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
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
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
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
的要求。
(摘自国科发火【2008】第 172 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2.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
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
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 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3.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
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
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
规定执行。
4.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
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
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国税函【2009】第 203 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
题的通知》)
5.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
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本公
告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
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
号文件)
4、当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企
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
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比例等指标说明。
《 企 业 所 得
税法》第 28
条;《企业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例》第 93
条;国科发火
[2008]172 号;
国 科 发 火
[2008]362 号
3、高新技术企业
例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工资、收入的口径如何把握?(苏所便
函〔2010〕14 号)
回复意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工资、收入的口径,凡认定办法及
工作指引没有特殊规定的,按《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相关填报掌握。对税收政策
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有关口径掌握。
例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是否可按通过“高新技
术产品认定”的产品口径掌握?(苏所便函〔2010〕14 号)
回复意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不能简单等同于通过“高
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收入。各地对申请认定或已经通过认定的企业的产品(服
务)收入是否属于规定的领域范围存在疑问的,可以根据认定办法及指引的有关
规定按程序提交认定小组。
例 3:国科发火[2008]第 172 号文件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应达到的比例,以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为标准,“最近一
年”如何确定?(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应申报资料所属期为
2008-2010 年,则“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所指“最近一年”为 2010 年。相应的,如果
该企业通过认定,则优惠期间为 2011、2012、2013 纳税年度。
例 4: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
惠,相关比例的口径应如何掌握?(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
应优惠,年度相关指标的比例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203 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口
径为“当年度”。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核的,应按
照认定办法及指引的规定办理。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
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
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
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备注:研发费用备案指标口径为“当年度”。
开发费未能达标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 15%的优惠政策吗?
问题内容:
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期限从 2008-2010 年,2008-2009
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0 年由于新产品销售大增,造成我公司技术开
发费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其他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请问,我公司 2010 年
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优惠政策吗?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203 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
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因此,你公司在 2010 年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17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例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应当如何把握?(省局四季度问题解
答)
回复意见: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属于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规
定的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且核算准确,应允许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主管税务
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鉴定
意见书。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中应当注意区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口径、财务会计核算规定三者之间的差异。
关于研发费用,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对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主要依据《财
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企
业申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主要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
发[2008]116 号)。三个文件规定各有异同,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
民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
费用的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
立(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就是说,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
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对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也不得享受加计
扣除的优惠政策。关于核算要求,省局在转发《办法》时明确:自 2009 年度起,
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
核算:(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
对象的会计核算;(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
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
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二)不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
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
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
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
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因此,对
非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还有需要注意的是,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
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不属于专门或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办法》列举了企业可享受加计扣除的八类研究开发费用,这些费用都强调
相关性原则,即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
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
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
审、验收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调了“直接”“专门”的研发费用支出,对相关费用的
列举没有加“等”或“其他”来表述,企业应严格归集这八类费用,不能擅自扩大范
围,不能将文件没有列举的费用列入研究开发费。
由于所依据的文件不同企业在财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的费用范围差异很大,具体差异如下:
1、人工费用范围
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时根据财企〔2007〕194 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职研
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
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科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国科发火[2008]362 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中的人工
费用主要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
他支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中的人工费
用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比较上述文件规定可以看出,高新审计的研发费用更接近企业财务核算中研
发费用的内容,而企业所得税汇算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范围比前者小。
2、直接投入费用内容
三类研发费用都包括直接投入费用一项。在对直接投入费用的政策规定中,
财务核算与所得税加计扣除审计内容基本一致,而高新审计的范围要比前者大。
财务核算中研发费用涉及的直接投入费用主要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
动力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涉及的直接投入费用包括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
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这二者的内容基本相似。而高新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
涉及的直接投入费用范围要比前两者的范围大得多,主要包括企业为实施研究开
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比如,有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
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
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其他直接费用规定
在三类研发费用中,涉及其他直接费用的规定也有详有略。财务核算和加计
扣除对研发费用的规定很详细,而高新专项审计对此规定有比例限定。
在财务核算中,研发费用涉及的其他直接费用主要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
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
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而在加计扣除中,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并不包括会议费、差旅费、
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用等费用。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这些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在对研发费用的规定中,明确为研究开
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
保险费等。对其他直接费用的扣除金额不得高于研发总费用的 10%。要注意这一
比例的限制。
4、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
三类研发费用都涉及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但对这两种费用是否列入研
发费用进行扣除的规定有区别。
在财务核算中,研发费用的扣除范围不仅包括机器设备的折旧费,还包括房
屋的折旧费;及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时则只包含机器设备的折旧费;高新认定中
关于折旧费的规定与财务核算中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但还增加了长期待摊费用
的摊销费。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委托方已按规定加计扣除的,受托方不得再加
计扣除
企业可以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但委托方根据规定已享受加计扣除的优
惠政策后,受托方不得再次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委托方、受托方不得重复享受
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
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
实行加计扣除。
(五)未按规定报备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
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对纳税人申报的研
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就是
说,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不得享受加计扣
除的优惠政策。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自主、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
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
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六)企业集中研究开发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提供项目协议或合同的,
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
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
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
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在申请加计扣除时,向税务机关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
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
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能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费用分摊,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
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规定执行并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七)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的研发活动并不是由专门的内部研发机构承担,或者
即使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但该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对这种情况下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企业未设立专门的
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
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
一律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另外,对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得计入研究开发
费用。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果企业
将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则不得享受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超过 5 年仍未扣除的,不再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
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
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
后小于零的数额。国税函〔2009〕98 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
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
过 5 年。”由此可见,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依法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实
现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企业连续 5 年后仍未弥补完的,
不论未弥补完的是加计扣除还是非加计扣除所产生的亏损,均不允许继续扣除。
备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附件 4《归集
表》内容有误,按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掌握。
例 2: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包含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费用,是否可以加
计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如果根据企业正常的工艺流程,试生产、小批量生产属于规模化
生产之前的必经阶段,且相关费用符合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加
计扣除。
例 3:企业研发活动中产生废品,废品变价收入是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苏所便函〔2010〕14 号)
回复意见:在总局另有规定前,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废品、次品、等外品、下
脚料等变卖产生的收入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例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
发[2009]93 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包括,“7、研究开发项目
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
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此类
资料是否应该由第三方出具,企业自己出具的新产品材料说明是否有效?部分行
业如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活动、产品产生效能所需过程较长,企业只能提供新型
药品的生产批文,应如何处理?(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苏国税发[2009]93 号文件要求企业报送资料的第 7 项,是指企业
应当提供能够说明研究开发的实际效果的相关资料。企业可自行提供效果说明、
成果报告,也可以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
是否要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书等第三方材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
企业的研究开发未形成知识产权的,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书。
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并不要求企业研发必须成功、或必须取得成果。
对于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可提供研发成功后的预计效果说明。
例 5:企业实际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所申报的研发人员,是否限于项目
立项时报送的“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
人员名单”中列明的人员?(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实际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所申报的研发人员,不应限于
项目立项时报送的人员名单所列明的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对研发人员真实性有疑
问的,应当查阅企业人事部门有关资料、直接询问相关人员,或采取其他调查方
式。
例 6: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中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 150%摊销,但无形资产的形成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如企业自主研发新
技术,经过三年时间形成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计算?(省局四季度
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研发项目未跨年度、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现行
规定处理。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对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以前年度
已经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重复计算。
例 7:纳税人提供资料称研发项目符合“两个领域”但没有第三方证据,税务
机关如何判别?(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
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注意事项
对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应先填写本表,然后自动带入到附表
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10 行。本表格式今年暂不做调整,但填写时应注意(见
下表):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年度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费 用 项 目
项目
项目
发生额合计
1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
动力费用
2 1.材料
3 2.燃料
4 3.动力费用
5
6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
员费用
7 1.工资、薪金
8 2.津贴、补贴
9 3.奖金
10
11
12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
和设备除外)
13 1.仪器
14 2.设备
15
16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17 1.仪器
18 2.设备
19
20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
摊销费
21 1.软件
22 2.专利权
23 3.非专利技术
24
25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
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26
27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
费用
28
29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30 1.新产品设计费
31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2 3.技术图书资料费
33 4.资料翻译费
34
35 合计数(1+2+3···+34)
36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
专项拨款
37 加计扣除额(35-36)×50%
注意: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
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
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允许加计扣除的 8 大项目的费用归集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
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
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
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
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
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
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
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