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论文
1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关系有限合伙
PE的参与主体有两个,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基金
投资者)。两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即后者将资金交给前者,委托前者代为
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运营和管理。后者在基金运行过程中所能获得的信
息非常有限,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前者的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因
此,这层代理关系,往往会给有限合伙 PE带来代理风险。为此,在有限
合伙 PE中,为了确保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使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掌握较多信息的普通合伙人与掌
握较少信息的有限合伙人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方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普
通合伙人进行约束和激励。具体来讲,有限合伙 PE在运作过程中,一方
面为了普通合伙人能够充分地施展自身的知识、技能与经验,需要给予其
一定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普通合伙人侵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需
要采取措施,防止其作出机会主义行为。以此为基础,建立和完善激励约
束机制,在责任、利益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将普通合伙人与股权投资的业
绩建立相应联系。
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构架缺陷
现阶段有限合伙 PE运作的一般状态为:基金管理人通常并不是以个人名
义直接担任普通合伙人,往往是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然后由基金管理公
司担任有限合伙 PE的普通合伙人。这种公司制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组
织形式,导致了私募基金的内部结构治理产生了天然的弊端。公司制法人
作为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 PE中,实际上将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
任进一步转化为有限责任,进一步打破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平衡。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通常情况下,主要掌握控制基金运
营的控制权,但是对比不必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取自身的利
益,不可避免地要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对于公司制法人来说,由于自
身完善的组织机构,并且内部治理规则比较健全,对于公司内部的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只需按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负责就行。在
利益方面,普通合伙人的公司法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对于两者来说,通常情况下存在的利益诉求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普
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利益冲突在所难免。
3治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措施
对普通合伙人的义务进行明确
为了对弱势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进行保护,通常情况下,需要在一定程度
上,在基金中的责权,需要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进行平衡,进一步
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基金管理权。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
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存在利益冲突时,作为投资管理人员来说,需要坚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实现路径
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时,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
中,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如果内部股东滥用基金管理权利,进而在一
定程度上导致基金管理公司形骸化,那么就应该否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
资格,同时对内部股东直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68条第七款规定:“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有
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也
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特定情形下针对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作者:江莼单位: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