旃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
论 异 议 股 东 股 T分 回 购 请 求 权 的 ;彳瞳 规 则
车 恂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合肥 234500)
【摘 要 】异 议 股 东股份 回购请 求权是 股 东平等原 则 的重要 体 现 。我 国新公 司法顺应 国际立 法潮流规 定 了这
一 制度 ,对其适用范围做 了明确规定,但是对 于该权利的具体行使程序 ,则规定得过于简略 ,这给法律权利转
化 为 实 际权 利 增 加 了难 度 。
【关 键 词 】股 份 回 购请 求权 ;适 用范 围 ;程序 要 件 ;估 价之 诉
【中图分 类 号 】DF418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671-5101(2012)02—0069—03
异议 股 份 回购请 求权 ,又 称 股份评 估 权 、反对 股
东 购买 请求 权 ,是指 股 东大 会依 照 资本 多数决 的方
式 通 过 决 议 .改 变 了 公 司 的 结 构 并 对 股 东 利 益 造 成
重 大影 响时 ,持 异议 的少数 股东 享有 请求 公 司 以公
平 的价格 收 购 自己所 持 有 的公 司股份 的权 利 。该 制
度从 本 质 上 来说 是 为 了克 服 资本 多 数 决 的 弊端 .在
维 护企 业 运 营 效率 的基 础 上保 护 中小 股 东 的利 益 。
世界 上很 多 国家 和地 区都 规定 了这一 制度 .如 台湾
地 区 公 司 法 第 186条 :“股 东 于 股 东 会 为 前 条 决 议
前 ,已 以 书 面 通 知 公 司 反 对 该 项 行 为 之 意 思 表 示 ,并
于股 东会 已为反 对者 ,得 请求 公 司 以当时 公平 价格 ,
收买 其所 有 之股 份 。但股 东会 为 前条 第一 项第 二 款
之 决 议 ,同时 决 议解 散 时 ,不 在 此 限 。 ”Ⅲ《日本 商 法
典 》第 245条 ,《韩 国商 法 》第 360条 ,《加 拿 大商 业公
司法 》第 190条也 都通 过 不 同条文 规定 了这一 制度 。
我 国 2006年 1月 1日实 施 的新 公 司法 第 75条 。第
143条 -t~JI顷应 潮 流规 定 了我 国的 异议 股 东股 份 回购
请 求 权制 度 ,本 文试 从股 东权 利 角度探 讨 这一 制 度
的行使 规 则 。
一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购 请 求 权 适 用 范 围
股 东应 得 到平 等 待遇 的观 念渗 透 于公 司法 原则
之 中 。圜股 东 的 权 利 应 该 得 到 平 等 的 张 扬 .然 而 “全
体 同意 规则 ”在 股东 人 数不 断增 加 ,市场 竞争 越 来越
激 烈 的情况 下 又显 然不 符合 效 率原 则 ,因 此将 多数
股 东意 志通 过 公 司决策 程序 上 升 为公 司意 志 ,少数
股 东服从 多 数股 东 的决 定成 了公 司生存 发展 的必然
要求 ,这 就 是资 本 多数 决 。该 制 度 的确立 极 大增 加 了
公 司运 营效 率 ,然而 它又 带来 了另 一个 问题—— “多
数 资本 暴政 ”。对资 本多 数决 的逻 辑分 析表 明 。多数
决 的结 果是 多 数权 利意 味着 全部权 利 。少数 权利 意
味着 没有权 利 .或 者说 多数 与少数 的意义 只表现 在
表 决 的 行 使 过 程 之 中 . 而 最 终 的 结 果 总 是 x,l-多 数 股
东的 意志 和利 益全部 肯 定和对 少数 股东 意 志和利 益
的全部 否定 ,这 正是 发生 在表 决权 上最 为奇特 、最 为
普 遍 的 现 象 。【,】这 种 现 象 可 以 称 其 为 权 利 的 吞 并 和
淹 没 。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 购 请 求 权 正 是 在 效 益 与 公 平
两 种 价 值 的 兼 顾 中产 生 的 制 度 。
异 议股 东股 份 回购请 求权 的行 使是 有范 围 限制
的 ,并 非凡 是 股东对 公 司股东 会决 议持 不 同意见 就
可 以行 使该 权 利 ,否 则 必然会 导致 少数 股东 滥用 该
权 利 ,甚 至可 能 出现少 数异议 股 东影 响控制 多数 股
东 的不 正 常现象 。为 了不影 响公 司正 常的生 产经 营
活 动 ,为 了 趋 利 避 害 .法 律 规 定 仅 在 特 定 情 形 下 ,异
议 股东 才 可 以行使该 权 利 。各 国因股权 结构 不 同 ,该
权 利 适用 范 围的法 律 规定 也 有 所不 同 ,美 、韩 、日等
国规定 的 比较 宽泛 。而 欧洲 国家则 规定 的相 对狭 窄
一 些 。/,A我 国新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来 看 ,该 权 利 仅 适 用 于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
第 一 。公 司 连 续 五 年 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而 该 公
司 五 年 连 续 盈 利 。 并 且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分 配 利 润
条 件 的
公 司是 股东 赢利 的制 度选 择 .股东参 与公 司最
根本 的 目的就是 为 了赢 利 。现实 中经 常会 出现大 股
东把 持 股东 会 ,寻找各 种 借 口故意 不分或 少 分利 润 ,
【收 稿 日期 】2012--02-28
【作者简介】车恂(1983),女 ,安徽合肥人 ,合肥市庐 阳区人 民检查院助理检察 员。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2
车恂 :论异议股 东股份回购请 求权的行使规则
严 重 损害 了 中小股东 参 与公 司经 营 的期 待利 益 。在
此 种 情形 下赋 予异议 股 东股份 回购请求 权具 有非 常
重 要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现 实 价 值 ,它 为 切 实 维 护 小 股 东
根本 利益提 供 了有力 的保 障 。
第 二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转 让 主 要 财 产 的
公 司合 并 分 立 是 公 司 形 态 的 重 大 变 更 .不 仅 会
导致 公 司主体 资格 发生 变化 .还会 影 响公 司股权 的
结构 ,对股 东利 益影 响较 大 .因而世 界上 很 多 国家 都
赋予 异 议股 东 在此 种 情形 下 行 使 股份 回购 请求 权 。
公 司转让 主要 财产 的 ,股 东也 可 以行使该 权 利 。不 过
公 司法 并 没有 具体 界 定 什 么是 “主要 财 产 ”,因而 实
践 中对 于该条 的适 用肯 定还有 争议 。笔 者认 为在 主
要财 产 的界定 上可 以 由股东会 或授 权董 事会 根据 公
司性 质 、财 产价 值 、所 占公 司净 资产 百分 比综 合考 量
认定 ,以杜 争议 。
第 三 ,公 司章 程规 定 的营业 期 限届 满 或者 章程
规 定的其 他 解散 事 由 出现 ,股 东会 决议 修 改章程 使
公 司 存 续 的
章程 是公 司 的宪法 ,早期 的公 司法 学者认 为 ,公
司是 以公 司章 程这 一契 约化 载体 为 中介 组合 而成 的
股东 与股 东之 间 、股东 与公 司之 间 以及 公 司与政 府
之 间 的契 约 。 对 于这 一契 约 全 面 、实 际履 行 ,每 一
位股 东都 有期 待 的权利 和利 益 。当修 改章 程而使 得
公 司 继续存 在 时 ,这对 信赖 原章 程 的股 东 利益产 生
了影 响 ,导 致股 东期 待权 落空 。但 为 了那 些 多数股 东
的利 益 ,法 律也 不会 允许 少数 股东 阻挠 这种 变化 。因
而在 此情形 下 赋予 股东 股份 回购请 求权 作 为补偿 。
以上 三种 情形 下 ,异议股 东 才有机 会行 使该 权
利 。值得 注意 的是 依据 我 国公 司法 第 143条 ,股 份有
限公 司股 东仅 在公 司合 并分 立这 一种情 形 下享 有该
权 利 。
二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 购 请 求 权 行 使 的 程 序 要 件
在满 足 了前提 条件 或实 质要 件后 .异议 股 东还
必 须 通过 一定 程序 才能 切实 实现 其权 利 。好 的制度
必须 通过好 的程序 才能 得到保 障 和体 现 。我 国公 司
法 对 此 没 有 做 详 尽 规 定 ,本 文 在 参 考 国 外 立 法 例 的
基 础 上 建 议 如 下 :
(一 )异 议 通 知
公 司必须 提前 告知 股东 有提 起异议 的权利 。公
司在 召开 股东 会前 要按 照法 定程 序通 知股 东 ,如果
股 东会 决 议事 项涉 及到 公 司法所 列举 的股 东可 以行
使 股 份 回购请 求权 的范 围 时 .公 司应 该在 该通 知上
予 以说 明提示 ,这 样做 可 以避免 因股 东不 熟悉 法律
而导致 权 利行 使不 及时 。很 多 国家 如 《美 国示范 公 司
法》,《加拿 大商 业公 司法 》都 规定 了公 司应 承担 这一
义务 ,不履 行该 义务 会产 生对 其不 利 的法律 后果 。我
国公 司法在 未来 修 改时 也宜 对此 做 出规定 。股 东在
收到 通知后 应 向公 司表 示反 对意 见 .即做 出异 议通
知。 为慎 重起 见 ,该 异议 通 知应 当 以书面方 式做 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2
(二 )投 票 反 对
股 东 向 公 司 书 面 通 知 反 对 意 思 后 ,是 否 需 要 再
参 加 股东会 投 票 明确其 意见 ,各 国法 律对 此规 定 不
尽 相 同 。韩 国商 法 典 规 定 ,提 前 做 出 书 面 反 对 意 见 的
股 东 无 需 再 参 加 股 东 会 投 票 表 决 .做 的 书 面 反 对
意 见 自动 记 人 大 会 反 对 票 中 。 美 国 示 范 公 司 法 规 定
不 投赞 成票 的异议股 东 即可 以行使 其 权利 。 明确 股
东 股 份 回购请 求权 的行 使必 须 以在股 东会 表决 时 投
反对 票为要 件 。我 国公 司法第 75条也 做 了类似 的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股 东 会 该 项 决 议 投 反 对
票 的股 东 可 以请 求 公 司按 照合 理 的 价 格 收 购 其 股
权 。”可见 在我 国 ,异议 股份 回购 请求权 行 使也 必须
以 出席 股 东 会 议 并 对 所 议 事 项 投 反 对 票 为 构 成 要
件 。
(三 )书 面请 求
异 议 股 东 在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上 述 相 关 决 议 后 .可
以 向公 司书面 提 出股 份 回购请 求 .要 求公 司 以公平
价 格 收 购 其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从 时 间 上 来 说 .异 议
股 东 应 该 在 法 定 期 间 内 提 出 .超 过 法 定 期 间 则 不 得
再 行使 该权 利 。新 的公 司法对 此 问题没 有 明确 规定 .
公 司 法第 75条 规定 “⋯ ⋯ 自股 东 会议 决议 通过 之 日
起 60 日 内 .股 东 与 公 司 不 能 达 成 股 权 收 购 协 议 的 .
股 东 可 以 自股 东 会会 议 决 议 通过 之 日起 90 日内向
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 ”。由此 可 以推 测该 书面请 求 至迟
在 决议 通过 之 日起 60日内提 出 。在该 书 面请求 中 ,
美 国 、加拿 大 的公 司法 还规 定股 东交 存股 权证 书 写
明请 求 购买 的股份 数 量 、种 类 ,以 防止 股 东投 机 ,影
响 公 司 的 重 大 决 议 实 施 通 过 。 我 国 新 公 司 法 对 此 尚
未做 出规定 ,未 来修 改公 司法 时应 加 以 明确 。
(四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价 格
回购股 份 的价值 确 定是 异议 股份 回购 请求 权 最
为 重 要 的部 分 .它 不 仅 涉 及 异 议 股 东 利 益 的 保 护 .还
关 系 到债权 人 利益 的保 护 。从 各 国法 律来 看 ,一般 有
两种 方式 确定 回购 股份 价格 :一 是股 东 和公 司协 商
一 致 确定 价格 ,二 是通 过 司法程 序或 者称 之 为估 价
诉 讼 确 定 回购 价 格 。通 常 各 国都 把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价
格规 定为估 价 诉讼 的前 置程 序 。也就 是说 ,在 确定 回
购股 份价 格 时优先 采用 协商 一致 的 方法 ,只 有在 协
商未 果 时 ,才 可 以启 动 司法 程序 。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股 份 回 购 价 格 具 有 显 而 易 见 的 优
点 。第一 ,双方 的利益得 到 了最 大化 体 现 ,因为协 商
的过 程 中 .双 方都 可 以被看 作 为理性 的经济 人 ,他 们
只有 在各 自满 意对 方报 价 时才会 达 成共 识 .理性 选
择 的过程 通过 会带 来 双方 最大 化 的利润 。第 二 ,股 东
与公 司之 间协 商确 定价 格 .避免 了旷 日持久 、费 时 费
力 的诉讼 。从 而有 利 于提 高公 司决 定重 大事 项 时 的
决策 和运 作效 率 。第 三 ,程 序 的简化 节 约 了有 限的 司
法 资源 。基 于 以上原 因 .各 国的公 司法 大多把 公 司 与
异 议 股 东 协 商 确 定 的 价 格 规 定 为 异 议 股 份 公 平 价 格
车恂: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规则
的首 选 。
(五 )司 法 程 序 确 定 价 格
司法 程序 确定 价格 ,也 有人 称 之为 估价 之诉 ,是
指 异议 股 东 与公 司不 能通 过协 商确 定 价格 时 . 由公
司或者 股 东 向法 院起诉 ,请 求法 院确定 公平 价格 。司
法 程序 在 一个 法 治 国家往 往是 社会 争议 的最 终 裁判
者 。在 协商 不 能确 定 回购价 格 时 ,启 动 司法程 序 来最
终 确 定 公 平 价 格 ,这 一 估 价 之 诉 中 主 要 涉 及 以 下 几
个 问 题 :
第 一 ,估 价 之诉 的启 动 主体 。纵 观各 国立 法 我们
可 以发 现估 价之 诉 的启 动 主体无 非 是异 议股 东 和公
司两 类 。美 国示 范公 司法规 定 :“若 异议 股东 与公 司
在付 款 款项 上无 法 达成 一致 ,公 司应在 收到 支付 请
求 书后 60 日内提起 诉讼 。”日本商 法规 定达 不成 股
份 回购 价格 时 ,股 东可在 30日内请 求法 院决 定 回购
价格 。加拿 大 商业 公 司法则 赋予 异 议股 东 和公 司双
方估 价 之诉 的启 动 主体 资格 。我 国新 公 司法第 75条
则将 启 动 主体 资格 赋予 了异 议股 东 。
第 二 ,价 格 评估 主体 及评 估 方法 。由估 价 之诉 的
启动 主 体股 东提 出该 诉后 ,人 民法 院应该 召 开 听证
会 ,召集 相关 专 业人 士来 核定 股 份 的公平 价格 。法 官
在考 虑 专家 意见 ,双 方各 自提 出的价 格及 其 他相 关
因素 后 ,做 出裁决 确 定股 份 回购 价格 。对 于 回购股 份
价格 的评估 方 法 大 部 分 国 家立 法 都 没 有 明确 规 定 。
从 英 美 法大 量 的诉讼 案 例看 ,对 股份 的估 价 所采 取
的 主要 方 法 有 :市 场 f;r值 法 、净 资产 法 、投 资 收 益 法
等 。我 国新公 司法对 此没 有 规定 ,专 家 在估 价时 可
以借 鉴 以上做 法 。
第 三 ,估 价 中举 证 责 任 。美 国《示 范 公 司法 》第
13章 规 定 ,公 司支 付 给估 计 的异议 股 份价 格 时 ,要
附有 公 司 的资 产 负 债 表 和如 何 确定 公 正 价 格 的说
明 ,但对 异议 股 东 的估价 并没 有上 述要 求 .可 见美 国
的示 范公 司法实 际上 是将 估价 的举证 责 任交 给 了公
司。这种 规定 是 在综 合考 虑异 议股东 和公 司双 方 实
力基 础上 所 做 的规 定 。 由公 司承担举 证 责任既 经济
又合 理 ,我 国公 司法也 可参 考这 种做 法 。
第 四 ,估价 之诉 的费用 承担 。有关 诉讼 费用 或者
评估 费用 ,原 则上 应 由公 司承担 ,例外 情况 下如 少数
股东 滥用 股东 权利 、诉 讼毫 无根 据或 出于 恶意 才 由
异 议 股 东 自 己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这 样 规 定 主 要 考 虑 是
非经 司法 程序 确定 价格 的情 形下 ,公 司往 往利 用其
优势 地位 ,故 意低 价估 报 。股东 因公 司结构 发生 重大
变化 前 的利益 难 以得 到补偿 ,因而法 律做 此不 利规
定 以 减 少 公 司 滥 用 权 利 的可 能 性 。
最后 ,在通 过 上述方 式 确定 回购 价格后 ,公 司应
当及 时 向请 求 收 购其 股 份 的 异议 股 东 支付 价 款 。收
回其 持有 的股 份 。
【参 考 文 献】
【1]柯芳枝.公 司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87.
【2】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林华伟,译.北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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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如海.异议股份 回购请求权 刍议【J】.商场现代化 ,2005
(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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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On Exercise Rules of Dissent Shareholders Stock Repurchase Request Right
Che XliB
(The People S Procuratorate of Luyang District of Hefei City,Hefei Anui 234500)
【Abstract]Dissent shareholders stock repurchase request right belongs to an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the princi—
ple of shareholders equality.Our country S new company law,complying with the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trend
,
sets specific provisions for the applicable scope,but to the specific exercise program of the right,the rules are too
simple,which increases difficulties in converting the legal rights into the actual rights.
【Keywords]stock repurchase request right;scope of application;procedur~al requirements;appraisal lawsuit
(责 任 编 辑 :孙 雯 )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