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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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09年年0808月月
保定市国税局
解读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
• 一、涉及概念较多,解释简明扼要。
• 二、按照前后顺序,一般中有特殊,便
于规范操作,操作性相当强。
• 三、控制关键环节,实现以票控税、具
体情况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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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较好地解决了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 五、更体现人性化管理。
• 六、修订后的《使用规定》更为规范、
严谨。
• 七、同时废止8个相关文件,影响较大。
保定市国税局
涉及概念较多,解释简明扼要
对多年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
统、最高开票限额、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初始
发行、抄税、报税、认证、认证相符、认证不符、
无法认证、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失控专用发票、
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
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未按规定保
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等20多个概念进一步明确、
高度概括,内容叙述简洁明了,易于理解操作,
避免产生歧义。
正确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概念,为正确操作运
用打下良好基础。
保定市国税局
按照前后顺序,一般中有特殊,
便于规范操作,操作性相当强。
•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大致按照先后顺序
进行,对中间出现的问题有相应措施。前提是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先是实行最高限额管理,采取纳税人申请
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方式。
• 发行与开具。确定发票使用面额或者版本后,
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涉及初
始发行、变更发行、注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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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与认证。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
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
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其专用
发票。认证,出现不同的情况,采用不
同的处理方式。丢失发票抵扣联、发票
联如何处理等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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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关键环节,实现以票控税、
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 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专用发票有多种情
形规定。
• 开具发票限制主要体现在问题多发行业
或者企业上 。
• 符合开具条件时,开具时要符合规定 。
• 赋予下级税务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是一种更为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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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好解决了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 从第十四条到第十九条计六条的内容,解
决多年困扰税务机关、纳税人的负数发票
问题(红字),通过《申请单》、《通知
单》等,解决纳税人销货退回、开票有误
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
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问题。对销售方
和购货方都有具体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
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
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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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体现人性化管理
• 对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可采取补救措施 。
• 对丢失的发票及无法认证的发票税务处
理更能体现这一点 。
•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
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
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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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更为规范、严谨
• “通知”的语句高度概括,措词严谨,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给大家一段理
解、学习的时间,较好地实现过渡。对
与本“通知”相同或类似、抵触或矛盾
的文件列举出来,以本“通知”为准,
更为规范、统一、体现法律法规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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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8个相关文件,影响较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0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56
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
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
税发[1994]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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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
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
通知》(国税发[1994]08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
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7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
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明电[20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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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0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
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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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增值税专用发票概念及联次
• 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及发行
• 专用发票的领购与开具
• 专用发票的报税与认证
• 专用发票的缴销
• 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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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及联次
概念: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
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
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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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
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
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
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
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
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
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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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及发行
• 使用: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
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
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
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
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
设备。
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
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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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
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
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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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
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
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
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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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
机关依法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
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
核查。
•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
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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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的领购与开具
• 专用发票的领购
• 专用发票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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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的领购
•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
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
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
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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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
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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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
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
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
本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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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的开具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
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
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
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
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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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
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
拒收。
• 汇总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
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
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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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废发票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
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
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
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
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
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
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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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使用规定》
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
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
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
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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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
•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
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
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
认证。
•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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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
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
存。
•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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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
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
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
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
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
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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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
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
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
》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使用规定第十四
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
具。
•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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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中的几点规定: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
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
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
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
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
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
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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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
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
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
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
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
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
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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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
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
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
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
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
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
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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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
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
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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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的报税与认证
抄报税处理:
• 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
取开票数据电文。
•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
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
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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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
应更换IC卡、软盘。
•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
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
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
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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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
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
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
售方。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
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
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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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
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
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
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
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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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
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
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
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
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
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
不一致。
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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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
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
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
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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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的缴销
•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
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
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
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 使用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
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
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
用发票数据电文。
•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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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
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
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
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
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
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
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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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
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
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
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
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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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
则》中有关专用发票条款
• 《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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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
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
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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