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预约定价安排
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法律法规依据
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条件
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流程
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
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
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现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法规依据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
百一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三条;
5.《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2号)第六章及相关规定。
分类
预约定价安排按照参与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
的数量,可以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
型。
企业与一国税务机关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
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
排。
优势
1.为企业未来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提供确定性,从
而带来企业经营及税收的确定性,也为税务机关带
来稳定的收入预期;
2.降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管理及调查的成本,有效
避免企业被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降低企
业的税收遵从成本;
3.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促进税收
管理与服务的均衡发展,保障纳税人相关权益的实
现。
4.避免转让定价调整导致的重复征税。
转让定价调整导致的重复征税
一国税务部门如果认定本国企业利用转入定
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不但要调增本
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还要对其向境外转
移的利润征收预提所得税。
如果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国税务部门不对该关
联企业的应税利润做相应调减,不允许本国
企业办理上述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抵免,就会
造成对调增利润的重复征税。
转让定价调整导致的重复征税的解决
措施
措施一:相互协商程序。通过缔约国双方税
务当局的行政协助解决协定在执行中出现的
税务纠纷,达到消除双重征税以及防止或减
少国际间偷逃税和避税行为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
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115号)
相互协商程序耗时长,而且不具有强制性。
转让定价调整导致的重复征税的解决
措施
措施二:调整委员会的裁决。由于是准司法
的解决途径,无论调整委员会作出什么决定,
双方税务当局都必须接受。而且涉及国家主
权,所以较少国家采用。
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条件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的企业:①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依法履行关联申报
义务;③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预约定价安排有什么效力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
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
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
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流程
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
订、监控执行
预备会谈
——1.预备会谈的一般要求
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
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
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
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
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
录》。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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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会谈
——2.会谈内容
安排的适用年度;
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
是否应用安排确定的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转
让定价问题;
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
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国
家税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
内容除上述项目外,还应特别包括:①向税收协定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的情况;
②安排涉及的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
交易情况;③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
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预备会谈
——3.预备会谈的结果
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
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
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
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
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最后
一次预备会谈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
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
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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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申请
——1.申请书的报送
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
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
书》。
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将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相互
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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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申请
——2.申请报告的内容
①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情况;②企业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
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资
料;③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④
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
构、人员、费用、资产等;⑤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
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
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⑥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
争环境;⑦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
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⑧与安排有
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财务
方面的信息;⑨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⑩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
问题。
正式申请
——3.延期申请
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
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15日内对企业的延期事
项作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
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答复书》。逾期未作
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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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和评估
税务机关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
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
进行审核评估,形成审核评估结论,并可视
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
关资料。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
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
《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
审核评估的内容
历史经营状况;
功能和风险状况;
可比信息;
关键假设;
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间。
磋 商
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中,税务机关自形成审核评估
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
双方磋商达成一致的,税务机关将预约定价安排草
案和审核评估报告层报税务总局审定。
在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中,税务总局与税收协
定(或安排)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相关资料的
审核评估结论,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
商。磋商达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
价安排草案。
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安排选定的可比价格或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
期经营结果等;
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假设条件;
企业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义务;
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相互责任条款;
安排的修订;
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生效日期;
附则。
签 订
对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
约定价安排(《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
对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税务总局与税收协
定(安排)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表正式签
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根据双边或多边预约
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
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订《双边(多边)预约定价
安排执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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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执行
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
记录等);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企业履行安
排的情况。
如果企业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区间之
内,税务机关应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
利润区间内。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调整方案应
层报税务总局核准。
如果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在发生变
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自收到50日内予
以审核和处理。
追溯
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
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
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
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
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续签
如果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需要续签,
可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天向税务机
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
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
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
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
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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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预约定价安排可能在以下情况下失效或终止:
1.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
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存
在分歧,在协商不成功的前提下,报上一级税务机
关或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时)
进行协调。如企业不能接受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
总局的协调结果或决定,应当终止安排的执行;
3.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关键假设发生重大变化,或
企业的经营业务发生实质性改变导致预约定价安排
不再适用。
相关数据——1.签署数量统计表
(05-09年)
年
度
单
边
APA
双
边
APA
多
边
APA
合
计
200
5
13 1 0 14
200
5
10 0 0 10
200
7
7 3 0 10
200
8
5 1 0 7
200
9
5 7 0 12
合
计
41 12 0 53
数据来源:《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5-2009)
05-10年
相关数据——谈签阶段分布统计
表(截至2009年12月31日)
APA所处阶段 单边 双边 合计
受理前期
谈签意向 0 20 20
预备会谈 25 5 31
受理中
审核评估 0 5 5
磋 商 2 8 10
合 计 2 13 15
达成
达成但尚未签署 0 1 1
监控执行 18 11 29
安排期满 23 1 24
合 计 41 13 54
合计 59 51 120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相关数据——3. APA涉及关联交易类型统
计表(05-09)
05-10
相关数据——4.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区域分布
05-10
相关数据——5. APA完成时间统计表
(05-09年)
(05-10年)
括号中的是2009年的统计数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单边APA全部在2年内
完成,其中多数在1年内完成,比例达
53%(56%);1~2年内完成的比例为
47%(44%)。双边APA的完成时间通常比
单边要长,但也多数在1年内完成,完成比例
为56%(58%);1~2年以及2~3年完成的比
例均为37%(33%);3年以上完成比例为
6%(8%)。
相关数据——5.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转
让定价方法(05-09)
(05-10)
谢 谢
四月-
2108:05:0608:050
8:05四月-21四月-
2108:05
08:0508:05:
06四月-21四
月-
2108:05:06
2021/4/17 8: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