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中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概括来说,其主要内容为: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
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
规范消费税。
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
央取得更大的财源。
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
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财税制度。是处理中
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方 法。大致作法是:
按税种划分收入;中央集中必要的财力实施宏观调控;中央
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 ,分别征税;有一套科学、完整的中
央对地方收入转移支付制度。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在短
期 内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理想模式还缺乏必要条件。只
能循序渐近,逐步到位。分税制改革的基本 原则是,在划
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在中央
适当集中财力的基础上, 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和地方
分设税务机构,预算分级管理。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以 19 93 年为财政体制改革测算的基期年,保证各地方 1993
年既得财力。凡实行分税制后从地方净 上划到中央的收入
一律按净上划中央收入的基数返还地方,称之为中央税收返
还。考虑到地方支出 正常增长的需要,中央税收返还按一
定比例逐步递增,上划中央收入增量的北%返还地方,另外 7
0%的增量留归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
括以下四方面: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财
力分配,要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原则。中央财政支出包括:
国 防、外交、武警.重点建设(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技术改
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中央财 政负担的支农
支出和内外债还本付总,以及中央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
事业费支出。地方财政主 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
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
统筹的 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
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费,以及地方各 项事业费
支出。
2.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
权,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 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
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
相关的主 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
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 税收入,
具体划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
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 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
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人(包括
营业税、所 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
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现在地方已经负担 的 20%
部分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固
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 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
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
得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 交纳
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
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 赠予税,房地产增值税,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
括: 增值税、 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 75
%,地方分享 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陆 地资
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
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 50%。 通过以上改革,中央与地
方直接组织财政收入的格局将发生较大变化。按体制测算,
中央财政直接 组织的收入将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 60%左右,
中央财政支出约占 40%左右,还有 20%的收入 通过建立规
范化、科学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向地方转移。
3.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确定。中央财政 对地方税收
返还数额以 1993 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 1993 年地方实际收
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 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 1993 年中
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 一
中央下划收入(指原体制中归中央、实行新体制后划给地方
的收入),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 收返还基数。从 1994
年开始,税收返还数额在 1993 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
按全国增值 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 1:0。3 系数确定,即全
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 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 税收返还
增长 0.3%。
4、原包干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
分配格局暂时 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原
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体制地方上 解
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
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 按原确定的上解额,
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
按递增上解办法, 即:按 1993 年实际上解数和核定递增率,
每年递增上解。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
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
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收
入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
积极性,切实保证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
权正常运转,促进全省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
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 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
定,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
制。现将《陕西省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
依照执行。
陕西省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 号文件)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现行省与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
(以下简称市区)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
省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我省省对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自 1995 年运行以来,调动
了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
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财政分配
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
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已经不适应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
和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省级收入结构单一,调控能力较弱,
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不够;全省有相当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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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财政困难,地区间财力差距呈扩大趋势;现行体制未能
有效地建立起与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联系的激
励机制,不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增收积极性。解决这些问题,
需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
体制,国务院对此有明确要求,全国大部分省市已经普遍调
整了体制。因此,调整和完善我省省以下财政体制已势在必
行。∶
二、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近期内,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目标是: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
范税收征管,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
证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完
善转移支付办法,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全省经济
和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原则是:第一,按税种、
按比例划分收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建
立上下互动的收入增长机制;第二,保证各级既得利益,存
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第三,体
现公平和效率,财力分配要向困难地区倾斜,适当增强财政
困难县、乡的财力,同时要调动发展较快地区的积极性,带
动全省加快发展;第四,全省统一税种、统一比例,实行税
收属地化、专业化管理,增强体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第
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省、市、县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
国家政策调整等带来利益变动的影响。
三、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省与市区收入的划分:∶
1.将全省电力企业(不含小水电)增值税(25%部分),
省级汇算清缴的电力增值税和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过网费增
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全省金融保险业(含非银
行金融机构)营业税以及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全省高等级公路通行费营业税以及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2.将全省增值税(25%部分)(不含列入省级固定收入
部分)、营业税(不含列入省级固定收入部分)、城镇土地
使用税、房产税和资源税作为共享收入(简称共享 5 税,下
同),省与市县统一按 30∶70 比例分享,即:省级分享
30%,市县分享 70%。∶
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维持原分享办法不变,留地
方部分省市继续按对半比例分享,即:省级分享 20%,市县
分享 20%。∶
4.将剔除上述税收收入外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
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
税、筵席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收作为市县固定收入。∶
5.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
项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相关规
定执行。∶
(二)取消递增上解和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省级集中
等办法:∶
1.取消西安、宝鸡、咸阳 3 市的递增上解和城市教育费
附加 10%的上解,以后年度以 3 市 2003 年对省财政的实际
上解额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
2.取消省级集中市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 及总
额分成比例的办法。以后年度增加的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
还额改按增量比重进行计算,即:按照新体制规定的省与各
市区当年上划中央“两税”(上划增值税与体制调整方案规定
的增值税 25%部分的划分范围和比例相一致,上划消费税省
与市区按 30∶70 比例划分)增量占全省当年上划中央“两税”
增量的比重进行分配。对 2003 年以前形成的上划中央“两税”
返还基数,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维持不变。∶
(三)基数的计算及考核
∶体制调整基数统一以各地 2002 年决算收入,加其 2003
年比 2000 年 3 年的年均递增率推算确定。根据这一基数,
按照以上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划分办法及分享比例计算的
省级集中市区的上划收入,减去省级下划收入后的净收入,
为核定的市区收入返还基数。以后年度,按省财政核定的收
入返还基数如数返还各地,但各地上划省级收入达不到上划
基数的,相应扣减其收入返还基数。∶
(四)增收激励政策
为了照顾市县利益,有效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按照兼顾各地既得利益,激励与收入增幅挂钩,对困难地区
适当倾斜的原则,省级当年集中的收入增量对各市区实行有
区别的增量分配政策。省对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
杨凌 6 市区的共享 5 税收入当年净增量,实行当年全额返还
政策。省对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榆林 5 市的共享 5 税
收入当年净增量,在 2004—2007 年 4 年内实行超目标增长
分配激励政策。即省级当年较上年集中 5 市的共享 5 税收入
净增量,超出增长目标部分按比例返还市区。2004—2007 年,
收入增长目标分别为 6%、5%、4%、4%;返还比例为:宝
鸡 30%、咸阳 50%、西安 80%、延安 90%、榆林 100%。2008
年,取消增长目标和按比例分配政策,省级集中市区的当年
收入净增量当年全额返还市区。同时,省级集中西安市的金
融保险业营业税及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年增
量当年全额返还西安市。∶
(五)建立规范的市对县财政体制
∶在完善省对市区财政体制的同时,各市区要切实做好市
对县财政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工作,充分调动县级政府增收节
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
层政权正常运转,逐步缩小辖区内县域间财力差距,促进县
域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体要求是:
(1)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实行按税
种按比例分享的办法。在设区市范围内,共享税收原则上实
行统一分享比例。
(2)合理确定市县收入比重,收入大头留给县级。各
市区不得借调整体制增加本级财力,要保证县级财政有稳定
的收入来源,调动县级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县际间财力
差距较大的个别地区,可适当提高市级的收入比重,增强其
调控能力,但通过体制调整增加的财力,要全部用于对困难
县的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增加本级财政支出。
(3)取消老体制下县对市的定额递增上解和不利于调
动县乡积极性的其他财力上解办法。
(4)分类制定乡镇财政体制,对经济欠发达、收入规
模较小的乡镇,要实行“乡财县管乡用”,也可探索取消乡财
政试点。
(5)进一步明确县级支出责任。体制调整后,县级政
府的主要支出责任是确保县乡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
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以及维持社会稳定所必需的支出。对财
力薄弱、不足以保证工资发放和政权机构正常运转需要的县,
上级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确保县级最低支出需要。省、市
政府要帮助县级多承担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事务,尽可
能降低财政困难县乡的负担比例。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专项
拨款时,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要求县乡
政府进行配套。
(6)省对市体制调整方案出台后,各市区要尽快制定市
对县的财政体制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核备案。∶
四、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一)建立与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新的财
政体制推行后,除省级的固定收入可以设立专门的征收机构
外,其余收入全部实行属地化征管,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构
进行统一征收,按体制规定的收入级次办理入库。同时,加
强税务稽查,强化税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和国库收纳报解
办法,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另
行制定下发。∶
(二)建立与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出口退税负担办法。体
制调整后,地方负担的增值税(25%部分)的出口退税,继
续坚持分享与分担相对等的原则,按照新体制规定的增值税
收入级次和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同时,按体制调整后的增值
税收入级次和分享比例调整省对市区的出口退税返还基数。
∶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两保两挂”办法。
在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同时,省财政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转移支付及“两保两挂”办法,提高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合理
性,加大对下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市区财政要建立市对县公
平、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多方筹集资金,增加对财政困难
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省市联动,共同努力,切实解决县乡
财政困难,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
(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
要求,优化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要确保基层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基本养
老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按时足额发放,逐
步增加对“三农”、教育、科技、卫生等重点支出的投入。在
基层政权基本支出需要没有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不得将
财政性资金投入到其他领域,更不能用于安排“形象工程”、“政
绩工程”。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努力增收节支,厉行节约,
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压缩行政事业费支出,严格
控制编制和人员增长,改进事业单位经费拨付办法,解决财
政供养人口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
(五)规范税收优惠行为。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所得
税分享改革后,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各
级政府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财税秩序,切实纠正自行出台的
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央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减收,
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要加强依法征税,确保各级
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的收入级次及时足额入库。∶
本通知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在体制调整方案的
具体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增加新的税种等大的政策性调整,
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级收入划分作进一步的明确。为
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电力的积极性,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
将新建电厂发电环节的增值税实行省与市区共享。∶
补充:中央固定税收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
值税、消费税。
地方固定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社会
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所得税(企
业)、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所得税和证券交
易税采取同源分率的形式划分。增值税是中央拿 75%,省市
拿 %,县能 %.有些地方性税种,就是 100%归地方!。
目前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 60%,地方分享 40%。
陕西省税收分享部分:
1、将全省增值税(25%部分)(不含列入省级固定收
入部分)、营业税(不含列入省级固定收入部分)、城镇土
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资源税作为共享收入(简称共享 5 税,
下同),省与市县统一按 30∶70 比例分享,即:省级分享 30%,
市县分享 70%。∶
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维持原分享办法不变,留地
方部分省市继续按对半比例分享,即:省级分享 20%,市县
分享 20%。∶
3、税收分享有三个级层:中央、省级、市县,陕西省为:
(1)企业所得税:中央(60%),省级(20%),市县
(20%)
(2)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级(20%),市县
(20%)
(3)营业税:省级(30%),市县(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