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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业务 法律 冲 突风 险探 析
I、I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
人 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为代表的司
法标准 ,为票据业务设定了一个责任分配
体系 ,如果操作规 范与司法 标准存在 冲
突,即使循章操作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
文就银行 目前面临的两种典型的票据业务
法律 冲突风险进行 分析 ,并 提 出相 应对
策 。
票据质押贷款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
一 项重要 的资产业务 ,以其手续简便 、风
险较小等优点而越来越受到借款人和银行
的青睐。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 :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 了质押合同 ,也将票
据交付给了质权人 ,却未进行设质背书。
在这种情况下 ,质押合 同是否生效 ?质权
人有否取得质权?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 “下列
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 、支票 、本票 、
债券 、存款单 、仓单 、提单;⋯⋯”,第
七十六条规定 : “⋯⋯质押合同 自权利凭
证交付之 日起生效。”而 《票据法》第三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汇票 可 以设定 质
押 ;质 押时应 当以背书记载 ‘质押 ’字
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
汇票权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 出,不同
的法律条文对票据质押的规定存在一定的
冲突。
笔者认为 ,银行在进行票据质押贷款
业 务时 ,应 当严 格遵守 《票据法》 的规
定 ,即除签订权利质押合 同和交付票据 以
外,还需在票据背面进行设质背书 。理 由
有 四:第一, 《担保法》是调整一般担保
法律关系的普通法 ,而 《票据法》是作 为
调整票据担保法律关系的特别法 ,根据特
●丁瑞 洪
别法 优于普通 法的原则 ,应 当首先适用
《票据法》。第二 ,只有具备设质背书 ,
才得以证明票据设质后质权人取得 的是质
权 ,而非其他权利如所有权等 。换言之 ,
设质背书的作用在于:根据背书人 的意思
表示设定质权,被背书人取得质权 而作为
债权的担保。第三 ,在没有设质背书的情
况下 ,一方面确认质权生效 ,另一 方面确
认不能对抗第三人 ,这在实践上不具有任
何意 义。因为票 据质权作 为一种担 保物
权 ,其本身就是为 了能够对抗第三人而享
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不能对抗 第三人 ,则
失去了设质 的意义,也失去了担保物权 的
属性 。第四,从方便银行行使质权的角度
来看 ,如果进行了设质背书,银行在履行
期届满后得不到清偿时 ,可 以直接 向票据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否则只
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行使票据权利了,这势
必增加银行的成本。由此可见 ,在票据设
质时 ,设质背书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在票据业务 中,作为付款人或者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 ,如果未能识别 出伪造的票
据或者票据行为,则有可能面临被起诉和
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我国不 同的法律对
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审查注意义
务标准有不 同的规定。 《票据法》第五十
七条规定 :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
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 ,并审查提
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以恶意或者有重大
过失付款的,应 当自行 承担责任。”中国
人 民银行 《支付结算 办法》第 十七 条规
定 : “银行 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
程序审查 ,对伪造 、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
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 的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
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
对 持 票 人 或 收 款 人不 再 承担 付 款 的责
任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票据法
司法解释 )第六十九条规定 : “付款人或
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 、变造的票
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
第五十七 条规定 的 ‘重大过失 ’,给持票
人造成损失 的,应 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 有权向
伪造者 、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
的 ,也应 当承担相应 的 民事 责任 。”从
《票据 法》和 《支 付结算办 法》可 以看
出 ,这两个法律规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
款人的注意义务为形式审查义务,即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只须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对票据记载事项 、背书连续和提示付
款人合法身份证件这三个要素进行审查 ,
即使 票据或 者票据行 为在实质上 是伪造
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仍然免除付款
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规
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注意义务则
为实质审查义务 ,这就出现 了银行循章操
作却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票据法司法解释对票据法和支付结算
办法作 出了重大变更 ,也对银行工作人员
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 ,操作时必须做
到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贴
现 ,每一笔都要通过电子查询系统查询其
真实性 ;对于银行汇票的付款 ,必须认真
审查票据的记载事项 、背书的连续和提示
付款人合法身份证件这三个要素。通过落
实 以上措施 ,可 以将票据付款过程 中的风
险降到最低限度。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丹阳市支行)
现代金融 2003年第 10期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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