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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编号: 协议编号:
网银在线内卡支付服务协议网银在线内卡支付服务协议网银在线内卡支付服务协议网银在线内卡支付服务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 ,
就电子支付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互联网上建立支付服务平台,向甲方提供全方位的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甲方为确保其业务的
开展,采用乙方提供的国内银行卡在线支付网关业务产品和服务,甲方确认已经完全了解和认同所
选择的乙方服务的特性。
◆ 权利和义务
二、二、二、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所从事的商务活动,须严格遵守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独自承担与此相应的
责任。甲方只能将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用于本协议第一页甲方登记的网站和产品服务中使用,
此网站不得刊登中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直接
或变相延伸至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此行为,或终止此协
议,并有权追偿因甲方此行为给乙方所带来的损失。
2. 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在其网站或关联公司的网站(关联公司指包括但不
限于甲方的官方网站或由甲方控制的或控制甲方的或与甲方受到共同控的任何其他法人 )以
文字、图形、链接等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进行有损乙方名誉的行为,亦不得在未经乙方书面
同意的情况下冒用乙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若甲方违反本款约定,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
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50万元违约金。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站: E-mail:
产品与服务:
结算账户:
开户行: 银行 分行 支行 分理处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乙方: 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西座10层
邮编: 100080 电话: 010-62698686 传真: 010-62698686转分机8001
网站:
公司账户 :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账户名称: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账 号:0109002646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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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
件:
(1)若甲方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证等证明材料,且上述证明材料须加盖甲方的公章。
(2)若甲方为自然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身份证明资料,且证明材料须由甲方签字。
4. 甲方应如实提供其经营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承担由于其所提供的资质材料不准确、
不真实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乙方对此保留终止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权
利。
5. 甲方应在其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乙方的支付业务,甲方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截
获持卡消费者的相关保密信息。持卡消费者提交订单,甲方必须在甲方网站引导持卡消费者
到乙方支付平台亲自提交订单,否则乙方保留终止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权利。
6. 乙方不介入甲方和持卡消费者之间或任何第三方的交易纠纷,甲方应独自承担因其销售的商
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引起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因此给乙方
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由于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所提供服务引起的一切客户投诉或引
起的法律上的责任,由甲方负责或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与乙方无关,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
的,甲方应予赔偿。
7. 甲方如需修改在乙方平台注册的内容信息或出现下列事项时,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且加
盖甲方公章或签字的形式通知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1)甲方终止向持卡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变更业务、经营范围;
(2)甲方名称或用于履行本协议而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发生变更;
(3)甲方的营业地点、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
(4)甲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5)甲方其他可能会影响履行本协议的事项。
8. 甲方应妥善保管商户号、商户密码以及加密私钥内容等信息,因甲方保管、设置或使用不当
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9. 甲方承认本协议第十三条内容,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0. 甲方需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注甲方的详细联系方式,否则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联系方式告知向乙
方询问甲方详细信息的消费者。若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甲方与持卡消费者或任何第三方之间
的交易纠纷时,乙方将暂扣本次交易纠纷的款项(若此款已转账甲方,乙方有权从后续交易
款中直接扣除与被投诉订单交易额相当的金额),并根据甲方提供的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甲
方,若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者甲方对于本次交易纠纷,在三个工作日
内不予有效处理,则乙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对持卡消费者提出的退款请求进行退款处理
(所退款项为乙方暂扣的纠纷款项)。如果此种情况出现一次以上(含一次),乙方将有权
立即终止本协议。
11. 甲方的客户将协议款项通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系统打入乙方账户后即视为履行了对甲方
的付款义务,甲方应按照其与客户的协议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因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
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12. 甲方须在自本协议签订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甲方网站的支付页面或首页的显著位置嵌入乙方
提供的 LOGO图形链接及乙方提供的乙方网站上的用户帮助页面的链接。本协议终止后甲方
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提供的 LOGO图形链接及乙方提供的乙方网站上的用户帮助页面的链
接予以删除,如届时未删除,因此给乙方带来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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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应支付服务。
2. 为甲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为持卡消费者
的支付等重要信息的传递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通道。
3. 准确、实时地将甲方发来的支付的交易请求传递给银行或相关处理方,并将银行或相关处理方
对该支付请求的应答,传递给甲方(但发生网络病毒和电讯故障除外)。因《合同法》规定之
不可抗力(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损失时,乙方免除本条款所述责任,但应对甲方提供书面
证明资料并协助甲方寻求补救办法。
4. 通过支付系统向甲方提供其支付结算的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相关信息自交易发生日起在乙方保
存六个月。
5. 乙方不涉及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产品和服务交易纠纷,不直接受理第三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的投诉。
6. 受理对乙方支付平台运转中问题的投诉并及时解决。
7. 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对支付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对改进服务事项,应在乙方网站
上公示。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在线支付服务的,一般应提前告知甲方,并预告预
计恢复日期。
8.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偿因这些情形所导致的损失:
(1) 与持卡消费者、客户或其他第三人串通诈骗资金;
(2) 甲方交易中存在超过两次以上的交易纠纷或交易纠纷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的;
(3) 银行、电信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出具的要求中止甲方交易的书面通知;
(4) 甲方终止或者变更服务和产品而未按约定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消
费者提出的退款请求进行处理。
四、在服务有效期内,若乙方的支付服务发生技术性障碍,影响支付,协议双方应积极合作,配合相关
第三方(如银行、网关、电信等)查明原因,以求妥善处理,若因乙方责任造成支付故障,乙方应按照故
障时间的双倍时间顺延对甲方的服务,或按照甲方缴纳的技术服务费折算出故障时间所需的技术服务费
的金额赔偿给甲方;若因甲方责任造成支付故障,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若因相关第三方(如银行、网关 、
电信等)责任造成支付故障,由受损害方向第三方索赔。
◆ 费用及付费方式
五、甲方应承担的费用如下:
1. 技术服务费:人民币 零 元/年/结算账户,一年一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由甲方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的技术服务费,第二年技术服务费付费日以第一年技术服务费付费日
的次年对月对日为准,以后技术服务费以此类推。
2. 开通费:人民币 零 元/每个商户,随第一年技术服务费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银行卡在线交易手续费:单笔交易额的 1 %。
4. 交易手续费:随甲方每笔交易结算时,由乙方在该笔交易结算资金中直接扣取。乙方支付平台
按照每笔订单金额计算手续费,双方认可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手续费存在微小误差。
5.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
开通费及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
6. 结算时,银行转账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各银行规定执行。
7.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上述费用,乙方每天按照开通费和技术服务费总额的 10%收取违约
金,并有权从甲方的后续交易款项中直接扣取开通费、技术服务费以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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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通流程
六、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技术服务费、开通费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支付平台,并协助为甲方进行调
试、安装及交易结算。
◆ 结算方式
七、乙方以网上电子划款转账的方式,将甲方的交易款(不计利息)扣除相应手续费后,划转到甲方在
本协议第 1页中提供的银行账号中。若甲方因各种原因变更账号时,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加盖
甲方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因甲方账号变更但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导致增加额外成本或产生损失由甲方
承担。本条款中所述相应手续费包含交易手续费和银行转账的费用,银行转账的费用收取标准以银行规
定为准。
八、结算方式:
本条所述词语具有如下定义:
标准结算金额:持卡人在甲方处扣除应退款项和拒付资金后的实际消费金额减去乙方所收取的交易
手续费后的余额。
实际结算金额:持卡人在甲方处扣除应退款项和拒付资金后的实际消费金额减去乙方所收取的交易
手续费和银行转帐费后的余额。
1、结算周期:
1)若甲方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甲方的交易金额满足标准结算金额 800元人民币,除本
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收到银行划出的结算资金后的贰个工作日内将实际结算金额划入
甲方提供的结算账户,甲方收到实际结算金额的时间应以银行告知的到账日为准;商户在
此期间交易金额少于标准结算金额 800元人民币时,需等交易金额累计到标准结算金额 800
元人民币时再给予结算
(2)若甲方为异地的自然人商户(以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为准),并且其第一周的周三之前的
交易金额达到标准结算金额 800元人民币时,乙方于第二周的周三对甲方第一周的周三之
前的未结算款项进行结算(即从上一结算日起至甲方的交易金额达到标准结算金额 800元后
的第一周的周二 24时止)的交易款项进行结算,乙方当日将实际结算金额划入甲方提供的
结算账户,甲方收到实际结算金额的时间应以银行告知的到账日为准;商户在此期间交易款
少于标准结算金额 800元时,需等交易金额累计到标准结算金额时再给予结算。
(3)若甲方为北京的自然人商户(以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为准),且甲方的交易金额在一个结
算周期内达到标准结算金额 800元人民币,则乙方于达到标准结算金额 800元后的次周周
二对甲方前一周星期六 24时之前未结算的交易款项进行结算,乙方当日将实际结算金额划
入甲方提供的结算账户,甲方收到实际结算金额的时间应以银行告知的到账日为准。商户
在此期间交易款少于标准结算金额 800元时,需等交易金额累计到标准结算金额 800元时
再给予结算。
2、若因甲方在本协议中错误地填写了银行账户信息,而导致甲方无法收到实际结算金额,责任由
甲方自行承担。若因银行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上述结算周期为甲方做结算,乙方在银行的恢复正常工作后
第二个工作日为甲方进行结算。若甲方对乙方是否已成功将实际结算金额转账至甲方账户产生异议,则
双方以银行提供的纸质或电子回单出具的证明为准。
3、因甲方原因,乙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将暂扣甲方的后续交易款项及尚未结算款项并按
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如果在甲方最后一笔交易完成之日起的 180 个日内,甲方无任何交易纠纷或其他退款的情况发生
且乙方未收到有权机关要求暂扣甲方结算款项的通知的,则自 180 日后的 30 日内返还甲方的实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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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2)如果在甲方最后一笔交易完成之日起的 180 个日内,甲方交易中存在交易纠纷或退款的情
况,则自 180 日后的 30 日内返还其剩余金额(暂扣金额-退款金额或纠纷金额)的实际结算款项;
(3)如果在甲方最后一笔交易完成之日起的 180 个日内,暂扣的结算款项不足以清偿交易纠纷
中所涉及的款项或应退款金额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的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其差额。否则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每天按照应付款项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4)如果在甲方最后一笔交易完成之日起的 180 个日内,乙方收到有权机关下发的暂扣甲方结
算款项或冻结甲方账户通知的,乙方将依有权机关的通知执行,待有权机关出具处理办法。
九、乙方仅根据本协议向甲方出具交易手续费发票,乙方无需向甲方的持卡消费者出具发票。
◆ 退款处理
十、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于网上交易流程中出现的因甲方原因做退款处理的情况,按如下约定处理 :
1. 甲方需按乙方及银行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在甲方的商户后台上向乙方提交退款处理所需要
的相关材料。
2. 当甲方向乙方提出退款申请时,甲方在乙方账户中应有不低于退款金额的账存资金,若甲方在
乙方账户中的账存资金低于退款金额时,甲方应在提出退款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退款金额全部
划转至乙方账户,乙方收到后向持卡消费者做出退款处理。
3. 银行卡业务,乙方在做退款处理时,不再返还已收取甲方的交易手续费和银行转账的费用。退
款时乙方不再另行收取退款手续费,但若银行及相关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费用由
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自向乙方申请退款后,未按本协议第十条 2款约定向乙方提供足额退款金额的,乙方有权从
甲方的后续交易款项中暂扣与退款金额等额的款项,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足额退款金额或从甲方后续
交易款项中扣划足额的退款金额后,按照甲方的退款申请向持卡消费者做出退款处理。因甲方未向乙方
提供足额退款金额(包括甲方后续交易款项不足以支付退款金额)致使乙方无法进行退款操作而产生的
一切纠纷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二、甲方若发生某笔交易被银行调查事件(即调单),乙方将根据银行的要求通知甲方提供相关材料,
并暂扣该笔交易金额,如该笔交易的款项已经划转给甲方,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后续交易款项,直至该
银行调查事件解决完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解决完毕:向持卡人退款处理完毕;存在本条约定的情
形的,甲方向乙方偿还所垫付的退款及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完毕);如果没有后续交易或者后续交易金额
不足,则在乙方发出调单通知之日起 7日内(以 E-mail形式发通知,自乙方 E-mail发出之日起算)甲
方必须将该金额支付到乙方账户中。(在此期间如因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而使乙方在退款操作中产生垫付
情形的,甲方向乙方偿还所垫付的退款等额的款项并承担退款金额 10%的违约金)
提示
十三、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尚未成熟,相应的电子商务立法及信用体制还不完善,此种情况下甲方在
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如:不法分子盗用他人银行卡通过网络进行活动,或持卡消费
者拒绝付款等恶性支付事件等,可能会给甲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 其它
十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
日。本协议期限届满前 30天内,若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无任何变更或修改,则甲方在乙方指定商户管理
后台签订电子文本合同并重新提供年审后的资质,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本协议将自动延续期限一年,并
按约定的期限继续履行本协议内容。若甲方出现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其他变更,按照约定,导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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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期限无法自动延续,则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届满 30天内,就本协议及有关已变更的约定邮寄纸质文本
合同重新签约。若双方就本协议在上述期限未能进行签约,乙方将停止对甲方交易款项的结算。若一方
停止签约,必需提前 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乙方自甲方在乙方最后一笔交易订单之日起三个月以内,
将甲方未结算款项划转到甲方在本协议第 1页中提供的银行账号中。若双方进行签约,乙方将恢复正常工
作日对甲方交易款项的结算。
十五、本协议内容,包括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均为保密内容,未经乙方的
书面允许,甲方不得将披露或将其转交任何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晓
或利用上述内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该商户号支付端口的使用,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亦应赔偿。
十六、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必需提前 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不
影响协议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一方未按本条约定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解
除方承担。
十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管辖法院为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若
与银行其合作伙伴所签署协议相冲突的,以后者的协议为准。
十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十、本协议中所有的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
二十一、因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联系方式、往来账户和联系人等资料,除双方有特别
约定以外,均以本协议第 1页中双方登记的资料为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