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证券公司会计
第八章 证券公司证券
业务的核算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明确有关证
券业务的概念与内容,掌握证券公司证
券业务的核算方法。
第一节 证券公司业务概述
一、证券与证券公司
(一)证券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立权利为目的而形成
的书面凭证,在法律上分为有价证券和证据
证券两种。
1.证据证券只是证明某种事实存在的
凭证,如各种借据、收据等。凭证本身没
有价值,只起证据作用。
2.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票面金额、
代表或证明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
持券人有权据其取得一定收入。
有价证券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或收益证券)两种。
(1)货币证券为信用凭证或工具,
如汇票、本票、支票等。
(2)资本证券是表明持券人的资本所
有权或债权,并可据其获得一定收益的证
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
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有价证券发行者和投资者
之间起中介作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专营证
券业务的法人企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除证券公司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证
券买卖。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
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
代其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
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
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
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
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
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二、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
《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
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
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
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
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
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
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
(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
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
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
证券的活动,是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
包括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
和代理保管证券业务等。
(二)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
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以获取利润为目
的的证券业务。
(三)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
委托,在一级市场上代理发行人发行有价证
券的活动。
(四)其他证券业务
其他证券业务是证券公司经批准从事的
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其他各种与
证券有关的业务,包括买入返售证券业务、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等。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
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代理
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
(一)设置的会计科目
1.“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核算证券
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
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公司代理客
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
和债券利息、代理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
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客户类
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
应当在代理买卖证券成交清算时,按成交额
乘以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佣金比率予以确认。
2.“结算备付金”科目,核算证券公司
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
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
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
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机构,
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3.“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核算金
融企业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办理
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理买卖
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
保管证券、代理保险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受
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
本科目可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类别进行明细
核算。
(二)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处理
1.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为客户
开设资金专户。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客户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客户可以在其资金专户增加或支取款
项,公司按季度计付活期存款利息。
将客户的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为客
户在证券交易所开设清算资金专户。
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客户
2.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1)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
交总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
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
金等)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或银行存款)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结算备付金——自有(或银行存款)
借:结算备付金——自有(或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
交总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或银行存款)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买卖证券成交价的
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
的佣金等)
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入的会计分录
同(1)。
3.公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
(1)收到客户交来的认购款项、将
款项划付证券交易所,会计分录同1。
(2)中签时,客户办理申购手续,按
实际支付的金额记账。
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
(3)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
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4)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会计
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客户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
(5)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
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客户
(6)收到证券交易所转来的发行公司
支付的发行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自有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4.公司代理客户办理配股
(1)采用当日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
的,当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
(2)采用定期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
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
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按配股金额
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
(3)收到证券交易所转来的发行公司
支付的配股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自有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5.其他相关业务
(1)公司代理客户领取现金股利和债
券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2)收到发行公司支付的手续费,
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自有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代理兑付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
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在到期时进
行代理兑付的业务。
(一)设置的会计科目
1.“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核算证券
公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证券收到的兑
付资金。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
明细核算。
2.“代理兑付证券”科目,核算证券
公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
券。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
明细核算。
(二)代理兑付证券业务的处理
1.代理兑付记名证券
(1)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会计
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兑付证券款
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按兑付金额
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兑付证券款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
公司垫付的,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按兑付
金额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兑付证券
贷:银行存款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
垫付的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兑付证券
2.代理兑付无记名证券——实物券
(1)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会计
分录同1。
收到客户交来的无记名证券,按兑
付金额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兑付证券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会计分
录为:
借:代理兑付证券款
贷:代理兑付证券
(2)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
公司垫付的,会计分录同1。
3.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收入
代理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理
兑付业务基本完成,与委托单位结算时予以
确认。
(1)向委托单位单独收取的,会计
分录为:
借:应收手续费及佣金(或代理兑付
证券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手续费与兑付款一并汇入的,会
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
贷:代理兑付证券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收手续费
兑付证券业务完成后确认手续费收入,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预收手续费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三、代理保管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保管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代理客户
保管有价证券的业务。
公司代保管证券业务不需要在表内核算,
只在专设的“代理保管证券登记簿”中记录代
保管证券的情况。
如果代保管证券收取手续费,手续费
收入应于代保管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预
先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其他应付款”处
理,待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再确认为收入。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核算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种类
(一)按交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柜台
交易和场内交易。
1.柜台交易是证券商与投资人之间直接
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柜台交易方式下,证
券的买卖价格由证券商在权衡影响证券买卖
的各种因素后自行确定。柜台交易每次成交
的数量较小,交易次数频繁,工作量大,是
证券营业柜台的主要经营方式。
2.场内交易是证券商通过场内交易员在
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场内交
易方式下,证券的交易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
而变化,证券商不直接与客户发生联系,而
且成交量较大,场内交易是证券商调节证券
库存量的主要经营方式。
(二)按持有证券的意图不同,可分为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为了近期内出
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
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
2.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企业有明确意图
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企
业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
率金融债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
期性质。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初始确认时即
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
指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
债券和基金等。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核算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
在取得时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等对其进行分
类,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进行核
算。具体内容与一般企业会计相同,略。
第四节 证券承销业务的核算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
证券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在一级市场接受
发行单位的委托,代其发售各类证券的业务。
如代国家发售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代
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和基金等。
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业务采
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一)代销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
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
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公司只向委
托人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
(二)包销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
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
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按照包销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全额包
销和余额包销两种方式:
1.全额包销
全额包销是证券公司与证券发行单位签
订合同或协议,由公司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
价格将证券全部购入,并向发行单位支付全
部款项,然后公司按市场价格将证券转售给
投资者。
采用全额包销方式,公司要承担全部发
行风险,但可确保发行单位及时获得所需资
金。证券发售价格由公司确定,发行单位不
得干预。
2 .余额包销
余额包销是证券公司与证券发行单位签订
合同或协议,由公司代理发行其证券,在发行
期内如果证券没有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由公
司购入,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向发行单位支付全
部证券款项。
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公司要承担部分发
行风险,但可保证发行单位筹资计划的顺利实
现。
目前,较常用的方式是余额包销和代销,
全额包销方式较少使用。
二、证券承销业务的核算
证券公司承销记名证券分为网上发行和
柜台发行,网上发行目前较为普遍。
本节主要讲述网上发行的会计核算。
(一)设置的会计科目
“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核算金融企
业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
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
资金。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
明细核算。
(二)证券承销业务的处理——上网发行
记名证券
1.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
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证券发行
总额,按承销价款,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
的情况。
2.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实际收到
的金额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
贷:代理承销证券款
3.承销期结束,将承销证券款项交付
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承销证券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贷:银行存款
4.承销期结束有未售出证券,采用
余额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按合同规定由
公司认购,应按承销价款记账。
会计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
贷:代理承销证券款
将未售出证券款项交付委托单位,会计
分录为:
借:代理承销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5.在代销方式下,承销期结束应将未售
出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并在备查簿中作相应
记载。
证券公司承销无记名证券(只能柜台发
行),比照承销记名证券进行核算。
第五节 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
其他证券业务主要包括买入返售证券
业务、卖出回购证券业务等。
一、买入返售证券业务的核算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
合同或协议,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入客户持有
的有价证券,在合同规定的到期日再按固定的
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客户,以获取买入价与
卖出价差价的业务。
公司应于买入某种证券时,按实际支付
的价款确认为公司的一项资产;证券到期返
售时,按返售价格与买入价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公司的收入。
(一)设置的会计科目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金融
企业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
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
的资金。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
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二)买入返售证券业务的处理
1.公司根据返售协议买入证券,按实际
支付的金额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结算备付金——自有(或银行存
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2.资产负债表日,按规定计算确定利息
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差价
收入
3.证券返售日,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自有(或银行存款、存放
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差价收入
二、卖出回购证券业务的核算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
合同或协议,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卖给客户一定
数量的证券,在合同规定的到期日再按固定的
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该时期内资金使用
权的业务。
公司应于卖出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
项确认为公司的一项负债;到期回购时,按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卖出实际收到的款项之间
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费用。
(一)设置的会计科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核算金
融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
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
资金。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
和融券方进行明细核算。
(二)卖出回购证券业务的处理
1.公司根据回购协议卖出证券,按实际
收到的金额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自有(或银行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资产负债表日,按规定计算确定利息
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差价支出
贷:应付利息
3.证券回购日,会计分录为: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借:应付利息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差价支出
贷:结算备付金——自有(或银行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本章重点]
1.证券经纪业务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2.证券承销业务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3.证券返售与回购业务的概念及核算
方法。
教材:
王允平等主编《金融企业会计学》(第
三版)、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
主要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
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年;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
5.贺瑛主编《银行会计》(第三版)、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
6.胡正衡主编《银行财务会计》、中国
金融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