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
主讲人:陈玉琢 教授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13004309899
邮箱: cyz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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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财税【2009】57号
国税发【2009】88号
国税函【2009】772号
国税函【2010】535号
总局2010年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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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内容
1.什么损失?——资产损失的范围
2.要不要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式
3.哪年扣除?——资产损失扣除时间
4.损失原因?
5.损失金额?——
6.损失证据?
对不同资产不同原
因下的损失金额和
证据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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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损失的范围
资产的定义 资产损失的定义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
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
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
有关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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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损失的范围
资产的范围 资产损失的范围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
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
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
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
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现金损失,存款损失,非贷
款类坏账损失,贷款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
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
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
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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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式
自
行
计
算
扣
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
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
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
失。
审
批
扣
除
1.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2.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
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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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原则和权限
“符合性审查”原则
“属地审批”原则
省级税务机关
国务院决定事项
形成的资产损失
省级税务机关
确定的审批机关
其他资产损失
总机构所在地
税务机关
捆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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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和时限
截止日为本年
度终了后第
45日
审批受理申请
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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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管理和责任追究
• 及时受理和审批
• 按规定程序审批
• 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
查确认追踪管理
• 上级监督下级
• 纳税检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
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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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损失扣除时间
• 当年发生的当年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
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
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 以前发生的追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
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
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
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追补确
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
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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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损失金额
• 在会计上,企业的各项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预期不能给企
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将处置收入扣除资产
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的账面
价值是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减除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累
计折旧或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等后的余额。
• 在税法上,资产损失金额一般为资产净值减除保险赔款、
责任人赔款和处置收入后的余额。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的计
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
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
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
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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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损失证据的分类
• 外部证据
• 内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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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货币资产损失
• 现金损失
• 银行存款损失
• 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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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损失
• 损失金额: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损失证据:
• 现金盘点表
• 短款的说明
• 相关核准文件
• 责任赔偿说明
• 涉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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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款损失
• 损失金额: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 损失证据:
• 存款原始凭据;
• 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 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
• 剩余资产分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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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坏账损失
• 损失金额:应收、预付账款-可收回金额
• 损失条件:
• 法人死亡
• 自然人死亡
• 逾期无力清偿
• 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后,无法追偿
• 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
• 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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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坏账损失
• 损失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
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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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应收款项的损失认定
•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
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
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
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
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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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债权投资损失
• 贷款类债权损失的确认条件:
(1)法人死亡
(2)自然人被宣告失踪、死亡
(3)不可抗力
(4)触犯刑律受到制裁
(5)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无财产可执行
(6)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
(7)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抵债资产金额小于贷款本息
(8)无法偿还垫款
(9)银行卡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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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债权投资损失
• 债权投资损失的证据
• 助学贷款损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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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权投资损失
• 损失金额:股权投资-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
入或可收回金额后
•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 损失条件:
• 死亡
• 植物人
• 长期投资亏损
• 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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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权投资损失
• 损失证据
•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
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 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
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
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 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 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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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确认损失的股权和债权
• 有经济偿还能力的
• 逃废或者悬空的
• 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
• 未追偿
• 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 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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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存货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
(一)存货盘亏损失
• 损失金额:成本-责任人赔偿
• 损失证据
• 存货盘点表;
•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 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
核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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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存货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
(二)存货毁损、报废损失
• 损失金额:成本-残值-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
• 损失证据
•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
具技术鉴定证明;
• 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
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
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 残值情况说明;
•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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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存货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
(三)存货被盗损失
• 损失金额:成本-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
• 损失证据
•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
结案的证明材料;
•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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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存货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
•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
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
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
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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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固定资产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 损失金额:账面净值 -责任人赔偿
• 损失证据
• 固定资产盘点表;
• 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
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
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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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固定资产损失
(二)存货报废、毁损损失
• 损失金额:账面净值-残值-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
• 损失证据
•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
鉴定证明;
• 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固定资产,应取得专业技术
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
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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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固定资产损失
(三)存货被盗损失
• 损失金额:账面净值 -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
• 损失证据
•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
结案的证明材料;
•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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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固定资产损失
• 企业因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
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
与固定资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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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建工程损失
(一)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
• 损失金额:账面价值-残值
• 损失证据
•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 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
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
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
报告;
• 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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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建工程损失
(二)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
• 损失金额:账面价值-残值-保险赔偿-责任赔偿
• 损失证据
•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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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 损失金额:账面净值-责任人赔偿
• 损失证据
•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
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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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病亡损失
• 损失金额:账面净值-除残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 损失证据
•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
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
的鉴定报告;
•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
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
部核批文件;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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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丢失损失
• 损失金额:账面净值-保险理赔-责任赔偿
• 损失证据
• 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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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资产损失
• 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损失
• 委托贷款损失
• 委托理财损失
• 担保损失
• 汇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