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重点问题:
1.行政主体的特征或资格。
2.行政授权和委托的要求。
3.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
4.行政权限纠纷的解决。
5.行政委托与职务协助的区别。
6.相对人的权利。
7.相对人和第三人的法律适用。
8.第三人资格的认定。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二、职权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职权的获得方式,可以将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自然取得,无需经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称职权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
(二)派出机关。
三、授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的授予的行政主体。
四、受委托组织
(一)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取得行政权,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由此所发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 行政委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明确具体。2.委托条件。行政委托一般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的委托依据,并且以委托确有必要为条件。
第二节 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或管辖权问题,即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受主管事务、时间、地域和级别或地位等因素的制约问题。
一、行政管辖权
(一)事务管辖权。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务的主管权,是行政权作用对象对行政权行使的一种制约。
(二)时间管辖权。这是指行政主体对某项行政事务在什么样的时间范围内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是法定时间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制约。
一、行政管辖权
(三)级别管辖权。这是指上下级行政主体间处理某一行政事务上的权限分工。行政主体的级别管辖权分别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规范确定。
(四)地域管辖权。这是指享有事务管辖权的同级行政主体在行政权限上的分工,是地域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制约。
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一)行政机制。这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共同管辖。第二,移送管辖。第三,指定管辖。第四,管辖权的转移。
(二)法律解释机制。对管辖权争议的行政解决机制,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明确规定为前提的。如果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原因是行政法规范规定不明确、理解上的不一致或者后来出现的新情况,则行政解决机制往往难以发挥作用,而应当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三)司法机制。如果法律规范的规定本身是明确的,但相互之间规定的不一致而导致行政权限争议的,则不能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而只能通过对相应法律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和效力等级原则等)来解决。
三、职务协助
(一)职务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对某一事务无管辖权时,可以依法请求有管辖权行政主体运用职权予以协助的制度。
(二)职务协助的情形:第一,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行政主体无法自行执行公务的。第二,由于事实上的原因,特别是缺乏履行公务所必须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时,行政主体无法自行执行公务的。第三,行政主体执行其公务还需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而该事实材料又不得由其自行调查的。第四,行政主体执行其公务所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证据,为被请求行政主体占有的。第五,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显然比被请求行政主体协助办理需付出更多费用的。
三、职务协助
(三)职务协助的实行。如果没有不得予以职务协助和可以不予职务协助的情形,被请求行政主体不得以其他原因或认为原行政行为不当为由而拒绝提供职务协助。被请求行政主体认为自己没有提供职务协助的义务时,应将其意见通知请求协助的行政主体。请求协助的行政主体对此有异议的,由它们共同的上级行政主体就有无协助义务作出裁决。
第三节 相对人和第三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
狭义的相对人仅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的受领人,或者说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广义的相对人,除了狭义的相对人外还包括第三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一方主体。
一、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般说来,相对人的权利有:第一,自由权。第二,平等权。第三,了解权。第四,参与权。第五,请求权。
外部相对人的义务总的说来有:遵守行政法规范,服从和协助行政管理,执行行政行为等。内部相对人具有与外部相对人类似的义务,并且有不得参加罢工、游行示威和应廉洁奉公等外部相对人所不具有的特殊义务。
二、相对人的法律适用
(一)第三人是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第三人资格的认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是不是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关键是其与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四、私人公法行为
在行政法学上,私人公法行为仅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第三人在行政法关系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申报、申请、同意或承诺等
私人公法行为的生效时间以到达主义为原则。
复习与思考:
1.行政主体的特征有哪些?
2.授权行政主体应如何认定?
3.为什么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4.行政委托有哪些要求?
5.如何解决行政权限争议?
6.职务协助与行政委托有什么区别?
7.相对人有哪些权利?
8.相对人和第三人在法律适用上有什么特点?
9.私人公法行为有哪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