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按揭项目资格申请表
齐齐哈尔市市区联社 信用社:
我单位 现开发房地产项目 ,
建筑面积 平方米,工程总造价 万元。目前该
工程已完工 %,我单位已向贵社提交了有关资料,并愿意
承担购房人(即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和清偿相关费用的连带
保证责任。同意在分户产权及他项权证办妥之前以不低于贷款
额 %的款项作为担保保证金,办妥之后以不低于贷款额
%的款项作为全程担保保证金,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愿意
执行按揭贷款的有关规定,特向贵社申请该房地产项目的按揭
资格。
特此申请。
年 月 日
(公 章)
董事会成员签名:
附件 2:
齐齐哈尔市市区联社
xxx 信用社
个人房屋贷款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齐市区 2011 年第 号
甲方:齐齐哈尔市市区联社 信用社
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帐号: 账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繁荣地区经济,促进双方业务的健康、有
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发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农村信
用社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
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履行。
第一条 乙方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齐规划管字
(2011)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齐国用(2011)
第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号、《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号、《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011)齐房字第 号,取得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获准开发兴建 项目 。乙方对
甲方上述项目购买者提供相关的按揭贷款业务。
上述合作房屋项目是乙方拥有合法开发经营权或所有权
的、依法可以向社会公众销售或预售的房屋,其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号为(2011)齐房字第 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位于 的
经批准命名为 的商品楼宇进行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按
揭额度 万元。
第二条 对购买本协议第一条所确认楼宇的购房人,乙
方应推荐其向甲方申请借款。购房人凭与乙方签定的房地产
买卖合同和首期款收款收据向甲方申请住房贷款。
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人,甲方在贷款资料审核完毕
后5日内向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并与购房人签定个人住房
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
甲方对购房人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
其所购房屋总价的60%,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利率均按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 倍执行,具体
执行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条 乙方对甲方向购买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楼盘的购
房人连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即
自购房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且正式发放贷款之日起至乙方
将购房人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以房屋他
项权利证记载时间为准)办理完毕之日止。在办理完毕相应
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之后,乙方相应的保证责任即自动被解
除。
第四条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以下第 种(二
者择一):
壹:自甲方与购房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且正式发放贷款
之日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妥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以房屋他
项权证记载时间为准)之日止。
贰:自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
行期届满后另加两年。
第五条 乙方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住房贷
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
律师费、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
第六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存款账户,保持存放不低于
甲方发放住房贷款最高额的 10%金额的保证金,用于乙方承
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保证金
挪做他用,直至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时止,可退回 5%保证
金,留存其余 5%保证金作为全程保证金。
第七条 为保障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在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向购
房人追偿已支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出具书面证明文件等)。
二、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
甲方应在收妥全部资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手续,等
待上级社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
将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告知乙方。
三、甲方在抵押登记手续或发放贷款的全部手续办妥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依据与购房人签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
方式将购房人所借款项划入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开设的售
房款账户内。
四、甲方对交付保管的他项权证等权属文件应妥善保管,
若有毁损、灭失,甲方应予补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借款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均交
由甲方保管。
五、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房屋登记费由产权部门按规定
收取。
第八条 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保证将甲方发放给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
议第一条所指楼宇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挪
做他用。并确认甲方对乙方使用购房人作为购房款支付的借
款享有监控的权利。
二、乙方认可购房人将其与乙方签定的商品房销售(预
售)合同项下之房产及相关权益抵押给甲方以取得借款。
三、乙方同意在担保责任期限内,若购房人连续三个月
或者累计六个月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罚息及
有关费用,只要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乙方
在收到甲方此等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代购房人偿还所欠甲
方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乙方同时授权甲方可从乙方保
证金账户中自动扣收上述款项。
四、乙方保证全面、及时履行与购房人所签商品房销售
(预售)合同项下的义务,按时保质完成所建楼宇的建造工
程,及时交付使用。
五、抵押楼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当及时为购
房人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同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乙方出具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 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导致对方损
失的,泄密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需要变更和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
议。变更或解除协议未达成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购房者之个人住房贷款的房产抵押登记(以
他项权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完成之日,乙方对该笔个人住房
贷款之连带保证责任即自动解除,同时甲方将在抵押登记完
成之日起 3 日内释放相应金额(5%)的保证金至甲方账户,
其余 5%做为全程保证金留存贷款社。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双方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
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按照以下
第 种方式处理:
壹:向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贰: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附则
一、双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
行。
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达成的书面补
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
三、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
效。
四、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具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若本协议约定与《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有不
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授权代理人) (或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3:
购房按揭贷款回购协议书
立协议人:
(甲方)
地址: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地址: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帮助乙方加快位于 项目的开发与销售,
甲乙双方于_ 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个人房屋贷款合作协
议》。为保证该协议顺利实施,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合作
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向符合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
人,发放按揭协议项目名下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
二、乙方同意在购买按揭项目名下的借款人连续六个月
未按月偿还本息时,无条件购回该购房借款人用甲方发放的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所购商品房,且代购房借款人一次性全部
偿还按揭贷款本息(含罚息)及违约金。
三、在乙方代购房借款人偿还全部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本
息及违约金后,购房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
同》自行终止。甲方将购房借款人名下设定抵押权的《商品
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他项权证》等抵押文件及有关文件正
本交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同意严格遵守上述条款,违约方将承担
因违约而造成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本协议如发生纠纷,
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经济合同
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购买《个人房屋贷
款合作协议》所签项目住房的所有借款人付清抵押贷款全部
本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时终止。
六、本协议为所有独立借款人因购买乙方开发与销售的
而与甲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个人房屋贷款合
作协议》之不可撤销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 4:
个人借款申请审批表
以下信息应由借款人本人填写。请在合适的方格□内打钩√。 编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拼音或英文名称 性 别 □ 男 □ 女 民族
证件类型 证 件 号 码 婚姻状况 □ 已 婚 □ 未 婚 □ 离 婚 □ 丧 偶
政治面貌 □ 中 共 党 员 □ 群 众 出生年月日 学 历 □ 研 究 生 □ 本 科 □ 大 专 □
学 位 □其他 □名誉博士 □博士 □硕士 □学士 □未知 个 人 健 康 状 况 □ 健 康 □ 良 好 □ 一 般
户口性质 □ 本 省 □ 外 省 户 籍 地 址 是 否 户 主 □ 是 □ 否
通信地址 邮 政 编 码 是 否 本 社 股 东 □ 是 □ 否
手机号码 家 庭 电 话 电子邮箱 @
身份信息
专业特长 □ 种 植 □ 养 殖 □ 木 工 □ 瓦 工 □ 电 器 维 修 □ 车 辆 维 修 □ 经 商 □ 运 输 □ 其 它
居住状态 □ 长 住 □ 临 时 居 住 状 况 □自置 □按揭 □租赁 □亲属楼宇 □集体宿舍
□ 租 房 □ 共 有 住 宅 □ 其 他 □ 未 知
居住信息
居住地址 居住地邮编
职 业
年 收 入
□机关\组织\企事业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员 □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军人 □其他人员 □末知
年 净 利 润是否本社员工 □ 是 □ 否 首次合作时间 首 次 合 作 金 额 万元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所属
行业
□农林牧渔 □采掘 □制造 □电力\燃气\水的生产供应 □建筑 □交通运输\仓储\邮政 □信息\计算机\软件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 □金融 □
房地产 □租赁\商务服务 □科研\技术\地质 □水利\环境\公共设施 □居民\其他服务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文化\体育\娱乐
□公共管理\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未知
单位性质 □机关事业 □国营企业 □金融企业 □军队 □私营企业 □个体经营户 □三资企业 □邮电通讯 □未知
职务 □高级领导 □中级领导 □一般员工 □未知 职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未知 月收入 元
岗位性质 □厅局级以上 □副处级以上 □副科级以上 □一般职务 □未知 单位电话
职业信息
本单位工作起始年
月
工资开户行及账号
主要经营项目 主要经济来源 其他经
济来源个人综合年收
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 元 家庭年均支出 元
个人收支
及其他信息
主要供养人口 □ 0 人 □ 1 人 □ 2 人 □ 4 人 以 上 与我社关系 □ 密 切 □ 一 般 □ 较 少 是否个体工商户 □ 是 □ 否
个体工商户信息栏
营业执照号码 年检时间 成立时间
注册信息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门店字号 门店地址
经营规模 税务登记号码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经营面积 ㎡
关联账户类型 □个人结算账户 □银行卡账户 □其他账户 从业人数 人
店面信息
组织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合伙经营 营业用房 □自置 □租用
若您未婚,请您提供一位联系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在必要情况下及时保持联系,联系人必须年满 18 周岁。
姓 名 与借款人关系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手机或固定号码
借款人配偶情况 □有 □无
配偶情况 配偶姓名 年
龄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 □本省 □外省 手机 工作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职务
贷款信息栏
贷款信息 借款金额 大写 元 小写 元 借款期限 月
贷款用途 □购房 □购车 □消费 □经营 □ 利率选择 □ 浮 动 利 率 □ 固 定 利 率 固定利率 ‰
担保方式 □信用 □保证 □抵押 □质押(可复选) 利率调整方式 □按月 □按季 □按年 □立即 □固定利率
发放方式 □一次性发放 □分次发放 □循环发放 放款账号\卡号
还款来源 还款账号\卡号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按期还息一次还本 □一次性利随本清
担保人 1 基本情况 提供担保方式 □ 保 证 □ 抵 押 □ 质 押
姓 名 拼音或英文名称 性 别 □ 男 □ 女 民族
证件类型 证 件 号 码 婚姻状况 □ 已 婚 □ 未 婚 □ 离 婚 □ 丧 偶
政治面貌 □ 中 共 党 员 □ 群 众 出生年月日 学 历 □ 研 究 生 □ 本 科 □ 大 专 □
学 位 □其他 □名誉博士 □博士 □硕士 □学士 □未知 个人健康状况 □ 健 康 □ 良 好 □ 一 般
户口性质 □ 本 省 □ 外 省 户 籍 地 址 是 否 户 主 □ 是 □ 否
通信地址 邮 政 编 码 是 否 本 社 股 东 □ 是 □ 否
手机号码 家 庭 电 话 电子邮箱 @
身份信息
专业特长 □ 种 植 □ 养 殖 □ 木 工 □ 瓦 工 □ 电 器 维 修 □ 车 辆 维 修 □ 经 商 □ 运 输 □ 其 它
居住状态 □ 长 住 □ 临 时 居 住 状 况 □ 自 置 □ 按 揭 □ 亲 属 楼 宇 □ 集 体 宿 舍
□ 租 房 □ 共 有 住 宅 □ 其 他 □ 未 知
居住信息
居住地址 居住地邮编
职 业
年 收 入
□机关\组织\企事业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员 □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军人 □其他人员 □末知
年 净 利 润是否本社员工 □ 是 □ 否 首次合作时间 首 次 合 作 金 额 万元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所属
行业
□农林牧渔 □采掘□制造 □电力\燃气\水的生产供应 □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计算机\软件 □批发零
售□住宿\餐饮 □金融□房地产 □租赁\商务服务 □科研\技术\地质 □水利\环境\公共设施□居民\其他服务□教
育 □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文化\体育\娱乐□公共管理\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未知
职业信息
单位性质 □机关事业 □国营企业 □金融企业 □军队 □私营企业 □个体经营户 □三资企业 □邮电通讯 □未知
职务 □高级领导 □中级领导 □一般员工 □未知 职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未知 月收入 元
岗位性质 □厅局级以上 □副处级以上 □副科级以上 □一般职务 □未知 单位电话
本单位工作起始年
月
工资开户行及账号
主要经营项目 主要经济来源 其他经
济来源个人综合年收
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 元 家庭年均支出 元
个人收支
及其他信息
主要供养人口 □ 0 人 □ 1 人 □ 2 人 □ 4 人 以 上 与我社关系 □ 密 切 □ 一 般 □ 较 少 是否个体工商户 □ 是 □ 否
个体工商户信息栏
营业执照号码 年检时间 成立时间
注册信息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店面信息 门店字号 门店地址
经营规模 税务登记号码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经营面积 ㎡
关联账户类型 □个人结算账户 □银行卡账户 □其他账户 从业人数 人
组织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合伙经营 营业用房 □自置 □租用
若您未婚,请您提供一位联系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在必要情况下及时保持联系,联系人必须年满 18 周岁。
姓 名 与担保人 1 关系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手机或固定号码
担保人 1 配偶情况 □有 □无
配偶情况 配偶姓名 年
龄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 □本省 □外省 手机 工作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职务
担保人 1 提供担保情况
保证人总资产 万元 流动资产 万元 固定资
产
万元
保证情况
保证人担保能力 □优秀 □较好 □一般 保证人还贷(代偿)资金来源
抵押土地性质 □出让□划拨□租赁□集体□其他 抵押房屋性质 □门市□住宅□厂房□其他
抵押物详细地址 抵押物状况 □良好 □一般 □较差
土地证编号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抵押情况
土地面积 ㎡ 评估价值 万 元 房 屋 总 面 积 ㎡ 评估价值 万 元
质押方式 □动产 □权利 权利质押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其他
质押情况
质押登记部门 质押物价值 动产 万元\权利 万元,合计 万元
担保人 2 基本情况 提供担保方式 □ 保 证 □ 抵 押 □ 质 押
姓 名 拼音或英文名称 性 别 □ 男 □ 女 民 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 已 婚 □ 未 婚 □ 离 婚 □ 丧 偶
政治面貌 □ 中 共 党 员 □ 群 众 出生年月日 学 历 □研究生 □本科 □大专 □
学 位 □其他 □名誉博士 □博士 □硕士 □学士 □未知 个 人 健 康 状 况 □ 健 康 □ 良 好 □ 一 般
户口性质 □ 本 省 □ 外 省 户 籍 地 址 是 否 户 主 □ 是 □ 否
通信地址 邮 政 编 码 是 否 本 社 股 东 □ 是 □ 否
手机号码 家 庭 电 话 电子邮箱 @
身份信息
专业特长 □ 种 植 □ 养 殖 □ 木 工 □ 瓦 工 □ 电 器 维 修 □ 车 辆 维 修 □ 经 商 □ 运 输 □ 其 它
居住状态 □ 长 住 □ 临 时 居 住 状 况 □ 自 置 □ 按 揭 □ 亲 属 楼 宇 □ 集 体 宿 舍
□ 租 房 □ 共 有 住 宅 □ 其 他 □ 未 知
居住信息
居住地址 居住地邮编
职 业
年收入
□机关\组织\企事业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员 □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军人 □其他人员 □末知
年 净 利 润是否本社员工 □ 是 □ 否 首次合作时间 首次合作金额 万元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
所属
行业
□农林牧渔 □采掘□制造 □电力\燃气\水的生产供应 □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计算机\软件 □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 □金融□房地产 □租赁\商务服务 □科研\技术\地质 □水利\环境\公共设施□居民\其他服务□教育 □卫
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文化\体育\娱乐□公共管理\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未知
职业信息
单位性质 □机关事业 □国营企业 □金融企业 □军队 □私营企业 □个体经营户 □三资企业 □邮电通讯 □未知
职务 □高级领导 □中级领导 □一般员工 □未知 职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未知 月收入 元
岗位性质 □厅局级以上 □副处级以上 □副科级以上 □一般职务 □未知 单位电话
本单位工作起始年
月
工资开户行及账号
主要经营项目 主要经济来源 其他经济来源
个人综合年收
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 元 家庭年均支出 元
个人收支
及其他信息
主要供养人口 □ 0 人 □ 1 人 □ 2 人 □ 4 人 以 上 与我社关系 □ 密 切 □ 一 般 □ 较 少 是 否 个 体 工 商 户 □ 是 □ 否
个体工商户信息栏
营业执照号码 年检时间 成立时间
注册信息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门店字号 门店地址
经营规模 税务登记号码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
号
经营面积 ㎡
关联账户类型 □个人结算账户 □银行卡账户 □其他账户 从业人数 人
店面信息
组织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合伙经营 营业用房 □自置 □租用
若您未婚,请您提供一位联系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在必要情况下及时保持联系,联系人必须年满 18 周岁。
姓 名 与担保人 2 关系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手机或固定号码
担保人 2 配偶情况 □有 □无
配偶情况 配偶姓名 年龄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 □本省 □外省 手机 工作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职务
担保人 2 提供担保情况
保证人总资产 万元 流动资产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保证情况
保证人担保能力 □优秀 □较好 □一般 保证人还贷(代偿)资金来源
抵押情况 抵押土地性质 □出让□划拨□租赁□集体□其他 抵押房屋性质 □门市□住宅□厂房□其他
抵押物详细地址 抵押物状况 □良好 □一般 □较差
土地证编号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土地面积 ㎡ 评估价值 万 元 房 屋 总 面 积 ㎡ 评估价值 万 元
质押方式 □动产 □权利 权利质押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其他
质押情况
质押登记部门 质押物价值 动产 万元\权利 万元,合计 万元
担保人 3 基本情况 提供担保方式 □ 保 证 □ 抵 押 □ 质 押
姓 名 拼音或英文名称 性 别 □ 男 □ 女 民 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 已 婚 □ 未 婚 □ 离 婚 □ 丧 偶
政治面貌 □ 中 共 党 员 □ 群 众 出生年月日 学 历 □研究生 □本科 □大专 □
学 位 □其他 □名誉博士 □博士 □硕士 □学士 □未知 个 人 健 康 状 况 □ 健 康 □ 良 好 □ 一 般
户口性质 □ 本 省 □ 外 省 户 籍 地 址 是 否 户 主 □ 是 □ 否
通信地址 邮 政 编 码 是 否 本 社 股 东 □ 是 □ 否
手机号码 家 庭 电 话 电子邮箱 @
身份信息
专业特长 □ 种 植 □ 养 殖 □ 木 工 □ 瓦 工 □ 电 器 维 修 □ 车 辆 维 修 □ 经 商 □ 运 输 □ 其 它
居住状态 □ 长 住 □ 临 时 居 住 状 况 □ 自 置 □ 按 揭 □ 亲 属 楼 宇 □ 集 体 宿 舍
□ 租 房 □ 共 有 住 宅 □ 其 他 □ 未 知
居住信息
居住地址 居住地邮编
职 业
年收入
□机关\组织\企事业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员 □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军人 □其他人员 □末知
年 净 利 润是否本社员工 □ 是 □ 否 首次合作时间 首次合作金额 万元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
所属
行业
□农林牧渔 □采掘□制造 □电力\燃气\水的生产供应 □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计算机\软件 □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 □金融□房地产 □租赁\商务服务 □科研\技术\地质 □水利\环境\公共设施□居民\其他服务□教育 □卫
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文化\体育\娱乐□公共管理\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未知
职业信息
单位性质 □机关事业 □国营企业 □金融企业 □军队 □私营企业 □个体经营户 □三资企业 □邮电通讯 □未知
职务 □高级领导 □中级领导 □一般员工 □未知 职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未知 月收入 元
岗位性质 □厅局级以上 □副处级以上 □副科级以上 □一般职务 □未知 单位电话
本单位工作起始年
月
工资开户行及账号
主要经营项目 主要经济来源 其他经济来源
个人综合年收
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 元 家庭年均支出 元
个人收支
及其他信息
主要供养人口 □ 0 人 □ 1 人 □ 2 人 □ 4 人 以 上 与我社关系 □ 密 切 □ 一 般 □ 较 少 是 否 个 体 工 商 户 □ 是 □ 否
个体工商户信息栏
营业执照号码 年检时间 成立时间
注册信息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门店字号 门店地址
经营规模 税务登记号码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
号
经营面积 ㎡
关联账户类型 □个人结算账户 □银行卡账户 □其他账户 从业人数 人
店面信息 组织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合伙经营 营业用房 □自置 □租用
若您未婚,请您提供一位联系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在必要情况下及时保持联系,联系人必须年满 18 周岁。
姓 名 与担保人 3 关系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手机或固定号码
担保人 3 配偶情况 □有 □无
配偶情况 配偶姓名 年龄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 □本省 □外省 手机 工作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职务
担保人 3 提供担保情况
保证情况 保证人总资产 万元 流动资产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保证人担保能力 □优秀 □较好 □一般 保证人还贷(代偿)资金来源
抵押土地性质 □出让□划拨□租赁□集体□其他 抵押房屋性质 □门市□住宅□厂房□其他
抵押物详细地址 抵押物状况 □良好 □一般 □较差
土地证编号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抵押情况
土地面积 ㎡ 评估价值 万 元 房 屋 总 面 积 ㎡ 评估价值 万 元
质押方式 □动产 □权利 权利质押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其他
质押情况
质押登记部门 质押物价值 动产 万元\权利 万元,合计 万元
借款申请人声明与签字
1、贷款社信贷人员已就上述情况与本人进行了面谈 是□ 否□
2、申请表中填写内容、资料均属真实,如有隐瞒或虚构,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后果。本人及配偶授权贵社为审核
本人贷款申请查询并留存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本人同时授权贵社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查
询、核实相关情况。不论贷款申请批准与否,本人同意贵社不返还此表格。
3、本人向贵社申请个人贷款,以本申请表所列的抵/质押物和(或)本申请表所列保证人提供担保,本人声明将按照合同
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按照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直至还清贷款的本息及其相关的费用。
借款申请人(签字加指膜): 借款申请人配偶(签字加指膜):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人/出质人声明与签字
同意以本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为借款人向贵社借款提供抵(质)押担保,并保证抵(质)押权人为第一受益
人。愿对以上填写情况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本人同时授权贵社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查询、核实相关情况。不论贷款申请批准与否,本人
同意贵社不返还此表格,但审批如未通过则物的所有权人签字无效。
抵押人(签字加指膜): 出质人(签字加指膜):
抵押物共有人/抵押人配偶(签字加指膜): 质押物共有人/出质人配偶(签字加指膜):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声明与签字
本保证人应上述申请人要求,自愿为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在申请人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情况下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的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人保证以上内容真实,并授权贵社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查询、核实相关
情况。不论贷款申请批准与否,本人同意贵社不返还此表格,但审批如未通过则保证人签字无效。
保证人(签字加指膜): 保证人配偶(签字加指膜):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信息栏
企 业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成立时间 年检时间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个人 □家庭 □合伙□其他 注册资金 万元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号码
企业性质 □国家机关 □ 国有企业 □股份制 □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
其他
从业人数 人
关联账户类型 □个人结算账户 □银行卡账户 □其他账户
主营业务收入(年)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负债总额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净利润(年) 万元 对外提供担保余额 万元
企业、担保公司担保声明
应上述申请人要求,本保证人自愿为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在申请人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情况下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的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人保证以上内容真实,并授权贵社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查询、核实相关
情况。不论贷款申请批准与否,本单位同意贵社不返还此表格,但审批如未通过则保证人签字无效。
保证企业/担保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社调查与审批
借款人姓名 借款人信用等级 / 得分
担保情况 抵押物现值 质押物现值
主
调
查
人
意
见
信用系统
查询情况
查询时间: 年 月 日
查询结果:
□信贷管理系统查询 查询: □有/ □无 不良信用记录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查询 查询: □有/ □无 不良信用记录
『
可
另
附
调
查
报
告
』
调查结论:
1. 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贷前调查:
□约见面谈 □电话访谈 □上门走访 □数据库和网络查询 □实地考察 其他
2. 借款申请人所提供贷款申请资料齐备、真实、有效: □是/□ 否
3. 是否已核实申请人住所: □是/ □否
住所地址为:
4. 是否已核实申请人收入: □是/ □否
月均收入:
5. 是否已核实申请人及担保人提供的所有联系方式: □ 是/ □否
6. 采取以下方式核实申请人所提供担保物的情况:
□实地考察 □查询产权登记部门 □查询评估机构 其他
7. 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是否面签: □是/ □否
贷款相关情况说明:
风险预测:
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同意向借款申请人 发放 担保方式 贷款社民币 万元,期限
个月,月利率 ‰,以 方式归还。
签名: 年 月 日
辅
调
查
人
意
见
贷款调查相关情况说明:
同意向借款申请人 发放 担保方式 贷款社民币 万元,期限
个月,月利率 ‰,以 方式归还。
签名: 年 月 日
审
查
人
意
见
审查结论:
1. 贷款申请资料和内部运作资料齐备、真实、有效: □是/ □否
2. 借款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是/ □否
3. 借款申请人收入证明、房产证明核实: □已核实/ □未核实
4. 担保人身份资料、担保资料: □已核实/ □未核实
5. 担保人具备担保能力: □是/ □否
同意向借款申请人 发放 担保方式 贷款社民币 万元,期限
个月,月利率 ‰,以 方式归还。
签名: 年 月 日
审
批
人
意
见
审批结论:
同意向借款申请人 发放 担保方式 贷款社民币 万元,期限
个月,月利率 ‰,以 方式归还。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5:
信用社贷款审查审议表
审议
事项
时
间
主持人 记 录 人
借款
单位
客户经理
出席
人员
出席人员: 人 有效投票人数: 人
其中:同意 票
不同意 票
复议 票
小组成员
审议意见:
信用
社审
批小
组审
议情
况
信用
社主
任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6:
联社贷款审查审议表
审议事
项
时 间 主持人 记 录 人
借款单
位
申报单
位
汇 报 人
出席委
员
列席委
员
出席会议委员: 有效投票人数: 人
其中:同意 票
不同意 票
复议 票
委员审议意见:
贷审会
(小组)
审议情
况
贷审会
(小组)
主任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7:
2011 年版
个 人 担 保 借 款 合 同
编号:
HEILONGJIANG RURAL CREDIT
UNION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个 人 担 保 借 款 合 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
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社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
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 条。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 条。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 条。
借款利率: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执行月利率、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本合同第
条。
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
定比例,执行约定的月利率。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
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贷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并在第 条选择以下一种方式浮动: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 1 月 1 日起,贷款社按调整后相
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
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2)利率调整以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周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贷款社按
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发放日无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
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贷款社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
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第 约定的
利率浮动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任何一个条件,贷款社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社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借款人按照贷款社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
社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借款提取方式
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可撤销的申请并委托贷款社将借款通过借款人账户直
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第条中约定相关支
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社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社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条约定的期
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社递交相关交易
证明,经贷款社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
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社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
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社不承担责任。因借款
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
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社不承担责任。
借款人承诺:贷款社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社已依据约定
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
风险。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社将借款划入第 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
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的额度见第 条。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社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提款回转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
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社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
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社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社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
资金。
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社前,按第 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 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
息的款项,贷款社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
贷款社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社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社划收的,
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社同意。
贷款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
自贷款社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借款人与贷款社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
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社确定。
贷款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
抵充顺序,由贷款社确定;贷款社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社的给付所清偿的债
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社确定。
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社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社书面同意。贷款社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
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
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
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第条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
存管账户或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按贷款社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采用自主支付
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社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贷款社有权要求借款人定
期向贷款社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借款人未
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社有权随时宣
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
知贷款社。
出现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社,并落实贷款
社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社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
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
况,应及时通知贷款社,以免贷款信息泄露。若未来贷款社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双方
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贷款社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采用借款
人自主支付的,贷款社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
符合约定用途。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社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
收回借款。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社均可直接从借款人
在贷款社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社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
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贷款社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
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
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第 条。
担保的共性条款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社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
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
贷款社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同
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社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
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社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
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
款社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
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通
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贷款社可以与担保人
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
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社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社未受清偿;
(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危害贷款社权利的情形。
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社之间存有的包括但
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保证,且担保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
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社确定。贷款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担保人行使
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社确定;贷款社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
向贷款社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社确定。
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
债务人)与贷款社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社
确定。
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
加的担保责任。
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担保人
仍应按照担保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担保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 条。
担保物暂作价见本合同第 条。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
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担保物保险
(1)如果贷款社要求,担保人应对担保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
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社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
款社保管。
(2)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
贷款社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贷款社
直接从担保人在贷款社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担保期间,未经贷款社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社,并负责索赔事宜。
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贷款社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
供贷款社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担保期间,未经贷款社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
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社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
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社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社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或者提存。
贷款社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贷款社转让担保物权的,
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担保的个性条款
保证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
款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社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
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
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社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社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
日起二年。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社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社处开
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
划收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社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贷款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划收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
工作日,自贷款社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抵押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
已出租等情况。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
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社持有,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
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款社
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抵押人应当予以配合。
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约定
(1)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
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 10 日内通知贷款社。
(2)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社协商提前清偿债务,
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贷款社为调换房屋办理预告
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
款社认可的担保。
(3)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社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
期未届满的,贷款社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
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
(4)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
例向贷款社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第 条,同时贷款社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社,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需及时向贷款社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动产质押
出质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社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款社保
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
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社持有。
质权存续期间,贷款社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贷款社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
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因贷款社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
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
债权的,贷款社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社有权提
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
自行承担。
8.质物价值发生了减损变动的,贷款社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或提
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社要求的时间内履行。
权利质押
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
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社。贷款社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
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
证明材料由贷款社持有。
出质人声明并保证:出质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
封、冻结、监管、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
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
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
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社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
务或者提存。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
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社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
债务。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
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及时接收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
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违 约 责 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社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
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社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
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
同第条。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
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借款的,贷款社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条。借款人不配合贷款社
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
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
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
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
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社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
款社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
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见本合同第 条;给贷款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
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
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4)未按贷款社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5)未经贷款社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贷款社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其 他
第十条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
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方式见本合
同第二十一条。
(1)诉讼。由双方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各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社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
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
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
属争议等影响贷款社实现担保权。
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贷款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异议期
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社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贷款社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
办理。
本合同项下《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其他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
合同编号:
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第十四条 立约人信息
立约人 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贷款社(债权人)
借款人(债务人)
担保人 1(□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2(□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3(□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4(□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5(□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6(□保证□抵押□质押)
第十五条 借款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
借款用途: 。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执行月利率为 ‰ 。
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并按以 约定的第 种方式进行浮动,选择第(2)种方
式的,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
第十六条 借款提取方式
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户名
(姓名)
收款账号 开户行 金额 用途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向贷款社申请资金支付。
自主支付账户信息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社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社处开立的结算账户(户 名
账号/卡号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
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自主支付的额度为 。
第十七条 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社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 20 日。借款
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分期还款的,按□季/□每 个月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 20 日。借款
人与贷款社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3) 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人还款账户为以下 所列账户:
(1)同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账户。
(2)其他账户户名 账号/卡号: 。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
贷款社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 (大写)支付补偿金。
第十九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动产质
押/权利质押)。
担保人同意以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清单名称及
编号) ,该清单为本
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不作为贷款
社处分该担保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社行使担保权构成任何限制,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
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
对违约使用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
1借款期数
借款期数
)期利率(1
)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本金
借款期数
借款本金
之 (大写)计收罚息。
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 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
约金。
对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行为, 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诉讼,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仲裁机构全称: 。
第二十二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
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
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二十三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
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社 份,担保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担保人声明:贷款社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
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
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贷款社:(盖章“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担保人 1(签字): 担保人 2(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共有人(签字): 担保人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 3(签字): 担保人 4(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共有人(签字): 担保人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 5(签字): 担保人 6(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共有人(签字): 担保人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