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金融发展权,促进农村金融和谐
李长健,曹俊,李昭畅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内容摘要:金融发展权是对现代发展权发展的结果,是后现代人权观的深化发展与具体运用。基于主体权利和客体权利的统一的金融发展权对于实现公民平等人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支持灾区农村金融和谐发展的背景下,要重构高效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切实促进农民发展权利的实现,就需要从金融发展权的角度进行制度创新安排。在对金融发展权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农村金融创新为突破口,构筑由“法制面、制度面、政策面、环境面”组成的农村金融和谐的运用范式。
关键词:农村金融发展;金融发展权;权益保护;普惠性农村金融体系;金融和谐
当前,金融问题已由传统资源向特殊资源发展,金融功能的实现与运用模式也发生巨大变化。随着财产占有形式从实物转向虚拟,制度化的资源分割就尤为重要。因此,对于因制度导致的金融资源分割、流动、转移的金融市场进行研究就显得异常重要。而尽快向灾区群众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务,恢复灾区金融体系,满足灾区居民金融需求,是当前灾区重建工作的关键环节。在人权范围内,发展权是基础,金融发展权是发展权的时代产物。灾区农村建设中,公民个体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最终将会影响到社会增量利益得失,而国家、民族的发展权最终应落实到个体的发展权之中(包括金融发展权)。在此背景下,展开金融发展权理论研究,探索权利义务在灾区农村地区的倾斜性配置及其在新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具体运用,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鉴于金融市场的共性,文章主要从农村金融市场整体进行阐述,旨在为灾区乃至全国农村金融市场健全发展提供一种人权化的发展思路,最终也希望在灾区重建中能更好地弘扬公民金融发展权。
一、发展权理论中的金融发展权
(一)一个新的进路:金融发展权的提出
发展权这个概念最早是在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的报告《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利》(1969)提出的。经过1979年联大第34/36号决议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1986年联大第41/128号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作为一项新型人权逐渐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承认。《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作了阐述,并呼吁有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促进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发展权与和平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这些近年提出的第三代权利是对全球相互依存, 包括维持和平、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需要国际合作的回应,因此也叫“连带的权利”(rights ofsolidarity)。简言之,发展权是关于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1]
《宣言》认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有人都有权单独地和集体地参与这种人权的充分实现。“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他们因而还应增进和保护一个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利发展” 。“发展权作为拥有发展过程的权利可以被认可为一项‘基本权利’。相对于其他权利,如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拥有发展进程的权利则是一项基本的权利,不实现基本权利,其他权利也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实现。”[2]发展权是一项综合人权,渗透到各项具体人权中,推动各项具体人权的实现;发展权构成了实现各项具体人权的必要条件,而各项具体人权实现与否、实现的程度,又影响着发展权的实现。相对于现代西方社会权利主体的公民权、政治与社会权而言,发展权是不被现代西方法学所承认的权利。由于发展权的实现是一个动态、漫长且渐进的过程,[3]人权从其发展的历史阶段来看可以分为传统人权观、现代人权观和后现代人权观。后现代人权观是人权发展的新视角。[4]金融发展权则是后现代人权观的深化发展,具体运用。可以说,金融发展权是公民争取话语权的产物,特别是对农民弱势群体的发展权的人文关怀。
视角选择对研究的科学性至关重要。“一个理论要引导发展性政策的研究,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方法论,视角,可能的解释性范畴。……不管有意还是无意,在形成发展性政策的每一个阶段,……需要有一个适当的视角”。 通过审慎地研究,我们发现了一条既可现实地解决对未来人和金融和谐的问题,又不至于囿于金融抑制困境的两全之策,这便是:实现对发展权的革命性变革,[5]从以义务看待金融发展转变为以人权看待金融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从人的发展义务转变为人的发展权利,克服单纯地、一味地将发展当作是人的义务与责任的观点,使人与发展从罪责关系转变为一种具有亲合力的权利关系,最终完成发展权与金融发展权的对接与融合,形成一种新的人权形式——金融发展权。笔者认为:金融发展权是对现代发展权发展的结果,是一项后现代人权。
(二)金融发展权理论的基本内涵分析
发展权的价值功能,即是在发展权与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中所显现的主体对发展权需求的层次、程度和发展权对主体需要满足的功效、效能。由于发展权不仅是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发展的权利,也是人们相互之间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所以,金融发展权首先也是人的个体与人的集体的权利的和谐统一。金融发展权是总体的,是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在金融领域的统一和协调,正如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发展是多元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无疑都是各具特点,但它们也是互相补充、互相联系的。只有当它们汇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成为一个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的保证”。总之,金融发展权也是以政治发展为前提、经济发展为核心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内容的有机统一体,是社会的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的统一,是人与金融生态的协调和共同完善。
金融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是指人类的全体和每一个个体所享有的在人与金融发展之间和谐发展中最终实现人类自身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特别是对资金的需求发展。其构成要素是:(1)主体。金融发展权是人的权利而非人以外的物的权利,这里的“人”是现实的人而非未来的尚不存在的人,是人的全体与个体的统一,而非单纯的个人,准确地说更侧重于从整体意义保护人。金融活动中的主体(包括国家、社会、集体、个人)都应当享有对金融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权利。其不剥夺性则表现在金融活动主体合理利用金融资源谋求其自身经济发展的正当性要求,并且该要求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2)客体。金融发展权的客体是人的对象性世界,即人类在金融发展活动所作用的全部对象,包括对金融资金的具体运用,从法规范上讲主要是指作为金融的“物”和作为人与人协调发展时的“人”自身。金融发展权的客体是具有层次性的,即对金融资源的层次性。所谓金融资源,是指是通过自身配置可以进而配置其他一切资源的特殊资源。这种特殊的资源具有层次性,笔者将其分为非制度性金融资源和制度性金融资源,前一种金融资源包括货币资源、金融资本、金融商品。后一种金融资源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政策、金融法规、金融市场等制度性要素。两种资源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非制度性金融资源是制度性金融资源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而制度性金融资源配置的合理与否将对非制度性资源的利用产生重要的影响。(3)内容。金融发展权的内容广泛地涵盖了人类进行金融活动诸方面的内容。金融发展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以“物”为载体,但终究还是以“人”的利益为根本点和着眼点,而不是为了关心“物”的所谓利益与权利。
对于金融发展权的实现,笔者认为也可以从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三个要素[6]进行阐述:(1)金融发展权的客体物是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及邮政储蓄等金融共生单元组成,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增加,我国金融体系共生单元将更加多元化、复杂化和国际化。(2)金融发展权的共生模式,也即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对人金融需求的更好满足。各金融机构之间在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关系的交流上,通过相互协作、共同发展来促动个体人的金融需求。(3)金融发展权的具体运行离不开金融金融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外部政治、经济、法制、文化、科技、国际环境等因素在相互联系和动态演化中形成的有机整体,也即共生环境对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对于金融发展权的延伸,可以从金融发展理论中寻求答案。在身处人类历史变革最为迅速的金融全球化时代,金融发展理论经过短短30年的演进,出现了5个有代表性的金融发展理论:第一,1969年戈德史密斯的金融结构论;第二,1973年麦金农—肖的金融深化论;第三,20世纪90年代赫尔曼等人提出的金融约束论;第四,20世纪90年代莱文为代表的金融发展经验与理论研究;第五是20世纪90年末由白钦先提出的金融资源论。 其动态变迁无不反映着作为主体的人对金融发展的无形需求。金融发展权理论主要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都需要发展,发展绝不仅意味着传统金融发展理论所界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等金融结构诸要素的增长,还包括随之出现的金融体制的变迁,以及金融活动与变化的社会、经济、金融环境相适应程度的提高。新的金融发展观把金融与经济的运行结合起来,特别是同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研究在经济发展过程金融体系的发展与深化问题,即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
金融发展权作为对传统发展权视角的一大转换,主要体现在:(1)金融发展权把人的需求作为主导因素,以金融作为诱导,从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视角来考察金融发展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2)金融发展权理论的目标函数是人的全面发展,并由此带来金融稳定以及金融和经济可持续发展;(3)金融发展权追求金融效率是质和量的统一,强调人的发展、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并突出金融发展与人的发展的适应与协调程度;(4)金融发展权理论提出金融是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在此框架下研究金融效率,可以借鉴更多跨学科的成果。
金融发展权理论的特点:(1)金融发展权理论是一个系统,不是特指某一方面,它是主体发展权与客体发展权相结合的权利。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成金融发展权。(2)金融发展权理论是一套机制。不仅是当前阶段所必须的发展权利,更是基于基本制度安排所产生的权利,属于主体权利的范畴。(3)金融发展权理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发展权是一个从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无限循环的动态过程,竞争是这一过程实现的源动力,优胜劣汰是这一过程的必然结果。能够淘汰差的,保留并发展好的机制和环境才是健康的权利体系。(4)金融发展权具有平等性。不同地域,不同人群,都应该平等地享有金融发展带来的权利。(5)金融发展权也应当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其普遍性表现为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金融活动中的主体(包括国家、社会、集体、个人)都应当享有对金融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权利。其不剥夺性则表现在金融活动主体合理利用金融资源谋求其自身经济发展的正当性要求,并且该要求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其次,金融发展权具有经济属性。由于金融发展权存在于对作为资源金融利用的客观活动中的,所以金融发展权的实现应当基于金融活动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其内容应当反映合理的金融秩序,金融权的目标是促使金融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金融发展权理论的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
金融发展权理论的提出,不仅具有理论研究的意义,也具有重大的金融实践指导作用。首先是金融发展权的实质合理性。[7]金融发展权不仅避免了现有金融发展理论与战略的虚幻性和抽象性,而且将它推向了发展权的新境地,具有无可比拟的价值优越性:第一,金融发展权是发展的正当性与妥当性的统合。发展的根本优势在于发展的“合法性”程度最大化,而“合法性”主要源于三方面:一是事实的合规律性,二是价值的合乎理性,三是制度上的合乎规范性。一言以蔽之,就是价值正当性与规范妥当性的统一。金融发展权承继了金融发展的正当性,集中展示了最优性状与价值指向,既最大限度地伸张人的发展自由与发展利益,又在人与金融和谐关系格局中追求发展,使发展利益的谋取不至于因为其他利益的危害而不具正当性。利益只有是正当的,才是人权,非正当的利益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金融发展权的利益正当性是无可怀疑的。同时,由于从人与人的关系出发来构建权利体系,它完全符合现有实然法上的法律关系和人权法规范的要求,从关于发展的人权法原则性规范出发,可以发现金融发展权具有法规范意义上人权的合法性。中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提升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如果说我们早已在政治上宣告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金融发展权能被当作发展权的一个侧面或子人权形式,那么,在人权入宪的时代背景下,金融发展权在宪法规范上的最高依据与最高法律效力便可明证了。第二,金融发展权是发展的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结合。而由发展义务观再进化到金融发展权利观,不仅具有人与金融的协调发展价值,而且更有助于实现主体与客体的互动与统一。人是金融发展权的主体和受益者,金融发展权不仅使人获得短时的局部的发展利益,而且致力于在人与物、主体与客体的共生共荣架构中实现人的长久的全面发展。主体对客体的这种理性态度并不是使人成为自然权利的义务主体,而在根本上不过是为了实现人的更高级、更广域的发展权利。所以它超越了一般发展权,也不同于“见物不见人式”的自然发展观,而是在主体与客体并存状态中意欲谋求的理想权利形态。所以,金融发展权法治构建应当立足于“主体”而非“客体”。
其次是金融发展权的形式合理性。金融发展权使每一个主体具有了自由地主张金融发展利益的资格和能动性,一旦妨碍了人与人以及人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被侵犯的人就可以请求排除侵害、获得救济。金融发展权不仅具有实质合理性,而且具有现实上的可操作性和形式合理性。具体表现为:一方面,金融发展权是抽象权利与现实权利的组合。抽象权利是一种理论意义的人权阐释,实际上任何抽象的理想的权利要进入实然领地,往往就应当通过法律规范这个中介,在法定人权的作用下成为一项现实的可操作的、可司法的人权。金融发展权是“人”的而非“物”的权利,从而具有了主体的人为性、能动性和意识性,人的金融发展权在克服现有发展观将人作为义务者、物作为权利者的抽象性与不可操作性的同时,又有效地维护了人与物的衡平、和谐与共生性。而且,金融发展权在法律上的制度安排立基于现实中当代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个当代人都有权利从他人和社会乃至全球世界获得金融发展的利益,包括有权生活在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之中。
总之,在金融发展权的现实法律框架内,有两条基本的法律路径可供选择:一是公权力路径,如果公权力消极不作为、怠于履行对公民的金融发展义务,公民社会便可启动法律程序向公权力主张积极作为;反之,当公权力的积极作为发生侵权,如金融机构对公民合理贷款需求的拒绝等,公民社会也可依法请求权利。二是私权利路径。公民社会的个体或组织具有高度的自治性一旦发生来自于权利内部对金融发展施以侵犯的行为时,只有依靠“人”自身而非“物”来运用法律手段并开发出金融发展的特别法律程序,可有效加以遏制。我们应当从金融发展权的视角来重构人权法治,将它定位为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实现传统人权与当代人权的沟通与整合,在基于个人主义的现存人权法治制度内引入整体主义的人权法理念,并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可以考虑借鉴公益诉讼的思路,来创构金融和谐发展的整体性司法机制。
二、金融发展权的理论维度
(一)理论扩展:金融发展权的维度及其内在规定性
个人发展权的实现以生存权与自由权利为保障、以个人能力的扩展与个性的充分发挥为导向,平等地参与发展及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是实现个人发展权的主要手段。金融发展权的个体性特征既有其理论基础也有其现实意义,个人发展权的实现以集体发展权实现为基础,但集体发展权并不必然带来个人发展权的实现。
首先,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是对建立金融新秩序的超越。考察金融发展权实现的目标,可以发现,一方面,金融发展权实现运动要求从金融领域建立起公平、公正的新秩序,以便彻底扫清实现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目标的国际障碍,而另一方面,它还从维护人的尊严和基本自由出发要求彻底扫清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目标的国内障碍。这样不仅可以将国际层面实现的斗争成果透过国内层面的各项努力有效地传递给每个个人,即发展进程的参与者和真正的受益人,而且也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由此可见,在实现人类社会各族人民共同发展这一崇高目标的斗争中,单纯的要求建立金融新秩序运动,因未能充分考虑实现共同发展目标的国内因素而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相比之下,金融发展权实现运动显得更加深入、全面和彻底,它不是建立金融新秩序运动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的简单折射,而是共同发展目标对人权保护运动的必然要求。在这种意义上,金融发展权实现运动是对建立金融新秩序运动的超越,后者将彻底地融入前者之中,成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发展”是权利、目标,“国际经济新秩序”是条件、手段。
其次,金融生态是金融发展权理论的新突破。经济学大师马歇尔早就指出:“经济学的目标应当在于经济生物学,而不是经济力学”。在理论与实务界的共同推动下,生态学概念与理论被首次系统引入金融领域。[8]由于“金融生态”的提出是金融发展认识上的新突破,剖析金融生态及其与金融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当务之急。金融生态与金融发展权密不可分,然而,金融发展权理论对金融生态的研究是不充分的,这种不充分直接导致了金融效率这一核心命题被忽视,进而导致金融发展权理论的不完全。在代表性的金融发展理论中,金融结构论忽视了金融生态主体与环境的研究,将金融结构简单等同于金融发展;金融深化论同样未考察金融主体与生态环境,完全竞争的假设前提蕴含了简单的帕累托效率,得出的金融自由化政策建议也在实践中屡屡受挫;金融约束论只在金融深化论的基础上多考虑了信息不对称因素;20世纪90年代金融发展的经验研究虽充分考察了法律因素的影响,但法律因素只是金融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脆弱性与金融效率研究仍十分欠缺。
在所有的金融发展理论中,金融资源论和金融生态论由于赋予了全面的金融生态观与全新的金融效率观,代表了金融发展理论一个可能的发展方向。
(二)权益保护:金融发展权的实质要求
在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现代法治社会中,我们如何对公民的金融发展权进行保护?笔者认为应当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公民,特别是农民的金融发展权实行倾斜保护,即从立法上进行倾斜,矫正强势和弱势失衡的状况,保护弱势,实现社会公正。
从法理上来说,法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讲的就是形式正义。但仅有形式正义是不够的,因为形式上的平等在现实的差别中可能造成巨大的不平等。正如博登海默先生所说的“对于基本权利的承认,有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相同,所以社会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也难以实现。因此,我们应该依照实质正义理念,对农民的金融发展权实行特殊保护,尽可能的实现社会利益分配的平衡,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体现法律的公正价值。在实质正义的研究上,罗尔斯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是:⑴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scheme)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⑵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9]罗尔斯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的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面补偿由偶然性因素造成的倾斜。” 罗尔斯之所以提出“差别原则”,就是因为强势和弱势在客观上存在着差别,因此要区别对待,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这体现在金融市场上就是对弱势群体金融安排的一种实质性倾斜。基于对社会弱势群体金融需求的一种偏爱,同时也是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的方式让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受到公平对待,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特别是弱者)都拥有一个平等的发展机会。
德沃金提出,作为公民被认为具有两类权利:这一类是平等对待的权利,这是某些机会或资源或义务的平等分配权利。第二类权利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10]而政府必须让它所统治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它必须对每个人的生活给予平等的关切。他同时也强调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弱者,有权利享有他们的政府的关心和尊重,社会中的强者可以自己保证自己得到这样的关心和尊重。” 实质正义的理念,就是要求国家对金融弱势群体予以扶助,给予更多的有效的保护,增强他们在市场竞争能力,改变他们的弱势地位,让他们与其他市场主体享有均等金融发展机会的权利。
发展权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因为强势群体自有办法发展,自然就有出路,没有什么问题。因此,国家应把有限的精力和财力用在帮助弱势群体如何发展的问题上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日趋激化,悬殊的贫富差距不断加大了社会的张力。为此,国家在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时,必须向弱势倾斜,扶助他们,使他们能不断由弱变强,更好地参与到竞争中来,从而保证社会弱势群体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的权利,这才是正义的应有之义。而农民作为一种弱势群体单靠自己的力量是不能解决自己的发展问题的,因为他们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他们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难以自力更生,没有自我发展的能力。[11]因此,农民必须寻求国家的帮助,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发展权,而“正义正是社会境况最差者寻求社会协助的充分理由。”[12]
具体到灾区农村金融建设上,在灾区重建中,需要投入巨额资金。但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金融供给主体若过于考虑投入产出的效益关系或是资金回收计划,即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那么投资主体在市场和利益的驱动下,不愿向灾区农业投资融资,所以灾区农业就很难吸引到足够的资本和技术的进入。这种单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肯定只会导致灾区农业的贫困与滞后,当然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不可能获得与其它市场主体平等的金融发展机会。正因为如此,进行金融发展权的张扬,保障他们发展权的实现是必须的。
(三)金融发展权理论的内生机制
金融体制是金融发展战略、组织形式、框架结构、构造方式、业务分工、监督管理、运行机制、运行环境和总体效应九大金融相关要素的有机整体,金融结构是金融相关要素的组成、相互关系和量的比例,金融发展是金融功能的扩展与提升即金融演进(白钦先,1998)。
首先,由于金融是一种资源,它具备一般资源属性;同时,作为金融资源,它还有特殊性,如核心性、层次性。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越来越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资源的配置对其他实体经济资源具有重要影响。按照白教授的划分,金融资源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础性核心金融资源,即广义的货币或资金,是金融资源的最基本层次;二是实体性中间金融资源,是金融资源的中间层次,包括金融组织体系、工具体系、金融制度和金融人力资源;三是整体功能性高层金融资源,即金融体系的总体效应。金融功能也有三个层次:基础功能(服务功能和中介功能)、主导功能(资源配置功能、经济调节和风险规避功能)、派生(或衍生)功能。金融功能既有正功能,也有副功能(如金融危机)。
其次,金融功能的扩展与提升,即金融演进,就是金融发展。而金融发展权既涵盖了传统量性发展观,又有新的突破,这个分析框架无疑拉近了研究者与现代金融实际的距离。金融资源论是一种综合的研究视角,将机构观的量性金融发展与功能观的质性金融发展观纳入一个完整的逻辑框架下,即将研究不同层次问题或不同侧面视角都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即金融资源论之下。这样,研究金融发展问题既可以从货币、金融工具层面,可以从金融中介、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的组织层面,也可以从金融功能层面,还可以从金融资源开发和金融可持续发展层面进行研究;既可以从不同侧面解析,也可以进行综合,丰富我们对实际金融问题认识的深度。金融发展权理论是对传统金融发展理论的整合与超越,它将传统理论特殊分析侧面和分析框架整合在一个更高层次、历史纵深的统一架构中。从资源观角度研究金融问题,使我们更容易全面把握各金融相关要素的相互作用,更容易使金融理论回归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
最后,以金融发展权促进灾区范围内的社区发展权。 对灾区来说,促进发展权利,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在社会整体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的方面,诸如城乡发展不协调、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人与自然关系不和谐、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不互补等,在许多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维护金融发展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为了更好地促进灾区的社区发展权。目前,我国内农村地区间的金融机构分布还很不平衡,从整体上看,农村受众不能充分享有城市受众所拥有的金融资源,现行金融体制所传播的内容,对农村社会所带来的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而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构建和谐社会,都离不开一个自主而又充满生机的金融支持。因此,作为灾区,必须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地决定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制和具体政策,鼓励制度创新,减少对外依赖,在拒绝没有节制的“金融发展”理念的同时,维护区域内外信息的合理畅通,使金融业在促进人权保护和发展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外在灾区重建的过程中,政府有责任积极改进农村的金融组织发展现状,让金融组织体系、运作体制与农村发展相协调,让金融组织体在农村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
三、金融创新:金融发展权的实践维度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解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离不开农村金融支持。农村金融支持作为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其作用越来越明显: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从国外农业发展经验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农村金融体制建设。在一些农村金融发展较好的国家,普遍建立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农村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制,建立起支持农村建设资金循环的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和农业发展,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首先,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共生单元缺位现象严重。 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为农村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这些由政府主导建立起来的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定位不清,使其服务于新农村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不健全、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大量流入城市,其支农作用大打折扣、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邮政储蓄吸收资金全部流出。而非正规金融发育层次低,正反面作用和效果突出,但缺乏对其引导、监督和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制度和办法,可以说,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
其次,农村金融市场运行不成熟,共生模式不完善,市场效率低下。一个开放的、多元化和多主体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投入保障。 金融支持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农村资金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农村金融远没有实现成熟运作。随着农业银行在乡镇网点的减少,农发行业务缩小为粮棉油收购贷款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撤并,客观上赋予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农村金融主渠道的职能,但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农村信用社根本无法担当农村金融“主力军”的重任,更不要说保障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不到位,缺少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处理与补救机制。
最后,农村金融环境发展滞后,缺少正向激励的共生环境,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组织体发展的滞后;二是金融文化发展的滞后;三是基础设施发展的滞后。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服务手段落后,电子化、票据化程度较低,支付结算体系落后。总之,来自于金融体系、市场运行及环境发展的制约使得农村金融出现了生态失衡的现象。
(二)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现实走向
金融创新在金融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Miller,1986 ; Merton ,1992 ),金融发展的历史实质上就是金融不断创新的历史。20世纪初,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斯·熊彼特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 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出发,来理解金融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的含义:“金融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信息、交易和支付方式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组织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市场的出现。”我们结合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从金融制度上来考察创新,则金融制度创新可被定义为:引人新的金融制度因素或对原金融制度进行重构。这包括:(1)金融组织变革或引进;(2)新金融商品被引入;(3)拓展新市场或增加原金融商品的销量或市场结构的变化;(4)金融管理的组织形式创新;(5)金融文化领域的创新。 金融创新通过重新配置和管理风险、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减少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从而有力地推动金融的不断发展。
在中国金融逐步开放和市场化的背景下,农村金融创新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社会的发展需要积极培育新型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并建立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要形成一个有效率的竞争型、多样化的农村金融市场,就应该鼓励多元化金融主体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而积极培育新型金融主体的作用不可低估。我们认为当前的农村金融创新是基于对主体金融发展权利的维护基础上进行的金融组织体创新,即通过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等来进行组织制度上的创新发展。
第一,建立与发展农村保险、信托投资、财务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不但金融需求巨大,而且金融需求多样化、复杂化,对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信托投资、财务租赁、信用担保、咨询等各项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加,各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农村实际发展情况,逐步深入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丰富农村金融市场。第二,规范与发展民间金融组织。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强行取缔将违背经济发展规律。因此,政府应将重点放在规范金融市场方面,一是允许正当合理的民间金融组织出现,适时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发展地方民营中小型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二是发展和培育私营性、股份制非存款型金融机构,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业,允许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在农业和农村特定领域投资和发放贷款。第三,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工具结构。总体来看,目前中部农村各类金融机构往往只拥有类同的、最基本的存贷类金融工具,涵盖面不足,缺乏金融创新,难以满足农村市场的各种金融需求。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的建成与完善,将形成农村金融服务的良性竞争格局,金融机构就会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动力,从而向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最终形成“双重四元” 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也即一方面由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等四种性质的金融机构组成,形成四元金融主体;另一方面由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租赁等四类金融业务组织组成,形成四元金融客体。四元金融主体和四元金融客体将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整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构建“双重四元”金融组织体系,这是由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对金融的客观要求及不同金融主体、客体之功能的互补性共同决定的。从提供融资服务的不同的金融主体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银行、民间金融等金融供给主体可以根据各自的市场定位与经营取向,满足农村各类金融需求主体的不同金融需求;从农村需要的不同的金融客体方面看,农村不仅需要银行开展服务,客观上也需要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提供全面的优质服务,而且,后三者在我国农村是薄弱环节。总的来说,“双重四元”组织体系可以在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组合形式,以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地域性和层次性要求,可以看作是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相对稳定的结构型态。
(三)以金融发展权为基础,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发展权是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权利重心,要以发展权来重塑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法学权利理论的转向。第二,金融发展权在法学理论体系中必须具有基础性的地位。第三,作为发展权之核心要义的“发展”在法学理论的价值体系中必须优位。发展权虽是一项年轻的权利,但由于其具有超越于其他人权的价值优势和复合性人权要素,决定了金融发展权应成为当代法制保障的重点。确认并强调金融发展权,理应成为当代法制在未来发展进程中的优先选择之一,着重保障金融发展权是当代中国法制的必然发展趋势。
首先,构建以市场化为主导的竞争性金融制度。因此要改善中国社会公平,在金融上必须转换发展思路,一是要逐步改变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中国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中,不利于硬化对国有企业的市场约束,实现资本的合理流动及有效配置,而且在金融资源配置上有明显的城市化倾向和国有化倾向(Wei,1997),这种金融资源配置的非均衡无疑将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建设。因此在金融改革中,必须从政府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发挥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消除政府干预等人为因素所导致的社会不公。二是要逐步增强金融体系的竞争性。要逐步改变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形成竞争性金融格局,从而增强信贷资源分配的均衡性,缩小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改善社会公平。
其次,要建立以多元化为特征的普惠性金融体系。在中国金融体系中,不仅缺乏私人信贷的有效供给主体,而且私人信贷的需求方,如农村和小企业,也得不到有效信贷满足。因此在金融实践中,我们必须建立以多元化为特征的普惠性金融体系,保障社会每个经济主体金融权利的平等,确保私人信贷的有效供给,满足私人经济主体有效信贷需求。一是要加快发展农村金融。当前中国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很不均衡,城市金融改革发展较快,占用金融资源较多,而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相对滞后。农村金融的落后严重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及农民收人的提高,从而导致我国城乡差距的扩大,因此,为消除城乡差距,必须加快推动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建立起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金融机构。二是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在中国一个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经济体系中,需要重点发展能够为产品、技术相对成熟且资金需求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型银行(林毅夫,2001),缓解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较大等难题,增加私人信贷的有效供给,从而改善社会公平。三是要规范发展民间金融。通过民间金融的发展,可以提高对个人信贷的支持,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因此,我们应通过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融资权益,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使我国的民间金融活动既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同时又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或约束,从而使我国的民间金融活动走上法治化、正规化的轨道。
总之,在实践中要构建以市场化为主导的竞争性金融制度,建立以多元化为特征的普惠性金融体系,发展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金融发展权,从而提高中国社会公平。
四、金融和谐:金融发展权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具体运用
当前,农村金融的外部环境欠佳法治建设不健全,正向激励政策缺乏且手段不完备,社会诚信度不高,阻碍了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也影响到农村和谐社会的顺利推进,灾区农村金融的发展环境更是严峻。为此,必须大力培育和发展和谐的外部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和文化环境。基于对农村金融的现实审视,如何塑造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金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该是:以金融发展权为核心,通过“法制面、制度面、政策面和环境面”等方面进行结构重组。
(一)法制面:立法的保障作用
金融生态环境说到底,是法治环境,而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立法。金融发展权应成为当代中国法制的重点保障对象,应处于我国法制的核心地位。涉农金融法律滞后,法律制度是影响农村金融生态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因素,但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等缺失、滞后,与此同时,执法环境也不甚理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严重。以金融发展权为基础,来构建当代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就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通过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等,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走向可持续发展。
为此,要加强金融立法。第一,要加快制定涉及金融生态环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以及配套相应的金融政策,以法律形式保证各种制度安排的合法性、稳定性和执行中的可预见性。以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机制为例,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配套的金融制度,来保证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功能。效率低的金融企业长期滞留于金融市场,并不断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要改善这种状况,应积极改善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环境健全民商事法律制度,抓紧制定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和存款保险条例等,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加大对银行业犯罪打击力度加快金融创新立法,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安排。第二,在完善立法基础上,加强与工商、海关、税务、司法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共同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法治环境建设。同时,要明确界定民间金融活动合法性,使亲友之间信贷、农户之间资金融通和民间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地下转到地上”。第三,要尽早将《农村金融服务法》纳入立法议程,为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从目前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活动,到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壮大、组织创新,及其市场退出、债务清偿等做出具体规范。
(二)制度面:市场与组织的安排
首先,在金融供给制度层面,要采取供给领先策略,实现多层次的金融供给。[13]美国经济学家休. T.帕特里克曾提出两种模式:需求追随模式和供给领先模式。 在中国农村地区,传统农业的氛围浓厚,存款需求和贷款需求个体规模较小,金融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应选择供给领先型的金融发展模式,增加正规金融的供给,实现多层次的正规金融供给。 [14]逐步放松政府管制,鼓励和发展非正规金融,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要通过大力发展村镇银行来活跃农村金融市场, 建立新的机制和制度,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引导非正规金融能够到达更多农村地区。
其次,在金融运行制度层面,要完善金融机构的自调机制。农村金融业能否得到改善不仅在于外部环境的改善,还取决于金融机构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传导渠道和互动机制,也就是取决于金融机构对外部环境的敏感性和自我调节机制,其核心是利率形成机制。一是培育金融市场主体。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最重要的是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二是大力培育金融市场体系,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金融衍生市场,建立透明高效、互连互通、运行安全的金融市场体系,并构筑起金融市场多个子市场之间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互动机制,全面推进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三是创新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需要发展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金融工具,发展不同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的金融工具,既要有原生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等,还需要各种衍生的金融工具,如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
最后是加强市场导入。商品经济孕育了民间借贷这种原始的融资形式。市场经济提高了社会资金的运用水平和效率,银行业占据了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为不同经济成分进入金融市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前景和空间。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都是市场主体,在没有政策法规限制的前提下,它们都有支配运用所属资本的动力和权利。它们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可以成为农村政策性场主体的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农村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水平。
(三)政策面: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国经验也表明,不仅农村合作金融、商业金融的支农服务需要政策性金融诱导,农业保险也需要政府参与和政策支持。[15]由于农村经济具有先天的劣势及很强的准公共产品特性,无论是正常市场活动中的信贷配给还是农村经济活动的盈利率低下所致的资金流失等问题,都需要政府力量加以解决。在农村产业结构和金融结构调整中,政府应通过农村产业发展方向的调整,建立起大中小企业共存的合理产业分工链,以此形成相对应的大中小共存的金融服务机构,以对农村大量而分散的中小企业和相应的农业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良性循环。
因此,要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政府扶持。从各国经验来看,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离不开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一般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1)直接出资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2)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如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在建立初期,大部分股金来源于政府资金;(3)政府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4)由政府主导建立农业保险制度,避免农业大幅波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政府要在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做出相关制度安排,对农村金融机构功能进行合理定位,使农村金融体制真正为建设新农村服务。金融监管、农业、民政等职能部门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央的政策精神,以有利于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有利于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利于农村实现全面小康为目标,力争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引导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进入市场。
(四)环境面:文化的导向作用
金融文化是农村社会的一笔丰厚的精神财富,是发展和繁荣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金融全球化和其它一切领域的全球化一样都是以西方经营管理和价值观念为主导的。金融文化是农村金融市场的血液和灵魂发展金融文化是繁荣农村金融市场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是全面建设新农村、保障农民发展权利最值得重视的方面之一。[16]金融文化对以农村社区为载体的农村金融市场创新性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可以说,良好的金融文化能够为正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思想、信念支持,并能节约正式制度成本,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
中国金融发展缓慢实际上有其深刻的文化背景,更进一步的研究要将法制体系、执法效率与宗教、文化综合考虑。这些方面的部分研究已经跳出了现有理论的框架,在未来的发展中有可能发展成为较为独立的理论体系。一种好的金融能够自然地渗透和影响全社会良好的文化环境,能够积极促进新农村建设。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传统民间金融文化的价值和作用,彻底改变对传统民间文化的偏见,充分挖掘蕴藏农村传统民间文化的精髓,让民间文化精华重现生机,推陈出新,为新农村文化建设服务。具体而言,应从金融文化的社区载体出发,对新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合理的建构,并应整合社会力量,走出农村金融文化的冲突困境。应该从金融文化建设角度,壮大农村金融主体实力,优化金融市场结构,以发展促规范,以发展促保障,具体从正规金融与民间非正规金融两个方面实践金融市场发展理论,从而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农民权益的实现。构建农村可持续金融文化动力,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现代化,并与其他各力量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在新农村金融市场建设中,真正实现金融文化的价值创造与价值贡献,最终促使农民和谐利益、发展利益的全面实现。
总之,我国农村金融和谐发展是一个大的方向,灾区重建过程中仍然要秉承这一基本发展思路,只是在具体实践方略上应灵活变通,最后也希望在灾区重建中能更好地弘扬公民金融发展权,共促金融和谐。
参考文献:
[1] 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61.
[2] 艾君·森古布达,王燕燕编译.作为人权的发展[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1):13-14.
[3]Arjun the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Right toDevel-opmentHuman Rights [J].
Human RightsQuarterly, 2002(24): 4.
[4] 汪习根,涂少彬.发展权的后现代法学解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6):57.
[5] 肖巍.作为人权的发展权与反贫困[J].社会科学,2005(10):29-31.
[6] 陈华,丁焕强.基于金融生态理论建立农村金融新体制[J].财经科学,2006(9):91-92.
[7] 习耕耘.论发展权的可持续性——以人权看待可持续发展[J].政治与法律,2007(4):15-19.
[8] 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J].金融研究,2005(02):35-37.
[9] [美]罗尔斯,姚大志译.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02:70.
[10][美]德沃金,信春鹰等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99-300.
[11]陈乃新,潘高林.政府农业投入与农民发展权的法律保护[J].行政与法,2006,(1):81-82.
[12]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58.
[13]饶华春.对我国农村金融问题的理论思考[J].科学·经济·社会,2007(1):22.
[14]张红宇.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绩效、缺陷与制度创新[J].中国农村观察,2005(2):2-11.
[15]Wright, Hewitt, Insurance for Develop-ing Food Security and Food Inventories in DevelopingCountries[M].Edited by Peter Berck and David -
ford,UK:CAB 6,1993:107-130
[16]李长健,曹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文化导向机制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29-37.
Carry forward the financial right to development,
promote rural financial harmony
LI Chang-jian, CAO Jun,Li Zhao-Chang
(School of Arts and Law,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ubei Wuhan 430070, China)
Abstract: Financial development of modern development is not only the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rights, but also it is the deepening development and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s of Post-modern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The financial development rights which based on the main rights and the rights of the reunification has grea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equality of citizens human rights. The efficient security to reconstruction of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the improvement rural financial sector as a whole competitiveness and risk prevention capacity, and promoting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farmers, the financial needs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system perspective innovative arrangements, in the background of supporting to disaster areas’ rural financial developping harmoniously.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the financial analysis of the basic theories on the basi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s to the rural areas to make a breakthrough, and build a harmonious erural financial paradigm from "legal face, the aspect of the system, the policy aspect and the environment" .
Keywords: rur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Financial development rights; rights protection; Pratt & Whitney of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financial harmony
收稿日期:2008年10月4日
作者简介:
李长健(1965—),男,湖南湘西人,华中农业大学法学系主任,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三农”法律问题;
曹 俊(1984—),男,湖北当阳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农村经济法制。
李昭畅(1982—),男,河北涿州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农村经济法制。
18、19世纪第一代“消极的权利”(negative rights),即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政府)的侵犯的权利, 20世纪第二代“积极的权利”(positive rights),即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国家采取积极行动来配合实现的权利。
《发展权利宣言》参见《国际人权文件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04.
[美]安·塞德曼,冯玉军、俞飞译.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9.
沈军,叶德珠,李嘉霖.论金融发展理论中的金融效率[J].2007,(5):111-112.
当然,我们也应当警惕另外一种片面性,即片面强调国家在实现发展权方面的国内义务,甚至借监督落实发展权的国内义务之名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破坏国家主权原则,而与此同时淡化甚至漠视国家在国际层面进行经济合作的义务。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86-287.
[美]罗尔斯,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1.
[美]德沃金,冯克利译.至上的美德:评论的理论与实践[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343.
社区发展权是建立在主体发展权与客体发展权融合实现的时空载体基础上,以社区形式享有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各方面发展权利的总和。具体参见李长健,伍文辉.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社区发展权理论研究[J].法律科学,2006(6):33-40.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发现金融制度创新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考虑到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整体滞后现象,本文的金融创新主要是从金融组织创新、文化创新等角度进行论述。
休. T.帕特里克认为,在经济发展的初期,供给领先型金融应居于主导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需求型金融逐渐居于主导地位。
9月12日,中国民生银行发起筹建的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正式挂牌开业,这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后在重灾区设立的首家村镇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重灾区设立的首家村镇银行,也是四川农村新型金融 HYPERLINK " \t "_blank" 机构改革 试点的第7家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