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国际重复征税及
其解决方法其解决方法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税
源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
征一次以上。
法律性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
法律性重复征税是不同的征税主体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多
次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税源的不
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international
duplicate taxation),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或
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
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复征税,包括法律性国际重
复征税和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主要发生在
跨国公司的总分支机构之间,也发生在
跨国自然人身上。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主要发生在股
东与公司之间。
二、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国际重复征税解决方式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签国际税收协定:有成熟的国际规范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
征税的协定范本》
• 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
的协定范本》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签国际税收协定:有成熟的国际规范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单边、签国际税收协定:有成熟的国际规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
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
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
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
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
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
额进行抵补。
第二节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
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一)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约束规范
两个协定范本同样规定,如果一个
人被缔约国双方同时认定为本国居民,
其居民身份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决胜法”
• (1)永久性住所(permanent home)
• (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 (3)习惯性居所(habitual abode)
• (4)国籍(nationality)
• (5)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肖先生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即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属于因户籍、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
人。2011年1月1 日肖先生受公司委派前往
公司驻英国办事处工作,任职时间为2年,
即从2011年1月1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
止。2012年5月,肖先生有来自美国的特许
权使用费2万美元。
根据中国税法和英国税法,肖先生同时
是中国和英国的税收居民。
分析:
依据中英税收协定第四条居民的第二
款,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
份应按照第二款所述规则确定(决胜法)。
首先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
民。因此,应判定他是中国居民,应由中
国政府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二)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
的约束规范
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
范本》的精神,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行使
居民管辖权,如果以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还无法确定跨国法人的最终居民身份,
就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
一家跨国公司在韩国注册成立,实际管理
和控制中心设在英国,韩国依据注册地标准
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而英国依据
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也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
居民公司,于是该公司就有了双重居民身份,
其来自世界范围的所得可能被韩国和英国两
国进行重复征税。
案例
案例分析:
根据韩英两国税收协定确定跨国法
人最终居民身份的条款,应以公司的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其居民国,据此可
认定该公司是英国的居民公司,由英国
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二、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
际规范
(一)经营所得(营业利润):
《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
都明确规定:“一国企业通过在缔约国
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
以在另一国征税”。
常设机构
(二)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规范
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规范
《经合组织范本》主张,固定基地
标准。(2000年修订后《经合组织范本
》改为常设机构标准,视为一种经营所
得)
《联合国范本》提出具备以下3个
条件之一的,即可以在收入来源国(非
居住国)征税:
①设有固定基地;
②在一个年度中停留期连续或累计
超过183天;
③其所得是由劳务提供地所在国的
居民支付或者是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
或固定基地负担,并且在一个年度内超
过一定金额限度的。
我国对外已签订的协定中,采用
《联合国范本》的规定,除与泰国、马
来西亚等签订的个别税收协定采用上述
第三个条件外,其余的只采用前两个条
件。
案例分析:
2012年2月,日本某私人诊所的一
位著名医生(日本居民)来到中国,在
某医院从事疑难病症的会诊,他在中国
停留了100天,取得了50万元人民币的
收入。
分析:我国能否对该医生的50万元
的收入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
2、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规范
对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两个范
本规定相同,都提出对缔约国一方居民
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
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
征税。但如果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
应仅由缔约国一方即其居住国征税,缔
约国另一方不征税:
①收款人在有关会计年度(开始或
终止的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
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
②该报酬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的;
③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
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我国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
定也都采取这一做法。不同的是对连续
或累计183天计算,多数协定按历年计
算(如中日税收协定),少数协定按会
计年度或任何12个月计算。
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有一位日本居民,受其
日本雇主委托于2012年3月1 日来到中
国履行日方企业设备销售合同规定的安
装任务,他的所得由日方雇主支付,每
月6万元人民币。直到10月30日他才离
开中国。对于这笔所得,中国能否行使
地域管辖权征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
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
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
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
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中日税收协定
(三)投资所得
对于股息和利息所得的征税矛盾,
国际上通常是按利益共享原则来解决,
即采取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所得受益人
所在国共享征税权的做法。
最高额度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没有统一的国际规范。
如我国与日本的税收协定中规定:
对于发生在中国,支付给日本居民的股
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收
款人是实际收益人,则可认为上述各项
所得来源于中国,中国政府可以对这些
所得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各项所
得总额的10%。
(四)财产所得
1、不动产所得和不动产转让收益,应由
不动产所国征税。
2、动产转让收益:
①转让或出售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拥有
的动产,所取得的财产收益由该项财产
的存在国征税
②对于转让或出售从事国际运输的
船舶、飞机,由于其位置不易确定,故
一般由船舶、飞机企业的居住国征税。
③对转让或出售公司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其来源地的确定在国际税收实践
中分歧较大。
第三节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
的重叠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解决方法主
要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一、扣除法
扣除法亦称列支法,即居住国政府
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
允许居民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
作为费用在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
除后的余额计算征税。
例1:甲国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来自甲
国的所得为 7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
30万元。甲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
40%,乙国所得税税率为30%。 甲国
采用扣除法来减轻重复征税。计算甲国
居民向甲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额。
• 已纳乙国税款:30×30%=9(万元)
• 应税所得额:70+30-9=91(万元)
• 应纳甲国税款:91×40%=(万
元),总税额=+9=
• 若不准扣除:总税额=49(万元)
• 若该公司只负担甲国税收,不存在任何
重复征税,应纳甲国税款40 (万元)
二、减免法
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
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
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
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三、免税法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
民来自外国的所得免于征税,以彻底消除国际
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国实行免税法不等同于实行单一的地域
管辖权。(有限定条件的免税)
限定条件:①在国外交过所得税
②营业利润或参股免税
③持股时间有一定长度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
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
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其
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
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
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
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确定其居民的国
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其
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
例2: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
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70
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甲国实
行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0万元
以下,税率30%,应税所得60万元以上至
8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80万元以上的
部分税率为40%;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
率。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 全额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60×30% +10×35%=
(万元)
–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
用税率。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60×30% + 20×35%
+20×40% )×70/100=(万元)
四、抵免法
抵免法,全称外国税收抵免法,
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
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
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以此避免
国际重复征税。
全额抵免、限额抵免
(一)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
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
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抵免本国应纳
税额的最高限额,是居民纳税人国外所
得额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已纳税额、实际抵免额
抵免限额余额
超限抵免额
超限抵免额的结转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
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
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
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
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的计算
1、分国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
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的所得,
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
分国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
所得×本国税率)×(某一国外应税所得
÷∑国内、外应税所得)
本国(居住国)税率如果是比例税
率,公式可以简化。
2、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
综合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
民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时,将其所
有来自国外的所得汇总计算一个抵免限
额。
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
所得×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
国内、外应税所得)
本国(居住国)税率如果是比例税
率,公式可以简化。
例3:甲国总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
所得100万元,税率33%;其在乙国分
公司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30%,总
公司从乙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
预提税税率20%;其在丙国分支机构应
税所得60万元,税率35%。假定各国关
于应税所得的制度规定没有差别。甲国
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总公司应向
甲国缴纳的税额。
例4:甲国总公司本年度:来源于本
国的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33%;其
在乙国分公司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
30%,总公司从乙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
20万元,预提税税率20%;其在丙国分
支机构应税所得60万元,税率35%。假
定各国关于应税所得的制度规定没有差
别。甲国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总
公司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分国: 综合:
综合限额法的特点:
采用综合限额法,如果纳税人在所
有国家的营业活动都有盈利,有的国家
的税率高于本国,有的国家的税率低于
本国时,采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可以用一国抵免限额的余额去弥补另一
国的超限额,达到少缴税。(填补效应)
分国抵免限额法的特点:
采用分国抵免限额方法,在纳税人
在所有国家的营业活动都有盈利,有的
国家的税率高于本国,有的国家的税率
低于本国时,可以避免综合抵免限额方
法的填补效应,这对居住国政府来说是
有利的。
当纳税人在某一外国有所得,而在
另一外国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抵
免限额方法则对跨国纳税人有利。
例5:甲国总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
所得100万元,税率33%,其在乙国分
公司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30%,总
公司从乙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
预提税税率20%;其在丙国分支机构应
税所得-60万元,税率35%。甲国①采
用分国限额法;②采用综合限额法,计
算总公司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分国: 综合:33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
作指南2010
•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
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
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
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例6:中国A公司2010年来源于本
国的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25%;其
在乙国分公司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
27%, A公司来源乙国的特许权使用费
20万元,预提税税率10%;丙国分支机
构应税所得60万元,税率35%。中国采
用分国限额法,计算A公司应向中国缴
纳的税额。
70-29-15=26万元
• 例7:中国居民A企业2011年度境内外净所
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
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
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
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
所得额为60万元。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
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
例8:中国A公司2011年来源于本
国的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25%;其
在乙国分公司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
27%, A公司来源乙国的特许权使用费
20万元,预提税税率10%;丙国分支机
构应税所得-60万元,税率35%。中国
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法,计算A公司应
向中国缴纳的税额。
(二)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1、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
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
许冲抵其应缴本国的所得税款。
直接抵免是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跨
国纳税人的抵免方法。
(1)跨国总、分公司之间的公司
所得税的抵免。
(2)跨国公司在国外缴纳的预提
税的抵免。
(3)跨国自然人在国外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的抵免。
解决法律性重复征税
前面讲的例题都属于直接抵免。
2、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居住国对其母公司来
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
子公司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
的公司所得税中抵免。
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解决经济性重复征税
(1)一层间接抵免
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外国
税收抵免。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 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承担子公司所得
税额=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分得的毛股
息÷外国子公司税后所得
•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应税所得=母公司分得
的毛股息+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所得税
• 母公司抵免前应向居住国纳税额=(母公司
境内应税所得+来自外国子公司的应税所得)
×居住国适用税率
•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抵免限额=母公司抵免前
应向居住国纳税额×来自外国子公司的应税
所得÷(母公司境内应税所得+来自外国子
公司的应税所得)
• 在抵免限额与母公司承担的子公司所得额加
预提税之和中选小的作为实际抵免额
•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并行
• 母公司抵免后应向居住国纳税额
• =母公司抵免前应向居住国纳税额 -实际抵
免额
例9:甲国母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子
公司,并拥有子公司40%的股份。在某
一纳税年度,子公司所得为1000万元,
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子公司缴纳
乙国所得税300万元,并从其税后所得
700万元中分给甲国母公司毛股息280
万元,乙国对汇出股息征5%的预提税。
甲国所得税税率为35%,甲国实行限额
抵免法,直接和间接同时采用。母公司
境内所得为100万元,试计算母公司实
际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41万元
(2)多层间接抵免
多层间接抵免方法是用来处理跨国
母、子、孙、重孙等多层附属公司的重
复征税问题。
两层“母子公司”间接抵免,三层
两层“母子公司”间接抵
免:
• 第一步:子公司应承担外国孙公司所得
税额=孙公司所得税额×子公司从孙公司
分得的毛股息÷孙公司税后所得。
• 第二步: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子公司自
身所得+子公司从孙公司分得毛股息+
该股息应承担孙公司的所得税额。
• 第三步: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应
承担子公司和孙公司所得税额=(境外子
公司所得税额+子公司承担的孙公司所
得税)×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得的毛股息÷
子公司税后所得。
• 第四步:母公司的应税所得=母公司的
境内所得+来源于子公司的毛股息+应
承担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所得税
例10 某跨国公司A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的基
本情况如下:
(1)A公司为母公司设在甲国,B公司为子公司
设在乙国,C公司为孙公司设在丙国,A拥有
B50%的股份,B拥有C50%的股份。
(2)各公司国内的应税所得:
A:300万元;B:200万元;C:200万元
(3)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
甲:40%;乙:超额累进税率,50万元(含
50)以下:24%;超过50万元的部分税率
30%;丙:25%。乙国和丙国都不征预提税。
(4)甲国、乙国采用限额抵免法,直接和间接
并用,B和C的税后所得按股权比例分配。
3、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的应用
★间接抵免法不如直接抵免法普遍
(1)“参与免税”;
(2)两个范本推荐的抵免法属于直接抵免
(3)间接抵免在管理上的复杂性;
(4)有股权比重的限制条件;
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墨
西哥等国10%以上;日本、西班牙规定的
比例为25%以上。我国比例为20%。
(5)适用于法人
★间接抵免的母子公司的层次问题
目前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德国、
日本为两层,西班牙为三层,美国为六
层,英国不限层次,我国为三层。
(三)我国的间接抵免
•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
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
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
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
税额,在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抵免限
额内抵免。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间接抵
免条件:
•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
企业20%以上股份;
•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
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持
股比例按连乘法计算。
• 三层外国企业
•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
股份的外国企业;
•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
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
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
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
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
的外国企业。
• “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
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
的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A企业
乙国C企业
甲国B企业
20%
20%
境内
境外
16%
财税[2009]125号
间接负担的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
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
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
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
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
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五)费用分摊
• 关于境内外费用的分摊问题,财税
[2009]125号有规定:P85居民企业应就
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
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
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 从境外收到的股息、利息、租金等境外
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
• 中国A银行向甲国某企业贷出500万元,合同约定
的利率为5%。2009年A银行收到甲国企业就应付
利息25万元扣除已在甲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万
元(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后的万元税后利
息。A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已在应纳
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为本
金的4%。分析并计算该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境
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 境外利息收入总额=税后利息+已扣除税额
=25万元
• 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5-500×4%=5万元
• 抵免限额=5 ×25%=万元。
(六)税收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是居
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
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
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
缴纳的税款。
税收饶让抵免的意义
例11: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甲国A
公司来自国内所得为0,来自其设在乙国
的分公司所得10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
为 30%,采用抵免法避免重复征税。乙
国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率为30%,并给予
该分公司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的优惠。
①甲国不实施饶让抵免
②甲国实施饶让抵免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
作指南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
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
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
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
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
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
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
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税收饶让方式
一是对所得来源国给予本国居民纳
税人的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按假
设没有这些优惠措施时来源国应征的税
款给予税收抵免。营业利润
如,前述例题。
二是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实行定
率抵免。投资所得
例12:在某一纳税年度,某公司支付国外利
息10000元,该公司所在国税法规定的预提税税
率为25%,减按10%征收。利息受益人所在国的
所得税税率为35%。利息受益人所在国与利息支
付者所在国的税收协定的利息固定税率(抵免税
率)为20%。息受益人所在国采用定率饶让抵免。
计算息受益人所在国应征的所得税额。
10000×35%-10000×20%
税收饶让的合理性?
• 有些发达国家对税收饶让抵免持反对态度
• 税收饶让的负效应:
• 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条款易被第三国居民滥
用
• 刺激投资者将来源国的所得汇回居住国
• 诱使“吸引税基”的税收竞争
• 破坏公平竞争
思考题:
• 1、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 2、居住国采取的减除所得国际重复征税
的方法有哪些?
• 3、什么是税收饶让抵免?
4、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
业25%股份。2010年A企业境内应纳税
所得额1000万元,A适用25%税率;B实
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假设利润总额
也为500万元),适用税率20%,B企业
按适用税率在甲国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
税,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分配,甲国预
提税税率为10%。计算A企业2010年在
中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5、甲国总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1000
万元。甲国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所得不
超过200万元的,税率25%; 所得超过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税率30%;
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税率35%。其
在乙国分公司应税所得200万元,税率20
%,总公司从乙国取得利息收入50万元,
预提税税率10%;其在丙国分支机构应税
所得30万元,税率33%。假定各国关于
应税所得的制度规定没有差别。甲国采用
①综合限额抵免法②分国限额抵免法,计
算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6、A公司在2012纳税年度内的基本情况如下:
(1)A公司为母公司设在中国,B公司为子公司
设在甲国,C公司为孙公司设在乙国,A拥有
B50%的股份,B拥有C30%的股份。
(2)各公司国内的应税所得(假设等于利润总额)
:
A:300万元;B:700万元;C:1000万元
(3)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和抵免形式:
中国:25%;甲:30%;乙:20%,乙国预提税
税率为10%。
(4)B和C的税后所得按股权比例分配。
计算A公司实际向中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额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
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