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监督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谈到广告,就不能不谈到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尤其是烟草广告,从来都是广告监督管理的重头戏。
一、广告监督管理的概念
广告的监督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监督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广告行业组织、社会舆论及广告活动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对广告活动所进行的宏观和微观的管理。具体包括:
1.政府管理:指政府机关代表国家对广告业进行的行政管理。政府管理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来实现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资格准入、广告内容的规定及广告活动中的一系列制度,如:审查、证明、代理等等。政府的管理主要是宏观管理。
2.行业自律:指广告的行业组织,依据广告行业协会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对行业内各组织的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在中国主要是中国广告协会及各级地方广告协会。1999年10月,中国烟草行业广告协作会(筹备会)就酝酿成立,2001年4月由《中国烟草年鉴》编辑部、《东方烟草报》社、北京中烟集成广告有限公司共同作为主办单位组织召开了中国烟草广告协作会第二次会议并草拟了章程,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直到今天也没能成立。但是,就在本书即将封笔之时,却得到了一个消息:中国广告协会烟草专业委员会前不久获民政部批准,即将正式成立。
3.社会监督:指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广告活动进行的监督、举报、批评和建议。
4.主体自律:指广告主体的自我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自己所从事的广告宣传、代理、制作、发布等活动进行的自我审查、自我监管。
狭义的广告监督管理,是指由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所作的广告宣传、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的检查、监督、控制、指导,从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循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这一概念的内涵主要包括:
1.广告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是指县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他们对广告活动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授权,其管理有强制性,这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济监督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商品生产经营者及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其管理活动以监督为中心;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是行政执法机关,其活动方式主要是依照行政执法程序贯彻执行法律法规。
2.广告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所进行的广告活动。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依法审查其必备的条件,以确立合法的经营资格或经营地位;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内容比较多,如:广告发布前的自我审查制度、广告代理制度、广告证明制度等等。从而保证广告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有序。
3.广告监督管理的依据是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4.广告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循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二、广告监督管理的特点
1.广告监督管理的本质具有法制性
广告监督管理要运用广告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律性质的社会行为规范来对整个广告业和广告活动进行监督、制约、调控,而各种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
2.广告监督管理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广告监督管理的内容随着广告业的发展不断拓宽,一方面广告业作为联系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广告业的发展程度也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广告业的发展,使得广告业的结构、分工、活动范围和方式也在进行调整和变化。从广告业的发展趋势看,广告业的结构调整越来越趋向合理,广告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从单一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了适应广告业的这种发展变化,广告监督管理内容,也由单一变得越来越广泛。广告监督管理的内容不仅包括对从事广告活动的主体的资格进行的监督管理,如依法确立广告活动主体的经营资格地位,撤销从事违法广告活动主体的资格,而且还包括对广告活动主体的各种宣传活动、经营行为和发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广告监督管理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广告监督管理是对广告活动的主体及其广告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因此,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广告活动,就成为广告监督管理的特定对象。不从事任何广告活动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属于广告监督管理的范畴。这一特定的管理对象就使得广告监督管理与其他的工商行政管理活动有所区别。
4.广告监督管理的手段具有多样性
不同部门对广告活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工商行政部门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及其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执法的特点,即在监督管理活动中,通过教育与处罚、管理与服务,监督、检查、控制与指导等手段和方法,规范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5.广告监督管理的后果具有强制性
广告监督管理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用法律法规作为其依据和后盾,保证广告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因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所进行的广告活动,必须依法而行。对于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广告违法行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有权依据法律根据其广告活动所造成后果的危害性大小做出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烟草广告监督管理的特点
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是指对烟草广告及烟草广告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它是广告监督管理的一项特殊内容。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及对烟草危害性的争论,使得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也有其显著的特殊性在其中。概括起来,对烟草广告监督管理的特点就是两个字:严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限制烟草广告发布的范围
一般来说,依《广告法》的规定,对一般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并没有对于发布媒介的规定和限制。而对于烟草广告,《广告法》、《专卖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都有关于烟草广告发布范围的限制。如:《广告法》第十八条、《专卖法》第十九条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2.严格规范烟草广告发布的行为
相对于一般广告活动来说,相关法律法规对烟草广告发布行为的规范也更为严格。《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而且我国大多数城市还对烟草广告的发布行为用地方性规章进行了规定,比如广州市就发布了与上述规定相关但更为严格的规定:在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以外,需要设置烟草广告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设置。经批准设置的烟草广告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视为非法设置。
3.严格控制烟草广告发布的内容
对烟草广告内容的更为严格的限制表现在,烟草广告的内容不仅要遵守《广告法》关于一般广告内容中所禁止的一般内容的规定,还要符合关于烟草广告内容所禁止内容的特殊规定。如烟草广告中不仅不能出现未成年人的形象,也不能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来作广告。
4.严格控制烟草广告的发布数量
国家对烟草广告的发布数量有严格的限制。因此,烟草广告的数量宜精不宜多。太多则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其效果就适得其反;太少则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从而达不到吸引人们购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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