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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信托·XXXX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托字 号
委托人(受益人):
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信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
义:
本合同:指本《北京信托·XXXX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信托、本集合信托:指受托人按照《北京信托·XXXX 证券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本合同设立的北京信托·XXXX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
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
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初始信托规模:指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总
和。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
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收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
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成立时,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
币 元。
优先受益权:指优先获得信托收益的权利,即在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
划的规定实际分配信托收益时,在全体拥有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的信托资
金及信托收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得向一般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一般受益权:相对于优先受益权而言,即在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的
规定实际分配信托收益时,拥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只有在全体优先受益
人的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得到偿付后才能获得信托收益。
信托收入: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信托报酬: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报酬。
信托费用: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及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相
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