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 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 表示的前提
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 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
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 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
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 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
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 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
当事人必须就合同 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
方都不得凌 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
得以 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愿订
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规定, 民事活动
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 合同内
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 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 同;第六,可以自
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 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
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 方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 合同时,要根
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 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
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 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 诈或其他违
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
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指的就是善
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 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
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 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
道德行为准则。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 约定
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 的利益
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 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
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 和约
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 确且具有
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次是法律效力较 低或者根
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 定义务,容易被忽
视。第三是其内容具有 “不确定性 ”。与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 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
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 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
具体表现在:不 同的合同关系会产生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 ;合同运行的
不同 阶段会产生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 ;附随义务的内容不是统 一的、
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附随义务内容的不 确定性,加重了
合同当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履行行 为的效率低下。第四是违
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明确。附随义 务由于其依据缺乏权威性且内容不
确定,故违反附随义务的 责任也相当不明确。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违反合同关系中 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 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有明确的适用情形。但违反附随 义
务适用何种原则是不明确的。上述缺陷说明,附随义务在 调整现代合
同关系时,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 利益关系的能力极其
有限。
因此,附随义务只能归属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不能将其
定位于法定义务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视案情结合日
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分析认定交易各方是否守约,而不能直接
以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