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
雍 媛
伏晓霞
王文广
严 盼
韩 凯
目录
基本知识
审
核
过
程
签
字
确
认
注意事项
竣工
结算
基本知识
概 念
基本
要求
编审
权限
结算
依据
方式
方法
概 念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
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经业主
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在交
付使用前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价格和实际
发生的增加或减少费用的变化等情况进行编制,
并经业主或其委托方签字确认的,以表达该
工程最终造价为主要内容,作为结算
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竣工结算一般由施工单
位编制,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后,按合同规定签字盖章,
最后通过银行办理工
程价款的竣工结
算。
基本要求
(1)竣工结算的基本要求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其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
其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
人核对。
编审权限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决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基本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定的工程量;
(5)双方确定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计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规范规定)
方式
合同
数增
减结
算方
式
工程量清单
结算方式
预算
签证
结算
方式
经济包干
结算方式
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3)其他项目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
1 )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定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 应单价计算
2 )暂估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4 )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在其他项目费中反应。
5 )现场签证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有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
(4)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计算。
审
核
过
程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递交竣工结算
1
书的时间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位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下表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
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的标志:
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
15天
30天
序号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束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①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②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6、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5、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
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
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
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按照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保留金),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最后拨付。
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延期支付,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8、工程保修金的预留
3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束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定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的争议进行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2)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办理竣工结算。
(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注 意事 项
案例分析
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估计工程量为100万m³,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支付并同时在该款项中扣留5%的工程预付款;土方工程为全费用单位,每立方米10元,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0%时,超过部分调整单价,每立方米为9元。某月施工单位完成土方工程量25万m³,截至该月累计完成的工程量为120万m³,则该月应结工程款为()万元。
解析:(15X10+10X9)X9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