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海关监管概述
【本章主要学习目的】
了解什么是海关监管?正确理解海关“大监管”和“小监管”的含义。
了解海关监管与其他相关业务的关系
掌握海关监管的监管依据和制度
了解海关的贸易管制制度
第一节 海关监管的概念
一、海关监管的涵义 (一)海关监管定义
海关监管 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对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的性质;海关监管;对象海关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督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稽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关境:是国际上通用的概念,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
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
理解:
海关监管的性质是行政执法行为。
海关监管的对象是由物所及的进出境活动。
海关监管的依据是《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海关监管的范围是海关行使监管权的特定区域和时间界限
(二)海关监管的特征:
行政性;规范性;强制性;统一性;法律性:
(三)海关监管的作用
1、参与宏观管理,加强实际监管,确保国家的宏观政策的落实
2、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打击走私违规等犯罪活动
3、强化监管职能,严密监管制度,促进企业合法经营
4、改进管理手段,简化通关手续,促进国际间贸易的发展
二、海关监管的对象
(一)进出境的“物”:货物.运输工具.物品:
(二)支配“物”进出境的“行为”
进出口活动:1、签订合同2、租船订舱3、申报4、配合查验
(三)支配“物”进出境的 “人”:经营单位、报关单位运输单位、收货单位、加工单位
(一)进出境货物监管:
1.进出口货物监管:又可分为进口与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货物、应税货物、限制进出口货物、禁止进出口货物等货物的监管
2.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监管。
3.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
4.保税货物监管
5.其他未办结手续货物监管
(二)运输工具监管:
1.进出境船舶监管。包括进境船舶监管、出境船舶监管、国际航行船舶监管、兼营船舶监管、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等
2.国际民航机监管
3.进出境列车、汽车、驮畜的监管
(二)物品监管
两类:
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自用物品、公用物品、礼品和捐赠物品
(三)海关进出境监管对人的效力范围主要指在进出境活动中对海关的进出境监督管理负有义务的人。
1、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
2、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
3、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及其代理人
4、运载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5、运载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负责人
6、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人
7、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运送进出境货物的经营单位
三、海关监管的范围 (一)海关监管的时间范围
1.进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从进入关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
对于办结海关手续、不同类别的货物、其标志是不同的
2.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从向海关申报出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离境止。
不同类别的货物办结海关手续标志不同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是以海关放行为标志;
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等是以海关核销为标志;
过境货物、通运货物、转运货物以出境为标志;
由此,时间范围各不相同。
海关稽查期限
保税货物的海关稽查期限
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
保税货物复运出境之日起3年内
保税货物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稽查期限
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的3年
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5年及其后的3年
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及其后的3年
船舶和飞机:8年及其后的3年
一般贸易和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稽查期限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二)海关监管的空间范围
1、海关监管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海关行使形式监督管理权的地域范围。
2、海关监管区: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3、海关监管区的类型:
设立海关的对外开放口岸、
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外商投资企业、保税区等
未设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进出境的地点
(二)海关监管的空间范围
海关监管范围的延伸:《海关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涉嫌场所可以进行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四、海关监管的依据 (一)海关监管依据的涵义
概念:海关监管依据:是指海关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所有的规范性文件。
理解:
海关监管内容的法律依据
海关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
(二)海关监管依据的渊源
监管依据
宪法 法律(海关法\对外贸易法\商品检验法\其他) 法律法规 规章 国际公约(WTO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 其他
法律:
《对外贸易法》
《海关法》
《商品检验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药品管理法》
《文物保护法》
《食品卫生法》等
行政法规: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进出口关税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核出口管制条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外汇管理条例》等
行政规章: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进口药品管理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互相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主要有:
WTO所签订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京都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蒙特利尔协定书》
《精神药物国际公约》
《伦敦准则》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三)海关监管依据的特征
1、内容复杂
2、种类繁多
3、数量可观
4、条文具体
5、针对性强
6、时效性强
(四)海关监管依据的运用
1、依法行政原则:
(1)职权法定:
(2)权责统一
(3)程序法定
(4)违法行政必须承担责任
2、合理行政原则
对于某一具体的进出境活动,海关监管法规可能只规定了一定的原则或者一定的幅度、一定的范围,此时海关就需要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合理行政原则,不能超出海关监管法规的规定限度,也要有客观的标准。
确保鲜活农产品快速通关 (新闻详细信息 ) 春节将至,深圳海关出台多项举措确保供港鲜活农产品快速通关,设立专用通道供鲜活车优先通关,安排“专人专岗”,对供港鲜活农产品(包括冰鲜食品)一律优先办理,尽可能缩短鲜活商品的通关时间。 据该关负责人介绍,其下属文锦渡海关为确保供港鲜活农产品快速通关,设立专用通道供鲜活车优先通关和鲜活商品快捷通关窗口,安排“专人专岗”。 同时开足出口通道,设立专用通道供鲜活车优先通关,设立专用查验台为鲜活车优先查验,审单部门安排充足的人力加班加点,为鲜活产品提供优先优质的服务。同时,该关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通关证件的鲜活商品报关单,也允许企业提供相应担保后,先行审结放行。此外,延长工作时间,对当日申报的鲜活商品予以当日审结放行;并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为供港食品提供方便快捷的通关服务,确保做到供港鲜活产品“零滞关”。 据深圳海关统计,2008年共有万余辆次车辆经文锦渡口岸运送鲜活肉禽、蔬菜等物资,货值达亿美元。共向香港地区运送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等活牲畜禽万多头,冰鲜肉禽共万多吨,鲜活海鲜万多吨,新鲜蔬菜万多吨。其中鲜活蔬菜日均出口1691吨,出口总量占深圳口岸总量的87%。
合理行政原则执法要求:
“诚意原则”:执法行为的本意符合法律规范的立法宗旨
“正当考虑”:执法行为应基于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比例原则”:执法的内容和结果应合理、适度,满足比例原则,且具有可执行性。
“责任原则”:违反合理行政原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海关监管制度
(一)登记制度
1、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是指按照海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相应资格的法律程序
2、登记备案制度
例如:加工贸易、补偿贸易方式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在货物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并凭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二)申报制度
依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物品的所有人和收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海关规定的报关单证,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作业制度
(三)查验制度
查验制度是指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其进出境时由海关实施检查、查验措施,以核对实际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与 当事人的申报内容是否相符合的一项作业制度。
(四)放行制度
三方面的含义:
1、对货物、物品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结海关手续的,准予解除海关监管手续,予以放行。
2、对保税货物、加工贸易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放行”仅意味着海关准予货主将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但不解除监管。
3、对进境运输工具,必须办结海关手续后才予以放行。
(五)核销制度
核销制度是海关对未办结海关手续,已准予提离海关监管现场转入后续管理或时效管理的货物、物品,最后采取的核销结案的一项管理制度。
(六)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对经海关批准暂缓纳税的货物的监管制度。
(七)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指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八)暂时进出口监管制度
暂时进出口监管制度主要是对暂时进口使用后需要复出口或暂时出口使用后需复进口的货物所实施的一项监管制度。
(九)转关制度
转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到指运地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手续,或在启运地海关办完货物出口手续监管至出境地海关出境,以及由一个设关地点监管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监管制度。
(十)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监管制度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监管制度是对过境、转运、通运的外国货物所实施的一种监管制度。
第二节 海关监管工作体系
一、海关监管工作体系的涵义 (一)海关监管工作体系:
海关监管工作体系:是指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各项监管制度、各种监管方式和方法以及监管作业流程、职能分工等,按照一定结构、层次组成并具有整体功能的监管工作系统。
(二)海关货运监管工作体系
海关货运监管工作体系是海关通关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关在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际进出境时,为审查进出境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其当事人缴纳税款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体现在物流监控、选择查验、实施查验、放行等各项作业环节中。
(三)“大监管”与“小监管”
1、“大监管”:海关监管是一个由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后续管理三个部分构成的紧密联系、协调配合的完整体系,这是通常所说的“大监管”概念。
2、“小监管”:海关监管工作则通常是指现场监管这一部分,由于海关通关监管是现场监管的实体,所以很大程度上又认定海关通关监管就是海关监管工作,这是“小监管”。
海关着手构建大监管体系 建立新时期监管新机制
2009年01月19日13:40 来源:
笔者从全国海关关长会议上了解到,海关将着手构建大监管体系,全面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建立起新时期海关监督管理新机制。
海关大监管体系的目标任务主要包括:
1、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事权划分更加合理;
2、实际监管、职能管理、内控监督、综合保障四个工作领域权责更加明晰;
3、物流监控、审单作业、保税监管、企业稽查、打击走私五支基本力量协同监管更加有效;
4、管理机制运行更加顺畅;外部协作、综合治理更加和谐。
据了解,海关大监管体系将以有效监管为目标导向、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以综合监管为基本模式、以形成整体功能为根本要求。
“大监管体系”的内涵:
监管范围的“无界性”
监管时空的“延展性”
监管职能的“综合性”
监管部门的“协调性”
监管手段的“先进性”
监管范围的“无界性”
旧监管体系: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事权监管模式
现阶段: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监管模式
展望:
三级事权更加合理
在完善区域监管模式基础上扩大到全国范围
监管时空的“延展性”
旧监管体系:
监管环节:监管申报—审单—查验—放行
监管对象:进出口货物
大监管体系:
监管环节:前推环节-------申报-审单-查验-放行-------后移环节
监管对象:进出口企业和进出口货物
监管职能的“综合性”
“大监管”与“小监管”
“大监管”与“大流通”
“大监管”与“综合治税”
监管部门的“协调性”
与口岸各部门的充分协调
建立口岸信息共享平台
构建企业资信评价体系
监管手段的“先进性”
运用科技手段实现海关信息科学管理:实现海关与税务、银行、商检、港口、理货、运输等部门的联网监管,有效增强了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转关运输和海关监管场所的监控能力。
运用科技手段实现物流科学管理:实现了船舶动态管理,监管场所视频监控管理,通道式卡口管理和以H986为中心的查验放行管理。
2.构建大监管体系的原则
一是坚持海关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
二是要坚持需求优先原则。机构的设置、监管流程的改造首先要考虑顺应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监管的需求。
三是坚持管理模式“扁平化”原则,尽可能进行集中式管理。
四是坚持海关分类管理原则,按照总体流程分工,设立专业化业务处理中心,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四)实际监管与现行体制的矛盾
业务量不断增长与人力短缺之间的矛盾。
强化实际监管与提高工作效率之间的矛盾
物流运作的连续性与海关监管的条块分割之间的矛盾
监管工作权利下沉的现状与防控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之间的矛盾。
监管人力资源专业化要求与“大而全、小而全”的监管体制之间的矛盾。
二、海关监管工作阶段
(一)前期监管及其制度
1、企业和报关员管理制度
2、加工贸易前期管理制度
3、减免税前期备案管理
4、企业分类管理
5、风险要素分析、布控管理
(二)现场监管及其制度
环节:申报、审单、征税、查验、放行、核查、核销、转关、担保等。
(三)后续监管及其制度
1、海关稽查制度
2、加工贸易后续核查制度
3、风险评估,风险参数修订管理
三、海关监管工作体系职能划分
(一)海关通关管理
(二)海关货运监管
(三)海关税收征管
(四)海关保税监管
(五)海关行邮监管
(六)海关稽查
(七)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
(八)海关风险管理
(九)海关统计
(十)海关缉私
四、海关监管制度的改革 (一)海关监管制度改革的回顾
建国初期---1979年。实施以许可制度为核心的进出境监管制度
1979---1998年。1979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提出“坚持制度、依法监管,简化手续,加速验放”的原则。1980年启用新的进出口报关单,逐步建立起货运监管、关税征管、贸易统计并行的通关管理方式。
严密监管与快速通关是目前海关监管工作要解决的主要矛盾
对外贸易的发展给海关监管带来了挑战,海关面临着巨大的通关压力。
海关监管制度改革的回顾
1998年至今。1998年,海关总署党组作出《关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决定》。2002年确立“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以通关作业改革为中心环节,海关推进信息化建设,对通关模式、作业流程、资源配置等进行全面改革。
新的管理思想的引进
管理思想上变以管为主为在一定条件下相信大多数(企业分类管理)。
管理时空上变仅限于进出境口岸为进出境的全过程。
管理单元上变货物为企业。
传统监管模式与现代监管模式对照表
类别
监管时空
监管单元
征管流程
作业方式
职能方式
传统模式
压缩口岸
通关过程
进出口货物
单一流程
手工作业
审单
查验
查私
现代模式
以口岸通关为基点前伸后移
进出口
企业
适用不同对象的规范多样化流程
信息化
审单
查验
查账
查私
类别
监管时空
监管单元
征管流程
作业方式
职能方式
传统模式
压缩口岸
通关过程
进出口货物
单一流程
手工作业
审单
查验
查私
现代模式
以口岸通关为基点前伸后移
进出口
企业
适用不同对象的规范多样化流程
信息化
审单
查验
查账
查私
(二)现阶段海关监管制度的改革实践
2004—2010现代化建设目标的确立
《2004—2010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建成以风险管理、企业守法管理和稽查管理协调运作为基础,以法制建设为根本,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与国际物流发展趋势相适应,与国际海关通行做法相衔接,各部门、各环节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协调一致、优势互补,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有机统一的通关监管工作体系,实现通关操作无纸化,物流监控信息化,查验管理科学化,行邮监管规范化。
口岸快速通关模式
“选择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适用于关区内企业):(报关单的“申报口岸”为其选择的区域海关,“进出口岸”为货物的实际进出口岸海关。)
区域海关:指接受纸质报关单申报、对报关单进行现场放行作业的海关;
口岸海关:指履行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物流监控、实货验放职责的海关;
“属地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适用于跨关区企业):属地海关负责货物的前期申报、审单、接单、征税处理,并确定是否布控查验。口岸海关按照属地海关的审核结果执行放行操作和实施查验,口岸海关保留即决式查验权力。即在涉及到两个海关管辖,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
第三节 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
一、贸易管制的涵义 (一)贸易管制的定义
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和国内外政策需要及为履行所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出发,为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有效的管理而颁布实行的各种制度以及所设立的相应机构及其活动的总称。
(二)贸易管制的作用:
1、为发展本国经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服务
2、为实现国家政治或军事目的服务
3、为保护国家安全、环境安全服务
4、为实现国家文化思想领域安全服务
(三)分类
按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出口贸易管制
按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
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二、贸易管制政策在海关监管中的体现
(一)海关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机关
(二)海关是执行贸易管制政策的手段
(三)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是海关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贸易管制与世界贸易组织(WTO)
(一)WTO宗旨:
是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扩大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建立可持续发展目标等,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与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
(二)WTO的五大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三)WTO与贸易管制
WTO强调的贸易自由化,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
(四)WTO政策评审机制与贸易管制
政策评审机制的宗旨是通过经常的监督,增加各国贸易政策及实践的透明度和相互了解,提高公众及政府间在对外经济政策问题上的争论质量,同时对每一成员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情况,以及这些政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做出一定时期的、综合的评价。
四、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关税制度
货物、技术许可证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一)关税制度
关税制度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对其征收税赋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财政关税和主要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保护性关税。
(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进出口许可实际上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世界各国管理进出口地一种常见手段。
我国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贸易计划、国内市场需求以及我国所缔结和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等所实行的进出口许可管制的制度。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
1、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经营权是指在我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所取得的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资格,又称对外贸易经营权。
2、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经国家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并依照《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法律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根据法律法规、商务部特批不许登记的除外。
3、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所允许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具体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具体体现在国家所允许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专业外贸公司:不仅可以进出口本企业的货物,还可以代办他人的货物进出口业务。
自营进出口地生产企业:本企业所需的技术、设备原材料
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本院所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
国际承包和国际合作公司:根据项目需要,单独审批
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属国营范畴但国家允许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企业的目录,动态发布。
4、海关备案管理的范围
(1)经营企业
(2)报关企业和报关员
(3)特殊区域
(4)运输工具经营者和运输工具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1、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
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商品检验: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进出口商检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
商检标准有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包括:进境、出境、过境检验、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动植物检疫管理方式:注册登记、疫情调查、监测和防疫指导。
卫生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3、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商品为法定检验商品,强制性检验。
对于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检,并可根据贸易当事人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相关证书;
对于关系国际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重要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应约定在出口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并保留货到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条款。
(五)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
主管部门是:外汇管理局
1、外汇管理范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收汇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具体办法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3、进口付汇管理: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
具体办法是:进口前申请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海关签注,进口人凭之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指定行办法付汇业务。
(六)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临时反倾销措施
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是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时间:不超过4个月,特殊可以延长至9个月
最终反倾销措施
案例
中国反倾销打响新年第一枪 对外反倾销持续升温 (2003年)
农历新年伊始,中国就扛起了反倾销大旗。大韩化纤株式会社等一批韩国公司收到的第一份“新年礼物”可能就是中国外经贸部公布的两项反倾销终裁决定。
春节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外经贸部即时发布了2003年第3号和第4号公告。《公告》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进口涤纶短纤维采取反倾销措施,相应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期限都为公告之日起5年。
这两起反倾销案件已历时两年,由中国化工协会于2001年6月26日和7月23日分别代表国内聚酯切片产业和涤纶短纤维产业发起。之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于8月3日正式对原产于韩国的这两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分别于2002年10月22日和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而此次做出的终裁决定,被认为是打响了新年中国反倾销战的第一枪,并将带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中国对外反倾销的持续升温。
作用:
受损害产业得到较快康复和发展
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对增加就业产生了积极效果
还遏制了国外对我滥用反倾销措施和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
2、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捐助,以及政府对其收入或价格的支持,特别是出口补贴。
临时反补贴措施
形式: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
时间:不超过4个月
最终反补贴措施
3、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国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
形式:增加关税。
期限:不得超过200天
最终保障措施
期限:不超过4年,特殊不得超过8年。
五、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禁止进出口管理
进出口配额管理
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管制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
进出口药品管理
进出口农药管理
进口废物管理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1)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对有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实行的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
(2)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可授权省外贸厅或驻主要口岸特派办在规定范围内签发。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商务部公布。
(3)主要管理范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4)期限:进口货物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出口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因故延期,更改应在有效期内,更改应持有关文件向发证机关申请。
(5)通关要求: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 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监管证件代码: 1 , 4 , x , y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一览表
许可证或批文代码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1进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4出口许可证
5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6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7自动进口许可证
8禁止出口商品
9禁止进口商品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一览表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出境货物通关单
D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毛坯钻石用)
E濒危物种出口允许证
F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
G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
I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J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
O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P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Q进口药品通关单
S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Z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或节目提取单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1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是指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商品,包括国家规定停止进口的商品。
2 、主管部门:商务部
3 、主要管理范围:《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或禁止出口的商品。
4 、通关要求:列入国家公布禁止 ( 停止 ) 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进出口。确需进出口列入国家公布禁止 ( 停止 ) 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商品,海关凭国务院相关部门签发的进 ( 出 ) 口许可证件验放。
监管证件代码:“6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8 ”禁止出口商品 ,“9 ”禁止进口商品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
1、限制进口管理
(1)配额限制(总量控制)<1>配额管理(绝对数量限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2>关税配额(相对数量限制):实行配额税率管理
(2)非配额限制(其他限制):实行各类许可证件管理
2、限制出口管理
(1)配额限制(总量控制)<1>配额分配管理
<2>配额招标管理 实行许可证管理
(2)非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实行各类许可证管理
(3)纺织品配额限制:实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1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为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 、主管部门:商务部
3 、主要管理范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4 、通关要求: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商务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监管证件代码为 7 , O , v
(三)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管制
1 、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管制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对相关物项的进出口实施严格的进出口管制。
2 、主管部门:商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3 、主要管理范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包括《核出口管制清单》、《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等所列物项和技术。
4 、通关要求:无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目录》所列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按规定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并在向海关申报时主动出示,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进出口许可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进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监管证件代码: 2 、 3 、 G
(四)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1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2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3 、主要管理范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等
4 、通关要求:
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其中进出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进出口属于我国规定的,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国际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野生动植物种,以及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海关凭《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验放。另外,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
监管证件代码: F , E
(五)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
1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实行限制的纺织品及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
2 、主管机关:商务部
3 、主要管理范围:《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4 、通关要求:输往美国、欧盟等国家实行临时出口管理的纺织品,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签发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验放。对属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海关还应验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监管证件代码: 5
(六)进出口药品管理
1 、进口药品管理是指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对进出口药品实施的监督管理。
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进出口精神药品实施的管理。
进出口麻醉药品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连续使用后易使身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进出口麻醉药品实施的管理。
进出口兴奋剂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实施进出口管理。
2 、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主要管理范围:《进口药品管理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兴奋剂目录》等
4 、通关要求:
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的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
进(出)口精神药品,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 ( 出 ) 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进(出)口麻醉药品,包括麻醉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 ( 出 ) 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进(出)口兴奋剂目录中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兴奋剂《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放行》
监管证件代码: Q , W , I , L
(七)进出口农药管理
1 、进出口农药管理是指国家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进出口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实施的管理。
2 、主管部门:农业部
3 、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PIC )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
4 、通关要求:进出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农药(包括原药、制剂或成品),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进出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PIC )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农药,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对进口的农药,由农业部审批,农药检定所签发《进口农药登记证明》;对出口的农药,农业部征得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后农药检定所签发《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监管证件代码: S
(八)进口废物管理
1 、进口废物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对进口废物实施的管理。
2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 、主要管理范围:国家对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4 、通关要求: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禁止进口。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任何废物,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并盖有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 ” 字样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办理验放手续。上述目录以外的废物禁止进口。
监管证件代码: P
(九)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
1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全面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对进出口有毒化学品实施的环境管理。
2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 、主要管理范围:《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4 、通关要求:进出口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有毒化学品,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监管证件代码: X
(十)其他
1、进出口文物管理
2、金产品进出口管理
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监管
【本章主要学习目的】
了解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概念、特征
了解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了解海关申报、审单、查验、放行的监管要求
第一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监管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 (一)海关监管货物含义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二)分类
根据货物进出境监管方式不同,监管货物分为五大类:
一般进出口货物
保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
其他进出境货物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含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一般进口货物和一般出口货物的合称,是指在进出口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出口货物。
(二)特征
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
(三)范围
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3、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或转为实际出口的暂准出境货物
4、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5、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6、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8、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9、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10、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
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
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三、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一)通关的含义
通关,是指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要求,进出境货物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虽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准予进境的地点进境或出境,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手续,海关对其提交的单证和实际进出口货物、物品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收税费、放行的全部过程。
(二)通关的基本程序
1、报关单申报
2、审单
3、查验
4、接单审核及税费计征
5、放行
6、结关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
一、申报管理的含义
(一)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制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二)申报管理:是海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的申报行为进行管理的过程,其中,申报人的资格、申报单据、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等是海关对申报进行管理的重点。
二、申报的程序
(一)办理(接受)报关委托
(二)准备报关单证
(三)填制报关单
(四)电子申报和纸质申报
(五)对电子数据信息反馈的处理
(六)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三、申报管理的内容 (一)申报资格管理
报关单位的资格: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报关员的资格: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注意:
报关员必须受雇于一个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
理解:
1、双轨制报关体制:自理报关单位和代理报关单位。
2、双重报关资格:单位报关资格和报关员报关资格
(二)申报地点
1、进口货物申报地点:进境地/指运地
2、出口货物申报地点:出境地/启运地
3、改变使用目的货物申报地点:货物所在地
4、指定地点
(三)申报期限
1、进口货物申报期限:自进境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申报期限: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3、集中申报:在次月10日之前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四)滞报的处理
超期未报的处理:
未在规定时间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需要按日缴纳滞报金。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3个月未申报,海关有权提取变卖处理。
滞报金: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期限,未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向其征收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滞报金的计算:
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滞报天数
滞报天数:
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起始日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
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
例题:求滞报金
1、运输工具9月3日申报进境,收货人10月20日电子申报,海关10月22日接受申报。
2、10月20日申报后,企业一直未提交纸质单据,海关撤销电子申报,11月10日企业再次申报。
(五)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1、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却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
2、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四、特殊申报程序及其要求
(一)提前申报
(二)集中申报
(三)定期申报
(一)提前申报
1、概念:提前申报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货物实际进出境前,向海关提前申报。
2、条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已取得无误,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监管场所前3日内。
3、税率、汇率:适用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税率、汇率。
(二)集中申报
1、概念:集中申报是为满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货物品种相对固定、批次多、通关时效要求高的特殊要求,经海关事先核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先以清单申报,再以报关单形式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2、条件:
(1)提供担保
(2)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要求向海关报告进出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等信息
3、税率、税率: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三)定期申报
定期申报适用于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货物。采用特殊方式运输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报关单的管理 (一)报关单的含义
1、概念:
进出口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报,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2、法律效力:
报关单是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加工贸易核销、稽查、缉私的重要凭证,也是从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等犯罪活动的重要证据。
(二)报关单的种类
1、按进出口状态分: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
2、按表现形式分:纸质报关单与电子数据报关单
3、按使用性质分:
进料加工进出口报关单(粉红色)
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报关单(浅绿色)
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报关单(蓝色)
(三)各联的用途
1、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
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
海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
2、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
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
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
出口退税证明联
(四)报关单的填制一般要求
1、如实申报
2、两个相符:单、证相符;单、货相符
3、项目准确、齐全、完整、清楚
4、一批货物应填一份报关单。但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备案号、贸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征免性质、许可证号时应分单填写。
5、一份报关单最多可以填20项商品(4张)
(五)报关单的主要项目
1、经营单位:
(1)含义: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我国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
(2)编码:10位编码,1-4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为是经济区划代码,第6位经济类型代码,7-10位顺序编号
(3)填报要求:
进出口企业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无进出口权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代理进出口,“经营单位”为受托代理方
外商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为外商企业
特殊情况:
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进出口
国内企业委托驻港澳机构(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
合同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个企业
2、贸易(监管)方式
(1)“贸易方式”:专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
(2)主要贸易(监管)方式、代码及其适用范围
一般贸易
定义: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代码0110
适用范围:
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国内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购进的出租用货物
经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购进的自用货物
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作为实物投资运出的设备、物资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等等
来料加工
定义: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工缴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代码:0214
适用范围: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成品
进料加工
定义: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代码:0615
适用范围: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成品
3、征免性质
(1)定义:是指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2)分类:
征免性质共有42种,征免性质分为照章征税、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其他减免税和暂定税率五部分。这常见的减免性质有:一般征税(101)、来料加工(502)、进料加工(503)、中外合资(601)、外资企业(603)、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等
4、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
(1)定义
起运国(地区)是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或地区
运抵国(地区)是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或地区。
(2)填报要求:
直接运抵货物
在第三国发生中转货物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例题:
1、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进口的100台日本产丰田面包车从日本东京起运运经香港中转运抵境内;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出口的1万台自产DVD机经香港中转运至日本名古屋。
2、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约进口的100台日本产丰田面包车从日本东京起运运经香港中转运抵上海;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约出口的1万台自产DVD机经香港中转运至日本名古屋。
5、成交方式:
(1)定义: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海外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成交方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
(2)主要成交方式及其换算
根据海关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应按海关规定的组成价格的要求向海关申报,即进口货物按CIF价格,出口货物按FOB价格办理报关手续
6、运费
(1)定义:是指进出口货物从始发地至目的地的国际运输所需要的各种费用
(2)填报要求
运费率:5% 填报:5
运费单价:502/24/2,意思为:24美元的运费单价
运费总价:502/7000/3意思为: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
7、保险费
(1)定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保险费专指进出口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由被保险人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用。
(2)填报要求
保费率:3‰填报
保费总价:110/10000/3意思为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
(六)报关单随附单据
其本单证: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发货票、装箱单、提运单
特殊单证:配额和许可证;检验、检疫证;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结汇单等。
预备单证:合同;原产地证明;工商执照;账册。
第三节 海关审单管理
一、电子审单 (一)电子审单概念:
电子审单指运用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自动审单程序,按照预先设定的报关单状态判断、逻辑检查、预定式布控、通道决策及其他控制条件,对进出口电子数据报关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综合审核,量化报关数据的风险值,并根据审核结果自动确定电子数据报关单的通道流向,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相应处理。
(二)电子审单的基本流程
(三)通关数据备案的主要内容
1、海关备案数据: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登记手册
征免税审批转关运输信息
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书
进出口商品预归类
进出口商品预审价
2、外部备案数据:
进出境舱单
进出口监管证件
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审核方式
1、规范性审核:
已有明确填制规范和要求的报关单项目;填制或申报质量直接影响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审定的报关单项目;统计或征税需要特殊申报的报关单项目等;
2、逻辑性审核
报关单申报项目之间有特定逻辑关系的内容
各种数据参数的逻辑审核
审单通道的判别
3、合法性审核
报关单数据与舱单、许可证、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等备案数据进行比对、核注。
二、专业审单 (一)专业审单概念:
专业审单:指经过计算机辅助决策审核和通道判别处理后,部分报关单电子数据被按商品分类分派到各专业化审单岗位,实行人工审单。它包括常规专业审单、重点专业审单和报关单批量复核。
(二)专业化审单的内容
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规范、完整
审核商品归类是否正确
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符合国家贸易管制措施等政策法规的要求
审核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审核确定商品的适用税率
审核商品的原产地是否合理及符合规定
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存在逻辑错误及风险
(三)专业化审单方法
1、计算机判断提示审核法
通过审单功能提示,可查看报关单的流转过程,报关单数据填制规范的情况,企业资信,布控信息、归类审价、舱单及手册的情况
2、逻辑关系审核法
是指审单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报关单个数据项的逻辑关系进行判断,审核各数据项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存在不对应的情事。
3、重点项目审核法
重点项目一般包括涉证及贸易管制的商品、低信用企业、低税率或低价值商品、申报品名及规格型号过于模糊笼统的商品、毛净重差异较大的商品等,应重点审核影响商品归类、价格、监管条件及申报数量等报关单数据项。
4、补充资料审核法
经过重点项目审核,对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等问题仍存有疑问的,可要求申报人进一步补充资料,通过对补充的资料进行分析,核实报关单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判断是否存在伪报、瞒报风险,进而提高审单质量。
5、实物验估审核法
对于某些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及其他的易混淆产品或新型产品,可以要求申报人提供样品或联系业务现场进行实物验估。
6、风险综合分析法
对伪满报风险较为隐秘、上述基本方法尚不能确定风险点的,可使用风险综合风险分析法进行排查。
(四)专业审单的处置
1、对其他部门下达布控的执行
2、对审单发现较明确风险的进行即决式布控
3、对审单发现的一般风险进行风险警示
4、对疑难问题报送专业认定
5、对风险线索移送后续核查、稽查
6、实施报关员记分管理,向职能部门提出风险建议
7、向职能部门提出通关参数和通道设置的建议
三、接单复核和税费征收 (一)概念
1、接单审核是海关通关现场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交验的报关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行政执法行为。
2、税费征收是海关通关现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电子审单及专业化人工审单确定的税率、计税办法和完税价格,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税费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接单审核作用
1、接受企业申报,执行上级要求和指令
2、核对集中审单的结果,形成监督制约 关系
3、弥补集中审单的缺陷,凝聚海关监管合力
4、展示海关公正执法形象,体现海关文明服务窗口
(三)接单审核的重点
1、企业报关的资格和报关员资格审查
2、电子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数据是否一致
3、随附单据(合同、发票、提单、许可证等)是否真实、合法
4、报关单数据与随附单据数据是否一致
5、集中审单提示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6、其他风险审核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
一、查验的含义
(一)查验的概念
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加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二)查验的目的
通过查验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情事或其他进出口问题
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
通过查验验证企业在通关环节的守法水平,并动态调整不同类别企业的查验率
二、查验的方法和内容 (一)查验方法
按查验面分:
彻底查验
抽查
外形查验
按查验操作分:
人工查验
设备查验
(二)查验内容
1、核对品名
2、核对规格
3、核对数量
4、核对重量
5、核对件数
6、核对唛头
7、是否侵权
8、核对归类
9、核对新旧
10、核对价格
11、取样送检
12、检查车体
13、检查箱体
14、是否夹藏
(三)查验的要求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迳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三、查验的工作制度
(一)双人作业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三)巡视带班制度
(四)通关监管风险信息报送制度
四、海关查验程序
(一)下达查验指令
(二)签发查验通知书
(三)查验派单
(四)查验的实施
(五)复核复验
(六)查验的反馈和绩效评估
五、查验的辅助手段
(一)选择查验管理系统
(二)H986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三)查验特种车
(四)检查X光机
六、货物损坏赔偿
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封装货物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海关查验之前(后)发生的损坏
5、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第五节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和结关
一、放行、结关的含义
(一)放行: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征收税费后,对监管对象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通关环节。放行意味着结束海关现场监管,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
(二)结关:是指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的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程序。
(三)放行与结关的区别
二、放行的条件
(一)通关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各项签章是否完整有效
(二)申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三)海关查验记录和批注是否准确、符合规范
(四)应纳税费的货物缴纳税费的情况
(五)属于担保放行或缓税处理的进出口货物手续是否合法
(六)有关监管货物的登记、备案记录是否完整正确
(七)对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是否已经予以处罚等
三、放行手续
(一)签印放行
(二)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
(三)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四)签发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四、进出口货物的担保
(一)海关事物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海关事物担保使用范围
1、归类或估价不明确
2、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
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5、暂准进出境货物项下进出境货物
6、经海关同意,将未放行货物存放监管区外场所
7、进口保税货物
8、其他
(三)担保的形式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担保
2、有价证券的担保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章 保税加工货物监管
【本章主要学习目的】
了解保税制度
了解保税货物的内涵
重点学习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要 点和程序
第一节 保税监管概述
一、保税货物 (一)保税货物概念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二)保税货物的分类
1、加工类保税货物
(1)来料加工
(2)进料加工
2、储存类保税货物
(1)国际转运货物
(2)供应国际运输工具货物
(3)进口寄售用于维修外国商品的零配件
(4)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三)保税货物的特点
1、经审核批准
2、暂缓征税
3、原则上免予许可证管理
4、放行后仍处于海关监管
5、按最终去向办理相应海关手续
6、海关核销为结关
二、保税制度 (一)保税制度涵义
1、保税:是指暂时缓缴进口税收的一种海关税收制度
2、保税制度:是指保税货物的进境、储存、加工、装配、结转、复出境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作业制度。
(二)保税制度的意义
1、促进外贸发展
2、吸引外资进入
3、促进产业升级
4、增加财政税收
5、推动技术创新
6、增加社会就业
7、稳定本国经济
第二节 加工贸易方式和监管要点
一、加工贸易的含义
1、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境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加工贸易最基本特征:“两头在外 ”,即: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等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往境外的贸易。
二、加工贸易分类 (一)按进口料、件所有权转移与否为标准分类
1、来料加工:是指由境外定作方提供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以及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境内加工方按定作方的要求加工成品全部出口由定作方销售,境内加工方收取工缴费,定作方提供的设备不作价或由加工方以工缴费偿还的涉外经济活动。来料加工而进口的料、件,其所有权仍属于定作方。
2、进料加工:是指境内加工方为加工出口商品,使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原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经加工成品或半成品返销或出口的涉外经济活动。进料加工而进口的料件,其所有权属于境内加工方。
(二)来料加工中按生产方式为标准分类
1、对外加工:凡是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进口料、件的物理形态或化学属性的是对外加工。
2、对外装配:在生产过程中不改变进口料、件的物理形态或化学属性,仅将进口的散装件或零部件组装成成品或半成品的是对外装配。
(三)按进料加工的合同形式为标准分类:
1、进料对口加工合同
2、进料非对口加工合同
三、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基本程序
1、合同备案
2、进口货物
3、储存或加工
4、复运出口
5、核销结案
四、加工贸易货物监管要点
(一)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申领许可证的要求:
进口(出有特殊要求)不需要提交许可证
出口属于国家限制性规定,应提交许可证
(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保税监管
先征后返
担保放行
(三)加工贸易货物在境内加工期间的监管要求:
加工贸易货物进口、储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耗损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第三节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涵义
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对外签订的加工合同及批件等到海关办理备案并领取《登记手册》的行为。合同备案是政府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必要措施。
二、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种类
(一)手册备案
1、纸质手册备案
2、电子化手册
3、电子账册
(二)企业备案
1、经营单位
2、加工单位
3、保税工厂
4、保税集团
(三)加工贸易单耗备案
1、单耗:是指用多少数量进口料件能生产由某一数量的产品,这种比例又称为产成率或消耗定额即单耗。
2、加工贸易消耗定额的确认:
其一,是加工贸易合同海关登记备案手续时,海关将根据已有的消耗定额标准确定备案合同进(出)料件的单耗,总耗。
其二,是在加工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成品复运出口)后,通关核销环节,由海关在技术因果关系和数量消耗两方面确认产品复(进)出口的实际情况。
(四)不作价设备备案
不作价设备是指外商向境内加工贸易企业免费提供的生产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向海关备案,海关在《登记手册》上加注D字。
(五)异地加工备案
异地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进口料件发给另一个区的加工单位加工成品后回收,再组织出口的行为。
异地加工备案: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委托异地加工单位进行保税料件加工时,应向异地加工单位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
(六)免领手册
为方便企业,海关规定,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金额在5000美元及以下的列明的78种客供辅料免予申领《登记手册》,凭出口合同向海关备案。
三、合同备案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设立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3、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
4、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复印件
5、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
6、其他备案所需的单证
注意:
1、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3、D类企业不能获准进行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不批准任何经营企业开展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4、《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5、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一般项目由经授权的市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6、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7、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海关受理合同备案的要点
(一)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申请备案的加工产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是否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是否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是否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
(六)企业申请备案的单耗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单耗标准;
(七)按照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五、备案决定
1、准予备案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 )
2、不予备案
海关不予备案的情况: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属于禁止在我国加工生产的,进口料件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违规等
3、提供担保后备案
第四节 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一、银行保证金台帐的涵义
银行保证金台帐,是指银行根据海关核准的加工贸易备案进口料件金额建立的台帐,实施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充分发挥外经贸、海关、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堵塞加工贸易管理上的漏洞的重要措施。
二、设立和注销保证金台帐的程序 (一)台帐开设:
审批合同→海关审核→银行建立台账→海关办理手册
(二)台帐销账
核销手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银行销账→领取保证金和利息
三、保证金台帐的分类运作:
(一)不纳入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
(二)保证金台帐的空转:
(三)保证金台账的“实转”:
(一)不纳入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
1、特殊监管区内企业
2、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
3、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企业,
4、AA类企业
5、对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加工贸易合同,如由A类或B类企业经营,不纳入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
6、出口企业为履行出口产品合同,由外商免费提供辅助材料,在规定的辅料品种范围内,且每批合同进口辅料金额在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不纳入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
(二)保证金台帐的空转:
定义:所谓保证金台账的“空转”是指加工企业为开展加工贸易在指定的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但并不向银行交付保证金的台账运作方式。
1、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定为A类的企业,除前述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的几种情况外,加工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均适用保证金台账“空转”的运作方式。
2、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定为B类的企业,加工非限制类商品的,可适用保证金台账的“空转”运行方式。
(三)保证金台账的“实转”:
“实转”是指企业在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后,将保证金存于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企业在加工产品出口并办理核销手续后,银行退还保证金及其相当活期存款利息的台账运作方式。
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条件:
1、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为B类的企业,加工限制类的商品,应以“实转”方式运作。
2、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为C类的企业,无论加工限制类还是允许类的商品,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均应以“实转”方式运作。
四、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其他规则:
1、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以A、B、C、D为顺序,按较后的管理类别适用保证金台帐运作方式。
2、加工贸易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事项,经营单位或企业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核准,由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经营单位或企业凭此联系单向设立台账的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的变更手续。
3、在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加工的产品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为内销的,经营单位或企业在报批并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经核销后按前述规定至原设立保证金台账的中国银行核销。
第五节 加工贸易货物通关
一、加工贸易货物的通关管理 (一)进口环节的通关
1、加工贸易进口环节:加工贸易进口,包括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或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2、进口单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
3、料件退换:料件进口后,进口料件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经营企业要求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向口岸海关办理料件退换的报关手续。但已经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退换。
(二)出口环节的通关
1、加工贸易出口环节:加工贸易出口,包括向境外出口、输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存入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或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等。
2、出口单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
二、加工贸易货物的加工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串换加工
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必须专料专用,原则上不得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特殊情况除外。
1、急用串换:因进料加工出口急需,拟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且无出售盈利牟取差价等问题,经营单位应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串换使用。
2、工艺性串换: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棉花纺织行业因生产工艺性的特殊性所必须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的,属于工艺性串换,在符合海关监管的条件下,经营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加工单位应健全管理制度,按海关要求建立账册,如实记录投料,产出等情况,海关按照进口原材料数量核定消耗定额以及应出口产品数量
原则:
(一)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外发加工
1、外发加工的概念:
外发加工是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 ,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外发加工的监管要求:
(1)必须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
(2)经营企业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
(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不得外发加工
(4)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立案调查或侦查,案件未审结,不得外发加工
(5)经营企业不得将外发加工货物,专卖给承揽企业。
(6)承揽企业不得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三)跨关区深加工结转
1、深加工结转概念: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转至给境内另一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进一步的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步骤
(1)申报结转: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2)收发货登记:转出/转入货物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3)结转报关:转出/转入货物实际收发货后,分别向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三、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 (一)其他保税加工货物
1、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标准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损毁、灭失、短少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处置
1、内销
2、结转
3、退运
4、放弃
5、销毁
6、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处理
1、内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内销征税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1)关于征税的数量:
剩余料件内销,直接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
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耗用掉的进口料件数量计征进口税;
副产品和边角料内销,按申报时实际状态的数量计征进口税。
(2)关于征税的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料件或者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料件或者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时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内销副产品或者边角料,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关于征税的缓税利息
保税加工货物经批准内销,依法征税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
边角料不加征缓税利息
期限:起始日: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终止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6、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处理
因不可抗力造成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灭失,或者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再利用的,可由海关审定,并予以免税。
因不可抗力造成受灾保税加工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按海关审定的价格,按对应的进口料件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因不可抗力造成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予交验许可证。
四、加工贸易单耗核定 (一)加工贸易单耗的涵义
1、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价格条件下一个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2、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变化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3、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分类
单耗标准: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加工的实际的耗料和对海关执法监管核定的单耗规定的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规则。
国家单耗标准
关区单耗标准
(三)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内容
1、单耗资料的报备:
2、备案:
3、变更:
4、报核:
5、核销:
第六节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和结案
一、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1、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的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结案的行为
2、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并对未出口的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二、加工贸易报核程序 (一)报核期限
加工结束后向海关报核的期限,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加工出口后的1个月内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返销(或复出进口)的期限,根据现行规定,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产品返销出口(或复出口)。
(二)报核的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书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
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三)报核程序
1、整理单据:将涉及核销的进口料件报关单,出口成品报关单,《登记手册》,等单证都收齐,以备核对。
2、修改单耗:经营单位根据实际加工的情况,对备案时填写的单耗表作适当修改,如果实际加工情况与备案相符,就不必修改。
3、填写《登记手册》中的“核销申请表” ,发送到海关计算机系统。
4、提交单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海关签发“报核签收回联单”给当事人。
5、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凭海关核销证明到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
三、核销的要点和方式 (一)核销要点
1、《登记手册》与合同档案是否一致
2、报关单是否齐全、有效,报关单所列名、数量、金额等与《登记手册》和海关电子底账是否一致。
3、企业申报的单损耗、总耗、余料是否与电子底账一致,是否超备案
4、进出口金额是否倒挂
5、进出口日期是否有先出后进
6、是否超量进出口,是否超备案金额进口
7、是否应该有节余料件、边角料等,确定处理方法。
(二)核销方式
1、单证核销:
是指海关在办公场所审核、核对企业报核资料,必要时通过电话联系、当面约见等办法解决疑问的核销方式。
2、下厂核销:
是指海关在实际承接进口料件生产的加工企业采取查账、查库、查实物等手段进行的核销方式。海关可以对一段时间内的重点敏感商品、基础工业原料、核心电子元件和有进出口金额倒挂、先出后进等履约不正常的合同进行下厂核销。
四、特殊情况的核销
1、转作内销料件的核销
货物转为内销,要按一般进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对于其中属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进口管制的,经营单位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领证或审批手续
2、歇业、解散、倒闭企业的核销处理
对于这些企业,海关应积极联系企业留守人员、上级部门或合资中方单位,敦促办理核销手续。欠税按《海关法》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和直接提取变卖等行政强制措施。
3、清算和破产企业的核销
海关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作为关税税款债权人向组织清算、破产的法院和机构申报,参与资产清算,取得偿还通知书等法定文件,确保税款得到清偿。
五、合同结案
1、结案时限: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结案程序:
通过审核
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
审核“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书”
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合同归档
第七节 其他加工贸易货物监管
一、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监管 (一)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涵义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不作价设备的监管要点:
1、前期监管:备案,办理《登记手册》
2、中期管理:每年核查设备情况
3、解除监管:监管期限5年。
不作价设备变更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103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备案变更,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我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前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作价设备,如果对编码、规格、价格等进行变更,但不涉及数量的增加,是否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答复:如不作价设备备案变更涉及商品编码年度调整、原备案内容错误等不涉及已备案商品实质性变更的,经主管海关核实后,可按照原审批的征免方式继续执行。
二、出料加工 (一)出料加工的含义:
出料加工是境内企业的料件到境外加工后复运进境的经济活动。
进料加工与出料加工
(二)出料加工的规则:
1、不得改变料件物理形态
2、境内不具有加工能力,
3、法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加工期限为6个月,如确延期的,须征得海关核准,但延期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海关监管
1、审核是否准予按出料加工程序通关
2、取样留置:以验证是否改变物理形态
3、征税:对境外加工的增值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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