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土地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承租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引镇南留
组的亩土地承租给乙方,该土地位于村
位置(四邻)
乙方承租土地主要用于农业开发经营。
第二条 承租期限、承租费及支付方式
该土地的承租期限为贰拾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租价款为每亩 元整(每年 元/亩),每年的承租费用共计为 元整( 元);每五年租金上调10%(每年每亩壹仟元的基础上)。
协议签订后,每年的6月20日之前,乙方一次性支付当年的土地租金。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按照合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要求土地承租款;
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征用该土地,该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归甲方享有;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好赔偿事宜。
甲方仅向乙方提供该土地,涉及该土地的相关手续均由乙方自行办理,但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
甲方尊重乙方以本协议约定的目的使用该土地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在乙方承租期内将本合同内土地或部分土地再行发包,如有上述情况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征用该土地,该地上建筑物、地面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及企业经营损失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干涉;
承租期间国家对该土地的粮食直补归甲方享有;但其他涉及农业企及业经营性补偿均归乙方享有;
承租期间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自行将承租的土地转包,转包期间甲方不得干涉第三方或他方的正常经营;
本协议所指承租权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土地,还包括坐标图内水面以及土地、水面上一定的空间;
乙方对其承租的土地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封闭式管理时,未经乙方允许,甲方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乙方承诺在建设及经营期间劳务用工尽量使用甲方村组劳动力,但甲方提供的劳动力必须服从乙方的管理,否则乙方有权辞退。
承租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只有在乙方明确拒绝继续承包时,甲方才可以将本合同所指土地另行发包给他人。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承租费达六个月以上,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甲方不能保证乙方在该土地上正常经营达六个月以上,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上述协议的约定,不能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叁拾万元,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违反上述协议的约定,不能保证乙方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叁拾万元,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旱灾、重大疾病虫害、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而致乙方减不能正常经营,乙方可以请求减免因不可抗力影响期间的部分承包费。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产生的分歧,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可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备执一份、存档备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