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成交
接受(Acceptance),即受盘人完全地、无保留地、无条件地接受发盘(包括还盘)中的交易条件,同意按该条件签订合同的一种书面或口头表示。
接受及应注意的问题
1. 在法律上和国际贸易惯例上有特定的规则。根据《公约》规定,构成法律上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发出。
案例:不是特定的受盘人表示的接受无效。
接受必须表示出来。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即接受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声明,也可以用行为表示出来。例如,受盘人收到发盘后在其有效期内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或开出信用证,这些都属于用行为表示接受发盘的各项交易条件。目前,我国在出口业务中仍然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所以用行为表示接受在我国尚不适用。
接受及应注意的问题
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在发盘有效期之后才到达发盘人的接受称逾期接受,它构成一项新的发盘。
A)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完全相符。但是,《公约》对载有添加、限制或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又有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之分。例如,对发盘中商品价格、质量、数量、支付条件、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及争端解决办法的更改,均视为对原发盘的实质性修改,此类“接受”均无法律效力。如果添加或变更的条件不属于上述内容的变更之列,则视为非实质性修改,不影响接受的法律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
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是指接受的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才到达发盘人的接受。逾期接受一般不具法律效力,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但是《公约》规定,如果发盘人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疑地向受盘人作出确认,则该项逾期接受仍有法律效力;如果逾期接受使用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该及时送达发盘人,但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延误,则该项逾期接受也被认为是有效的 ,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声明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接受的撤回
《公约》规定:接受发盘的通知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公约》在接受的生效问题上采用的是“到达生效”的原则,因此接受在发出后而未送达发盘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到达发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则该项接受可以撤回。
接受应注意的问题
A) 在表示接受前,应仔细核对以前双方之间关于此次交易的所有函电往来记录,在确认双方在各项主要交易条件上均已明确、清楚地达成一致之后,才可以最后作出接受的表示。
B) 正确理解和把握发盘有效期的规定,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接受的表示。
C)要掌握发盘的构成要件,注意区分发盘和询盘,避免将国外客户的询盘当作发盘处理,盲目作出接受表示,从而暴露我方购买的急切心情,导致在以后的磋商中处于被动境地。
接受函电的写作
接受信函内容的构成:
1. 说明写信原因
2. 明确表示确认交易的达成
3. 寄送有关的交易合同或确认书
4. 激励性结束语--- 希冀合同顺利履行; 催促对方尽早开立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