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运输与保险
第七章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
限
海运货物保险的期限: “仓至仓 ” 海运货物战争险的期限 “仅限于水上
危险 ”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
上订明承保险别的保险条款规定,负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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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一)平安险
•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
啸,地震,洪水 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
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
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
货物可视做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货物的
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 修复受损货
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
地的货物价值。
2
外贸运输与保险
–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
他物体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
–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
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
电,海啸等自然灾害 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
–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
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
该批被救起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
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
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
应由 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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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二)水渍险 (三)一切险
•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
各项责任外,本保险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
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自
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
损失
•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
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
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
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
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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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二、除外责任
•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
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
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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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三、责任起讫
•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
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
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
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
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
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
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
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
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
转运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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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
绕道,被迫卸货,重 行装载,转载或承运
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
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
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
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
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
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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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三、责任起讫(二)
•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
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
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
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
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
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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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
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
赔偿。
•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
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
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
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
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
索取货损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
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
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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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
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
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措施,不应视
为放弃委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措施,也不得
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
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
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费,本保险
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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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
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
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
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
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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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五、索赔期限
• 1.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
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 2.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 责任范围
• 本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二种。被保险
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
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 冷藏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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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
震、洪水 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
、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
或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所造成的
腐败或损失。
• 2.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全
部或部分损失。
•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
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
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4.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
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
生的特别费用。
•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 6.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
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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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冷藏一切险
• 一.除包括上列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
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
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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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运输冷藏货物保险除外责任
•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
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货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
工具没有隔温设备造成的货物腐败。
–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
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
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 (六)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
罢工条款规定的责 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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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运输冷藏货物保险责任起讫
•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
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
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
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卸
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库
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 离海轮时起算满十
天为限。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库,则责
任即行终止,如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库,则至卸
离海轮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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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运输冷藏货物保险责任起讫
(continued)
•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
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
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
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
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
保险人即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
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
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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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按下列规定终止
• 1.在货物到达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
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继续有效,但以
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时起算满十天终止。
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
所载明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
止。
•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
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货其它目的地时,保
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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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运输冷藏货物保险赔款的处理
• (一)本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的或
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
块、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
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 (二)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
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计算,最多
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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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3.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 一、责任范围
•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短少、渗漏损失而超过本
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
(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坏。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险任内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
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
桐油的保险额为限。
(四)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五)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
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0
外贸运输与保险
二、除外责任
•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
失。
–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桐油已存
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四)被保险桐油的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迟所
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
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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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三、责任起讫
•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
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
过程中,包括油管唧油,继续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险单
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库时为止。但如桐油不及时卸离
海轮或未交至岸上油库,则最长保险 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
港后十五天为限。
•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
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
所作为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桐
油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
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
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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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 1.被保险桐油应在到达该项港口十五天内卸
离海轮,在卸离海轮后满十五天责任终止,
如在前述期限内货物在该地出售,则在交
货时终止。
• 2.被保险桐油如在上述十五天内继续运往保
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
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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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四、特别约定
• (一)被保险人在起运港必须取得下列检验保证
书,如不按照执行,则本保险不负桐油品质上的
损失。
– 1.船上油仓在装油前必须清洁并经在场的商品检验局代
表检验出具合格的证书。
– 2.桐油装船后的容量或重量和温度必须由商品检验局详
细检验并出具证书,装船重量即作为本保险负责的装运
量。
– 3.装船桐油的品质还须由商品检验局抽样化验并出具合
格证书,证明在装运时确无沾污、变质或"培他"(桐
油损失专门名词)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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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 (二)如遇本条款第三条(二)款必需卸货的情
况时,在卸货前须进行品质鉴定并取得证书,对
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驳、岸上油库其它容器以及重
新装载桐油的船舶油轮均须申请当地合格检验人
进行检验,并取得证书。
• (三)被保险桐油在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后,
被保险人必须在卸货前通知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
验、理赔代理人,由他指定的检验人进行检验。
确定卸货时油仓中的温度、容量、重量或量尺,
并应由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验师一次或数次抽样
化验,出具确定当时品质状况的证书。如到货后
由油驳驳运,则油驳在装油前须经检验人检验出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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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
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
权拒绝赔偿。
– (一)当被保险桐油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
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发现被保险桐油遭受任何损失,
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如发现被保险桐油的短少和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受托
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
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桐油,应采取合理的
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桐油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
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
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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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
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
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
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
证:
–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货损货差证明、
检验报告、索赔清 单以及上述第四条(一)至
(三)款所列的各项检验证书。如涉及第三者
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
必要单证或文件。
–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
"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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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六、赔款的处理
• (一)如被保险桐油经检验和化验证明已发生短少或损失
时,必须同装船时的检验和化验报告相比较,估定损失数
额。如发生全损,以上述第四条(一)款2项规定的装运
量作为计算的标准。
• (二)如根据化验报告中的鉴定被保险桐油品质上有变异
时,本 保险按实际所需的提炼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量、
贬值、运输、人工、存仓、保险等各项费用)减去通常所
需的提炼费用后差额赔付。
• (三)一切检验和化验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负担,但为了决
定赔款数额而支付的必要检验和化验费用,可由保险人负
担。
• (四)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
卸离海 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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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4.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
运输保险条款
• 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修订
• 本公司办理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其条款规
定如下:
• 一、责任范围
• 对于活牲畜、家禽在运输途中的死亡,负责赔偿。
• 二、除外责任
–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 (二)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
– (三)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
– (四)在本保险开始时,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健康状况不好;
– (五)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因怀仔、防疫注射或接种所致的死
亡;或因传染病、患病,经管理当局命令屠杀或因缺乏饲料而致
的死亡,或由于被禁止进口或出口或检验规格不符所引起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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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装上运输工具时开
始直至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为止。如不卸离运输工
具,最长的保险责任期限从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当日
午夜起算,以十五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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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四、货损检验及赔款
• (一)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运抵本保险单所载
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
并做到:
– 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死亡,应即向本保险
单所指定的检验、理陪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当地无
本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可找当地检验机构代
为检验。
– 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的死亡涉及承运人
或有关当局的责任,被保险人应即以书面方式向承
运人或有关当局索赔。
–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提单、发票正本或副
本;
– 主管当局对事故和牲畜、家禽死亡的证明;
–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必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
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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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 (二)本保险索赔
时效,从被保险活牲
畜、家禽在最后目的
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
后起计算,最多不超
过一年。
• (三)在活牲畜、家
禽遇险后,由于彼保
险人立即采取的有效
抢救、防损措施而支
付的合理费用,本公
司负责补偿,但补偿
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
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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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五、争议的处理
•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
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需要仲
裁或诉讼时,仲裁诉讼地点在被告方所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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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5.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 一、责任范围
•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
• 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
偿责任。
• (一)航空运输险
• 本保险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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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1.
被
保
险
货
物
在
运
输
途
中
遭
受
雷
电
、
火
灾
、
爆
炸
或
由
于
飞
机
遭
受
恶
劣
气
候
或
其
它
危
难
事
故
而
被
抛
弃
,
或
由
于
飞
机
遭
碰
撞
、
倾
复
、
坠
落
或
失
踪
意
外
事
故
所
造
成
全
部
或
部
分
损
失
。
2.
被
保
险
人
对
遭
受
承
保
责
任
内
危
险
的
货
物
采
取
抢
救
,
防
止
或
减
少
货
损
的
措
施
而
支
付
合
理
费
用
,
但
以
不
超
过
该
批
被
救
货
物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35
外贸运输与保险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
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
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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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外责任
•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
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
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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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三、责任起讫
•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
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
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
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
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
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
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
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
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
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
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
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
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
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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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
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
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
飞机后 满三十天为止。
•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
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
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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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四、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
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
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
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
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
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早由
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
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
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
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
供向责任方赔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40
外贸运输与保险
五、索赔期限
•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
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41
外贸运输与保险6.进口集装箱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修订
–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险保险单责
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
货人仓库终止。
– 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
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 3.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
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
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保险公司
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
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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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
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
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
封,并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
– 5.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
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
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6.进
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
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
索偿和保留追索权。
– 6.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
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43
外贸运输与保险
7.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
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
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复、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
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
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
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4
外贸运输与保险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
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
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5
外贸运输与保险
三、责任起讫
•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
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
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
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
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款人的最
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
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
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46
外贸运输与保险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
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且影响本公司利益
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
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
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申请检验。
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
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
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
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
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47
外贸运输与保险
–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
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
证:
–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
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
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
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48
外贸运输与保险
五、索期赔限
•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
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
超过二年。
49
外贸运输与保险8.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 一、责任范围
• 本保险负责赔偿:
• (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原
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1.暴风、雷电、地震、洪水;
– 2.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复或出轨;
– 3.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
碰撞;
– 4.隧道坍塌、崖崩、失火、爆炸。
50
外贸运输与保险
• (二)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
设备的损坏或者车厢内贮存冰
• 块的溶化所造成的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
•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
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 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
金额为限。
51
外贸运输与保险
二、除外责任
•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
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或没有
车厢内贮存足够的冰块所致的货物腐败。
–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
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
腐败和损失。
–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
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所
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52
外贸运输与保险
三、责任起讫
•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
起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
时生效。包括正常运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
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
的目的地收货入仓库时继续有效,但最长
保险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
十天为限。
53
外贸运输与保险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
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应尽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
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
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任何部分有腐
败或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
人申请检验,由其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
或损失程度。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体辞海或有明显残
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
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
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
索赔,必要时还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54
外贸运输与保险
–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
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
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
委付的表示。
–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 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
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
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的
往来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55
外贸运输与保险
五、赔款的处理
• (一)本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或不
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
块、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
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 (二)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
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
最多不超过二年。
56
外贸运输与保险
9.邮包险条款
•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 一、责任范围
•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
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 (一)邮包险
• 本保险负责赔偿:
57
外贸运输与保险
–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
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
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
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该批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二)邮包一切险
•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
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
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8
外贸运输与保险
二、除外责任
•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
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四)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
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 (五)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
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59
外贸运输与保险
三、责任起讫
•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
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
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
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
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
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
终止。
60
外贸运输与保险
四、被保险人的 obligation
•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
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
失有权拒绝赔偿。
– (一)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
人应及时提取包裹,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
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邮包
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
以书面方 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
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
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
的表示。
–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 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 明、
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
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61
外贸运输与保险
五、索赔期限
•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邮包递交收件
人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62
外贸运输与保险
• 10.锈损险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锈损,负责
赔偿。
• 11.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
偿:
– 1.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 2.整件提货不着;
– 3.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
分。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1项所列的损失,
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2项损失必须向
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本公司不负
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
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本
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限。
63
外贸运输与保险
• 12.受潮受热险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
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
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 13.渗漏险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
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
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 14.破损、破碎险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
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64
外贸运输与保险
• 15.混杂、沾污险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
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16.钩损险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
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
均负责赔偿。
• 17.短量险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
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
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65
外贸运输与保险
• 18.淡水雨淋险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证明,被保险人必
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本公司不负赔
偿责任。
• 19.串味险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 20.包装破裂险条款
– 一九七二年二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
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
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66
外贸运输与保险
• 21.邮包战争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负责赔偿:
–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
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
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
的损失。
–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
摊和救助费用。
• 二、除外责任
•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
的损失和费用。
–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
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67
外贸运输与保险
• 22.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
•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 责任范围
• 本保险负责赔偿:
–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
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 (二)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
失。
• 二、除外责任
•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68
外贸运输与保险
–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
的损失和费用。
–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它武装集团的扣押,
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要求。
• 三、责任起讫
–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
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
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本保险责任最长期
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四十八小时为
止。
– (二)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
保险责任 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午夜起算满十天为
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 内重行装车续运,本保险恢复
有效。
– (三)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
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一)
款的规定终止责任。
69
外贸运输与保险
• 23.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 一、责任范围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
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
动、民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
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或行为所一起的共
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用所致的保
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
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本条款与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
时,以本条款为准。
70
外贸运输与保险
• 24.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 责任范围
• 本保险负责赔偿
•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
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
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
• 二、除外责任
•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
的损失和费用。
–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它武装集团的扣押、
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71
外贸运输与保险
三、责任起讫
•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
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
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本保险责任最
长期限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
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转运,保险责任
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
俟装上续运的飞机时再恢复有效。
注:本条款系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
款与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
本条款为准。
72
外贸运输与保险
• 2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 责任范围
• 本保险负责赔偿:
–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
海盗行为所致的损 失。
–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
押所造成的损失。
–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
用。
• 二、除外责任
•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
用。
–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
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73
外贸运输与保险
三、责任起讫
–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
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
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
是指海轮载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
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载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
锚、停泊或系缆。
–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
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
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
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
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
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
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
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74
外贸运输与保险
• 26.易腐货物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市场变动所致的损失或由于延迟(不论是否
由于所保危险或其它原因所致)而引起的损失或腐败,概不负责。
• 27.卖方利益保险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
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
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
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如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
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 28.码头检验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本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货港卸
至码头货棚时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
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
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75
外贸运输与保险• 29.进口关税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
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本公司对该项货物损失
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为
限。
• 30.交货不到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
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以内交讫,本公司同意按全损
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保证
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
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
• 31.黄曲霉毒素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
经 当地卫生当局的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
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
时、本公司按照 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
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如发生本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
险人同意,在本公司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
的货物,或申请仲载。
– 本条款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
强 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76
外贸运输与保险
• 32.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一、本公司同意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
险责任期限扩展如下:
– 保险货物运至海运提单载明的我国卸货港后,如需转
运至国内其他地区,本公司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规定的保险险别(战争险除外),继续负责转运期间
的保险责任,直至所保货物运至卸货港货物转运单据
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
– (一)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终止,或
– (二)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场当日零时起算满
三十天终止。
77
外贸运输与保险
• 33.海关检验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
物到达目的地的海关内为上。如在上述地点发
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
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
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
偿责任。
–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
的修正。
78
外贸运输与保险
• 34.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一、所保货物,经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
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本保险单载
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本保险单对存仓火险
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特予继续负责,直
至:(甲)上述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终止
时为止,或(乙)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三十天
时为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用书面申请延长并缴
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上述(甲)(乙)
两项应以其中一项首先发生者为准。
– 二、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
一项所载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时,则本保险单责
任终止的期限,概按本公司运输险条款的规定办理。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
任扩展条款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79
外贸运输与保险
35.舱面货物条款
–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接本保
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
击落水在内 。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