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销售数量或组成计税价格,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第七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八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第九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第十节 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
1、征收范围(纳税环节)
2、适用税率的运用
3、销售额的确定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6、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本章难点:
1、销售额的确定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3、外购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一九九四年后的流转税结构
消费税
增值税
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
烟、酒、化妆品、小汽车等11种消费品
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内资各类企业,涉外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境内
起运地境内
所在地境内
下列各企业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
(1)金银饰品商店
(2)化妆品专卖店
(3)卷烟厂
(4)进口轿车的贸易公司
思考
行为
生产
委托加工
进口
增加国内应税消费品
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
×
金银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除外
×
√
消费税
√
√
√
增值税
零售
批发
生产
消费税不同应税产品的纳税环节包括( )。
A.批发环节
B.进口环节
C.零售环节
D.生产销售环节
实木地板
汽车轮胎
木制一次性筷子
成品油
游艇
鞭炮、焰火
高档手表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高尔夫球及球具
化妆品
摩托车
酒及酒精
小汽车
烟
税
目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对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除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比例
税率
啤酒:
25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吨,包括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以上);
22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吨,包括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以下);
黄酒:240元/吨
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元/升
航空煤油、燃料油、柴油:元/升
定额
税率
卷烟: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250标准条)150元
比例税率:调拨价为每条60元以上的,适用56%;
调拨价为每条70元以下的,适用36%。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每斤定额税率元;
比例税率:20%.
复合
计税
应税消费品
税率
形式
基本原则:
具体表现:
首先根据生产白酒的最初原料确定税率,
如果生产原料无法确定或由两种及以上原料生产的,从高适用税率。
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
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
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装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
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
,按白酒所用原料确定,外购原料无法
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是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制酒、泡制酒,
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一律按薯类白酒的
税率征税。
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五、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六、税额减征的规定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适用于啤酒、黄酒、汽油和柴油四种液体消费品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CPA1999年单选题】
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 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 000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 359元
B.240 000元
C.250 800元
D.280 800元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
1.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2.按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二) 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三) 最高销售价格
【CPA2001年单选题】
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00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汽车轮胎交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将其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
A.万元
B.6万元
C.万元
D.万元
(一)扣除范围
(二)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
(三)已纳税款扣除应满足的条件
(四)特殊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注意的问题
买价的确定: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税扣税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以下两个途径购进的:
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CPA2003年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法有关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的是( )。
A.外购已税白酒生产的药酒
B.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C.外购已税白酒生产的巧克力
D.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都要视同销售纳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1.内部使用
2.提供劳务
3.赞助、无偿赠送
4.广告样品
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抵偿债务
3.对外投资
视
同
销
售
非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
生
产
消费税
增值税
计税依据
用 途
不征增值税
不征增值税
不征消费税
征消费税
同类应税消费品当月(最近时期)平均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同类应税消费品当月(最近时期)平均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最高价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抵扣
委托加工
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判断标准:
谁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凡是由 原材料和主要材料,才是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
注意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2)受托方先将原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
受托方的身份
增值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
受托方
提供加工劳务— 销项税额T
接受加工劳务—进项税额T
提供材料
增值税纳税人
消费税代收代缴人
消费税纳税人
G
+T
+X
委托方
受托方
提供材料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购进应税消费品
增值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
1.受托方在向委托方 。
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未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消费税,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
2.委托方
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收回后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特殊规定
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未代收代缴税款,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1)直接销售的,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不再征收消费税;
(2)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在委托加工 环节已经缴纳的消费品。
(1)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二)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实际成本
受托方税务机关核定其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加工劳务费
代垫的辅助材料成本
不包括销项税额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甲卷烟厂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从农民手中购进烟叶,购进价格25 000元,支付运费700元,装卸费100元并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购进后运往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加工烟丝,取得普通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5300元,并代收代缴消费税;卷烟厂本月收回烟丝,生产车间领用40%生产卷烟,其余委托丙企业(小规模商贸企业)代销,丙企业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8 610元,卷烟厂收到代销清单,注明含税销售额38 610元。按合同规定,按销售收入的5%扣除手续费,卷烟厂收回36 元,卷烟厂按调拨价70元/条销售卷烟50箱。
要求(1)计算该卷烟厂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2)乙企业应纳增值税和代扣代缴消费税。
卷烟厂:
销项税额=[38 610/(1+17%)+70×250×50]×17%=908 000×17%=154 360元
进项税额=25 000×13%+700×7%=3299元
应纳增值税=154 360-3299=151 061元
应纳消费税=150×50+70×250×50×45%-×40%=401 250-=396 元
乙企业
应纳增值税=5300/(1+6%)×6%=5000×6%=300元
材料成本=25000×(1-13%)+700×(1-7%)+100=22501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22501+5300]/(1-30%)×30%=39 ×30%=元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情况的税务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纳税。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
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不论其是否单独核算,一律从高适用税率,计算消费税。
一、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二、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四、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确定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30%)。
如果每条的价格> 50元,在进口卷烟的比例税率为45%;
如果每条的价格< 50元,则进口卷烟的比例税率为30%;
某企业进口卷烟30箱,货价为35万元,境外运费3万元,保险费2万元,进口关税税率50%。
要求:计算进口环节应纳的税金。
关税完税价格=35+3+2=40万元
关税=40×50%=20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40+20)+30×]/(1-30%)=万元
每条价格=
应纳增值税=×17%= 万元
应纳消费税=×45%+×30=万元
免税并退税
(不含税购进金额×消费税税率)
免税并退税
(先征后退法)
(不含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
应税消费品
免税不退税
免税并退税
(免抵退税法)
生产企业出口
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
增值税
税收政策
企业类型及业务
某日化厂2006年9月领用以前月份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化妆品成本12 000元(包括运费成本930元)生产化妆品。内销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64 800元,发生运费5 000元(国有运输企业开具),外销自产的化妆品取得收入万美元,发生境外运费1000美元,汇率为,本月外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7 500元,出口退税率为13%。
要求:
(1)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
(3)该企业应退税额。
应纳增值税
164 800×17%-(57 500+5 000×7%-35 000××4%)=-18354元
免抵退税额=35 000××13%=37 310元
应退增值税=18354元
免抵税额=37 310-18 354=18956元
应纳消费税=164 800×30%-(12 000-930)×30%=46 119元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
总分支机构
不在同一县市的
进口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应税消费品
销售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
增值税
纳 税 地 点
应 税 行 为
机构所在地
核算地
外出经营证明)
没有外出经营证明
核算地
机构所在地
报关地海关
机构所在地
销售地
就地纳税(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
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省国税局批准、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某化妆品厂长期委托某日化厂加工某种护发品,收回后以其为原材料,继续生产护发品销售。受托方一直以6元/千克代收代缴消费税。本月化妆品公司收回加工好的护发品3 000千克,当月销售连续生产的护发品800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额600元。月底结算时,帐面上月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的护发品2 000千克,价款12万元;月底库存委托加工护发品1 000千克,价款6万元。计算当月该公司销售护发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2、某汽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越野车120辆,每辆销售价格(含增值税)万元,另向购买方收取手续费万元/辆。另向汽车拉力赛赞助特制越野车2辆,并兼作广告,每辆成本8万元。由于市场的需要又制造收割机并销售70台,每台成本万元,。本月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为150万元,使用上期材料70万元生产收割机,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流转税是多少。(越野车的税率均为5%,越野车的成本利润率为6%,收割机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著作类:
1.《税法Ⅱ》.《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中国税务出版社,
2.《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习题集》.《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中国税务出版社,
3.王秀丽.《200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章节同步辅导及应试指南》.《税法》.中国工商出版社,
期刊类:
1.《税务与经济》
2.《涉外税务》
网站:
中华会计网校
国家统计局
阿毛税官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