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涉税处理
(1)不征收营业税
(2)不征收增值税
(3)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A、被分立企业
一是: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分立出去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二是: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三是: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B、分立企业
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C、亏损的弥补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第二,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
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5)个人所得税
问: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利润再投资?
国税发198号和国税函333号:
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89号补充说明:
国税发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分立时呢?暂无明文规定。
(6)契税
财税175号: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7)印花税
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