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
息质量,更好地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
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工作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
政部门和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会信
豫财企〔2010〕7 号
息工作的领导,要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保持人员相对稳
定;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填报和分析质量;要为企业
财务会计信息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
利开展。
二、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工作的服务配套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企业服务年”为契机,通过开展上门服务、
组织业务培训、召开经济运行座谈会等形式,研究解决企业经济
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河南省财政企业信息系统”网络
平台作用,加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涉企财政政策宣传力度,同
时为企业提供快捷、安全、适用的财务会计信息报送软件和平台;
在企业财务快报、外资年报网络直报的基础上,研究探索企业财
务会计决算网络直报的可行性,力争建立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的
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直报平台体系。
三、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编报范围,提高分析质量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增加编报企业户数,
扩大编报范围,提高分析水平。
(一)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涉企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时,要明确
“企业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作为企业申报涉
企项目资金的必要条件之一;财政部门下达涉企项目资金前,应
会签企业处(科、股),检查核实项目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企业
财务会计信息,对没有报送的企业,建议财政资金不予支持或暂
缓下达,待该企业按规定补报财务会计信息后,再下达项目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对企业会计人员考核评比中,应征求
企业处(科、股)意见,对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
息的企业,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主管会计、会计人员及会
计管理工作者不能被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
规则》、《财政部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不向
财政部门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以及会计人
员,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
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直至吊销
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四、严格考核考评管理制度
省财政厅将按《河南省财政企业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对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及省直部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
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通报考评情况,并将考评结
果与对各地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工作的表彰和经费补助挂钩。
二 O 一 O 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企业 信息 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 年 1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