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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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技术合同酒店项目低
层产权式酒店幕墙施工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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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4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1
1.一般约定 11
2.发包人 19
3.承包人 20
4.监理人 25
5.工程质量 26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9
7.工期和进度 32
8.材料与设备 37
9.试验与检验 41
10.变更 42
11.价格调整 46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46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47
14.竣工结算 50
15.保修期 51
16.违约 53
17.不可抗力 57
18.保险 58
19.索赔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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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争议解决 61
21.承包人负责深化设计 61
22.其他条款 61
23.通知、文件送达 62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63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64
附件一合同范围部分 64
承包范围 66
工作界面划分表 68
发包人指定材料品牌 69
工程总承包人需提供照管及配合 71
附件二管理文件部分 77
技术规范 79
文明施工标准 80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9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95
施工管理规定 96
现场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相关规定 100
施工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101
工程质量保修书 102
廉政协议 104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106
银行保函格式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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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双方来往文件部分 109
中标通知书 111
投标疑问回复 112
附件四合同清单部分 113
招标图目录 115
合同清单 116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三亚海棠湾亚特兰蒂斯酒店项目(二期)低层产权式酒店幕墙施
工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三亚海棠湾亚特兰蒂斯酒店项目(二期)低层产权式酒店幕墙工程
2. 工程地点:海南三亚海棠湾滨海岸线中部,滨海路和风塘路交接处东侧
二、承包范围
详见本合同 附件一“合同范围部分”所述。
三、合同工期
1. 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工期自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2. 竣工日期:以发包人工程指令为准,随土建总承包现场进度。
3. 以上工期已综合考虑各种节假日对本工程进度影响。
四、质量标准
质量合格率达 100%,满足发包人在本合同中所提要求及国家、当地及行业工程验收质量标准要
求(若针对同一项目有多重标准要求,则应适用更高且更严格的标准),确保本合同范围工程质
量达到“绿岛杯”要求,并配合工程总承包人评“绿岛杯”,争创“鲁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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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供货价¥ *** *** 元(大写: *** *** 元)
安装费¥ *** *** 元(大写: *** *** 元)
2. 签约合同价格形式:本签约合同以合同清单、技术规范、招标图及承包人深化图为依据总价包
干;若合同清单、技术规范、招标图、承包人深化图之间有差异,则以最高标准、数量最大、范围最
广为准,签约合同价仍维持不变。
1) 招标图中未设计或做法不完善,发包人在招标清单中已列项的,凡今后在本合同执行过程
中,发包人就招标清单项目所补充设计图均不属于变更,视为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承包人
不得以数量差异及招标图不完善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招标图中已经设计,但招标清
单中未列项的部分,仍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该部分工程造价已含在合同包干价内。
1) 承包人需完成工作内容是以承包范围及工作界面划分表为准;若合同中所规定承包人需完成
工作内容超出“合同清单、技术规范、招标图及承包人深化图”,则就超出部分按合同中规
定变更方式处理。
2) 签约合同价指合约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合约条件、工程周围环境、现场条件及结合承包人自
身情况确定的价格,是指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
费、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安全文明措施费、技术
措施费、成品保护费、保险费、材料检验费等)、须向政府部门交纳费用、规费、税金,必
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任何知识产权费、包装费、空运费、国外及本地存仓费、
运输费(含场内二次运输费)、装卸费、因设备材料迟到工地等非发包方原因而引起的窝工
费及包括返工在内的一切费用等,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备案等一切批准、许可手续的费用、
保修费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一切风险费。
1) 措施费指承包人须为工程妥善地完工所采取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方法、方案措施及履行其在合
同内所负的责任而提供一切设施所发生全部费用;除另有指令及规定的主要物料、配件、构
件及设备外,尚应提供工程施工中及安装工程正常进行中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工作及所需劳
动,无论此等工作是否详列于本合同清单中;措施费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的费用,无论合
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影响合同费用调整因素,承包人均不能获得对该费用的任何更改;
措施项目详见合同附件-合同清单部分。
2) 本签约合同价已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了解合同实施的所有范围与内容及考虑了实施过程中的风
险的总价格。依照合同规定,除发包人批准变更之工程变更外,合同总价不会因清单内的数
量、价格、名称、范围、参数的错漏,实施过程中配合其它专业或方案修改等产生的二次费
用及与实际完成工程量有差别而作出调整。
3) 本签约合同价视为承包人充分考虑以下风险,所需的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A. 认真研究和充分理解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或招标补充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其他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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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自然环境和现场条件;
B. 社会条件的变化(包括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社会管理、周边社会环境因素等)可能给施工带来
的困难、干扰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C. 因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工作而导致的工程量增减;
D. 对施工方案及投标报价策略的选择可能存在的失误;
E. 承包人自身内部各项管理资源条件的变化;
F.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对承包人自身造成的损失;
G. 施工期间的资源要素市场因素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H. 施工期间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变动等因素对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
I.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需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J. 与土建总承包人及其他专业承包人的配合协调工作,配合二次装修工作产生的费用;
A. 招标图更新产生的前后不一致以及提供的时间延迟,深化设计图或相关方案报甲方审核的周期。
B. 工程实施过程中技术标准及工程材料为满足规范要求提高标准;
C. 除非另有规定,承包人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本工程时不可缺少的所有附带工
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定合同时可以预料到。
D. 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所引起的税费增减等。
1) 签约合同价中包含但不限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合同价千分之一)、《价格调节基
金费用》(合同价千分之三)费用,工程总承包人已代缴以上费用,承包人进场后按照合同
规定比例向工程总承包人缴纳。
2) 本签约合同价中不包含承包人须向工程总承包人缴纳的总包配合费,承包人无须向工程总承
包人缴纳总包配合费。
六、付款方式
1. 支付方式
1) 签订合同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 10 %无条件兑付且不可撤销
的银行保函。履约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延长 6 个月止。鉴于银行保函最
长期限为 1 年,若本工程在银行保函到期前 6个月仍未竣工,则承包人应在银行保函到期前 1 个月
向发包人重新出具银行保函,承包人未及时提供足额,未提供/未足额提供履约担保或履约担保有效期
不足,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并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履约
保证金金额 10%的违约金。
2) 收到足额无条件兑付且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0%作为预
付款;预付款在第一期进度款中全部予以扣回,如第一期进度款不足以全部扣回的,则在第二期中予
以扣回,直至回扣完毕。
3) 承包人于每月的 25 日报送当月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包括已进场但未施工/安装的材料和设备)
报告,发包人支付经审核后工程量产值的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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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进度款,如果承包人未及时提交当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那么发包人支付进度款
的时间顺延。
1) 措施费随进度款按月支付,至本签约合同措施费支付完毕为止,每月措施费=每月经审核确认
后工程量价值*75%*(本签约合同措施费/本签约合同金额)。
2) 工程完工(达到形象进度 100%)并通过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完成合格工程量产
值的 85%(含措施费)。
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并办理完结算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双方确认结算
价的 95%(含措施费),剩余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
1) 两年质量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全面履行保修义务后,发包人无息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2) 在发包人完成对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的付款审核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上述款项前,承
包人须向发包人提前 20个工作日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至合同结算总
价的 95%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至合同结算总价的 100%(含质量保
证金),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或拒绝付款,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
约定履行,包括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而怠工、停工或延长工期,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分别按货物销售、工程安装不同类别及税率进行开具。在符合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就工程安装部分以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合法有效增值税专
用发票。发票开具时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需填写上“三亚海棠湾亚特兰蒂斯酒店项目
(二期)低层产权式酒店幕墙工程费”,供货款的发票应按具体品名、数量开具,也可汇总开具,但
汇总开具时需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 本合同最终结算价超出签约合同价,就超出部分的金额可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具体实施由双方
另行协商。”
1. 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核实进度款有争议,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同意发包人暂按发包人核实金额支
付进度款,其余待双方协商一致后再支付,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而怠工、停工或主张索赔。若因争
议未解
决,承包人出现停工、怠工或延长工期情况,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100万元/次,并承担发包人全部损失。
1. 承包人的收款银行由发包人指定,以下为收款银行信息,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需
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包括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而怠工、停工
或延长工期,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金额≥5000万元)
开户名称: 承包人名称
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行
账号: *** ***
国家开发银行三亚市分行客户经理:林斌联系电话:
1. 承包人指定收款账户如下:(适用于合同金额<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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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承包人名称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电话:
项目经理作为承包人的履约代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经理的履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承
认、确认、放弃、变更、申请、决定、签署文件等)对承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包人应承担上
述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八、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陆志宏 ,授权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不涉及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改变的工作联系
单、指令单、通知单、签证确认单进行签名确认,未经发包人代表签名确认的文件不能作为合同
结算依据。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九、合同文件构成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以下排列在前的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若合同文
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 合同协议书;
1.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若三者有矛盾,则合同附件优先;若各合同附件之
间有矛盾,则以日期最近的解释为准;
2. 技术标准和要求;
3. 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招标清单等);
4. 投标文件;
5. 其它相关文件。
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另行达成的协议、决议,并经双方有效签署后,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并
具有优先效力。
十、承诺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
违法分包,并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
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调整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双方应根据上述最新法律文件的要求承
担纳税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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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上海市黄浦区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叁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
限公司
地址: 三亚市解放路 743号工行大厦 9楼
电话: 0898-8
日期:
承包人(公章):
地址:
电话:
发包人开票信息:
名称: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及账号:工商银行三亚分行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林旺墟林旺安置区一期六号办公楼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不限于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
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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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
面文件。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
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审查合格。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或书面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书面疑问回复、承诺书、往来信函、纪要、备忘录、补充招标文
件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计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专业分包人:指由发包人指定、选定或批准的但由工程总承包人与其签订合同的分包
人或供应商。该专业分包人或供应商通过由发包人组织、工程总承包人参与的招标或报价形式
予以选定或确定,专业分包人选定或确定的过程中,工程总承包人享有建议权,发包人享有决
定权。
指定分包人:指由发包人确认分包人及合同总价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确认的分包
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就本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义务,包括不限于工
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管理、竣工验收、支付、变更、结算
等事项。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指定分包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本条前述承包人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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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独立承包人:指在工程规范有关条件提及的发包人直接雇用的,从事工程总承包人的
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程/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
其工人。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的人。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工料测量师:指在本合同内代表/联同发包人负责造价及合同编制工作,包括估算、
评标、付款、计量、变更估价、索赔、结算及解说合同条款的定义和详释。
甲供材料:指发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并卸货到承包人施工现场的适当位置,承包人
负责货物验收、材料送检、现场保管,现场多次倒运、现场安装等工作。
指定品牌材料:招标时发包人已指定品牌、厂家、规格,由承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自
行报价、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
甲指乙供:招标时要求承包人以发包人提供暂估价进行报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再由
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品牌、价格,由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直接签订两方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供
应合同条件以发包人与材料供应商洽谈条款为准)。
工程总承包人:指酒店二期土建总承包人。
工程和设备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永久工程。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
装置。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
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
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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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和期限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
发包人按照第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
的期限变更。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
合同价格和费用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安全
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
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
认等的费用。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
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保修期内
履行保修义务的担保。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结算价:指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本工程后,双方就承包人所完成全部合格工作内
容所确认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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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单价:完成合同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
理费、利润、税金及风险费等。
其他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项目所在地省、市颁布的
有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条例、规定等。如有不一致,以要求高者为准。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A.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以及施工图设计说
明书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委、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规范;B.本工程适用标
准、规范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省、市标准规范,若项目所在地省、市没有相应标准、规范
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C.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本
合同附件二《管理文件部分-技术规范》中明确,发包人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了
解并接受,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签约合同价中。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以下排列在前的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若合同文
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i. 合同协议书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若三者有矛盾,则合同附件优先;若各合同附件之
间有矛盾,则以日期最近的解释为准。
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招标清单等)
投标文件
其它相关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另行达成的协议、决议,并经双方有效签署后,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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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优先效力。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组织设计人、承包人等各方进行施工图设计交底,并向承包人提供 4 套完整的施
工图(蓝图),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承包人应自行复制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根据
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分批分阶段提供施工图,承包人不得因此主张延长工
期和费用索赔,除非上述迟延提供图纸已经影响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
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
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发包人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
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
的图纸施工。
承包人文件
(1) 承包人应提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预算、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等;
(2) 承包人应提供文件期限: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开工前 14 日内提供、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在开工
前 14日内提供;
(3) 承包人应提供文件数量:施工图预算两份(含电子文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各肆份(含电子文档);
(4)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实际审批内容另行确定。
(1)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需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后签字盖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有异议的,
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审核后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并不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
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联络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发包人送达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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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
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
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
出入现场的权利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
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
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
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
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
施工需要的,由
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场内交通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在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前,
需经过总承包管理单位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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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知识产权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
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
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
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
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
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
任,由承包人承担
。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
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发包人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同时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
工证件和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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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
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
知承包人。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
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提供施工现场
开工前,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分批移交施工工
作面,承包人应合理调配各项生产要素,并不得以此主张工期和费用索赔,除非分批移交
已经严重影响关键线路的工期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仅可主张相应工期顺延。
提供施工条件
现场相关配套设施及条件以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照管内容为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合同范
围部分-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照管及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承包人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批准和备案,以及办理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申
请、批准与手续,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1)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2) 承包人须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夜间施工管理、工伤保险
及工资担保等手续,承担相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应由承包人负责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
赔、诉讼、损害责任、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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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损失。
(3) 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于不同阶段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进
度计划的调整及细化(收到图纸后的 14天内),每月 25日向发包人提供下个月进度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1) 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
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
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按照第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须承担如下责任:
a) 承包人应保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设施,以确保工程的完好,直至工程交付。
b)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一定
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另外还应抄送总包以及监理单位审批。
c)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漏
电保护装置,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另外还应抄送总包以及监理单位审批。
d)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其它工作及责任。
(4)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
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5)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 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a)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管理条例、及工程所在地
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确保优质、安全、文明完成
本工程的建设。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所发生的损失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
b) 严格执行发包人的规定、指示和指令,服从发包人及工程总承包人的现场施工安排及统一协
调,按照发包人及工程总承包人要求出席各种工程会议。
c) 承包人应负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检测及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如该项检测或验
收需要发包人或工程总承包人出面签署合同或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应全力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
相应费用。
d) 承包人每天负责将工程承包范围内所产生施工废渣及垃圾清理并运至工程总承包人在现场的指
定地点,此费用已包括在措施费中。
e) 根据工程进度及监理人指令及时向监理人递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等;在未取得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前,不得进展下一步工作。
f) 承包人必须做好与工程总承包人及其他独立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的沟通、协调,不得在任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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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或破坏其它单位工作,否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赔偿。
g) 承包人不得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对本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等情况为借口而做
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
h) 承包人须负责从工程总承包人在现场的水、电接口至施工场地并承担相关费用。临时生活用
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期限为自承包人进场至竣工交付/竣工验收。任何因现场水、电供应量不
足而导致的额外补充水、电用量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i) 本工程施工期间若涉及到排水,由承包人充分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制定施工方案,确保防止泥
浆水排入市政管线、河道,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承包人确保污水
排放符合要求,并在市政管线未通前自行解决排放。
a) 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省、市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b) 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
人有关损失。
c) 鉴于发包人在招标时提供给承包人现场勘察的机会,承包人应接受开
工日的现场条件,并应自费消除影响工程进行的先前留在现场的任何垃圾、残留物及障碍物。承包人
不得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对本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等情况为借口而做出的额外索赔
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予考虑。
d) 承包人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所有市政
地下管线,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进行充分了解,并承担相关费用。
e) 本工程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承包人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以发包人正式书面确认函为准,需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
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
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
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发包
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须承担一切因此而导致的费用及损失。
项目经理必须全职于本项目,不得兼任其他项目。项目经理驻现场的时间为每月不少于 25
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发包人书面批准请假除外)。若发现项目经理驻现场时间不符合
上述要求,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 10,000元/天的违约金,按月考核。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 10,000 元/人
/天的违约金。如有特殊情况不到工地需向发包人请假及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有政府检
查工作或发包人参加的会议不能请假。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
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
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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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
履行第 项约定的职责。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需更换,应至少提
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且资历必须不低于前任,否则发包
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项目经理为 500,000 元/人次,技术负责人为 300,000 元/人
次。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
更换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到岗,到岗后原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才
能离开,否则按照项目经理擅自离岗规定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称职或无足够能力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
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承包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天内用经发包人认可的人员完成更换。
否则,每推迟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人。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
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
书面同意。
以上所有违约金的支付,工料测量师在收到发包人关于违约金扣除的通知后,在工程进度
款中予以扣除并纳入结算。
承包人人员
承包人进场后 7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及施工监理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
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供发包人及
监理人审核,经审核确认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
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
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原件供监理人审核,并提供复印件供监理人存
档报备。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更换一次,
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承包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天内,用经发包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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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人员完成更换。否则,每推迟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人。
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通用条
款 条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
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
承包单位更换管理人员,须提前 7 天书面上报发包人同意方可执行。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
员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或未经发包人允许而调换的,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3,000元。
承包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如施工员、测量员等每日必需到工地现场〔特殊情况除外〕,
如有特殊情况不到工地需向发包人请假及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每天向
承包人收取 3,000元/人的违约金。
鉴于本项目工期紧、质量要求高,承包人承诺在团队组建过程中加强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力
和
数量的配备,高峰时管理人员不少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数量。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
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
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分包
分包的一般约定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
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分包确定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在
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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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承包人应负责全面协调管理
各专业分包单位,承包人应统筹考虑各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顺序、作业交叉、技术措施等各
方面问题,保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分包工程的工期不受影响。所有因承包人协调不
力或不当而产生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专业分包单位因承包人
协调不力或不当造成返工,由此引起的费用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要求各专业分包单
位,在分包工程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规范和条件履行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对各专业
分包
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各方面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确保其和各专业分包
单位的工作界限清晰及适当划分,并确保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并配合。
分包合同价款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
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
除该部分款项。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
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承包人应接受、服从本项目工程总承包人对其进行的照管,并在工程总承包人的照管下进行相
应的工作,具体详见合同附件一《承包范围部分-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的照管及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
除以上照管外,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需其它照管及保护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3)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被盗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
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 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
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
(2) 承包人应尽力采用任何一种措施以保护成品和半成品,若因此而由发包人提出特殊的保护要求
或措施,则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及实施,且承担相应费用。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履约担保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4.监理人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发出监理指示,发包人应将对监理人的相关授权及时告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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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
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责任与义务。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
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
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
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
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
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或项目经理部收件负责
人。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
第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异议的,应在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即视为无异
议,并应立即遵照执行。针对该等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
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
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
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四条。
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规定质量要求,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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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的 1%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全部经济损失。
发包人有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对工程进行检查检验(包括剥离或开孔检查等),或邀
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若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或自行发出书面通知,选
择以下一项或数项条款进行处理:
(1) 暂停施工;
(2) 整改通知书;
(3) 扣减应付承包人 10,000—100,00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
(1) 维修或返工直至满足规范设计及发包人要求,并承担相应检测费用和发包人的相关损
失。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和工料测量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如未按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每项扣 1万元作为违约金,若造成重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则承包人应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
同约定标准为止,并承担一切返工费用及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
不能达到约定条件,发包人有权利选择第三方接替承包人完成以上工程,则承包人应承担
完成以上工程所需全部费用及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a 发包人因选择
第三方施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b 发包人另行选择第三方完成未完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完成未
完工程按合同约定应获得的价款之差额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本签约合同价 10%作为违约
金)。若因以上原因造成合同解除,则双方按照通用条款 款第 2)约定执行。
质量保证措施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
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
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
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
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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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
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
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隐蔽工程检查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自检记录需有相关
责任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检查程序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
及发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
查资料。
监理人及发包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
人及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
监理人及发包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
及发包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
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
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
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及发包人有权
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或由监理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费用将由
承包人承担,并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
照第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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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安全文明施工
安全生产要求
(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项目安全生产
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人员死亡事故为零,大型设备倒坍或损毁事故为零,火灾事故为零。
a) 安全管理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坚持预防为主和事前控制,及时发
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b)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
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达不到发包人的安全施工要求,
发包人有权自行采取措施,并从承包人的安全施工措施专项费用中予以扣除。
c)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大型设备倒坍或损毁事故,火灾事故等,发包人
有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50万元/次。
(2)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
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
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
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
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
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
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
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
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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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治安保卫
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
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
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
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发包人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承诺将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严禁其施工人员(包括分包人)下海游泳,若承包人施工人员违
规下海游泳,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确需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承包人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发生安全生
产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本项目施工现场须达到海南省、三亚市及发包人对文明工地标准的要求,如达不到,承包人
需支付相当于合同价 1%的违约金。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施工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
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不得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
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提出费用增加。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
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
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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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
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
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安全生产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第三方人员或承包人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职业健康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
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
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
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
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
或付酬。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
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
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
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
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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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施工方案;
(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 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 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 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 施工管理及服务方案
(10) 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及 条要求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
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
理人提出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
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在 3日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工程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的施工工期
及进度安排之间影响,并进行相应的协调以保证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应
充分与工程总承包人进行协调,并取得其同意。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
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
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
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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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
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责任或义务。
开工
开工准备
承包人应按照第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
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
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开工通知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测量放线
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
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
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
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
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工期延误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
的工期,但
承包人亦不可因竣工期限获得延长而引起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和/或费用提出索偿。
(1) 不可抗力(不包括不够成破坏性的地震、不包括类似投资方、政府部门检查等引起的
工程暂停,或大型庆典等工地限制施工等),或异常恶劣的气候;
(1) 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通知变更、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
(2) 承包人未能在应当的时间从发包人处得到必需的指令、图纸、细节或标高,而承包人
曾在适当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要求该等资料;适当日期乃指,在考虑到完工日或当时按本合同条
件已给予的工期延长后,与承包人应该获得有关资料的日期相差不太远亦不太近;
(3) 发包人直接雇佣的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独立专业承包人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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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任何已通过正常验收程序过后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
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惟若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要求者则除外;对任何未
通过正常验收程序过后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
除外;
(5) 为遵守合同关于古物古迹的条款;
(6) 非因承包人过错、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延误。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3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估
算出因上述事件影响工期的长短,并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竣工日期是否可合理的延
长期限。承包人必须尽力设法防止拖延及采取一切令发包人满意的合理措施使工程能按既
定计划施工完成。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
修订〕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照以下条款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
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 若承包人执行与合同文件或发包人的指示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
分工程,一切因此引致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 若原定的竣工日期明显地因承包人的延误而变得不可遵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优先完成本工程
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或加班赶工,
则承包人须无条件遵从发包人要求,由此增加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所延误工期仍按照
违约条款处理。
(1) 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按照原定时间节点完工,则发包人有权选择第三方完成本合同承包范
围中部分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承担完成以上工程所需全部费用(指发包人与第三方就完
成以上工程的实际结算价,此费用不须承包人确认,直接从签约合同价中扣除)及发包人由此产生的
一切损失。
(2) 若承包人无法按照双方确认重要节点工期完工,则分别按照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一/日历天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延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日历
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
务。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
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i. 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发布的台风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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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项目所在地日降雨量超过 200mm且持续三天的大雨;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
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暂停施工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
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
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30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
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
议,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
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
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
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持续 56 天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
继续施工。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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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
扩大损失。
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
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
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
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
复。
8.材料与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
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
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发包人的品牌要求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
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
备,承包人不得自行选择产品品牌、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如在合同中未列明,且又需使用的产品,
须根据设计要求、规范要求和发包人对产品档次要求,选送三个或三个以上品牌供发包人选取,承
包人须按发包人选定的品牌及规格进行选购。承包人违反本款约定自行选择生产厂家、产品品牌或
供应商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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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
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
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
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
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已含在承包人安
装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
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若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
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
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已经进场的材料设备承包人不得擅自运出施工现场。承包人违反本
条约定,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擅自运出材料合同价 10%的违约金。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监理人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
及发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及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
立即改正、禁止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工程中继续使用,并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
即时运出场外。如在监理人指定处理日期后仍未进行整改,由发包人对不合格材料依照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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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清场处理,相关费用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样品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样品(需在显著位置贴标签并盖章),数量要达到足以让发包人、
监理人以目视、仪器监测、试验等手段检测样品质量的要求和用于存档、展示的目的,且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
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
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需盖章),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
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14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
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
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
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 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 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 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 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 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 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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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引起合同费用变化均由
承包人承担,合同价均不予以调整。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
批准。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及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
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
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
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
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
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
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
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
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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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
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
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
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
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
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
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
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变更的范围
以发包人批准确认的变更范围为准;未经发包人审批确认的任何变更,承包人不能得到任何费用
和工期的补偿。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产生过失而做的变更、均不视为合同变更,所造成工期、费用及
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有权通过监理人或自行发出书面通知,减少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并相应扣除该部分工程
款,承包人不得就减少工程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利润或费用索赔,但承包人已实际施工部分应纳入
结算范围。
变更权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
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只有发包人有权发出变更指示(但应通知监理人)。除得到发包人指示外,承包人不能擅自作出
变更。如承包人有合理的变更建议,经发包人授权且书面确认批准的可以作为变更,任何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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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或追认的变更皆不会影响本合同实施的效力。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批准的一切变更应由工料测
量师进行计量和估价。当进行该计量工作时,工料测量师及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在场以及做可能
所需笔记和计量工作的机会。
变更程序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向承包人及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
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
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当发包人发出变更指示,而承包人认为该等指示涉及返工工作时,承包人须于收到该指示
后三天内通知发包人,并在七天内就有关返工项目作出专门记录,说明该等返工项目的细
节(包括初步记录照片及其他有效证明)及初步估算。详细记录及照片须于返工工作开展
前取得发包人及监理人签署核实。
上述返工项目之索偿申请须连同由监理人签署核实之详细记录及照片一同提交给发包人及
工料测量师审核,如不能遵守上述流程,则承包人之有关索偿将不予受理。
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原则
(1) 原合同清单有相应清单项的套用原合同清单单价。但变更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超出合
同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单项工程量的 10%时,则发包人有权就以上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套用
原合同清单单价,按照通用条款 条第(3)点重新核价。
(2) 原合同清单有相似清单项仅主材作换算,价差部分仅计税金,综合单价中的其余费用
不变;
(3) 原合同清单无相应或相似清单项的,零星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也无适用的,双方约定
变更工程仅计取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按照海南省定额套用,人工单价选
用海南省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机械台班单价选用中标价中组成清单子目综合单价里的价格执行,
对于中标价格中没有的机械台班单价则参考《2011 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规定的台班单价;管
理费、利润及税金分别按照海南省相关定额的相关章节取费基数(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和费率执
行,(定额参照:(《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1》《海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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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常用册)2008》《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 2013》),
其他费用均不计取。
(1) 针对以上(2)(3)条款,材料价格的确定原则:材料价格首先选用中标价中组成清
单子目综合单价里的价格(若同一种材料有多种价格,以最低的为准);其次选用“土建/安装常用"
非信息价"材料基准表”中的价格;再次选用《海南工程造价信息》之“海口市、三亚市建设工程主要
材料参考价”和《三亚市物价局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中的价格;若以上文件仍未包
含新增材料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确认(执行以下第(5)条)。
(2) 对于需根据市场行情确认的材料,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前申报核价单,不少于三个品
牌,发包人有权确定材料品牌,若发包人认为所确定品牌的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以发包人询
价乘以 计入材料价,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以此为依据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不得以对价格有异议而
影响工程施工,对工程进度造成拖延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采取措施弥补,若承包人拒不执行或
执行不到位,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解除合同,按照通用条款 条处理。
(3) 所有变更费用不计取措施费、照管及配合费。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在承包人提供
足以使得发包人对承包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作出判断的充分信息的前提下,发包人在收
到承包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后的 15天对承包人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予以答复。
现场签证费用必须在事实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按发包人规定的报审程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
逾时报审,发包人视作为承包人自己承担此签证费用而一律不予受理。
若承包人的签证费用是计取工时的,则监理人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的计日工进行记
录,并由承包人在提交签证申报资料时提交,若无施工过程中的监理人签字确认的计日
工,则发包人有权不认可该项费用的申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未提交变更估算申请,并且又不及时以书面形式阐
明原因的,则将被视为
承包人放弃通用条款第 19 条的索赔之权利;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就合同价格
的增减,工期调整和/或对合同的其它修改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出现以上两种情况,发包人
均有权要求承包人执行以上变更,承包人不得以该变更费用未被发包方接纳而拒绝执行变
更工作,若因承包人拒绝执行变更工作而引起的工期费用及损失将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
另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 50万元/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须按照监理人要求格式申报签证单或报价单,相应的审批流程签署完毕予以生效。
经审核确认后的价格调整可以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
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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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发现其中存在
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
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发包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及监理人。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款〔商定
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暂估价
甲供材料
(1) 由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负责安装
合同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安装过程中所需的一切辅材、人工、机械、管理费、装卸费、二
次倒运、材料检测费及其它间接费用、利润及除前述以外的一切税金,以上综合单价中
不包含甲供材料费及采保费。
承包人投标按照发包人招标暂定金额(甲供材料)自行申报采保费率,一旦被发包人接
受,视为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已充分预知配合采购及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
费用,采保费率在本合同固定不变更。
(1) 结算方式
a) 发包人供应实际数量≤装妥后的实物工程量*(1+本合同清单中确认损耗率),则节约材料归
发包人所有。
b) 发包人供应实际数量>装妥后的实物工程量*(1+本合同清单中确认损耗率),则超出供应材
料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扣除超出材料款=【发包人供应实际材料数量—
装妥后的实物工程量*(1+本合同清单中确认损耗率)】*发包人材料采购价*(1+税率)
c) 甲供材料采保费结算方式:
采保费=∑装妥后的实物工程量*(1+本合同清单中确认损耗率)*发包人材料采购
价*采保费率
甲指乙供
(1) 以材料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
合同综合单价是在此材料暂估价的基础上计算辅材、损耗、人工、机械、装卸费、二次转运
费、采保费及其它间接费用、利润及除前述以外的一切税金。
(1) 结算方式
材料价差=∑装妥后的实物工程量*(经发包方确认价-暂估价)*(1+税率)
暂列金额
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仅为发包人在招标时为本工程预留的费用,此部分费用属于发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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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无权使用此金额,
日后将按发包人的指令与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
计日工
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及监理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计日工表上填报的综合单价计算,计日工
的确认必须在事发当时即经由监理及发包人于现场签字确认,事后发包人及监理有权不予确认。
11.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任何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费用变化,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增减均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期
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合同价格形式
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五条。
定金
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六条。
工程进度款
(1)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经工料测量师及发包人审核完毕,承
包人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提交相关资料,发包人付款;发包人无合理理由逾期支付进度款
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1)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2)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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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
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
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
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
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
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2) 承包人需提供一切有关政府部门所需竣工资料及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盖章的竣工图;同时亦须额
外提供发包人四套上述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竣工图光盘一张、计算资料、产品说明书、使用及操作说
明书、保养维修手册、保证书等。
竣工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
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
(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
成竣工验收。
(2)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取得整体工程竣工备案且承包人满足竣工退场条件
后 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
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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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得擅自使用。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通过项目整体工程竣工备案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
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
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1)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并由双方签署书面移交证明。
(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
项费用,并向发包人按照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日历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大
于上述违约金金额,则按实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 承包人应为本工程每种规格的面材保留备用材料,备用材料需作为竣工移交材料,经发包人确
认后,由承包人负责保存在自己仓库中。
工程试车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
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
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
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小
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1) 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
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
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
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
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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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
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
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
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
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
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
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附件。
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
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
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款约定进行
修复。
竣工退场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
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后 15 天或发包
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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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
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并按 项的约定处理。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申请及审核
1) 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完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 30 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
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条款及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
结算。
2) 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完整详实、数据准确,竣工图纸必须准确反映工程的真实情况,标注清晰,
不得模棱两可,否则按有利于发包人来理解计算结算工程造价。
3) 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120 天内完成核实(不包括有争议部分),审核完毕经双方
确认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
4) 为了减少双方核对时间,承包人报审的结算价超过发包人最终审定的结算价的 5%至 10%
(含),违约金扣除金额为:(承包人报审的结算价-发包人最终审定的结算价*)×5%;
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 10%,违约金扣除金额为:(承包人报
审的结算价-发包人最终审定的结算价*)×10%;
两者分段计算,两者之和作为结算总违约金,并降低承包人作为发包人承建商的信誉度。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
人按照第 款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4 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同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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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合同协议书第六条进行支付。
(2)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保修期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保修义
务。
保修期
本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详见合同附件二《管理文件部分-工程质量
保修书》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单
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质量保修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
用工程的,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遵循先处理问题后划分责任的原则解决工程质量事故。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
用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质量保修期顺延。
(2) 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的费用;
(3)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
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
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
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 2 天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
或损坏。
未能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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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
用
经发包人确认后即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
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
密等规定。
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额详见合同附件二《管理文件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在质量保修期
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48小时内派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免费修复任何出现质量问题
的部位及由于本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本项目建筑整体或部分的任何质量问题,否则,发包人可
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可直接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返修的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如因本工程导致本项目
主体结构等的修整或重建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及赔偿发包人全部的损失。
当已完成或已进行最后修复的工程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的规定而出现
缺陷,而发包人认为该等缺陷由发包人/或其他专项承包人进行修复较为适合,发包人有权从付予
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该等费用。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协议书第六条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6.违约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2)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
行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停工或延长工期。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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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合同已有相反约定,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第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84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并核定结算价后 56 天支付下列款
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4)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6)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
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 承包人违反第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
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 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重要节点、不能按时竣工或某些原因致使发包人认为
承包人不能胜任该项工程。
(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
进行修复的;
(7)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其
撤销决定;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项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并得到发包人认
可。
(9) 承包人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重复发生以上行为达到三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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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
(11)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
改正。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及时按规定向工人发放工资,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将按拖欠工
资的双倍收取相应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欠付情况直接代替承包人发放欠付的工人工资,代发放的欠
付工资全额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回,如承包人工程款不足扣除,发包人可索赔。如因此造成工
人工资超额发放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自行向工人追回。
2. 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品牌与合同规定品牌不符,承包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更换,并
向发包人支付此部分材料设备价的 10%作为违约金。
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如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的,由
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10万元/次。
4. 发生下述情形,视为乙方违反诚信,包括但不限于伪造以往施工业绩、提交伪造保函、使用假
冒伪略材料设备、捏造施工工程主张工程款、使用私刻(伪造)印章等。上述情形一经查实,乙方除
自负费用消除上述影响外,并应承担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并将
乙方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录。
5. 就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无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视违约情形要求承包人支付 1万元至 20万元的违约金。
6.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出现第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或第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监理人发
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
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
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则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并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3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 发包人因选择其他承包人发生的相关费用;
b) 发包人另行选择承包人完成未完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完成未完工程按合同约定应获得的价款之差
额损失;
c) 因合同终止而导致工期延误损失;
d) 因合同终止而增加的管理费用等损失。
2) 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留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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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自有设备或材料作为补偿。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以下工作: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确定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确定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
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
人未能就合同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
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第三方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
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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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
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
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
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
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品的价款;
(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
失;
(1)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2)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3)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发包人负责为本工程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其范围已包括此承包工
程。但相应所有免赔额以内的赔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消化。该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承包人可在
法定工作时间内到发包人处查阅。对发包人保险条款中的特别除外部分,承包人应从自己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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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及合同附加的义务考虑加保与否,并承担加保费用。该项保险若因承包人的过失而使工期延
长需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所购买的保险未能保障其
自身的风险时,可自费补充投保。
土建总承包人已代为承包人代缴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承包人进场后按照签约合同价千分之一
向土建总承包人缴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得以任何方式
调整或变更;该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承包人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到土建总承包人处查阅。对土
建总承包人保险条款中的特别除外部分,承包人应从自己的经验及合同附加的义务考虑加保与
否,并承担加保费用。若因承包人的过失而使工期延长,导致保险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
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认为土建总承包人所购买的保险未能保障其自身的风险时,可自费补
充投保。
承包人必须购买以下保险:
a) 承包人施工机械及设备保险
承包人应对由其带进现场的属于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及设备和其他器械投保。承包人应在工
程量清单中列出各项保险费用。
b) 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临建设施的保险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a) 现场以外的场地、运输、仓贮、加工场等所需要的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所有费
用。
b)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c) 其余按工程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购买的一切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所需的但未包含在发包人投保范围内的其他保险。承包人不得
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合同
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提交满足本合同所要求的有关保险文件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予以复核)。
如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得在其保险合同条款中加入“其保险人有权或可以向发包人的保险人提出索赔”等或类
似的条款。
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其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
有完备及充足的保险,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证按合同文件规定投保的任何保险合同生效,或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
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时,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保险金使该类保险合同生效,其后随时从应付
或届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循已生效的保险单条款导致相关理赔未被接受,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
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赔款。
发包人购买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及土建总承包人购买“建筑意外伤害险”
的保险期在保险公司的保险书内已有详尽说明,保险期若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因此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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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19.索赔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
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
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
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及时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审核,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
结果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质量保修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
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
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
质量保修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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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审核〕约定确认结算价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确
认结算价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双方确认结算价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按照如下办法执行:
a) 合同双方友好协商;
b) 若不能按第一款予以解决的,双方同意委托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
21.承包人负责深化设计
承包人按照招标图及设计要求约定向发包人提供:
(1) 深化施工图、计算书或其它深化设计文件和资料。
(2) 详细操作及维修手册(使发包人能够操纵、维修)。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将其负责深化设计成果提交发包人审核。若未按发包人规定
时间提交造成工程延缓,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天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深化设
计图经建筑设计单位/审图中心以及发包人确认或批准后,方可作为现场施工图,且承包人不得随意变
更深化设计图。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深化设计成果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给定的时间内,根据发包
人修改意见提供修改后的深化设计成果。
若深化设计成果需经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批准的,承包人应负责在发包人要求时间
内将深化设计图报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并须获得批准。
无论发包人以何种方式对承包人负责深化设计的图纸给予批准与认可,均不免除承包人对其完成
的深化设计成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承包人的深化设计缺陷导致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遭受损
失,则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或第三方全部损失。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数量提供纸质版蓝图以及电子版文件,电子版包括 CAD 格式以及 PDF 格
式。
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创作或提供的任何及全部图纸、记录或者深化设计图应被视做代表发包人的
职务作品,发包人应是该图纸、记录或者设计的唯一知识产权人。
22.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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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合同另有约定,如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责任的,该损失应仅指
直接损失。
即使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的任何违约(如未及时付款)或者任何争议为借口,在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停工或延长工期;若出现停工或延长工期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100万元/次,并承担发包人全部损失。
因承包人的成员、雇员、分包人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其它各方发生的各种事故、异常事件、人身伤
害等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支出和损失均属承包人风险,承包人不能以此向发包人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或
增加任何费用。
承包人严格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劳务人员的手续、向施工人员提供合法
施工、劳动保护和生活条件,按时支付报酬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等,如承包人未按
其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支付劳务人员劳务费用、拖欠民工工资引发民工闹事、围堵、上访
等事件,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2%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
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相关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予以扣
除。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款后,应将全部工程款用于本工程,实现专款专用,如果承包人有挪用工程款
现象,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协议,且发现一次扣除签约合同价的 2%作为承包人违约的违约金。
承包人同意与发包人建立长效的高层沟通机制,相关高层每季度进行一次见面沟通;承包人承诺
关键人员在重要节点期间每月到一次工地现场与发包人管理层对接和沟通。
23.通知、文件送达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索赔或其它通讯往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但对于本项
目全体承包人均有约束力的内容,发包人/工程总承包人有权以公告、布告等形式进行通知。双方在此
不可撤销地确认并承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签署页所留下的地址为各方真实有效地址,
并且同意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及传票、裁定、判决或其它法律诉讼通知,送达于该地址即视为充分有
效送达。并且,该地址如有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但新的真实地址唯有在书面通知对方后才可
视为对其原地址做了有效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之间任何关于本合同向对方的通知行为,均应以快递邮件、挂号信形
式或专人送递进行方为有效。以快递邮件、挂号信形式发出的,在该通知投寄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即
视为送达;以专人送递的,则一经实际签收即视为送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3)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样品,若提供的样品 3 次仍未能
达到发包人要求,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自动退场且承担双方全部经济损失;否则,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定采购,合同价维持不更。
(4) 承包人承诺于本合同签订后 20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深化设计图及计算书等相关设计资
料,经发包人审核后修改三次仍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承包人自动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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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并承担双方全部经济损失;经发包人批准后的深化图作为最终施工图。
(5)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承包人提出不合理索赔及诉求,严重影响本合同执行,则发包人将承
包人提交复星集团,并列入本集团合作黑名单。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一合同范围部分
目录
(根据实际调整)
1.承包范围共页
2.工作界面划分表共页
3.发包人指定材料品牌共页
4.工程总承包人需提供的照管及配合共 6页
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括低层产权式酒店(不含样板间)图纸内所有铝格栅、装饰铝板、石材幕墙等(具体详见
图纸、招标清单及工作界面表),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供货及施工等工作,具体如下。
承包人完成以上部位深化设计、制作及安装等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 图纸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石材幕墙、铝格栅、铝板、玻璃的石材、玻璃、铝板、钢骨
架、铝型材、埋件、防水、密封
等相应的表面喷涂处理、及自身所需负责的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工作等;
(1) 供应及安装一切所需的固定件、固定螺丝、附件或托座、挡水条、挡风雨条;结构金属、
小五金、配件以及为完成石材幕墙、铝格栅、铝板、玻璃工程所需的一切钢架/支架等;
(2) 石材幕墙、钢结构、铝格栅、铝板、玻璃的密封(包括层间密封)、堵缝、封塞、泛水、
防水以及防水的整修;
(3) 提供所须之深化图、工程建议书、施工详图、装配详图、样本、竣工图等资料;
(4) 对外墙灯饰的配合工序,包括钻穿成孔、凹口、凹槽、封堵等,及相关联的防火、防水、
隔热和通风措施;
(5) 设置自身防雷接地系统以及负责完成该系统与总防雷接地系统的连接;
(6) 服从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做出的所有变更指示(包括工作范围及做法)及修整指令;
(7) 配合总承包工程承包人的进度安排,分清界面,服从发包人及总承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
(8) 竣工后清洁达到发包人满意;
(9) 根据现行国家、海南省的规范及法规进行必须的测试(包括但不限于风压变形性能测试、
空气渗透性能测试、雨水渗透性能测试和平面内变形性能测试及试验等)、保证及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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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所有工程资料方案制作整理建档,所有工程及材料检测或工程检测及试验、工程验收配
合,保修期内一切保修措施等跟工程有关的一切内容;
(11) 申报及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资料及费用;
(1) 为满足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有关的工作及费用
(2) 对于甲供材料的相关协调、配合及照管:
a) 货物运抵现场时由供应商代表统一组织安排,承包人、材料供应商、监理以及发
包人根据合同规范及标准共同对货物进行检查,若发现问题时,有必要则保留现场或拍照,经承包人
代表人员及监理、发包人代表认可,材料供应商人员应随即对规格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做出
更换的安排确认,或对缺少的货物做出补足的安排,其安排必须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满足本工程进度
的要求。发包人代表、监理、材料供应商和承包人共同验收,经共同验收并确认的材料由材料供应商
移交至
承包人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的责任(包括仓储、二次搬运、安装、成品保护等);
a) 承包人需配合甲供材料供应商一切相关政府部门报审工作,并负责其成品保护工
作;
(1) 项目工作界面划分
具体划分详见后附工作界面划分表。
工作界面划分表用于划分与石材幕墙、钢结构、铝格栅、铝板、玻璃相关的各合同间的工作界
面,但不应作为合同范围的唯一解释,若工作界面划分表及本合同范围的描述间有矛盾或不一
致,应于报价时书面提出,若于定标后才发现该等矛盾或不一致,一切以发包人解释为准,但
该等解释均不作为索额外费用和要求工期延长的依据。
(2) 分段移交及竣工
若发包人要求分段移交,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相应完成相关区域之石材幕墙、钢结构、铝格
栅、铝板、玻璃工程。
发包人按本条款接收任何提早移交区域时,所有工程仍在进行中的范围应予妥善地隔离。无论
图纸上有没有显示分段移交区域之围板,一切因此原因而须加建之临时围板,防尘罩等额外费
用,都会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总承包工程承包人须就分段移交,按需要重新布置一切
储藏间、货棚、办公室、临时厕所、施工机械等及兴建围板,以上额外费用及因工程分段移交
所引起的干扰及不便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已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总承包工程承包人同
意不会藉分段
移交要求为理由追加任何费用或工期延长,除特别说明外,一切因分段移交索偿都不会受理。
承包人亦应按前述要求完成分段移交工作。
惟请注意因本工程分段竣工,施工临时用电/水转为永久用电/水后,施工用电/水改用永久用电
/水,将分开独立电/水表计量,并按供电/水部门计费单价计量,费用已包括在合同金额中。承
包人亦应配合并按要求完成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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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界面划分表
发包人指定材料品牌
工程总承包人需提供照管及配合
工程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总包配合及照管工作,除独立承包人向工程总承包人缴
纳水电费外,工程总承包人不得再向独立承包人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合及管理费用。
一、工程总承包人需提供的照管及配合
1.临时设施的提供
1) 工程总承包人应许可所有独立承包人因完成各自工程而需进出施工现场权利,并无偿提供现场
已有脚手架、工作平台、垂直运输等临时设施供独立承包人使用;未经发包人的批准,所有已有脚手
架、工作平台、垂直运输设备等临时设施不得拆除、迁移。
2) 若独立承包人未在工程总承包人规定合理时间内完工,则工程总承包人有权拆除现场已有脚
手架、工作平台、垂直运输等临时设施,独立承包人应自行解决以上设备或措施完成未完工程,并承
担相关费用。
3) 除工程总承包人将按合同规定为独立承包人提供现场已有脚手架、工作平台、垂直运输等临时
设施外,独立承包人应根据自身需要搭设脚手架、梯子、工作平台、垂直运输等临时设施并承担相应
费用。
4) 工程总承包人须为所有独立承包人优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保证足够容量的用水用电,
水电供应不间断。
a) 临时供水:工程总承包人负责从发包人提供临时用水点接入,并完成本工程所需临时供水工
程;每二层设置一个供水点,作为独立承包人施工用水接驳点。
b) 临时照明及供电:工程总承包人负责从发包人提供临时用电点接入,并完成本工程所需临电工
程,每一层设施配电箱,作为独立承包人施工用电接驳点;
为消防、电梯、空调提供满足调试和验收的临时电源至相应机房和设备房。
a) 独立承包人负责从工程总承包人提供接入点引起施工所需水电点,并自行负责临时水电工程采
购安装、拆除,承担相关工程费及施工所需水电费。
1) 工程总承包人将已修建道路提供给独立承包人使用,并负责临时道路维护及日常畅通;负责
暗室施工场地和主要通道(特别是设备用房、地下室等)的临时照明、临时通风的设施及其管理,以
满足独立承包人的正常安全健康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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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总承包人需预留足够大会议室,并包括所需的会议桌及椅子,以满足工程总承包人及发
包人召开本项目所有独立承包人参与的工程会议使用;同时应建设足够办公室及员工宿舍,以满足独
立承包人有偿使用。
2.安全文明施工
1) 施工期间,工程总承包人负责现场统一管理,给独立承包人的雇员统一办理工地现场出入工
作牌。
2) 工程总承包人集中清理垃圾,独立承包人应按工程总承包人要求将自身施工产生的垃圾清倒
至工程总承包人的集中点。所有因独立承包人垃圾不按要求进行堆放或清倒的,则由工程总承包人或
其他人进行清理,相应产生的费用均由独立承包人承担,且无论是否已经向独立承包人等发出书面通
知。
3) 工程总承包人负责现场安保工作,但独立承包人必须负责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已完物料
或在建工作的完整、安全或防盗。
4) 工程总承包人应将建筑或工地的部分地方移交给独立承包人作为的物料贮藏间及工作区。
5) 工程总承包人在现场或其它所需地点为所有工种的工人无偿地提供临时卫生间、设备和排污
水管,并保持其实用和卫生。当卫生设备不是连接到污水系统时,工程总承包人必须每天进行清倒和
消毒,及在竣工后拆除和搬走。工程总承包人须指示其员工及其承包人的员工使用临时卫生设备,并
禁止工人在工程现场内其它地方便溺,违例者将会遭实时解雇,以作惩罚。因工人违反上述规定而受
到破坏的任何工程均需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费完全移走及重做,并令发包人满意。工程总承包人须负责
安排与市政污水管网进行临时接驳的所需工作,包括一切申请手续及劳务,并承担需向政府部门缴纳
的排污费及有关环卫费用,若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任何罚款均由工程总承包人承担。
1) 切实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现场所有人员切实做好安全教育,要求施工现场所有人员严
格遵守《安全管理条例》,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要求。
3.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独立承包人的总包配合
1) 在机房适当位置提供围栏、爬梯、活门等;对永久门没有安装完成前为所有机电房间提供临
时门包括一切门锁和配件以供保安防盗之用,并于安装永久门后才可拆卸清走。
2) 套管内的封堵工作由独立承包人完成。
3) 工程总承包人应做好各独立承包人施工完毕后的一次性修补、塞洞和塞缝工作,但该工作不
影响已完成的各独立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如因各独立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返工后造成需二次修补
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各独立承包人负责。
4) 工程总承包人向独立承包人提供其施工所需室内外水平及垂直控制线并应明确标示,并对提
供结果正确性负责;工程总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拆模后随即弹出 米控制线(建筑标高),并做出规
范标示,二次预埋须工程总承包人预先在墙面制作灰饼以控制线盒进出墙面的距离。如果工程总承包
人没有按此进行放线和制作灰饼,所引致的独立承包人的返工责任由工程总承包人承担。
5) 工程总承包人负责为独立承包人预留预埋线管的,线管须穿通铁丝,并确保线管的畅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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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堵塞或损坏不通,须由工程总承包人进行疏通,产生的费用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工程总承包人与各独立承包人具体配合
工程总承包人给予独立承包人的配合除按照合同文件内其它条款的要求外,还须包括以下:
1.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电梯工程的配合
1) 工程总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为所有电梯厅门洞提供临时保护栏和安全网等,并遵守所有发包人授
权代表及/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安全规则。在机房门没有安装前为所有机房提供临时门(包括一切门
锁和配件以供保安防盗用)并对窗进行临时封堵,永久门安装后才可拆卸清理临时门;
1) 工程总承包人提供临时木保护面给所有电梯门及门套、轿厢内,并在交楼前按照发包人要求
拆除清理。
2) 电梯门框与墙体之间塞缝由工程总承包人完成,以达到有关规范要求的标准。
3) 工程总承包人应在电梯门洞前加设防止进水的挡水坎,不允许在施工时进水;并负责电梯基
坑的清理、临时排水及防涝。
4) 工程总承包人必须在电梯机房内设置满足电梯施工、调试、验收等用电的配电箱;并保证将
临时电供应到电梯机房内配点箱,满足电梯测试/调试所需。
5) 技术规范所注明由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的其它工作。
2.工程总承包人提供铝合金门窗工程的配合
1) 工程总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预留洞口,若洞口尺寸不符合要求,则由工程总承包人负
责凿掉或修补;
2) 工程总承包人预留的每樘窗口、栏杆的水平线、垂直线、中心线、进出线;
3) 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时洞口应设置水泥预埋块,数量和间距应符合规范;
4) 工程总承包人按照图纸要求完成接地预埋;
5) 独立承包人负责门窗砂浆塞缝及防水,并保证门窗边 20cm 范围内不漏水,收边工作由工程总
承包人负责完成;
6) 工程总承包人应协助门窗、百叶及栏杆施工单位做好成品的保护工作和验收工作;
7) 技术要求所注明由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的其它工作。
3.工程总承包人提供进户门、防火门、单元门工程的配合
1) 工程总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预留洞口,若洞口尺寸不符合要求,则由工程总承包人负
责凿掉或修补;
2) 工程总承包人预留的洞口的水平线、垂直线、中心线、进出线;
1) 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时洞口应设置水泥预埋块,数量和间距应符合规范;
2) 独立承包人负责门洞塞缝,工程总承包人负责门口收边。
3) 工程总承包人应协助独立承包人做好成品的保护工作和验收工作;
4) 技术要求所注明由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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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总承包人提供外墙装修工程的配合
1) 工程总承包人按照设计要求及承包范围完成外墙基层,并达到合同规定质量要求;
2) 工程总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批准进度拆除外脚手架,并对外墙孔眼进行修补,面层装修材料由
独立承包人负责完成。
3) 独立承包人需使用吊篮或自行搭设脚手架,则将相关方案报监理及承包人审批,审批通过但
不代表工程总承包人及监理需承担安全责任,安全责任仍由独立承包人承担。
4) 工程总承包人应协助独立承包人做好成品的保护工作和验收工作;
5) 技术要求所注明由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的其它工作。
5.工程总承包人提供智能化工程的配合
1) 工程总承包人负责预留预埋,智能化专业单位负责协调配合及验收。
2) 工程总承包人负责参与工序验收并根据安装及规范要求进行边口嵌缝及粉刷;
3) 工程总承包人接地点预埋并确保达设计规范要求,接地点土建修补,接地测试参与;
4) 工程总承包人提供合理的堆场及现场交通条件、单体内施工工作面,提供现成垂直运输设备
使用及脚手架;
1) 工程总承包人应协助分包单位做好成品的保护工作和验收工作;
2) 技术要求所注明由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的其它工作。
6.工程总承包人提供消防工程的配合
1) 工程总承包人负责预留预埋,智能化专业单位负责协调配合及验收。
1) 工程总承包人提供合理的堆场及现场交通条件、单体内施工工作面,提供现成垂直运输设备
(及脚手架)使用;
2) 工程总承包人预留消火栓箱洞口时应注意消火栓箱大小、安装高度以及进栓管道位置(预留
加压送风口、风管洞口),预留错误需无条件返工;
3) 工程总承包人负责消防套管(、风口、风管)与结构间隙的封堵,消防单位负责套管内侧间
隙的封堵;
4) 工程总承包人应协助分包单位做好成品的保护工作和验收工作;
5) 技术要求所注明由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的其它工作。
7.工程总承包人提供室内精装修工程的配合
1) 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合同及图纸要求,完成精装修进场前土建施工及基层处理工作;
2) 工程总承包人预留门窗洞口及其它洞口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3) 工程总承包人提供地坪完成标高的控制线;负责协调楼梯通道防火门、入户门、电梯门安装
标高与精装单位完成面标高的关系;
4) 工程总承包人负责提供合理的堆场及现场交通条件、单体内施工工作面,提供现成垂直运输
设备使用;
5) 工程总承包人应协助分包单位做好成品的保护工作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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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技术要求所注明由工程总承包人提供的其它工作。
9.工程总承包人提供园林绿化工程的配合
1) 工程总承包人负责拆除塔吊及升降机基础及硬化场地,并负责将室外园林绿化范围建筑垃圾清
理干净;
2) 工程总承包人须保证小区主干道畅通,以便独立承包人材料运输;
3) 工程总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标高回填土方,并保证土质及密实度达到发包人要求;
1) 工程总承包人负责提供控制线,并对正确性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人对独立承包人的现场管理
1. 工程总承包人应主动审核各独立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并对施工计划进行监管,保证总工期。
若出现拖延现象时,工程总承包人有义务提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时工程总承包人也不得因
为自身原因影响到其他独立承包人的工期,否则,发包人有权参照实际工期延误程度对其进行处罚。
2. 在施工之前和施工期间或有需要时,由工程总承包人主持定期举行协调会议,充分协调各工
种、各专业的事情,并获得解决。所有会议必须事前知会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将会议纪录抄送发
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有权参与此等会议。
3. 工程总承包人应在其项目管理组织中选派满足工程需要数量协调工程师,该协调工程师负责
施工之前、施工中和竣工时与独立承包人的协调工作,上述“协调”一词应被视为包括(但不限
于):
1) 工程总承包人负责绘制本工程内所有管网综合布置图,解决各专业工程相互交叉冲突,为综合
机电工程、消防工程干线及日后良好维修等提供足够空间,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意见。
2) 建立一套详细的施工流程,使本工程和所有独立承包人工程能迅速而有效地完成。
3) 工程总承包人需负责提供有关工程的数据给独立承包人,由独立承包人核实相关数据是否与
所承包工程数据相吻合。
4. 工程总承包人应指导各独立承包人编制竣工资料,并负责按照档案馆要求进行竣工资料归
集,主送城建档案部门,若部分资料需工程总承包人配合盖章,工程总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同意,完成
以上事情所需任何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1. 工程总承包人须负责协助发包人及各独立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报建/报
监、竣工验收资料报审),并承担所须的一切协调费用。各独立承包人需按照政府/发包人有关部门
收集并整理相关资料,将符合规定的资料汇总后提报至工程总承包人,并积极协助及配合工程总承包
人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件。
1. 工程总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楼盘销售工作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根
据发包人不定期对客户开放施工现场要求,承包人应在开放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安全措
施,费用由工程总承包人承担;根据发包人需要提前完成部分施工项目(例如样板房及销售通道
等),工程总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
2. 各独立承包人应在进场后按工程总承包人要求及时的提供详细图纸或专业要求,以配合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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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程进行孔洞预留、预埋件的供应及安装、或开孔开洞开槽处理。如果独立承包人未有合理地按时
提供所需的资料,一切做槽口、凹槽、开洞、管子、设备基础等将由独立承包人自费进行。
附件二管理文件部分
目录
(根据实际调整)
1.技术要求共页
2.文明施工标准共 14页
3.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共 1页
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共 1页
5.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共 4页
6.现场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相关规定共 1页
7.施工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共 1页
8.工程质量保修书共 2页
9.廉政协议共 2页
10.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共 2页
11.银行保函格式共 1页
技术规范
文明施工标准
根据以下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制定符合本专业文明施工标准文件,经工程总承包人及监理人审批
后,作为现场施工依据。
1.总则
.为加强本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
据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在本项目内,凡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涂刷、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动,以
及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线、水利和港口码头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
应当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许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涉及安全的防护性构
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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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规范。
.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鼓励企业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
技术和工艺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施工现场内外文字书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因故中止施工的工地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与定义
.修缮工程。指对建(构)筑物内外实施维修、装修和装饰。
.涂刷工程。指采用涂料、油漆等液态性建材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
.道路交通工程。指市区道路(含人行道)、城郊公路、省际公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
高架轻轨、轻轨地铁、铁路等工程。
.清洗工程。指采用清洗液体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尘埃、污染物实施冲刷清洗。
.园林绿化工程。指公园、绿地、林园建设,以及花卉造景、道路隔离带绿化种植、行道树种植及
修剪。
.管线工程。指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天然气管、输油管、电缆管、光缆管、电信
管、电讯管等的排管,以及架空线架设和架空线落地施工。
.水利工程。指江、河、海堤的建筑、加固或加高,防汛水闸建筑、加固或维修,水利枢纽工程。
.警示漆。指提示注意通行安全的标色,标色分两种:一是红色漆与白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
色,二是黑色漆与黄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
.密目式安全网。指符合 GB5725—2009标准规定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立网。
.“六牌一图”。六牌即:安全警示牌、安全无重大伤亡事故累计天数牌、治安消防须知牌(人员
控制、治安规定、消防要求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文明施工纪律牌、务工人员维权须知
牌。一图即: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场容布局、网格责任划分,要彩色标明)。
.单位名称。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单位全称。
.联系电话。指直线电话和手机号码。
覆罩法施工。指采用降噪防尘(JZFC)可移动式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上,在其室内进行路
面破损或开挖等施工作业方法。
.钢板覆平法施工。指为保持道路通畅,在工程未完工时,用钢板临时覆盖路面,并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钢板与路面的不安全落差的施工方法。有效措施包括选用钢板嵌入地面、现场制作沥青平缓
斜坡、现场拼装可再利用的预制坡架(坡长均应≥ 米)。
.夜间施工。指在晚 22:00时至次晨 6:00时期间内的施工活动。
.高空掷抛。指在离地≥2米的高度向下掷抛物品垃圾。
.低音机械作业。指在 10 米半径立体空间内,机械运作和施工作业混合声响测试值≤60 分贝的作
业。
.强腐蚀性清洗液。指硝或酸化学成分含量占清洗液体总容量≥3%的清洗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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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
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医院、学校、机关、科
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
.凡施工工期>30天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耐火性硬质材料。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 米,重点
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 米。
.采用金属板材作围挡的,应设置可移动式或固定式基础,基础基座底宽应≥ 米,上宽≥
米,高≥ 米。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应≥ 米,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旧砖利用除
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砌筑砖墙或砖砌裙基以及表面抹平粉刷,
应使用砂浆。
.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围挡的稳固度,应满
足抗 12级以上大风。
.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 5 米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做
到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保证交通通行安全。5 米视距的围挡范围内禁止堆放各类物
品。
.围挡外侧 5 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 1 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禁止将围
挡用作挡土墙或其他设施设备的支撑。
.围挡外立面需设置广告的,应得到我公司批准后方可设置。
.需在围挡外实施项目配套市政工程施工的,应在施工边界增加使用 LL-98 型施工路栏作连续封闭
围护。
.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批准后,在扩大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
封闭。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
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
.公路工程,非重点区域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和半封闭城市道路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工期≤30 天
的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 LL-98 型施工路栏设置。禁止使用红白旗安全隔离绳或其它
材料替代施工路栏。
.使用 LL-98 型施工路栏应连续封闭围护,施工路栏之间紧扣牢固,整齐划一,并保持清洁、无破
损。
.在保持交通通行的城市道路上,需开启或提升窨井盖进行作业的,其作业区边界应采用 LL-98 型
折叠式施工路栏设置。
-98 型施工路栏设置应将底座槽钢的长边段面向施工作业区,施工路栏与施工区需要设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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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的,通道宽度应≥ 米。
-98 型施工路栏应横向印制承包人名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与本单位名称不相符的施工路
栏。
.对建(构)筑物外表实施涂装刷新或清洗施工作业的,在作业区域边界,应使用 LL-98 型施工路
栏作全封闭围护,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应放置在围护范围之内。
.在道路施工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施工路栏。
.重点区域内,道路管线施工应实行“开挖一段、敷设一段、修复一段”的施工方法,严禁全线同
时开挖作业。
5.脚手架设置
.凡作业面≥2米高度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
.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严禁
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混合搭设。
.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表面应涂刷警示漆。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
件除外。
.落地脚手架首排底笆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
.脚手架面向道路、街道的一侧,其横楞凸出外立面的长度应≤ 米,并确保外立面各横楞凸出
长度相一致。
.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弄口、路口。在人行道上搭设的,应确保行
人安全通行。
.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铺设漏尘
板材。
.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以及高架交通、桥梁工程桥板面施工的临边
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
.承包人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应每季度一次。
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
.凡按规定应搭设的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其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密目式安全网或不透尘网布,其质量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作封闭的,应做到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其封闭
高度应高出作业面≥ 米。
.使用不透尘网布的,承包人应结合脚手架的支撑体系,对立面抗拉强度、风载等进行论证验算,
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使用。
.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围护构架的外侧,应使用绿色安全密目网或浅绿色不
透尘网布实施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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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交通、桥梁工程的盖梁及桥板作业面临边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架外侧,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
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实施包裹。
.重点区域内应搭设脚手架的,脚手架离地高度<30 米的外围,应使用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其脚手
架的搭设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承包人负责对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进行检查、清洗和维修,应每季度一次,保
持其整洁、无破损、无掉角。
.严禁使用彩条布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围网。
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
.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出入门,并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式
方式。施工工地应设置≥2个出入门。
.出入门应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制作,并符合强度要求。
.出入门与围挡结合处应砌筑≥ 米× 米的门墩,其高度应高出围挡≥ 米,并与围挡紧密
连接。门墩应使用砂浆进行砌筑和粉刷。
.出入门总宽度应≥5 米(房屋修缮工程出入门总宽度宜≥ 米),总高度应小于围挡高度
米,其上边沿应和围挡顶部保持平齐。
.出入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并应满足防雨、保温、照明、通讯和人均 4平方米等要求。
.重点区域出入门内侧门卫室房顶上部应增设视频监视设备。
.出入门前或内侧需要设置旗杆的,应设置≥3 根并为奇数的防锈蚀性金属旗杆。居中的旗杆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专用旗杆,并应高于其他旗杆 米。旗杆基础设置应结实、坚固,并应设置
旗杆防护设施。
.出入门内侧应规范设置“六牌一图”。各图牌内径尺寸为高 米、宽 米,外径下沿离地高
度 米。
.图牌框架及其支撑立柱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
性,图牌应连续性排列。
.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无障碍,其外侧应当书写承包人名称,并可同时绘画
企业标识或标志。
8.施工铭牌设置
.应设置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 1 米、离地 米应设置外径高
米×宽 米的施工铭牌,其边宽均为 米。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
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
.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
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工程监督单位名称、监督单位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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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 LL-98 型施工路栏的工地,应在各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置可移动式施工铭牌,其底部搁置高度
为离地 米,版面搁置斜角均为 60 度,铭牌搁置架应使用金属杆件制作,确保稳固,满足施工
铭牌搁置时整体抗风力应达到 7级以上。
.道路管线综合工程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 米、高 1 米,管线单项及抢修工程施工铭牌外径尺寸
宽 米、高 米,其边宽均为 米。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
色,字体横向书写。
.设置 LL-98 型施工路栏的工地,其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掘路计划编号、掘路执照编
号、施工路名及路段、开竣工日期、作业时间、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
承包人名称、工程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抢修工程铭牌的内容应注明:抢修工程名称、施工路名及路段、抢修日期、承包人名称、工程项目负
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9.防护性棚架设置
.施工立面紧邻街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以及脚手架需要占用人行或车行通道的,应当设置防
护棚架,其搭设选用材料应按照本标准脚手架搭设要求执行。防护棚架的立杆选址严禁妨碍人、
车通行。
.防护棚架的棚顶离地高度应≥3 米,棚顶应设置二层,棚顶间隔高度≥ 米。首层棚顶上部应选
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
.因施工场地因素,施工塔机平衡臂旋转半径直接悬于工地邻近街坊、人行道路上空的,应设置棚
顶为三层的防护棚架。棚顶间隔高度≥1 米,首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
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
.防护棚架的两端口及沿边口,应选用耐腐蚀的板材予以全封闭,板材高度应超过顶层防护棚架平
面≥ 米,板材封闭应安置牢固,并涂刷保护材料,其外露板面宜涂刷警示漆。
.工地建筑物紧邻高压线安全距离,或者施工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距离超越高压线的,应按规定搭
设高压线防护架,防护架严禁使用金属杆件。
.确因施工场地面积因素,塔机起重臂无法避开超越围挡,或者现场两台及以上各塔机起重臂在旋
转半径内会形成相互碰撞的,承包人除应实施机械限位控制外,宜对该塔机安装具有远程监控功
能的智能化防碰撞自控装置。
.防护架的搭设需要局部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的,应在防护架离地 2 米及以下立杆部分用板材作全
封闭,其外露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警示漆。
.距离各类施工脚手架≥1 米的人行通道上方,或在塔机平衡臂、起重臂旋转半径范围以内的人行
通道上方应设置防护棚架。
.重点区域内,在人行通道上搭设防护棚架的,棚架内的顶部及两侧立杆间,应选用板材作全封
闭,确保板面挺直、平整、光滑,同时应在板材上涂刷警示漆。
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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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妥相关审批手续,按
规范设置临时通行道路。施工工期应严格遵守许可规定,严禁擅自占路、超越许可规定工期施
工。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并对车辆和行人出入通行有影响的,应按规定设置临时通行道路。
.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在邻近商业、企业、办公楼或居民住宅等出入门的一侧,应搭设有临边安全
围护的坚固、平整、连续的人行便道,并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承包人应当实施钢板
覆平法施工。
.沟槽(坑)开挖宽度≥ 米以上的,覆盖钢板下端应釆用金属型材作支撑加固。支撑加固方案
应经过安全性论证,并应报建设单位认可。
.覆盖道路的钢板厚度应≥ 米。钢板及选用的金属坡架,其各沿边应实施打磨处理,确保无
锐角和毛刺,确保人员和车辆通行安全。
.需提升道路上各类管线窨井盖,或铲刨路面形成窨井盖凸出路面≥ 米的,承包人应即时在
突出的窨井盖周边铺设宽度≥ 米的沥青砼斜坡,并确保路面通行基本平稳。
.禁止在人行道上堆放施工用设备、工具或材料。
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
.占路施工工程,应按规定在施工路段的两端点或路段的交叉路口,设置车辆禁行或限速标志、车
辆导流标志、行人导流标志。警示标志应在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醒目处设置。
.在每个占路施工路段两端的围挡或施工路栏端点上,承包人应安置夜间通行警示灯和具有夜间反
光功能的警示设施。使用 LL-98 型施工路栏的,应在通行道路一侧增设警示灯,确保行人和车
辆通行安全。
.占路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的,承包人应在其搭设物的两端,以及行人和车辆通道醒目
处安置或敷贴通行、防火警示标志。
.施工使用的各类交通标志及其设置,应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相关法规或规定,并保持稳固,确保抗
风力达到 7级以上。
.承包人应每天对各类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
.重点区域占用道路施工的,承包人应昼夜连续进行现场值班巡逻。在交通繁忙路口施工的,承包
人应派人或委托交通协管人员协助交通指挥,引导行人或车辆安全通行,确保路口通行畅通。
.占路施工工程,承包人间实施上下道工序施工更替的,上道工序完工的承包人,禁止在下道工序
承包人接替更换前,提前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警示标志。
.占路施工工程,在施工现场未实施交付验收,投入使用前,禁止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禁止撤除
施工铭牌和各类标志。
12.办公(生活)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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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的,应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顶棚应抹灰刷白或吊
顶,地面应浇筑厚度不小于 100mm、强度等级不低于 C15 的混凝土,且应铺设地砖和墙面批白。
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要求,且应满足牢固、美观、防
潮、保温、防火、通风、防台风 12 级以上、疏散等要求,严禁使用竹棚、油毡、石棉瓦等柔性
材料搭建。搭设单层临时用房,其檐口高度应≥ 米,严禁搭设三层及以上活动板房。
.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文体活动室、民工教育学校、医务室、接待室、食堂
(饭厅)、淋浴间、厕所等房室,并应设置饮水点、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
办公(生活)区定期由专人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工地内设置办公(生活)区的,应用围挡与施工作业区作明显分隔。
.办公区应明确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安全质量员、文明施工员等房室,在房室门框上应挂置名
称标牌,标牌外径尺寸长 米、宽 米、厚 米,采用白底红字。
.员工宿舍每间房按 8人标准配置,每人配置一张标准单人床(可上下铺),禁止使用通铺,且人
均居住面积应≥3 平方米,每间房应安装空调,每人一个储物柜和其他生活需用设施;安排专职
勤杂人员,负责对宿舍实施清扫保洁和后勤服务。
.宿舍内严禁煮饭和使用各类电加热器(如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设备或使用明火等)。
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办公。严禁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
宿。宿舍用电应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安全插座,电线应套管,禁止电线乱拉乱接,
严禁使用。
.工人食堂必须统一一个大食堂,同时供应分包单位食用,食堂应依法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厨师及工作人员必须统一服装,并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管理
的有关规定。严禁采购或供应过期、变质食品。承包人采用外卖供餐的,应经与持有“餐饮服
务许可证”并注明外送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后,实施餐饮服务。承包人应积极做好施工人员的
饮食、饮水卫生、防暑降温工作,杜绝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和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施工人员
应搞好个人卫生,预防疾病。
.食堂必须用砖砌筑(禁止使用粘土砖及活动板房),顶棚应抹灰刷白或吊顶,地面浇筑厚度不小
于 100mm、强度等级不低于 C15 的混凝土,食堂地面(防滑)、墙面应采用面砖等材料装饰;隔
油池内径应≥长 2 米×宽 米×深 米,隔油池内应分隔成三仓,分隔壁厚度应≥ 米,第
一仓、第二仓的分隔壁底部向上 米处安装直径为 米的管道,第三仓外侧面底部向上
米处安装 米的管道,并与市政污水管道连接,隔油池盖板宜用钢板制作。
.医务室应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防感冒药及防中暑药等常用药品。配
备有医师资质的医务人员或经考核合格的急救人员,负责医疗服务和经常性开展卫生防疫、健
康宣传教育。
.淋浴室应设置男女淋浴间与更衣间,淋浴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住宿人员数量的 5%设置,地面铺
设防滑地砖,墙面粘贴瓷砖,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淋浴间应满足冷、热水供应,排水、照
明、通风良好,淋浴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10。更衣间应设置挂衣架、橱柜等,并使用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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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
.厕所应安装节能型冲水设备,并保证水量供应。蹲位之间应设置高度≥ 米隔墙,厕所蹲位
数量应按不少于作业人员数量的 5%设置。地面(防滑)、隔墙、便池、墙面应采用面砖等材料
装饰,厕所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10。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定期喷洒药物消
毒,防止蚊蝇孳生。
.办公(生活)区设置厕所的,应同步设置符合专项标准的化粪池,厕所排污管道应连接化粪
池,并按规定委托相关环卫单位定时清理化粪池。严禁将厕所冲洗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河道或土坑内。
.办公(生活)区消防设施齐全,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符合消防相关规定,且通过消防部门的
审查。
.办公区、生活区均由承包人统一合理规划搭设,各分包单位的临水、临电、临建纳入总包统筹
及管理。
13.施工区域设置
.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类区域。各类建材应按规定设置标牌,实施分类堆放。建材堆
放应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堆放高度应符合规定。
.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作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
设,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车辆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场地,可采用混凝土或铺砖等其他
硬化方式。场内硬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进工地大门口到酒店区主道路需硬化:路宽 7m,4m 一
道分割缝,300mm 厚砖渣,200mm 厚 C20 砼,1/2 双向放坡,坡度 %,设置排水沟。施工场区
次道路:路宽 4m,350mm厚砖渣,150mm厚碎石,1/2双向放坡,坡度 2%,设置排水沟。
.主要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和车辆冲洗池及排水槽,必须做到泥土不带到市政道
路上,其它出入门可实施人工冲洗。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道路管线工程实施一体化施工的,每日应做到工完场
清。各类工程的生活垃圾应装入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
禁止乱装乱倒。
.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其车辆和人员通行道路两侧、深基坑工程作业面沿边,应采用金属型材
设置防护围栏,并涂刷警示漆。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点(亭),吸烟点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严禁在非吸烟点吸烟。
.施工现场应设置饮水棚室及配置防暑降温物品,向作业人员发放各种防中暑药品,并配置密封式
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饮水棚室和保温桶,应落实专人管理,保持日常清洁卫生。
.高层作业区每层应设置封盖式便桶。设置封盖式便桶的,应搭设相应棚室。并每天做好封盖式便
桶的保洁工作。
.承包人在项目完工后,撤出工程现场前应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建筑(生活)
垃圾和杂物、临时道路、围墙,拆除办公(生活)用房和设施、清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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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保撤离场地的平整和清洁。
.施工区域工具房、库房、配电房等为砖砌体房(内、外墙抹灰)或活动板房,彩钢板坡屋面;
临时工作棚及机具防雨棚、配电房等应在符合安全防护的装配式构架的基础上铺彩色瓦楞板防
雨。现场禁用石棉瓦、钢脚手板、模板、彩条布、油毛毡,竹笆等材料搭建工棚。
14.排水系统设置
.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保持疏通便利、排水畅通,确保场地无积
水。
.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出入门口内侧,离门口沿线≥ 米处应设置横向型通
长排水槽一条、长≥8 米且平行间距≥4 米的纵向型排水槽两条;排水槽应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连
接。车辆冲洗排水槽设置应符合宽≥ 米、深≥ 米,其表面应当用砂浆抹平压光,槽口应
加盖强承载力金属网板。
.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管线工程、拆除工程除外),应设置具有三
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底板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沉淀池的外径尺寸应长≥ 米、宽≥3
米、深≥ 米,上沿口应离地面高度≤ 米,池壁和三级沉淀隔离壁厚度≥ 米,底板厚
度应≥ 米。设置围挡的占路工地,其沉淀池设置的外径尺寸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排水量需
要。
.沉淀池中,第一级污水进入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 30%,第二级沉淀过滤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
20%,第三级清水循环利用(或清水排放)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 50%。隔离壁上溢水口和第三
级清水排放口的溢水线高度应取值于排水管槽中心线的相等高度(第二级或第三级使用水泵的
除外),清水排放口设置排水管应与市政污水管相连接。
.修缮工程、拆除工程,承包人应妥善保护作业面原建筑物排水系统和地下所有的排水系统管线,
确保施工现场无积水。
.区域内设置沉淀池的,应安装循环利用动力装置,凡冲洗车辆、路面的用水,应循环使用沉淀池
清水。
.区域拆除工程,承包人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置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在
拆除施工方案中,制定汛期及强降雨天气时工地内排水预案,并向所在区(县)拆房管理部门
备案。
.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地、非占路其他工地,应设置≥2个沉淀池。
.承包人应落实人员,对管槽、窨井和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每月一次。严禁将泥浆或泥浆
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大海。
15.地下管线保护
.承包人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
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
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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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原有地下管线 1 米范围内实施施工作业的,禁止使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
地段施工的,应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确认。严禁未
经勘察施工,严禁野蛮施工。
.承包人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损坏管线事故,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并做好配合抢修工作。
.承包人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的,应事先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妥相关报批手
续。禁止擅自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
16.噪声控制
.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各施工工地禁止夜间施工。特殊工地夜间施工,应同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的,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
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获准夜间施工的,承包人应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张贴告示,并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居委会。夜
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应采
取有效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17.扬尘控制
.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的,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现
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环节应采取有效扬尘控制措施。
.实施拆除建(构)筑物施工或者清除拆除物作业、在养护道路刨铲破旧路面作业的,应对作业面
采用电力气高压喷射水雾方式实施喷雾,或者用人工洒水方式实施洒水。风力≥5 级时,应停止
室外建(构)筑物拆除和清除作业。
.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
措施。开挖管线的出土,应做到日出日清。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堆放高度禁止超过围挡或施工路
栏高度。
.工地实施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禁止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
运。禁止运输车辆未经冲洗,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地。
.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时,应在实施机械喷洒或人工洒水后进行清扫。
.施工工地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时,应在有防泄尘性的房室内实施。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
扬尘性建材。对道路施工现场配装切割加工的,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工程应配置封闭的建筑垃圾输送管筒,筒管口应连接防泄尘的垃圾储存箱,各楼层建筑垃圾应通
过管筒或集中装入箱筒封闭清运。禁止各类工地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尘。
.承包人清理各类脚手架底笆面上垃圾时,应实施洒水后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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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实施砖砼类建(构)筑物建造、装饰作业、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等作业,应使用商品
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房屋修缮、城市道路及管线作业,现场混凝土和砂浆需用总量≤3 立方
米的,应在房室内搅拌。
施工工地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
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建筑垃圾清除作业,道路养护刨铲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不间断实施
喷雾或洒水,确保有效控制扬尘。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当日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
覆盖等防尘措施。
禁止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
对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的,应详细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明确控制扬尘措施,并报公安消
防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禁止实施爆破拆除施工。
18.光照影响控制
.施工现场地面夜间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20 度。各楼层施工作业面
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30 度。
.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进行电焊作业的,应采取有效的弧光
遮蔽措施。禁止施工工地夜间照明灯光、电焊弧光直射敏感建筑物。
.禁止工地内灯光或焊光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
.因施工设施设备遮挡路灯照明的,应在受影响的一侧增设照明灯,确保通行道路照明。
19.其它污染物控制
.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作业,在作业区域下方有绿化、或市民健身器材及其它公共设施
的,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遭到污损。
.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清洗作业的,禁止使用导致损害绿化、公共设施及建筑物外表板材和
构件的强腐蚀性清洗液体。
.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
料以及其它非清洁能源。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形成的废油、油污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
.施工现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
.海滩、大海区域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及保护。
附录: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序
号
检 查
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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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数
1
现 场
围挡
1、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 的封闭围挡扣 10
分;
2、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 2m的封闭围挡扣 10分;
3、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扣 5~7分;
4、围挡搭设或设置不符合要求扣 3~5分;
10
2
封 闭
管理
1、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大门扣 3分;
2、未设置门卫室扣 2分;
3、未设门卫或未建立门卫制度扣 3分;
4、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工作卡扣 3分;
5、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且未设置车辆冲洗设
施扣 3分;
10
3
施 工
场地
1、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扣 5分;
2、现场道路不畅通、路面不平整坚实扣 5分;
3、现场作业、运输、存放材料等采取的防尘措施不齐全、不合理
扣 5分;
4、排水设施不齐全或排水不通畅、有积水扣 4分;
5、未采取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大海)或堵塞下水道和排
水
10
河道措施扣 3分;
6、未设置吸烟点(亭)、随意吸烟扣 2分;
7、高层作业区未设置封盖式便桶或保洁不达标扣 3分;
4
现 场
材料
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布局码放扣 4分;
2、料布局不合理、堆放不整齐、未标明名称、规格扣 2分;
3、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未采用合理器具或随意凌空抛掷扣
5分;
4、未做到工完场地清扣 3分;
5、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分类存放扣 4分;
10
5 现 场
住宿
1、在建工程、伙房、库房兼做住宿扣 8分;
2、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与办公区、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扣 6
分;
3、宿舍未设置可开启式窗户、空调扣 4分;
4、未设置床铺、床铺超过 2 层、使用通铺、未设置通道或人员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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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扣 6分;
5、宿舍未按要求搭设扣 5分;
6、宿舍未采取消暑和防蚊蝇措施扣 5分;
7、生活用品摆放混乱、环境不卫生扣 3分;
6 现 场
防火
1、未制定消防措施、制度或未配备灭火器材扣 10分;
2、现场临时设施的材质和选址不符合环保、消防要求扣 8分;
3、易燃材料随意码放、灭火器材布局、配置不合理或灭火器材失
效扣 5分;
10
4、未设置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消防通道不畅通或不能满足消
防要求扣 8分;
5、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无动火监护人员扣 5分;
7
治 安
综 合
治理
1、生活区未给作业人员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扣 4分; 8
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扣 3~5分;
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扣 3~5分;
8
施 工
现 场
标牌
1、大门口处设置的“六牌一图”内容不全、缺一项扣 2分;
2、标牌不规范、不整齐扣 3分;
3、未张挂安全标语扣 5分;
4、未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扣 4分;
8
9
生 活
设施
1、食堂与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距离较近扣 6分;
2、食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或未办理炊事人员健康证、工作人员服
装不统一扣 5分;
3、食堂使用的燃气罐未单独设置存放间或存放间通风条件不好扣
4分;
4、食堂的卫生环境差、未配备排风、冷藏、隔油池、防鼠、搭设
不符合要求等扣 4分;
5、厕所的数量或布局不满足现场人员需求或厕所搭设不符合要求
扣 6分;
6、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扣 4分;
7、不能保证现场人员卫生饮水扣 8分;
8、未设置淋浴室或淋浴室不能满足现场人员需求或淋浴室搭设不
符
8
合要求扣 4分;
9、未建立卫生责任制度、生活垃圾未装容器、化粪池未及时清理
扣 3~5分;
1
0
保 健
急救
1、现场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预案实际操作性差扣 6分;
2、未设置经培训的急救人员或未设置急救器材扣 4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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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
号
数量 产地
制 造 年
份
额定功率(kW)
生 产 能
力
备注
3、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或未提供必备防护用品扣 4分;
4、未设置防暑降温药品、保健医药箱及医务室扣 5分;
1
1
社 区
服务
1、夜间未经许可施工扣 8分;
2、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扣 8分;
3、未采取防粉尘、防噪音、防光污染措施扣 5分;
8
4、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扣 5分;
5、海滩脏、乱、差扣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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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总负责人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施工管理规定
为完成本项目工程目标,加强项目管理力度,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特制订本
规定,以加强现场的项目管理力度,达到进度、质量、安全的管理效果,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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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如承包人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或经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单位有权根据本规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经济
处罚,所处罚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中扣除,归发包人所有。
7) 现场管理处罚规定
4) 在工程管理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的现场管理,不折不扣的完成发包人交
代的各项任务(含突发事件)且不得敷衍了事。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方发出的各项
指令,如有异议须在 24小时内回复,既不回复又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令内容。发包人及监理
有权据情处罚违约金 3000~10000元/次。
5) 进场后 15天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报审,出具完整的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工程实施进度计划、设备
材料进场计划,否则处罚违约金 2000~5000元。
6) 项目经理必须全职于本项目,不得兼任其他项目。项目经理驻现场的时间为每月不少于 25天,每
天不少于八小时(发包人书面批准请假除外)。若发现项目经理驻现场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则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 10,000元/天的违约金予以处罚,按月考核。
7)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 10,000 元/人/天的
违约金。如有特殊情况不到工地需向发包人请假及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有政府检查工作或发
包人参加的会议不能请假。
8)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 7 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且资历必须不低于前任,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
人收取 50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技术负责人为 300,000元/人次。
2)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称职或无足够能力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承包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天内用经发包人认可的人员完成更换。否则,每推迟一
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人。
3)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更换一次,承包人
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元。承包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天内,用经发包人认可的人员完成
更换。否则,每推迟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人。
4) 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承包单
位更换管理人员,须提前 7 天书面上报发包人同意方可执行。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兼任其它项
目任何职务或未经发包人允许而调换的,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元。
5) 承包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如施工员、测量员等每日必需到工地现场〔特殊情况除外〕,如有特
殊情况不到工地需向发包人请假及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每天向承包人收取
3,000元/人的违约金。
6) 执行协调会议的决定,否则,处罚违约金 10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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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否则罚违约金 1000元/次/人。
8) 承包人必保证承包范围内各施工时段劳动力人数、机具设备数量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如因承包人
不能及时组织相应数量的劳动力及施工机械器具,而使承包人无法按照双方确认重要节点工期完
工,则分别按照合同价的万分之一/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延期
竣工,则承包人应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9) 凡承包人工作涉及土方工程的,所挖余土必须立即清运干净,始终保持场地平整、干净,不得为
图方便将余土堆积在现场,违例者每处处罚违约金 1000~5000元;土方回填不夯实、填料不符合
规定、拖延回填时间影响工程进度,在业方或监理发出整改指令后仍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
的,每处处罚违约金 5
000元。
5. 严格执行发包人及总包单位制订的相关临时用电及用水管理制度,违者罚款 1000 元/项。承包人
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须认真进行质量自检,加强在施工过程
中的质量控制。事后因质量问题须返工者,除如对其他单位已完工程的损失负责赔偿外,处罚违
约金 5
000元/项。
6. 承包人有教育所辖员工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义务,任何进入工地人员须佩戴安全帽、胸
卡,严禁穿拖鞋、短裤、赤膊进入施工现场,违规者发包人有权对每人每次处罚违约金 200~500
元。
7. 所有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配件必须按规定进行报验,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正常报验的
所有设备、材料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经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及材料必须立即清出现场,否则发
现一例,每例处罚违约金 5000~10000元/次。
8. 承包人严格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劳务人员的手续、向施工人员提供合法
施工、劳动保护和生活条件,按时支付报酬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等,如承包人
未按其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劳务人员劳务费用、拖欠民工工资引发民工闹事、围
堵、上访等事件,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2%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
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相关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由发包人在支付工
程款时直接予以扣除。
9. 承包方的施工方案须经过发包人及监理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于现场安装出现与设计要求不
一致时,承包方要主动积极进行整改,类似问题如经发包人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
未能整改完成的,每次罚违约金 3000元。
10. 承包人须有防暴雨、台风的应急预案,并备足、备好临时排水设施,以备雨季、台风季节应急使
用。如果因承包方没有备足、备好临时排水等应急设施,而导致暴雨、台风带来的水浸损失由承
包方负全责。
(2) 承包单位须按规定在承包安装施工场所及系统设备、设施的重要部位(如电闸、开关、水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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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设置告示牌,阻止乱动,以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否则,每例处罚违约金 1000元。
(3) 严禁将可燃的建筑垃圾在场地内焚烧处理,违者每次处罚违约金 1000元。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由责任人负全责。
(4) 高空作业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禁止高空抛物。每发现一次处罚违约金 500~2000
元,如承包人不注意安全生产,导致险情发生或造成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全责。
(5) 为使项目顺利流水施工,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撤出已完工场地,以便下一工序承包人员进场施
工,如有拖延,每天处罚违约金 1000~3000元。
2.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保障安全生产,保证施工过程不出安全事故,承包人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和消防工作的各类法规、条例、规定(如: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外;还须遵守如下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发现一例将对承包人处罚 500~2000
元的违约金。
3. 承包人应对所属施工场地及生活区域内的施工安全、质量、防火、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全面负
责,并负有对其管理人员、劳务施工人员全教育的责任和检查督促义务。
4. 承包人对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
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相关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
方能拆除。
5. 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
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或操作。
6.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7. 施工人员不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施工人员在本项目范围内酗酒闹事。
一、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各部门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的政策、法律、法
规,
并严格执行以下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发现一例将对承包人处罚 500~2000元的违约金。
1. 承包人必须在进场前三天内,将本公司进入施工现场的全体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登记照交保卫
组办理施工证。人员变动、退场时,应及时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延期、注销和交缴施工证等手续。
2. 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来客必须向保卫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身份审查,人员调动离场均要
经过门卫的必要检查,方可通行。
3. 不准在宿舍内放高音音响及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和在集体宿舍内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文娱活动。
4. 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员暂住手续,随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发包人及监理公司的必要检
查。
5. 施工现场以及生活住宿区,严禁随地大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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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承包人必须负责对其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禁下海游泳,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 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为加强现场安全防火管理,保障各参建单位生命财产不受伤害,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
下各项管理规定,承包人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对承包人处罚 500~5000元违约金。
1. 承包人在工程承包期内须定期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用电、安全动火方面的知识培训和教育,严
格遵守安全防火相关管理规定,对一切可能发生的火险隐患进行定期检查、督促,整改,对违反消防
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损失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2. 施工场所不准使用明火,若因施工需要,必须办理好动火审批手续,并作好防火措施,方可实
施。
3. 氧气、乙炔、油漆、天那水、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并有专人管
理,注明种类标识,在存放区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4. 临建设施内不准乱拉电源,乱接灯头,宿舍区、库房内不得使用电饭煲、电炉等电热器具,违
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1. 消防水池和沙箱、灭火器,要经常做到水满池,沙满箱、瓶满药。
2. 对消防器材和灭火装置,要防止损失和失效,严禁将消防设备挪作他用,违者赔偿并处罚违约
金。
发包人(公章):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
司
承包人(公章):
现场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相关规定
工程用水:
(a) 承包人须负责提供一切必需之工程临时用水、计量设施供自己使用,包括试验所有装置、提供
及安装一切临时水管、附件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一切临时装置,并支付所有费用。
(b) 因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临时用水管线、储水设施及其计量设施则均由承包人负责,包括确定
临时用水的位置和在不再需要时全部拆除,并需承担所有施工期间用水费用。
(c) 施工期间如遇停水,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
(d) 在竣工及获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须负责所有临时用水水源的切断、拆除工作及与市政府有关
部门的协调、合作及负责相关之费用,本工程合同工期亦需包括此等工作。
临时照明及施工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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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承包人须负责提供一切必需之工程临时照明及电力、计量设施供自己使用,包括试验所有装
置、提供及安装一切临时电线、附件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一切临时装置,并支付所有费用。
(b) 因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临时用电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及其计量设施则均由承包人负责,包
括确定临时用电的位置和在不再需要时全部拆除,并需承担所有施工期间用电费用。
(a) 施工期间如遇停电,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
(a) 在竣工及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须负责所有临时用电电源的切断、搬运工作及与市政府有关部
门协调、合作及负责相关之费用,本工程合同工期亦需包括此等工作。
施工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为规范项目现场施工用水用电,以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为目的,特制以下规定,望各单位遵
守:
1. 用电管理办法
1. 所有独立承包人在进场时须向工程总承包人项目部缴纳电费押金(合同额 30 万以下缴纳 3000
元,合同额 30 万至 100 万元缴纳 5000 元,合同额 100 万以上缴纳 10000 元),用电单位每月须在接
到总包单位电费通知单后 3 天内向工程总承包人项目部交齐电费,否则工程总承包人将予断电停用,
一切后果由用电单位自负。用电单位完工退场时其电费全部结算后电费押金原数退换。电费单价将由
工程总承包人项目部根据市场价格结合本工程相应临电设施的损耗值折摊后确定,所有单位均须认可
并接受。
2. 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总承包人项目部的要求布电用电并接驳合格电表报总包单位抄
表。如发现偷电行为,工程总承包人将至少给予偷电单位或偷电人所在单位 1000 元的罚款处罚,其偷
电的数额由工程总承包人项目部确定,偷电单位或偷电人所在单位须以 50倍偷电价款在 3日内上缴工
程总承包人项目部,否则工程总承包人将予断电停用,一切后果由偷电单位或偷电人所在单位自负。
用电单位退场时,未报经工程总承包人读取电表终值数值按偷电处理。如果发现用电单位所配电表在
用电过程中缓冲、不转或倒转,其用电量由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其用电设备的容量按最大化的 50倍原则
进行估算后由用电单位在 3日内将电费上缴工程总承包人项目部,另外给予 2000元以上的罚款处罚,
相关责任单位须在接到工程总承包人通知后 3 日内将罚款上交工程总承包人项目部,否则工程总承包
人将予断电停用,一切后果由责任用电单位自负。
3. 各单位现场需配备专业电工。施工临时用电采用 TN-S 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符合
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并采用双色线。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连接、
漏电保护等各装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1. 用水管理办法
1. 押金管理办法同上,用水单位每月须在接到工程总承包人水费通知单后 3 天内向工程总承包人
项目部交齐水费,否则工程总承包人将予断水停用,一切后果由用水单位自负。用电水位完工退场时
其电费全部结算后电费押金原数退换。
2. 各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总包单位项目部的要求用水并接驳合格水表报工程总承包人抄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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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管理办法同上。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三亚
海棠湾亚特兰蒂斯酒店项目(二期)低层产权式酒店幕墙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4.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5. 质量保修范围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承包人完成本合同规定完全工作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2.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遵循先处理问题后划分责任的原则解决工程质量事故。
3.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
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
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6.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3.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但应先由承包人支付或者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在确
定责任方后,再由承包人向责任方索赔。
4.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
2020/8/31 2 / 186
发包人(公章):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
司
承包人(公章):
廉政协议
发包人(全称):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了在三亚海棠湾亚特兰蒂斯酒店项目(二期)低层产权式酒店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保持廉政自
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海南省、三亚市及发包人有关建设工程承发
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特定立本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