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贈與稅規劃實務
•引言:從案例談遺贈稅規劃之重要性
•遺贈稅規劃基本觀念
•課稅環境
•規劃方法概述
•結論
案例一
某小姐長相秀麗、未婚,且無固定收入,
唯出入名車、住豪宅,經國稅局追查導致某企
業名流被補贈與稅。
案例二
某殷商、勤奮節儉、資產頗豐,不幸意外
身亡,出殯日,突有一打扮入時之小姐,主張
某人與其關係密切,欲分遺產,各位以為如何
?
案例三
黃任中等人出售其持有遠航股票之皇龍投
資公司,因規劃不當被補繳所得稅億元,
並罰款億元。
案例四
出售寶島銀行股票,每股7元,因和淨值
差異達2000萬元,核定補徵贈與稅800多萬
元。
案例五
某甲
82年 10月 11日
83 3 17
83 3 19
躉繳保費1200萬
元
死亡
案例六
某甲欲移轉不動產於其弟,誤信”專家
”建議將不動產轉給第三者,旋由第三者再
轉讓其弟,遭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某
甲陷入兩難。
遺產贈與稅規劃基本觀念
•了解基本法令
•了解政府課稅環境
•合法規劃原則
•避免見樹不見林
•長期規劃原則
•別賭運氣
•保有老本,才有孝道
課 稅 環 境
•財產總歸戶資料
•族群(三親等)管制資料
•所得稅申報資料
•分離扣繳資料
•金融機構資料
•外匯管制資料
•戶籍資料
•地政機關(不動產過戶)資料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土地增值稅)資料
•分局稽徵所股權異動資料
•上市公司股份異動資料
•公設地徵收補償清冊資料
•所得稅
•遺產稅
•贈與稅
國稅局
易 被 查 核 對 象
歷 年 報 載
•年在(30歲)以下購置重大財產者。
•土地徵收補償費資金流向。
•出售鉅額股票、土地資金去路。
•遺產總額在一億元以上者,作族群管制。
•綜合所得有異常變動。
•二親等間的財產移轉案件。
•財產移轉涉及三角移轉案件。
•前後年度財產增減值差異甚大者。
•購置重大資產和近年申報所得額不相當者。
•年度專案選查。
•央行提供外匯資料,大額匯款給親人或他人
•甫成年子女(25歲以下),突增利息收入(270,000)
•未上市公司股東於股票上市(櫃)前,鉅額移轉股權之
查核
•OBU帳戶之查核??
規劃方法
•化整為零
‥利用免稅額
‥每年適度超過免稅額贈與
夫妻贈與免稅之運用
•先贈與配偶,再贈與子女降低累進稅率
•仍包括於死亡前二年之贈與,應納入遺產
善用子女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各可贈與100萬元
•一般指結婚日前後六個月內
隔代贈與,省一次贈與稅
• 死亡前五年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
總額。
• 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
•祖 父 子
•祖 子
現金、珠寶、古董 追踨不易
•現金失去獲利機會
•現金移轉後存入銀行,仍有可能被推定查獲
以大變小
•現金贈與不動產贈與
•現金贈與農地贈與
•不動產仍可分次贈與
•考慮土地增值稅、契稅、過戶費等負擔
•不動產贈與出售
及早贈與高增值潛力之財產
•公告現值不斷調高之新開發地區
•市價偏低,但欲長期持有之潛力股
•上市(櫃)前之潛力股
淨值 市價
•農業使用之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
‥ 當遺產亦不計入遺產總額
‥ 變更前移轉免贈與稅
‥ 變更後要課遺產稅或贈與稅
公告設施保留地及早贈與或保留供抵繳遺產稅
•公告設施保留地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免贈與稅
•公告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告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
之移轉免增值稅
•透過投資公司持有股票或其他資產
個人
個人
股票
不動產
其他財產
投資公司
股票
不動產
其他財產
獲利
持有
獲利
(証交所得、出售土地利益)
(股利收入)
1.股票投資
短期持有:(賺取差價)
公司持有者 証券交易所得稅免營所稅 盈餘分配個人
個人綜所稅 反不利
長期持有:(獲取股利)
股利所得 公司 個人 (延緩一年繳稅)
未分配盈餘繳10% 選擇分配年
度
不分配
2.土地投資
•出售土地應納增值稅,不繳所得稅
•當遺產只繳遺產稅,免納增值稅
(0%~50%)遺產稅 增值稅(20%.30%.40%)
•轉換成公司股權移轉:証券交易稅3‰
3.可規劃財產逐次移轉之效果
•只轉換投資公司股權,不變動財產本身
•透過股權比率之變化,可移轉財產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運用(民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負債
•不包括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慰撫金
•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0號解釋,適用之財產,
擴及以前取得之財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的實務見解以以後取得
之財產為限)
•遺產協議分割
(不當抛棄繼承案例)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二女,兒子聰穎過人,自幼得全家之寵愛,
甲不幸病故,遺有財產時價3,000萬元 ,乙及已出嫁之二個女兒商量,
遺產均由兒子繼承,故協議均抛棄繼承,財產由其子單獨繼承,全家
皆大歡喜。
原應繳遺產稅
[3,000萬-779萬- 445萬-(45萬×3)-111萬] ×33%-2,568,300=2,480,700元
(免稅額)(配偶)(子女)(喪葬費)
抛棄繼承後遺產稅
(3,000萬-779萬-111萬-45萬)×33%-2,568,300=4,246,200元
多繳 4,246,200-2,480,700=1,765,500
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扣除額之扣除。
隔代繼承
•適用狀況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已上了年紀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經濟狀況良好避
免
累積過多財富
‥ 繼承之財產,獲利可期
宜特別注意
•只適用民法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中有抛棄者,其應繼分,歸其他同為繼承
之人
•全體抛棄繼承,才由其子女代位繼承
•繼承權一經抛棄,即不可撤回
•宜集體共同向法院行使
•第二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中,有抛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同一
順序他繼承人
•先順序繼承人均抛棄時,由次順序繼承,次順序繼承人不明,
或第四順序繼承人均抛棄,準用無人繼承
•生前債務規劃
某人薄有資產,唯均屬擁有多年之不動產,無現金
可供贈與給下一代,變更不動產又必須繳納鉅額之土
地增值稅、契稅等,遂向銀行抵押借得2,000萬元,
逐年贈與其子,並配合讓資金為下一代購置不動產
效果:
‥借款2,000萬元可自遺產中扣除
‥原不動產繼承免繳土地增值稅
‥現金2,000萬元逐年贈與,可降低贈與稅
‥為下一代購買不動產,使2,000萬元變小
‥如配偶尚存,可加速消化
評估
• 2,000萬元之借款利息為必要成本,與遺產稅節稅效
果做比較
•需時間消化,宜早規劃
•附有負擔贈與之運用
贈與不動產可搭配貸款
市價1,000萬元之房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約500萬元,如再搭配向銀行借入300萬元,贈與金額
只200萬元。
注意:
‥房屋貸款名義要為受贈人
‥房屋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為必要成本
‥直接贈與或支付現金仍有爭議
‥未來房貸由受贈人支付,應有支付能力
實物抵繳之運用
•基本規定
1.稅額≥300,000
2.確有困難:無現金或現金不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
範圍)
3.抵繳實物:課徵標的物或
易於變價或保管
公告設施保留地(繼承人過半數或應繼分合計
過半數同意)
4.不得抵繳之物:廣電業股票
無限公司出資
抵繳實物之選擇
1.上市(櫃)股票,繼承開始日後,至申報時,價值顯著
下跌者
2.收取困難之債權
3.遺產中無價值但淨值仍高之股票
4.有瑕疵之財產:如遭占用
5.畸零地
保險在稅務規劃之運用
•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支付保險費,有效減低遺產金額
•死亡給付之人壽保險金免遺產稅、所得稅
•籌措繳納遺產稅之財源
•分散分年贈與之風險
•最低稅負制之影响
保險節稅現存爭議
•躉繳型保單
•投資型保單
•每年超過111萬之保險費是否贈與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之儲蓄型保單滿期給付
•死亡期限無法預定之風險
信託之運用
•信託的好處
•信託贈與稅之計算
•股利他益信託之節稅效果
信託之好處
•確保財產的完整及安全
•兼顧老來尊嚴及資產移轉
•避免子女過早持有鉅額財富
•照顧才能不佳之子女
•委託專業理財
•節省移轉成本(折現值,降低累進稅率)
•和保險結合,更能達到託孤效果
自益信託.他益信託
•自益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無財產移轉之效果)
•他益信託:委託人≠受益人(有財產移轉之效果)
期間受益人和結束受益人不一定同一人
信託利益可分給不同之受益人
•贈與稅之計算:以信託成立時為贈與時點
•受益人享有全部利益(本金及孳息)
•金錢:信託金額
•其他:以時價為準
信託簡介
•何謂信託
信託監察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委託人
監督
利
益
移轉財產
(信託財產)
(管理、處分)
(享有信託利益)
指 定
•受益人享有孳息利益
•固定利息(公債、公司債等)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
折現
•非固定利息信託金額(時價)減滿期折現值
•受益人享有孳息以外之信託利益(期滿之本金)
•金錢:受益時金額折現至贈與時
•其他:贈與時之時價從受益時折現至贈與時
•受益人享有定期定額給付者
•定額給付之複利折現值總和
•受益人享有全部利益減定期定額給付後餘額者
信託財產時價減上述折現值
信託有關遺產之計算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死亡
•金錢:信託金額
•其他:時價
•享有孳息利益之受益人死亡
•固定利息:每年享有利息按一年期定存
利率複利折現值
非固定利息:信託財產時價減滿期時之
折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