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第 2 期 税 务 与 经 济 No. 2,2017
(总第 211 期) Taxation and Economy (Serial No.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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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研 究
不同收入分配层次的税收调节机制
马永斌,闫 佳
(清华大学 深圳研究生院,广东 深圳 518055)
[摘 要]从 CD生产函数出发,分别从不同收入分配层次、税收体系与设计、税种设计与选择等方面
来具体阐释税收在不同收入分配层次中的作用机理,以揭示税收体系设计与选择对改变收入分配格局的
作用机理。研究证明,个人所得税对改变收入分配的格局具有直接的作用,消费税对改变收入分配的格局
具有间接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税率的改变对个人消费一般性商品时所消耗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的影响是税收体系改变收入分配格局的关键。为使税收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税收体系设计应反映在收入
分配各个环节;税种的设计与选择应体现在范围和力度上;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应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
[关键词]税收体系;收入分配;调节机制;个人所得税;消费税
[中图分类号]F810. 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9339(2017)02 - 0064 - 06
收入分配具有不同的层次,税收体系中的不同税种在不同收入分配层次上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现有
关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文献多是从实证的角度来考察不同税种对收入分配所发挥的影响,所得出的结
论也仅仅用以说明不同税种是否真正影响了收入分配,对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还不甚明了。原因
在于,一是由于收入分配具有不同的层次,实证研究很难根据不同收入分配层次具体考证不同税种在其中
所发挥的作用;二是源于税收体系由多种多样的不同税种所组成,在经济学实证主义倾向的影响下,多数
研究者还是从不同税种的角度出发来讨论单一税种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为了从理论上明晰税收体系在不同收入分配层次上的调节机制,本文从典型的 CD生产函数出发,分
别从不同收入分配层次、税收体系与设计、税种设计与选择等方面来具体阐释税收在不同收入分配层次中
的作用机理,从而在理论上构建起不同于一般实证研究税收影响因素分析的调节机制方法。
一、收入分配层次
(一)初次分配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从事生产活动的目的是为获取收入,并以此来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自身
的效用函数则是其消费和社会地位的函数。如果暂且不考虑市场上的借贷行为,则个人效用函数里的消
费变量主要来自于收入。由于个人禀赋的不同,个人在生产中所具有的人力资本差异,决定了不同的个人
所创造出的产品价值不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价格赋予了不同的个人创造出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收
益,当然这一收益的价格只是围绕着产品价值上下波动。归根究底,个人的人力资本决定了个人所能获得
收入的多少。
假设经济是完全竞争的,从典型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Y = Ahαk1 - α出发,可以得出最优的工资水
[收稿日期]2016 - 09 - 16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6M591144)。
[作者简介]马永斌(1971 -) ,男,云南昭通人,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博士;闫佳(1983 -) ,男,陕西西安
人,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企业资本管理与制度设计中心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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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w = αAhα - 1k1 - α,即工资率等于个人劳动所创造的边际产品。个人工资 W = wh = αAhαk1 - α。参数 α、外
生技术(制度)A、物质资本 k保持不变,则个人的工资就是关于人力资本 h 的增函数。很明显,只有当个
人的人力资本水平提高,个人的收入才会提高。
生产活动最有效的分配方式是按个人给予生产的要素 h 来决定个人收入,因为个人所具有的人力资
本是有差异的,根据最优分配理论,也就决定了个人的收入是有差异的。这样,人力资本高者得到的收入
高,人力资本低者得到的收入低。收入差距会使收入高者的生产效率高,会使收入低者努力提高人力资本
水平以使其下一期的产出提高从而提高自己的收入。
简而言之,收入的初次分配的特点是由市场上个人人力资本的差异来决定的,体现了效率。目标则是
通过收入差距来激励生产和创造财富。
(二)二次分配
假定物质资本 k不变,则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收入的最优水平取决于个人的人力资本大小。有理由
相信,越高的人力资本水平越是一种稀缺品,想要具有更高的人力资本水平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也应该越
高。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又取决于自己的收入,那么根据最优工资水平 W = wh = αAhαk1 - α,所决定的较低
人力资本水平所有者的收入可能会很低。而这个较低的收入可能并不足以弥补这些人想要使自己的人力
资本提高到一个合意的水平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即使可以,使人力资本达到合意的水平可能需要的时间会
非常长。据此,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较低人力资本水平的个人收入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徘徊。但是具
有较高人力资本的个人却能获得较高的收入,较高的收入会使这些人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成本在整个收
入中占的比例缩小。较大的收入差距会引起社会矛盾,这就涉及到社会公平的问题。社会公平是指将收
入差距维持在现阶段各阶层居民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但是公平不等于平均。政府的相关政策是改变
收入差距过大的必要手段。税收政策正因为其具有直接的效力而被作为调节收入差距最为常用的工具。
如个人所得税按个人的收入水平设定不同的税率,收入高则税率高。如下式:
W1 =(1 - t1)αAhα1 k
1 - α
W2 =(1 - t2)αAhα2 k
1 -{ α (1)
其中,t1 < t2、h1 < h2,当且仅当 t1 = 1 -(1 - t2) (h2 /h1)α,具有不同人力资本 h1 和 h2 的个体其个人可
支配收入相等。这种经过税收政策的二次分配就具有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简而言之,通过税收调节的二次分配体现了社会公平,而二次分配的目标则是缩小收入差距,使之达
到人们可接受的程度,消解社会矛盾。
(三)三次分配
个人可支配收入是税后收入,也是经过二次分配调整过后的收入。引入个人效用函数∫ ∞0 u[c(t) ,
s(t) ]e - ρtdt,其中 c(t)是 t期的消费,s(t)是 t期个人的社会地位。个人消费的多寡取决于收入,但是效用
的获得不仅来源于消费,社会地位也会影响个人的效用。关于社会地位,传统的资本主义精神认为个人财
富可以直接增加个人的效用。有理由认为,一个人道德水平的增加也可以提高这个人的社会地位。如若
一位富人把他的很大一部分财富捐赠出来用作慈善事业,那么这个人的社会地位也会得到提升。个人捐
出自己收入的一部分转移给弱势群体,或者捐助给慈善机构无疑会得到世人的认可。但是这种方式的财
富转移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收入分配的格局?大量的事实和数据都反映出这种财富转移的力度十分
有限。
当然,收入三次分配所涉及到的并不仅是个人公益性的捐赠所转移的收入。实际上,相对于经过所得
税调节后的收入二次分配,收入的三次分配是通过商品税来进行调节的。二次分配决定的是个人的可支
配收入,但三次分配则真正决定了个体通过可支配收入所购买的商品带给自己的效用。
二、税收调节与收入分配
(一)税收体系设计与选择对改变收入分配的作用
税收体系的设计与选择在不同的国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主要取决于经济因素、制度因素、政策因素
和管理因素。
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是以流转税制为主体,这主要是由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
的。流转税制是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课征,征管成本低,能保证税源,这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相
对较低又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来发展经济是密不可分的。流转税多采用统一的税率,这里假设为 tc,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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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后产品的收益变为 Y =(1 - tc)Ahαk
1 - α。如果产品的收益在企业和个人之间分配,那么征过流转税
后个人的最优工资率为 w = α(1 - tc)Ahα
- 1 k1 - α,企业的最优物质资本边际收益为 r =(1 - α) (1 - tc)
Ahαk - α,个人的工资就为 W = wh = α(1 - tc)Ahα
- 1 k1 - α。征收流转税后个人所获取的收入与经过初次分
配时的个人工资 W = wh = αAhαk1 - α相比,变化的只有(1 - tc)这一项。从模型上可以看出,流转税并不会
改变收入分配格局,它只是使个体的税后收入降低,而且降低的比例相同。
而以所得税制为主体的税收体系,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目前绝大多数经济发达
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这种税收体系。它以纳税人的所得为课税对象,能准确反映国民收入的增减
变化,有利于灵活调节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对消费、储蓄和投资等行为可产生迅速而强有力的影响和制约
作用。因为以所得税制为主体的税收体系,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在模型里我们暂且不
考虑流转税的征收。假设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 tp,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tf,产品收益在个人和企业间分
配,此时最优的个人工资率为 w =(1 - tp)αAhα
- 1 k1 - α,个人收入为 W = wh =(1 - tp)αAhαk
1 - α,最优的企
业资本边际收益为 r =(1 - α) (1 - tf)Ahαk
- α,企业收入为 R =(1 - α) (1 - tf)Ahαk
1 - α。因为 tp 会随着个
人收入增加而提高,所以通过模型可以清楚地看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是显而易见的,收入
高税率高,收入低则税率也低。
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收体系,是指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占有相近的比
重,在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着主导作用。这样既能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可靠,又能使税收的刚
性与弹性相结合,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一般来说,在由流转税为主体向所得税为主体的转换过
程中,或者在由所得税为主体转向扩大流转税的过程中,都会形成双主体的税收体系。从发展的角度看,
双主体的税收体系只是一种过渡模式。假设流转税税率为 tc,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tp,个人拥有产品的全部
收益,则个人税后的收入为 W =(1 - tp) (1 - tc)Ahαk
1 - α。需要注意的是,流转税扣除和个人所得税扣除
发生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流转税先以税率 tc 从产品的总收益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再以 tp 的税率从剩下的
产品收益中扣除。流转税和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相近,意即流转税总额和所得税总额相等,所以
有 tcAhαk
1 - α = tp(1 - tc)Ahαk
1 - α。进一步可以得到(1 - tc)= 1 /(1 + tp)及(1 - tp)=(1 - 2tc)/(1 - tc)。
分别代入 W =(1 - tp) (1 - tc)Ahαk
1 - α,可以得到不同的个体工资收入:
W =[(1 - tp)/(1 + tp) ]Ahαk
1 - α (2)
W =(1 - 2tc)Ahαk
1 - α (3)
考虑 Ahαk1 - α不变,式(2)的系数(1 - tp)/(1 + tp)是关于 tp 的减函数,式(3)的系数(1 - 2tc)是关于
tc 的减函数,但两者所表述的意思是不同的。式(2)说明当 tp 增大时,高收入者的税后所得下降,低收入
者税后所得下降的速度没有高收入者下降的力度大。式(3)说明 tc 增大,所有人的税后所得都下降。
至此,通过对三种不同的税收体系的分析可以看出,所得税制可以明显地改变收入分配的格局,而流
转税制则无此效果。
(二)税种设计、选择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一般认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格局的改变具有直接作用,消费税对收入格局的改变具有间接作用。
假设个人收入全都用于消费,那么 C = W =(1 - tp)Ahαk
1 - α。因为消费税并不是对商品和劳务普遍
征收,而是选择特定的商品和劳务来征收。简便起见,将个体分为两类,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t1p、
税前收入 y1、税后收入(1 - t
1
p)y1;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t
2
p、税前收入 y2、税后收入(1 - t
2
p)y2;消费税
的税率为 tc;普通商品价格总水平为 p,征收消费税商品的价格总水平为 γp(1 + tc) ,其中 γ > 1;低收入者
只购买不征收消费税的普通商品;高收入者既购买普通商品也购买征收消费税的商品;高收入者购买普通
商品所用收入占其税后收入的比例为 β,则购买征收消费税商品的所用收入占税后收入的比例为(1 -
β) ;个人所得税完税后的税后收入除以价格水平即为两类消费者所能购买到的商品数量。则有:
(1 - t1p)y1
p = Q1
β(1 - t2p)y2
p +
(1 - β) (1 - t2p)y2
γp(1 + tc)
= Q{ 2 (4)
式(4)说明,假定 β、t2p、y2、p、γ不变,消费税税率 tc 升高会导致高收入者所能购买商品的数量 Q2 减
少。通过这样的过程,可以缩小低收入者购买的商品数量 Q1 和高收入者购买的商品数量 Q2 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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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间接作用就会自然而然的发生。
由式(4)的第二个方程可以得到:
β =
γp(1 + tc)Q2 -(1 - t
2
p)y2
[γ(1 + tc)- 1](1 - t
2
p)y2
(5)
因为 0 < β < 1、γ > 1,所以式(5)的分母大于 0。式(5)说明,γ、p、Q2、y2、t
2
p 不变,随着消费税税率 tc 提
高,高收入者消费普通商品所耗用的收入占整个收入的比例会提高。β关于 tc 的一阶导大于 0,说明 β 是
关于 tc 的增函数。
因此,个人所得税对改变收入分配的格局具有直接的作用,消费税对改变收入分配的格局具有间接的
作用。
三、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有效性的一般条件
(一)税收体系设计应反映在收入分配各个环节
收入分配第一环节是由市场决定的,其所决定的收入差异可以激励生产和创造财富。个体人力资本
的差异直接作用于个体所应得到的收入,但个体人力资本的获取是需要成本的,从代际转移的视角来看,
个体进入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禀赋其实是他的上一代创造的,如上一代转移给自己的财产、上一代直接对
个体人力资本的投资。如果对上一代的财产实行累进税率,则在理论上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也会进一步
缩小差异。也就是说,子女的人力资本是上一代财富的函数,所以有 hi(α i) ,α i 表示第 i个人上一代的财
富。对此实行累进税率,α i = α,最终使得所有个体的人力资本相等,即 hi(α i)= h(α)。因此,个人在进入
初次分配环节的时候所取得的收入肯定是相等的。
在收入分配的第二环节和第三环节,所得税和商品税均发挥着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所以说税收体系的
设计应反映在收入分配的各个环节。
(二)税种的设计与选择应体现在范围和力度上
继续考虑前述(4)和(5) ,对低收入者而言,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t1p,针对所得税所设立的起征
点和免征额可以有效缓解低收入者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造成的收入的更多地下降。如果认为低收入者购
买的所有商品都是为了维持自己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高收入者购买的普通商品也是维持自己基本的生活
需要,则有:
β(1 - t2p)y2
p =
(1 - t1p)y1
p = Q1 (6)
代入(4)可得:
(1 - β) (1 - t2p)y2
γp(1 + tc)
= Q2 - Q1 (7)
消费税税率会随着商品价格的提高而增大,即 γp 提高,根据(5)可得 β 会随着消费税税率提高而增
大。t2p、y2 不变,则 Q2 - Q1 的差距会越来越小。
(三)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应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
不论征何种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都应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对个人所得税来说,普遍性是指对每一
个人都要征收,而特殊性是指具有不同收入的个人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如(8)所示:
(1 - tip) (yi - B)
p = Qi (8)
普遍性是说对每个个体都要征收消费税,如 B 为免征额适用于每一个人;特殊性是指针对每个不同
的个体都有一个适用于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tip。
对消费税而言,消费税适用于高收入者所购买的特定商品。
β(1 - tip) (yi - B)
p +
(1 - β) (1 - tip) (yi - B)
γp(1 + tc)
= Qi (9)
如式(9)所示,对高收入者而言,特殊性表现在不同的人适用于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tip,消费税的
税率 tc 也因不同的商品而变化;普遍性表现在免征额 B适用于每一个人。
四、我国目前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设计与施行情况
(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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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799 年由英国首创,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
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
晚,自 1980 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工
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 年税制改革中将以上三税合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至此,个人所得税已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
相关,引起理论界和普通百姓的普遍关注。
刘扬等[1]比较了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差异,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并非主体税
种,导致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作用受到严重制约。李延辉和王碧珍[2]使用“万分法”对我国个人所得税
与基尼系数之间的关系变化进行了研究。具体来说,在 1994 ~ 2001 年,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
起到了逆向调节的作用,恶化了收入不平等;而在 2002 年之后,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起到了
正向调节的作用,降低了收入不平等。但徐建炜等[3]却发现,在 2006 ~ 2011 年,虽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
高、税率层级调整,但平均有效税率却降低了,由此恶化了收入分配效应。与此相类似,田志伟等[4]也发
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在 2005 ~ 2011 年间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减弱。岳希明和徐静[5]通过 MT 指数分解了
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和纵向两种公平效应,结果显示,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降低居民收入不平等的程
度,但效果甚微。岳希明等[6]考察了 2011 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免征额从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的影响,
结果发现个税整体累进性指数会随个体工资所得费用扣除的提高呈倒 U 型关系,巧合的是,3500 元的免
征额正好处于倒 U 型的最大值处。刘元生等[7]也建立了一个包含人力资本投资和税收的两阶段时代交
叠模型,并使用来自我国的数据对模型参数进行了校准,结果也发现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与基尼系数之间
呈 U型关系。
实际上,大多数实证研究只是从一个方面来考虑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作用,要把所有的条件全都
考虑进去还需要做很多的工作。具体来说,个人所得税公平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要通过个人所得税课征
制度的选择与设计、税率设计的选择与确定、纳税单位的选择与确定以及纳税收入时间的选择与确定等方
面来进行综合评判。
(二)商品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情况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具有直接作用,消费税作为商品税的一种,对收入分配具有间接调
节作用。在我国,增值税与消费税就是最典型的一种商品税形式。我国的消费税是在 1994 年税制改革中
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徐进[8]认为,我国的商品税对收入分配并没有发挥调节作用,主要是因为税收与价格之间的表现形
式、设计构成等方面相关,建议将增值税作为横向普遍调节的税种,将消费税作为纵向调节的税种。谷
成[9]也认为我国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应该在居民的生活必需品上免征增值税,并将更多的奢
侈品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内,以此来调节个体间的收入分配。
实际上,(4)式中分析的消费税就是以价内税的形式存在于商品之中的,此时高收入者购买奢侈品其
实没有看到应纳消费税额的变化,仅仅看到商品价格的变化。因为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是递减的。
但是应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边际消费倾向的递减只是对于一般的商品而言,完全有理由相信高收入者会
随着收入的提高而消费质量更好的商品。那么就可以得到两点认识:一是随着消费税采取价内税的形式,
会使高收入者不能对消费奢侈商品感觉到税额直接的变化,从而不会降低奢侈商品的消费。二是随着收
入的提高,高收入者更有能力消费质量更好的商品,这是收入效应。高收入者消费一般商品的边际消费倾
向变小,从而导致用质量较高的商品来代替一般的商品,这是替代效应,这些都会造成 β的降低。
如果消费税是采取价外税的形式,那么(4)式可以变为:
β(1 - t2p)y2
p +
(1 - tc) (1 - β) (1 - t
2
p)y2
γp
= Q'2 (10)
因此,当消费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时,发生的是消费需要缴纳消费税商品的收入的漏出,即(1 - tc)
(1 - β) (1 - t2p)y2。从(10)可以得到:
β =
γpQ'2 -(1 - tc) (1 - t
2
p)y2
[γ -(1 - tc) ](1 - t
2
p)y2
(11)
式(11)是当消费税采取价外税时高收入者消费一般商品占整个收入的比重,式(5)则是消费税采取
价内税时高收入者消费一般商品占整个收入的比重。若 Q'2 = Q2,且 γ、p、t
2
p、y2 保持不变,式(5)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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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别求 β关于 tc 的一阶导,此时,式(11)中 β 关于 tc 的一阶导要大于式(5)中 β 关于 tc 的一阶导。
即当消费税税率 tc 提高时,如果采取的是价外税,那么高收入者消费普通商品占收入的比重 β 要大于采
取的是价内税时高收入者消费普通商品占收入的比重 β。所以,要使消费税能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既要
将商品税从目前的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也要提高消费税的税率。这样不仅会使 β 增加,而且也会带来
更高的储蓄率。
五、结 语
税收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对人们收入分配的影响显著。由于收入分配从层级上而言分为
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税种体系在不同国家又在主体税种、具体税种的设计与选择上存在较大
差异,所以现有关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研究主要还是从单一税种的角度出发去验证其中的影响程度。
为了从理论上构建起不同收入分配层次中的税收调节机理,本文从典型的 CD生产函数出发,分别从不同
收入分配层次、税收体系与设计、税种设计与选择等方面来具体阐释税收在不同收入分配层次中的作用机
理。最终在理论上构建起不同于一般实证研究税收影响因素分析的调节机制方法。
[参 考 文 献]
[1]刘扬,等.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分配与公平———基于中美个人所得税实证比较[J].经济学动态,2014,(1) :9 - 17.
[2]李延辉,王碧珍.个人所得税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J].涉外税务,2009,(1) :38 - 42.
[3]徐建炜,等.个人所得税改善中国收入分配了吗———基于对 1997 - 2011 年微观数据的动态评估[J].中国社会科
学,2013,(6) :53 - 71.
[4]田志伟,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社保支出与收入分配[J].财经论丛,2014,(11) :18 - 24.
[5]岳希明,徐静.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收入分配效应[J].经济学动态,2012,(6) :16 - 25.
[6]岳希明,等. 2011 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12,(9) :113 - 124.
[7]刘元生,杨澄宇,袁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13,(1) :99 - 109.
[8]徐进.论商品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J].当代经济研究,2006,(12) :51 - 54.
[9]谷成.税收与收入分配:基于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经济管理,2010,(7) :153 - 159.
责任编辑:王 焱
Tax Adjustment Mechanism
in Different Income Distribution Levels
Ma Yong-bin,Yan Jia
(Graduate School of Tsinghua University in Shenzhen,Shenzhen 518055,China)
Abstract:Based on Cobb-Douglas production function,a study is conducted in this paper to interpret the role of
the tax in different income distribution levels in terms of different income distribution level,tax revenue system
and design and tax design and selection to reveal the impact of tax system design and selection on the change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patterns.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has a direct effect on changing the
pattern of income distribution,and the consumption tax has an indirect effect on changing the patter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The impact of the changes in the rate of personal income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on the proportion
of personal consumption of general merchandise in the total income is the key that tax system changes the patter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In order to adjust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effectively,the design of the tax system should
be embodied in all aspects of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The design and selection of the tax should be reflected in
the scope and intensity. When the tax adjusts income distribution,it should be universal and particular.
Keyword:tax system;income distribution;adjustment mechanism;personal income tax;consumptio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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