消费,不包括其固定部分,针对合同功率不超过
kVA 的部分。
服务提供 食品和饮料服务,不包括酒精饮料和软饮料。
(3) 对于其余的货物进口、转让和服务提供,适用高税率,为
23%。此外,对于适用二手货物、艺术品、收藏品和古董特别税收制
度的艺术品、收藏品或古董的转让,适用增值税 23%的税率。对于以
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以及作为寄给个人的小批量货物或旅客个人行
李内物品且适用《共同海关税则》总则规定的关税定额的商品进口,
均适用高税率。
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自治区的税率
根据第 2/2013 号组织法批准的《自治区财政法》相关规定,亚速
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自治区立法议会有权确定适用于各自自治区内
货物转让、服务提供,以及在这些自治区内办理海关清关手续的进口
货物的增值税减征税率。
目前,亚速尔群岛的增值税税率设定如下:
(1) 针对附件一清单所列货物的进口、转让以及服务的提供,
适用税率为 4%;
(2) 针对附件二清单所列货物的进口、转让以及服务的提供,
适用税率为 9%;
(3) 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形,适用税率为 16%。
目前,马德拉群岛的增值税税率设定如下:
(1) 针对附件一清单所列货物的进口、转让以及服务的提供,
适用税率为 4%;
(2) 针对附件二清单所列货物的进口、转让以及服务的提供,
适用税率为 12%;
(3) 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形,适用税率为 22%。17
关于税率的特殊制度
在涉及由多种商品组合构成一个独立销售单位的货物转让业务
中,增值税税率的适用需根据商品性质及组合方式的不同,区分以下
两种情形处理:
(1) 当构成销售单位的商品性质未发生改变且未丧失其独立性
时,对应税率一致时,按组合商品中各单项商品适用的同一税率征收; 如
果对应税率不一致时,从高适用组合商品中各单项商品的最高税率。
(2) 当构成销售单位的商品性质和质量发生改变或丧失其独立
性时,则按新组合商品适用税率。
17
见葡萄牙葡萄牙对外投资贸易局
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服务提供方收取的租金等价款所适用的增 值
税税率,应当与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保持一致。
税额的抵扣
税额抵扣的一般要求
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购进环节增值税款
从其他纳税主体处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应缴纳或已缴纳的增值税;
或从其他主体处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已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2) 进口环节增值税款
进口货物时依法应缴纳的增值税。
(3) 跨境交易增值税款
作为境外设立的纳税主体(该主体在葡萄牙境内无合法授权代表
且未开具税款发票)应税交易的接收方,已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4) 非保税区提货增值税款
纳税主体从脱离海关保税制度中提取货物时已缴纳的增值税。允
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以纳税人名义取得且凭证合法,即载
于以下法定文件:
①以合法形式开具的发票中载明的税款;
①作为进口申报单组成部分的增值税支付凭证;
①税务和海关总署以电子方式开具且载有资金流动编号与日期
的文件;
①向适用“现金增值税制度”的纳税主体开具的、符合该制度规定的
合法收据。
基于虚假交易、虚开发票或伪造凭证产生的增值税额,不得作为
增值税税额予以抵扣。若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未将已收取的税款足
额解缴国库,且购买方明知或应知其不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合法经营
资质,则对应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主体自行开具发票用于抵扣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已核实交易真实性;
①在发票备注栏明确标注“自开发票”字样。
允许抵扣的发票须形式合法,且要素完备,即载明交易双方名称、纳
税人识别号、货物或服务名称、金额、税率、税额及开票日期,同时需
要验证交易内容的真实性。
企业名下不动产产生的增值税额,若该不动产用于以下用途,不
得予以抵扣:
①企业所有者或员工个人生活自用;
①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①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用途。
在购买方承担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进
项税额方可予以抵扣:
①税款已实际缴入国库;
①该税款与购买方的应税业务直接相关;
①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完税凭证。
获准抵扣的业务
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为开展下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
服务所产生的税款:
(1) 应纳税且未获免税的货物转让和服务提供;
(2) 以下货物转让和服务提供:
①出口、视同出口业务和国际运输的免税业务;
①向欧盟以外购买方提供免税金融交易而购进的货物和服务;
①暂缓征税制度相关业务的免税待遇中的货物转让和服务提供
(如存入海关保税仓)。
不得抵扣的情形
即便为应税经营所支出,下列事项对应的进项税额仍不得抵扣:
(1) 旅游客车、游艇、直升机、飞机、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2) 汽车燃料,但柴油、液化石油气(LPG)、天然气和生物燃
料除外,此类燃料的可抵扣税款比例为 50%;
(3) 交通、餐饮及住宿费用;
(4) 烟草、娱乐及奢侈品。
(4)若交通、餐饮及住宿费用系用于组织会议、展会、展览、
研讨会、大会及类似活动,则可按 50%的比例抵扣相应增值税。若此
类费用系用于参加上述活动,则允许按 25%的比例进行抵扣。
抵扣及退税
纳税主体应在申报期内,从其当期应纳税总额中,扣除同期的可
抵扣进项税额。
抵扣应在收到作为进口申报一部分的增值税发票或付款收据的
当期或后续申报期内进行。
若当期可抵扣的税款超过应税交易应缴纳的税款金额,超出部分
可结转至后续纳税期内抵扣。
若自出现超额抵扣的纳税期起 12 个月后,纳税主体仍有超过 250
欧元的留抵税额,可申请退款;若纳税主体停止经营活动,且留抵税
额超过 3,000 欧元,纳税主体可在 12 个月期限届满前申请退款。
混合用途货物的抵扣方法
同时从事可抵扣交易与免税交易的纳税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确定可抵扣增值税额:一是采用比例分摊法(基于应税供货价值与总
营业额的比例计算),二是采用直接分配法(将未直接关联免税与应
税交易的抵扣税进行分配)。
计税价值
境内交易
应纳税货物转让及服务提供的计税价值,是指从购买方、接受方
或第三方处已获取或即将获取的对价金额。
应纳税货物转让和服务提供的计税价值包括:
(1) 除增值税本身外的税款、费用、收费和其他税项。
(2) 收取的附带费用,如与佣金、包装、运输、保险和为客户
进行的广告相关的费用。
(3) 与每笔交易价格直接相关的补贴,即根据转让的货物数量
或提供的服务量确定,并在交易进行前确定的补贴。
而前款计税价值不包括:
(1) 因延期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利息,以及因全部或部分未履行
义务而经司法裁定获得的赔偿款。
(2) 给予的折扣、减让和奖金。
(3) 纳税主体代表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支付并记入适当第
三方账户的款项(代垫费用)。
(4) 包装相关的金额,但前提是这些包装未实际交易。
在以下特定情形下,计税价值按如下方式确定:
(1) 寄售货物:其计税价值为应开具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2) 视同销售的货物转让:若货物用于股东、员工自用,与企
业经营无关的无偿转让,或用于免税项目等视同销售的情况,计税价值
为货物或类似货物的购买价格;若无购买价格,则以成本价格为准, 判
定依据均为业务发生时的情况。
(3) 视同销售的服务提供:若服务提供给股东、员工,或是与
企业经营目的无关的无偿赠与,亦或是用于免税项目等视同销售的情
况,其计税价值按服务的正常价值确定。
(4) 公共当局行为导致的业务:对于因公共当局行为而导致的
货物转让和服务提供,计税价值为所获得的补偿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
赔偿金额。
(5) 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货物转让:对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或者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分别开展的货物转让业务,计税价值分别为
受托人商定的销售价格扣除佣金后的金额,以及受托人商定的购买价格
加上佣金后的金额。
(6) 特定物品转让:对于依据特别立法规定进行的二手货物、
艺术品、收藏品或古董的转让,计税价值为销售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
经合理证明的差额部分。
(7) 特殊行为引发的货物转让:对于因拍卖、司法或行政销售 、
和解或交易合同等行为引发的货物转让,计税价值为拍卖或销售的成交
金额;若无法确定成交金额,则以所转让货物的正常价值为准。
(8) 融资租赁合同相关业务:对于因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相关
业务,计税价值为从承租人处已收取或即将收取的租金总额。
(9) 非货币形式对价业务:在对价全部或部分不以货币形式确
定的情况下,计税价值为已收取或即将收取的金额,加上所交换货物
或服务的正常价值。
就增值税而言,货物或服务的正常价值具体指:
(1) 在交易开展的商业阶段且处于正常竞争条件下,购买方或
接受方为获取该货物或服务,或者获取类似货物或服务,在交易发生
的时间和地点,或与之最为接近的时间和地点,向独立供应商或服务
提供者所支付的价格,以及可能产生的附带费用等(若价格中未包含
这些项目)。
(2) 若不存在类似货物,正常价值不得低于该货物的购买价格;
若无购买价格,则不得低于货物转让时的成本价格。
(3) 若不存在类似服务,正常价值不得低于纳税主体提供该服
务所承担的成本。
当确定计税价值所需的要素以非本国货币表示时,适用的汇率为
欧洲中央银行公布的最新汇率,或国内任何银行的卖出汇率。纳税主
体也可以选择采用纳税义务发生当天的汇率或当月第一个工作日的
汇率。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的应税价值,由依据现行欧盟规定所确定的海关价值构
成。具体而言,进口货物的应税价值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口前或因进口行为本身而需缴纳的税款、关税、费用及
其他各类支付款项,不包含增值税;
(2) 辅助性费用,如佣金、包装费、运输费及保险费等,计费
区间为直至货物运抵境内的首个目的地。但若在进口时已确定货物将
在欧盟内继续运输至其他目的地,则计费区间应延伸至该最终目的地。
这里的目的地,须有向海关部门提供的文件予以证明;若无此类文件 指
示,则以货物在国内首次卸货的地点为准;若未发生国内卸货情况, 则以
进口地点为准。
(3) 货物临时过境、仓储等业务所产生的价值;
(4) 对于暂时出口至欧盟境外,并在境外进行了修理、加工或
补充制造等工作的货物,在再进口时,其应税价值为与所进行业务相
对应的价值。
进口货物的应税价值中,不包含因提前付款而获得的折扣所导致
的价格减免,以及在交易发生时给予受让方或接受方,并在发票上单
独列明的折扣。
若用于确定进口应税价值的各项要素并非以本国货币表示,则汇
率将依据现行欧盟规定中用于计算海关价值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增值税免税制度
葡萄牙增值税免税制度分四类,分别是:
(1) 境内交易免税;
(2) 进口免税;
(3) 出口、视同出口交易和国际运输免税;
(4) 暂缓征税制度相关交易的免税。
境内交易免税
以下列举一些较为常见的境内交易免税情形:
(1) 医疗相关服务与货物转让:医生、牙医、心理学家、助产
士、护士及其他辅助医疗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医院、
诊所、药房及类似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牙科技师在其执业活动中提供
的服务;牙医和牙科技师进行的假牙种植服务。人体器官、血液及母乳
的转让。经授权机构使用救护车或其他适当车辆运送病人或伤者的服务。
(2) 社会安全与援助相关:与社会安全和援助相关的货物转让
及服务提供,以及社会保障系统(包括经私人社会团结机构)进行的
相关货物转让。
(3) 社会设施相关服务与货物转让:托儿所、幼儿园、课外活
动中心、无正常家庭环境的儿童和青少年机构、养老院、工作场所、
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机构、康复中心、老年人日间中心和社交中心、度假
营地、青年旅舍或其他社会设施(属于公共法人、私人社团机构或经
主管当局认可其社会效用的机构)在日常活动中提供的服务及与其密
切相关的货物转让。
(4) 非营利组织相关活动服务:非营利组织运营用于艺术、体
育、娱乐活动的设施向从事活动人员提供的服务。公共法人和非营利组
织提供的与科学、文化、教育或技术性质的会议、研讨会、讲座、课
程及类似活动相关的服务及与其相关的货物转让。
(5) 教育相关服务与货物转让:国家教育系统内或经主管部委
认可具有类似目的的机构提供的以教育为目的的服务,以及与其相关
的货物转让和服务提供(如住宿和餐饮服务)。个人或机构提供的与
学校或高等教育科目相关的课程。
(6) 职业培训相关服务与货物转让:公共法人或经主管部委认
可具有职业培训和康复资格的机构提供的以职业培训为目的的服务,
以及与其相关的货物转让和服务提供(如住宿、餐饮和教学材料供应)。
(7) 非营利组织文化载体相关服务:非营利组织进行的书籍、
其他出版物、乐谱、唱片、磁带和其他文化载体的租赁服务,以及与
其密切相关的服务提供和货物转让。
(8)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相关转让与授权:权利人、其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或代表他们的第三方进行的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转让,以及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法典》定义的作品或表演的使用授权(即使权利人
为法人),包括法律规定的由集体管理实体收到的款项用于社会、 文化
和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研究及宣传的指定或分配。作者、其继承人 或受遗
赠人或代表他们的第三方进行的以书籍形式出版的文学、科学、技术或
艺术作品的转让(作者为法人的除外)。
(9) 特定的金融活动,包括
①信贷相关:以任何形式授予和谈判信贷(包括贴现和再贴现操
作)以及由授予方进行的信贷管理。
①担保相关:谈判和提供担保、保函、保证金和其他担保以及由授
予方进行的信贷担保管理。
①账户操作相关:与存款、活期账户、支付、转账、收款、支票、商
业票据等相关的操作(不包括单纯的债务催收)。
①货币操作相关:以外汇、银行票据和法定货币为对象的操作(不包
括通常不作为法定货币使用或具有收藏价值的硬币和纸币)。
①证券相关:与股票、其他公司或协会股份、债券和其他证券相关
的操作和服务,不包括代表商品或不动产(期限少于 20 年)的证券。
①证券发行相关:与公共或私人证券发行相关的服务。
①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的管理。
①保险相关:保险和再保险操作以及由保险经纪人和中介提供的相
关服务。
此外,仅符合下列规定的组织被视为非营利组织:
(1)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分配利润,且其管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
接从经营结果中获取利益。
(2) 拥有包含其所有活动的会计记录,可供税务部门查阅(特
别是用于证明不分配利润或获取利益)。
(3) 执行经公共当局批准的价格,或对于无法批准价格的业务,
其价格低于应税商业企业要求的类似业务价格。
(4) 不与应税主体直接竞争。
纳税人可主动放弃免税,从而就相关业务缴纳增值税并获取抵扣
权。放弃免税需向税务局等法定机构提交起始或变更声明,声明自提
交之日起生效。行使该权利后,应税主体必须在至少五年内保持所选
制度。
进口免税
进口免税分为一般性进口免税和依据国际协定特定主体进口免
税两方面。
符合以下情形的,适用一般性进口免税:
(1) 为销售免税商品而进口:为在葡萄牙境内销售免税商品所
进行的进口。
(2) 船舶、航空器及相关物品进口:主要服务于远航、救援、
海上救助以及沿海渔船补给所涉及的船舶及其相关物品(含渔具)的
进口。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航空公司所涉及的航空器及其相关物品的进
口。在国际海运或空运船舶上,自进入葡萄牙境内至抵达目的地港口
或机场期间,以及为完成任务所需的正常停留期间消耗或装载的补给
品的进口。
(3) 船东渔获物进口:船东进口的未经加工的渔获物,但这些
渔获物在首次转让前不得进行加工(为商业保存目的而进行的加工除
外)。
(4) 进口服务价值已含情形:进口相关服务的价值已包含在进
口货物应税价值中的情形。
(5) 出口者重新进口未改变状态商品:出口者重新进口未改变
状态的商品,且该商品享受海关免税政策。
(6) 葡萄牙银行进口黄金。
(7) 能源进口:通过天然气网络或与之相连的网络进口的天然
气,或通过天然气运输船引入天然气网络或管道的天然气。通过供热
或制冷网络进口的电力、热量或冷气。
(8) 远程销售进口商品:根据适用于进口货物远程销售的特殊
制度申报增值税(采用平台代缴制),且在清关时于进口报关单上注
明供应商个别识别号码的进口商品。
符合以下情形的,适用基于国际协定等的特定主体免税进口:
(1) 国际协议和公约范围内的进口:在葡萄牙参与的国际协议
和公约范围内,按照协议条件和限制进行的进口。
(2) 外交和领事关系范围内的进口:在享受海关免税的外交和
领事关系范围内进行的进口。
(3) 国际组织及其成员的进口:由葡萄牙认可的国际组织及其
成员在不导致竞争扭曲的情况下进行的进口,按照设立这些组织的国
际公约或总部协议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包括适用于 1965 年 4 月 8 日
《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议定书》的机构,按照该议定书、其适用协
议或总部协议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4) 《北大西洋公约》相关武装部队的进口:在《北大西洋公约》
范围内,由其他缔约国武装部队进行的进口,用于参与共同防御工作的
武装部队或其随行文职人员的使用,或为其食堂或餐厅提供补给。
(5) 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御政策相关武装部队的进口:在欧盟共
同安全与防御政策范围内,由其他成员国武装部队进行的进口,用于参
与欧盟活动相关的防御工作的武装部队或其随行文职人员的使用, 或
为其食堂或餐厅提供补给。
出口、视同出口和国际运输免税
出口、视同出口和国际运输免税的情形主要包括:
(1) 货物转让至欧盟以外:货物转让至欧盟以外可享受免税,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卖方或第三方代表卖方发运或运输至欧盟以外
的货物转让;二是无本国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买方,或第三方代表该买
方发运或运输至欧盟以外的货物转让。但有两类货物不适用此免税情
形,一类是用于体育和休闲船只、旅游飞机或任何其他私人运输工具
装备或补给的货物,另一类是经常居住在其他成员国的旅行者个人行
李中携带的货物。
(2) 动产服务后发运至境外:当对动产提供服务时,如果这些
动产是在国内购买或进口后用于此类工作,随后由服务提供者、不在
国内设立的服务接受方或第三方代表他们发运或运输至欧盟以外,那
么相关的服务及货物可享受免税。
(3) 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