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管理的
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金融债权管理简述
金融债权管理是金融机构对其拥有的金融债权有组织地进行资产分类、债权维护、风险监测、债务追偿等一系列资产保全工作。在债权的管理中,资产分类、风险监测侧重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债务追偿是金融机构处置债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后文还要专门论及。金融债权管理的重点是对债权的时效管理及资产保全,使债权的现状不低于债权发生时的状态,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主债权、从债权的时效及担保期间进行维护,使主债权和从债权的行使不超过法定的期间,同时防止金融债权流失、转移、缩水。借款合同项下的金融债权人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以银行、信用社为债权人、第二类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债权人,这两类金融债权人债权管理的重点是一致的,只是现行司法解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管理做出了特殊规定。
二、债权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1、信用债权管理
信用债权属于无担保的债权,管理的内容包括:向债务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并取得债务人签收的回执、提升债权价值(如为原无担保的信用债权重新设定保证、抵(质)押担保)。
2、抵(质)押债权管理
管理的内容包括:掌握抵(质)押物的现状、当出现抵(质)押物损失、变动等影响抵(质)押权实现的情形时,及时主张抵(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及追及力,当抵(质)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做好主债权的时效管理,如出现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形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抵(质)押权。
3、保证债权管理
管理的内容包括: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并取得保证人签收的回执、在保证期间内如因主合同的变更出现影响保证责任的因素须与保证人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担保债务催收通知单并取得保证人签收的回执。
4、金融债权保全
金融债权保全的重点是防止金融债权流失、转移、缩水,其内容贯穿于债权的分类管理、信息收集、和日常管理的全过程。在金融债权保全的过程中,金融机构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维权,当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的努力无法防止金融债权流失、转移、缩水时,则需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种菜,以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应做好书面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并查明债务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存续状况及财产线索。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的特殊规定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时效维护问题,司法解释及其函复、批复作出了如下规定:
1、简化主张债权的法律方式。最高法院做出的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2、将公告催收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可针对保证人。2003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予以答复,该答复主要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在“十二条”司法解释公布前,司法实践中法院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债务人,为债务人所知悉,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资产公司收购的债权资产具有户数多、金额巨大、涉及地域广、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采取逐户主张权利、面对面催收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不仅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现实中也是无法做到的,因为资产公司人员数量有限,很多债务人被吊销或注销,根本无法找到。“十二条”司法解释、法函[2002]3号文从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的目的出发,明确规定资产公司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推定资产公司发布催收公告的行为为债务人所知悉,简化了资产公司主张债权的方式。最高法院对甘肃省高级法院的答复则明确了在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资产公司对保证人的公告催收行为可以起到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作用。第一次以批复的形式确认公告催收的适用对象可扩大到保证人,将保证人也视为债务人,澄清了“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债务人的含义,突出了对资产公司保证从债权的保护,有利于资产公司通过维护保证从债权,达到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