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第一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法律优位原则
二、法律保留原则
三、行政应变性原则
• 第二章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平等对待原则
二、比例原则
三、严重不合理原则
• 一、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法规对于行政
活动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
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
• 1、行政法优先于行政
• 2、行政法对行政的支配性
• 补充:法律优越原则。
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
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
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
能实施相应的行为。
1、立法上的法律保留
2、执法上的法律保留
• 补充:法律保留原则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
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
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
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
法性将受到质疑。
•立法法第8条、第9条规定了法
律绝对保留事项和相对保留事
项。
•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
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
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
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
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
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
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 三、行政应变性原则
• 行政应变性原则是在法律规范无法适用时
要求行政主体按公共利益原则直接表达意
志的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
和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 一、平等对待原则
• 平等对待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行政相对人
实施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规则。
• 1、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 2、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 3、比例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
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
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
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 清晨五点,警察在路上拦住两辆闯红灯的车询问。
其中一辆是Benz 600,载着张董事长,闯红灯的
理由是去郊外打高尔夫球,反正路上没人,闯闯
红灯也没有关系。
• 另一辆是机动三轮车,驾驶者为一对老年夫妇,
他们要急着到郊区批发蔬菜,以便赶回市中心贩
卖,以维持生计,五点钟赶去已经很晚了。
• 请问警察应如何处理此案?
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
• (1)妥当性(适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
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
• (2)必要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
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
响,即行政的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以尽可能
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 (3)比例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
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
•必要性原则的真正确立是通过普鲁士高等
法院1882年7月4日做出的著名的“十字架
山案”判决。本案案情为:
•在柏林市郊有一座“十字架山”,该山上
建有一个胜利纪念碑.为了让该区所有居民
能看到这座纪念碑,便以警察有“促进社
会福祉”的权力与职责为由,公布一条“
建筑命令”,规定今后该山区附近居民建
筑房屋的高度有一定的限制,即不能防碍
柏林市民眺望纪念碑的视线。原告不服,
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警察机关以促进福
祉而制定的建筑法令(禁令),并未得到
法律的授权,因而违法,予以撤销,原告
胜诉。
该判例在宪法和行政法上具有重大意义,概括起来为
• 第一,本案确定了自由主义的民主法治国家的理念,将警察的权力,由扩张
性质的“促进福祉观念”推回法定的“防御危害”的职权范围。
• 第二,本案郑重宣示,未经法律明确授权,不能侵犯人民权利,从此确立了
法律保留原则。
• 第三,法院认定警察以美学眼光颁布禁令,不是其必要的法定权力,必要性
原则因而牢固树立。
• 第四,更为重要的意义是,使一个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以审查某公权力措施
(如该案的警察命令),如认为其侵犯了人权,可否认其合法性。
• 第五,激发和鼓舞了行政法学界对如何拘束行政权力的研究。从此,行政法
学界开始热衷于研究比例原则。
例如某年春节期间,马某与其堂弟到其叔父家玩麻将,约定“大和”“三十
元”“小和”“十元”。当晚被巡警樊某等发现,现场提取麻将牌一副,并
将参与
麻将的马某等人带回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聚众赌博为由没
收现金445元,处以马某行政拘留10日以及罚款2500元。
本案中,虽然马某等人在讯问中承认打麻将赌博的事实,但据公安部公发
(1990)9号文件《关于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深入开展除六害斗争的
通知》第五条第四
款的规定:“要严格区分赌博活动与正常娱乐的界限,要禁赌不禁牌,保护
众
的正当的娱乐活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娱乐中带彩头的活动,可不以
赌博追究,应通过宣传教育加以引导。”因而,公安机关应以教育引导为主,
采取警告等既能达到维护良好社会风尚的行政目的,又不过度造成相对人损
害的措施。但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财产,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显然不具有必
要性。
• 例如,范某是13岁的初中学生,张某是16岁的
高中学生,二人1997年8月7日晚在某县红星市
场门前偷窃他人“永久”牌旧自行车一辆。3
个月后,被该县某派出所查获归案,并对二人
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 在本案中,范某、张某属未成年人,《行政处
罚法》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的违法行
为,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中,对未
成年人限制其人身自由与失主的一辆自行车两
个法益之间,孰轻孰重,不言自明,因此,行
政处罚与要保护的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之间不
成比例,违反了比例性原则。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娱乐场所管
理条例》,该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
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
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
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
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四川省成都市律师邢连超和孙雷认为这一规定违反了宪法,于
3月16日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请求对该
法规进行审查。 两位律师认为,该规定事实上对四类特殊人群
作为娱乐场所的投资人、股东以及就业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根
据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
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的规定,公民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就应当享
有平等的劳动权。对于特殊工种的就业要求,也仅限于劳动技
能方面。在娱乐场所就业仅仅是社会中一项普通的工作,不需
要高水平的技术能力,更不能以有过犯罪、吸毒、卖淫嫖娼等
条件来限制。
案情: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
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
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
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
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
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
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
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
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
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
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
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
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
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
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
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
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
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
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
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
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
•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
点和理由;
•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
确;
•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 2008年9月18日,重庆市民唐尚海因手机里
存有黄色录像被杭州乘警以私自复制、传
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
• 2008年9月12日,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电脑
里被发现两段黄色视频而被警察处罚1900
元。
• 尽管这些事件最后均以警方退款、赔礼道
歉而告终,但私藏黄片到底罪与非罪或者
是否非法,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
办法》,其中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
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
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
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
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
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
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
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
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
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
止。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
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
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
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
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
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
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
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
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
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请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
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 骆某诉某市烟草专卖局案
• 原告骆某系某市城东区个体工商户,持有个体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1997年在换证的时候,被告某市烟草
专卖局以其有违法经营卷烟行为为由,未给其换发新
的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997年4月7日,某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给原告颁发了有效期为1年
的有经营卷烟项目的个体营业执照,因而原告仍然与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李某在
同一商店里继续经营卷烟等商品。1998年12月20日
下午4时许,被告所属的烟草专卖稽查大队在本市东
风路路段查获原告所购运的本地产金蝶牌卷烟30件,
当即将卷烟予以扣留。其后,被告进行了调查,查明
原告所购运的30件金蝶牌卷烟并非从城区烟草公司
(批发部)购进,遂以其不按规定渠道为由重新作出
处罚决定。骆某不服提起诉讼。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骆某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虽赋
予其卷烟零售经营权,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却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非家
庭成员在同一商店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路暂行条例》的规定。被告某市烟
草专卖局虽然认定原告与他人合伙应视为有证经营,但
未提供证实原告骆某符合《民法通则》个人合伙法定条
件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具有合法经营卷烟的主体资
格。因此,原告骆某的行为实质上违反了《烟草专卖法
》第35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
卷烟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被
告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原告骆某以不按规定渠道为由进行
处罚,定性不准,属超职权的行为,其处罚决定应予以
撤销。
• 问: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
• 史某诉某县公安局案
• 1996年6月21日中午11时许,原告史某因住在
其楼上的周某家装修房子用电焊,影响其妻子
手术后的休息,便上楼拉了周某家的电闸保险。
为此,周某和周某之妻夏某与原告史某及其妻
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
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证明,原告史
某及其妻唐某,周某之妻夏某均为轻微伤。
1996年7月13日,被告某县公安局以原告史某
殴打他人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出台)的规定,
作出了第960543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
对史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
• 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逾期未作出
复议决定。原告史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
审理认为,原告史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
伤害,应受治安处罚。原告邻居周某及其妻夏某在相互殴
打过程中亦造成原告及其妻唐某轻微伤,亦应受治安管理
处罚,但被告对他们两人却未作任何处罚,而且史某违反
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民间纠纷引起,主管恶性轻微,也没有
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公安机关却给予了最严重的行政处
罚,因而被告对原告史某的处罚显示公正,应依法予以变
更。故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变更被告县公安局1996年
7月13日作出的第960543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给予史某
治安罚款50元。
• 问: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
•
• 某市交通支队罚款案
2002年12月3日,司机张先生驾车到车辆检测部门参
加车辆检测时遭到拒绝,被告知的理由是他在2001年
有两次违章没有及时接受处理。张先生闻讯后赶忙到
某市交通支队查询。交警支队的电子屏显示:2001年
5月31日,他在平安路和幸福路接口违章被电子警察记
录:2001年11月22日,他在进行路违章驾驶被交警流
动摄像记录。两次记录除了时间、地点外,没有其他
说明。张先生询问如何处罚,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回答,
按照《某市道路交通管路处罚办法》规定,每次违章
罚款200元、扣3分。由于是2001年违章,每次违章要
加罚100的滞纳金。如此一算,两次违章,张先生要交
600元,被扣去6分。张先生认为如果有违章行为,交
警也应及时通知司机本人,并告诉他作出处罚的决定
和依据,事隔一年多了他才知道,两次违章均是莫明
其妙。
• 问:本案中,某市交通支队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公开
性原则?
请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下列事件
• 杭州退休教师刘进成在上城区的住所面临拆迁,在一年多
的时间里,他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了近百次,在指责拆迁
不公的同时申诉拆迁条例违反宪法有关保护公民房屋、公
民住宅不受侵犯等条款,但上访均没有得到有效回应。
2003年3月7日这天,上城区人大、政协“两会”召开,
他与其他十几个人穿上写有“维护宪法人人有责”“公民
住宅不受侵犯”“住房所有权不许剥夺”“强逼签约强制
拆迁,严重违宪”等字样的白大褂,到区政府门口进行宣
传,目的是提醒参加人大会议的人大代表,其首要职责是
维护宪法的实施,同时向过往人群宣传宪法。此前,他们
也曾想用更激烈的方式——游行来宣传宪法,但在公安机
关审批时未获批准。他们的这次行动遭到了制止,并且刘
进成也被警方以扰乱上城区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处
治安拘留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