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六运输合同
单证与运输纠纷及解
决
第六章运输合同、单证与运输纠纷及解决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运输合同的涵义、分类及基本特征,了解基本的运输
合同的种类,掌握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条件,掌握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的条件,了解运输合同的纠纷类型及解决的方法。
本章首先对物流运输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合同内容条款进行了介绍,进
而引导学生掌握运输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处理方法,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处理
方法。同时介绍了解决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及基本的运输合同范本,对于
学生拓宽知识结构有一定的益处。
第一节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这种法律形式
和法律制度作为所有商品经济社会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并随着商
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到现在,合同已不仅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扩展
到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形成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多种类型的合同。
(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是当事人确立、变更或终
止一定法律关系的行为,是经济协作中最常见的法律事实,能引起一定的法律
后果,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二)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才能各
自
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平等协商。在合同中,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
强加给另一方。
(三)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
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如果在签订合同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
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应根据违法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托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
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分类
1、按承运方式分类
按承运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道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水路
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
(1)铁路运输合同
铁路法第 11 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
的组成部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铁路运输企业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承
运方;旅客、托运人为另一方,即托运方和旅客。
铁路运输合同的形式一般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旅客的车票;行李运输合同是行
李票;包裹运输合同是包裹票;货物运输合同是货物运单。
通常情况下,这四种票证分别代表铁路运输的四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大宗货
物、旅游团体也可以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一些特殊
情况
下,上述四种票证就不完全是合同,而是与其它运输票证一起构成铁路运输合
同整体,此时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就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
分。比如,大宗货物运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长期运输计划作为铁路运
输合同,在运输每一批货物时,托运人都要填写运单。这时货物运单就是合同
的一个组成部分。
(2)公路运输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是以公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公路运输承
运人是经过批准取得公路运输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公路运输合同的基
本形式:一般是公路承运人提供的货物运单、货票、客票。当事人通过协商签
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作为公路运输合同形式。公路运输与铁路运输相比,市场
化程度高,当事人协商的余地也大得多。公路运输具有快捷、方便、门对门运
输的特点,因此是现代交通的重要方式。
(3)水路运输合同
水路运输合同是指以水路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水路运输承运人
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水路运输是利用水资源进行生产活动,是最古老的
交通运输方式,价格便宜。今天,在适合航运的河流地区,水路运输依然是人
们经常使用的方式。水路运输合同的形式也是以船票、货物运单、托运单等单
据体现的。当事人也可以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作为水路运输合同。
(4)海上运输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是指以海上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海运在国际贸易
活动中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海上运输主要是涉外运输,各国对海上运输十分
重视,世界经济贸易组织通过协调,签订了不少公约来调整海上运输及贸易关
系。
这些公约都是从事海上运输应当遵守的基本依据。
海上运输合同形式一般都是要式合同,提单是船东签发的具有很强法律约束力
的提货凭证。当事人必须按照提单的有关规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5)航空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是指以航空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合同。航空运输承运方只能
是经过国家批准的航空运输企业才能从事运输活动。航空运输合同形式是要式
合同,客运方面以航空客票作为合同的基本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货运方面
以航空货物运单作为合同的初步证据,与运输的其它单据一起构成合同的全部
内容。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
提下也可以约定。
2、按运输的对象分类
按运输的对象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3、货运合同的分类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托双方签定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货物有
效位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伙同文件。
(1)货运合同按合同期限划分,可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长期合同是
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短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合同,如
年度、季度、月度合同。
(2)按货物数量划分,可分为批量合同和运次合同。批量合同,一般是一
次托运货物数量较多的大宗货物运输合同;运次合同,一般是托运货物较少,
一个运次就可以完成的运输合同。
所谓运次是指完成一个包括一个准备、装载、运输、卸载四个主要工作环
节
在内的依次运输过程。
(3)按合用形式划分,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契约合同。书面合同是指签定正
式书面协议书形式的合同;契约合同是指托运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托运单或
货单。这些单证具有契约性质,承运人要按托运单或货单要求承担义务,旅行
责任。
(二)运输合同的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合同普遍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特征:
1、货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定
立的协议,签定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必须是法人。
2、签定货运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货运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
格。
3、货运合同的内容限于运输经济行为,主要是以运输经济业务活动为内容。
4、货运合同是实践合同,承托双方除了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协议外,还要
求托运人必须将托运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合同才能成立。
5、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往往涉及第三者,即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外,一般还
有收货人(也可能收货人就是托运人)。
6、货运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主要内容和条款由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节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运输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经
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
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运输合同就成立。
一、订立运输合同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运输合同法》规定:"订立运输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这一规
定,当事人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具法律约束力,才能实现当事人的运输目
的。否则,即使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也会因其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而无效,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还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运输合同法》规定:"订立运输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这一原则具体表现是:第一,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在运输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无高低之分,不允许以大欺小,以上压下。第二,运输合
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达了意见,经过协商一致而
达成的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二、订立运输合同的程序
订立运输合同的程序,是当事人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
程,在实际运输往来中,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主要步骤:
1.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运输合同的提议,也可称为订约提议,其中
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是一
种法律行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应明确表示以要约内容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思或愿望;
②要约的内容应具体、肯定,是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③要约应送达受要约人;
④要约应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分为对要约人的效力
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要约生效后,对受要约人来说,只是取得承诺的资格,并没有承诺的义务,受
要约人不为承诺,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此外不负任何责任。而对要约人来
说,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并负有与对方订立
运输合同的义务;若以特定物为合同标的时,不得以该特定物为标的同时向第三
人发出相同的要约,或与第三人订立运输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的这
一效力,即是要约的拘束力。
(3)要约的不生效的效力终止。要约发出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
或终止其效力,
①要约被撤回。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以比要约更快捷的方式通知受要约人,
使得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即不发生效
力。这就是要约被撤回;
②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一旦作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被
拒绝,这时要约的效力终止;
③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约规定有效期限的,受要约人未承诺,要约即失去
效力。要约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失效。所
谓合理期限,包括函、电往返和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所需的时间
;
④其它情况。如要约人是公民时,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如要约人是法
人时,要约人被撤销等,要约也会失去效力。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也可称为接受
提议。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完全一致;
③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④承诺送达要约人。
(2)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是指承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在于合同成
立,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如果国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必须经
过鉴证、公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则履行有关手续后,合同方为成立。
(3)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承诺
①承诺被撤回。承诺在生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或与承
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②承诺迟到。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时,称为承诺迟到,不
发生效力。
3、运输合同的内容
(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2)、货物起运相到达地点、远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5)、货物的交接手续;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
的最大限量;
(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
监理手续的货物,交运前,托运方面应提供有关机关的准运证明。
货物交运时,托运方应接合同规定向承运方支付运杂费。
运杂费的支付办法,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接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节 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运输合同的变更
运输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
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如在合
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运输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须报下达
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线路断阻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按时履行运输
合同时,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托运方提出处理意见。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
提出或答复。
二、运输和同的双方的责任
托运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时间准备好货物,在货物起运期内及时发货、收货,所装
货物符合合同签订内容,装卸地点、货场具备承运方正常通车条件;
2、负责装卸时,应准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机具,按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
搞好装卸;
3、装运散装货物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需要包装的货物,
必须符合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国家未规定包装标准的货物,
应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4、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说明书。需要特殊加固车箱
时,应负担所需费用。
承运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卸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
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
运输质量。
4、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三、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按合同规定办好货
物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托运应凭约定的装货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
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承运方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方发货
单上签字;
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方应在场点件交接、收货人确认无
误后,应在承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双方当事人
应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
第四节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承运方责任:
一、由于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接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
金。
二、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
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
(三)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
(四)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五)托运方的过错;
(六)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方责任的;
(七)其它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三、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
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四、如果托运方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
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 10%到 50%
的罚款。
托运方的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接合同规定付给对
方违约金;
二、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
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
由托运人负责赔偿责任;
(一)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它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二)错报笨重货物重量;
(三)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
三、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
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
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违约金、赔偿金的规定:
一、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运量
应计运费 10%。
二、货物的灭失、短少按灭失、短少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的变质、污
染、损坏接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
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值
赔偿。
四、造成车辆空驶损失或延误损失,按空驶损失费或延滞费赔偿。
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
不超过一百八十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
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
一方不得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运杂费来充抵。
第五节主要运输合同与单证简介(配附表)
一、货物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______;
承运方: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
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货 物 编
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
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
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_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
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
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
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
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
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
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
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
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
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
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
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
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
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
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
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
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
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
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
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
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
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
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
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
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
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
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
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等单
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承运方:___
代表人:___代表人:___
地址:____地址:_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开户银行:__开户银行:__
帐号:____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联系人电话(传真):
乙方(承运方)
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联系人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
货物委托乙方承运有关事宜。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
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 规格、型 包装状况 数量 重量 体积 货物价值 备注
号
一、货物起运地点:
三、货物到达地点:
四、货物送达提货方式:送货上门□收货人自提□
五、运输费用
送达地 每立方价 每公斤价 送达时限 送达地 每立方价 每公斤价 送达时限
六、运输杂费:保管费:
接货费:送货费:
叉车费:包装费:
七、结算方式:发货后付款(现付)□货到后付款(提付)□
凭签收回单付款□(凭签收回单付款每天结算一次)
八、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的货款,乙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一星期内交付给甲方发
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不得夹带、匿藏危险物品和禁运物品。因夹带、匿
藏危险和禁运物品被查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对包装不符合安全
运输要求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包装要求
的货物重新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一、乙方自接收甲方货物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的送
达地。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交通事
故、道路封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在收货人签收前承担安全责任。货物灭失、短少、损
坏、污染由乙方按货物出厂价向甲方赔偿。
十三、乙方承运的货物,外包完好无损,乙方不承担包装内货物的任何损失。收
货人签收将货物提走后,乙方对甲方货物安全责任中止。
十四、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灭
失、毁损,乙方不承担违约的责任,按成本价赔偿甲方损失。
十五、甲方每次发货应实提供下列资料,如因不相符、不真实所造成的一切损
失,由甲方承担。(货物名称、数量、立方数或重量数、收货人姓名、电
话、详细地址)
十六、其它约定:
十七、本合同有效期 200年月日起至 200年月日止。
十八、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
均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三、公路运输合同
托运人 承运人
收货人 装货地
收货地 电话 装货人
货物名称 包装 件数 重量(吨) 价值 备注
总运费(CNY):元 预付运费人民币元 余款凭回单无误付人民币元
驾驶员住址: 身份证
特
约
条
款
(1)承运人不可拆开检验所承运的物品,如有违背本协议后果由承运人负全部责任。货运
到时包装完好。
(2)货物数量由双方当面点清,交承运人后由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必须按托运人之要求,按时将货物交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并办好交接手续
及签回具有收货人签章的收货单并交回给托运人。
(4)在全程运输中,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造成货物破损、误时、受潮、短缺、折痕等不良
之经济损失,均由承运人负责赔偿,并以此车作为抵押。承运方对此认可。
(5)承运人手机 行驶证号 营运证号 车牌证号
(6)装车数量若有误或不祥,实数以清单为准。
(7)承运期间的一切风险、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运人承担,与
托运人无关。
(8)承运人必须于 2003年月日点前到达收货地,将货交与收货人。
(9)合同一式三份,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各执一份;第三份随货转移交收货人。
承运方(签章)托运方(签章)
日期:2003年 2月 5日
四、航空运输合同
托运人(姓名)__与中国民用航空__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
运)__(货物名称)到__(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
条款:
第一条托运人于__月__日起需用__型飞机__架次运送__(货物名
称),其航程如下: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元。
第二条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公斤(内含客
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第四条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元。如托运
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
用。
第六条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
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
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承运人:___
开户银行:__开户银行:__
银行帐号:__银行帐号:__
__年__月__日订
五、包机运输合同
包机人(姓名)(以下简称包机人)为包用飞机与中国民用航空售票服务处(以
下简称承运人)签订协议书,双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1.包机人于月日起包用型飞机架次担任(旅客,货物,客货)包机运输,其航程如下:
月日自至,停留日;
月日自至,停留日;
月日自至,停留日;
包机费总共____元.
2.根据包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包机人使用的最大载量为____公斤(内含客座).
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3.包机吨位如包机人未充分利用时,空余吨位得由民航利用;包机人不能利用空
余吨位载运非本单位的客货.
4.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5.包机人签订本协议书后要求取消包机,应交付退包费 50 元.如在包机人退包前,
承运人为执行本协议书已发生调机等费用时,应由包机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6.在执行协议书的飞行途中,包机人要求停留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7.其它未尽事项按承运人客货运输规则办理.
包机人:承运人: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开户行:开户行: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包机申请书
__年__月__日
包机单位名称
联系人
本市地址
包机事宜
包机飞行日期
包机航程 从_____经_____经_____到__
___
旅客团体名称
或货物品名
旅客人数或
货物总件数、总重量
包机其它有关事项
1.客运包机填写旅客
身份,要求;
2.货运包机填写包机
原因、货物单件重量、
体积及储运注意事项
等。
申请单位经手人________
包机处理记录(由民航工作人员填写)
上报及批准文电记
录
包机运输协议书编
号
运输凭证号码
坐位数或载重量
飞行日期及机
号
包 机 费
用
费率 里程 费用 留机费 合计
1.包机
2.调机
经手人_____
六、海上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__(货
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
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港运至____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
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
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
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
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
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 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
装卸作业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
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
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
的 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
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
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份,交____等部门
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
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
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签章)代表人: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订立
七、包船运输合同
托运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____船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____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
行。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吨船舶一艘,船名__,编号__,船舶有__吊货设备,应甲
方要求由__港运至__港__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__材料包装,每包体积__立方米,重量__吨。
(或__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在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内将货物集中于__港__号码
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__月__日__时
至__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__年__月__日__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
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__元由__负担。
第七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安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
甲方派押运员一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元,全船运
费为__元。
港口装船费用,由甲方与该港办理;卸船费用,由甲方与到达港办理。
第十条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元。
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__年__月__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
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元。
2.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元。
3.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
__%的违约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__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
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
价款__%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__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
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
按实际时间扣除。
2.因__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
都可以申请海上(水上)运输管理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乙方:____
代表:____代表:____
地址:____地址:_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开户银行:__开户银行:__
帐号:____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
八、海运提单
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
保证至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
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提单内容由正面事实记载和提单背面条款两部分组成。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
单,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
一、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
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
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
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
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使用记名提单,如果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贸易合同下的义务,则可不通过银行而
由托运人将其邮寄收货人,或由船长随船带交。这样,提单就可以及时送达收
货人,而不致延误。因此,记名提单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特
别是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而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2.指示提单(OrderB/L)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order)或“凭某人指示”
(Order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单
又分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示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
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
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
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如果
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
“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提单中
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以是托运人。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
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而不记名指示
(托运人指示)提单与记名指示提单不同,它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
让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3.不记名提单(BearerB/L,orOpenB/L,orBlank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
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
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
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
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
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
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
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记名提单虽然安
全,不能转让,对贸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认为:由于记名提单
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
质。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承运人放货,对
贸易各方不够安全,风险较大,很少采用。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适应
了 正 常 贸 易 需 要 , 所 以 在 实 践 中 被 广 泛 应 用 。 背 书 分 为 记 名 背 书
(SpeciaLEndorsement)和空白背书(EndorsementinBlank)。前者是指背书
人(指示人)在提单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后者是指背
书人在提单背面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在记名背书的场合,承运人应将货物
交给被背书人。反之,则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二)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B/L,orOnBoardB/L)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
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
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
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根据国际商会 1990 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的规定,凡以 CIF 或 CFR 条件成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应提供已
装船提单。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更是要求卖方必须提供
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 1993 年重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
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
只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待装提单,或简称待运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收到
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签发这种
提单时,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并存在其所控制的仓库或场
地,但还未装船。所以,这种提单未载明所装船名和装船时间,在跟单信用证
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肯接受这种提单。但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
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已装船提单。同
样,托运人也可以用待运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
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种待运提单于 19 世纪晚期首先出现于美国,其优点在于:对托运人来说,他
可以在货物交承运人保管之后至装船前的期间,尽快地从承运人手中取得可转
让提单,以便融通资金,加速交易进程。而对于承运人来说,则有利于招揽生
意,拓宽货源。但这种提单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因待运提单没有装
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货不及时而使货主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待运提单上没有
肯定的装货船名,致使提单持有人在承运人违约时难以向法院申请扣押船;第
三,待运提单签发后和货物装船前发生的货损、货差由谁承担也是提单所适用
的法律和提单条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确规定的问题,实践中引起的责任纠纷也难
以解决。基于上述原因,在贸易实践中,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承运人在内陆收货越来越多,而货运站不能签发已装
船提单,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货物质量不会受到影响。港口
收到集装箱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可持“场站收据”向
海上承运人换取“待运提单”,这里的待运提单实质上是“收货待运提单”。
由于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已向两端延伸,所以根据《联合国国
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集装箱运输中银
行还是可以接受以这种提单办理货款的结汇的。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
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它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
单或者其它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
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
单。”
由此可见,从承运人的责任来讲,集装箱的“收货待运提单”与“已装船提
单”是相同的。因为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港口收货时开始的,与非集装
箱装运货物从装船时开始不同。现在跟单信用证惯例也允许接受集装箱的“收
货待运”提单。但是在目前国际贸易的信用证仍往往规定海运提单必须是“已
装船提单”,使开证者放心。
(三)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B/L)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
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它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
为清洁提单。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
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根据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
运单据上并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银行对有
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接受外,当拒绝接受。”
可见,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
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
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
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由此可见,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
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
2.不清洁提单(UncleanB/LorFoulB/L)
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
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移到提单上,这种提
单称为不清洁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
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
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
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
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
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
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
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
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
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但是,承运
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
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
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
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
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
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
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
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
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
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
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
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
心。。
(四)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1.直达提单(DirectB/L)
直达提单,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转船,直接运
至目的港卸船交与收货人的提单。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港转
船”的批注。凡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如果提单背
面条款印有承运人有权转船的“自由转船”条款者,则不影响该提单成为直达
提单的性质。
使用直达提单,货物由同一船舶直运目的港,对买方来说比中途转船有利得
多,它既可以节省费用、减少风险,又可以节省时间,及早到货。因此,通常
买方只有在无直达船时才同意转船。在贸易实务中,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
则买方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才能结汇。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B/L)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
装其它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在提单上
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转船”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
发。由于货物中途转船,增加了转船费用和风险,并影响到货时间,故一般信
用证内均规定不允许转船,但直达船少或没有直达船的港口,买方也只好同意
可以转船。
按照海牙规则,如船舶不能直达货物目的港,非中转不可,一定要事先征得托
运人同意。船舶承运转船货物,主要是为了扩大营业、获取运费。转运的货
物,一般均属零星杂货,如果是大宗货物,托运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
不发生转船问题。转运货物船方的责任可分下列 3种情况:
(1)第一航程与第二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各自负责,互不牵连;
(2)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在货物转运后承担费用,但不负责任;
(3)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负责到底。
上述 3项不同责任,须根据转运的过程和措施不同而定。
3.联运提单(ThroughB/L)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
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船船(海海)联运在航运界也称为转运,包
括海船将货物送到一个港口后再由驳船从港口经内河运往内河目的港。
联运的范围超过了海上运输界限,货物由船舶运送经水域运到一个港口,再经
其它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至目的港,先海运后陆运或空运,或者先空运、陆运后
海运。当船舶承运由陆路或飞机运来的货物继续运至目的港时,货方一般选择
使用船方所签发的联运提单。
4.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TransportB/LorIntermodalTransportB/L)
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是指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
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由一个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负责将货物从接
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所签发的提单。提单内的项目不
仅包括起运港和目的港,而且列明一程二程等运输路线,以及收货地和交货
地。
(1)多式联运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组成的,多式联运提单是参与
运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协同完成所签发的提单;
(2)组成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中其中一种必须是国际海上运输;
(3)多式联运提单如果贸易双方同意,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由承担海上
区 段 运 输 的 船 公 司 、 其 它 运 输 区 段 的 承 运 人 、 多 式 联 运 经 营 人
( CombinedTrandportOperator ) 或 无 船 承 运 人 ( Non-
vesselOperatingCommonCarrier)签发;
(4)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
的特别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制约着多式联运。
(五)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划分
1.全式提单(LongFormB/L)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
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
称繁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FormB/L,orSimpleB/L)
简式提单,又称短式提单、略式提单,是相对于全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背
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这种
提单一般在正面印有“简式”(ShortForm)字样,以示区别。简式提单中通常
列有如下条款:“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提单
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条款和例外条款办
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
简式提单通常包括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和非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1)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以航次租船的方式运输大宗货物时,船货双方为
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首先要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在货物装船后承租人要求
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作为已经收到有关货物的收据,这种提单就是“租
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因为这种提单中注有“所有条件均根据某年某月某日签
订的租船合同”(Alltermsandconditionsaspercharterpartydated……);或
者注有“根据……租船合同开立”字样,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因为
银行不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额外风险,所以当出口商以这种提单交银行议付
时,银行一般不愿接受。只有在开证行授权可接受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时,议
付银行才会同意,
但往往同时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收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一般应和租船合同中所规定的
船东责任相一致。如果提单所规定的责任大于租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在承租
人与船东之间仍以租船合同为准。
(2)非租船合同项下的简式提单。为了简化提单备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实际上
只签发给托运人一种简式提单,而将全式提单留存,以备托运人查阅。这种简
式提单上一般印有“各项条款及例外条款以本公司正规的全式提单所印的条款
为准”等内容。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银行可以接受这种简式提单。这种简式提
单与全式提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六)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1.倒签提单(Anti-datedB/L)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
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
装船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就无法结汇。为了使签发提
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以利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
在提单上仍以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填写签发日期,以免违约。
签发这种提单,尤其当倒签时间过长时,有可能推断承运人没有使船舶尽快速
遣,因而承担货物运输延误的责任。特别是市场上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
“伪造提单”为借口拒绝收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
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但是为了贸易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在该票货物已
装船完毕,但所签日期是船舶已抵港并开始装货,而所签提单的这票货尚未装
船,是尚未装
船的某一天;或签单的货物是零星货物而不是数量很大的大宗货;或倒签的时
间与实际装船完毕时间的间隔不长等情况下,取得了托运人保证承担一切责任
的保函后,才可以考虑签发。
2.预借提单(AdvancedB/L)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
(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其
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
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这种提单往往是当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或船期延误,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
受货载,估计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可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时,托运人采
用从承运人那里借出提单用以结汇,当然必须出具保函。签发这种提单承运人
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可能构成承、托双方合谋对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
诈。签发这种提单的后果:
(1)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而签发提单,即货物未经大副检验而签发清洁提单,有
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2)因签发提单后,可能因种种原因改变原定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
损坏或退关,这样就会很容易地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欺诈为由拒
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甚至诉讼。
(3)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表明,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不但
要承担货损赔偿责任,而且会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引免责条款的权利,即使
该票货物是因免责事项原因受损的,承运人也必须赔偿货物的全部损失。
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对承运人的风险很大,由此引起的责任承运人必须承
担,尽管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这种保函同样不能约束收货人。比
较而言,签发预借提单比签发倒签提单对承运人的风险更大,因为预借提单是
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者装船还未完毕时签发的。我国法院对承运人签发
预借提单的判例,不但由承运人承担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赔偿货款损失
和利息损失,还赔偿了包括收货人向第三人赔付的其它各项损失。
3.过期提单(StaleB/L)
过期提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口商在装船后延滞过久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
单。按国际商会 500 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本第四十二
条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超过 21 天
才提交的单据。在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晚于信用证到期日。”二是指提单晚
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这种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因此,近洋国家的贸易合同一
般都规定有“过期提单也可接受”的条款(StaleB/Lisacceptance)。
(七)按收费方式划分
1.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PrepaidB/L)
成交 CIF、CFR 价格条件为运费预付,按规定货物托运时,必须预付运费。在运
费预付情况下出具的提单称为运费预付提单。这种提单正面载明“运费预付”
字样,运费付后才能取得提单;付费后,若货物灭失,运费不退。
2.运费到付提单(FreihgttoCollectB/L)
以 FOB 条件成交的货物,不论是买方订舱还是买方委托卖方订舱,运费均为到
付(FreightPayableatdestinaiion),并在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字样,这
种提单称为运费到付提单。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只有付清运费,收货人才能提
货。
3.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B/L)
最低运费提单是指对每一提单上的货物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所签发的提
单。如果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批量过少,按其数量计算的运费额低于运价表规定
的起码收费标准时,承运人均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为这批货物所签发的
提单就是最低运费提单,也可称为起码收费提单。
(八)其它各种特殊提单
1.运输代理行提单(HouseB/L)
运输代理行提单是指由运输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航运实践中,为了节省费
用、简化手续,有时运输代理行将不同托运人发运的零星货物集中在一套提单
上托运,而由承运人签发给运输代理行成组提单,由于提单只有一套,各个托
运人不能分别取得提单,只好由运输代理人向各托运人签发运输代理人(行)
的提单。由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运输代理人组织的拼箱货使用这种提单有利
于提高效率,所以这种提单的使用正在扩展。
一般情况下,运输代理行提单不具有提单的法律地位,它只是运输代理人收到
托运货物的收据,而不是一种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故不能凭此向承运人提
货。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本的规定,除非提单表
明运输行作为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的提单,或国
际商会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运输提单可以被银行接受外,银
行将拒收这种提单。
2.合并提单(OmnibusB/L)
合并提单是指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将同一船舶装运的同一装货港、同一卸货
港、同一收货人的两批或两批以上相同或不同的货物合并签发一份提单。托运
人或收货人为了节省运费,常要求承运人将本应属于最低运费提单的货物与其
它另行签
发提单的货物合并在一起只签发一份提单。
3.并装提单(CombinedB/L)
这是将两批或两批以上品种、质量、装货港和卸货港相同,但分属于不同收货
人的液体散装货物并装于同一液体货舱内,而分别为每批货物的收货人签发一
份提单时,其上加盖有“并装条款”印章的提单,称为并装提单。在签发并装
提单的情况下,应在几个收货人中确定一个主要收货人(通常是其中批量最大
的收货人),并由这个主要收货人负责分摊各个收货人应分担的货物自然损耗
和底脚损耗。
4.分提单(SeparteB/L)
这是指承运人依照托运人的要求,将本来属于同一装货单上其标志、货种、等
级均相同的同一批货物,托运人为了在目的港收货人提货方便,分开签多份提
单,分属于几个收货人,这种提单称为分提单。只有标志、货种、等级均相同
的同一批货物才能签发分提单,否则,会因在卸货港理货,增加承运人理货、
分标志费用的负担。分提单一般除了散装油类最多不超过 5 套外,其它货物并
无限制。
5.交换提单(SwitchB/L)
是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
港凭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但仍以原来的托运
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启运
港的提单”或“SwitchB/L”字样的提单。
当贸易合同规定以某一特定港口为装货港,而作为托运人的卖方因备货原因,
不得不在这一特定港口以外的其它港口装货时,为了符合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关
于装货港的要求,常采用这种变通的办法,要求承运人签发这种交换提单。
签发交换提单的货物,一般由同一艘船进行直达运输,中途港并不换装,只不
过由承运人在中途港的代理人收回原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签发以中途港为
货物启运港的提单而已。
6.舱面货提单(OnDeckB/L)
舱面货提单又称甲板货提单。这是指货物装于露天甲板上承运时,并于提单注
明“装于舱面”(OnDeck)字样的提单。
在贸易实践中,有些体积庞大的货物以及某些有毒货物和危险物品不宜装于舱
内,只能装在船舶甲板上。货物积载于甲板承运,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可能性很
大,除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如木材,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装于舱
面的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协商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外,承运人或船长不
得随意将其它任何货物积载于舱面承运。如果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舱面,一
旦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将失去享受的赔偿责任限
制的权利。但是,如果签发的是表明承、托双方协商同意的,注有“装于舱
面”字样的舱面提单,而且实际上也是将货物积载于舱面,那么,只要货物的
灭失或损坏不是承运人的故意行为
造成的,承运人仍可免责。否则即使货物装在甲板上而没有批注,承运人对此
要像装舱内货一样负责。
为了减轻风险,买方一般不愿意把普通货物装在舱面上,有时甚至在合同和信
用证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舱面货提单。银行为了维护开证人的利益,对这种提
单一般也予以拒绝。
7.包裹提单(ParcelReceiptB/L)
包裹提单是指以包裹形式托运的货物而签发的提单。这是承运人根据贸易上的
特殊需要而设定的一种提单。它只适用于少量货物或行李,以及样品和礼品的
运输。对于这种提单,承运人一般都对货物的重量、体积和价值规定了限制条
件,比如重量不得超过 45kg(或 100Ib);体积不超过 立方米(或 5 立方
英尺);价值在 10 英镑以下等。对于包裹提单的货物,收取较低的运费,小量
样品甚至可免费运送。这种提单不能转让,对货物的灭失,承运人也不承担赔
偿责任。
8.集装箱提单(ContainerB/L)
集装箱提单是集装箱货物运输下主要的货运单据,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
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而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它与普通货物提单的
作用和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点:
(1)由于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地点不同,一般情况下,由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在
收到集装箱货物后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以此换取集装箱提单结汇。
(2)集装箱提单的承运人责任有两种:一是在运输的全过程中,各段承运人仅
对自己承担的运输区间所发生的货损负责;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整个运输承
担责任。
(3)集装箱内所装货物,必须在条款中说明。因为有时由发货人装箱,承运人
不可能知道内装何物,一般都有“SaidtoContain”条款,否则损坏或灭失时整
个集装箱按一件赔偿。
(4)提单内说明箱内货物数量、件数,铅封是由托运人来完成的,承运人对箱
内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予负责,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5)在提单上不出现 0nDeck字样。
(6)集装箱提单上没有“装船”字样,它们都是收讫待运提单,而提单上却没
有“收讫待运”字样。
另外,提单按船舶经营性质划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按提单使用有效性可
划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按货物运输形式划分为件杂货提单和集装箱运输
提单;按货物进出口划分为进口货运提单和出口货运提单,等等。
海运提单
BOOKINGNO.
HLS410700
BILLOFLADINGNO.
SEAU00
SHIPPER/EXPORTER(COMPLETENAMEANDADDRESS)
DELINGTRADEBV
3700GCBUNSEN
HOLLAND
EXPORTREFERENCES
FORWARDINGAGENT/FMCNO.
ESPOOFINLAND
CONSIGNEE(COMPLETENAMEANDADDRESS)
TOORDER
POINTANDCOUNTRYOFORIGIN
FINLAND
ALSONOTIFY-ROUTING&INSTRUCTIONSNOTIFYPARTY(COMPLETENAMEANDADDRESS)
FINALDESTINATION(OFTHEGOODSNOTTHESHIP)
VESSELVOYFLAG
LINDOEMAERSK711EDE
PORTOFTRANSHIPMENT
ROTTERDAM,HOLLAND
LOADINGPIER/TERMINAL ORIGINAL(S)TOBERELEASEDAT
HELSINKI,FINLAND
PORTOFDISCHARGE
DALIAN
PLACEOFDELIVERYBYON-CARRIER TYPEOFMOVE(IFMIXED,USEBLOCK20ASAPPROPRIATE)
CONTAINERYARDTOCONTAINERYARD
PERTICULARSFURNISHEDBYSHIPPER
MKS.&NOS/ . DESCRIPTIONOFPACKAGESANDGOODS GROSSWEIGHT MEASUREMENT
------------
DALIANCHINA
4760
7X20'.
BAGSDEMINERALIZEDWHEYPOWDER
ASPERSPECIFICATION
SHIPPERLOADSTOWAGE&COUNT
FREIGHTPREPAID
DECLAREDVALUE "PACKAGELIMITATIONSOFLIABILITYDOESNOTAPPLYANDTHEADVALOREMRATEWILLBECHARGED. FREIGHTPAYABLEAT/BY
FREIGHTCHARGES RATEDASPER RATE PREPAID COLLECT CURRENCY RATEOFEXCHANGE
TOTALS
THERECEIPTCUSTODY,CARRIAGEANDDELIVERYOFTHEGOODSARESUBJECTTOTHETERMSAPPEARINGONTHEFACEANDBACKHEREOFANDTOCARRIER'SAPPLICABLETARIFF.
Inwitnesswhereof3originalbillsofladingallthesametenoranddateoneofwhichbeingacplishedtheotherstostandvoid,havebeenissuedbySea-
,otherparticipatingcarriers,thevessel,hermasterandownersorcharters.
*APPLICABLEONLYWHENUSEDFORMULTIMODELORTHROUGHTRANSPORTATION
*.
SEAU10 1599
AT...............HELSINKI..........................
BY...............................................................
FORSEA-LANDSERVICE,.
第六节货运事故与违约处理
一、运输纠纷的类型
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会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和行业的惯例履行运
输的义务,把货物安全、及时地送交收货人.无论是海运、公路运输、铁路运输
还是航空运输,承运人都深刻地意识到货运质量对于业务发展的重要性。虽然加
强货运质量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运输纠纷的发生,但由于各种危险的存在
以及及货物在长途运输途中和多环节作业的情况下,货运事故、运输纠纷的发生
难以完全避免.而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是运输服务的延伸,更是整个物流链
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运输纠纷可能由承运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意外、过失等原因造成对货方的损失,
也可能因货方的原因造成承运人的损失所引起,总的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货物灭失纠纷
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很多,但其后果是货方受到损失。绝大多数情况是收货人未
能收到货物,也有的是托运人在未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情况下,无法取得货。
1.交通事故造成货物灭失
货物交付承运人后装上指定的运载工具进行运输,此时承运人往往无法直接
掌控运输工具,可能由于成云人的运输工具放生事故,如船舶沉没、触礁,飞机失
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使得货物连同运输工具一起灭失。而上述交通事故既
可能是由于无法避免的风险,如突如其来的恶劣气候、其它车辆的过失等造成的;
也有可能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如车辆或船舶等在未出行前就存在的不安
全因素、不适航状况等导致在途事故的发生;或是因为承运人所雇佣的驾驶员的
过失引起碰撞、倾覆、或飞机失事。因此,对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灭失,承运人
承担的责任往往根据实际情况不同而大小不一。
另外,还有因为货物本身的原因导致运输工具发生事故,从而造成货物的全部灭
失。如精选矿粉的运输:大部分精选矿粉是由水浮选矿法从压碎的矿石中分离出
来的,所以这种精矿粉在先天即含有相当水分。若又在露天存放而受雨淋则含水
量更高,尤其是袋装的(如荧石粉)会吸入更多的雨水又难以漏出,然而再在货舱
累拆袋散装,其水分也一定进入舱内。此外在袋装中为了防止粉尘飞扬而不断地
喷水,因此更增加含水量。往往在装舱时看不出精矿粉中含有多大水分,但在航
行中由于船身受风浪而不断摇摆、振动、颠簸,表层的精矿粉便慢慢的沉至中
层,并把水分挤出上托,使精矿粉表层上形成一层水的自由面各货舱大面积自
由液面对船舶稳性有很大威胁。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含水量较大而使表面形成类
似糖浆的精矿粉流,它对稳性安全的威胁也是很大的。再一方面水层不断地左
右摇晃而使精矿粉被冲刷至一舷,使船发生横倾,直至倾覆。有大风浪时,上
述的悲剧回发生得更
快,风平浪静的条件下也发生过此类事故,因为除了风浪使船摇摆与振动外,
船舶的主机与辅机的振动也会导致同样的悲剧,只不过较缓而已。
2.因政府法令禁运和没收、战争行为造成货物灭失
目前,世界局部地区战争还时有发生,战争的突发会造成民用运输工具被
误伤而导致货物的灭失。另外,有些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动植物和人类的卫生状
况而对到境的货物实施没收和禁运。在 2004 年年初时,有些国家发生了禽流
感,为了防止疫情的扩散、传播,未发现疫情的国家就通过政府法令没收有关
货物,造成货物的全部灭失。
资料链接
2 月 19 日,经加拿大卫生部证实,加拿大西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个养
鸡场发生了禽流感,疑为H7 病毒禽流感,并将进行进一步诊断。对此,2004
年 2 月 22 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公告,暂停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进口禽类
及起产品,以防止新近发生与该国的禽流感疫情传入中国。
公告要求,暂停签发从加拿大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加拿大禽类及其产品已运
抵我国口岸尚未报检的,一律退回或销毁;已经接受报检的增加禽流感检测项
目,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其产品
进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公告提出,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运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
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封查。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
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气物、泔水等,一律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
移交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监督下销毁。
其后,中国又对来自其它国家的禽类及其产品采取了相同的措施。虽然相
关法律中允许货物退回,但在其实际情况中,往往也考虑到退回也同样无法处
理,而采取销毁的比例较高。货主会由此遭受货物全部灭失的损失。造成这类
货物灭失的原因往往是相关人员都无法控制的。
3.因盗窃造成灭失
货物处于承运人掌控时,因涉及的环节较多,其间可能遭受偷盗致损。
4.承运人的管货过失造成灭失
由于装运积载不当,货物毁损、集装箱落海也是货物灭失的重要原因之
一。另外由于管货的过失.如相关手续混乱造成错装错卸,使一部分货物无法
交给正确的收货人也视为灭失。
5.故意行为
由于承运人故意、恶意毁坏运输工具以骗取保险,从而造成所运货物全部
灭失。而目前更多发生的,则是利用运输进行诈骗活动,或是利用单据骗取货
物,令货主受损或承运人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
资料链接
2003 年 9 月 18 日,香港消费者蔡先生电话委托深圳爱普司运输公司转运一
批灯箱到香港。可是,时间已过去了一年,却至今未收到货物。深圳市消委会
通过网络发现,根本没有该企业的登记资料,打电话过去,接电话的人根本不
承认是该公司的人,曾经办理蔡先生转运业务的人也一口否认有此事,该公司
的地址更无法查核。
然而,经深圳市消委会调查发现,公路货物托运丢失货物的现象很非常严
重,而且所丢失的货物多为未投保的贵重物品。其主要的问题是:私营性质的
货物运输业管理混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货物运输搞诈骗活动,通常的做法是
做虚假广告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托运货物时所签订的合同、和约、保单等手
续不规范、不合理,漏洞百出;整个货运业务的货物运单上所制定的规定对消
费者或委托者不利,并有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责任条款;出了问
题不负责任,以推诿、拖拉的方法应付消费者,如托运多件商品,丢失其中某
件贵重商品时按件计赔,消费者托运贵重物品时,不提示消费者投保,或在托
运单上既不体现货物价值,又不写明货物名称。
资料链接
套用无单收货的形式,通过在贸易合同中使用 FOB 条款并指定境外货贷安排
运输、签发 House 提单,大搞无单放贷,使出口商货、款两空或令承运人无辜承
担货物灭失的责任。
无单放货原本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往往是由于单证
流转速度低于货物流转速度,而又不愿意因无法提货造成船期的延误)的情况下
交付所承运货物的行为。据查,在当今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无单放货已成为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主要形式。现在有一些不法进口商,套用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
货物,造成货方和承运人的运输关系无法全面履行。这类货、款两空的无单放货
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的案情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可以归纳为以下 4点:
(1)进、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中都约定 FOB 贸易术语,由进口商负责订舱,掌握海上
运输。
(2)进、出口商使用 FOB 条款,指定境外货代或船公司安排,再由境外货代或船公
司委托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或船公司作为
契约承运人签发 House 提单给出口商(托运人)。进口商自己则凭海运提单在国
外从实际承运人手中领取货物。
(3)在货款结算环节设置圈套,使出口商无法结汇,遭银行退单。
(4)案发之后,托运人(出口商)往往找不到该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人根本不存
在。
(二)货损、货差纠纷
货损包括货物破损、水湿、汗湿、污染、锈蚀、腐烂变质、焦损、混票和
虫蛀鼠咬等,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的货损的原因极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未装船、车等运输工具前已受损或存在了潜伏的致损因素
例如,据 UK 船东保赔协会专家们研究,玉米的水分含量高于安全运输的限
度则会先发热后发霉,而不论在运输途中通风或不通风。货损的主要原因是散
谷原先含水量过高,而不是不通风。在发达国家中,散谷装入筒仓时要除尘去
湿,故其散谷在海运过程中很难发生因不通风而引起的货损。这说明干燥的散
谷氨酸无须通风的,散谷的货损往往是因为其本身的原因所致。
2、装卸作业中受损
资料链接
1989 年 9 月,收货人在检验运抵火车站时,发遭受五箱外包装严重破损,
内货外露,39 号锡林筒脱位,34 号锡林筒被刮伤,29 号机头倾斜,降轴、左手
轮轴、变速箱弯曲变形,并有不少缺件。经查货损原因系在运输过程中,粗鲁
装卸碰撞挤压所致,同时几方当事人也认识到鉴于卖方包装标记不清,使野蛮
装卸成为可能,托运人(卖方)也应对货损负一定责任。
3、受载场所条件不符合要求
受载场所不公包括船舶、汽车、火车和飞机等运输工具,还包括由承运人
提供的积载工具,如目前较为常用的集装箱。集装箱空箱交接标准是:箱体完
好、水密、无漏光、清洁、干燥、无味,箱号及装载规范清晰,且有合格的检
验证书。如果承运人供箱不适货,所致货损应由承运人负责。
资料链接
1987 年,发货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茶叶分公司委托浙江省钱塘对外
贸易运输公司将 750 箱红茶从上海出口运往西德汉堡港。钱塘外运公司又转委
被告中国对外贸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代理出口。上海
分公司接受委托扣,通过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申请舱位。作业被告广州远洋运输
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代理人的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指派了 3 个集装箱。由
于运输条件是 FCL,因此,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代理人全权负责对货物的点
数、积载,对集装箱的检查、铅封。当年 10 月 15 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收到
3 个满载集装箱后代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汉堡,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
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申请查勘。检验表明,250 箱红茶受
精萘污染。
案件诉至上海海事法院后,经查明,被告广州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其中一只
前一航次从法国到上海装载的是精萘,而本航次装载在该集装箱内的正好是 250
箱红茶,应认定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残留的精萘气味是本航次 250 箱红茶串味的
惟一污染源。法院判决广州公司违背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疏忽大意,提供了
不适载的集装箱,致使茶叶污染,上海分公司未能按照常规认真检查箱体,过
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提供了不适载的集装箱,致使茶叶污染,上海分公司未能
按照常规认真检查箱体,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致使茶叶的污染成为事实,广州
公司应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上海分公司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运输工具上积载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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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年 1 月 8 日,“樱桃花”号轮由美国装载纤维棉和地毯纺织机械设备
30 箱,运往上海、天津。2 月抵上海卸下部分纤维棉,剩余部分连同地毯设备
于 3 月 1 日抵天津新港。根据船方签具的清洁提单,这些货物在美国装船是完
好无损的,但卸货过程中发现地毯织机设备有 22 箱严重残损。3 月 20 日,中国
外理货公司制作 22 箱货物残损清单,船方也予以签定。卸货后,收货人北京燕
山石油化工总公司请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鉴定。鉴定结果,货损原因系由于
“樱桃”号轮货舱没有分层隔板,货箱不适当地装载于货垛中层,货箱遭受上
层货物的重压所致。
5、装运后与途中及卸货前的期间保管不当
如途中的通风不当,假设船舶在气温很高与相对湿度很大的港口装货后即开
航,若沿途不通风而驶抵温度很低的水域,则舱内空气中水汽很可能在寒冷的
船壳板上凝结成小水珠。反之在气温很低的港口装货后即开航,若沿途不通风
而驶抵温度很高与相对温度很大的港口,若骤然开舱或强力通风,则舱外空气
中的水汽就会在寒冷的货物表面上凝结成小水珠。这些水珠就会使货物受潮霉
烂、发热自燃、加速腐败,造成货损。
6、自然灾害
由于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啸、泥石流等人力无法控制和预测的灾害造成
的运输货物受损。
7、其它
除上述原因以外,还有其它的导致货损的因素,如船内热量而致辞的散谷
货损。过去的多数船的货舱与机舱或燃油舱相邻的舱壁与舱低板是有木护板覆
盖的,但现在船舱内很少风到木护板了,一是木板难以在冲洗后干燥,二是木
板容易生虫,往往因此而使验舱不能通过,就不能装散谷,可是频频的散谷货
损也正因此产生。某船货舱与机舱日用燃油柜相邻的舱壁上虽有存存的木护
板,但在其下的双层底舱测深管生脚在(用马攀焊干)该舱壁上,机舱与日用
燃油柜的热量就是通过这么一些小小的铁质马攀传导至测深管上,竟能使测深
管周围的散谷小麦在长期受热中结块并粘于测深管上。
货损纠纷是各类运输中最为常见的,损失发现的时间也根据不同的运输方
式而稍有差异,损失金额更是可大可小。而货差即货物数量的短缺,可能由以
下原因造成:
(1)货物固有缺陷。众所周知,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承运的货物种类繁多
(特别是大宗散货运输),各类货物都有自己独立的特性,其内在的分子结构
亦不尽相同。有些货物经过远距离会蒸发水分;有些货物会吸收水分。蒸发水
分的货物在目的地肯定会发生短少现象。
(2)水尺计量产生的误差。水尺计量是我国普遍采取的一种计量方法它能避免
装卸损耗误差,扩大散货运输,降低成本,提高运输效率,加快运输周转和流
通,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但其精确度在客观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水尺计重的
精确度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船舶拱陷变形、定量备料变动、港口风浪等,其
准确度在 5‰以内。根据国际惯例,公证鉴定机构规定水尺计重的允许误差为不
超过 5‰,故水尺计量本身就存在误差。
(3)计量方式不同产生的误差。通常海上运输的货物,在国外起运港装货时一
般采取衡器计量方法测量货物重量,而在目的港中国一般都采取水尺计量方法
来测量货物重。衡器比水尺精确 2‰,在大宗散货运输中,对货物数量的精确市
场繁荣是很难的,即便是装卸两港同为衡器或水尺计量,本身也允许不超过 2‰
的误差。
(4)承运人疏于确定装船数量/卸货数量和装卸过程中飞扬造成的损耗。由于
提单上记载的货物重量是根据过磅和做水尺而得出的,而过磅计重和水尺计重
本身就有误差,故提单上记载的重与实际装卸的重量也有差异。同时,货物在
装卸过程中由于天气和机械作业的原因,散装货物或多或少地会发生一些洒漏
情况。
另外,在音乐会承运人之前货物的数量就与运输凭证不符,而承运人因无
法计数只能按照托运人所报数量开具相关单证。
(三)货物延迟交付纠纷
即因承运货物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或因承运人在接受搬运时未考虑到本
班次载货能力而必须延误到下一班期才能发运,或在货物中转时因承运人的过
失使货物在中转地滞留,或因承运人为自身的利益绕航而导致货物晚到卸货
地。在航空货运中,经常会由于故障、天气原因和海关扣关等原因造成货物的
延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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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 6 月 29 日,西藏拉萨市甲电脑公司从上海科迪电信公司购得电脑整
机、散件若干,购价 120 万元,用于装备拉萨市某大型公司的网络系统。1998
年 7 月 4 日,甲电脑与上海 A 长江航运公司签订了从上海到拉萨的联运合同。
合同约定:该批货物由上海 A 长江航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其路线为从上海装
船,经长江运到重庆,然后从重庆经铁路运抵成都,再从成都改由公路运至拉
萨,直到拉萨甲电脑公司仓库卸货。约定的到货时期为 1998 年 9 月 1 日。后因
长江发生洪水,部分航道封航,直到 1998 年 9 月 25 日 A 电脑公司才收到这批
货物。由于公物延迟送到,A 电脑公司将要承担对其客户的违约金 6 万元,于是
甲电脑公司要求 A航运公司承担这些损失。
(四)单证纠纷
承运人未用时签发提单,或托运人未要求签发提单而造成托运人受损,承
运人应托运人要求倒签、预借提单,从而影响到收货人的利益,收货人在得知
后向承运人索赔,继而承运人又与托运人之间发生纠纷;或因承运人(或其代
理人)在单证签发时的失误引起承托双方的纠纷;此外也有因货物托运过程中
的某一方伪造单引起的单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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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进出口公司诉韩国先进海运航空提单签发、货物交付纠纷。2000 年
8 月 22 日,原告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与韩国公司 HANYOON 签订了一份来料
加工合同,由原告为其加工一批服装,加工费(工缴费)总额为 美
元,产品出口价值为 美元。原料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韩国仁川或
釜山港至青岛港,产品装运港分别为青岛至仁川或釜山港;产品装运期最晚为
2000 年 10 月,缴费支付方式为 T/T(装运后 3 天)。2000 年 9 月 27 日,原告
向被告先进海运航空株式会社订舱,并出具了委托书,要求被告为其运输一个
20 英尺集装箱到韩国釜山。委托书注明:托运人为“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
司”,收货人为“HANYOON”,通知方为“收货人(SAMEASCONSIGNEE)”,货
物名称为“夹克衫、汗衫和裤子”,件数 213箱,运费到付。
被告接受委托后,于 2000 年 10 月 11 日将货物装上船,当时原告未索要正
本提单。10 月 6 日货到目的港釜山港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HANYOON。后因原告
未收到韩国收货人的加工费,于 2000 年 10 月 11 日书面要求被告退运,被告通
知原告该票货物已按惯例交给了指定的收货人,至于有关费用,应由原告与收
货人协商解决。原告于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被告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
下,将货物交付出去,致使原告的加工费无法收回。回此,原告诉被告赔偿原
告来料加工费 美元。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要求被告签发提单,被告将货物运到目的港
后,将货物交给委托书指定的收货人,已履行了双方运输合同约定的义务。海
上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无权要求承运人补签提单。由于托运人未及时要
求签发提单面遭受损失的,应由托运人自己承担。
(五)其它纠纷
运输中,除了与货物直接相关的纠纷以外,还会有运费、租金等纠纷,如
承租人或货方的过失或故意,未能及时或金额交付运费或租金;承租的运输工
具的技术规范达不到原合同的要求而产生的纠纷;由于运输市场行情变化,导
致交易一方认原先订立的合同使其在新的市场情况下受损,故毁约而产生的纠
纷;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其它费用如滞期费、装卸费等发生纠纷;因托
运人的过失,造成对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如船舶、集装箱、汽车、火车及航空
器等的损害引发的纠纷。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责任期间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特殊概念。在一般合同中没有责任期间的
规定,合同存续的期间就是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的期间。而在货物运
输合同引入这个特殊概念主要是为了适应《海上货物运输法》、《航空运输公
约》等的强制性,它不昌合同双方应该负责的期间,而昌双方必须负责货物运
输法规中规定的强制性责任的期间。
(一)海运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我国《海商法》第 46 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
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间的
全部期间。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止,
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首先,对于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
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一是在时间上,明确
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经过整个运输,到卸货港音乐会货物时止的一段时间
过程。二是要求货物必须处于承运人掌管状态之下。即无论货物是否已经装
船,只要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承运人就算是“接收货物”了。集装箱货物
运输的责任期间大于传统件杂货运输的责任期间。
第二,对非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聋作哑上船时
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如果使用船工上吊杆
装卸货物,则以吊钩挂起货物为标志,确认“装船”和“卸船”,即“钩至
钩”;如果使用岸吊,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标志,确认“装船”和“卸船”,
即“舷至舷”;如果使用管道装卸,则以货物通过船中接管口为标志,确认
“装船”和“卸船”,即“管至管”。
(二)公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根据我国《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收
货物时起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
门)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但承运人与托运人还可就货
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协议。
对于集装箱货物,我国《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规定,承运人的集装箱整
箱货物运输责任期间,从收到整箱货物时起,到运达目的地,整箱货物交付收
货人时止;集装箱拼箱货物运输责任期间,从收到货物时起,到运达目的地,
拼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
(三)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
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铁路办理货物转发送时,则直
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为止。因此,发送铁路和每一继续运
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认为参加了这项运送契约,并由此
承担义务。
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
对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其它
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或海关在运单上
已做记载的添附文件遗失,以及由于铁路过失未能执行运送契约变更申请书,
则铁路应对后果负责。
(四)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根据我国于 1958 年和 1975 年参加的《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
定,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全部期间,“不
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但对于在机场外
陆运、海运或者河运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
空运输合同,或者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
三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一)海运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虽然航行和货物运输都是承运人负责的整改,但考虑到海上运输具有一定
的危险性,我国《海商法》中又规定以下一系列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其责任期间
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可以免责的事项,这些事项是法定的,可以减少或放弃,
但不能增加。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
过失
以上过失包括了“驾驶过失”和“管船过失”这两大航行过失。其中,驾
驶过失,指在采取船舶移动措施时判断发生错误导致损失,如船长、船员疏于
瞭望,致使船舶触礁、搁浅与他船相撞等。管船过失,指船舶航行中欠缺对于
船舶应给予的注意,如船长、船员忘记给锅炉加水,应该通风的时候没有打开
通风设备等。
实务中承运人管船和管货义务难以区分,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在管船中的过
失是可以免责的,但在管货中发生的过失则不能免责。
2.火灾(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运人主张火灾免责时不负举证责任,所以这一免责
是对承运人特殊保险的一条规定。但如果索赔方能够证明火灾是由于承运人本
人的过失或私谋的存在而引起的,则不能免责。承运人本人一般指参与公司经
营管理的主要人员,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仅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拥有所有权的
经理人才是承运人本人。
3.类似于“不可抗力”的免责
(1)天灾、海难或者其它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天灾指来自于空中的
灾难,如暴雨、雷电等,而海难批来自于海面的灾难,如海水、海浪、触礁、
撞到冰山等。
(2)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战争包括正式宣战的战争、没有正式宣战的战争、两
国间的战争及内战。
(3)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
为是指因为政府的命令、禁止或限制货物的输出或卸载、禁运、封锁港口、检
疫、拒捕、征用、没收等行为而导致货物的损害后果,司法扣押限于政府通过
高压手段进行干预的情况,不包括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而对船舶进行的扣押,
因些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由于发生纠纷进行诉讼而导致船物被扣押不属于免责
事项。
(4)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包括因劳资纠纷而发起的罢工或同情罢工
或其它不能正常进行工作的情况。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求助人命或者财产。
4.基于货方原因的免责
(1)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2)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3)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5.其它原因
(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它原因。
(二)公路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根据我国《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货物在承运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
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3.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4.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5.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做其它处理;
6.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
7.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三)铁路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如因下列原因造成铁路运输承运人所承运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重
量不足、毁损、腐坏或质量降低,铁路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而造成的后果;
(2)由于货物在发站承运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由于货物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
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
(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造成的后果;
(4)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而造成的后果;
(5)由于发送铁路规章允许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而造成的后果;
(6)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他们委派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
措施而造成的后果;
(7)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陷,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而造成的后果;
(8)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搬运不准运送的物品而造成
的后果;
(9)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
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国际货协》的规定而造成的后果;
(10)由于《国际货协》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
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它自然性质,以致货物减量超过规定标准。
2.在下列情况下,对未履行货物运到的期限,铁路也不负责任:
(1)发生雪(沙)害、水灾、崩塌和其它自然灾害,按有关铁路中央机关指
示,期限在 15天以内;
(2)发生其它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可按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执行。
(四)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由于航空运输在发展初期时,技术水平有限,因此规范航空运输的《华沙
公约》采用了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其在第二十条规定:“(一)承运人如果
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
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二)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
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时,就不负责任。”即在一
般问题上采用推定过失原则,一旦出现货物损失,首先假定承运人能够举证说
明自己无过失,则不必负责。但当承运人的过失是发生在驾驶中、飞机操作中
或者或者领航时,则承运人虽有过失,也可要求免责。
但《海牙议定书》却取消了驾驶、飞机操作和领航免责的规定,即删除了
原《华沙公约》第二十条的规定,将其改为“在旅客和行李运输中,以及在货
物运输中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承运人如果证明他及其受雇人为避免损失的发
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则不承担责任。”
我国的民用航空法也删除了承运人驾驶过失免责,它规定因发生航空运输
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完全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即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为:
(1)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的;
(3)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的航空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制。
四托运人的责任
(一)海运托运人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了托运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条:
1.妥善包装货物并正确申报货物资料
包装货物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良好的包装应该是正常的或习惯的包装,
在通常的照管和运输条件下,能够保护货物避免绝大多数轻微损害。如果货物
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由此引起的货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
免除对托运人的赔偿责任。但如果货物的这些不良状况引起其他货主的损失,
承运人在赔偿后可向托运人追偿。
托运人在交付货物时,还应将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或者件数、重量或
者体积等相关资料申报给承运人。托运人必须保证其申报的资料正确无误,托
运人对申报不实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2.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和其它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
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应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
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是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
当负赔偿责任。
3.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妥善包装,做
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险措施书
面通知承运人。
没有通知会导致两项严重后果。首先,承运人不对任何灭失或损坏负责,
这种免责不仅可以对托运人主张,对无辜的第三方收货人也同样可以主张。这
和提单记载不准确不能对抗第三方的规定不一样。其次,托运人在承运人因此
遭到损失还应负责赔偿。且这样的后果不要求托运人有过失,因此是过失原则
的一个例外。
即使托运人尽到了通知义务,而且承运人明确同意装运危险品,但承运人
在承运的危险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它货物构成的实际危险时,仍然可以
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危害。承运人这样行动不对该危险货物的损失
负责赔偿责任。
4.支付运费
支付运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最基本的义务。班轮运输和航次租
船合同中都有运费,但定期租船合同中货方支付的不是运费而是租金。运费的
支付时间一般有两种:预付和到付。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运费支付时间,则
英国普通法认为运费应在承运人到达目的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支付。
如果货物到达港口时处于受损状态,或发生了短卸,仍然应该支付全额运
费,收货人无权扣减。
运费支付也有例外情况。首先是解除合同,即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如果
是托运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
运费的一半: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不能归择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
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托运人无须支付运费,已经支付的承
运人应当退还。其次是发生绕航后,有人主张绕航使原合同终止,托运人支付
运费的义务也就解除了。但如果货物仍然被运到了目的港,托运人仍然应付合
同的费用。第三是合同不能履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经全部灭失,则合同
不能继续履行,运费也就不用支付。
5.托运人对共同海损的分摊
共同海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项特别制度,它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
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
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使费用,应该由受益的各方进行分摊。如果
货物由于共同海损行为得到了保全,货主应该参与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分
摊。当然,如果货物由于共同海损行为而牺牲,货主也可以要求将损失列入共
同海损牺牲而得到补偿。
未申报或者慌报的货物也应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但其遭受的牺牲不得列入共
同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
损,但却以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6.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对承运人的损失,或船舶
的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在转货和卸货过程中,由托运人雇佣的装
卸工人对船舶和货物所造成的损害,有缺陷的货物对船舶和其它货物造成的损
害,危险货物对船舶、货物、船员及他第三发方造成的损害等。托运人由于装
卸迟延导致承运人承受高额滞期也是损失的一种形式。
(二)公路运输托运人的责任
公路运输托运人应负的责任基本与铁路、海上运输相同,主要包括:按时提供
规定数量的货载:提供准确的货物详细说明:货物唛头标志清楚:包括完整,
适于运输;按规定支付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9年第 5号令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
第六十九条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
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它损失,
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因托运人下列过错,造成承运人、战场经营人、搬运装卸经营人的车
辆、机具、设备等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第第三方的损
失,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一)在托运的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和其它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
限运货物等行为:
(二)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三)货物包括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四)错用包装、储用图示标志。
第七十四条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
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三)铁路运输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在向铁路承运人托运货物时,应相应的承担如下责任:
1.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写记事项的真实性由托运人完全负责,如托运
零担货物时,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如托运人、发货人伪抱、
捏报货物品名、重量,应负违约责任。出按违章处理外,造成铁路运输设备的
损坏或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例如,某单位自装一车生铁,伪报
重 50 吨,承运后,列车在运行中该车车轴发生燃轴事故,经验查系超重所致,
因而该单位要负责赔偿铁路修理车辆的损失。
2.对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要求,以及装载等条
件,使用便于运输、装卸,并能保证货物质量的包装。对有国家包装标准或专
业包装标准的,应按其规定进行包装。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托运人应
会同车站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时标准。由于包装不良,铁路承运部门无法
从外部发现的,造成货损货差的,责任自负,如果给铁路或他人造成损失,还
应依法负责赔偿。
3.凡在铁路车站装车的货物,托运人应在铁路指定的日期将货物运至车站,车
站在接收货物时,应对货名、件数、运输包装、标记等进行检查。对整车运输
的货物如托运人未能在铁路指定的日期内将货物全部运至车站,则自指定运至
车站的次日起再次指定装车之日或将货物全部运出车站之日止。
4.及时支付运费。如托运人、发货人无故不缴纳运送费用,铁路部门有权拒绝
承运,或按规定核收延期付款费。
(四)航空运输托运人的责任
货物托运人在航空运输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有:
1.支付运费
2.填写航空货运单,提交必要的单证。同时应对航空货运单中有关货物的
各项说明、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如因填写不当使承运人或其它任何有关方遭受
损失的,托运人应予以赔偿。如托运政府限制托运的货物,以及需要办理公安
和检疫等各项手续的货物,均应附有效证明文件。
3.托运的货物中不准夹带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
品、现钞和证券等。
4.货物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应保证规定有标准包装的货物,则应按国家标
准包装。
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中,由于货运单系货方填写,故其填写的
正确性直接影响到其利益。以下的案例就因为货运单填写疏忽导致了货方的重
大损失。
资料链接
某医药科技开发公司诉 A航空公司货物损害赔偿案
原告某医药科技开发公司诉被告 A 航空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一
案,原告诉称:1993 年 7 月 28 日,我公司与 C 医药有限公司(下称 C 公司)签订
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空运向 C 公司提供价值 536800 元瑞士产的菌必治
药品。该日,我公司委托海南省某县医药总公司驻穗中转站代办空运茵必治。
次日,海南某县医药总公司驻穗中转站将 20 件茵必治 260 公斤交给被告货物运
输处空运往上海。托运给 C 公司。被告接受货物后,向原告的发货代理人填发
了货运单,并收取了承运费用。但至今为止,被告尚没有把我方托运的菌必治
交付给收货人 C 公司,致使我方无法收到货款,造成我方经济损失,要求被告
赔偿。另我方在货运单“价值”一栏填写 1000 元,该价值非货物的实际价值,
而是该批货物的投保价值。从我方所托运的货物名称、重量可以断定该批货物
价值不是 1O00 元。因此.该批菌必治 20 箱,重 260 公斤,总价款 536800 元,
要求被告赔偿此款及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我公司受理了原告托运的货物时,对所托运的贷物进行例行的
X 光检查和外包装检查,未发现该货物中夹带危险品和违禁品,外包装符合运输
要求,现我公司无义务确定该批货物包装内是否确为菌必治。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统一制订的托运单和货运单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托运单中“货物价值”一
栏反映的是所运输货物的实际价值。因此,原告亲笔填写的托运单,清楚在
“货物价值”一栏中填写为 1000 元。现原告凭与收货人 C 公司的购销合同来证
实交由我方托运的货物价值为 536800 元,是不真实的。我方认为该批货价值为
1000 元,该批货物的赔偿最高金额应为人民币 1OOO 元。我公司于 7 月 29 日收
到原告托运的贷物,同月 30 日将货物安全抵运上海,交由 B 航空公司货运处发
放给收货人,这是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各航空公司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相互代
发货物,并实行分段责任制的。该批货物到上海后的情况,只有 B 航空公司才
清楚,请求法院将 B航空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1993 年 7 月 29 日,原告委托海南某县医药总公司驻穗中转站
在被告处托运货物一批,原告委托发货人在填写托运单时,在“货物品名”栏
中填写菌必治,“件数”栏中填写 20 箱,“重量”栏中填写 260 公斤,“货物
价值”栏中填写 1000 元。被告接受原告填写的货物托运单,填发了货物货运单
交给原告。在同月 30 日,被告将该批货物运往上海,交由 B 航空公司代发给收
货人 C 公司。B 航空公司在同月 31 日将该批货交由其公司的代理发货单位上海
市某公司中区公司发货。该日,上海市某公司中区公司向收货人 C 公司发出了
提货通知单。同年 8 月 2 日,上海市某公司中区公司让自称陈斌的人将货物提
走。翌日 C 公司凭上海市某公司中区公司发出的提货通知单.到该公司提货,
但上海市某公司中区公司未能将该批货交给 C 公司。为此,原告于 1994 年 1 月
24日诉至本院。
另 1993 年 7 月 28 日,原告与 C 公司签订菌必治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提
供茵必治给 C 公司,C 公司收到货后付款 536800 元给原告。现由于 C 公司元收
到原告托运的菌必治,故至今分文未付货款给原告。以上事实,有托运单、货
运单、委托发货证明、购销合同、调查材料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填交的货物托运书经被告接受,并由被告填发了货运
单.该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的规
定的义务。现货物因被告的委托发货人的过失未能将该批货物交付收货人,损
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货物的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
凭与收货人 C 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据,向被告索赔 536800 元。此证据不足以
证实本案托运货物的真实性及其价值,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经托运人报
明的托运单所载明的货物价值 1000 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与 B 航空公
司属另一法律关系,因此,被告要求追加 B 航空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
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第二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给付原告 1000 元及支付从 1994 年 1 月
25l日起的利息(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按每 B万分之六计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 10781 元,原告负担 10731 元.被告负担 50 元,原告预交的受
理费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判决还款期限内给付原告。
五货运事故处理的规定、程序
货运事故是指货运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和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
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货运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
赔
偿,再由其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一)货运事故处理具体规定
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
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赔偿。
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1.赔偿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
际损失赔偿。
2.在保价货物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
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
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
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3.未投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
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
4.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它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
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承运货物的全部或辞海部分的比例加算各
项费用。
5.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
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6.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
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7.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收,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不
愿
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8.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
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
(二)货运事故处理程序
1.货运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收货人、托运人知
道发生货运事故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赔偿时效从收货人、托运人得知事故信息或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计
算。
在约定运达时间的 30 日后未收到货物,视为灭失,自 31 日起计算货物赔偿时
效。
未按约定的或规定的运输期限内送达的货物,为迟延交付。
2.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运单、货运
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杂费收据。另一方
当事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次起,60天内做出答复。
3.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
承托双方约定。
4.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交付
货物全程运费数额。
六索赔与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解决的方法
在货物运输中产生纠纷以至引起诉讼是常有的事。如前文所述,一方面,
货主可能会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各种损失而承运人索赔,另一方面,承
运人也可能会因为未支付或其它应付款项而向货主索赔。这些索赔并不一定都
是承运
人的过失引起的,以短量索赔为例,它可能是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对货物照
管不周的过错引起的,也可能是在装卸港口由于其他人的过错而引起的,如托
运人交付了错误的重量而理货人员没有发现,或者是理货人员自己计算错误。
装货过程中装卸工人或其他人员偷货是货物短量的另一常见原因,装卸不当引
起的货物泄漏等又是一原因。正确解决这些纠纷不仅要找到真正的过失方,不
要清楚承运人或托运人谁应对过失负责。这是一个复杂的的任务,其中不仅牵
扯到货物运输法,还要涉及代理法、合同法等其它许多法律规范。所以对于货
物利益方来说,特别的物流经营人整合各种运输方式提供服务时,一旦物流经
营人违反合同,他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有以下几种:
(1)造成货损或货物灭失的,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
求偿权向责任人追偿;考虑到物流经营人或直接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比较复杂,
且有各种免责、责任限制的可能,这是在运输货物投保的情况下货物利益方最
适宜采用的方式;
(2)如所涉及货物未投保、未足额投保,或货损在免赔额以内,或货物利
益人认为货损远超过保险赔偿额,则可依物流合同向物流经营人提出赔偿请
求,再由物流经营人向责任人追偿;因为货方一旦把货物交付给物流经营人,
他很难了解货损、货差发生在哪个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故只能向物流经
营人先行索赔;
(3)如果货方直接订立物流作业分合同的,而且也知道货损、货差发生的
确切责任期间,则可依分合同向实际履行追偿;
(4)以侵权为由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
目前,我国解决运输纠纷、索赔一般有 4 种途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诉讼和仲裁是司法或准司法的解决途径。运输纠纷出
现后,大多数的情况下,纠纷双方会考虑到多年的或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因
素,互相退一步,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同时为以后的进一步合作打下基础。但
也有的纠纷双方之间产生的分歧比较大,无法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寻求信
赖的行业协会或组织进行调解,在此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但还有
一部分纠纷经过双方较长时间的协商,甚至在行业协会或其它组织介入调解的
情况下还是无法解决,双方只能寻求司法或准司法的途径。
1、仲裁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解决手段,主要分为两种: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如果
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后一致同意就该纠纷寻求仲裁,或在双方订立运输合同时
已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时,可能就该纠纷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人向约定
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并按仲裁规则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仲裁员通常
是与该行业有关的商业人士或专业人士,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对该纠纷做出的
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只要仲裁过程符合仲裁规则,则该裁决是终局
的。用仲裁解决纠纷,由于仲裁员具有该行业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相应的法律
知识,因此所做出的裁决通常符合商业精神,而且仲裁速度较快,费用也较法
院诉讼节约。
仲裁的主要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的司法监督
等。目前,我国调整仲裁的法律主要有 1995年颁布的《仲裁法》。
1959 年,我国就成立了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隶属于贸易促进委员会,
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处理海事仲裁案件。该机构 1988 年更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会,是我国目前惟一的海事仲裁常设机构。
由于仲裁的裁决是终局,因此根据仲裁裁决执行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步,
而在我国进行仲裁做出的仲裁裁决是执行相对容易。比较复杂的是否国仲裁裁
决在国外的执行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目前关于仲裁裁决的国外执行
有一个公约是 1958 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我国
1982 年 12 月 2 日参加了该公约。这样我国和公约其它参加国之间的裁定的相互
执行应依据公约的规定进行。在和没有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间,裁定的执行在
我国按对等原则进行的。
2、诉讼
如双方未对纠纷的解决方法进行约定,或事后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法,
则通过法院进行诉讼是解决纠纷最终途径。各种运输纠纷可以按照我国的诉讼
程序,由一方或双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根据适用法律和事实
进行审理,最后做出判决。当然,如果某一方乃至双方对一审不服,还可以根
据诉讼法进行上诉、申诉等。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耗时且费用高。
为了更好处理运输类纠纷,我国设立了专门受海事纠纷的法院——海事法院,
还颂布了专门适用于海事案件审理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铁路运输的纠纷在我国也有专门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和管辖。因
此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时,以下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1)普通法院。在物流作业过程中,纠纷发生的原因不在海运、铁路运输期间
产生的,一般由普通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如果物流作业过程中货损或货物灭失发生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过程中,则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3)铁路法院。如果货损或货物灭失发生于铁路企业作业过程中,则可能由铁
路法院进行管辖。
考虑到物流过程是一个国际性的过程,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也直接影响我
国货方的利益。而一个合同适用于哪一国的法律很大程序上取决于连接点。在
物流合同中,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因素有合同订立地点、合同履行地点、货损
或货物灭失的发生地点及当事人的选择等。在上述因素中,货损或货物灭失地
点很难通过法律上的技术性处理而予以改变。要让物流合同尽可能适用我国法
律,最好让合同在我国签订,履行地点可以约定时最好约定在中国,当然最直
接有效的方法是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法院管辖。这样对中国利
益方来说可以避免跨国诉讼而费时费力、经济效果不理想。
(二)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
各种纠纷如果必须诉之于司法或准司法权构,则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重要
的概念。规定时效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早日消除不确定的
法律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一段特定的时间。如果一方当事人超过时效才行使
自己的索赔和诉讼请求权,则通常会丧失胜诉权。
1.我国《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
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
满后,被认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 90 日,自追
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
2.因公路运输的纠纷要求赔偿的有效,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 6 个
月。从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责任方应在两个月内做出处理。
3.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铁路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以及铁路对发
货人或收货人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可在 9 个月期间内
提出;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应在两个月期间内提出。上述期限按如下方
法计算:
(1)关于货物部分灭失、毁损、重量不足、腐坏或由于其它原因降低质量,
以及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请求,自货物运到期限满 30天起计算。
(3)关于补充支付运费、杂费、罚款的赔偿请求,或关于退还上述款额的赔
偿请求,或由于运价适用不当,以及费用计算错误所发生的订正清算的赔偿请
求,自付款之日起计算。如未付款时,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4)关于支付变卖货物的余款的赔偿请求,自变卖货物之日起计算。
4.航空运输的索赔时效。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主
要有 3个:《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瓜达拉哈拉公约》。
《华沙公约》将货物损害的货物延迟的情况区别对待,前者索赔时效是 7
天,后者索赔时效是 14 天。其具体的规定是:“第十三条(3)如果承运人承
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 7 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
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第二十六条(1)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货
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
证相符。(2)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
议,最迟应在货物收到后 7 天内提出,如果有关延误,最迟应该在货物交由收
件人支配之日起 14天内提出异议。”
但《海牙议定书》对此做了全面的修改,将货物损害索赔时效延长至 14
天,将货物延迟的索赔时效延长至 21 天。公约第二十六条内删去第二款,改用
下文:“关于损坏事件,收件人应于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
系行李,最迟应在收到行李后 7 天内提出,如系货物,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 21
天内提出异议。”
由此,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并由 IATA 统一制订并印
在航空运单的运输契约第二十条指出:“运单中指明的收货人遇到货损、货差
和延误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做出书面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书
面投诉,即被视为是自动放弃应享有的权利。另外,由谁提出投诉也关系到诉
讼索赔时效的问题,《海牙议定书》第十二条(4)及第十三条规定:“收货人
一旦接受航空运单并提取货物后,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此时只
能由收货人行使向承运人投诉,提出索赔的要求的权利。“但是如果收货人拒
绝接受货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置
权。”即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才有权向承运人提出投诉与索赔。而日前在
实际情况中往往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再由托运人向我航空承运人转达口头或书
面投诉,在这种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可以根据条约拒绝受理,而收货人由此会
延误规定的索赔期限。
至于诉讼时效,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
停止之日起两年。
资料链接
2003年9月28日,罗先生到铁路黄山站行李房办理纺织机械配件托
运手续。车站按规定进行承运前的检斤验货作业,在确认品名重量、检查包装
合格后,办理了承运手续。上海铁路局R062812包裹票记载,托运人、
收货人均为罗先生,到站为胶州站,用纸箱包装的配件实际重量22千克,运
费43.50元。9月29日,黄山站将该批包裹装上福州至青岛的K68次
列车。罗先生也于当日乘同次列车赴青岛。9月30日到达青岛后,罗先生便
到铁路胶州站提
取包裹,车站答复包裹未到,但未在包裹票(领取包裹用)丙联加盖行包
未到戳。实际上,胶州站已在9月30日将包裹交付给了第三方,并且在包裹
票(运输报单)上加盖“交付讫”印戳。罗先生返回黄山后,于同年10月6
日到黄山站行李房要求变更运输,将包裹返回发站。当日黄山站拍发第834
号铁路电报给胶州站,要求将该批包裹返回发站。10月8日胶州站接到电报
后,即向第三方追回包裹,将运输报单上的交付讫、交付时间、交付单位等内
容用园珠笔涂抹,并编制《客运记录》,于10月10日20点31分送达黄
山站。10月12日,罗先生到黄山站提取包裹时,对包裹的封口胶带有异
议,要求开箱检查。黄山站会同公安人员及罗先生共同对包裹检查,发现箱内
全为碎砖石。于是,罗先生向黄山站公安派出所报案,并在提出赔偿要求无果
后,于2005年12月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包裹
损失5700元,退还包裹运输费43.50元,以及交通费、差旅费等37
6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铁路运输承运人之一的铁路胶州站,理应严格执行铁道
部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关于向收货人办理交付时,应认真核对票
货,确认票据号码、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品名、件数、重量、包装
无误后在运输报单上加盖“交付讫”戳予以交付,同时收回领取凭证的规定,
将包裹交付与包裹票上记载的收货人,这是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应尽的义务。
然而,胶州站将包裹交付给第三方,既没有罗先生委托胶州站交付的相关证据
佐证,也不符合《细则》关于到站交付的有关规定,使包裹在失控八天后再追
回返运黄山站,并涂抹了其已加盖的“交付讫”等戳。包裹在发站托运时,经
承运人开箱检验无误后承运,此后除了误交付给第三方的八天期间以外,再无
证据证实该批包裹被盗或失控过,因此,只能推定此包裹被换装碎砖石的事件
发生在非承运人控制的
期间内。胶州站误交付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因此对造成的损失应负完全责
任。由此,法院判决胶州站的上级机关济南铁路局向罗先生偿付包裹实际损失
5700元、退还包裹运输费43.50元,驳回罗先生其它诉讼请求。
附录:某港务集团公司作业程序
I、检查口作业程序
1、进口重箱门至门提货程序:
(版本号:2004-04-18)
提箱人(货主或代理人)持船代开据的正本<<提货单>>到集装箱业务部
单证员处审单。
合格的<<提货单>>应签有船东或其代理人提货专用章,必须有海关、
检验检疫部门的放行签章和港务管理部门的港口费用收讫专用章,必须得签有
收货人单位公章。
收货人和背书人要一致、不一致的必须提供收货人正本委托书,提货
单提供的内容必须与舱单内容要一致,否则要提供船代的舱单更改通知书。
<<提货单>>符合要求的,盖单证已审核章后到商务部结算有关费用。
提箱人持结算费用后的<<提货单>>及有效的<<设备交接单>>,到检查口
办理提箱手续。
<<设备交接单>>为电脑打印的、应盖有船代箱管专用章,进场出场各
三联:第一联代理留底联;第二联码头堆场联;第三联用箱人、运箱人联。<<
出场设备交接单>>第二联盖有港口商务部门龙湾港区吊箱费收讫三角章。
提货单必须得签有商务部门的费用收讫章,费用收讫章包括进口签证
章、堆存费结止章、门至门章、拆箱章、装卸车费收讫长形章、冻柜制冷费收
讫章以及滞期费收讫章等。
若提箱人第二次来提货时间超出商务部门签发的时间,必须得补交费
用后,重新签证后办理提箱手续。
内贸进口重箱提货可略过 、 条款,不需要<<提货单>>直接持
船公司(或其代理)开据的有效<<设备交接单>>到检查口办理提箱手续。
检查口业务员对上述单证初步审核后,则将<<设备交接单>>上拖车号码
输入电脑终端,电脑系统自动审查该拖车的提箱资格(是否已在我司车辆档案
备案)。
不符合者,电脑终端显示拒绝提箱申请、检查口业务员应向提箱人说
明具体情况及需补办哪些手续后并退还<<设备交接单>>、<<提货单>>。
符合条件的,输入预提箱号作为提箱申请登记,此时检查口业务员要
核对<<设备交接单>>与电脑数据是否相符。
若符合则收取<<提货单>>,打印<<装车任务书>>交集卡司机往指定
进口堆存区提取该重箱。
若不符合则需船代出具更正单或堆场现场核实后方可继续下面的工
作。
检查口业务员应随时与堆场现场及堆场员保持联系,掌握堆场作业动
态,暂时无法作业的场区根据堆场现场的指令暂停办理提箱申请,向提箱人说
明具体情况,并做妥善处理,如电话预约提箱等。
进口重箱区堆场员接到集卡司机<<装车任务书>>后,指挥场地机械司机
将预提的重箱吊装给相应的集卡拖车。
提箱人(集卡司机)将所提重箱拖至检查口,办理重箱出场手续。
检查口验箱员应认真核对<<设备交接单>>上的箱号,拖车号与实际箱
号、拖车号码是否一致、不符者应拒绝办理出场并及时报堆场现场处理,若发
现提箱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应报部门处理。
符合出场条件的,验箱员和拖车司机根据交接情况,在<<出场设备交
接单>>作相应记录,填写出场日期、时间、并共同签认。
内贸进口重箱按规定要过磅称重,将过磅单交与检查口业务员,若有
超重按文件规定处理后方可放行。
检查口业务员查对电脑记录和标注提货单后,打出门单。
检查口业务员将<<出场设备交接单>>第三联“用箱人、运箱人”联以及
完整的<<进场设备交接单>>连同出门单第二联交提箱人(集卡司机)放行出
场。
相关文件、记录
<<提货单>>
进口重箱<<出场设备交接单>>码头堆场联
船代更正单
<<装车任务书>>
内贸过磅单
2、出口重箱进场作业程序:
(版本号:2004-04-18)
运箱人将出口重箱拖至检查口,凭<<进场设备交接单>>和一份<<装箱单
>>办理进场交接手续。内贸箱先要过磅称重。
检查口验箱员应监督集卡司机将车停好,进行集装箱箱体检查。
对于凡箱体残损或箱表面旧危险标志未清除的、应拒绝在该<<设备交
接单>>上盖章确认,并把情况向值班堆场现场反映,由堆场现场视具体情怳作
相应处理。
若是危险品,除箱体四周应贴有新的危险品标识外,应随附危险品装
箱证明书。货代在货物装船 24 小时以前将港口海事机构签发的<<危险品申报单
>>港口联交与港口配载员。
对于其它有可能影响箱内货物安全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坚决拒绝收
箱,并把情况反映给部门处理。
符合进场要求的,确认箱体完好无损的,验箱员应核对<<装箱单>>上
的封号是否与实际封号相符后,在<<进场设备交接单>>上填写进场日期、时
间、并与司机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检查口业务员要认真审核<<装箱单>>和<<设备交接单>>,内贸过磅单。
验箱员未在该<<设备交接单>>上盖章确认的,应拒绝办理进场。
凡船名、航次、提单号、箱号、铅封号与上述两种单证所有内容不符
的,要出示相关证明资料,或在内容不符处盖有效的更正章。
若是冻柜(空箱非本堆场提取),司机应出示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合
格单,并待冻柜监管员插电检验、确认运转正常。
检查口业务员则根据<<装箱单>>和<<进场设备交接单>>的内容以及交接
情况,将正确的拖车单位,车号、箱号、尺寸、箱型、箱管、货类、件数、重
量、体积船名、航次、提单号、铅封号、提箱地等资料输入电脑终端,(内贸
超重箱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根据电脑选位或堆场现场指令选定箱位并打
印<<卸车任务书>>。
检查口业务员签收<<装箱单>>码头联以及<<进场设备交接单>>第二联,
将第三联“用箱人运箱人联”连同<<卸车任务书>>交还拖车司机,指示司机将
出口重箱拖至指定的出口重箱区卸箱。
出口堆场员接到<<卸车任务书>>后,指挥场地机械司机将出口重箱卸到
指定地点,集卡空车出场。
相关文件、记录
出口重箱<<进场设备交接单>>码头堆场联
<<装箱单>>码头联
<<检验合格单>>
<<卸车任务书>>
内贸过磅单
相关证明资料
<<危险品申报单>>港口联*
3、空箱提箱作业程序:
(版本号:2004-04-18)
空箱的提取一般分以下情况:
出门装箱的空箱提取。
外口岸用箱提取(包括七里码头)。
残损箱、污箱到东华堆场修理、清洗的空箱提取。
进口卸船属东华箱管的成批空箱提取。
提箱人(集卡司机)须凭空箱<<设备交接单>>到检查口办理空箱提取手
续。
出门装箱和外口岸用箱的<设备交接单>>须凭盖有船代放箱专用章
(箱管专用章)。
对于到东华修理清洗的集装箱,以及进口卸船进东华堆场堆存的空
箱,需凭东华公司开具并盖有东华公司箱管专用章的<<设备交接单>>到检查口
办理空箱提取手续。
冻柜提取做本港出口用箱的,提箱人要向检查口提供<<检验合格单
>>。
检查口业务员根据提箱人(集卡司机)提供的车号输入电脑,电脑系统
自动审查该拖车的资格(是否已在我司车辆档案备案)。
不符合者,电脑自动显示该车的资格审查为 NO,并拒绝提箱申请,
业务员应根据电脑提示,向提箱人说明情况原因。
外地集卡提箱需事先通告堆场管理部门,提箱人到商务部交纳有关提
箱费用,商务部人员在<<出场设备交接单>>第二联盖龙湾港区吊箱费收讫三角
章。
符合提箱条件的,检查口业务员收取<<设备交接单>>,根据<<设备交接
单>>所列内容要求将车号、箱公司、尺寸、箱型、船名、航次、提单号等资料
输入电脑终端,作为提箱申请登记,打印<<装车任务书>>,交拖车司机前往指
定空箱区提取空箱。
集卡司机将<<装车任务书>>交给空箱堆场员后,空箱堆场员根据<<装车
任务书>>信息指挥场地机械司机完成装车作业。
提箱人(集卡司机)将空箱拖至检查口、办理空箱出场手续。
检查口业务员将具体箱号输入电脑,并认真审核<<出场设备交接单>>
内容与电脑数据、实际拖车三者是否一致。并要求验箱员现场核实车号。
在办理出门装箱空箱出场时,验箱员应要求司机开箱门检查确认无异
常后方可放行出场,如箱体有破损、污损等异常情况的应做好箱损记录,由检
查口业务员做入电脑并填写<<卸车任务书>>,让司机卸到指定的破损箱集中堆
放区。程序返回到 条款。
符合出场条件的空箱,检查口业务员应在<<出场设备交接单>>上注明
具体箱号,填写出场日期、时间、共同签认,然后打出门单,把出门单第二联
连同<<出场设备交接单>>第三联“用箱人、运箱人”联以及完整的<<进场设备
交接单>>交还拖车司机放行出场。
相关文件、记录
空箱<<出场设备交接单>>堆场码头联
<<装车任务书>>
箱损记录
<<卸车任务书>>
II、堆场作业程序规范
1、海关查验作业程序(包括检验检疫机构查验):
(版本号:2004-04-18)
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到堆场管理部门查验员处填写<<查验申请单
>>。
查验申请单一式三联,分别为第一联客户联、第二联费收联、第三联存根
联。
必须写明申请单位、船名、航次、提单号、预查箱量、预查箱号、费用是
否月结等资料,以及日期并署名。
货主到商务部费收部门交纳押金,在第一联上盖章确认。货主返回查验员
处。
查验员认真核对查验申请单内容,并把内容资料输入电脑进行登记,通过电
脑查询到集装箱具体箱位。
集装箱搬移作业:
若查验进口集装箱的箱位在龙门吊堆场的,则委托进口堆场员将集装箱翻
至南侧查验区。
若查验出口集装箱的箱位在出口堆场的,则委托出口堆场员将集装箱翻至
指定查验区域。
若集装箱箱位在其它箱区,则查验员打印<<翻箱任务书>>直接指挥场地机
械司机翻箱作业。将集装箱翻至指定查验区域。
海关进行查验时,查验员或查验配合人员要协助查验,剪断的铅封头要捡起
放到垃圾桶里,查验过程中至少保持有一人在场。海关查验需要掏箱的,要通
知工班工人配合。
查验结束后,查验员或查验配合人员应现场施封,把新的铅封号填写在<<查
验申请单>>上,根据查验的实际情况填选开箱查验或拆箱查验,并署名。
堆场现场核实<<查验申请单>>的内容后,情况属实则签名确认。
货主持堆场现场签署后的<<查验申请单>>到商务部费收部门结算费用,在<<
查验申请单>>第三联盖费用结算章,把此联交还查验员。
查验员依据<<查验申请单>>内容资料将相关数据输入电脑,更新电脑数据以
备日后查询。并将出口铅封变动报告配载现场,进口铅封变动报告堆场现场。
相关文件、记录
<<查验申请单>>第三联
<<翻箱任务书>>
2、堆场冻柜监管作业程序
(版本号:2004-04-18)
冻柜空箱提取程序:
货主或货代书面传真堆场管理部门要求做空柜 PTI 预冷。传真上要列
明预做 PTI的箱公司、尺寸、指定温度、以及其它技术要求。
空箱堆场员根据 PTI 要求,打印<<翻箱任务书>>指挥场地机械司机将
空冻柜翻到指定区域,本港区堆场 PTI 由东华公司具体负责,冻柜监管员做好
配合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冻柜,符合要求的签发<<检验合格单>>。
检验通过以后,提箱人持有效<<设备交接单>>、<<检验合格单>>到检
查口办理提箱手续。具体提箱工作程序参照空箱提箱作业程序执行。
相关文件、记录
要求做 PTI传真
<<翻箱任务书>>
<<检验合格单>>
<<设备交接单>>
冻柜重箱堆场监管程序:
冻柜监管员要做好堆场电源箱、电源插座的日常保养和防护工作。发
现问题马上把信息反馈给堆场现场,要求技术保障部门进行维修,确保设备始
终
处于良好状态。
冻柜重箱进场前,检查口业务员或堆场现场通知冻柜监管员做好验收
准备。
冻柜监管员插电检验,确认压缩机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报警器有否报
警、记录纸盘温度读数是否正常,若有问题,立即报告给堆场现场或当班配载
员。
冻柜进场后,冻柜监管员要填写<<冻柜温度记录表>>,开始时每隔一
小时检查一次制冷情况,待冻柜达到指定温度后,可以隔四小时进行常规检查
一次,高温季节(6 月 21 日-9 月 23 日)加强监控力度,每隔两小时做一次检查记
录。
港区堆场冻柜重箱常规监控五次时间为:
08:0012:0016:0020:0024:00
冻柜重箱在堆场内发现运转有异常情况(包括供电中断)时,应做好冻
柜异常现场记录,并立即报告堆场现场,堆场现场要迅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
失。
冻柜重箱装船和出场时,船边交接员或检查口业务员应提前通知冻柜
监管员,以便冻柜监管员提早切断电源、收好电线和插头,做最后一次检查记
录。
冻柜装船(出场)后,冻柜监管员将已完成的冻柜历史记录整理出来,移
交堆场现场存档保留。
相关文件、记录
<<冻柜温度记录表>>
冻柜异常现场记录
III、箱管单证员工作程序:
1、进口单证业务:
(版本号:2004-04-22)
单证员根据配载员缮制的船舶月度计划;港口调度部门的船舶动态预
报、当天动态确报,及时向船代公司催要进口卸船单证资料。
一般情况下,船代公司在船舶抵港前 24 小时必须得向港口提供进口卸
船单证资料,包括进口舱单、进口船图、进口落驳清单、特种箱货物舱单、危
险品货物清单及卸货港海事管理部门签发的<<危险品货物申报单>>。
对单证进行初步审核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对录入数据资料的正确性负
责。
将<<卸船箱号清单>>打印出来,分别交给船边交接员、堆场员各一份。
卸船作业结束后,对船边交接员的<<卸船箱号清单>>进行复核,有铅封
号不符、箱损情况的,要有外理、港方、船方三方签署的<<破损设备交接单
>>。
将新的信息输入电脑更新数据,打印卸船报表,破损单、外理签发的计
数单、原始卸船单以及进口单证资料整理出来交给统计员归档保留。
相关文件、记录
进口卸船单证资料:进口舱单、进口船图、进口落驳清单、特种箱货
物舱单、危险品货物清单
<<危险品货物申报单>>
<<卸船箱号清单>>
<<破损设备交接单>>
卸船报表
外理计数单
2、箱管业务:
(版本号:2004-05-11)
进口卸船作业前,箱管员根据船舶动态确报与进口卸船单证资料编制卸
船堆场计划,堆场计划依据集装箱堆放标准与实际情况科学策划编排,并指挥
堆场员、船边交接员严格执行。
密切保持与前勤作业的联系,接收各种信息反馈,必要时对计划进行合
理修改,并把变动的信息传达至堆场员、船边交接员。
进口卸船作业结束后,督促单证员核实卸船资料,堆场员输入集装箱电
脑箱位,若有污损、破损、铅封号不符等或其它特殊情况,箱管员负责与船代
联络协商处理。
箱管员负责向签订堆场协议船公司或其船代发送规定要求的各类日常报
表。
编制堆场日常作业计划、堆存搬移计划,督促堆场员严格先进先出的原
则放箱。
负责管理签订箱管协议的箱公司的集装箱的堆存、收放、开单等以及其它代
理业务。
出口若有调运空箱,箱管员应与配载员、船代保持联系,依据船代空箱调运
传真编制堆场空箱调运计划,指令堆场员提前做好前奏工作,以确保前勤装船
作业顺利进行。
相关文件、记录
卸船堆场计划
堆场日常报表:盘存报表、出场报表、进场报表
堆场日常作业计划
堆场堆存搬移计划
箱公司放箱指令
<<设备交接单>>代理联
船代空箱调运传真
堆场空箱调运计划
IV、拆装箱仓库工作程序
(版本号:2004-04-20)
1、货物入库操作步骤:
入库前的准备工作:仓库员根据储存计划,经常同货主或运输部门保持
联系,了解入库货物情况。掌握入库货物的品种、类别、数量和到库时间,以
准确安排入库前的准备事项。
接受货物入库:仓库员须凭货代出具的货物进仓单安排接收货物入库,
并全面负责入库货物卸车费用的收取监督工作。
指挥搬运装卸:仓库员应指导工人按不同货种、唛头、提单号等分票整
齐堆放,并监督工人应遵循“轻拿轻放、箭头向上、袋口朝里、大不压小、重不
压轻、木不压纸”的原则搬运装卸。
货物验收入库:仓库员应对入库的货物进行认真的清点记数和检查验收
工作,包括对货物外包装的完整、牢固,有无破损、受潮、水湿、油污等异状,并
认真核对货物包装上的标志与进仓单的唛头是否相符,如一切正常,则应填制货
物码垛牌,并贴好货物码垛牌。
办理交接手续:根据货物入库实际件数,签发货物进仓回单给货主或司
机办理交接手续,如遇件数不符,仓库员应会同送货人复点确认,按实数签收;
如发现包装异状,则应会同送货人员开箱、拆包检查,据实由送货人员出具入
库货物异状记录或同货代联系决定处理办法。
2、货物出库操作步骤:
出口货物装箱:仓库员根据货代的装箱计划,持<<设备交接单>>到堆场
管理部门申请提空箱,并仔细检查箱体外表有无损坏、变型、破口,查看箱内
有无漏水、油污、粉末、气味等,如无异常方可在<<设备交接单>>上签字确
认。
仓库员装箱前应配合理货人员,根据出口清单,核对船名、航次、提单
号、货名、唛头、箱公司、重量、体积并清点件数。
仓库员应根据货物的体积、重量、性质、包装强度、运输要求进行配
载,使箱内货物重量分布均衡,要求轻泡货物装箱实际体积不少于 20DC/29 立
方米、40DC/59立方米、40HC/70立方米。
仓库员应严格控制箱内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该箱标注的最大装载重量,并
对装箱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装箱结束后,外理人员即时施封,并贴好箱帖,集装箱一旦施封,任何
人不得随意或擅自拆封开箱。
仓库员应再次核对提单号、箱号、封号、并仔细填制<<设备交接单>>、
<<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并做相应记录,并及时将装箱完毕后的<<设备交接单>>
与<<装箱单>>传递给单证员。
对于装箱过程或入库过程中的工损货差应及时向本部门和安全质量部门
反馈信息,及时做好货运记录。
做好单船出口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整理货物进仓单、理货计数单及装箱报表送至部门统计员处存档。
3、相关文件、报表
货物进仓单
<<设备交接单>>
<<装箱单>>
装箱报表
理货计数单
V、配载员工作程序
(版本号:2004-04-20)
掌握船舶靠泊动态,及装船的大概时间。
打印单船卸船箱号清单送交船边交接员,把堆场现场编排的进口卸船计划传
达给集装箱作业站当班队长、船边交接员。
卸、装船作业过程中,接受船边交接员的信息发馈,及时联系处理有关事
宜。
接收船公司代理提供的出口资料单证。
对船公司代理提供的出口资料复核后,进行微机录入,并对录入的数据准确
性负责。
收集单船进场出口集装箱的设备交接单、装箱单,对其进行整理和审核。
在外贸出口预配清单上进行箱号填写,且在微机上进行箱号核对、确认。
打印装船箱号清单送交船方大副进行船舶配载,拿到《配载图》后和装船箱
号清单一起送交船边交接员、外轮理货员。
验收外贸集装箱的场站收据,与相对应的装箱单、设备交接单进行核对,
核对后签发场站收据。
装船前,注意场站收据与出口集装箱单证齐全的核对,把签发好的场站收
据相应联留交船代、送交外轮理货。
处理集装箱退、加载的有关事宜。
做好船舶完工后,船图、理货计数单、残损单、场站收据、设备交接单整
理归档,以及微机上的箱子出口工作。
内贸船装船结束后,配载会同船方办理交接手续。
下班做好交接记录工作,将一些重要事项交代清楚。
相关文件、记录
《配载图》
《卸船箱号清单》
《装船箱号清单》
当班记录
VI、船边交接员工作程序
(版本号:2004-04-20)
卸船作业操作步骤:
掌握船舶靠泊动态,接受堆场现场编排的进口卸船堆放计划。
提前接收配载员打印的卸船箱号清单和到船方取得卸船船图。
卸船重箱检查箱号(全码)、箱体(除箱顶和箱底外)、封号;卸船空箱
检查箱号(全码)、箱体(除箱顶和箱底外),让工班协助检查箱顶,卸船后
并在卸船清单上做卸船标志。
注意特种箱(与普通箱一些不同地方)的检查:冷藏重箱要检查是否有温
度记录盘,对机械电器及温度的检查由专门人员进场通电后进行;开顶箱要让
工班协助检查箱顶棚布是否完好;油罐箱要检查有无压力表及压力显示是否正
常。
卸船重箱或空箱如有原残、封号丢失或不明,即时与船方值班员或外理人
员做好共同记录,事后让理货员做好设备交接单(如内贸无理货人员则自己
做),让三方共同签字各保留一份。
卸船过程中发现箱、单不符要及时联系配载员,决定是否进场。
卸船过程中发现箱体上有危险品标记的,要注意核对卸船清单上是否已标
注,对没有标注的,要及时制止工班卸船,联系配载员解决。
卸船重箱和空箱如系工残,应在卸船清单上记录残损的部位及大小,并联
系配载报告安质科。
依据卸船堆放计划,组织好拖车驶往相应的箱区卸箱。
做好当班记录及如实开具工班作业票的工作,将作业过程的重要事项向
配载交代清楚。
装船作业操作步骤:
提前接收配载员打印的装船清单和出口船图。
与堆场员联系,清楚出口箱的堆放位置,且事先进行查找,如需大量翻箱
应与集装箱作业站联系,及时做好事先工作。
装船重箱要严格核对箱号(全码),如有异常情况当即与配载联系。
装船重箱或空箱如有工残,应联系配载报告安质科。
装船后在装船清单上做好已装船标志。
做好当班记录及如实开具工班作业票的工作,将作业过程的重要事项向配
载交代清楚。
装船结束,船边交接员到理货处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有关单证递交配载员
归档。
本章小结
运输合同是规范运输市场行为的重要依据。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影响整个货
运业的形象和运输市场秩序,本章从运输合同入手,介绍运输合同的订立、履
行、终止、变更,运输责任的划分及违约处理等相关知识,同时也对与运输中
涉及到的单证作了一定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