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及完善
左 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0042)
【摘 要】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是票据 法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具有很 强
的基本理论性与现实针对性,然而实践中错误付款的案件层 出不穷,伪
造票据的人取得票据后往往逃之 天天,无迹可寻,抑或无力承担责任 ,
风险负担的问题显得尤为棘手。该问题的产生源于我国《票据法》相关
制度的不健全,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完善问题值得探究。
【关键词】票据行为;票据伪造 ;风险责任
随着市 场经 济体 制的确立 ,票据在 国内商事 交易中 日益普遍 ,
我 国于 90年代确立 了《票据法》,但其修订仓促 ,遗 留了一 些缺陷 。
故笔者在新 的《票据法 》修订 高峰到来 之际 ,就票 据伪造 的风险 负
担提 出一些完善建议 。
一
、票据伪造的构成及其法律后果
票据是按照特定形式制成的,明确一方具有给付特定货币金
额义务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
为 的一种行 为,狭 义的票 据伪造 即为发 票行 为(同出票 )。关于 票
据伪造的构成要件,理论界为三要件构成说:一 ,行为人的伪造行
为必须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即该行为在外观 上具备票据行
为的特征;二,必须假冒他人签章,这是与票据变造的根本区别所
在 ;三 ,目的必须 为行 使票据 。大陆学 者赵新华 认为 ,票据 签名 伪
造以合法票据为基础,具有票据权利的外观和创设伪造权利的性
质,笔者亦认为如此。根据票据行为的分类,票据伪造分为出票伪
造与背书伪造两种。
至于票据伪造 的法律 后果 ,依《票 据法 》第 14条第 2款 的,即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
力”,分为 以下五个方 面:伪造人方面 ,在 票据 上的签章为假 冒的签
章,此签章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故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
任;被伪造人方面,因其未签章 ,也未授权他人代为签章,故其不承
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仍
需负票据责任;持票人得向真实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或向被伪造
人主张民事赔偿等,但不得向伪造人或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付
款人错误付款 的 ,不得 向合法持有人 主张退还款项 ,其只能寻求 民
法上 的救济等 。
二 、票据伪造风险责任制度
在分析伪造 的法 律后果 时 ,存在着一个 明显 的责任空 白带 ,即
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付款人基于正常付款也不承担票据责
任,如果伪造人逃之天天或将所得款项挥霍殆尽,最终的损失究竟
由谁来承担?无论是被伪造人还是善意付款人 ,都没有理 由由他
们承担票款的损失,虽然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将责任归于伪造人,使
其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但是实践中一旦伪造人
无力 承担票款 时 ,则必 须牺牲一 方票据关 系人的利益来 承担这个
风险 。那 么由哪方 负担这 个风险呢?
(一)我 国票据伪 造风险 负担的现行制度 、缺 陷
纵观法律规定中有关票据伪造风险负担的条文,从出票伪造
与背书伪造分类的角度出发,现行有关票据伪造风险负担的情况
如下 :
《票据法》第 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
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
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
当自行承担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 69条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
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 57条
规定的 ’重 大过失 ’,给 持票 人造 成损 失 的 ,应 当依 法承 担 民事 责
任 。”以上是关 于背书伪造 风险负担 的规定 ,
《票据法 》第 93条规定 ,“支票付款人依法 支付 支票金额 的,对
出票人不再 承担受委托付 款的责任 ,对持票人 不再承担付 款的责
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第 93条
所 谓的的“恶意”是指 明知持票 人非真 正的票据 权利人 而付款 ,此
条中所谓的“重大过失”是指付款人尽一般审查义务便可知道持票
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却怠于履行该一般审查义务而付款的。以
上便是关于出票伪造的风险负担规定 ,出票伪造的风险完全落在
出票人身上 。
总的来 说 ,我 国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出票伪造 的风 险
责任由出票人承担,在背书伪造时由被伪造背书人承担。付款人
仅 负有形式 审查 义务 ,只需审查票据记载是否齐全 ,背书形式上 是
否连续 ,持票人有无合法 的身份证 明等 ,对于票据 上签章 的真伪无
认定之责。如付款人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对持票人予以付款,属
于有效付款付款人可以免责。我国立法上的缺陷首先在于出票伪
造的风险完全规则于出票人 ,极大遏制商事主体作为出票人签发
票据的积极性,其次在于背书伪造的“重大过失”的规定将票据法
暗含的形式审查义务扭曲为实质审查义务,“重大过失”的标准随
着科技发展也不 再适 用于个案 ,最后缺乏对票据伪造的直接 、细致
的规定,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明显缺乏可操作性。
(二)美 国票据伪 造风险 负担 的规定
美 国票 据法 的规 定主要在《美 国统一商法 典》中 ,于出票人 承
担出票伪造 风险主要存在 以下 四种情况 :一 ,适用禁反 言原 则。即
若被伪造人 明知票据上 自己作为 出票 人的签名是伪 造的 ,明示或
默示其 出票 的签名是其所 为 ,或 对他人表示 的其 出票 的签名 为其
自己所为而不加 以反对 ,那 么 即使该 出票 系伪造 ,也视为他 的 出
票 ,不能 以签名伪造为抗辩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_I,出票人对伪 造
签名的追认 。英 美票据 法都认 为未经授权 的签名 可以追认 ,出票
人一经追认 ,即应 承担票 据上 的责 任。 ,被 伪造 人有 过失 。如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3—406条规定,被伪造人由于自己没有谨慎
注意导致票据变造或票据上签名被伪造者,对于善意付款人或付
对 价获得票据之人不能主 张票据变造 或伪造 。四,支票 客户违 反
审查通知义务。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3—406条的特别规定,对
银行寄还给客户的已作废的支票和对账单上签名的真伪,客户有
义务审查,如发现伪造事实应及时通知银行,客户不履行审查义务
或发现伪造事实不及时通知银行,银行错误付款的损失由客户承
担 。
与 日内瓦票据法体系所主张的背书形式连续性不同,英美主
张背书实质连续性,即伪造的背书完全无效,伪造的签名等于空
白,背书链 条中断 ,不产生 背书效 力,票据 的真正权 利人仍被 伪造
背书人。因此,付款人对伪造票据的持票人付款不能解除其付款
义务,对被伪造背书人仍有付款义务。但是英美票据法对错误付
款亦作了变通规定,即付款人可以向提示付款人请求返还款项,提
示付款人返还款项后 可 以向其前手 背书人追索 。因此 ,背书伪 造
的风险责任最终落在伪造人的直接后手身上,但有以下两种例外
情况:一是被伪造人的追认 ,赋予被伪造人追认权,签名视为授权
的签名,风险责任由被伪造人承担;二是付款人得知背书系伪造
时,却怠于通知持票人追索,该错误付款行为视为合法付款,付款
人或出票人可能负担背书伪造的风险责任。
(三)完善思考
1.明确票据伪造的风险归责原则
票据法是一门技术性颇高的法律,针对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
负担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三种风险负担原则。首先是将经济学上
的卡多乐 一黑克思理 论应用到票据领 域 ,选 择处于防止损 失的发
生最有利的一方为责任承担者,将承担最终损失的责任归于付款
人。其次是英国《支票法》中确立的责任分层理论,其强调付款人
的谨慎付款义务,出票伪造时,付款人未将票据与预留印鉴相比较
的,由付款人承担错误付款的风险;背书伪造时付款人基于正常程
序付款即可解除责任。最后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确立的混合过错
原则,类似于我国民法上的过错原则,在被伪造人、付款人以及伪
造人 的直接后手 均有过错 的情况 下 ,按 照票据 当事人 的过错大小
分 担风险责任 ,如果被 伪造人 以自己的行为支持伪造 人的伪造行
为,则应由被伪造人承担风险责任。
2.采用禁反言理论 ,赋 予被伪造人追认权
禁反言理论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是指被伪造背书人明示或
默示某背书 的签名是其所为或他人表示某背书的签名为其所为而
不加以反对 ,那么及时该背书系伪造,也视为他的背书,而不得主
张该背 书系伪造 。同时赋 予票据 当事人较 大的 自由,允许被 伪造
人对伪造的签名追认 ,以保障票据的流通性,促进商事交易的稳
定 。
3.删除《票据法》第 32条第 l款的规定
我国属 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主张背书形式连续性,如我国《票
据法》第 14条 规定 ,“票据上有伪造 、变造 的签章的 ,不影响票据 上
其他真实签 章的效力 ”,笔者认为 ,此处虽是指票据行 为独 立性 ,但
也说明了只要背书形 式上 连续 ,有伪造签章的 ,其他真实签章依 然
有效,真实签章人依然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然而《票据
法》第 32条第 1款却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前手
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由此,等于否认了善意取得连续背书的持票
人拥有票据 权利 ,背书伪造 的风 险责任转 由伪 造人的直接后手 负
担,与背书形式连续性相悖,亦不利于票据的流通,对此,笔者建议
删除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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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1999(3)
(上接第 15页)
之前的数据带入公式,计算十家上市在 2011年时的绿色信贷得
分 。如表 6:
表 6 绿色信贷综合得 分
上市 上市 上市 上市 上市 样本
公 司 1 公司 2 公司 3 公司 4 公 司 5
综合
得 分 0.3096 0.327l O_32l5 O.2126 0.2575
上市 上市 上市 上市 上市 样 本
公 司 6 公司 7 公司 8 公司 9 公司 lO
综 合
得分 0.2395 0.2797 0.2688 0.304 0I3162
根据上表可知大部分的公司的得分都在 0-3左右。而此模型
最大得分是 O.8645.而最低分.O.2641。因此我在将绿色信贷的测
评分为 四个等级 :
1.优先贷款,其得分在 0.4以上,即经过测评,其综合得分在此
得分断上,银行将给予相对于其他申请绿色信贷的优先权。比如
贷款的金额的增大、优惠政策的力度等。
2.可以贷款,其得分在 O.2.0.4之间,说明现阶段不论是宏观
经济环境、还是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环境绩效都是合格的,银行
可以批 准通 过的。
3.谨慎贷款,其得分应在 0一O.2之间,在这个分段的时候说
明,银行在审批某个企业申请的绿色信贷要考虑周全了,因为有可
能是宏观经济环境或企业 自身的状况可能出了点小问题,有可能
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还款或不符合申请绿色信贷的条件了。
4.不予贷款,其得分应在 0分以下,也就是负分。因为在这个
阶段说 明不论是从 当下的宏观环境还是其企 业 自身的状况 都严重
不符合条件,即没能力还款也不达成绿色信贷实施的目的。所以,
对 于这样 的情况 ,银 行应 拒绝这类贷款 申请 。
五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建立绿色信贷的评价体系并结合大量的定量分析
的得出了绿色信贷评价模型,希望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审批绿色信
贷时可以以更客观的角度去看待问题,这样可以解决很多不必要
的程序。绿色信贷的目的就是国家希望同金融杠杆的作用来调节
环境问题 。作为企业 ,如果想通过 绿色信贷 的这条捷 径来加 强 自
身的发展 ,就必须严于律 己,在注重 经济利益 的同时 ,一定要 加强
对环境 的重 视,必要时 ,对环境 的重视程度应大于经济利益的重视
程度,只有这样才有资格申请绿色信贷。作为银行类的金融机构,
在审批 绿色信贷 时,不仅要审核贷款企业 的还款能力 ,还要加强对
企业环境绩效的考核。同时,银行还可以建立一个绿色信贷风险
管理体系,对企业在申请到了绿色信贷以后,是否真正将绿色信贷
的资金用到了正确的地方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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