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外来料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加工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 (产品) 套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将乙方
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交付乙方。
第二条 交货方式
乙方在合同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提供 原材料,并负责运至 车
站(经 港口)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 个月内将加工后的
成品 套负责运至 交付乙方。
第三条 来料数量与质量
乙方提供的原材料须含 %的备损率;多供部分不计加工数量。乙方
提供给甲方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略)的规格标准。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
按量提供给甲方应交付的原材料,甲方除对无法履行本合同不负责外,还有权向
乙方索取停工待料的损失;乙方特此确认并同意。
第四条 加工数量与质量
甲方如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加工产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予赔偿
乙方所受的损失。
第五条 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的加工费,在本合同订立时的当年为每套 元人
民币;合同订立第二年起的加工费双方另议,但不得低于每套 元人民币;
该加工费是依据合同订立时中国国内和国外的劳务费用而确定的,故在中国国内
外劳务费用水平有变化时,双方将另行议定。
第六条 付款方式
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运交甲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产品前 1 个月,
由乙方向甲方开立即期信用证,支付加工费。
第七条 运输与保险
乙方将原材料运交甲方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本合同产品
运交乙方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
任何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
的期限,由此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 仲裁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
的: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 套由甲
方加工的成品交付乙方,并收到乙方含加工费在内的全部应付费用”时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 个月,如一方需续订合同,可向对方提请协商。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与文字
本协议及附件以中文、 两国文字缮就,共有正本 份,副本
份,签署后双方各执正副本各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1.甲方为交付乙方产品而耗用的包装、辅料、运输及保险等项开支,在加
工费以外收取,但这些费用不超过每套合同产品的 %。
2.甲方收到原材料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
收。如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或数量不足,在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
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