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 费 税
Consumption Tax
内容简介
第一节 消 费 税 概 述
第二节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率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第五节 消费税的减免税和出口退(免)税
第六节 消费税的申报缴纳
第一节 消 费 税 概 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二、消费税的特征
三、消费税的立法原则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理解内涵:
---征税范围---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
---计税依据---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我国的消费税收入及收入变化趋势
二、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的可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三)计税方法的灵活性
(四)税率的差别性
(五)税负的可转嫁性
(六)很少税收优惠
三、消费税的立法原则
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
合理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
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
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缓解分配矛盾
保持原有税负,稳定财政收入
第二节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二、纳税人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具体包括:
(一)依据征税目的的不同,征税范围可分为五类:
1、特殊消费品。指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高尔夫球及球具、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3、高档及高能耗消费品。如高档手表、小汽车、游艇、摩托车
4、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消费品。如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6、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二)按消费品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同,征税范围可分为五类:
1、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5、零售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三)税目和子目
2006年4月1日以前共计11种消费品,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006-03-20财税[2006]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 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调整情况:
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五个税目 ;
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包括:汽油、柴油;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二、纳税人
(一)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1、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2、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但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的除外。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率
一、税率设计的原则
二、税率的一般规定
三、税率的适用
一、税率设计的原则
充分体现国家政策
适度调节,减少负面效应
保证财政收入
二、税率的一般规定
消费税采取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三种形式。
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共设计了3%、5%、8%、10%、15%、25%、30%、45%共8个档次;
定额税率设计了220元、240元、250元、元、元、元六档税额;
复合税率设计了150元和45%、30%、元和25%、15%两种。(具体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006年4月1日起:增加9% 、12%两档
15%、25%合并为一档20%
(具体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三、税率的适用
(一)产品差别比例税率的适用
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高档手表税率为20%;
游艇税率为10%;
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实木地板税率为5%。
三、税率的适用
2.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3.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一)产品差别比例税率的适用
4.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①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②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的,税率为5%;
③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的,税率为9%;
④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的,税率为12%;
⑤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的,税率为15%;
⑥ 气缸容量在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税率的适用
(二)定额税率的适用:
含铅汽油元/升、无铅汽油元/升
柴油元/升
石脑油,单位税额为元/升;
溶剂油,单位税额为元/升;
润滑油,单位税额为元/升;
燃料油,单位税额为元/升;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元/升
啤酒220元或250元/吨(售价3000元以上)
黄酒240元/吨。
(三)复合税率的适用(具体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1、卷烟的适用税率:
2001年5月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复合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1)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2)比例税率:A、45%,B、30%。
C、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三)复合税率的适用(具体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
2001年5月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复合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1)定额税率:元/斤(500克)或元/500毫升,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2)比例税率:
A、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
—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
—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B、薯类白酒15%。
2006年4月1日起,统一改为20%
(四)税率的调整
1、香皂停止征收;2006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
2、金银首饰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3、含铅汽油按元/升、无铅汽油按元/升的税率征税
4、啤酒的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二、一般情况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既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三种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的概念,同增值税。
1、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2、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一、计税依据
3、带包装销售的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则此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的押金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一、计税依据
4、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5、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单位的换算标准为:
(1)石脑油1吨=1385升;
(2)溶剂油1吨=1282升;
(3)润滑油1吨=1126升;
(4)燃料油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6)啤酒:1吨=988升;
(7)黄酒:1吨=962升
(8)汽油:1吨=1388升
(9)柴油:1吨=1176升
(三)卷烟的计税依据
1、生产销售卷烟
(1)从量定额计税时,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时,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2、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计税依据
(1)从量定额部分的计税依据
进口卷烟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委托加工卷烟为委托方收回数量、
自产自用卷烟为移送使用数量;
(2)从价定率部分的计税计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酒类产品的计税依据
1、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1)从量定额部分的计税依据
进口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委托加工为委托方收回数量
自产自用为移送使用数量。
(2)从价定率部分的计税依据
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部分,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2、啤酒
二、一般情况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一般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税额时,卷烟、酒类产品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十销售额×比例税率
举例
某鞭炮厂为扩大销路自设一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鞭炮。该厂2000年8月份直接对外销售鞭炮,取得销售收入65000元;另将价款为61229元的鞭炮销售给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全部售出,取得销售收入79000元。假定以上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款。计算该鞭炮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
举例
某石化公司某月销售汽油50吨,柴油60吨,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的消费税额。
(1)汽油应纳税额
=50×1388×=13880(元)
(2)柴油应纳税额
=60×1176×=7056(元)
(3)该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总额为:13880+7056=20936(元)
三、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一)以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原材料已纳的消费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 当期准予扣 外购应税
的外购应税消 = 除的外购应 × 消费品的
费品已纳税款 税消费品买价 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 期初库存 当期购进 期末库存
除外购应税=的外购应税+ 应税消费 - 应税消费
消费品买价 消费品买价 品的买价 品的买价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 期初库存的 当期收回的 期末库存的
除的委托加 = 委托加工应+ 委托加工应 - 委托加工应
工应税消费 税消费品的 税消费品的 税消费品的
品已纳税款 已纳 税款 已纳 税款 已纳 税款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举例
某化妆品公司长期委托某日用化工厂加工某种护发品,收回后以其为原料继续生产护发品销售。一年来受托方一直按同类护发品每千克60元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本月公司收回加工好的护发品3000千克,当月销售连续生产的护发品800箱,每箱销售价格600元。月底结算时,账面上月初库存的委托加工护发品2000千克,价款120000元,月底库存委托加工护发品1000千克,价款60000元。请计算当月该公司销售护发品应纳的消费税税额(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17%,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答案
(1)月销售护发品应纳消费税税额
= 600×800×17%=81600(元)
(2)当期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护发品已纳税款
=2000×60×17%+3000×60×17%-1000×60×17%
=40800(元)
(3)当月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
=81600-40800=40800(元)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纳消费税时,应按顺序核定销售额: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最高售价或者平均售价)为计税依据,没有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 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12)汽车轮胎5%;
(13)小客车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另外,2006年4月1日起: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举例
某酒厂2000年6月份生产粮食白酒10吨,其中5吨用于连续生产滋补酒,生产滋补酒15吨,全部售出,每吨售价8000元。其余5吨用于其他方面,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9000元/吨,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其应纳的消费税额。
答案
(1)该酒厂以自制粮食白酒用于连续生产滋补酒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粮食白酒的应纳消费税额
=[ 9000×(1+10%)÷(1-25%)] ×5×25%
= 13200×5×25%
= 16500(元)
(3)滋补酒应纳税额为=8000×15×10%=12000(元)
(4)该酒厂6月份应纳消费税总额 =16500+12000=28500(元)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举例
例6:某长途运输公司委托某汽车制造厂加工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小客车50辆,该受托单位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该小客车单位成本18000元,支付加工费45000元,支付其他费用5000元。计算该批汽车应纳的消费税。
(1)组成计税价格
=(18000×50+45000+5000)÷(1-5%)
= 1000000(元)
(2)该汽车制造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1000000×5%=50000(元)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举例
某企业进口小汽车2辆,小汽车的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400000元,应纳关税20000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8%。计算该企业进口小汽车应纳的消费税额。
(1)进口小汽车的组成计税价格
=(400000+200000)÷(1-8%)
= (元)
(2)进口小汽车应纳消费税
=×8%=(元)
第五节 消费税的减免税和出口退(免)税
一、减免税
二、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的应税消费品范围
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出口退(免)税的管理
第六节 消费税的申报缴纳
一、纳税环节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期限
四、纳税地点
一、纳税环节
(一)一般规定
为了加强税源控制,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征收费用,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金银首饰除外)。
(二)具体规定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的,应于销售环节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委托方)提货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规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特殊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2、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当天。
3、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
(一)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消费税的纳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应税消费品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纳税地点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个人携带入境或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复习思考题
1、消费税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2、消费税的征税项目有哪些?
3、消费税与增值税有何区别和联系?
4、卷烟和酒类产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变动?
5、消费税有哪些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