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
开 立 国 际 信 用 证 申 请 书
编号:20 年 字 号
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现我司因业务需要,依据我司与贵行签署的编号为国结总字(20
09)034 号的《授 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附件;用于开立国际信用证” ,向贵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由于此产生的权利义务, 均按照前述协议及其附件/合同和本申请书的约定办理。 第一条 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见《开立信用证申请书》(英文格式)。 第二条 备付款项 我司将于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日或贵行要求的其他日期(以日期较前者为准)前 2 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备付款项足额存入其在贵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以用于信 用证项下对外付款。 第三条 垫款利率和计息 对人民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按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计收利息。 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当期 1 年期固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20\% 计收利息。 第四条 费用 我司将按时向贵行支付因叙作本申请书项下业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 的计收依据、标准和方式等按贵行有关规定执行。 授权贵行直接从我司账户(账号:)中扣收。 对于提交此申请书时不能预见、在信用证开出后发生的应由我司承担的费用 (包括受益人拒绝承担的银行费用),我司将以与上述相同的方式向贵行支付。 第五条 担保
1、 本申请书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若我司发生贵行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事件,或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 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履约能力,贵行有权要求,且我司
有义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本协议项下债务。 若提供保证金质押,则按本条第 2 款的约定办理。
2、 依前款约定提供保证金质押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本申请书属于我司与贵行签署的编号为国结金质字(20
09)039 号的《保证金 质押总协议》项下的主合同,由该协议提供保证金质押,并提交相应的《保 证金质押确认书》 或不再提交 《保证金质押确认书》 而直接按下述约定办理:
1)保证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小写) (大写)
2)我司已将上述保证金存入我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账号为:)。
3)如上述保证金的担保责任经贵行确认已解除,请贵行按以下方式返还: 退入我司在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3、 若我司或担保人发生贵行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 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我司、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 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贵行之间 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特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 减弱或丧失时,贵行有权要求,且我司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 保本申请书项下债务。 元;
申请人:
有权签字人: 20 年 月 日 银行意见: 有权签字人/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