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和理赔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实务,主要由投保、
承保、索赔和理赔等环节组成。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主要涉及的问
题有:
• 谁购买?买方还是卖方?
• 买什么?选择哪一种险别?
• 买多少?如何确定投保金额?
• 付多少?如何缴付保险费?
一、何方投保取决成交的贸易术语
(一)FOB价格术语及投保责任
(二)CFR价格术语及投保责任
(三)CIF价格术语及投保责任
(四)FCA价格术语
(五)CPT价格术语
(六)CIP价格术语
二、选择投保险别
(一)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二)货物的包装
(三)货物的用途与价值
(四)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五)运输路线及船舶停靠港口(车站)
(六)运输季节
三、选择合适的保险人
(一)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的稳定性
(二)保险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
(三)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
(四)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
四、保险金额的确定
•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是
以CIF或 CIP发票金额加一成(即加成率为
10%)计算的。
• 1.已知CIF价格和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CIF价格× (1+保险加成率)
• 2、已知CFR价格、保险费率和加成率,计
算保险金额
CIF价格=
CFR价格
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 例如,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到美国某港日,原报CFR
美国东海岸某港口,总金额为20000美元,现进口商
来电要求该报CIF价格,目的地不便,并按CIF价加成
10%,投保海运一切险及战争险,假设运至美国东海
岸的该项货物海运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战争
险的保险费率为%,计算保险金额。
改报CIF价格是:
CIF =
20000
1-(%+%)×(1+10%)
保险金额= ×(1+10%)
= (美元)
= (美元)
五、投保手续
(一)投保单的填写(见所附单据)
(二)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 投保时所申报的情况必须属实
• 投保单的内容必须同贸易合同及信用证上的
有关规定相一致。
• 尽可能投保到内陆目的地
• 特殊要求的处理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主要涉及的环
节有:
• 一、保险单的缮制、批改和转让
• 二、保险费率的确定
• 三、保险费的收取
• 四、货运保险单证的签发
一、保险单的结制、批改和转让
(一)保险单的缮制:内容应与投保单一致。应注意
被保险人、保险单签发日期、保险金额(整数)唛头
(二)保险单的批改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需要对保险单内容进行变更
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批改。通常只
要不超过保险条款规定允许的内容,保险人都会接
受。如果涉及扩大承保责任或增加保险金额,一般
也是可以的,但必须在被保险人不知有损失事故发
生的情况下,在抵达目的地之前申请办理,并需加
缴一定的保费。
• 保险人批改保险单一般采用签发批单的方式进行。
(三)保险单的转让
1.海运货物保险单可以不经保险人的同意而自由转让
船舶保险单则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才能转让。
2.海上保险单的转让,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之
前或转移的同时进行。
3.在海上保险单办理转让时,无论损失是否发生,只
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然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单
均可有效转让。
4.保险单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下
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5.保险单转让后,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
进行诉讼,保险人也有权如同对待原被保险人一样,
对保险合同项下引起的责任进行辩护。
6.保险单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背
书或其他习惯方式进行。
二、保险费率的确定
•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风险大小、损失
率高低、经营费用多少等为依据,根据商品性质和
包装、目的地、运输方式、航程远近、航行路线以
及不同的投保险别所制订的保险价格。
• 货运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由保险人根据损失赔付概
率,运用大数法则,综合营运成本而制定的。
1. 一般货物费率
2. 指明货物加费费率
3. 货物运输战争险、罢工险费率
4. 其他规定
三、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 如果按照CIF加成投保,则上式可改为:
保险费=CIF价格×(1+保险加成率) ×保险费率
四、货运保险单证的签发
• 货运保险单证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
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一
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它是被保险人
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 目前我国进口业务中使用的保险单据主要
有以下4种: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
预约保险单、批单。
保险单与保险凭证
• 保险单又称大保单。正面载明承保的各项内容,
背面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及双方权利与义务。
凡是指明货物、指明航程均可出立保险单。
•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简化的保险单,正面与
保险单一致,背面无条款。如果L/C规定提交保险
单时,一般不能以此代替。CIF条件下卖方能否以
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来履行其对买方的交单义务
是一个有争议问题。按英国法律:除非买方已明
白表示同意接受,否则不一定要接受保险凭证。
许多英国判例表明,仅提供保险凭证不能作为有
效的交单。而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CIF条件
下卖方既可以提供保险单,也可以提供保险凭证
预约保险单(俗称开口保单)
• 是承保一定时间内发运的一切货物的保险单。是
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签定预约保险合同。
其保险期限可以为定期也可以为长期。
• 在此保险范围内的物品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即自动
承保。在采用预约保险时,保险公司通常都给被
保险人一本空白的启运通知书,以便其申报启运
的货物。这种通知书大都采用保险凭证的格式,
因而被保险人得到的是保险凭证。
• 订约一方要取消保险,必须事先通知对方,费率
分为统一费率和不同费率两种,预约保险单目前
仅用于按FOB或CFR条件进口货物和出口展卖品
联合凭证、批单
• 联合凭证比保险凭证更简便,保险公司将承保的
险别、保险金额以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投保人的发
票上,其它项目均以发票上列明为准。这种凭证
目前仅适用于对港澳、新马地区的华商交易。
• 保险单出立后,如需补充或变更其内容,可根据
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保险公司另
出一种凭证,称为批单。批单开出后,保险公司
即按批改后的内容承保。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
赔和理赔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 保险索赔(Insurance Claim)也称提赔,
是指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时,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
赔偿的行为。
• (一)保险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
• (二)索赔程序
• (三)索赔、理赔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保险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
• 1.要拥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所
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不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
但要求保险标的发生索赔时必须拥有保险利益,
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
• 2.要有近因。保险业中的惯例是,凡一起事件发
生时,只注意造成这一事件的即时和直接原因,
即近因。只有造成损失的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人才会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做出理赔。
• 3.被保险人应尽义务。两项义务:A.及时抢救;
B.及时进行权益转让,及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索赔程序
• 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货物发生损失后,向保险人要
求索赔时,一般应遵循以下索赔程序:
• 1.在所投保的货物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
向保险公司发出损失通知,并申请检验。
• 2.向承运人或其他有关责任方,索取货损货差证
明,以作为向保险人索取赔款的证明。
• 3.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4.提交索赔的全部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
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检验报
告;海事报告摘录;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
保险索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 ①索赔程度。货物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还有一种
为不定值保险),当货物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应
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 对于部分损失:其赔额应正确计算,计算时要看
是数量损失还是质量损失。数量损失:
赔额=(保险金额/承保数量)×损失数量
• 质量损失计算比数量损失计算要复杂些。质量损
失首先要确定货物完好的价值和受损后的价值。
• 其计算公式如下:赔额=〔(货物完好价值-受
损后价值)/货物完好价值〕×保险金额
保险索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二)
• 合理确定赔偿比例:某些易碎易短货物,事先确
定了免赔率,免赔率分为相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
率,若货物损失超过免赔率,前者不扣除免赔率
全部赔偿,后者则扣除免赔率,只赔偿超过部分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采用绝对免赔率的做法,如果
不计免赔率,保险公司要加收保险费。
• ②代位权追偿,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当货物
遭受承保范围内损失,但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
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后,应将向第三者追偿
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以使其取得代位权。代位
权包括货物代位权和权利代位权。
保险索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三)
• ③推定全损赔偿。如果被保险的货物遭受严重损
失,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必须将货物及其一
切权利委付给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只按部分损失
赔偿。保险人对委付可接受也可不接受。
• ④索赔时效。保险索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方
为有效,否则保险公司不予受理。
• 我国保险公司的索赔提出时效为两年。但如向保
险人发出货损通知,即表明索赔行为已开始,可
不再受索赔时效的限制。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一)确定损失原因
• 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这一原因如果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予赔偿,反之则
不赔偿。
• 造成损失的原因同时有几个,几个原因都
是承保责任范围的,应予赔偿;反之则不
赔偿。
• 损失原因前后是自然联系的,如果前后的
损失原因都是保险责任内的,保险公司应
予负责。
(二)被保险人义务的审定
1.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及相关重要事实的告知必须
是真实的。
2. 被保险人如果作了保证,则应自始至终遵守其所
作的曾诺,一旦违反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险人
即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对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予以负责。
3. 如果在合同有效期间,保险货物危险程度增加,
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 保险人还应审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是否尽力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保险人对扩大
的损失部分有权拒赔。
(三)赔偿金额的计算
货物损失的赔付
1.全部损失:当定值保险的货物发生全损时,保
险公司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1)数量(重量)短少
保险赔款= 保险金额 ×
损失数量(重量)
保险货物总数量(重量)
保险赔款= 保险金额 ×
货物完好价值-货物受损后价值
货物完好价值
(2)质量损失
(3)规定有免赔率的货物损失
• 对于易碎、易损、易耗的货物的保险,保险公司
往往规定有免赔率。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某些保
险标的规定一定限度内的损失,免除赔偿责任的
比率。
(4)修复时的赔偿
• 如果货物遭遇损失后,需要进行修复以维持原状,
此时对合理的修理恢复费用,保险人一般在保险
金额内予以赔偿。鉴于国外市价高于出口货价,
而人工劳务费也较昂贵,因此修理费用比较高。
对此,一般不能按国内情况衡量。
3.共同海损
• 如果发生共同海损,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对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都负责赔偿。
• 我国《海商法》第241条规定,保险金额低于共同
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和共同海损
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
4.连续损失
• 连续损失,是指货物在保险期内发生几次保险事故
造成的损失。
• 我国《海商法》第239条规定,保险标的在保险期
内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
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
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
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费用的赔付
• 我国《海商法》第240条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
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
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
计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
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损失之外另行支
付。保险人对于对于上述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
金额的数额为限。
• 我国《海商法》第241条的规定,由保险人赔偿其分摊
额,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金额和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
摊。在其他情况下,根据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
保险人应对救助费用予以赔偿,但救助费用的赔偿和
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赔偿之和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赔款= 保险金额 ×
货物损失的价值+出售费用
货物完好价值
(四)处理损余,行使代位追偿权
• 我国《保险法》第43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
于保险价值的,受损标的的全部权力归于保险人;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 我国《保险法》第44条对代位追偿也作了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
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
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