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域名反向侵权研究□陈阳颜骅战场,甚至比传统商业战场更重要。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摘要域名的反向侵权是指域名权利人以外的人将域成为众多商家竞争的舞台,网络本身也成为竞争的重要资源。名注册为商标或商号的行为。在域名成为网络经济下最而域名则是商家在网络上的标识,通过域名访问到商家的主页。重要的市场时,必须对域名提供知识产权法上的保护。标识性成为域名的一个最重要的功能与特征。在全球范围内一个域名对应唯一的IP地址,正因为这种域名与IP地址一一对关键词域名反向侵权知识产权应的关系,使得域名的标识性尤为突出与重要。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即是工商业标识。域名是在网络上的一种标识,同商标、商号一样具有标识性。域名是注册人通过一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定的思想“创作”而成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标识性域名是注册者在网络上的标识,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与商标才是域名的首要的特征,而标识性也正是域名成为知识产权客以及企业名称一样具有标识性,因此域名也具有知识产权的属体本因之所在。在知识产权客体部分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工性,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对域名应该提供知识产权法上商业标识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之一。而域名也是一种工商业标的保护。识,因此,域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四、对域名反向侵权法律保护的构想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两种。一种认域名的反向侵权是指域名权利人以外的人将域名注册为商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专有的权利,另一标或商号的行为。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对种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域名反向侵权的规制,仅对域名注册中存在的侵犯商标权做出享有的专有权利。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并没有反映出知识产权的本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质特征,对知识产权的对象界定也不完全。首先,知识产权的对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象中除了发明专利要求具有创造性以外,其他知识产权的对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在域名对并没有创造性的要求。其次,对商标权而言,授予商标以商标权电子商务越来越重要与域名越来越成为珍贵资源的背景下,域不在于它具有智力创作性,而在于其具有标识性。再次,对于商名的反向侵权也是值得关注的与研究的。业秘密,既不具有智力创作性,也不具有标识性,若按上述两种定对域名反向侵权的界定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关键所在。笔者义,商业秘密是很难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的。因此,不能知识产认为,对域名的反向侵权认定可以参考商标侵权的认定。对商权的对象不仅只有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还包括工商业信息。因标侵权的认定,只要侵权人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于相同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定义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智力成果、工或相似商品上,即构成侵权。对域名反向侵权的认定,只要将域商业标识和工商业信息所拥有的支配权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名注册为商标或商号,使用在同域名所有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那么则构成反向侵权。当然,如果二、知识产权的客体域名所有人已经将域名注册为商标或商号的,那么将按商标法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在学术界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目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而要搞清知识产权客体,我们必须由于一些综合性网站,比如门户网站,其并没有自己经营的从权利客体的概念来入手。梁慧星教授认为,权利在本质上是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对这类域名的保护可以借鉴驰名商标的保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此特定利益之本体,即为权利客体。亦护,建立驰名域名制度。对驰名域名提供扩大的保护,只要商标可称为权利的标的或权利的对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权利客注册人将该域名注册为商标,即构成域名反向侵权。建立驰名体是权利行使所及的对象。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权利域名制度,有利于对门户网站和知名网站进行保护,防止他人借客体和权利对象是属于同一个概念的范畴,知识产权客体与知驰名域名注册成为商标或商号,从而获取不当利益。识产权对象是同一的。对驰名域名建立扩大保护制度,对一般域名,只要将域名注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和对象是同一的,这将有助于我们对知册为商标或商号,使用在同域名所有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同识产权的客体的感性认识。当前国内外对知识产权客体有很多或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就构成域名反向侵权。通过这样的域不同的认识,有智力成果说、知识财产说、信息说、知识产品说。名反向侵权制度,建立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当然构成域名反向笔者认为,既然知识产权的客体和对象是同一的,那么我们可以侵权,需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形式。□从知识产权的对象入手研究知识产权的客体。从前文对知识产(作者: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权的概念的论证中,我们知道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识和工商业信息。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注释:类是智力成果,一类是工商业标识,另一类是工商业信息。就该概念的提出参考了张玉敏教授提出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详见《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105页,《现代法学》2001年10月第23卷第5期。三类客体来说,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都是一种具钱矛锐.知识产权客体问题的澄清.第112页,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7月第4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第4期。三、对域名的知识产权性分析参考文献:域名是域名所有人在网络上的标识。域名所有人在选择域[1]张玉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现代法学.2001年10月第23卷第5期.[2]名时,会从最有利于标识自己经营的范围、经营的商品或者最有钱矛锐.知识产权客体问题的澄清.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7月第4卷第4期.[3]唐广良.INTERNET域名用有关问题.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利于联想记忆的角度出发。在商业越来越网络化的今天,电子[4]郑成思.再论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1期.商务的兴起,使得网络成为与传统商业战场并行的另一个商业[5]靳宝兰等主编.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决策&信息(下半月刊)752008年第7期总第4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