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抵押
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抵押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债务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抵押权人
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支行申请的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
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抵押人以其所有
的 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确保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抵押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
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抵押权人):
2、乙方(抵押人):
3、丙方(债务人):
4、抵押物:乙方所拥有的 ,详见抵押物清单。
5、银行: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6、主合同: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
,合同编号: 。
7、《委托保证合同》:指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
8、还款期:指主合同规定的丙方偿还债务的期限。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
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并且将本合同记载的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
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 抵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为乙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状况描述:详见抵押物清单。
3、抵押物价值:甲乙双方约定抵押物的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抵押反担保的债权范围是
主合同项下债权中的人民币 万元。但前述关于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
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
终价值,以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物的清点和登记
1、清点: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由双方在清单上签
字(个人)/盖章(单位)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有关权证交由甲
方存管。
2、登记:抵押物依法可向有关部门登记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由
乙方交纳登记费用。
第五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
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
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
、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
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唯一抵押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2、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3、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4、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物,并将所得
价款,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将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并交纳
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投保期限应长于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若保证期限延长,
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灾难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
受偿;
2、抵押期间,乙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
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
的行为;
3、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 15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
值相当的担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
求提供担保;
4、在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
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的任何情况;
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的;
2、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还款期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
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 7天内,未受丙方清偿
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抵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
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
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
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及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
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及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
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
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公证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
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
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
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
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
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
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
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
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
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
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抵押物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 2项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
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担保债权的 5%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 4项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乙方
恢复其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担保债权的 5%支付
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抵押反担保债权 5%的违约金,并承担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个人)/盖章(单位)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
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上款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六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 三 份,交抵押登记
机关及公证处备案。
反担保抵押合同
反保抵押字第号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1. 定义
以下词语除非另有所指,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借款人(承兑申请人)是指 ;
贷款人(承兑人)是指 ;
合同一是指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与贷款人(承兑人)签订
的年第 号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合同二是甲方与贷款人(承兑人)签订 年第 号保证
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
合同三是指甲方与借款人(承兑申请人)签订的 年
第 号担保服务合同。
2. 鉴于
鉴于合同二的约定,甲方为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在合同一项
下的借款(银行承兑票据的承兑)提供担保,合同一项下借款(承兑)
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在此,乙方同意并确认以其享有完全所有权(使用权)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自愿为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与
甲方协商一致,签订以甲方为唯一抵押权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
反担保抵押合同。
3. 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及数额
甲方按合同二约定向贷款人(承兑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
的全部费用;
合同一无效或合同二无效后,甲方对贷款人(承兑人)承担
民事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赔偿金;
合同三项下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报酬及其
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依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事先由甲方垫付的包括
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费、公证费、登记费、过户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费用。
4. 抵押资产、抵押期间及担保方式
详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
成部分。
上述资产抵押担保期间为:
(1)本合同第 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
方按合同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二年;
(2)本合同第 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
方支付赔偿金之日起两年;
(3)本合同第 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履
行合同三项下付款义务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本合同第 和 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
后至甲方实际支出相应费用之日起二年。
有关抵押资产的权属证明或权利证明等资料,乙方应根椐甲
方要求,交由甲方保管。
如合同一是最高额借款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则贷款人向借
款人提供的贷款总额或授信总额度不得超过经甲方确认的抵押资产
的评估价值。如超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超过抵押资产评估价
值部分等值的新的抵押物。否则,甲方对超过抵押资产评估价值部分
不承担保证责任。
5. 取得审批
按照法律规定,如以本合同第 4条及抵押物清单所列的资
产进行抵押应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乙方有义务取得政
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
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第 规定的义务或虽已经履行但未
获得成功的,应当承担本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的全部责任并赔
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
6. 抵押资产的价值评估
甲方指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评估
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理由认为抵押资产价值减少可能
影响抵押权的,可以要求对抵押资产再次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抵押资产评估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副
本。
7. 抵押资产的保险
乙方应为抵押资产办理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承担办理保险所需的一切费
用,并将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交由甲方保存;
乙方的投保期限应长于合同二约定的保证期限及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
经协商,如乙方同意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与贷款人(承兑人)延长合同一的还款期限
,则乙方应办理相应的延长抵押资产投保期限的手续。
8. 抵押资产占有及保管
本合同项下抵押的资产由乙方自行占有及保管。在此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
,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占有及保管的抵押资产的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乙方占有、保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立即采
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
证明。
9. 抵押登记
依照法律规定,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生效和/或能够对
抗第三人的,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签订后 7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乙方办理抵押登记时,应邀请甲方的代表参加,并将登记机关出具的他项权利证明文
件等交给甲方持有,如抵押登记需由双方申
请,则甲方应予配合;
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第 、规定的义务或虽已经履行但未获得成功的,致使合
同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
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
10. 乙方处臵抵押资产
乙方不得有将抵押资产赠与、低价转让、再担保或任何其它损害甲方抵押权的处分行
为;
乙方如需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押资产,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所得款项
或收益予以提存并将提存凭证交由甲方保管或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11. 甲方处臵抵押资产
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严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或甲方认为影响抵押权的行使,甲方有
权在未履行担保责任前,提前处臵抵押资产:
(1)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2)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兼并、合并、分立、联营、合资、合作、设立子公
司等变更经营方式、企业组织形式或对外投资等情形;
(3)发生停产、歇业、解散、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经济案件等被公检法等机
关依法处理等情形;
(5)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期间起算日期早于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期
反担保抵押合同 (适用于自然人)
合同编号:
担保人: (以下简称“担保人”) 联系地址:
抵押人: (以下简称“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 担保人与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
“委托保证合同”);
2. 担保人与(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保证合
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借款
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抵
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声明与承诺
反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
备抵押人主体资格,可以提供抵押担保。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借款
担保具体事项,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
思表示真实。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反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愿意
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
1
反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
物权。
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
件,反担保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反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反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享有
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
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担保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
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委托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抵押物
本合同的抵押物情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反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所有权和不受限制的
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所有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
记机构)保管。
反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所有或共有、使用权争议、被监管、
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反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
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
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
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反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如
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
,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
,并明确约定对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2
抵押物的评估、咨询、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反
担保人负担。
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
行公证的,反担保人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并承担公证费用。
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担保人负责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反担保人承担。在抵押期内反担保人有维修、保养、保证完
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担保人的检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
押物拆除、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
何方式处分,否则以违约论处,追究反担保人相应的责任。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本合同双
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下列顺序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
主债权。
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就
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的,各反担
保人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不影响反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担保人。
第四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 3日内,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手续。
本合同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担保人与
反担保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3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主债权获清偿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
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
保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反担
保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前清偿债务,反
担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3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
值减少的,反担保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 3日
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第六条抵押物的孳息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担保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担保人未通知应当
提供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本合同第 条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反担保人应向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
险期限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
担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担保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
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
果反担保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担保人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
用由反担保人承担,并可与因此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
本合同签订后 5日内,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
将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担保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
前,保险单正本由担保人执管。
第八条抵押权的行使
如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向
贷款人进行付息清偿,或未按委托保证合同向担保人进行清偿,担保人有权依据法律及本
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在本合同第 条款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
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担保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 抵押物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有权与反担保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担保人有权依法请 4
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置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应 偿付给担
保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第十条其他约定
反担保人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
法性。
反担保人接受担保人每月对抵押物进行调查,以及对其财力状况的监督和
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在本合同期间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
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在本合同期间,反担保人如对抵押物再行设定
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缔约过失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反担保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反担保人的
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担保人
受到损失的,反担保人应对担保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
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反担保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担保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置抵押
物;
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反担保人不按担保人的
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反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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