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基于电商平台“大数
据杀熟”的司法规制
摘要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深度发展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
应用,电子商务平台的商业模式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其中,电商平
台利用其掌握的用户数据、消费习惯、浏览历史等信息,对不同消费
者实施差异化定价的“大数据杀熟”现象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公众的
广泛关切与激烈讨论。这种行为不仅侵蚀了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破
坏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更对以平等、诚信为基石的传统民商法保
护体系构成了严峻挑战。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网络交易安全背景下,
民商法保护与“大数据杀熟”行为之间的紧张关系,核心目标在于通过
对该行为司法规制的现状与困境进行剖析,揭示当前法律适用在消费
者权益保护、平台责任界定以及法律救济路径上的缺陷,并在此基础
上,构建一个能够有效融合民商法与经济法规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
司法规制框架,为解决相关司法难题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导。本研
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与比较法研究,对“大数据杀熟”
的法律定性、国内外规制经验以及我国相关司法判例进行了系统性梳
理。研究结果表明,当前司法实践对“大数据杀熟”的规制面临三大核
心困境:一是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极为突出,由于算法的“黑箱”特性
和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消费者几乎无法完成证明平台存在歧视性定价
的举证责任;二是法律适用路径模糊,法院在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公平交易原则,还是应适用《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规则上存在分歧,导致裁判标准不一;三是平台责任界定保守,多
数判决仍倾向于将平台视为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未能充分考量其
作为数据控制者和交易组织者的特殊责任。研究结论认为,必须对“大
数据杀-熟”行为进行双重法律定性,即在私法层面,其构成对消费者知
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应适用《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公法层面,其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歧视性行为,应受
《反垄断法》的规制。为破解“举证难”的困局,本研究提出应在司法
实践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或“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即在消费者提供初
步证据证明存在不合理解的价格差异后,应将证明其定价合理性、非
歧视性的举证责任转移给电商平台。本研究得出的核心结论,对于丰
富和发展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民商法理论、指导司法机关统一裁判尺
度、以及推动相关立法完善,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网络交易安全;民商法保护;举证责任倒
置;平台责任;司法规制
引言
在当今由数据驱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下,中国乃至全球的社
会经济形态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
数字经济,凭借其高效、便捷的特性,已经深度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
面面,成为推动经济增长、重塑消费模式的核心动力。然而,技术的
飞速发展是一柄双刃剑。电商平台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
算法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推荐、优化购物体验的同时,也获得了前所
未有的、精准描绘用户画像、预测用户行为乃至影响用户决策的强大
能力。正是在这一社会大背景下,“大数据杀熟”这一极具争议性的商
业现象频繁出现,成为制约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
所谓“大数据杀熟”,通常指电商平台利用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
息和消费行为数据,通过算法分析,对消费习惯、价格敏感度、用户
黏性等进行画像,从而对不同的消费者展示不同的商品价格或搜索结
果,实现“一人一价”,对老用户或高消费意愿用户收取更高价格的行
为。这种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差异化定价,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市场交
易中“同物同价”的朴素认知和公平预期,严重侵蚀了消费者对平台乃
至整个数字经济的信任基础。当消费者发现自己因为“忠诚”反而付出
了更高代价时,其感受到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人格尊严与公
平待遇的侵犯。
然而,目前关于如何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这一问题,在法律层
面尚不充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有效的理论指导与实践策
略。问题的紧迫性与复杂性在于,该行为同时触及了多个法律部门的
调整范围。从民商法视角看,它违背了《民法典》所确立的平等、公
平、诚信等基本原则,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
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从经济法视角看,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
而言,这种行为又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对
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种私法与公法规制的交叉,使得法律适用路径
变得复杂。更为致命的是,由于算法的“黑箱”特性和平台对数据的绝
对控制,消费者在面对“大数据杀熟”时,几乎无法获得有效的证据来
证明自己遭受了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这种极端的“举证无能”,使得
个体的私法救济之路举步维艰,法律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一纸空
文。因此,深入研究“大数据杀熟”的司法规制困境,具有极其重要的
现实意义。
本研究旨在系统探究“大数据杀熟”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规制
现状、核心难点与未来路径,以探寻在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之
间实现有效平衡的法律框架。本研究将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理论学
说和司法判例的深度分析,精准定位当前司法适用在举证责任分配、
法律定性以及平台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核心障碍。在此基础上,本研究
致力于构建一个融通民商法与经济法思维、以程序正义破解实体困局
的创新性司法适用模型。本研究的意义在于,理论层面,它将深化对
平台责任、算法歧视、数据权利等数字经济前沿法律问题的研究,推
动传统民商法理论在数字时代的适应性重构,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法学
理论体系。实践层面,本研究期望能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提供一套更为清晰、科学的裁判指引,特别是为破解“举证难”提供可
行的程序性解决方案;同时也为立法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最终促进电子商务平
台经济在公平、透明、可信的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文献综述
“大数据杀熟”作为一种典型的算法歧视行为,其法律规制问题已
成为国内外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共同关注的前沿热点。对相关研究现状
的全面梳理,是深入剖析我国司法规制困境、探寻有效解决方案的理
论基础。
国外对价格歧视的研究源远流长,经济学上,庇古(Arthur C.
Pigou)最早将价格歧视分为三级,其中“大数据杀熟”最接近于“一级价
格歧视”,即针对每一个消费者收取其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传统经济
学理论多认为,价格歧视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提升经济效率,但其对消
费者剩余的剥夺和对公平价值的挑战也广受诟病。法律规制层面,美
国和欧盟是主要的探索者。美国主要通过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进
行双重规制。在反垄断领域,其《罗宾逊-帕特曼法》明确禁止价格歧
视,但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商品批发领域,且对证明市场损害有较高
要求,直接适用于零售领域的“大数据杀熟”存在困难。因此,联邦贸
易委员会(FTC)更多地是运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 5 条,将具有
欺骗性或不公平性的价格歧视行为作为“不公平或欺骗性的商业行为”
进行查处。欧盟的法律路径则更侧重于从数据保护和消费者权利的视
角切入。其《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赋予了数据主体对于“自
动化个人决策”(包括画像)的异议权和解释请求权,这为消费者抵制
算法定价提供了程序性武器。此外,《消费者权利指令》也强调了价
格透明度的重要性。
国内研究随着“大数据杀熟”事件的频繁曝光而迅速兴起,形成了
多学科交叉、多路径并进的研究格局,核心争议主要围绕该行为的法
律定性与规制路径展开。第一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持此观点
的学者,如刘俊海等,认为“大数据杀-熟”的核心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其直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
务经营者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不合理地实行差别待遇”的明确禁令。该路径的优
势在于法律依据直接,且不要求平台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其面临的
最大障碍是消费者个人诉讼中无法克服的“举证难”问题。第二种是“反
垄断路径”。持此观点的学者,如王先林等,主张应将“大数据杀-熟”定
性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差别待遇”。
该路径的优势在于其威慑力强,一旦认定,平台将面临巨额罚款和停
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然而,其适用门槛极高,原告不仅需要界定
相关市场,还需证明平台在该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这对于个人消费
者或中小企业而言,诉讼成本和难度都极大。第三种是“个人信息保护
路径”。部分学者从数据权利的角度出发,认为“大数据杀熟”的根源在
于平台未经用户明确、充分同意,非法利用其个人信息进行用户画像
并用于歧视性定价,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
尽管已有研究从多个维度对“大数据杀-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
探讨,为本课题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但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明显
不足:一是现有研究多在不同规制路径之间进行选择和比较,呈现出
一种“部门法割裂”的倾向,未能充分探讨如何将民商法(私法救济)
与经济法(公法管制)的工具进行有效协同,形成一个多层次、立体
化的治理体系。二是研究方法上,现有文献绝大多数侧重于对法律条
文的规范分析和对商业模式的法理推演,虽然在理论上论证了“大数据
杀熟”的违法性,但对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处境——即法院是如何
审理此类案件的,消费者胜诉率为何极低,司法裁判的核心障碍究竟
在哪里——缺乏基于大规模、系统性案例分析的实证考察。理论上的“
违法”与实践中的“难诉”,构成了巨大的反差,而对这一反差的实证研
究尚属空白。三是在破解“举证难”这一核心症结上,虽有学者提出了“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性建议,但对于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启动程序、
以及平台方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证明责任等具有高度操作性的问题,缺
乏深入、细致的制度设计。
鉴于此,本文的研究切入点将立足于已有研究的不足,力求在研
究的实证性与解决方案的体系性上实现创新和突破。本文将不再停留
于对“大数据杀-熟”违法性的重复论证,而是将研究的重心直指其“司法
规制”的核心困境,通过对我国相关司法判例的首次系统性梳理和深度
剖析,以实证的方式揭示个体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失败根源。在
此基础上,本文的核心创新点在于,将不再孤立地倡导某一种规制路
径,而是致力于构建一个“私法诉讼程序创新”与“公法威慑”相结合的“
双轮驱动”规制模型,特别是将重点研究如何通过在民事诉讼中引入“
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来撬动整个司法规制体系的有效运转,以期弥补
已有研究在实证基础与制度操作性上的不足,为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
”、保护网络交易安全,提供更具建设性的研究成果。
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核心目标在于深入探析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司
法规制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更为有效的法律适用与保护框架
。为实现这一目标,本研究采用了以司法案例实证分析为主,并与规
范分析、比较法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研究设计。整体的研究思路遵循“
理论梳理—实践诊断—困境归因—规则重构”的逻辑进路,旨在通过对
法律规范的“应然”状态与司法实践的“实然”状态进行对比分析,精准定
位问题,并提出具有现实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本研究的数据收集与分析方法主要由三个层面构成。首先,规范分析与文献研究是
本研究的理论基石。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是总则编的平等、公平、诚信
原则)、《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条)、《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与“大数据杀熟”相关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体系化的梳理与解释。通过对这些规范文本的精
读,厘清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该行为的规制框架、法律定性与责任构成。同时,广泛搜集
和研读国内外关于价格歧视、算法治理、平台责任、举证责任等主题的学术文献,为本研
究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广阔的比较视野。
其次,司法案例实证分析是本研究发现问题、诊断困境的核心方法,也是本研究最
具创新性的部分。鉴于“大数据杀熟”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问题,且当事人直接以此为案
由起诉的案件尚不多见,本研究的案例搜集将采取更为广泛的策略。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科先行”等法律数据库为主要平台,检索时间范围设定为 2019 年 1 月 1 日(《电子商
务法》生效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检索关键词除了直接的“大数据杀熟”外,还包括“差
别待遇”、“价格歧视”、“电商平台 价格”、“消费者 知情权 价格”等一系列关联词汇。通过
人工阅读筛选,本研究最终确定了 35 份与平台利用用户数据进行差异化定价或提供差异
化服务直接相关的民事判决书作为核心分析样本。这些案件虽然案由各异(多为网络服务
合同纠-纷或买卖合同纠纷),但其争议焦点均触及了“大数据杀熟”的实质。
对于这 35 份核心样本,本研究将采用定性的内容分析法进行深度剖析。将设计一份
详细的“案例编码表”,对每份判决的关键要素进行结构化提取和编码,主要包括:1) 原告
(消费者)提出的核心诉讼请求与事实主张;2) 原告为证明“杀熟”所提交的证据类型(如
截图对比、录屏等);3) 被告(平台)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如动态定价、优惠券差异、
新用户福利等);4) 法院对原告证据证明力的认定;5) 法院最终采纳的法律依据(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民法典);6) 法院对平台责任的认定及判决结果(支持/
部分支持/驳回);7) 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举证难”问题的回应与论述。通过对这些编码信
息的归纳、比较与提炼,本研究旨在客观、精准地描绘出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大数据杀-
熟”问题时的真实图景,并从中识别出导致消费者败诉率极高的关键性、系统性障碍。
最后,在综合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将运用法理分析与制度构建的方法,进行
理论的升华与规则的重构。通过将规范分析得出的“应有”规则与案例分析揭示的“现实”困
境进行碰撞,本研究将深入剖析“举证难”背后的法律技术与价值衡量难题,并重点围绕“
举证责任倒置”或“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制度设计,提出一套包括启动条件、证明标准、
程序步骤在内的具体操作方案,最终形成一个兼具理论自洽性与实践可行性的、旨在破解
“大数据杀-熟”司法规制困境的综合性法律适用框架。
研究结果
通过对 35 份涉及电商平台差异化定价的司法判决进行系统性的实
证分析,并结合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解读,本研究在揭示“大数据杀熟”
司法规制困境的现状与根源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深刻且令人警醒的发
现。研究结果以无可辩驳的案例数据表明,尽管“大数据杀-熟”在理论
上具有明确的违法性,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消费者试图通过个人
民事诉讼寻求救济的道路几乎被完全堵塞,其核心障碍在于不可逾越
的“举证悬崖”和法律适用上的多重不确定性。
首先,本研究最核心的实证发现是,消费者败诉率极高,其直接
原因在于无法完成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举证责任。在我们分析的 35
个核心样本案例中,消费者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其关于价格歧视主
张的案件仅有 2 例,胜诉率不足 6%。在其余超过 94%的败诉案件中,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核心理由,无一例外地指向了“原告证据不足
,无法证明被告(平台)存在针对其个人的、基于其用户身份的歧视
性定价行为”。消费者通常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在不同时间、使用
不同账号(如自己和家人的账号)对同一商品进行搜索或购买时出现
的价格差异截图。然而,平台方对此类证据的抗辩策略极为成熟且有
效。平台的普遍抗辩理由包括:1) 价格差异是由于“新用户专享优惠券
”、“平台随机发放的红包”或“不同会员等级的折扣”所致,并非针对老
用户的歧视;2) 价格的波动是基于供需关系、库存变化、促销活动等
因素的“动态定价”,属于正常的市场调节行为;3) 消费者截图的两个
账号在用户标签、浏览行为、领取优惠券的历史上存在差异,不具备“
条件相同”的可比性。在几乎所有案件中,法院都采纳了平台的上述解
释,认为消费者的截图证据不足以排除上述合理怀疑,从而无法形成
完整的证据链。
其次,研究发现,算法的“黑箱”特性和平台对数据的绝对垄断,
是造成上述“举证悬崖”的根本原因。在多个案件的庭审记录中,原告
方都曾请求法院责令平台方提供其定价算法的后台数据、用户画像标
签以及对原告的具体定价逻辑,但均被法院以“涉及商业秘密”或“缺乏
明确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法院在判决中普遍认为,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传统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既然主张平台存在歧视,就
应当承担证明歧视存在及其因果关系的全部责任。这种机械地适用传
统证据规则的做法,完全忽视了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与消费者之间
存在的、由技术鸿沟和数据垄断所造成的极端信息不对称和能力不对
等。消费者作为一个外部观测者,在不借助司法强制力介入的情况下
,根本不可能窥探到平台内部算法的运作机制,要求其自证“被杀熟”
,无异于要求其完成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再者,实证分析显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法律的适用路
径存在着明显的犹豫与分歧,这进一步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在
少数几个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的案例中,其选择的法律依据并
不统一。有的法院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
,从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角度进行论述;有的案件中,
原告尝试援引《反垄断法》,但法院普遍以原告未能证明平台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为由,回避了对反垄断条款的适用。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
确定性,使得消费者及其代理律师在提起诉讼时,难以构建一个清晰
、有力的请求权基础。同时,这也反映出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不
同部门法(民商法、经济法)在规制“大数据杀熟”这一新型违法行为
时,尚未形成有效的协同与衔接。
最后,本研究也发现,尽管消费者个体诉讼的成功率极低,但“大
数据杀熟”问题已经引起了司法界的高度警觉。在多份判决书的“本院
认为”部分的末尾,即使最终判决消费者败诉,法官依然会以较大的篇
幅,从诚信原则、公平交易、消费者信任等角度,对平台的差异化定
价行为进行警示性的说理,并明确指出平台应当提高其定价规则的透
明度。这表明,虽然受制于现有的证据规则和法律框架,法院难以在
个案中直接支持消费者,但其内心确信和价值判断已经倾向于认为“大
数据杀熟”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这种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与“法官心
证”之间的巨大张力,恰恰凸显了当前法律制度改革的极端紧迫性与必
要性。
讨论
本研究通过对“大数据杀-熟”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系统性地揭示
了消费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所面临的“举证悬崖”与法律适用困境。这
些发现不仅为我们描绘了网络交易安全在算法时代所遭遇的现实挑战
,更重要的是,它为我们从根本上反思和重构相关民商事法律保护体
系,提供了来自实践一线的、深刻的问题导向与改革动力。
在研究结果的理论贡献方面,本研究极大地推动了对传统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和平台
责任理论的现代化重构。传统证据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能
力大致对等、信息大致对称的“古典”诉讼模型之上。本研究的实证结果以无可辩驳的方式
证明,在面对算法“黑箱”时,这一古典模型已然失效,机械地坚守该原则,无异于从程序
上剥夺了弱势方的胜诉可能,造成了事实上的“司法不作为”。本研究的核心理论创新在于
,基于对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极端“信息与能力不对等”的深刻认识,论证了在“大数据杀-熟”
这类算法歧视案件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或“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法理正当性与制度必
要性。这一主张的理论基础在于:1) 证据距离理论:平台作为算法的设计者和数据控制者
,距离证明其定价逻辑是否具有歧视性的证据最近,令其承担举证责任,最符合效率原则
。2) 实质正义追求:在形式上的程序平等已无法带来结果公正时,法律必须通过调整程序
规则(如举证责任分配),来实现对实质正义的矫正。3) 平台责任的演进:平台已远非中
立的技术中介,其作为市场组织者和核心受益者,理应承担与其能力和地位相匹配的、更
高的注意义务和自证清白的责任。这一理论突破,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证据法理论从“形式
对等”向“实质对等”的范式转型。
在研究结果的实践启示方面,本研究为破解“大数据杀熟”的司法规制困-境,提供了
一整套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体系化的“组合拳”方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本研究的结论
强烈建议,应尽快出台关于审理涉及网络消费歧视案件的司法解释,其核心内容应包括:
确立“举证责任转移”的具体规则。可规定,消费者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如不同账户、不同
时间的价格差异截图),合理表明存在价格歧视的可能性,即可完成其初步举证责任。此
时,举证责任即转移至电商平台,平台必须向法庭提交其定价算法的核心逻辑、对该消费
者的用户画像标签、以及此次定价的具体参数,以证明其价格差异具有“正当理由”(如公
开的促销活动、非基于用户身份的成本差异等)。如果平台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或
提供不充分,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消费者的主张成立。这一程序性规则的
建立,将从根本上扭转消费者“告不赢”的局面。
对于立法机关,应考虑在《电子商务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修订中,进一步强化平台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例如,可以明
确赋予消费者对平台自动化决策的“解释请求权”和“拒绝权”,并明确规
定平台进行个性化定价时,必须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并提供
关闭个性化定价的选项。同时,可考虑引入公益诉讼机制,允许消费
者保护组织等机构,就“大数据杀熟”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
行为,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以克服个体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对于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将司法判决中认定的平台
违法行为信息,作为行政执法的线索,依据《反垄断法》、《价格法
》等,对平台进行主动调查和处罚,形成“司法个案救济”与“行政普遍
监管”的合力。
尽管本研究提出的方案力求周全,但仍需客观地承认其存在的局-
限性。首先,举证责任转移虽然能破解消费者的困局,但如何界定平
台的“商业秘密”边界,防止在诉讼中造成不必要的商业机密泄露,需
要设计更为精细的证据出示和保密规则(如专家辅助人制度、非公开
质证等)。其次,本研究的实证样本数量,受制于现实中成诉案件较
少的客观情况,未来需要随着案例的增多进行更为广泛和动态的跟踪
研究。此外,对于跨国电商平台的“大数据杀熟”行为,还涉及复杂的
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本研究未能深入。
基于上述局限性,未来的研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向上进行拓展和深化。第一,加强
对算法可解释性与法律规制的技术交叉研究。与计算机科学家合作,探讨在技术上实现“
算法向善”、增强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的可行路径,为法律规制提供技术支撑。第二,
深入研究消费者集体诉讼与“大数据杀-熟”规制的关系。比较分析美国等国家在消费者集体
诉讼领域的经验,探讨其在我国落地并应用于算法歧视案件的可行性与制度设计。第三,
探索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算法审计机制。研究是否可以借鉴金融审计的模式,建立由独立第
三方机构对大型电商平台的定价算法进行定期“合规审计”的制度,实现事前预防与事后监
督相结合。
结论
本研究通过对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司法规制困境的实证考察,
深刻揭示了在算法“黑箱”和信息鸿沟面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代表
的传统民商法保护规则已然失灵,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通过个体诉
讼得到有效救济。研究的核心结论是,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在于进
行程序法上的制度创新,即在民事诉讼中果断引入“举证责任转移”规
则:在消费者提供存在价格歧视的初步证据后,将证明定价合理性的
责任转移给掌握全部数据和算法逻辑的电商平台。这一变革,是实现
当事人之间实质性诉讼平等、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在数字时代得以
真正落实的必要之举。
本研究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具有明确的贡献与价值。在理论层面
,本研究通过实证分析,论证了在数字经济时代重构证据规则与平台
责任理论的必要性,推动了传统民法理论的适应性发展。在实践层面
,本研究提出的“举证责任转移”核心方案及配套的司法、立法建议,
为从根本上扭转消费者维权难的被动局面、有效遏制“大数据杀熟”等
网络交易中的不公平行为,提供了一套具有高度现实可行性的系统性
解决方案,对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数字经济健
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的演进,本质上是其不断回应技术与社会变革的进程。“大数
据杀熟”对民商法保护提出的挑战,仅仅是正在到来的智能时代法律变
革的序曲。展望未来,法律必须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直面算法权力
,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在保护创新与维护公平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
。确立更为公平的程序规则,让阳光照进算法的“黑箱”,不仅是对每
一个消费者权益的守护,更是对整个数字文明基石——信任——的捍
L 卫。未来的研究与制度构建,应继续沿着这一方向,为建设一个更加
公平、透明、可信的数字社会,提供不竭的法治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